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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开混合A(004005)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开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民丰
回报赢安定开混合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11层1113室 
收件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2 对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即 2017 年 7 月 17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 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 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3 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 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5888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 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4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 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 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 的样本) , 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 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5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 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 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16: 00。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授权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6 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 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7 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 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7月13日8 附件一 《关于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9 日生效,根据《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 式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18 个月,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之间设置 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变更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方式, 不再设置封闭期, 将本基金转型为普通开放式运作基金, 更名为 “东 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 分配方式、赎回费率等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转型方案请见附 件四《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办理本基金转型的有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9 附件二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表决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10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 份额。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8月14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授权书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orient-fund.com) 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盖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12 附件四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一)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9 日生效。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变更本基金运作方式,不再设置封 闭期,将本基金转型为普通开放式运作基金,更名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对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方式、赎回费率等 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二) 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 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后的费率结构 (一)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1、基金管理费率:0.80%/年 2、基金托管费率:0.15%/年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30%/年 (二)基金申购费用保持不变 本基金仅对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不收取 13 M < 100万 0.60% 0.24% 100万 ≤ M < 500 万 0.40% 0.16% M ≥ 500万 1000 元/笔 (三)调整基金赎回费率设置 1、调整前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 回费率如下: 2、调整后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 金份额分别收取。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日 1.50% 100% 7日 ≤ T < 30日 0.75% 100% 30日 ≤ T < 90日 0.50% 75% 90日 ≤ T < 180日 0.50% 50% T ≥ 180 日 0.00% ——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30日 0.50% 100% T ≥ 30日 0.00% —— 三、转型方案及《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 效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1.50% 100% T≥18 个月 0 - 14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选择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同意根据《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 按照下述费用收取方式进行费用支付: ①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日 1.50% 100% 7日 ≤ T < 30日 0.75% 100% 30日 ≤ T < 90日 0.50% 75% 90日 ≤ T < 180日 0.50% 50% T ≥ 180 日 0.00% —— ②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30日 0.50% 100% T ≥ 30日 0.00% —— (2)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时需按照上述赎回费用收取方式支付赎回费用,并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3)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东方民丰回报 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其因本次转型而持 有的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持有东方 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连续计算。 (4)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 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3、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原《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详见下一页) 15 四、《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第一部分 前言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1 前言 三、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民丰回报 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变更注册,??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变更注 册后的基金,故作此 更改。 16 第二部分 释义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3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名称进 行修订,以下不再赘述。 3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基金,故删 除此项。本部分后续编号相应更改。 4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基金,故删 除此项。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可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 释义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1、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完善表述。 4 释义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故 作此修改。 本基金变更后可进行定期定额 投资,故增加定期定额投资的相关 内容。 4 释义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故 作此修改。 17 5 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故 作此删除。 5 释义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故 作此删除,本部分后续编号相应修 改。 5 释义


增加此项 3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可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 释义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2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20% 为避免歧义作此修订。 6 释义 45、18 个月月度对日:指某日期(在本基金中特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的18 个日历月月度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不 存在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 18 个月。即自基 本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 期间


4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 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月度对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8 个月月度对日 删除此项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删除相关释义。 1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7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 内封闭运作,既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也不上 市交易;在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等申请。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 18 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18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2、基金的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月度对日,后续开 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8 个月月 度对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调整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不设 置定期开放条款,故作此 修订。 19 7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删除此二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删除。 2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删除此章节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 故删 除此章节。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9 基金的历史沿革


增加此章节: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11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0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2月 13 日起至 2017年 3月 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 认的函》(机构部函[2017]619号)确认,《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3月9日生效。 2017年 7月 18日至2017年 8月 14日,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东 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 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同意将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2017 年9月13日起,《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 后的基金,故增加此章 节。 2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备案基金的存续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10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 后的基金, 故作此删除。 10 基金的备案 增加此项: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 后的基金, 故作此增加。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 18 个月。即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含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 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 间。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8 个月月度对 日。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 18 个月。即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含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 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 间。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8 个月月度对 日。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删除相关表述。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修订。 23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 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 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3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等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完善表述。 13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 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变更注册 后为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不设置定期开放条 款,故删除相关表述。 24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删除相关表述。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增加如下条款: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根据最新机构监管 要求作此增加。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删除相关表述。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不设置定期开放条款, 故删除相关表述。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如下内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故增设此条款。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故作此删改。 25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 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 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仅适用于定期开放基 金。 26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27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故作此修改。 1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如下内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变更后可进 行定期定额投资。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修订。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修订。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修改。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修改。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类 别设置,增加相应内容。 25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修订。 投资人申请赎回,无 需缴纳赎回款项。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低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 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 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更准确的表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完善表述。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40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1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 期的后 1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 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1个月、开放期间 及开放期的后 1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非定期开放基金,故删除 相关表述。 40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引入 CPPI 固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 产和权益类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固 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引入CPPI固定比例投资 组合保险机制,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稳健类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风险类权益类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更准确的表述。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全开放型基金,故对投资 策略做出适当调整。 31 资产。 CPPI 策略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 作,以前期基金收益作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 乘以风险乘数后,作为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上限。随着 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适当减少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同时增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 CPPI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E=M×(A-F) 其中: E=权益类资产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基金价值底线, 在本基金中,F 指运作周期起始 日基金资产的折现值 M为风险乘数,M≥1 A-F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 CPPI 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 计算F和M的值。 (1)基金价值底线F 的确定 F 主要根据运作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 和距离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来确定。在运作周期内, 随着距离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 F值逐步向上调 整,直至达到100%。 CPPI 策略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 作,以前期基金收益作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乘 以风险乘数后,作为风险类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上限。随 着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风险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适 当减少对稳健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 变薄,减少对风险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同时增加对稳 健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CPPI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E=M×(A-F) 其中: E=风险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基金价值底线,在本基金中,F 指运作周期起始 日基金资产的折现值 M为风险乘数,M≥1 A-F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 CPPI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计 算F和M 的值。 (1)基金价值底线F 的确定 F 主要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 现率来确定。F 主要根据运作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 益率水平和距离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来确定。在运作周 期内,随着距离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 向上调整,直至达到100%。 41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 流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本基金将通过 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运作周期 (18 个月)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 定收益。对于此类债券,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略,追 2、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流 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本基金将通过持有 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运作周期(18 个月) 的债券并持有到期, 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 对于此类债券,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略,追求获得稳定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全开放型基金,故对投资 策略做出适当调整。 32 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本基金本着风险 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 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在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 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置策 略、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 稳定收益。 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本基金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 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 例。 另外,在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 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 益。 42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3、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3、股票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更准确的表述。 44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增加如下内容: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 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 平。 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补充权证投资策略。 44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配置高 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 动性的需求。 删除此项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全开放型基金,故对投资 策略做出适当调整。 45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 的后1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1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1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全开放型基金,故删除相 关表述。 45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每个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全开放型基金,故删除相 关表述。 33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46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 的,应满足如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 的,应满足如下限制: 46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 全开放型基金,故删除相 关表述。 3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58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若截至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均大于 0.02元, 则基金在次月起 15个工作日内就可供分配 利润进行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1、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若截至每季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收盘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 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均大于0.02元, 则基金在次月 起 15个工作日内就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红。 在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为全开 放型基金,故删除相关表述。 58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 各销售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订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 则,增加红利再投资选择权。 58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完善表述。 59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35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根据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 则做相应的修订。 3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59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 的基金,故作此删改。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62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故作此删改。 62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此二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故作此删除。 3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62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增加相应内容。 62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故作此修改。 6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四)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故作此删除。 39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比例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作此增 加。 6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故作此删除,后续编号相应 修改。 6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删除此项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为全 开放型基金,故作此删除,后续 编号相应修改。 6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增设此项: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故恢复基金指引原说法,后 续编号相应修改。 6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办理; 非定期开放基金可对巨额 赎回进行延期办理。 64 基金的信息披露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申 非定期开放基金可在连续4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购、赎回申请; 发生巨额赎回时暂停赎回。 4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页码 章节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修改理由 71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本基金为变更注册后为全 开放型基金,故作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