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成指EF:关于开通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及在直销中心调整申购、赎回业务数额限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及 在 直 销 中 心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数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代码: 159950 ,
场内简称:“深成指EF ”)基金合同于2017 年4 月27日生效 ,根据《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等有 关规定以
及2017 年5 月5 日 《易方达 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7年7 月
18 日起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事项提示如下:
一 、 申 购、赎 回 的 开放时 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 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
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二 、 申 购、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10,000,000),
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0 万 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万份 (如 该账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 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万份 ,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场外份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万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 、 申 购、赎 回 的 原则
1 、本基金的 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2 、本基金场 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 、场外份额 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 场外份额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条件许可 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6 、当日的场 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 、场外申购 赎回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投 资者的 开 户 与 申购 、 赎 回的程 序
(一) 易方达 ETF 场外 基金账户 的开立
已购买过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 需要重新开户, 开户需提前进行。 如投资
者 T 日申购 本基金场外份额, 则必须于 T-1 日 前 (含 T-1 日) 办理易方达 ETF 场 外基金账户
的开立。
投资者在办理易方达 ETF 场外基金账 户开立当日, 不能提交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提交
要以易方达 ETF 场外基金 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交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 《易方达旗
下 ETF 场外 申赎直销业务指南》,该指南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 下载。账
户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 下载。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 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1 日后 (含该日) 到 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注册登 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1 日 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投资交 易
对于 T 日截 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 采用算法交易系统, 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 在 T 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九 、 申 购、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用途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申购冲 击
成本以人 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冲击成本 (如有) , 赎回 金额、 赎回冲击成本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和/ 或赎回 冲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
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冲击成本率如下:
申购冲击成本率:0.05%
赎回冲击成本率:0.15%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冲击成本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冲击成本由赎回人承担, 申购冲击
成本与赎回冲击成本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经公告后实施。
4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冲击成本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冲 击成本率)
申购冲击成本=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冲击成本=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赎回冲击成本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冲击 成本
5 、 由于场内 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 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因特殊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异常情 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
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
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
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9 、基金所投 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8 项 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异常情 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
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 、因出现场 外份额的连续 2 日(含2 日)以上巨 额赎回;
8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 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二 、 场外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场外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 销售机 构
直 销 机 构:易 方 达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 销 中 心网点 信 息 :
1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1703 室
邮政编码:100032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 厦 46 楼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1-50476668
十 四 、 其他需 要 提 示的事 项
1 、本基金场 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本基金场 外现金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放时间另行公
告。
3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 、投资者可 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5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