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
银华永益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 人: 银 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清算报告 公告日 :2017 年7 月13 日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2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基金 概况 ........................................................................................................................... 4
二、基金 运作情 况 ................................................................................................................... 5
三、财务 会计报 告 ................................................................................................................... 5
四、清算 情况 ........................................................................................................................... 6
五、备查 文件 ........................................................................................................................... 8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3
重要提 示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3]1304 号文准予注 册,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银华永益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等有关规定 , 本基金在基金过渡期届满日 持有人数量低于 200 人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1 日, 即本基金过渡期届满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人数量为 124
人且基金资产净值 为 0.43 亿元,出现了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
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详情请见刊登在 2017 年 6 月 2
日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上的《银华永益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本基金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进入财产清算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和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6 月
2 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 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对清算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4
一、基 金概况
基金名称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161827 )、永益 A (161828 )、永益 B
(150162 )
基金主代码 1618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为主要投资对象, 采用稳健的投资思路, 力求获得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永益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永益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5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5
二、基 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获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 证 监许可[2013]1304 号文 准予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等规定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期 间向社会公开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
额总数为 269,999,577.28 份 (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 , 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 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决定终止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从 2017 年 6 月 2 日起进入清算 期。
三、财 务会计报告
1 、清算期间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清算期间为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止。
2、清 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 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系本基金因基金财产清算而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清算
报告之目的而编制 。 基于此目的, 本清算 财务报表系在清算基础上, 参照 《企业
会计准则》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以及 《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厘定的如附注三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6
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 民币元
项目
2017 年 6 月 1 日
( 最后运作日)
2017 年 6 月 7 日
( 清算结束日)
资产:
银行存款 49,805,035.07 43,234,599.36
存出保证 金 6,712.65 5,907.47
应收利息 66,160.20 71,349.96
资产总计 49,877,907.92 43,311,856.79
负债和净资产
负债:
应付赎回 款 6,329,474.26 -
应付管理 人报酬 63,343.23 -
应付托管 费 18,098.07 -
应付销售 服务费 4,251.34 -
其他负债 159,325.00 60.00
负债合计 6,574,491.90 60.00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7
净资产 43,303,416.02 43,311,796.79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49,877,907.92 43,311,856.79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 民币元
项目
2017 年 6 月 2 日( 清算开始日)
至
2017 年 6 月 7 日( 清算结束日)
一、 收益
1 、利 息收入 5,189.76
2 、其 他收入 3,300.00
二、 费用
6 、汇 划费 108.99
三、 收益( 损失) 总额
8,380.77
减:所得 税费用 -
四、 净收益( 损失)
8,380.77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8
四、清算 情况
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7日止清算期间,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
的资产、 负债进行清算 , 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 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 具体
清算情况如下:
1、 根据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过渡期运作规则的公告》 《银
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自2017 年5月23日起(含2017年5月23日), 停止计提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资产处置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 为 人民币6,712.65 元,其中人民币
805.18元已于2017年6月2日划入托管账户 ; 剩余人民币5,907.47 元将
由基金管理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清算款划出日前以自有
资金垫付 至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 利息归基
金管理人所有。
(2) 本 基 金 最 后 运 作 日 应 收 利 息 为 人 民 币66,160.20 元 , 该 款 项 将由基金
管理人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清 算 款 划 出 日 前 以 自 有 资 金 垫
付至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
人所有。
3、 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6,329,474.26元, 该款项已于
2017年6月2日支付。
(2) 本 基 金 最 后 运 作 日 应 付 管 理 人 报 酬 为 人 民 币63,343.23 元 , 该 款 项 已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9
于2017年6月2日支付。
(3) 本 基 金 最 后 运 作 日 应 付 托 管 费 为 人 民 币18,098.07 元 , 该 款 项 已 于
2017年6月2日支付。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应付销售服务费 为人民币4,251.34元, 该款项已于
2017年6月2日支付。
(5) 本 基 金 最 后 运 作 日 其 他 负 债 为人民币159,325.00 元,其中人民币
150,000.00 元为信息披露费,已于2017 年6 月2 日支付;人民币
6,000.00 元 为 账 户 维 护 费 , 已 于2017 年6 月2 日 支 付 ; 人 民 币25.00 元
为汇划费, 已于2017年6月7日支付; 剩余人民币3,300.00 元, 为预提
但因产品终止无需支付的账户维护费, 已于2017年6月2日转入其他收
入。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0
三、 清 算情 况 (续 )
4、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
元
项目
自2017年6月2日
至2017年6月7日
止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1、利息收入(注1) 5,189.76
2、其他收入 (注2) 3,300.00
清算收入小计 8,489.76
二、清算费用
汇划费(注3 )
108.99
清算费用小计(注4)
108.99
三、清算净收益 8,380.77
注1:利息收入系计提 的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7日止清算期间 的银
行存款利息及 存出保证金利息。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1
注2:其他收入 系已预提但无需支付的账户维护费。
注3:汇划费中人民币48.99元已于2017 年6月7日支付,剩余人民币60.00
元在其他负债核算,在 清算款划出日前 支付。
注4:经本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确认,除汇划费外的与
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 资 产处 置及负 债清 偿后的 剩余 资产分 配情 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17年6月1日基金净资产 43,303,416.02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8,380.77
二、2017年6月7日基金净资产 43,311,796.79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7 年6 月7 日 本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为 人 民 币
43,311,796.79 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 将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
截至2017年6月7 日止, 经基金管 理人以 及基金 托管人确 认,本 基金托 管 账
户银行 存款 余额 人民 币43,234,599.36 元, 应 收利息 人民 币71,349.96 元,
存出保 证金人 民币5,907.47 元。 清算起 始日2017 年6 月2日 至清算 款划 出日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2
前一日的 应收 利 息亦属 份额持有 人所有 。 以上 利息均按 实际适 用的利 率 计
算,由基 金管理 人以自 有资金垫 付并已 于清算 终止前划 入托管 账户。 基金
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审计报告》
2、《关于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组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三日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3
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签署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4
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签署页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盖 章)
授权代表(签字)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5
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签署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16
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签署页
上海 源泰 律师事 务 所(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