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英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示 】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4]927 号文核准募 集注册。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货 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 人 购买 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不 等于 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 放 在银
行 或 存款 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 特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各 类 风险 , 包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对证 券 市场
价 格 产生 影 响的 市场 风 险, 因 金融 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而 导 致证 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变动 的 利率
风 险 或负 收 益风 险, 因 债券 和 票据 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 恶 化而 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不 能 兑付 的 信用
风险 ,因 本 产品 相关 技 术、 规 则、 操 作等 创新 性 造成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 过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 险 。本 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详 见 招募 说 明书 “风 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 金长 期 平均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率 均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 合 型基 金 及债 券型 基 金。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 之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金 合 同》 ,全 面 认识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 基 金投 资 人有 可能 获得 较 高 的收 益 ,也 有可 能损 失 本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 数据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8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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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其他有关规定
及《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英 大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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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英
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自 2014 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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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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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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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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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 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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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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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马若璞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 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2】759 号文批 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
由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获得开业批文, 初始注册资
本 1.2 亿元人民币,三 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36% 、15% 。
2014 年 12 月三家股 东按原出资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8,000 万人民币 ,增资
后注册资本为 2 亿元 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上述增资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办理完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董事长,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 职,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2000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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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加入英大国际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监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
兼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范海荣:董事,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 任职 ,挪威管理学院管理学专业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现 任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投 资 部 主 任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上 海 浦 东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上 海 浦 东 生 产 力 中 心 金 融 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 投 资 银 行部
高 级 经 理 、 亚 洲 资 产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英 大 长 安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发
展策划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等职务。
王利生: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筑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中 交 四 航 局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交 第 四 航 务 工 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刘星:董事,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职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
业博士学位, 初级会计 师 。 现任航天科工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
历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投 资 研
究员、投资经理等职务。
杨庆蔚: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
学士学位,经济师。自 2009 年 12 月正式 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曾任国家
计 委 科 教 局 教 育 处 干 部 , 国 家 计 委 文 教 局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综 合 处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副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社 会 发 展 司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投 资 司 司 长 ,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副 首
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独立董 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财 税 金 融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法 学 会 银 行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曾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原 山 西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 金 融
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 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 专科学历, 高 级会计师。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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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9 年 3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 现已退休 。 曾任南京晨光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财 务 处 会 计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会 计 师 、 总 会 计 师 、 董 事 及 总 会 计 师 ; 航
天晨光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 监事会主席,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 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会 计 师 。 曾 任 交 通 部 第 一 公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天 津 高 架 桥 项 目 经 理 部 财 务 科 会 计 员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黄 石
长 江 大 桥 施 工 指 挥 部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卢 旺 达 基 加 利 办 事 处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肯 尼 亚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分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上 市 工 作 办 公 室
项 目 经 理 , 路 桥 集 团 国 际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中 交 公 路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 监事, 自2017 年3 月29 日起 任职,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 任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主 任 。 历 任 贵 州 省 电 力 建 设 第 一 工
程 公 司 财 务 部 出 纳 、 核 算 主 管 , 贵 州 省 电 力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部 资 金 、 电 价 主 管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北 供 电 局 电 费 室 主 任 , 长 安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财 务 主 管 ,
国 家 电 网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筹 备 组 财 务 会 计 小 组 组 员 ,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部 财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财 务 会 计 部 主 任 助 理 ,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部 职 员 、 主 任 助 理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王兴梅: 职工监事,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任职。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财
务管理硕士,中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服务
部总经理兼华北 (北京)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传良先生:董事长,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
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0 年 1 月加
入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证 券 投 资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监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 间兼任英大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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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张传良先生: 代行总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代行总经理职务。 工商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2000 年 1 月加入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证券投资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监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
间兼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赵照先生: 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18 年证券、银行、信托和基金 等金融工作经验。 历任中国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副 主 任 、 法 律 及 合 规 部 主 任 、 发 展 策 划 部 主 任 ,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部 发 展 策 划 处 处 长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发展策划部主任; 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中 信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广 核 ( 二 期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督察长
宗宽广先生,督察长,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 起任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
博 士 , 中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广 州 证 券 北 京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主 管 、 华 泰
证 券 北 京 月 坛 南 街 营 业 部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操 作
风险组组长、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负责人。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琳娜女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 先后任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副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3 月加入英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易 祺 坤 先 生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理 学 学 士 ,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物 理 学 。 曾 任 寰
富投资咨询 (上海) 有 限公司任衍生品交易员。2013 年 10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担任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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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赵照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副主任樊锐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委员袁忠伟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张琳娜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委员易祺坤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委员管瑞龙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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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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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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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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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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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 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 构
1) 董事会风险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估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通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评 价 , 草 拟 公 司
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 在总经理
办 公 会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公 司 的 风 控 与
合 规 工 作 , 对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司 投 资管 理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研 负 责 人 、 投 资 部 经 理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经 理 组 成 , 督 察 长 列 席 会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及 权 限 设 置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理 念 ; 制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分 配 比 例 , 制 定 并 定 期 调 整 投 资 总 体 方 案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行 业 配
置 及 超 过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的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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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督察长: 督察长坚持原则、 独立客观,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 出 发 点 , 公 平 对 待 全 体 投 资 人 。 督 察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法 、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控 和 检 查 ;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检 查 ; 就 以 上 监 控 和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经 营 层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监 察 稽 核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制 度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检 查 , 监 督 各 项 制 度
的 落 实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及 时 报 告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法律、 监察稽核部, 法律、 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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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 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 报告渠道,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 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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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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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 上年增
加 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 。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 , 其中客户存款 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 增幅 12.69% 。
核 心 财 务 指 标 表 现 良 好 。 积 极 消 化 五 次 降 息 、 利 率 市 场 化 等 因 素 影 响 , 本
集团实现净利 润 2,323.89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53%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息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 ,
资本充足率 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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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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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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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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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马若璞
网址:www.ydamc.com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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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gbchina.com.cn
(3 )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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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www.zlfund.cn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 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懒猫金服官网:www.lanmao.com
(1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汇成基金官网:www.hc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马若璞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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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10 层
负责人:贺宝银
电话:(010)57068283
传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杨慧、郭培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琴、石文余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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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4 】 927 号文件批准, 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为 募 集 期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
361,961,464.66 元人 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22,280.42 元人民币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52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61,961,464.66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
额为 22,280.42 份基金 份额, 两项合计共 361,983,745.08 份基金份 额, 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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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报送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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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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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若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的 情 况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 、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 以 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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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 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 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则其可获得 100,000.00 份申
购份额。
4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 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
部分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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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 : 某投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 =10,001.20 (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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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7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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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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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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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 求 本 金 稳 妥 和 基 金 资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央 行 票 据 和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将 结 合 现 金 需 求 安 排 和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预 测 ,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的收益。
1、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 节性资 金流 动、 日历 效 应等,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预 警 指 标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 人
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 力。
2、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预 测 是 进 行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的 基 础 , 本 基 金 将 建 立 利 率 分 析 系
统 ,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预 测 , 动 态 跟 踪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及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市 场 资 金 面 供 需 关 系 变 化 , 以 此 为 根 据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预 测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预 测 利 率 水 平 下 降 时 , 适 当 延 长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获 取 利 率 下 降 带 来
的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同时,本基金将结合货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进 行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管 理 ,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分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资产配置策略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依 据 各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细 分 市 场 的 规 模 、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及 信 用 风 险 环 境 等 , 寻 找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更 高 的 品 种 , 建 立 动 态 规 划
模型, 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国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债券、 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回购及现金等资产的占比。
4、滚动投资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特 性 , 采 用 持 续 滚 动 投 资 的 方 法 , 以 提 高 基 金 资
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 购协议进行适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5、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相 应 的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货 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 映 当 时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 反 映 市 场 对 较 短 期 限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短 期 经 济 走 势 的 预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将 变 陡 峭 时 , 买 入 期
限 相 对 较 短 的 货 币 资 产 卖 出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货 币 资 产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将 变
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6、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若 仅 因 市 场 波 动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属 于 相 对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同 时 , 本 基 金 选 择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定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期 限 段
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短期债券品种。
7、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 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
为 客 户 博 取 较 好 的 收 益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将 流动性要 求作 为首务,在
资金面出现 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是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0)股指期货;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提 前 支 取 无 利 息 损 失 的 存 款 , 不 受
该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其 中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导 致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部减持;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限制。
除上述 5)、 12)、 13) 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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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剩余 期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Σ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金、交易 保证金 、证 券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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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79,182,549.06 51.38
其中:债券
279,182,549.06 51.38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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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9,321,308.98
47.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3,264.75 0.11
4 其他资产
4,309,727.22 0.79
5 合计
543,406,850.01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融 资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1,999,707.00 12.8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 年2 月 27 日 23.26 大额赎 回 1 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6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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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6.52
12.8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2.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8.3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14.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10 12.8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125,640.20 14.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125,640.20
14.5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003,713.19
22.8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053,195.67 20.60
8 其他
- -
9 合计
279,182,549.06
58.05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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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14098
17 江 苏银 行
CD098
500,000 49,564,321.75 10.31
2 111712069
17 北 京银 行
CD069
500,000 49,488,873.92 10.29
3 011769001 17 中 材股SCP001 400,000 39,999,331.07 8.32
4 150201 15 国开 01 300,000 30,131,070.74 6.27
5 011756013
17 中 航租 赁
SCP001
300,000 30,002,093.44 6.24
6 150207 15 国开 07 200,000 20,097,975.95 4.18
7 160217 16 国开 17 200,000 19,896,593.51 4.14
8 011698492 16 福兴 SCP002 100,000 10,004,062.92 2.08
9 011698958 16 沪 华信SCP005 100,000 10,000,225.10 2.08
10 011698065
16 中 融新 大
SCP004
100,000 9,999,933.87 2.08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93%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8.1 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 , 即 计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并
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摊 销, 每日计 提收 益。本 基金 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用 固定 份额净 值, 基金账 面份 额净值 始终 保持1.00元。
8.2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未 持有剩 余期 限小于397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
浮 动利 率债券 。
8.3 本期 内未发 现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8.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769,313.86
4 应收申购款
1,540,413.3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309,727.22
8.5 由于 四舍五 入的原 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0-2014.12.31 0.2970% 0.0009% 0.0814% 0.0000% 0.2156% 0.0009%
2015.1.1-2015.12.31 3.4743% 0.0093% 1.3500% 0.0000% 2.1243% 0.0093%
2016.1.1-2016.12.31 2.8404% 0.0090% 1.3537% 0.0000% 1.4867% 0.0090%
2017.1.1-2017.3.31
0.8618% 0.0034% 0.3329% 0.0000% 0.5289% 0.003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 成本 列 示, 按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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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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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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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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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收 益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本 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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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上 一 日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五部分。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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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 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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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 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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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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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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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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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已 实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2、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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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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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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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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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 率 走 低 时 ,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当 利 率 上 升 时 ,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 公司经营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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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风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分 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为 信 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 券 中 , 公 司 如 果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履 约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则 债 券 投 资 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 用 风 险 不 仅 指 企 业 的 违 约
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 同 时 为 应 对 赎 回 进 行 资 产 变 现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货 币
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始终为 1.00 元。
但 是 , 当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债 券 出 现 违 约 时 , 可 能 导 致 赎 回 开 放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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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为 1.00 元,从而产生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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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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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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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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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 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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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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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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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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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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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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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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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 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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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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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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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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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 按日 支付 ” 。本 基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益 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 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上 一 日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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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 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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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管 理人无 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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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力 求 本 金 稳 妥 和 基 金 资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央 行 票 据 和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将 结 合 现 金 需 求 安 排 和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预 测 ,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的收益。
1、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 节性资 金流 动、 日历 效 应等,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预 警 指 标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 人
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预 测 是 进 行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的 基 础 , 本 基 金 将 建 立 利 率 分 析 系
统 ,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预 测 , 动 态 跟 踪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及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市 场 资 金 面 供 需 关 系 变 化 , 以 此 为 根 据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预 测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预 测 利 率 水 平 下 降 时 , 适 当 延 长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获 取 利 率 下 降 带 来
的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同时,本基金将结合货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进 行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管 理 ,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分
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资产配置策略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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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依 据 各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细 分 市 场 的 规 模 、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及 信 用 风 险 环 境 等 , 寻 找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更 高 的 品 种 , 建 立 动 态 规 划
模型, 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 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国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债券、 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央行票据、回购及现金等资产的占比。
4、滚动投资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特 性 , 采 用 持 续 滚 动 投 资 的 方 法 , 以 提 高 基 金 资
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 购协议进行适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5、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相 应 的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货 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 映 当 时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 反 映 市 场 对 较 短 期 限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短 期 经 济 走 势 的 预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将 变 陡 峭 时 , 买 入 期
限相对较 短 的 货 币 资 产 卖 出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货 币 资 产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将 变
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6、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若 仅 因 市 场 波 动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属 于 相 对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同 时 , 本 基 金 选 择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定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期 限 段
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限段 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短期债券品种。
7、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 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
为 客 户 博 取 较 好 的 收 益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将 流动性要 求作 为首务,在
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是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0)股指期货;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提 前 支 取 无 利 息 损 失 的 存 款 , 不 受
该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其 中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导 致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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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制。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除上述 5)、 12)、 13) 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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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已 实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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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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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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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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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 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央 行 票 据 和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是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0)股指期货;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提 前 支 取 无 利 息 损 失 的 存 款 , 不 受
该比例限制;
3)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其 中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导 致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为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制。
除上述 4)、 11)、 12) 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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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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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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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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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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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一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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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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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当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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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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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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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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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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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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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 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对 账单。 上 述对账
单需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 纸质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
度 纸 质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的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提 示 : 由 于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销 售 机 构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 电子邮件账单: 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 季度
和年度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包 括 :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撤单 、分 红方 式 变更、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及查 询等
服务。
公 司 网 站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产 品 净 值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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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及资讯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自 助 或 人 工 服 务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5288 (免
长途费)或(010)57835666。
公 司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短 信 、 邮 件 等 形 式 的 通 知 服 务 及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或登陆公司官网在账户查询栏目中登陆定制需要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电 话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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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 1 月 17 日 发布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
摘要(2016 年第 2 号) 。
2、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3、 2017 年 1 月 23 日发布关于英大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春节假期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2017 年 3 月 6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5、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17 年 4 月 13 日 发布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产假由他
人代为履行职责的公告 。
7、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