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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聚福(000583)

江信聚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


江 信 聚 福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代 码:000583 基金简 称:江信聚福 基 金 管理 人 : 江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七月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 重 要提 示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于 2014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42 号 文 注册 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4 年5 月29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详见招 募说明 书“风 险揭 示” 章节)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有 :1 )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2 ) 本基金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 10 个工作日, 在非 开放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 份额的 风险 。3 )本基 金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赎回的,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 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4)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4 目





录 第 一部 分、绪 言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 6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4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第 八部 分、基 金的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 36 第 九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8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6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 78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2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5 第 一部 分、绪 言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6 第 二部 分 、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江 信聚福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或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江信聚 福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江 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7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8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9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发起人: 指本基金募集期间,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 51、发起份额:指本基金募集期间,各发起人所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52、 锁定期: 指发起人所承诺的其所持有的发起份额不得赎回、 不得进行基 金转换的持续持有期限,该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53、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 期开放的模式 54、 开放期起始日: 本 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的对 日(含 该日) ,除第一 个开放 期起始 日外,本 基金的 其他开 放期起始日 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含该日) 。 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 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 期起始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以此类推。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0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5、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6、 封闭期: 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该日 ) 至 6 个月的对 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 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 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开放期起始日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1 第 三部 分 、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文批准, 由国 盛证券有限公司、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13 年9 月3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70 号文 批准进行了股权变更。2015 年 7 月 15 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7 号文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并进行股权变更,目前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0% 2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 司 17.5% 3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4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 限 合伙企业 17.5% 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 限 合伙企业 17.5% 合计 100% 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2017 年5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 旗下共管理8 只基金 产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2 品 , 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 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 信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 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副总经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总部部长、 副总监,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师, 学 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 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总监。 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西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 办公室主任、 董秘、 战略管理部部长, 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 董事, 硕士 , 毕业于新疆大学。 历 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经理、 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 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 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学士, 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曾在武 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 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金 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 董事, 硕士 ,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 。 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 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 数动信息技术 (中国) 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 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克诚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教授, 毕业于 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3 大学 。 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 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博士、 教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 历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 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 国家物价局副处 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一 级高级法官, 毕业于北京大学。 曾服兵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 丁星元女士, 职工监事 , 学士, 毕业于哈尔滨 工业大学。 曾先后在国 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 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 监事, 学士 , 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 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 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工 作。现任江信基金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 员 孙桢磉先生 ,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 ,总经理,董事。简历 同上。 严命有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 历任 中江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部长、 财务总管,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 理, 天安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督察长 严命有 先生 ,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及 助理 (1 )基金经理:郑 昱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 曾 任 青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究员,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副所长, 江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4 年5 月29 日起担任江信聚 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郑昱先生同时担任以下基金的 基金经理: 江信同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4 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经理助理: 杨淳先生,金融学硕士 ,先后就职于北京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 中金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证券分析师、 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任证券分析师、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2014 年 6 月起担任江信聚 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初英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 先 生,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助理杨淳先生、 固定收益部静鹏先生。 列席人员: 严命有 ,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5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 员 的禁 止性行 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6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 、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7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 章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 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 (1 )股 东会是 公司的 最高权力 机构,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 行使职 权,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股 东会选 举董事 组成董事 会。董 事会下 设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评价, 适时的出具专题报 告,并报董事会。 (3 )督 察长监 督检查 基金和公 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况 及公司 内部风 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是公司业 务经营 的风险 审查机构 ,工作 具有相 对的独 立性。 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 可控、 可承受的原则, 把风险防范放在第 一位。 (5 )风 控稽核 总部 独 立于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各分支机 构,定 期和不 定期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 )根 据独立 性、防 火墙以及 相互制 约的原 则,设立 满足公 司经营 必需的 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 建立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 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 司章程, 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 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 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 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19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 稽核总部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向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 理,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应用技术、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 公司运营时, 按规 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和完善。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0 第 四部 分 、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 良先生 , 曾任中国 银行财 会部会 计制度处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1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摩 根士丹 利华鑫资 源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 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 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 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 民服务领 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 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 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红塔红土盛金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2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安怡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荣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祺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 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恒 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中证 500 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4 只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892.86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 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原 则。树 立“预防 为主” 的管理 理念,从 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3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全各 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 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 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 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 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4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5 第 五部 分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 (1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客服热线 :400-622-0583 (2 )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2、其他销售机构 (排名不分前后)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zq.com (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 7 楼, 18 楼,19 楼,38 楼,39 楼,40-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7 法定代 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公司网站:www.zszq.com (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2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8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5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 0500 公司网站:www.rffund.com (1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办 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 www.dtfunds.com (2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2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0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25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26 )乾道金融 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28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580666 公司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3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 (基金买卖网) (3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3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广 州市 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 路 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3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28 层 负责人: 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 李小军 曹亚芳 联系人:


李小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 号院7 号楼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 13910887931 传真:+86-10 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 陈静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4 第 六部 分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3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242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募于 2014 年5 月5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 年5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98,785,738.43 元人 民币,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54,175.9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5 月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859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98,839,914.3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5 第 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5 月 29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日 终,如发 生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交 易申请 确认的 净申购金 额(申 购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前 10 大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总和占基 金总 份额的 比 例大于 90% 。 2、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动 终止 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6 第 八部 分 、 基金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该日) 至 6 个月 的对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 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含该日 ,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 日历年度不存在 的对应日期,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 6 个月的 对日(含该日) ,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后 6 个 月的对日, 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 6 个月的对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时间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6 个月 的对日( 不含该 日)的 期间,即为 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2 日。本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4 年 6 月23 日至2014 年7 月4 日。 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 日后 6 个月的对日,即 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 金的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 (含该日) 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 (不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 37 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即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4 年 7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22 日。 第三个开放 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6 个月的对 日, 即2015 年6 月 23 日,以此类推。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9 后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0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台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基金开 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投资者 赎回 份额 最低 为 10.00 份 。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 足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舍去,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1 2、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0.60% 100 万( 含)-300 万 0.40% 300 万( 含)-500 万 0.20% 500 万( 含)以 上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 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 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2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 元=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即: 基金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为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1.5%=157.50 元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3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 元 即:基金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 购 又 赎 回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342.5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该投资人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 期申购 并在 下一 个或之 后的开 放期 赎回 ,则赎 回适用 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投资人 认购或在某一开 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或之后的开放期赎回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4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5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6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7 第 十部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管理, 力 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 内 依 法 上 市 的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此限制) 。 三、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 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8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 施。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从而选择既能匹配 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 用债券产品, 获取票息收益。 此外, 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 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9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 券包 括 资产抵 押 贷款 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 押贷 款支持 证 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超过 20 %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2) 开放 期内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且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指在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内, 从购买中小 企业私募债之日起至最近的开放期起始日的期限。 本基金在开放期不得购买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指单只债券的剩余期限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1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后)+1.7%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在每一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进行最新调整。 本基金作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每隔 6 个月开放一次。 因此,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设置为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合乎本基金的运作特征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基 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投资 者在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2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1 月1 日起至 2017 年3 月31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50,943,685.00 97.08 其中:债券 2,450,943,685.00 97.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150.00 0.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78,955.38 0.53 8 其他资产 40,402,047.00 1.60 9 合计 2,524,624,837.3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股票。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 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3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864,381,000.00 62.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2,901,000.00 23.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2,901,000.00 23.94 4 企业债券 962,102,000.00 69.2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49,315,000.00 10.74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42,244,685.00 10.23 10 合计 2,450,943,685.00 176.28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23 15国债23 2,500,000 244,375,000.00 17.58 2 019542 16国债14 1,700,000 166,787,000.00 12.00 3 140205 14国开05 1,000,000 109,910,000.00 7.91 4 019534 16国债06 1,100,000 107,569,000.00 7.74 5 127148 15九江置 1,000,000 103,950,000.00 7.48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4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查 的情况 ,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也不存 在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况。 11.2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不 存在投 资于 超过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 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4,190.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358,341.11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9,515.40 8 其他 - 9 合计 40,402,047.00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 定的情形, 不存在投资托管行股票、 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 从二级市场主 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的情形。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5月29 日-2014 年12月31日 13.78% 0.21% 2.72% 0.01% 11.06% 0.20% 2015 年 16.47% 0.20% 4.09% 0.01% 12.38% 0.18% 2016 年 1.80% 0.15% 3.09% 0.03% -1.29% 0.12% 2017 年1月1日-2017年 -1.25% 0.12% 0.68% 0.01% -1.94% 0.11%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6 3 月31日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3.22% 0.18% 10.49% 0.02% 22.73% 0.16%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江信聚福 基金基准 2014-05-29 2014-10-27 2015-03-26 2015-08-19 2016-01-12 2016-06-14 2016-11-11 2017-03-3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注:图示 日期为2014 年5 月29日至2017 年3 月31日。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日前 ,采用 估值 技术分 别对 债券和 获配 的权证 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 有的 银行定 期存 款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列 示,按 协议 或合同 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1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2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8 项估值 技术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不 可抗 力或其 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 过 0.001 元时,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9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1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2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2、本 基金 将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3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 操 作风险和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 等因素) 发生不利变化, 给公司或客户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 其中利率水平的变 动,将直接影响到基金拟投资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 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股票、 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化, 将直接作用于股票及股 票衍生金融工具、 商品及商品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 而当所投资基金在持有的资 产组合或金融工具暴露于某外汇币种的情形下, 将会可能受到外汇价格变化导致 的折价损失,即汇率风险。 二、信用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 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 利影响。 四、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 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 司负面评价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电视、 网络、 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影响 公司进行负面报道, 所引致的大规模基金赎回、 新增基金份额申购减少等, 导致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4 基 金管理资产净值的缩减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 人员、 系统或外 部事件 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如包括,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 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认购、 清算交收等 风险; 又如,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等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 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 本基金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 每次开放 10 个工作日,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 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5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 期的 最后一 日日 终,如 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 上当日 交易 申请确 认的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总和占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大于 90% 。 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6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7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8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0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1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2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3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4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5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 期的 最后一 日 日 终,如 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 上当日 交易 申请确 认的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总和占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大于 90% 。 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6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7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 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8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9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0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 超 过 0.001 元时,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2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3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4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管理, 力 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中 期票据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此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 20 %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5 (2) 开放 期内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且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指在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内, 从购买中小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6 企业私募债之日起至最近的开放期起始日的期限。 本基金在开放期不得购买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指单只债券的 剩余期限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7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 上当日 交易 申请确 认的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总和占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大于 90% 。 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8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位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0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 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1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06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 5%(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此 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2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3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指在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内, 从购买中小 企业私募债之日起至最近的开放期起始日的期限。 本基金在开放期不得购买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指单只债券的剩余期限;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4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 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5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 中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 对中期 票据的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基 金管理 人 《制度 》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 票据属 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投 资中 期票据比例超过限制约定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 因市 场变化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约 定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 求。 (七)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 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7 (八)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8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9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0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1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舍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2 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3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上市日 前, 采用估 值技 术分别 对债 券和获 配的 权证进 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 的银行 定期 存款或 通知 存款以 本金 列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4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 管 理 人 先 向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另 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4.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基金 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 不一 致时,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5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6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7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8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 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特 定销 售 渠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 (www.jxfund.cn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622-0583)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0 第 二十 二部 分 、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二 次分红 公告 2016-12-2 2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6-12-8 3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的基 金转换 费 用调整的 公告 2016-12-15 4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民 生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6-12-22 5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年 度 最后一个 市场自 然 日净值公 告 2017-1-3 6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017-1-12 7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摘 要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017-1-12 8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深 圳市金 斧子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7-1-14 9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证 券投资 基金增 加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2017-1-14 10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1-21 11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参加浙 江同花 顺基金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7-2-22 12 江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参加钱 景财富 基金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2-25 13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7-3-7 14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7-3-29 15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3-31 16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2017-3-31 17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7-4-24 18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肯特 瑞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4-25 19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一 路财富 ( 北京) 信息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5-10 20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7-5-17 21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开 放 日常申购、 赎回、 转 换的业务 公告 2017-5-24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1 第 二十 三部分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江信聚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2 第 二十 四部分 、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准予 江 信聚福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 于申 请募集 注册 江信聚 福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