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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003465)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2152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 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 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 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 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 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 则、操作等 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 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 债 券, 基金 投资 人有 可能 获得 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 失本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6 日,其中 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6 月22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43 九、基金的投资 ......................................................51 十、基金的业绩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 分配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十八、风险揭示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84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114 二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 以及《 平安 大 华金 管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指 《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构:指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29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 务规 则》 : 指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7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 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或 其他媒 介 54 、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人 员情 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 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 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 人寿 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 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 美国 )助 理精 算 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 师、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 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平 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 ;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执行委员会 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 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 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 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 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 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 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组合经理 ,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 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 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 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总公司保险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 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 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 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系教师、会 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 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 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 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 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 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 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 部科员;平安银行(原 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 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 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 核室 主管 、总 行稽 核部 总经 理助 理; 广东 南粤 银行 总行 稽 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 分 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 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 干部 ,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 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 人寿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 先生 ,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69 年生 。 曾任 中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 究员 、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 级研 究经 理、 安信 证 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 华银 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 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 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 上海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 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宁波银行总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陈特 正先 生, 督察 长, 学士 , 1969 年生 。 曾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龙岗 支行 行长 助理 ,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深圳 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 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 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湖南大学金融学博 士,8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在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12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 任平 安 大华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士,中山大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担任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 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2017 年 1 月起担任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 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 士,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 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 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 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 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 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 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 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大 华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 士,6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 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 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关 于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关 于禁 止性 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 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 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 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 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 各机构、各部门及各 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 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 财务 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账务处 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 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 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 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 险类 型的界定、风险控制 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 资风险管理制度、交 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 火墙制度、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除应 当回 避 的情 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 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有 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 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 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 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 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核管理办 法、内部稽核 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规章 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 控股 股东 。 截至 2016 年末 , 平安 银行 在职 员工 36885 人, 通过 全国 60 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平 安银 行资 产总 额 30,061.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79% ;各项存款余额 23,9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0.51% ;各项贷款 15,705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4.90%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277.12 亿元,同比增长0.65% ;净 利润62.14 亿元,同比增长2.10% ;资本充足率11.48%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58 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高 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 银行 家, 具备 《中 国证 券业 执业 证书 》 。 长期 从事 商业 银行 工作 , 具有 本外 币资 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 行长 助理 ; 1999 年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 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 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 作) ;2015 年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7 年3月31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46 万亿 , 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共9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 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财富金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 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安鑫 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 港深新起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平安大华鑫 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投资基金、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劵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稳阳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 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网址:www.nbcb.com.cn


(3)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1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13)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4)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15)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16)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1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18)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19)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芬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4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暂无 联系人:杨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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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4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9)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 、11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二 、 登 记机 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1、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 、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 审 计基 金财 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 年9 月2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2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2016 年12 月 5 日, 本基 金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1,486,415,142.4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3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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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6 年12 月7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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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 年 1 月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的情况,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 上述情形 消除 后 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 已成立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请人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置 单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金 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但当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 金额申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 赎回 、金额确认 ” 的方式。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 人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例 : 某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赎回 金额 =50,000.00 ×1.00+1.50 =50001.50 元 当本基金发生前述需要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 )×1.00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 1% )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待结转收益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 形,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 、 当影 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10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 形,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7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十 、 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暂 停期 间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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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九、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 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 的预测,确定和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对各类投 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和调 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 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 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济形势、财 政与货币政策、金融 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 短期利率变动,对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进行 控制。 (1 )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 货币 供应 量、 国际 利率 水平 、 金融 监管 政策 取向 等跟 踪 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 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回购抵押数量等,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 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 240 天以内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 ,即 减持 剩余 期 限或 剩余 存续 期较 长投 资品 种增 持剩 余期 限较 短 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则相 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和 平均剩余存续期 ,增 持较 长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 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 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 、国债、金融债、企业短 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 管理工 具本基金将根据各 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 险特征,利用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方法,决定参 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 )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 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 态分析,确定本基金的流 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 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 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 )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 益、利差变化、市场 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 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 品种,增 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 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的 ,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 低回 报的 类属 , 借以 取得 较高 的总 回报 。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 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 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 用违约风险。对于信用 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 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 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 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 ) 根据 明细 资产 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 性指 标 (流 通总 量、 日均 交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量) ,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 (2 ) 根据 个别 债券 的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息 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 标(发行总量、流通量 、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 总量。 (4 ) 若出 现因 市场 原因 所导 致的 收益 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现 低估 ,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 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 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 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 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 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基金管理 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 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 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 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 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 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 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 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 割、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 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 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 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析货 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 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 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 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 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 期限套利等。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 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 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 会,进行跨市场、跨品 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4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 (6 )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 存单 ,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 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 (9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9) 条外 ,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 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如适用 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 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 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 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 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选取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限 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计 算方 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剩 余 期限- Σ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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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剩 余 存续 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同业 存单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八 、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594,528,860.64 36.44 其中:债券 574,540,076.82 35.22 资产支持证券 19,988,783.82


1.2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4,340,696.52 8.85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7,307,930.34 54.39 4 其他资产 5,289,048.71 0.32 5 合计 1,631,466,536.21 100.00


1.2 报 告 期 债券 回购 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0,051,724.92 3.1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 券 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限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基本 情况 1.3.1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6


报 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 120 天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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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1.3.2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9.59


3.1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3.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49.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17.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11.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88 3.17


1.4 报 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1.5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122,030.81 5.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122,030.81 5.7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933,464.06 8.2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54,484,581.95 22.43 8 其他 - - 9 合计 574,540,076.82 36.3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1.6 报 告 期 末按 摊余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93415 17 青岛银行 CD026 500,000 49,578,845.14 3.14 2 111793775 17 广东顺德 农商行 CD038 500,000 49,546,449.54 3.13 3 111793255 17 中原银行 CD046 500,000 49,027,878.94 3.10 3 111793227 17 郑州银行 CD039 500,000 49,027,878.94 3.10 4 111793647 17 长沙银行 CD027 500,000 48,993,447.27 3.10 5 011755014 17 镇城投 SCP002 400,000 39,985,556.49 2.53 6 170203 17 国开 03 400,000 39,962,226.54 2.53 7 140220 14 国开 20 300,000 30,176,055.40 1.91 8 011761011 17 三安 SCP001 300,000 29,987,214.40 1.90 9 111791760 17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 CD012 300,000 29,836,800.42 1.89 10 111792491 17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 CD022 300,000 29,468,534.56 1.86


1.7 “影子定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


报 告 期 内负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25% 情况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 报 告 期 内正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1.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789035 17 湘元 1A1 200,000.00 19,988,783.82 1.26


1.9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9.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其 他 资 产构 成 1.9.2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801,897.71 4 应收申购款 487,151.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289,048.71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1.9.3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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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十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7-2016.12.31 0.07% 0.00% 0.09% 0.00% -0.03% 0.00% 2017.1.1-2017.3.31 0.93% 0.00% 0.34% 0.00% 0.6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00% 0.01% 0.43% 0.00% 0.57% 0.0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 未满 一年 ;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规定,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截至 报告期末本基金 已完成建仓,建 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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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 。 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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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 其 规 定 。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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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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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 日分 配、 按 日支付 ”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 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 分配 时, 每 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日 收益支付时,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其累计 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 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 收 益分 配的 时 间和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 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 日顺 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 同 第 十 八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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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服务费 率为 0.0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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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 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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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 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 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 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 、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 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7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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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 九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比 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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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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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十八、风险揭示 一、 系 统性 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 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 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而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 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 的风险,对本基金产 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 行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 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三 、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 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 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 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 流动 性降 低, 造成 基金 资产 变 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 、 基 金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 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 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 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 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 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 、 其 他风 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 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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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不 设日 常机 构, 如今 后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条件 下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4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 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 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设 立日 常机 构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该日 常机 构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 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 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 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 同变 更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 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 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 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外 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 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 ;结汇、售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后,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4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 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 )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 存单 ,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9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于 5% ;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展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条外,因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在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名单 ,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 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 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 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本 基 金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 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 实防范有关风险。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并承担损失。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基金托管人只负 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 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 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 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 金及收益的安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 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制 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 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 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 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 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 的风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建设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风险揭示。 2.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银 行 存款 之前 ,需 与存 款银 行总 行 (本 基金 托管 人除 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 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 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并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 名称。 (2 )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类 型、 期限 、 利率 、 金额 、 账号 、 起止 时间 , 存款 银行 经 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经办 行名 称、 地址 和账 户, 且该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 ) 资金 汇划 须通 过人 民银 行支 付结 算系 统, 存款 银行 经办 行须 满足 基金 托管 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 )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督促 存款 银行 经办 行定 期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 )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银 行不 得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任何 一方 单方 面提 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 、质押、撤销、变更印 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 ) 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存款 银行 须提 供提 前支 取时 的支 付保 证 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 ) 需要 由存 款银 行提 供上 门送 、 取单 服务 的, 应在 存款 协议 中明 确, 存款 银 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 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 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 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 办理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开 户、 全部 提前 支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 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 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 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 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 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 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 务。存款银行要事先 指定经办人员,提供经办 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上门 送、取单时,存款银行 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 信/ 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或 办理 存款 支取 时, 需提 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及其 它相 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 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导 致出 现利 息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补 足已 提取 资 金部 分的 息 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 的资 金利 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如发 生逾 期支 取, 托管 银行 不承 担相 应利 息损 失及 逾期 支取 手续费。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 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 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按日结转份额方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将 最 近七 个自 然 日( 含节 假日 )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 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和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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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 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登记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 配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 个工作日后,可 以到销售网点查询,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 式,如纸制对账单、电 子邮件对账单,或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络方式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等 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 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 净值、交易确认等。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电话及网络服务 1、电话中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 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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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6年12 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发布的公告: 1 、2016 年12月8日,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2016 年12月30日, 关于 平安 大 华金 管家 货币 市场 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2017 年1月5 日,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4 、2017 年3月15 日, 关于 平安 大 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5 、2017 年3月31 日,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新 增扬 州国 信 嘉利 投资 理财 有限 公司 为 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6 、2017 年4月17 日,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新 增深 圳盈 信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 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7 、2017 年4月18 日,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新 增苏 州财 路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 机构的公告 8 、2017 年4月24 日,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1季度报告 9 、2017 年5月2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以本 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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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二十三 、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2016 年 11 月24 日公 布的 《平安大华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 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重要提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8 、 “九 、 基金 的投 资 ” 中, 根据 最新 资料 , 更新 了 “ (八) 投资组合报告 ” 的 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 、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10、在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更新了2016 年 12 月 7 日至2017 年6 月 6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1 、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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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