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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新趋势A(001394)

博时新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博 时 新 趋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5 月19日 证监 许可[2015] 929号文 准 予注 册。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 及其他 风险 等。本基金为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 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其 预期
收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 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发行 方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 当 基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 从 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5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9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6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的事 项 ............................................................................................. 98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9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0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 以下 简称 “ 《指导 意见》 ”) 以 及 《 博时 新趋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新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 时新 趋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 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在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44、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销售 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类别 51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认购 、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52 、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且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53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 54、 不可 抗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 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中国 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交 易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 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 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办 公室 专门负 责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 委员会 各项 会务工作 ; 股东关 系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络 、沟通 及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 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工 作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公 司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与 控制。 监察 法律部 负责对 公司投 资决 策、基 金运作 、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境 外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 507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 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 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中 国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长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 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 。2013 年8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 第 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免 税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 华安 顾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 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 司工作 。 1997 年9 月 至今 任瑞银 投资 银行 副主 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博 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余和研 先生 ,监 事。1974 年 12 月 入伍 服役 。自 1979 年 4 月进入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工 作,先 后在办 公室、 农村 金融研 究所、 发展研 究部 、国际 业务部 等部门 担任 科员、 副处长 、 处长等 职务 ;1993 年 8 月 起先后 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农 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纽 约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1998 年8 月 回到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 , 在 零售 业务 部担 任 副总经 理 。1999 年10 月起 到中 国长 城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 先 后在 总部 国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源 部担 任总经 理; 2008 年8 月 起先 后到 中国 长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天 津办 事处、 北京 办事 处担 任总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今担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的长 城国 富置业 有限 公司 监事 、 监 事会主 席, 长城 环亚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筹 备 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招扬先 生, 硕士。2004 至 2007 年曾 在华 为技 术有 限 公司工 作。2007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资 本品 研究 组主 管兼 研究员 、 投 资经 理、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沪 港深 优质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 5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博时 裕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股 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兼 绝对 收益组 投资 副总 监 、 博时 互联网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今) 、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 3 月 10 日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研究 员、 研究 部研 究员 兼基金 经理 助理 、 特 定资 产投资 经理 、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2014 年12 月26 日) 、 股 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博 时精选 混合 型基 金(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今)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7 月 25 日 至今 )。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曦 女士, (2015 年 9 月 7 日至2017 年 3 月 10 日 ) ; 刘建 伟先 生 (2015 年5 月 29 日至2015 年 9 月28 日)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 董事 总 经 理兼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精 选混合 基金 、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 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新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 盛基金 、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6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 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7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完 整的 培训计 划, 为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60,006.74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08%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9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 业 务持 续稳健发 展, 社会影 响力 不断提升,四度 蝉联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 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 一获 奖项国 内托 管银行 ; “托 管通” 获得 国内《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 【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远 洋运 输(集 团)总 公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0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 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1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 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2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3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天娇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二) 代 销机 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5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5 月19日 证监 许可[2015 ]929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 册 。 本基金募集期 从2015 年5 月26 日起至2015 年5 月26 日止,基金份 额博时新 趋 势混合A 共 募集1,836,595.16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 博时 新趋 势混合C 共募 集1,199,978,044.87 份 ( 含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 两 者合 计共募 集1,201,814,640.03 份 ( 含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457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生 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7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8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赎回及转 换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对投 资者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是 9 : 30-15 : 00 , 具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 安排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的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人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 加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0,000 元,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 申 购 金额和 追 加最低 申购 金额 和追 加最 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低 持有 某一 类别 基金 份额余 额 为 1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个 交易 账户 的某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时, 该类 份额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某一 类别基 金份 额数 量限 制, 具体规 定 见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数量 或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9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某一 类 别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申 请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均采 用金 额申购 方式 ,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 并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率 。 (1 ) 对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金 客户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0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100% 0.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075% 0.075%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050% 0.050% M ≥1000 万元 100 元/ 笔 1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本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0.75%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50% 0.5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费率 如 下: (1 ) 对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 金的养 老金 客户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A 类 基金 份额 特定赎 回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Y < 7 日 1.5% 0.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 Y < 一年 0.375% 0 Y ≥ 一年 0% 0 (2 ) 除上 述养 老金 客户 外 ,本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1 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 7 日 1.5% 0.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 Y < 一年 0.5% 0 Y ≥ 一年 0% 0 (注: 一年 指 365 日, 两 年为 730 日,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 费率 而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除上 述养 老金 客户 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 30 日但少 于一 年 的 A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一年 的 A 类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 有 C 类基 金 份额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 七、A 类基 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当申 购费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 当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2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0%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申购份 额=9,900.99/1.150=8,609.56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 元本金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0 元 ,可 得到 8,609.56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类 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计算方 式为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间大 于 30 日但不 满 1 年,赎 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假设 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626.60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务 1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3 2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 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4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某一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起 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5 1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理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2 )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 式基金 只能 转换 到前 端收 费模式 的其 它基 金 (申 购 费为零 的 基金视 同为前 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 式的基 金可 以转换 到前端 或后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基 金,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 进行 互转 。 (3 )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 份额按 新交 易计 算持 有时 间。 基金 转出 视为 赎回 , 转入视 为 申购。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间 为 T +2 日。 (4 )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投 资者 采用 “份 额转 换 ”的 原则 提交申 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是 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3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 、重 要提 示 (1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 博时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在 内的两 只以 上( 含两 只) , 且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构 的博 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2 ) 转 换业 务的 收费 计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 站的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3 )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公司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6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已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C 类 基金 份额不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定 期 定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与普 通申购 业务 的费 率相 同。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5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7 等各项 费用 。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 A 类基金 份额 最低 每次 不少 于人民 币 10 元 (含 10 元 ) 。 (4 ) 重要 提示


1 )凡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投 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以 该 日 (T 日)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 起通 过本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本 公司 客服电 话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其每 次申 购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申购 份额将 在确 认成 功后 直接 计入投 资者 的基 金账 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8 第 八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多 种投 资策 略的有 机结 合,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 争为 基金持 有人 获取长 期持 续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永续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 定 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互 相补 充的 方法 , 在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资 产类 之间 进行相 对稳 定的 适度 配置 , 强调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与 自下 而 上的市 场趋 势分 析有 机结 合进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包括 : 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 息 差策略 、 可 转债策 略等 。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具体 策略又 分为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9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策 略。 2 、信 用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加 信用 利差 , 信 用利 差收益 主要 受两 个方 面的 影响, 一是 该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平 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 是该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方 面的 因素 , 本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采用 (1) 基于 信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策 略和 (2) 基 于信 用 债信用 变化 策略 。 3 、互 换策 略 不同券 种在 利息 、 违 约风 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 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 面存 在差 别, 投 资管 理人可 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赚 取收 益级 差。 4 、息 差策 略 通过正 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5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宏观 经济 变化 和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变 化, 判断市 场的 变化 趋势 , 选 择不同 的行 业, 再 根据 可转 换债 券的 特性选 择各 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种 。 本 基金 利用 可转 换债券 的债 券底 价和到 期收 益率 来判 断转 债的债 性, 增强 本金 投资 的相对 安全 性; 利用 可转 换债券 溢价 率来 判断转 债的 股性 ,在 市场 出现投 资机 会时 ,优 先选 择股性 强的 品种 ,获 取超 额收益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以 定 性 和定量 分析 为基 础, 从基 本面分 析入 手, 主要 遵循 以下三 个步 骤: (1)本 基金将 对股票 的风 格特征进 行评 估,从 股票 池中选择 成长 与价值 特性 突出的 股 票。 根据一 系列 指标 对市 场上 所有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 成 长股 的重 要评 估指 标是考 察 公司的 成长 性 。 价值 投资 的核心 思想 是寻 找市 场上 被低估 的股 票 。 通过 以上 评估 , 初 步筛 选 出成长 与价 值股 票池 。 (2)对 股票的 基本面 素质 进行筛选 ,应 用基本 面分 析方法, 确定 优质成 长股 与优质 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第一 步选择 出的 具有 鲜明 风格 的股票 名单 中 , 进一 步分 析, 选出 基本 面 较好的 股票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0 (3)进 行成长 与价值 的风 格配置。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的判 断, 动态地 调整 成长股 与 价值股 的投 资比 重, 追求 在可控 风险 前提 下的 稳健 回报。 在以上 形成 的价 值股 、 成 长股股 票池 中 , 本基 金根 据对市 场趋 势的 判断 、 宏 观经济 环 境 等因素 , 对成 长与价 值股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配置 。 总 体而言 , 成长 股与价 值股 在股票 资产 中 进 行相对 均衡 的配 置, 适度 调整。 以控 制因 风格 带来 的投资 风险 , 降 低组 合波 动的风 险, 提高 整体收 益率 。 (四)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本基 金在权 证投 资方 面将 以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采 用数 量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础 上, 立足 于无风 险套 利, 力求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2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基 础资 产及 结构 设计 的研究 , 结 合多 种定 价模 型,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适度 进行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 未来随 着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1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后, 需遵 守下 列规 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规 定; (17 )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2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3% 其中 ,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一年 期人民 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本基金 通过 对多 种投 资策 略的有 机结 合,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 争为 基金持 有人 获取长期 持续 稳定的 投资 回报。 以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3% ” 作为业绩 比较 基准可 以较 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3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和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1,671,582.38 36.17 其中:股 票 61,671,582.38 36.17 2 固定收益 投资 750,000.00 0.44 其中:债 券 750,000.00 0.44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06,735,370.25 62.60 7 其他各项 资产 1,343,061.96 0.79 8 合计 170,500,014.59 100.00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4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465,892.01 16.7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133,374.00 3.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927,967.67 8.20 J 金融业 10,625,571.00 6.2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518,777.70 2.0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671,582.38 36.2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87,100 10,625,571.00 6.25 2 000876 新希望 1,091,300 8,784,965.00 5.17 3 600850 华东电 脑 292,530 6,833,500.80 4.02 4 600085 同仁堂 180,606 5,708,955.66 3.36 5 000999 华润三 九 208,700 5,634,900.00 3.32 6 002238 天威视 讯 350,951 5,260,755.49 3.10 7 600332 白云山 180,705 5,144,671.35 3.03 8 600029 南方航 空 636,400 5,129,384.00 3.02 9 600138 中青旅 161,190 3,518,777.70 2.07 10 000756 新华制 药 230,000 3,192,400.00 1.88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50,000.00 0.4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50,000.00 0.4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7,500 750,000.00 0.44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6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97,209.76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230,770.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81.59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3,061.96 11.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 的 情况。 11.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1 、博 时新 趋势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5.5.29-2015.12.31 2.90% 0.22% 2.86% 0.01% 0.04% 0.21% 2016.1.1-2016.12.31 2.98% 0.19% 4.50% 0.01% -1.52% 0.18% 2017.1.1-2017.3.31 0.36% 0.31% 1.11% 0.01% -0.75% 0.30% 2015.5.29-2017.3.31 6.35% 0.22% 8.47% 0.01% -2.12% 0.21% 2 、博 时新 趋势C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5.5.29-2015.12.31 0.20% 0.04% 2.86% 0.01% -2.66% 0.03% 2016.1.1-2016.12.31 5.67% 6.39% 4.50% 0.01% 1.17% 6.38% 2017.1.1-2017.3.31 0.32% 0.31% 1.11% 0.01% -0.79% 0.30% 2015.5.29-2017.3.31 6.22% 4.71% 8.47% 0.01% -2.25% 4.70%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0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1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2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5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 首 日起 三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至 登记 机 构,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8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 、 两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9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0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1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2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 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二、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存在 大 类资产 配置 风险 , 有可 能 因为受 到 经济周 期、 市场 环境 或管 理人能 力等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偏 离最 优化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3 水平 , 给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来 风险 。 同时 , 本 基金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采取 自下 而上的 方法 , 以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精 选成 长与 价值 特性 突出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这 种对股 票的 评估 具有一 定的 主观 性, 将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 金带 来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因而 存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 杠杆性 ,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三、其 他风 险 1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2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3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7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8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9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0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1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 减 少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2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委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 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4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5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6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7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8 (八)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 :韩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 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 围、投 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 交易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或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风格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永续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高 于2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 以后, 本基 金 保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3%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1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后, 需遵 守下 列规 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定 ; (16)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2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禁 止性 规定,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4.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不受 此限 制;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公 司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业务流 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3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 支取、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 时兑付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不 能满 足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响 估值 等 涉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 风险。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拨 、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和文 件保 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证实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4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 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5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件 , 并 按以 上(2) 的方 式 以 特 快专递 方式 邮寄 给托 管人 。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 款证 实书 ” 的 询 证, 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定期存 款行 负责 于每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提 供加 盖存款 行公 章的 本基 金存 放在该 机 构的存 款余 额证 明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并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对“存 款证 实书 ”的 询证 ,并在 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行公章 后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定 联系人 。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实 书原 件 或 其他 存款 证明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 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6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 (2)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 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7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8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 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 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中期 票 据投资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七)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应符 合证 监会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9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个 工作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 上 述资 料。 3.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4.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如因 市场变 化, 基金管 理人投资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超过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八)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九)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0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十一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十二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十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两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1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募集 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代理协 议的 约定, 将募 集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专门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一 致。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2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手续后 ,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 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本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本 基金 两类 份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本基 金两 类份 额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3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且 估值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4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双 方商 定的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 件号 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5 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深 圳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及律 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服务 项目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次 交易结 束后 , 对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后 通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印 交易 确认 单 , 或 在 T+2 日后 通过 博时 一线 通 电 话、 博时 快 e 通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交易 确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 ” 系 统网上 自 助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 时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二、网上 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农业 银行、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银 行、兴 业银行 、浦 发银行 、邮储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银 行、光 大银 行、平 安银行 、 广发银 行、 华夏 银行 、 上 海银行 的借 记卡 或已 开立 招商银 行 i 理 财账 户、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 户、支 付宝 理财 专户 均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务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 信 息 咨询 服 务: 投 资者 可 以 利用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获 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 理人各 类 信 息,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在 线客 服 : 投资 者 可 以 点击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与 客服 代 表进行 在 线咨询 互动 。也 可以 在 “ 您问我 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有 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查询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7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WAP 网 站(http://wap.bosera.com ) 、移 动版 直销网 上 交易系 统(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可 以使 用基金 理财 所 需的基 金交 易、 理财 查询 、账户 管理 、信 息服 务等 功能和 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服 中心提 交信 息订 制 的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将 以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 信息 订制、 电话 交易 人工 服务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八、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8 第二十 一部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04 月 2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


( 二) 、 2017 年 03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 ;


( 三) 、 2017 年 03 月 1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


( 四) 、 2017 年 01 月 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 五) 、 2017 年 01 月 1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摘 要) 》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9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 明书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0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 时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