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申万安鑫A(001201)

申万安鑫: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以通讯方式 召开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 会议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和 《 申 万菱信安 鑫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申万 菱信安 鑫回 报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基 金管理 人 申万菱 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 人 ” ) 决定 以 通讯方 式 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调整本 基 金的管理 费、托 管 费 和 C 类份额销
售服务费 的相关 议 案, 会议 具体安 排 如下 : 






1 、会 议召开 方 式:通讯 方式 。 2 、会议投 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起 , 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17:00 止 (以 本基 金管理 人 收到表决 票的时 间 为准) 。 3 、 表决票 的寄达 地 点 : 收件人: 申万菱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产品与金 融工程 总 部 收件地址 :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1004 室 联系人: 钟晨


电话: 021-23261146 邮政编码 :200010


请 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 申 万 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2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4 、 投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服 中心 电话 400 880 8588 (免长 途话费 )或 +86 21 962299 咨询。 二、会议 审议事 项 《关于调 整 申万 菱 信安鑫回 报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费和 C 类份 额 销售服务 费 相关 事 项 的议案 》 ( 见附件 一 ) 。 上述议案 的说明 请 参见 《 关于调 整 申万 菱信安鑫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管 理 费、托管 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相 关事项 的 议案 的 说明》 (见附 件四 ) 。 三、权益 登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 即 2017 年 7 月 20 日 交易时间 结束 后,在 本基金登 记机构 登 记在册的 本基金 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均有权 参 加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四、投票 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 票 见 附件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剪报 、 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swsmu.com )下载表 决票。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人投资者 自 行投票的,需在 表 决票上签字,并 提 供本人 开立 持有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申万 菱信 基 金 账户所使 用的 身 份 证件 ( 包括使 用的 身份证或 其他能 够 表明其身 份的有 效 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 复印件 ; (2 )机构投资者 自 行投票的,需在 表 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 公章或经授 权 的业 务公章 (以下 合称 “ 公章” ) , 并提 供 该 机构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3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 印件等 ) ; (3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自行 投 票 的, 需 在表 决 票上 加 盖本 单 位 公 章(如有) 或 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 该授权代 表的有效 身份证 件 正反面复 印件 , 该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所签署的 授权委 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 文件, 以 及该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的 加盖公 章 的营业执 照、 商业 登记证或 者其他 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 复 印件、 取得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资格 的证明文 件的复 印 件 ; (4 )个人投资者 委 托他人投票的, 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盖 章, 并 提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开 立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申 万菱信 基 金账户 所使用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使用 的身份 证 或其他能 够表明 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附件三 ) 。如代 理人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 身份 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加 盖公章的 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 (5 )机构投资者 委 托他人投票的, 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盖 章, 并 提供机构 投资 者 的 加盖 公章的 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 以 及填妥的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 见附件 三 )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 提供代 理 人的 身份 证件正 反 面复印件 ; 如代 理 人为机构 , 还需 提4 供代理人 加盖公 章 的企业法 人营业 执 照复印件 (事业 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6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委托 他 人 投票 的, 应 由代 理 人在 表 决 票上 签字或盖 章 , 并 提 供 该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的 加盖公 章 的 营业执 照、 商 业 登记证或 者其他 有 效注册登 记 证明 复 印件、 取得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附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 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 如 代理 人 为机构 , 还需提供 代 理人 加盖 公 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7 ) 以上各 项中 的公章、 批文、 开 户证明及 登记证 书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认可 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 的相关文件 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 式,提交 给 本基 金 管理人 。 本基金管 理人 的 联 系方式如 下: 收件人: 申万菱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产品与金 融工程 总 部 收件地址 :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1004 室 联系人 : 钟晨 电话: 021-23261146 邮政编码 :200010


5 请在 信封表面 注明: “ 申 万菱 信安鑫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 的 计票方式为:由 本 基金管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 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 授权 代表的 监 督下在 本 次通讯 会 议表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 并 由 公证机构 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并 形成决议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的每 份基金 份 额有一票 表决权 ; 3 、表决票 效力的 认 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 完 整清晰,所提供 文 件符合本 公告 规 定 ,且在 规定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本基金管 理人 的 , 为有效表 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 见计入相 应的表 决 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2 )表决票上的 表 决 意见未选、多 选 、 模糊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弃权 表 决票 计入 对应的 表 决结果, 其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计入 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3 )表决票上的 签 字或盖章部分填 写 不完整、不清晰 的 ,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 明持有 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 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 件 的,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 本 基 金管理人 的, 均 为 无效表决 票; 无 效 表决票不 计入参 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 各表决 票表决 意见相同 , 则视为同 一表决 票 。如各表 决票表 决 意见不相 同,则 按 如下原则 处理: 6 i.送达 时间不 是 同一天的 ,以最 后 送达的填 写有效 的 表决票为 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回 ; ii. 送 达时间 为 同一天的 , 视为 在 同一表决 票上做 出 了不同表 决意 见,计入 弃权表 决 票; iii . 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则 确定 : 专人 送达的以 实际递 交 时间为准 , 邮寄的以 本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的时间 为 准。 六、决议 生效条件 1 、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 表 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含 二 分之一 ) ,则 本次通 讯开会视 为有效 ; 2 、 《 关于调整 申 万 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理 费、托管 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相 关事项 的 议案 》 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 ) 以上 通 过方为有 效 ; 3 、本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 的事项,将由本 基 金管理人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七、二次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及 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及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本 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7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 之一 ) 方 可举行 。 如 果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 前述要求 而不能 成 功召开,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可 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以内 就同一 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份额应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 。 重新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时, 除 非授权文 件另有 载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 权期间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做出 的各类 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 果授权方 式发生 变 化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重新 做出授 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见届 时发布 的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 知。 八、本次 大会相 关 机构 1 、召集人 : 申万 菱 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客服中心 电话:400 880 8588 ( 免长途 话费)或 +86 21 962299 会务常设 联系人 : 赵兵 、钟 晨 联系电话 :021-23261131 ,021-23261146 网址:www.swsmu.com 2 、基金托 管人: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律师事 务所 : 上海市通 力律师 事 务所 4 、公证机 构: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处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凤阳路 660 号


8 公证员: 林奇


电话: 021-62154848 邮政编码 :200041


九、重要 提示 1 、请持有 人在提 交 表决票时 ,充分 考 虑邮寄在 途时间 , 提前寄出 表 决票 ; 2 、关于本 次议案 的 说明 见附 件四 《 关 于调整 申 万菱信 安 鑫回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管 理费、 托 管费和C 类份 额 销售 服务费 相 关事项 的议案 的 说明 》 ; 3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发布本公 告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 敬请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予以关注 ; 4 、 若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的 调整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C 类份 额销售服 务费 事 项 获表决通 过并生 效 , 则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件 将按照决 议内容 进 行修订 ; 5 、 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过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查 阅,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 问,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咨 询 ; 6 、本通知 的有关 内 容由 申万 菱信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负 责 解释 。 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3 日 9 附件一 : 《 关于调 整 申万菱信 安鑫回 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管理 费、托管 费和 C 类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相 关事项 的 议案 》 附件二 : 《 申 万菱信 安鑫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通 讯表决 票 》 附件三 : 《 申 万菱信 安鑫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授 权委托 书 》 附件四 : 《 关于调 整 申万菱信 安鑫回 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管理 费、托管 费和 C 类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相 关事项 的 议案 的 说 明》 10 附件一: 关于调整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 的议案 申万菱信安 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 满足投 资 者的 投资 需求,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和 《 申万 菱信安鑫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华夏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协 商 一致, 提议调整 申万 菱信安鑫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托管费和 C 类 份额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项。 《 关于调整申 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管 理 费、托管 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相 关事项 的 议案 的 说明 》见 附件四 。 本议案如 获得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 提议 授权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办理调整本基金 相 关费率 有关 事宜 , 并可 在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对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 《 招 募说明书》 进行 必要的修 改或补充。


上述议案 ,请予 审 议。 基金管理 人:申 万 菱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7 年 7 月 13 日 11 附件 二 :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 资料 持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持有人 证件 号码 ( 身份 证号/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


如为代理人代为投票 ,请 填写 代理人 姓名 或名 称: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 身份 证号/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


审 议 事 项 : 《 关于调整 申 万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费、 托 管费和 C 类份额销售服务 费相关事项 的议案 》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若为 持有 人 委托他 人投 票的 ,应 由代 理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签字/ 盖 章:






































日 关于表 决票 的填 写说 明:


1 、 请 以打 “√” 方式 在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选择 一种 且 只能选择 一种 表决意 见。 投资者以上 表 决意见 系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有 账 户号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以 权益 登记 日所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为准) 的表决 意见 。 2 、 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见 未 选、 多 选、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弃权表 决票计 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3 、 表 决票 上的 签字 或盖 章 部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清 晰 的, 或未 能提 供有 效证 明 持有人 身份或 代 理 人经 有效 授权 的证明 文件 的, 或未 能在 截 止时间 之前 送达 基金 管理 人 的, 均为无效 表决 票 ; 无 效表 决票不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4 、本表 决票中 “证 件号码 ” ,仅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申 购 或持 有 申万 菱信 安鑫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时 所使 用的 证件 号码或 该证 件号 码的 更新 。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 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 后均为有效) 12 附件 三 :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 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 位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 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 申万菱信安鑫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除授权形式 发生变更或 本人/本单位 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 册号): 委托日期: 2017年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3 附件四: 关于调整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 的议案 的说明 一、重要提 示 (一)为 更 好地满 足投资者的 投资需求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和 《 申万菱信 安 鑫回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本 基金管 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协商 一致 , 决定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 调整 申 万 菱信 安鑫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本 基金”) 的 管理费、 托管费和 C 类份额销售服 务 费 相关事 项 的议 案。 (二)本次 费率调 整事项 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效, 因此存 在 无法获得 相关持 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 的 可能。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本 基金管 理人自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效。 (四)中国 证监会 对本次 费率 调整事 项 所作的任 何决定 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 对基金 的 价值或投 资人的 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14 二、调整方 案 要点 (一) 调整 本 基金 的 管理费 原合同表述 为: “ 1 、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次日起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 修订后为 : “1 、基金 管理人 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次日起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15 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 (二) 调整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原合同表 述为: “2 、基金 托管人 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次日起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修订后为 : “2 、基金 托管人 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次日起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16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三) 调整 本 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原合同表述 为: “3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20% 。 本 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基金 的 销 售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 年度报告 中对该 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项说 明。销 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 算 公式如下 : H=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 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次 日 起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修订后为 : “ 3 、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08% 。 本 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基金 的 销 售与 基 金17 份额持有 人服务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 年度报告 中对该 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项说 明。销 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 算 公式如下 : H=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 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次 日 起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三、本次费 率调整 的主要风险 及预备 措施 (一)预防 费率调 整 方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否决的 风险 为防范费 率调整 方 案被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否 决的风 险, 基金管理 人 将提前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征 询意见 。 如有必要 , 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意见,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对 上述费率 调整 方 案 进行适当 修订, 并 重新公告 。 基金 管 理 人可在 必要情 况 下, 推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如费率调 整 方案 未 获得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批 准, 则基金 管理人将 按 照有关规 定重新 向 持有人大 会提交 新 的 费率调 整 方案 议 案。 (二)预防 费率调 整 后基金运 作过程 中的相关运 作风险 基金管理 人将提 前 做好充分 的内部 沟 通及外部 沟通 , 避免 费率调整 后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出 现相关操 作风险 、 管理风险 等运作 风 险。 18 四、基金管 理人联 系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若 对本方案 的内容 有 任何意见 和建议 , 请 通过以下 方 式联系基 金管理 人 :


联系人: 申万菱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400 880 8588 ( 免长途 话费 )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