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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人人宝A(002709)

红塔人人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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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 人人宝货 币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 红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金托 管人 ..................................................................................................................... 20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的 募集 ..................................................................................................................... 31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4 九、 基金的 投资 ..................................................................................................................... 42 十、 基金的 业绩 ..................................................................................................................... 52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5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0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2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5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十八、 风险揭 示 ..................................................................................................................... 73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5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10








































































































招募说明书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证 监许 可[2016]757 号 文准 予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 资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 风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 因 债券 和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信 用 风险 , 因 本产 品相关 技术 、 规 则、 操作 等创 新性 造 成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 本基 金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 与债 券,基金 投资 人有可 能获 得较高的 收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2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2017 年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复 核了 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





































































































招募说明书 4 明书。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管 理办 法 》 ”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有关 规 定》 ” )以 及《 红塔 红土 人 人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红 塔 红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红塔 红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红塔 红土 人人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红塔 红土人 人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红 塔红土 人人 宝货币市 场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红塔 红土 人人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招募说明书 7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红 塔红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红 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招募说明书 8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 红 塔红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招募说明书 9 49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 收益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2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5 、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5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60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12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饶 雄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 (0755 )33379033 联系人 :陈 国婧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饶雄先生 ,董 事长。 工学 博士,中 共党 员;1992 年 参加工作 ,曾 任东方 证券 股份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银河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 理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副 总裁 、 党 委委员 ;现 任红 塔红 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施安平先 生, 副董事 长。 经济学博 士、 管理学 博士 后,中共 党员 ;1985 年参 加工作 , 曾任西 北工 业大 学教 师、 西安高 新技 术开 发区 管委 会科长 、 下属 公司总 经理 、 西 安市 商业 银 行处长 、 西安 信息港 公司 总经理 等 ; 现 任深圳 市创 新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红 塔红 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杜凤超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工 学硕士 、 MBA , 高 级经 济 师, 中共 党员 ; 1983 年参 加工作 , 曾任北方 工业 大学讲 师,1997 年 加入北 京市华 远集 团公司; 现任 北京市 华远 集团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总 经理 、 党 委副 书记, 北京 华远 西单 购物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华控 技术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华 远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华远 投资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北





































































































招募说明书 11 京华远 担保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北京 山釜 餐厅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北 京华 远典 当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地铁 四号线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北京 华远小 额贷 款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华 远 大数电 子商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北京 华远 浩利 投资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刘辉先生 ,董 事 、 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 、管 理 学博 士,经济 师, 中共党 员;1995 年参 加工作 , 曾 任云 南省 对外 贸易经 济合 作厅 办公 室综 合秘书 、 云 南烟 草兴 云投 资股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审计 员、 云南 省烟 草公司 国有 资产 投资 管理 处项目 主管 、 云 南烟 草兴 云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国联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后更名 为中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助 理 、 副总 经 理、 红塔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助 理等 ; 现 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李凌先生 ,董 事 、 督 察长 。研究生 ,中 共党员 ;1987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云南 省体改 委 主任科 员 、 云 南省证 管办 期货处 副处 长 、 中国 证监 会昆明 特派 办稽 查 处 负责 人、 综合 处负 责 人、 处 长、 中国 证监 会云 南监管 局综 合处 处长 、 机 构处处 长、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等;现 任红 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督 察长 ,深圳 市红 塔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李夏先生 ,董 事。工 学硕 士、金融 学博 士,中 共党 员;1990 年 参加工 作,曾 任中国 农 村发展 信托 投资 公司 项目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研 究员、 深圳 国际 高新 技术 产权交 易所 总裁 助理、 长江 商学 院案 例中 心副主 任等 ; 现 任深 圳市 创新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秘 书处副 秘书 长, 红塔 红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乐波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 学历 ,工学 学士 ;1968 年参 加工作 ,曾任 上海交 通 大学教 师 、 广 联 (南 宁)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明申 公司 、 特能 公司 等 多家企 业董 事、 上海新 华闻 投资 公司 、 上 海中泰 信托 投资 公司 任副 总裁 、 总 经济 师等 ; 现 任 上海海 隆软 件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上 海世想 海洋 科技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江西 3L 医用 制 品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红 塔红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钟晖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际工商管 理硕 士;1993 年 参加工作 ,曾 任中南 工业 大学( 现 中南大 学 ) 工 商管理 学院 讲师 、 湖 南先 锋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长 沙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 湘财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董 事长 秘书 兼总裁 办副 主任 、 资 产管 理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华 宸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助理 总裁 兼北 京地区 总经 理等 ; 现 任中 国贫困 地区 文化 促进会 暨中 国国 际扶 贫基 金会理 事会 财务 顾问 ,红 塔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傅曦林, 独立 董事。 民商 法学博士 ,执 业律师 ;1997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江苏 三山实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市 上市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中国 平安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深圳 国际 高 新技 术产 权交 易所 (深 圳联 合产 权交易 所 ) 法律与 监管 部总 经理 、 汉 唐证券 有限 公司 风险控 制总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广 东华 商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合伙 人、 高级 合伙 人, 深 圳国 际仲 裁院 ( “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 ) 首批 仲裁 员 ,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两名, 其中 一名 为职 工监 事。 徐骥女士, 监事。管 理学 硕士,经济 师;2011 年 参 加工作,曾 任北京市 华远 集团有限 公司投 资部 项目 经理 , 现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投资 部副 经理 , 北 京华 远典当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监事 、审 贷会 成员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监 事。 王靖女士 ,职 工监事 。大 学本科学 历, 会计师 ;1996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西南 证券深 圳 福强路 营业 部会 计、 深圳 市汉鼎 投资 公司 财务 主管 、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部 财务 主管 等 , 现 任红 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督 察长 饶雄先生 ,董 事长。 工学 博士,中 共党 员;1992 年 参加工作 ,曾 任东方 证券 股份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银河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 理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兼 投资 管理总 部总经 理、投 资总 监等、 副总裁 、 党委委 员; 现任 红塔 红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辉先 生 , 总 经理 。 经 济 学硕士 、 管理 学博 士,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1995 年 参加工 作, 曾任云 南省 对外 贸易 经济 合作厅 办公 室综 合秘 书 、 云 南烟草 兴云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审 计员、 云南 省烟 草公 司国 有资产 投资 管理 处项 目主 管、 云 南烟 草兴 云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国 联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后更 名为 中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副 总 经 理、 红 塔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 助理 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 理 。 王园先生 , 副 总经理 :大 学本科学 历, 管理学 学士 ,经济师;1991 年 参加工 作,曾 任 四川省 粮食 局办 公室 秘书 、 四川 省川 粮开 发公 司证 券投资 部经 理、 重庆 国投 深圳证 券部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西 南证 券深圳 福强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西北 证券 广州营 业部 总经理 等 ; 现 任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深圳市红塔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长。 李凌先生 ,督 察长。 研究 生,中共 党员 ;1987 年参 加工作, 曾任 云南省 体改 委主任 科 员、 云 南省 证管 办期 货处 副处长 、 中 国证 监会 昆明 特派办 稽查 处负 责人 、 综 合处负 责人 、 处 长、 中 国证 监会 云南 监管 局综合 处处 长、 机构 处处 长、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等 ; 现 任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督察 长, 深圳 市红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耀:香 港中 文大学 金融 财务工商 管理 硕士, 厦门 大学经济 学学 士,CFA (美 国注册 金 融分析 师) 。 近 13 年 证券 、 基金 工作 经历 , 历 任诺 安基金 交易 员、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具有 丰富 的大 资金 运作交 易经 验。 现任 职公 司投资 部, 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 赵耀先 生具 有多 年证 券行 业交易 、 研究 、 投 资领 域 工作实 战经 历 , 是深 圳市 地方级 领军 人才 , 具 有深 厚的证 券研 究功底 , 良好 的专业 能力 以及丰 富的 行业 经验 , 精 通于通 过宏 观 经 济分析 对大 类资 产配 置 、 通 过行为 金融 学对 市场 投资 者行为 的分 析以 及通 过价 值分析 对个 股





































































































招募说明书 13 的挖掘 。 罗薇: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 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 , 北 京大学理学学士 , CFAIII 级候选人; 2012 年 加 入 红 塔 红 土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先 后 就职 于 研 究 部 、交 易 部 , 历任 研 究 助 理 、 研究员、 交易员, 具 有四 年医药/ 传媒等行业研究 经 验。 现任职于红塔红 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 职务 刘辉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任 ,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赵耀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 罗薇女 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 林睿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 李超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招募说明书 14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招募说明书 15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职务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6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控 制目 标 (1)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 (2) 确保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行 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3)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4)将 各种风 险控制 在合 理的范围 内, 保障公 司发 展战略和 经营 目标的 全面 实施,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建 立行之 有效的 风险 控制系统 ,保 障业务 稳健 运行,减 轻或 规避各 种风 险对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干 扰。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应 遵 循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审 慎性 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风 险, 公司组 织体 系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 风险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应当 独立 于风 险控 制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 险 控制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规章 , 具 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 成 为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 公 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控 制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招募说明书 17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3 、风 险控 制体 系 (1) 风险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由 四个不 同层 次的 制度 构成 : 第一 个层 次是 公司 章程、 内部控 制 大纲 ; 第 二个 层次是 基本 管理制 度 ; 第 三个层 次是 部门管 理制 度 ; 第四 个层 次是各 项业 务 规 则。 (2) 风险 控制 组织 体系 风险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两 个层次 : 第一层次 :公 司董事 会层 面对公司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各类风 险进 行预防 和控 制的组织 , 主要是 通过 董事 会下 设的 监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长 来实 现的 。 ①监察及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的主要职 责是 :对公 司经 营管理和 自有 资产的 运作 的合法性 、 合规性 进行 检查 和评 估; 对基金 资产 经营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检查和 评估 ; 对 公司 内控 机 制、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提 出建 议方 案提交 董事 会。 ②督察 长履 行的 职责 包括 对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部 监 察、稽 核;就 以上监 察、 稽核中 发现的 问题向 公司 经营管 理层通 报并提 出整 改和处 理意见 ; 定 期向 监察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提 交工 作报 告; 发现 公司的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向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第二层 次: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包括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监察稽 核部 及各 职能 部门 对经营 风险 的预防 和控 制。 ①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评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合 规性 、 全 面性 、 审 慎 性和适 时性; 评估公 司合 规与风 险控制 的状况 ;审 议基金 投资的 风险评 估与 绩效分 析报告 ; 评估公 司业 务授 权方 案; 审议业 务合 作伙 伴 ( 如席 位券商 、 交 易对 手、 代销 机构等 ) 的 风险 预测报 告; 审议 公司 新产 品、 新 业务 、 新 市场 营销 渠道等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 协调各 相关 部门 制定突 发性 重 大 风险 事件 和违规 事件 的解 决方 案; 界定重 大风 险事 件和 违规 事件的 责任 ; 评 估法规 政策 、市 场环 境等 发生重 大变 化对 公司 产生 的影响 等。 ②监察稽 核部 的主要 职责 是在督察 长的 领导下 ,组 织和协调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编写 、 修订工 作 , 确 保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规 、 完善 ; 检 查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业 务流程 的执 行情 况,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 负责信 息披 露事 务的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 其他类 型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对 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咨 询、 合规 培训、 离任 审查等 工 作 。 ③公司 各职 能部 门的 主要 职责是 对自 身工 作中 潜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 各 业务部 门 作为公 司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应在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业务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和 经营管 理层 必须充 分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 营业 务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业 务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 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一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据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账 , 独 立核 算; 通过 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 理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程 序等会 计措施 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务 并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和业 务核算 ; 建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建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 整; 设 立了 信息披 露 负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 应的 程 序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 发布 , 加 强对 信息 的 审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方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 督察 长。督 察长 由董事会 聘任 或解聘 ,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并 向董 事会负责 。





































































































招募说明书 19 督察长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程 的 规 定履 行职 责, 可以列 席公 司任 何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任 何相关 制度、 文件; 要求 被督察 部门对 所提出 的问 题提供 有关材 料和做 出口 头或书 面说明 ; 行使中 国证 监会 赋予 的其 他报告 权和 监督 权。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足 的人 员, 严格 制订 了监察 稽核 工作 的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 监察 稽核 部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期 或不 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公 司董事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 追 究相 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措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具有明 确 的内控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的 独立 进行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 投资经 理分 开 , 研 究 、 决 策 分开 , 基 金交 易集 中 , 形 成 不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之 间 的制衡 机制 , 从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使用 适 合的程 序 , 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 统,如 计算 机预警 系 统、投 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出 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市场 风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6、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上 述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合规控 制。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工 商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联系人 : 郭明 电话: 010-6610579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icbc.com.cn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 上学历,高管人员均 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 术职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部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职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拥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 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司集 合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 定 向 资 产管 理 计 划、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 品 体 系 , 同时 在 国 内率先 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各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





































































































招募说明书 21 以来, 本行连续十三 年获 得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 53 项最佳托管 银 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最多 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良的 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金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务 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抓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积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 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 做。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2015 、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第 十 次 获得无 保 留 意 见 的控 制 及 有效性 报 告 , 表 明独 立 第 三 方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制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 有 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 。 也证 明 中 国工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制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局 )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风 险控 制处 及 资 产 托管 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定 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稽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 则 (1 ) 合法性原则 。 内控制 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的 始终。








































































































招募说明书 22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 管业 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 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 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 构或 新增业务品种时,必 须做 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 效性原则。内控 制度应 根 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 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 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的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章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托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 内部 控制措施,督促职能 管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 核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编制 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 有效 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 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 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识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 我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 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 施的 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为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到现 在 的 “ 随 机 演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在 发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小 时内 恢 复 业 务 。








































































































招募说明书 23 5 、资产托管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管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部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岗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不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 (3 )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稽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务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 资产托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范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的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 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 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饶 雄


电话: (0755 )36855888 传真: (0755 )33379033 联系人 : 黄 镜然 2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刘 玉静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 代销 机构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7. 代销 机构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 代销 机构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三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莲 客服电 话:95564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lxzq.com.cn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





址:www.1234567.com.cn


10.代 销机 构: 泛华 普益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付 勇斌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站:www.pyfund.cn


11.代 销机 构: 北京 展恒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2.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代 销机 构: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4.代 销机 构: 厦门 市鑫 鼎 盛控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客服电 话:0592-3128888 网址:www.xds.com.cn


15.代 销机 构: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6.代 销机 构: 北京 钱景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7.代 销机 构: 上海 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鲍东 华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代 销机 构: 深圳 富济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9.代 销机 构: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0. 公 司名 称: 深圳 市金 斧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A 栋 11 层1101-02


法定代 表人 : 赖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 www.jfz.com 21. 公 司名 称: 红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22. 公 司名 称: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23. 公司 名称 :云 南红 塔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客服电 话:0877-96522 网址: www.yxccb.com.cn 24.公司名称:奕丰金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证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证市 前 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证市南 山区 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5.公司名称: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 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 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 庄经 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饶 雄


电话: (0755 )36855888 传真: (0755 )33379033 联系人 :许艺 然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 30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吴 翠容 、乌爱 莉 联系人 :李 妍明











































































































招募说明书 31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证监 许可[2016]757 号文 注册 募集 。 一、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二、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四、基 金份 额类 别 1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单 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份 额分 类如 下: A 类 份额 B 类份额 分级 标准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 0.25%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 元 1 元 在销售机 构保留 的最低 份额 1 份 500 万份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2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但 依据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申 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级 或者 降





































































































招募说明书 32 级的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调 整申购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之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的 自 动 升降 级 当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最低 份额要 求 时,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全部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 当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不能 满足该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份 额要求 时, 登 记机构 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全 部降 级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基 金份 额升 降级的 数 额限制 及规 则,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 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经会计 师事务 所验资,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 效 认购份额 422,731,348.00 份,利息结转 份额 6,555.22 份,合 计 422,737,903.22 份 , 募集户数为 332 户。








































































































招募说明书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变更 或补 充时 , 则 本 基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下 一开 放 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价 格 。 三、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招募说明书 35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 投资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 其 账户 内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将全 部结转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账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否则 将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进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申请无 效。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人 , 由 此产生 的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 机构 (网点 )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赎回 (T 日) 申请成 功后 , 赎回款 项 于 T+3 日 (包括 该日 ) 内从 基金托 管账 户 划出 , 经销 售机 构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如遇 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 行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 素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招募说明书 36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前述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五、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0 万 元人民 币。 追 加申购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币 。销 售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本基 金 将根据 运作 和资 产配置情 况, 设定并 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可接 受的基 金 每一开 放日 的单 日累 计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上 限 、单 日 累计 赎回 金 额/ 净 赎 回金 额 上限 、单 个 账户 单 日累 计 赎回 金额/ 净 赎回 金 额上 限 、 单笔申 购赎 回上 限。 4 、投资 人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额 进行 赎回, 单笔 赎回申 请 不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 额, 最低账 面份 额 为 1 份。 5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将导 致其单个 基金 账户内 留存 的基金份 额不 足基金 管 理 人规定 的 最低持 有份 额时 , 投 资者 应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如投 资者未 一次 全部 提交 赎回 申请 , 销 售机 构 有权以 投资 者在 其单 个基 金账户 内留 存的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为限 , 办理 赎回 ( 如 因分红 再投 资、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的账户 余额 少于 最低 持有 份额的 情况 , 不受此 限) 。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在 通 常情况 下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在满 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要 求的前提 下, 当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招募说明书 37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确 保基 金 平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险 , 本 基金 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除 外。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 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 赎回 、金额确认 ” 的方式。 在 不 收取强 制赎回 费的 情况 下,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若投资 人部 分赎 回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如其 账户 中的 累计未 付收 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完 成 后剩余 的基 金份 额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1: 某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全 部赎 回, 赎回 份额 对应的 未付 收益 为 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额 =100,000.00 ×1.00+1.50 =100,001.50 元 例 2: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10 万 份,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T 日该 投资 者赎 回 5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财 产。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向 本基 金的 转入 申请可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1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11 、12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对于 上述第 8、9 、 10 项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相关申 购上 限设定 。如 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招募说明书 39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单 笔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10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7、8、9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 相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招募说明书 40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招募说明书 41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 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六、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
































二、投 资范 围 (一) 现金 ; (二)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 存单; (三)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四)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 保持 组合高 度流 动性的前 提下 ,结合 对国 内外宏观 经济 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 资金流 动格 局 、 货币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形态 等各 方面 的分析 , 合理 安排组 合期 限结构 , 积极 选 择投资 工具 , 采取主 动性 的投资 策略 和精 细化 的操 作手法 , 发现 和捕捉 市场 的机会 ,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具体 包括 : 1 、 短期利 率水 平预 期策 略 通过短期 利率 水平预 期策 略,深入 研究 国内外 宏观 经济趋势 、分 析国家 货币 政策导向 、 短期资 金市 场利 率波 动、 资本市 场资 金面 的情 况和 流动性 的变 化, 对短 期利 率走势 形成 合理 预期 , 并 据此 调整基 金货 币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当预 期短期 利率 呈下 降趋 势时 , 侧 重配 置期 限 稍长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反 之,则 侧重 配置 期限 较短 的金融 工具 。


2 、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收益曲 线策 略即 在不 同期 限投资 品种 之间 进行 的配 置, 通过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动态变 化 及预期 变化 , 寻求 在一 段时 期内获 取因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 价格 变化所 产生 的 超额收 益。 货币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形 状 反 映当 时短 期利率 水平 之间 的关 系, 反映市 场对 较短 期限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短 期经 济走 势的 预期 3 、组 合剩 余期 限策 略、 期 限配置 策略


结合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预期 分析, 在合 理运 用量 化模 型的基 础上 , 动 态确 定并 控制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以满 足可能 的、 突发 的现 金需 求, 同 时保 持组 合的 稳定 收益; 特别 在债





































































































招募说明书 43 券投资 中, 根据 收益 率曲 线的情 况, 投资 一定 剩余 期限的 品种 , 稳 定收 益, 锁定风 险, 满足 组合目 标期 限。


4 、类 别品 种配 置策 略


在保持 组合 资产 相对 稳定 的条件 下, 根据 不同 类别 资产的 流动 性指 标, 决定 各类资 产的 当期配 置比 例; 再通 过评 估各类 资产 的收 益水 平、 市场偏 好、 投资 限制 、 基 金收益 目标 等决 定不同 类别 资产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比率 。 以此实 现两 个目标 : 一是 满足基 金流 动性需 求 , 二 是 获得投 资收 益。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本 着谨 慎性 原则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按 照资 产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 券进行 定价 , 通过持 续的 信用评 级分 析和 跟踪 、 量 化模型 评估 、 投资限 额控 制等方 法对 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 行有 效的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 并 在此 基础上 提高 组合 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个券 选择 、 信用 产品 交易 策略 等各 种策略 , 精 选品 种,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长期 稳定 收益 。 6 、回 购策 略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下跌 或者 利率走 势平 稳时 , 通过 将剩 余期限 相对 较长 的短 期债 券进行 回 购质押 , 融资 后再购 买短 期债券 。 在融 资成本 低于 短期债 券收 益率 时, 该投 资策略 的运 用 可 实现正 收益.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大 额存单 、 承 兑汇 票、 商 业承 兑汇票 等商 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生 产 品的动 向, 一旦 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参 与此 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 本基 金将 在届 时相应 法律 法规 的框架 内 , 根 据对该 金融 工具的 研究 , 制定符 合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的 投资 策略 , 在 充分 考虑 该 投资品 种风 险和 收益 特征 的前提 下, 谨慎 投资 。 四、投 资限 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招募说明书 44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本 基金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 协 议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8)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10)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1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或相 当于 AAA 级 信用 级别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1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上述 第 (1) 、 (8 ) 项与 第 (13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本基金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招募说明书 46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计 算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逆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3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 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招募说明书 47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 税后) 。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同 期 七 天通 知存 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04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 经审 计。 本报告期自2017 年 01 月01 日起至2017 年03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4,129,562.86 34.22 其中: 债券 64,129,562.86 34.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800,000.00 4.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13,375,652.90 60.49 4 其他资 产 1,124,990.13 0.60 5 合计 187,430,205.8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6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5,199,722.20 15.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 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 日的 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 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 每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均 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招募说明书 49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0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2.38


15.5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3.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68.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1.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5.00 15.55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未超 过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6,963.46 6.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6,963.46 6.17








































































































招募说明书 5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4,132,599.40 33.40 8 其他 - - 9 合计 64,129,562.86 39.5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94692 16 包 商银 行CD034 200,000 19,822,623.30 12.23 2 111621071 16 渤 海银 行CD071 150,000 14,853,555.25 9.16 3 160414 16 农发 14 100,000 9,996,963.46 6.17 4 111611360 16 平安 CD360 100,000 9,883,224.52 6.10 5 111794330 17 南 京银 行CD067 100,000 9,573,196.33 5.91 7.“ 影子定价 ” 与“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3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32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95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和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 金 采用固 定份 额净





































































































招募说明书 51 值,基 金账 面份 额净 值 为1.0000 元。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9.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3,784.00 3 应收利 息 871,561.01 4 应收申 购款 149,645.1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24,990.13 9.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2 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净值表现: 1.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 ④ 过去三 个 月 0.8050% 0.0009% 0.3381% 0.0000% 0.4669% 0.000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份 额。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 月 0.8646% 0.0009% 0.3381% 0.0000% 0.5265% 0.000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份 额。








































































































招募说明书 5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 较








































































































招募说明书 54 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6 年6 月2 日生 效, 截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未 满1 年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 基金合 同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取“摊 余成 本法 ”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当上 述情 形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招募说明书 57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率 , 精 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或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招募说明书 58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招募说明书 59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 且 每日进 行支 付。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则缩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交 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每 日例 行对当 天实 现的收益 进行 收益结 转( 如遇节假 日顺 延) ,每 日例 行的收 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 节。








































































































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货 币经 济服 务费 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0% 的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5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招募说明书 64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招募说明书 67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 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招募说明书 68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工 作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招募说明书 69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的情形 ; 27 、 本 基金 遇到 极端 风险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股 东使用 固有 资金 从本 基金 购买相 关金 融工具 ;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招募说明书 70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招募说明书 72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 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本 基金存 在当日 已实 现收益小 于零 的风险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未付 收益 为负, 在 持有人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从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申请 赎回 或申 请赎 回部 分基金 份额 时,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缩减 持有 人剩 余基 金份额 。 (2)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1 元,若 投资 人申 购份 额较 少,由 于 投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 金收 益无 法显示 的情况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回购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 情况 , 如果市 场短 时间 内发 生较 大变化 或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会 影响 到 流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比例以 应付赎 回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过 多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清算 和收 益分配 , 系 统实 现要 求更 高, 可 能出 现系 统故 障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估 值或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风险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4)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 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招募说明书 76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77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78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招募说明书 79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招募说明书 80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销 售服务费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调整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招募说明书 81 (2)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调 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设日 常机 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设 日常 机构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 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5 、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招募说明书 82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方式 以及 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3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招募说明书 84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 表 决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 通过 方为 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招募说明书 85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招募说明书 86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 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 金收益 ;投资 人在当 日收 益支付 时,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 则增 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 时, 则保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 基金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则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交 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招募说明书 87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日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货 币经 济服 务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招募说明书 88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 日支 付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招募说明书 89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1) 现金 ; (2)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 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招募说明书 90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二)投 资组 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本 基金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 协 议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10)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1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招募说明书 91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或相 当于 AAA 级 信用 级别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1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上述 第 (1) 、 (8 ) 项与 第 (13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本基金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招募说明书 92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2 个自 然日 , 公告节 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工 作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招募说明书 93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招募说明书 94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点 在深 圳,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饶 雄 成立时 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643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围 : 基 金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 : 陈国 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明书 9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1) 现金 ; (2)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 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招募说明书 97 4 )信 用等 级在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除外;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 不包括 本基 金投资于 有存 款期限 ,但 根据协 议 可以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人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9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0 )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1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 上 ( 含AAA ) 或 相当 于 AAA 级





































































































招募说明书 98 信用级 别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资 产的 14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上述 第 1) 、 第 8 )项 与 第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本基金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招募说明书 99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为公司推 荐交 易对手 库中 成员,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不在 名单 中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名单为 公司推 荐的存 款银 行名单 中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对 于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存款 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00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招募说明书 101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招募说明书 102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或保 管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招募说明书 103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合同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或 复印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因此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构 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20 年。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深 圳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本基 金变现 期结束 且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已成 立, 则本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7)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8)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10)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1666-916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金产 品、 最新 公告 信息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 工座 席服 务: 工作 日 不少于8小 时的 人工 座席 服 务(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户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htservice@htamc.com.cn ) 、 短 信 、 传 真 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htamc.com.cn.com ) 为投资人 提供理 财刊 物查 阅 、 热 点 问答 、 市 场波动 点评 、 研 究资 讯等 信息服 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 邮箱等 , 投 资人 可在线 提问 或留 言。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 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 解决。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期 间,本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 的有关公告如下 : 序 号 公告时 间 公告名 称 发布媒 介 1 2017/1/16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及摘 要(2017 年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2 2017/1/20 红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3 2017/1/24 关 于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停大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4 2017/1/26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网 上 直 销 货 币基金 快速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5 2017/2/20 关 于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回复 大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6 2017/3/28 红塔 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度报 告 及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7 2017/4/24 红塔 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8 2017/5/17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招 募 说明书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 2 、 《红 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红 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备查文 件。 存放地 点: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询;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备查 文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 以基 金备 查文件 正本 为准 。

































































红 塔红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