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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双利债(320021)

诺安双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 会 2012 年 10 月 11 日 证监许 可 【2012 】1346 号 文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正式 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证券 市场 风险 、开 放式基 金共 同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29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备 案 ................................................................................................. 5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8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9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摘 要 ........................................................................... 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41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关 于增 设 发起式 基金 审核 通道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 法 规及 《诺 安双利 债券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双利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策 略 、 风 险以 及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 率等与 投资 本基 金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披露 的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 指, 下列 词 语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诺安 双利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注册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八 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10% ; 场外: 指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证 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业务 规则 》 指《 诺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及 以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 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 系统或 数据 传 输系统 非正 常停 止以 及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5 月 2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一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诺 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低 碳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益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诺 安进 取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 提? 艾合 买提 江先 生 , 副 董事 长 , 历 任吉 通网 络通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清章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部副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部 总 监、 权益 事业 部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生 ,副总经 理, 经 济学硕士 ,注册会 计师。 曾任国泰 君安证券 公司固 定收益 部 业务董 事、 资产 管理 部基 金经理 , 民 生证 券公 司证 券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部 总监 、 合规 与 风险控 制部 总监 、 督察 长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总 经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现任 基金 经理 程卓先 生,FRM ,武 汉大 学 金融工 程专 业硕 士。2009 年至 2012 年 曾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金 融市场 部高 级信 用研 究员 、 交 易员 , 期间 独立 负责 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和 金融市 场部 全 部信用 资产 的评 级及 风险 控制工 作。2012 年 9 月 加 入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固 定 收益部 高级 信用 及策 略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6 年 1 月起 任诺 安泰 鑫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起 任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3 月起 任诺 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诺安 永鑫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历任 基金 经理 汪洋先 生, 曾 于2012 年11 月至2014 年4 月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汪波先 生, 曾 于2014 年4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夏俊杰 先生 ,曾 于 2012 年11 月至2016 年 8 月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部 总 监、 权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基 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 二 部执行 总监 、 基金经 理 ;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部 总监 、 权益 事业 部总 经 理、 基金 经理 ; 谢 志华 先 生, 固定 收益 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总裁助 理 ;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略 师(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19 ) 组 织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 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 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风险 控制部 提 交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察稽核 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 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 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 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 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 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60,006.74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08%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持 续稳健发展,社 会影响力 不断提升,四度蝉 联获《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内托 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内《银 行家》2016 中 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 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 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 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机构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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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秦 莉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 -58351666 传真:010 -83914283 联系人 :李 群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渤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中 山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贺 坚 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10-867750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1)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翼 光恒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4)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15)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96198 (北 京) 网址:www.bjrcb.com (16) 华侨永亨 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华 侨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华 侨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钱 乃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1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8)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58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58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000 、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9)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413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9 )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0)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继 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1)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2) 绍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绍兴 市中 兴南 路1号 办公地 址: 绍兴 市中 兴南 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 兴 客户服 务电 话:0575-96528 (绍 兴) 、40008-96528 ( 全国) 网址: www.sxccb.com (23)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瞿 隽彦 联系人 电话 :028-85357120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4)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电话 :028-853571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25)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联系人 :刘 卫平 联系电 话:0773-3821373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全国 ) 、96299 (广 西专 线) 公司网 址: www.guilinbank.com.cn (26) 江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电 话: 95319 公司网 址: www.jsbchina.cn


(27)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 www.nbcb.com.cn (28)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1)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33)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4)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25层 —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32 、36 、39 、40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8)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9)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 国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武 斌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联系电 话:0755-83718808 传真:0755-8371159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ce.com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徐 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联讯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注册 地址: 广 东省惠州 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55 号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 地址:广 东省惠州 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55 号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9)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座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5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 www.swhysc.com (5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太 桥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5523 网址:www.hysec.com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网址:www.cindasc.com (55)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 表: 田德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2-6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商 务中心A栋第04 层 、第18层-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6809 传真 0755-820265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 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热 线: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迎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1)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p.com.cn (6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热 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63)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65)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jjm.com.cn (6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14 层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法定代 表人 :张 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 深圳市 新兰 德 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0)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2)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网址:www.ehowbuy.com (7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7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6)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ABC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78)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9)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80)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8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82)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新 华 1949 产 业园 东门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法定代 表人 :查薇 联系人 :陈 莹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3)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4)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 赵沛 然 联系人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86)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公司网 址: www.harvestwm.cn (8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1幢10楼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人 电话 :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8)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0 号 二十 一世 纪 大厦 A 座3 层3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电话:010-59200999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8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cn (91)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 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9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9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95)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人代 表: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96)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7)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98)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99) 北京广 源达 信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原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宏泰东 街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 表: 齐剑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0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1 ) 泰信财 富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原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 李静 联系人 :周 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102 ) 凤凰金 信(银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原 凤 凰金信 ( 银 川)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18 号楼 法定代 表: 程刚 联系人 :张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3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04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 丁东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5 )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 心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12 层B 区 法定代 表: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106 )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07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区 石景山 路 31 号 院盛 景国 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 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108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400 088 8816 ( 企 业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109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0 )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 868 号 绿地 海外 滩办 公 A 座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原 北京 市颐 合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付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0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 【2012 】1346 号文 核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 若基 金 资 产规模 低 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同 时不 得通过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本基金 是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基金部 通知 【2012 】22 号 《关 于增 设发 起式 基金 审 核通道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的 要求 准备 的发起 式基 金。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自 2012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3 日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集 工作 已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 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5610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395,901,371.31 份。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第七部分


基金 备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 日, 投资者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2 年 11 月29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于 2013 年 1 月29 日起正 式开 始办 理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 ,除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 先进先 出”的原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记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 注 册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 施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当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赎 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 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 ,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含申购 费 ) , 详情 请参 看本 公司于2016 年8月30 日 发布 的《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网上直 销单 笔申 购、 定投 申请最 低金 额 及赎回 申请 最低 份额 的公 告》的 公告 。 2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详情请参 看本公司 于2016 年8月30 日 发布的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 网上直销 单笔 申购 、 定 投申 请最 低金 额 及赎回 申请 最低 份额 的公 告》 的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 某 笔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 相 应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 额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设 置最 高份 额限 制。





5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的申购 的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 2 日内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申购 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 此 之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10%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0.1%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应 归基 金资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 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 小 数点 后2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 期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申 购 费率为0.8%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在 持有基 金份 额一年 六个月 后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7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700.00 ×0.05%=50.85 元 净赎回 金额=101,700.00-50.85=101,649.15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 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4 、6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 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做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2 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可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 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 安平衡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诺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 、诺 安 价值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320006 ) 、 诺安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320007)、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 3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9 )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0 ) 、 诺 安 中小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代码:320011 ) 、诺 安主题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12 ) 、 诺 安上证新 兴产业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代码 :320014 ) 、 诺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5) 、 诺 安多 策略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320016 ) 、 诺安新动 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320018 ) 、 诺 安汇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320020 ) 、 诺安 研究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320022 ) 、 诺 安 鸿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00066 )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 码: 000559 , E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560)、 诺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份额 基 金代 码:000538 ,C 类份额 基金 代 码:002053 )、 诺安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类 份额 基金 代码:000714 , C 类基金 份额 代码 :002052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771)、 诺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736 ,C 类基 金代 码:000737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0971 ) 、 诺 安低 碳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208 ) 、 诺 安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510520 ) 、 诺安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代 码 : 001411 ,C 类基 金份 额 代码: 002051 ) 、 诺安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1528 )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137 ) 、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145 ) 、 诺安 益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2292 ) 、 诺安 安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291 ) 、 诺安 和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560 )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001706 ) 、 诺 安优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743 ) 、诺 安进 取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001744 )等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双利 债 券发起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其 持有 期未 满 31 个自然 日, 希望 在 T 日 全 部转换 为 诺 安双 利债 券发 起 。 T 日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赎 回费 率为 0.50% ,适 用申 购费 率为 0 ;诺 安双利 债券 发起 的净 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销 机构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0.10% 。 则计算 如下 : 0.1%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0.10% -0=0.10% 根据公 式: 转入 诺 安双 利 债券 发 起 的基 金 份 额= 转 出诺 安 优化收 益 债 券的 基 金份 额×T 日 诺 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 诺安双 利债 券发 起 的 净值=50000 ×1.1000×(1 -0.50%)÷(1 +0.1%)÷1.2000 =45558.61 份 例 2: 诺安 双利 债券 发起 5 万份 转换 为诺 安货 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 安双 利 债券发 起,至 T 日其 持有 期未满 一 年,希 望 在 T 日全 部转 换 为诺安 货币 。 T 日, 诺安 双利 债券 发起 的净值 为 1.2000 , 赎 回费 率为 0.1% ,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适 用 申 购费率 为 0.80% 。则 计算 如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 0,低 于 0.10% , 故本 次转 换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即 申购费 补 差费率 为 0 ) ; 而诺 安货 币 的面值 (即 净值 ) 为 1.0000 。 根据公 式: 转 入 诺 安货 币 的基 金 份额= 转 出 诺安 双 利债 券 发起 的 基 金 份额 ×T 日 诺安 双利 债 券发 起 的净 值× (1 -诺 安双 利 债券发 起 的 赎回 费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 诺安 货币 的净值 =50000 ×1.20×(1-0.1% )÷ (1 +0)÷1 =59940.00 份 (三) 、基 金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 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 该销售 人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人处 注册 的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市 场情 况对 基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 转 换费率 的设 定等 做出 调整 , 但 最迟 应在 调整 生效 2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 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后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 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二个月内 办理;申 请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力图 在获 得稳 定收 益的同 时增 加长 期资 本增 值的能 力 , 使 基金 资产 在风 险可 控 的 基础上 得到 最大 化增 值。 二、投资理念 在有效 风险 管理 的基 础上 ,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研 究和自 下而 上的 证券 研究 , 进行 合 理 的资产 配置 和证 券选 择, 力求资 产持 续稳 妥地 保值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持 有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 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本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 上限不超 过 20% ,以便 控制市场波动 风险。在资产配置的比例 范围内,本基金积极研判 宏 观经济 运行 所处 的经 济周 期及其 演进 趋势 , 关注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 汇 率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和证券 市场 政策 等的 变化 , 考 察证 券市 场的 资金 供 求变化 以及 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场 等的 估值 水平 , 进 而综 合比 较各 类 资产的 风险 与相 对收 益优 势, 对各 类资 产进 行动 态 优化配 置 , 以 规 避或分 散市 场风 险, 提高 并稳定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保持 组合 低波 动性的 前提 下, 运用 多种 积极管 理增 值策 略, 追求 绝对 回 报 。 绝对回 报投 资组 合的 目标 在于资 本金 保值 、持 续性 地以绝 对正 回报 的方 式实 现增值 。 (1)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 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 风 险 。 (2)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 型策 略 、 哑 铃型 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 在 长期 、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从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 变 化中获 利。 (3)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 增 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 减持 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 借 以取 得较 高收 益。 其 中, 随着 债券 市 场的发 展 , 基 金将 加强 对 企业债 、 资产 抵押 债券 等 新品种 的投 资 , 主 要通 过 信用风 险的 分析 和管理 ,获 取超 额收 益。 (4) 骑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通常 是收 益率曲 线短 端的 1-3 年) ,买入 收 益 率曲线 最陡 峭处 所对 应的 期限债 券 , 随 着基 金持 有债 券时间 的延 长 ,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将 缩短 , 到期收 益率 将下 降, 基金 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 (5) 相对价 值策 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之间 的信 用利 差、交 易所 与银 行间 的市 场利 差 等 。 金融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由税 收因素 形成 , 利差 的大 小 主要受 市场 资金 供给 充裕 程度决 定 , 资 金 供给越 充分 上述 利差 将越 小。 交易 所与 银行 间的 联 动性随 着市 场改 革势 必渐 渐加强 , 两市 之 间的利 差能 够提 供一 些增 值机会 。 (6) 信用利 差策 略 企业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曲线 理论上 受经 济波 动与 企业 生命周 期影 响 , 相 同资 信等 级的 公 司 债在利 差期 限结 构上 服从 凸性回 归均 衡的 规律 。 内 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信用 等级 的变动 会造 成 相对利 差的 波动 , 另外 在 经 济上 升或 下降 的周 期中 企业债 利差 将缩 小或 扩大 。 管 理人 可以 通 过对内 外部 评级 、利 差曲 线研究 和经 济周 期的 判断 主动采 用相 对利 差投 资策 略。 (7) 回购放 大策 略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该策略 在资 金相 对充 裕的 情况下 是风 险很 低的 投资 策略。 即在 基础 组合 的基 础上, 使 用 基础组 合持 有的 债券 进行 回购放 大融 入短 期资 金滚 动操作 , 同 时选 择 2 年以 下 的交易 所和 银 行间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获取 骑乘及 短期 债券 与货 币市 场利率 的利 差。 (8)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 债券 , 其 投资 人具 有在 一 定条件 下转 股 、 回 售的 权 利, 因此 其 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 通债 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债 内含选择 权 的 价值。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可 转 债,主 要目 标是 降低 基金 净值的 下行 风险 ,同 时保 留参与 股票 升值 的收 益潜 力。 ①积极 管理 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 策 略, 重视 对可 转债 对应 股 票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 那些 公司 行业 景气 趋势 回升 、 成 长性 好、 估 值水平 偏低 或合 理的 转债 进行投 资 , 以获 取收 益。 ②一级 市场 申购 策略 目前 , 可 转债 均采 取定 价 发行 , 对 于那 些 发 行条 款 优惠 、 期 权价 值较 高 、 公 司基本 面优 良的可 转债 , 因供 求不 平 衡, 会产 生较 大的 一、 二 级市场 价差 。 因此 , 为 增 加组合 收益 , 本 基金将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 参与 可转 换债 券的 一 级市场 申购 ,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获 得稳定 收益 。 (9)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资产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 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 括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等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 并 辅助 采用 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 评 估其 内 在价值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个股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自 下而 上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投资 于具备 稳定 内生 增长 、 能 给股东 创 造 经济价 值(EV A) 的股 票。 基 金综合 考察 股 票 所属 行业 发展前 景 、上 市公 司行 业 地位 、竞 争优 势、 盈利 能力 、 成长 性、 估值水 平等 多种 因素 , 挑 选出预 期表 现将 超过 大盘 的个股 , 构建 核 心组合 。 (2) 组合动 态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波 动性 及其走 向趋 势, 采 用时 间平 均法调 整建 仓节 奏, 控 制建 仓成 本 , 同时设 置止 赢止 损点 , 在 组合获 利达 到既 定目 标时 及时兑 现 , 以 实现 基金 每 年的绝 对收 益目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标。 基金在 构建 股票 组合 时 , 会根据 最近 一段 时间 市场 走势 , 预 先设 定建 仓节 奏 。 如 市场 振 荡较大 时 , 基 金将 放慢 建 仓节奏 , 如市 场趋 势明 显 、 振 荡不 大时 , 基金 将加 快建仓 节奏 。 时 间平均 法可 有效 控制 建仓 成本 , 降 低组 合波 动。 另 外, 基金 将监 控股 票组 合 的表现 , 根据 对 市场走 势和 宏观 经济 的预 期, 预先 设定 组合 止赢 点 , 在 止赢 点附 近, 基金 将 部分变 现 , 降 低 股票仓 位, 以兑 现收 益。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 为 基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 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股指期 货投 资用 于对 冲股 市系统 性风 险 , 根 据诺 安大 盘的定 量分 析模 型和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定 性结 论 , 选 取适 当 期限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对冲 大 盘中 短期 下跌 的风 险 ; 具体对 冲比 例应 由历史 回归 方法 所确 定 的 Beta 值 和短 线择 时模 型共 同决定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 场的 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 富和 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金 还 将积极 寻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组 合投 资策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指 数( 全价)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15)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 应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 八、投资决策和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遵循 如下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支 持 : 研 究人 员、 基金经 理及 相关 人员 根据 独立研 究及 各咨 询机 构的 研究方 案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宏 观经济 分析 方案 和投 资策 略方案 等决 策支 持。 投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的 前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员 和 基金经 理的 有关 方案 , 决 定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原 则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研究支 持 : 研 究分 析人 员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各 类 分析方 案和 投资建 议; 也可 根据 基金 经理的 要求 进行 有关 的研 究 。 制定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按照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投资 原则 , 根据 研究 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风险控 制与 评估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 听取投 资管 理部 、 基金 经 理、 风险 控 制人员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的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控制 意见 。 组合的 调整 : 基金 经理 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要 , 在其 权限 范围 内 对组合 进行 调整, 超出 其权 限的 调整 ,需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图 所示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 部 交





易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十 、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5,872,434.34 5.49 其中: 股票


25,872,434.34 5.4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150,941.10 85.07 其中: 债券


401,150,941.10 85.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3,300,000.00 7.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62,599.29 0.78 8 其他资 产


7,584,482.46 1.61 9 合计





471,570,457.19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151,679.43 4.5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4,718,642.45 1.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112.46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872,434.34 5.51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67 唐人神 814,210 12,188,723.70 2.59 2 300296 利亚德 122,512 5,018,091.52 1.07 3 002542 中化岩 土 545,300 4,716,845.00 1.00 4 000876 新 希 望 489,800 3,942,890.00 0.84 5 002139 拓邦股 份 147 1,974.21 0.00 6 002713 东易日 盛 69 1,797.45 0.00 7 300178 腾邦国 际 67 1,069.99 0.00 8 600358 国旅联 合 99 1,042.47 0.0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6,051,884.00 3.4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4,000.00 2.1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4,000.00 2.13 4 企业债 券 101,909,717.10 21.6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9,275,000.00 25.38 6 中期票 据 149,123,000.00 31.7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97,340.00 1.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1,150,941.10 85.3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11599179 15 山水 SCP001 800,000 39,216,000.00 8.35 2 1282189 12 中 汽研MTN1 300,000 30,312,000.00 6.45 3 101559060 15 光明 MTN003 300,000 29,574,000.00 6.29 4 1080125 10 镇 江交 投债 200,000 20,484,000.00 4.36 5 101451038 14 浙 小商MTN001 200,000 20,174,000.00 4.29 5 1282244 12 豫 交投MTN1 200,000 20,174,000.00 4.29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报告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的 情形,也 没有 出现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822.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22,765.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35,895.2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84,482.4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1 132001 14 宝钢 EB 2,044,780.00 0.44 2 132003 15 清控 EB 423,560.00 0.09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358 国旅联 合 1,042.47 0.00 重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9 ~2012.12.31 0.10% 0.02% -0.09% 0.02% 0.19% 0.00% 2013.1.1 ~2013.12.31 3.00% 0.24% -3.75% 0.08% 6.75% 0.16% 2014.1.1 ~2014.12.31 18.04% 0.40% 6.54% 0.11% 11.50% 0.29% 2015.1.1 ~2015.12.31 17.42% 0.97% 4.19% 0.08% 13.23% 0.89% 2016.1.1 ~2016.12.31 -3.01% 0.28% -1.63% 0.09% -1.38% 0.19% 2017.1.1~2017.3.31 0.94% 0.12% -1.24% 0.07% 2.18% 0.05% 2012.11.29 ~2017.3.31 39.90% 0.54% 3.70% 0.09% 36.20% 0.45%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全价)。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 比较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注: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机 构 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第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 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30%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 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后 确定 ,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7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年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0.1%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转 换费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 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 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对 应赎 回费 率;G 为 申购费 补差 费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 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货币市 场基 金转 出的 基金 份额按 比例 结转 的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 益(仅限 转出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金) 。具体 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转入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通过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将 依 照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予以收 取和 使用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进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年报 、 半年报 、 季报 中分 别披 露 基金管 理公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司、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等投 资 管理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公 司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额 、期 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证券 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 、 股票 价格 风险 等; 三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风险 等 。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 对特 定投 资群 体 设定了 优惠 费率 。 特 定投 资群体 需在 认购/ 申购 前向 基金管 理 人登记 备案 ,并 经基 金 管 理人确 认, 否则 不适 用优 惠认/ 申 购费 率。 2、发起资金认购 的份额锁 定期届满赎回的 风险。发 起资金认购的份 额在基金 合同生 效 满 3 年 的锁 定期 后可 以赎 回。 如果 发起 份额 在锁 定 期后短 时间 内大 比例 甚至 全部赎 回 , 本 基 金需短 期变 现部 分资 产应 支付赎 回款 , 由此 可能 产 生一定 的投 资亏 损和 冲击 成本 , 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使 本基 金的 收益率 可能 低于 锁定 期内 的收益 率。 3、锁 定期 届满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风 险。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 之日 若本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合 同即 行 终止 , 且 无法 通过 召开 持 有人大 会延 期 。 基 金合 同 若锁定 期满 立即 终止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承担 额外 的变 现成 本和 清算成 本 , 最 后所 分配 的 基金财 产价 值可 能低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之日 所持 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 二、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货币 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 证券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 动 时,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5、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6、债 券 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债券 正回 购比 例可 能增 加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利 率风险 。 7、 股票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 基金中 股票 价格 波动 风险 主要指 本基 金在 股票 二级 市场上 购 买的股 票存 在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此风 险主 要由 股票 市场风 险和 个股 非系 统性 风险组 成。


8、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 流动性需求主要 集中在开 放期,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 流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果 出 现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年 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做 出的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时,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的 情形 除外 ,下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或收费 方式、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 记资 料 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基金 份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年 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 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 投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5、本基金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时所 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7、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10% 11、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反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当 限制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六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 余 期 限 。 2、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 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 并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1 ) 中 期票 据属 于 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公募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期中 期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 票据超过 投资比例的,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5 (十二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6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完 整地保管基金资 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 因为资产 管理人投资产生 的存放或 存管在资产托管 人以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管 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7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实 物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8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和 负 债 。 2、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 会计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 额 净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通知 》 、中国证 监 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 进一步规范 证券投 资基金 估值业务的 指导意 见》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 照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9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对 于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估值 日有市价 的,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潜 在 估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对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应采 用市场参 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 按最 能恰 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 以其最 新规 定为 准。 3、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0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5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1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 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2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 核 ;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 定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3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4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的职责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5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6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 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7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额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人通过直 销网上交 易平台以及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 农 商银行 、 广州 农商 银行 、 苏州银 行 、 宁 波银 行、 江 苏银行 、 桂林 银行 、 恒 丰 银行 、 江 苏紫 金 农商银 行 、 民 生银 行 、 申 万 宏源证券、 申 万宏 源西 部 证券 、 大 同证 券 、 首 创证 券 、 华 信证 券、 中信期 货 、 深 圳新 兰德 、 长量基 金 、 天 天基 金 、 增 财基金 、 蚂蚁 基金 、 众禄 基金 、 好 买基 金 、 和讯信 息 、 同 花顺 基金 、 滕元基 金 、 展 恒基 金 、 一 路财富 、 钱景 财富 、 晟视 天下 、 宜 信普 泽 、 中经北 证 、 汇 付天 下 、 利 得基金 、 诺亚 正行 、 嘉实 财富 、 浙 江金 观诚 、 唐鼎 耀华 、 凯 石财 富 、 泰诚财 富 、 厦 门鑫 鼎盛 、 汇成基 金 、 盈 米财 富、 联 泰资产 、 中证 金牛 、 奕 丰 金融 、 陆 金所 资 管、 乾 道金 融、 格 上富 信 、 广源 达信、 新浪 仓石、 泰信财 富、 凤凰 金信、 万 得投顾 、 国 美基 金、 电盈 基金 、 和谐 保险 、 懒 猫金 融 、 肯 特瑞 、 江 苏汇林 保大 等代 销 机 构为 投资者 办理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具 体开 放 时间和 规则 请咨 询各 相关 代销机 构 , 也 可以 拨打 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咨 询、 或登 陆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阅 相关公 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8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谐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7 日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14 日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19 日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通过 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 认 (申) 购、 定 投业 务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27 日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30 日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开 放 式 公 募 基 金 交 易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30 日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中国工商银 行 “20 17 倾心回馈”基金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30 日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恒丰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31 日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 月 3 日 10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7 日 11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13 日 12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 月 13 日 13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懒 猫 金 融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起 点 金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0 日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首 创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4 日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转换 转入 及定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25 日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9 投业务 公告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6 日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通过 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 申购、 定投 业务 起点 金额、 最低赎 回 (保 有) 份 额及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8 日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21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22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0 日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1 日 24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4 日 2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改 聘 会 计师事 务所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9 日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15 日 注:前 述所 有公 告事 项均 同时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披露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0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双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