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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弘利A(002218)

南方弘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6 月11 日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的 募集 .............................................................................................................................. 24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6 § 9 基 金的 投资 .............................................................................................................................. 35 § 10 基金 的财 产 ............................................................................................................................ 45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46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 16 风险 揭示 ................................................................................................................................ 60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86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01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3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04 § 23 备查 文件 .............................................................................................................................. 105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11 月24 日证 监许 可[2015]2699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2015 年12 月11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和市 场 前 景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揭 示” 章节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决 策 , 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1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以及 《 南方 弘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弘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弘 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弘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弘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南方弘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 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的期 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放期:本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进 入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 一次 ,每个开放期为基金 合同 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 续每 六个日历 月之后下 一月 的前 5 个工 作日。在 此期 间,投 资人 可以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申 购、赎回 基金 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 等业 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 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 放期 开始 前 2 日 进行公告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 期 时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影 响 因 素 消除 之 日 次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该开 放 期 时 间 ,直 到 满 足 开放 期 的 时 间 要求 , 具 体 时间 以 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36 、封 闭期 :本 基金 首个 封闭 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 ( 不含 该 日) 之间 的期 间, 之后 的封 闭期为 每相 邻两 个开 放期 之间的 期间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37 、开 放日 :指 开放 期内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以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金根据认购费、申 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54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 时收取 前端 认购费或 申购 费、但 不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5 、C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 时不收 取前 后端认购 费或 申购费 ,而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56 、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相关 条件 而募 集、 运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股 东 、 基 金 管理 人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或 基 金经 理 等 人 员承 诺 认 购 一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57 、发起资金:指基 金管 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或 者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参与认 购的 资金 。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 且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三 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股 东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高 级 管 理 人员 或 基 金 经理 等人员 59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0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1 、中国: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 区、 澳 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 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 、 零 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 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 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出 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监 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八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任浙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运作 保障部 副总 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部 总 经 理、 海 王 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华 信惠 悦咨 询公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顾 问。现 任南 方基 金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监 察稽 核 部 执 行总 监。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 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品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联 合证券( 现为 华泰联 合证 券)董事 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务 ;2011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任职 董 事 会 秘 书 、纪 委 书 记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 书 记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 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刘 文良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2 月 ,刘 文良 、陶 铄;2017 年2 月 至今 ,陶 铄。 陶铄先生,清华大学 应用 数学专业学士,中国 科学 院金融工程专业硕士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 格 。 曾 任职 于 招 商 银行 总 行 、 普 华永 道 会 计 师事 务 所 、 穆 迪投 资 者 服 务有 限 公 司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2010 年9 月至2014 年9 月 任 职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研 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9 月任大 成景 丰分 级 债 券型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2 年5 月至2012 年10 月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4 月任 大成 月添 利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大成 月 月盈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 大成 景安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9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月任大 成景 兴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 大成 信用 增利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9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产 品开 发部 ,从 事产 品研发 工作 ;2014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任 固定 收益 部资 深研 究员, 现任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负责 人;2015 年12 月至 今,任 南方 启 元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 至今, 任南 方弘 利、 南方 聚利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今 ,任 南 方荣毅 、南 方荣 欢、 南方 双元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至今 ,任 南方 颐元 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南方 荣光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今,任 南方 宣利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固定 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香 港) 董事 李海 鹏先 生, 交易 管理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现 金投资 部副 总监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 益 投资部 副总 监李 璇女 士。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2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 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 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 号 、甲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 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沈 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司 司 长 、 货 币 金 银 局 局 长 、 银 行 监 管 一 司 司 长 ,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 总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等职 务 。 现 任 十 二届 全 国 人 大农 业 与 农 村 委员 会 副 主 任, 十 一 届 全 国政 协 委 员 ,中 国 光 大 集团 股 份 公 司 董 事长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 光 大集 团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兼任 中 国 光 大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中 国 光 大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董事 局 主 席 , 中国 光 大 国 际有 限 公 司 董事 局主席 。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 任中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度 处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经 理兼 任 I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室 主 任 、 总经 理 , 中 国 银行 北 京 市 分行 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 副 行 长、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执 行 董 事、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 国光 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 理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行 副行 长 。 现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国 投瑞 银创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投 瑞 银 景 气行 业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投瑞 银 融 华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摩 根士 丹利华鑫 资源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 础行业 证券 投资基金 、工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银 瑞 信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博 时转 债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 成策 略 回 报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建 信 恒 稳 价值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 德 信量 化核心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联 安 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泰 信 先 行策 略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国金通用 国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农银汇 理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益 民核 心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信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兴 业 商 业 模 式 优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金 通 用 沪深 300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加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益 民 服 务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健康 民 生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鑫 元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江信 聚 福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鑫 元 稳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金 通 用 鑫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鑫 元 合 享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鑫 元 半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金 、东 方 红 睿 阳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建 信 信息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泓 德 优 选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方 新 策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光大 保 德 信 鼎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融 新动 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红 塔 红 土 盛 金 新动 力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金 鹰 产 业 整 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大成 景裕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财通 多 策 略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鹏 华 添 利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江 信 同 福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 德信 耀 钱 包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大成 景 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瑞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中 加 心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建信 稳 定 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南方 弘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鑫 元兴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安 泰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建 信安 心 保 本 五号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添 益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欧强 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华 夏恒 利 6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 裕景 添利 6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博 时安 怡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江信 汇福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鑫 元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 瑞 信瑞 丰 纯 债 半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富国 泰 利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 景荣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 兴华 定 期 开 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江 信 祺 福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浙商 汇 金 聚 利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博 时睿 益 定 增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江 信 添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建信 恒 瑞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 长城 景 泰 汇 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富荣 货币 市场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量化 增强股 票型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英 大 睿 盛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 瑞 信丰 益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江 信 洪 福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银 广 利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浙 商 汇 金 中 证 转 型 成 长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圆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瑞 福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景 源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诺 德成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长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荣 富 祥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建 信 中 国 制造 2025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九泰 锐诚定 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共84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规模1,892.86 亿 元。 同时 ,开展 了证 券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 理财、企业年金基 金、QDII 、银行理财、保险 债权投 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 资金 信托计 划、 产业 投资 基金 、股权 基金 等产 品的 保管 业务。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 基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 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托 管人有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项 管 理 制 度和 业 务 操 作 规程 在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中 得 到全 面 严 格 的贯 彻 执 行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全 ;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稳健 运 行 ;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 生的 源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加 强内 部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托 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 理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责 人 担 任 ,工 作 重 点 是 对总 行 各 部 门、 各 类 业 务 的风 险 和 内 控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 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纵 向的 内 控 管 理制 约 体 制 。 基 金 托 管 部 建立 了 严 密 的 内控 督 察 体 系, 设 立 了 风险 管理处 ,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 金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完善 了 《 中国 光大 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制 规定 》 、 《中国 光大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保密 规定 》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度和 实施 细则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 一 个 工 作 环 节。 中 国 光 大银 行 基 金 托 管部 以 控 制 和防 范 基 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主 线 , 在 重要 岗位 ( 基 金 清算 、基 金核 算、监 督稽 核) 还建 立了 安全保 密区 ,安 装了 录像 监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系 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安 全。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要求,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事前 监 督 和 事 后 控制 相 结 合 、技 术 与 人 工 监督 相 结 合 等方 式 方 法 , 对基 金 投 资 品种 、 投 资 组合 比 例 每 日 进 行监 督 ; 同 时,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费 用 支付 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 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及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弘 利 A 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弘 利 C 代 销机 构: 无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1 月 24 日证 监 许可[2015]2699 号 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12 月8 日, 共募 集 2,010,498,742.44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7 户。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 用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 资金认 购方 承诺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否则 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 证 监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 12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后的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 基金 合同期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后 ,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 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或 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 。 基 金投 资 人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 若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指 定 的 其他 销 售 机 构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 投资 人 可 以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进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由 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期和 封 闭期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 一次 ,每个开放期为基金 合同 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 续每 六个日历 月之后下 一月 的前 5 个工 作日。在 此期 间,投 资人 可以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申 购、赎回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第 一个 开放期 的首 日 ( 不含 该日) 之间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闭 期 为 每 相邻 两 个 开 放 期之 间 的 期 间。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 办理 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 等业 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 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 放期 开始 前 2 日 进行公告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 期 时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影 响 因 素 消除 之 日 次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该开 放 期 时 间 ,直 到 满 足 开放 期 的 时 间 要求 , 具 体 时间 以 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 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 日,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封 闭 期内 , 本 基 金不 办 理 申 购 与赎 回 业 务 。开 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等业 务 的 具 体事 宜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等 业 务。 在 开 放 期内 ,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等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 价格 。 但 若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期最 后 一 日 业务 办 理 时 间 结束 之 后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等 申 请的 , 视 为 无效 申 请 。 开 放期 以 及 开 放期 办 理 申 购 与赎 回 业 务 的具 体 事 宜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3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在 开 放期 内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但 若 投资 人 在 开 放期 最 后 一 日 业务 办 理 时 间结 束 之 后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 换 等申 请 的 , 视 为 无效 申 请 。 开放 期 以 及 开 放期 办 理 申 购与 赎 回 业 务 的具 体 事 宜 见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开 放期内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机 构确 认 基 金 份额 时 ,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 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影 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 时 , 赎回 款 项 顺 延 至上 述 情 形 消除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或 本 基 金合 同 载 明 的其 他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 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4 、基金 管理人 或登记 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 金首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各销 售机 构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具 体以 销 售 机 构公 布 的 为 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本 基金单 笔赎 回申请不 得低 于 1 份,投 资人全额 赎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制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在 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可 根据 自 己 的 情况 调 高 单 笔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要求 限 制 , 具体 以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公 布 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 遵 循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0.8% ,且 随 申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份 额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A 类基 金份 额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 =97,644.04 份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一 年内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1% =101.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 =101,598.3 元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30 天 内赎 回 10 万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5% =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涉 及 金额 的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申 购 涉 及 份 额 的 计 算 结果 按 舍 去 尾数 的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开放期 内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基 金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 理 。 开 放期 内 因 发 生 不可 抗 力 等 原因 而 发 生 暂停 申购情 形的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可 抗力 而暂 停申 购的 时间相 应延 长。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则,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 回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 告 。 开 放期 内 因 发 生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赎 回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2)延 缓支付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接 受 并 确 认所 有 的 赎 回申 请 , 当 日 按比 例 办 理 的赎 回 份 额 不 得低 于 基 金 总份 额 的 百 分之 二 十 ,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延缓 支 付 的 期 限不 得 超 过 二十 个 工 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8.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8.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份 额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8.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非 交 易 过 户, 或 者 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关 要 求 的 方式 进 行 处 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必 须是依法可 以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 或 者按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国 家有 权 机 关 要求 的方式 进行 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计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8.17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机构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8.18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 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 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 同时 ,实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9.2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 票、 权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但 可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该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而 产 生 的权 证 等 。 因上 述 原 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 内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会做 相应调 整。 9.3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 析 , 进 行 债 券投 资 时 机 的选 择 和 久 期 、类 属 配 置 ,实 施 积 极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管 理 , 以 获取 较高的 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1)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 用类 债券,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 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 国债等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利 差 是 本 基金 获 取 较 高 投资 收 益 的 来源 , 本 基 金 将在 南 方 基 金内 部 信 用 评级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的 基 础 上 和 内部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框 架 下, 积 极 投 资信 用 债 券 , 获取 信 用 利 差带 来 的 高 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本 基 金 依靠 对 宏 观 经 济走 势 、 行 业信 用 状 况 、 信用 债 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债 券 供 需情 况 等 的 分析 , 判 断 市 场信 用 利 差 曲线 整 体 及 分 行业 走 势 , 确定 各 期 限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依 靠 内 部 评级 系 统 分 析 各 信 用 债 券 的相 对 信 用 水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差 , 选 择 信用 利 差 被 高 估、 未 来 信 用利 差 可 能 下 降的 信 用 债 券进 行 投 资 ,减 持信用 利差 被低 估、 未来 信用利 差可 能上 升的 信用 债券。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代表 长、中、短期债券收 益率 差异变化,相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变 化 时 差 异较 大 。 通 过 对同 一 类 属 下的 收 益 率 曲 线形 态 和 期 限结 构 变 动 进行 分 析 , 首 先 可以 确 定 债 券组 合 的 目 标 久期 配 置 区 域并 确 定 采 取 子弹 型 策 略 、哑 铃 型 策 略或 梯 形 策 略 ; 其次 , 通 过 不同 期 限 间 债 券当 前 利 差 与历 史 利 差 的 比较 , 可 以 进行 增 陡 、 减斜 和凸度 变化 的交 易。 (3) 杠杆 放大 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 合现 有债券为基础,利用 买断 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 式融入低 成 本 资 金 , 并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 并具 有 较 高 收益 的 债 券 , 以期 获 取 超 额收 益 的 操 作方 式。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 在国内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5)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理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要 目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对 债 券 市 场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国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型 寻 求 其 合理 的 估 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 或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期 保 值 操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 风 险 性特 征 , 运 用 国 债期 货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 对冲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 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 要目标是发挥可转债 “进 可攻、退可守”的属 性 ,一 方 面 可 转 债 具 有 债 券的 价 值 底 线, 能 够 降 低 基金 净 值 的 下行 风 险 ; 另 一方 面 , 正 股上 涨 会 显 著提 升 可 转 债 的 投资 价 值 , 为组 合 带 来 超 额收 益 。 本 基金 投 资 可 转 债, 将 首 先 判断 权 益 类 市场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的 投 资 机 会 并采 用 南 方 基金 可 转 债 量 化监 测 体 系 进行 评 估 , 判 断可 转 债 市 场总 体 的 风 险和 机会。 其次 对正 股所 处行 业、成 长性 、估 值情 况等 进行分 析, 结合 可转 债估 值指标 ( 包括 转 股溢价 率、 纯债 溢价 率、 隐含波 动率 、到 期收 益率 、Delta 系 数、 转债 条款 等) ,选 择基 本 面 和 估 值 均 处于 有 利 水 平的 可 转 债 券 进行 重 点 投 资。 此 外 , 本 基金 还 将 根 据新 发 可 转 债的 预计中 签率 、模 型定 价测 算 其上 市溢 价水 平, 积极 参与可 转债 新券 的申 购。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 展、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 金还 将积极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研究 部研 究员以 外部 研究报告 以及 其他信 息来 源作为 参 考 , 对 利 率 市场 、 信 用 市场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债 券 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分 析 观 点 ,在 重 点 关 注的 投 资 产 品 范 围内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 选 出 有投 资 价 值 的各 类 债 券 向 基金 经 理 做 出投 资 建 议 。研 究员根 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对 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并 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 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信用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 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 总指 数收益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是全 面 反 映 信 用债 的 总 指 标, 样 本 范 围包 括:信 用债 ,包 括企 业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短 期融 资券和 中期 票据 等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在样 券 的 选 择 和财 富 指 标 的计 算 上 都 更 具备 基 金 跟 踪的 可 投 资 性,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专 门针 对债 券市 场投资 性需 求开 发的 指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时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121,488,220.90 95.44 其中: 债券


2,121,488,220.90 95.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498,692.33 3.26 8


其他资 产


28,963,113.42 1.30 9


合计


2,222,950,026.65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7,515,000.00 9.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7,515,000.00 9.81 4


企业债 券


722,814,560.00 48.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80,217,000.00 11.99 6


中期票 据


759,796,000.00 50.5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5,628,660.90 3.04 8


同业存 单


265,517,000.00 17.66 9


其他


- - 10


合计


2,121,488,220.90 141.11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7017 17 光 大银 行CD017 1,000,000 98,900,000.00 6.58 2 160315 16 进出 15 1,000,000 98,030,000.00 6.52 3 1382312 13 中 铁建MTN1 500,000 51,225,000.00 3.41 4 101353003 13 中煤 MTN001 500,000 51,100,000.00 3.40 5 101355009 13 中 铝业MTN001 500,000 51,070,000.00 3.40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 (元)


风险说 明


T1706 CFX T1706 60 -58,110,000.00 -239,095.68 - TF1706 CFX TF1706 140 -138,887,000.00 -278,876.42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517,972.1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1,115,677.9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517,972.10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871,589.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091,523.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63,113.42


1.10.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3,689,260.90 0.91 2 110034 九州转 债 9,658,400.00 0.64 3 128009 歌尔转 债 7,760,400.00 0.52 4 110032 三一转 债 13,327,200.00 0.89 1.10.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9.10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1) - (3) (2) - (4)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2) 率(3 ) 准差(4) 2015.12.11-2015.12.31 0.20% 0.07% 0.37% 0.03% -0.17% 0.04% 2016.1.1-2016.12.31 -0.70% 0.18% -2.45% 0.08% 1.75% 0.10% 2017.1.1-2017.3.31 0%


0.08%


-1.02%


0.07%


1.02%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0.50% 0.18% -3.11% 0.08% 2.61% 0.10%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国债期货合 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债 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某一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均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某一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 错 误 的 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或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期货公司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公 休 假 或不 可 抗 力 等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抗 力等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销 售服 务费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资 金清 算 账 户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公 休 假或 不 可 抗 力等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 规并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 费, 此 项 调 整 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 人 能 够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人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国 债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 金 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 货交易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增 加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 审查 , 并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或 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审 查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 16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为 如 下 四 类, 一 是 本 基 金特 有 的 风 险; 二 是 国 内 债券 市 场 风 险, 包 括 政 策风 险 、 利 率 风 险等 ; 三 是 开放 式 基 金 共 有的 风 险 , 包括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等 ; 四 是 本基 金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一、本 基 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 于市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的 利 率 风 险外 还 要 承 担 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 用 品种 的 发 债 主体 信 用 恶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 、本基 金持仓 债券的 规模 大于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因市场利 率波 动、信 用利 差变化 等 因素造 成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大 于普 通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的风 险。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的 主要 风险 如下 :








(1) 市场 风险 : 国债价 格 的 波 动 将 可 能影 响 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 价 格波 动 ;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 格的 波 动 将 直接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国 债期 货 与 现 货合 约 以 及 国 债期 货 不 同 合约 之 间 价 格 差的 波 动 可 能导 致 特 定 策略 组合在 部分时 间点上 价值 产生不 利方向 的波动 。








(2 ) 流动性 风险 :国 债期货 业务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要 包 括 持 仓组 合 变 现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和无 法 缴 足 保 证金 的 资 金 流动 性 风 险 。持 仓 组 合 变 现 的流 动 性 风 险是 指 持 仓 品 种变 现 时 由 于市 场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 或头 寸 持 有 集中 度 过 大 导 致 未在 合 理 价 位成 交 而 造 成 变现 损 失 的 风险 ; 无 法 缴 足保 证 金 的 资金 流 动 性 风险 指当国 债期 货业 务支 付现 金的义 务大 于组 合现 金头 寸而发 生流 动性 危机 的风 险。








(3 ) 信 用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指 由于 发 行 人 或 交易 对 手 违 约而 产 生 损 失 的风 险 。 由 于国 债 期 货 业务 持有的 合约均 为中金 所场 内交易 的标准 品种, 因此 该业务 的信用 风险较 小。








(4 )合 规 性 风 险 : 国债 期 货 业 务开 展 过 程 中 ,存 在 可 能 违反 相 关 监 管 法规 , 从 而 受到 监 管 部 门处 罚 的 风 险 , 主要 包 括 业 务超 出 监 管 机 关规 定 范 围 、风 险 控 制 指 标超 过 监 管 部门 规 定 阀 值等 方面的 风险。








(5 ) 国债期 货实物 交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到期 时采取 实物 交割方 式,因 此可能 存在 因实 物交 割导 致被逼 空的 风险





4、 定期开 放机 制的 风险 (1)本 基金每 六个月 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 回,投 资人 需在开放 期提 出申购 赎回 申请, 在 非开放 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本 基金每 六个月 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 回,并 且每 个开放期 的起 始日和 终止 日所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可能 并 不 相 同, 因 此 , 投 资人 需 关 注 本基 金 的 相 关 公告 , 避 免 因错 过 开 放 期而 无法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3)开 放期内 ,基金 规模 将随着投 资人 对本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 化,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连 续 大 量 赎回 而 导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所 持 有投 资 品 种 以应 付 本 基 金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则 可 能 使本 基 金 资 产 变现 困 难 , 本基 金 面 临 流 动性 风 险 或 需承 担 额 外 的冲 击成本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 后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且 不 得 通过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延 续 基 金 合同 期 限 , 存在 着 基 金 无法 继续存 续的 风险 。 二、债 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导 致 债 券 基金 跌 破 面 值 。 在 利 率 波 动时 , 债 券 基 金的 净 值 波 动一 般 会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 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作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 、 管 理 风 险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造 成管 理风 险。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的 投资 品种会 因各 种原因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 高 , 买 入成 本 或 变 现 成本 增 加 。 此外 , 本 基 金 属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所 有 开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 如果 出 现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可 能 造 成 基金 仓 位 调 整和 资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险 。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 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 ,通过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指 标 加 强 对流 动 性 风 险 的跟 踪 、 防 范和 控 制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并不 保 证 完 全避 免此类 风险 。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 征 的表 述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为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和 定 投 等 业 务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管 理费 率 、 托 管 费率 、 销 售 服务 费 率 之 外 的基 金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注册 或备 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泄 露 ,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期货 账 户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 设日常机构。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另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之 外,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者提高 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在对 现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影 响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或 者 增 设 新的 份 额 类 别或 减少、 调整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许 可 的范 围 内 调 整 有关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并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 含百 分之 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代 表 基 金 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须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公 休 假 或不 可 抗 力 等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抗 力等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资 金清 算 账 户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公 休 假或 不 可 抗 力等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 规并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 前提 下,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 费, 此 项 调 整 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持 有 该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而 产 生 的权 证 等 。 因上 述 原 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 内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会做 相应调 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合约、其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债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某一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均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某一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按照 该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 1 、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后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书 面 确认 后生效 。 2 、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3 、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金 合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 人 :吴 万善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755-82763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 话:010-63636363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 、 货币 市场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持 有 该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而 产 生 的权 证 等 。 因上 述 原 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 内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会做 相应调 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13)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十 二)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后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行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交 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 议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 的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 同造 成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则 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基 金的 投 资 风 格和 流 动 性 的 需要 合 理 安 排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 相 关 制度 中 明 确 具 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 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 料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 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首 次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约定 时间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有 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文 件 ( 如有) :拟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规定 与基 金托管 银行 签订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协 议 应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对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 遵 守相 关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名 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 本和 账 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并 审核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 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出 具 的 风 险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并 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 人 签订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 风 险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银行 定 期 存 款 的 过程 中 , 必 须符 合 补 充 协 议就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存 款 期 限 等方 面 的 限 制。 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托管 人将严 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约定 对相 关业 务进 行监 督和审 核。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签 订 投资 中 期 票 据 风险 控 制 补 充协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投 资中 期 票 据 的过 程 中 , 必 须 严格 按 照 补 充协 议 中 的 限 制性 约 定 进 行投 资 。 在 投 资过 程 中 , 基金 托 管 人 将严 格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八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一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二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改 正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并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追偿 行为 应予 以必 要的协 助;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本 基 金 开 立的 基 金 托 管专 户 ,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由 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 时,未 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托 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基金 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 资金账 户开 户名 称为:南 方 弘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资金账 户开 户行 为: 中国 光 大银行 北京 分行 西单 支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交 收 价差 资 金 等 的 收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根 据 中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 开设 和 使 用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开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则 使 用并 管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管 库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 银行 存 款 开 户 证实 书 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委 托保管 的机 构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 核对一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该 基 金份 额 总 数 后 的数 值 。 本 基金 不 同 类 别 基金 份 额 将 分别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 计 算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算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总 份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按规 定 对 外 公 布。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权 证 、 国 债 期 货 合约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 2 )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债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处 理 。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 期 货 公司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等 原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某一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或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 内完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 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托管 人 得 到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的 持 有 人 名册 后 与 基 金管 理人分 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 金定 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料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 人 , 不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会 , 按 照 该 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各 类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 度、年度场外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单及月度、季 度场 外交易手 机短信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 人定期 发送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 客户 端,投 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 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 码和 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可享 有场外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客户端的“在 线客 服”或微信公众号的 “微 客服”获 得投资 咨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认 购 、 申 购、 交 易 撤 单 、交 易 密 码 修改 、 信 息 查 询和 投 资 人 该直 销 账 户 下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回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 电 话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和业 务规 则。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04-24 南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度报 告( 摘要 ) 2017-03-30 南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度报 告 2017-03-30 关于南 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7-02-25 南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7-01-19 南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6-12-29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弘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弘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南方 弘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