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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国企债A(000139)

富国国企债: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会议方式 召开 富国国有企业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 2017 年7 月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日 报》 及 本公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 )发 布了 《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公 告》 。为 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布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 人” 或“ 本公司 ” )依 据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3】205 号文核准募集的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9 月25 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富国 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 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 有关
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的说明》 (见附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7 月12 日, 即在2017 年7 月12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 有效 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 票上加 盖本 机构公
章(如有 )或由 授权代 表在表决 票上签 字(如 无公章) ,并提 供该授 权代表的 有
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3 
 
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
附件三) 。如代 理人为 个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 有效身 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4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 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以
及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原 件 (参照 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
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 印 件等)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 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 妥的授 权委托书 原件。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等,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认可为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将 填 妥 的 表 决 票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在 自
2017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 17 :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
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富
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 快递送 达的, 以基金管 理人签 收时间 为准;以 邮寄挂 号信方 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 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 (即2017 年8 月11 日) 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规定 截
止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字 迹模糊不 清、无 法辨认 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 截
止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5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2、《关于 富国 国有企 业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降低管 理费率 和 托管 费率 有
关事项的议案 》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7年7月12日。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6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6 楼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傅匀 联系 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电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 95105686、400-888-0688(均 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三日 7 附件一: 《 关于 富国国 有企业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富国 国有企 业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讯表 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富国国 有企业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的 说明》


8 附 件一: 《 关于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降低管 理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有 关 事项 的议案 》 富 国国 有企业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降低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并相应修 订《基 金合同 》 。具体 内容详 见附件 四 《关于 富国国 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说明》。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 《 基金合同 》 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关于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说明》 相关内容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 》 进行 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七月十三 日


9 附 件二 : 富国 国有 企业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降低 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日 说明: 1、 请就 审议事项 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 栏内 画“√” ,同 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 (代 理人)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 意愿无法 判断或 相互矛 盾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3、本表 决票可 从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官方 网站下载 、从报 纸上剪 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10 附 件三 :授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17 年8 月11 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 富 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议案的 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 富国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 除非本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 此授权委 托书剪 报、复 印或按以 上格式 自制在 填写完整 并签字 盖章后 均为有 效。


11 附件四:关于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降低管理费率和 托 管 费 率 的 说明 一 、重 要提示 1、 富国 国有企 业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9 月25 日生效, 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富国 国有企业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 富国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 关于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 事项的议案 》 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事 项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且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 金合 同 》修 改内 容 1、 将 《基金合同》 “第 十 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 “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由: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12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修改为: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2、 将 《基金合同》 “第 十 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 “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由: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修改为: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13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