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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ETF(159934)

黄金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 关于核 准 易 方达 黄 金 交 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 金 及其 联 接 基金 募 集 的 批复 》 ( 证 监许 可 [2013 ]1027 号) 和2013 年 10 月 18 日《 关于 易方达 黄金 交 易 型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募集时 间 安 排的确 认 函 》 (基金 部 函 [2013 ]889 号 ) 进 行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于 2013 年11 月 29 日正式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投资于 黄 金 现货合 约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5% , 具 有 与上海 黄 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 盘 合 约相似 的 风 险收益 特 征 。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申 购 ) 、 买卖 基 金 的 意愿、 时 机 、 数量 等 投 资行为 作 出 独立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承担 基 金 投资中 出 现 的各类 风 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 基金份额 二 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 不 同申购赎回模式 下 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 的 相 关 风 险 等 特 有 风 险,以 及 第 三方机 构 服 务的风 险 、 管理风险、操作风 险 、 其他风 险 等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 运 营 状况与 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的投 资 风 险,由 投 资 者自行 负 责 。 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 等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并可在条件成熟后向投资人开放场外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 不 同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 。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 业 务办理后 : (1 ) 如 具有黄 金 账 户, 投 资 人 持有 深圳A 股 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 金 账户均 可 参 与本基 金 的 实 物 申购赎 回 。 但在提 交 实 物申购 赎 回 申请前 , 投 资人需 完 成 账户备 案 ; (2 ) 投 资 人如 仅 持 有 深圳 A 股账户 , 除 可 参与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二 级市场 交 易 外, 还 可 参与本 基金场 内 份 额的现金申 购赎回 ; (3 ) 仅 持 有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 金账户 的 投 资人 不 能 参 与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 只能 参 与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二级 市 场 交易 ;


(4 ) 黄 金 现货 实 盘 合约申 购 或 赎回 时 , 单 一账户 每 笔 申购 或赎回 份额需 为 最 小申赎 单 位 的 整 数倍, 最 高 不得超 过 999,999,999 份 。 敬 请投资人 详细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 说明。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 金 份 额 的 证券变 更 登 记方式 以 及 申购赎 回 所 涉及 申 购 、 赎回对 价 的 交收方 式 已 经认可 。 在 目 前 结算规 则 下, 投资 者 交 易、 申 购 、 赎 回黄 金 ETF , 应当 遵 守 下列规 定 , 具 体以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 构 及上海 黄 金 交易所 等 服 务机构 的 规 则为准 : (1 ) 投 资人 T 日买 入 的场内 份 额 ,T 日可 以 卖 出; (2 )投资人T 日 买入 的 场内 份 额 ,T+1 日 可 以 赎回。 如 果 对应的 结 算 参与人 当 日 日终 资 金 不 足,T+1 日 不得 以黄 金 现 货实盘 合 约 为对价 赎 回 ; (3 )T 日以实 物 申购 方式 申 购 的场内 份 额 ,T 日可以赎回 或卖出; 投资人 T 日 以实物 赎回方 式赎回 场 内 份额 后 ,T 日可 卖出 赎 回 的 黄金 现 货 实盘合 约 ; 投资人 T 日 以 现金 申购方 式 申 购 的场内 份 额 ,T+1 日 可 卖 出和赎 回 。 (4 ) 对 于 以现 金 赎 回方式 赎 回 的场内 份 额 , 由于 登 记 结算机 构 对 场内份 额 的 现金替 代 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 , 被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被记减 , 但 此时投 资 人 尚未收 到 赎 回款。 (5 ) 未来, 如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 登记 结 算 机构及 上 海 黄金交 易 所 等 服务 机 构 就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及销 售 机 构,请 投 资 人 关注 基 金 管理人 及 相 关服务 机 构 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 法 直接 取得实 物 黄 金。 基 金 不 同于银 行 储 蓄与债 券 , 基 金投资 人 有 可能获 得 较 高的收 益 , 也 有可能 损 失 本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 并 不预示 其 未 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29 日 , 有关 财 务 数据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净 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本 报告中 财 务 数据未 经 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易方达 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 本基金联 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当前联接基金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易方 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 、法律法 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8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发售代 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 回 办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 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基金销 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8 、非直销 销售 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 购赎回 代理机构 29 、登记结 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登记结 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 ) 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 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办理 31 、场内份 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 额 32 、场外份 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33 、黄金账 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34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6 、基金募 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日、天 :指公历日 39 、月:指 公历月 40 、工作日 、交易日:指 上海黄金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 交易日 41 、T 日:指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数 4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向基金 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 、申购赎 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 价: 指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投资者申购场外份额时,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1 、赎回对 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 投资 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 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 52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指投资者申购、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购、赎回 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现金差 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之差。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千克为单位,公布不同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 54 、预估现 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5 55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56 、基金份 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行为 57 、元:指 人民币元 58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59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黄金现货合约、 其他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 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5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本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 ( 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 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 境 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 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 任 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 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 域 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广 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 行 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 管 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 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 长 ;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 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 东 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部长。 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 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 副 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 拓 8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 )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 集 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广 永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 司 董 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 融 部 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MBA) ,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 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 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 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 裁 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董 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就 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 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9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 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 计 师 ; 美 国 道 富 银 行 波 士 顿 及 亚 洲 总 部 大 中 华 地 区 高 级 副 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 同 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 际 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 、基金经理 FAN BING( 范冰) 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 团 Middle Office 中台交 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 分析员、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风险控制 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标普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标普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标普信息科技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纳斯达克 100 指数 10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6 月27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伟斌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 3 、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投 资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 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 、证券交 易负责人员(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 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标普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易方达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1 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2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 )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 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13 (2 ) 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 实现公 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 保护公 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 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 控 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济 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 业 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 和 时 14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 不 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 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 ,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 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 立 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 、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 计 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 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15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17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8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内恢复业务。


19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20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赎回 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4)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 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2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6)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州证 券


23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1)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24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2)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5)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25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6)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7)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9)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26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1)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2)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27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3)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7)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中信证 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29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31)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2 、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3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 二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1 、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 、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免长 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联系人: 黎明


31 ( 四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的 审 计 机 构 为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32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3]1027 号)募 集。 本基金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2 日止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 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3 七、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八、基 金份额 折算与 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已以 2013 年12 月11 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进行折算, 折算结果详见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 基金 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收盘价)的 1/100 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 基金 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5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一 ) 基 金份 额 上 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自 2013 年12 月 16 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4)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三 ) 暂 停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 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基金合同》中载明 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 ( 四 ) 终 止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布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 五 )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的 计 算 与公 告


36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 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计算结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 )/100 。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37 十、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场 内份 额 的 实物 申购、赎回 1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赎回业 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 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 、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赎回 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 。 目前,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开 放 日 的 9:30-11:30 和13:30-15 :00,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上海黄 金交易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 赎回开始 日期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2 月16 日开始办 理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的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采 用 份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包 括 黄 金 现 货 实 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 额的 实物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场 内 份 额 的 实物 申 购 、 赎 回 应 遵 守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及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投资人 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场内份额时,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也 可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申购,或者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申购; 投资人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Au99.95 现货实 盘合约、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支付赎回对价。其中,两种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对应不同的现金差额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金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的 38 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 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 , 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申购 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 或赎回, 必须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通过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进行 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 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 投 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本基金实物申购、 赎回 方式下账户备案的 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办理 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 。 (2)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以及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开放时间向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出 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 应提 供符合要求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申请失败;投资 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 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实物 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 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 其办理场内份额实物 申购、赎回的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深 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 投资人 T 日 通过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交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 须根 据申 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及预估现金差额。 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受 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 所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 于 T 日收盘 后 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 T 日赎 回申请受理后,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 的结果,进行基 39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与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在T+1 日进行现金 差额 的交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 赎回 方式 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 ,按照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定 的方式,按时、 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 投资人 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 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场内份额实物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进行调整。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 赎回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 需按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 的整数倍 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赎回方式下,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 整。 目前, 本 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赎回 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为 30 万份, 投资人提出 申购申请前需按 3000 克 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 Au99.95 或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或 Au99.95 和Au99.99 两种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 对 以实物申购、 赎回 方式申购、 赎回 的 场内份额设定申购 份额上限和赎回 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实物申购总规模或实物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投资 人需求等因素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场内份额实物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 、申购和赎 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 在 场 内 份 额 的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资人申购场内 份 额 时 应 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 赎回场内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 (2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申购赎 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 申购、 赎回 开放时 40 间前公告。 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 理人将就实物申购、 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为免生歧义,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 金申购赎回清单 (4 ) 在 场 内 份 额 的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下 ,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时 , 申 购 赎 回办理机构不收取佣金;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 (5 ) 与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相 关 的 过 户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按 上 海 黄 金 交 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7 、实物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实物申购 赎回清单内容 可 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T -1 日 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 现金差额(元/ 千克)、 T 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 千克)、 T -1 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上限、赎回上限、 申购赎回标志等。 (2)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T -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T -1 日收盘价 ×1000 克) ÷T -1 日 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 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T -1 日 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 T -1 日收盘价 ×1000 克) ÷T -1 日 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 ,本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T -1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3.1982 元人民币,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959,460 元,最小申 购 、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 3 千 克,Au99.99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收盘价分别为 320.02 元/ 克 、320.23 元/ 克。


41 则, T 日每千克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 (T -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1000 克)÷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重量 =(959,460 -3 ×320.02 ×1000 ) ÷3 =(959,460 -960,060 ) ÷3 =-20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为-200.00 元。 T 日每千克Au99.95 现货 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 (T -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Au99.95 现货 实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1000 克)÷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重量 =(959,460 -3 ×320.23 ×1000 )÷3 =(959,460 -960,690)÷3 =-41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 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为-410.00 元。 (3)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投资人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 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T 日现 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 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 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T 日收 盘价× 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Au99.95 现货 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 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 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 T 日收 盘价× 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 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 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 黄金现货重量 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 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 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 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 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若现金差额为负数, 42 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 黄金现货 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 本基金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为 30 万份。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为 3.1963 元 人民币,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958,890 元, 最小申购、 赎 回 单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重量为 3 千克,Au99.99 、Au99.95 现货实 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 319.83 元/ 克、319.87 元/ 克。 则,T 日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 (T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 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 价×1000 克 )÷T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958,890 -3 ×319.83 ×1000 )÷3 =(958,890 -959,490)÷3 =-20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为-200.00 元。 T 日每千克Au99.95 现货 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 (T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重 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 价×1000)÷T 日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金现货 重量 =(958,890 -3 ×319.87 ×1000 )÷3 =(958,890 -959,610)÷3 =-24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为-240.00 元 。 (4)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在实物 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05-26 基金名称 黄金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159934 申购赎回方式 合约申赎 2017-05-25 日信息内容


43 Au99.95 现金 差额( 单位: 元/kg) -1546.09 Au99.99 现金 差额( 单位: 元/kg) -1506.0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834731.73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元) 2.7824 2017-05-26 日信息内容 Au99.95 预估 现金( 单位: 元/kg) -1546.09 Au99.99 预估 现金( 单位: 元/kg) -1506.09 申购上限(单位: 份) 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 份) 90000000 是否发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300,000 红利金额(单位: 元) 0.0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接受 Au99.95 的申购 、赎回 是


是否接受 AU99.99 的申购 、赎回 是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 合约 和/ 或 Au99.95 合约 3000 注:此表仅为 示例。 (5 )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 赎回方式下,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 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 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 ,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 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二) 场 内份 额 的 现 金申 购 、 赎 回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 , 无需进行账户备案, 但 目前只有无法 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44 1 、申购、赎 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和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业 务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名单 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 、申购、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为上海黄金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上海黄 金交易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2 月16 日开始办 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赎 回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的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采 取 份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 方式下,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 额的 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场 内 份 额 的 现金 申 购 、 赎 回 应 遵 守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5 ) 本 基 金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的 数 额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金 场 内 份 额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及 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 ,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 (7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 不 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申购、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以及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45 开放时间向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 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 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 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 差额, 则场内份额现金 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现金 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 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 场内份额现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或以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2)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下, 申购、 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 赎回 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 结算机构于 T 日日终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于 T+3 日内办理办 理现 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下,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 算 机构于 T 日 日终 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于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 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 需按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提 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下,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 整。目前,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 对 以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申购、 赎回的 场内份额 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 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购总规模或 现金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 投资 46 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场内份额现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 、申购和赎 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 场 内 份 额 的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购场内 份 额 时 应 交 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2 ) 场 内 份 额 的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的 数 额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单和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申购赎 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申购、 赎回开放时 间前公告。 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 理人将就实物申购、 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为免生歧义,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 金申购赎回清单。 (5 ) 投资 人 参 与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可 按 照 不 超 过 0.5% 的标 准收取佣金。 7 、现金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内容 可包括 :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组合证券内各黄 金合约数据、 现金替代 、 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 T -1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当日申购上限 、 当日赎回上限 及其他内容。 (2)


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 ”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 “申赎现金 ”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 券的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 (3) 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申购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 合约名称、合约代 码及数量。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 仅包括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4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 及其构成 ,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的替 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 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 代 替申购投资人 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 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若 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 金额(扣除相关费用) , 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则以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48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 -1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其中,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 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 中的“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 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 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 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T 日 投资人以现金 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 基金场内份 额时,需按 基金管理人 T +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 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 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 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7)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05-26 基金名称 黄金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159934 拟合指数代码 Au9999 申购赎回方式 现金申赎 2017-05-25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4518.27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834731.73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元) 2.7824


49 2017-05-26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单位: 元) -4518.2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300,000


红利金额(单位: 元) 0.00


是否发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是


最大现金替代比例 100%


当日申购上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当日赎回上限( 单位: 份) 9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成份证 券数 ( 克) 现金替 代标志 溢价比 例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 代金额 证券代码 源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923,175.00 0.00 深圳市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8 ) 在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下,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 场内 份额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 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三) 场 外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未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 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 50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格以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有关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制定并公告。 ( 四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时 间 内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或 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办 理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 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市 前 因 异 常 情 况 未 能 公 布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或 在 开 市 后 发 现 申 购 赎 回 清 单编制错误; 7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9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些 申 购 将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笔 转入申请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10 、 如果一 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 、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9 、10 项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五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 51 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 一种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赎回;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时 间 内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或 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办 理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 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场 外 份 额 的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付出现困难 ; 8 、 如 果 一 笔 新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当 日 赎 回 份 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市 前 因 异 常 情 况 未 能 公 布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或 在 开 市 后 发 现 申 购 赎 回 清 单编制错误 ; 10 、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第 8 项 除外) ,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与 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其中, 投资人通过认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 购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 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 、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并可场内交易。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52 ( 七 ) 基 金的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定 办理本基金场外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用或成本 ,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八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 冻 结 及解 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九 )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 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 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 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 场外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 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 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 3 、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 、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 执行前予以公告。 5 、 未来, 在相关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开 放现金申购、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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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黄金现货合约 (包括现货实盘 合约、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 远期合约、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 互换协议等衍生品)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于 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为紧密 追踪业绩比较 基准的表现,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也可适 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 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 取得租赁收入,并 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 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 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 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 赁利率等 。 基金管理人还 将关注国内其他 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期货、 期权及互换协议) ,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 其预期 风险及收益的 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 ( 四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 收盘价。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 流动 性发生重大改变 ,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 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 黄金基 准价格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5 ( 五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收盘价表现, 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六 ) 投 资决 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 、决策程序 (1 )基金经 理 按照公司制度提交资产配置计划,经审议后实施 ; (2 ) 监察部 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3 ) 投资风险管理部 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 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 理 持续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 七 ) 投 资禁 止 行 为 与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 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 投资于 黄金现货合约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56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5 ) 本基金 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因黄金 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应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八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黄金 现 货 合 约 持有人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黄金现货合约 持有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 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57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1,903,065,174.40 98.52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312,166.72 1.26 7 其他资产 4,205,891.79 0.22 8 合计 1,931,583,232.9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Au99.99 AU9999 6,850,240 1,903,065,174 .40 99.30


58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1,176.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04,714.8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05,891.79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9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29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55% 0.72% -3.33% 0.88% -0.22% -0.1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3% 0.86% 1.75% 0.87% -0.22% -0.01%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53% 0.86% -7.37% 0.87% -0.16% -0.0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18% 0.92% 18.42% 0.93% -0.24% -0.01%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02% 0.88% 7.89% 0.89% -0.87% -0.01%


60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2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63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4 (2 )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1 、本 基金场 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0.5% 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 4 、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5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6 、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数额 的 确 定 原则 1 、在收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累计报酬率 。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 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 1 的差乘 以 100% = i i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剔 除 上 市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市 后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的 折 算 比 例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注: (1 ) i ? 为连乘符号; (2 )当基金 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 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 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收 盘价之比减去 1 的差乘 以 100% 。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超额收益率超过 0.5% 时 , 基金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益分配。 2 、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 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截至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 超额收益= (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 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 值 3 、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 66 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 。 ( 三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五 ) 场 外份 额 收 益 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67 十 六 、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金 运 作 相 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 结算、 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 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 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


(7 )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上 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 )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 账户开户费用 、黄金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68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等因素,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1 )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 与 基金 销 售 相 关的 费 率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 机构不收取佣金;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 的标准收取佣金。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 三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9 十 七 、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 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0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 规关 于 信 息 披露 的 披 露 方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方 式 等 规 定发 生 变 化 时, 从 其 规 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71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72 8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 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 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 、基金份额 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10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方式。 11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3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 ;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27)基金 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 )本基 金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9)本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4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75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1 、黄金 市场 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多种 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 的波动,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 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 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 包括黄金生产、 加工 商库存的变动 或对冲行为、 各国 央行购买和出售 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 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 因素; (2 )投资者 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 )主要经 济体的利率水平 及汇率水平的变动 ; (4 )各国央 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 )全球或 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 2 、基金跟踪 偏离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 的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与 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差异 ,即跟踪 偏离风险。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 主要因素可能包括: (1 ) 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 交易、结算、 仓储以及在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 证券交易 费用。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长期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 (2 )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 本基金接受投资人以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提出的申购申请 ;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可支付 Au99.95 或Au99.99 现 货实盘合约作为赎回对价。 即,本 基金投资组合可能由 Au99.95 和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等共同构成, 与业绩比较基准存在 一定差异。即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 异可能导致 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 的偏离; (3 ) 若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 投资人以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 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 投资或变现需求, 即本基金可能代理 投资人买卖黄金现货合约 ,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 3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二级市场的实时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尽管投 资人可通过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缩小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对基金份额净 76 值的折溢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仍可能存在折溢价风险。 4 、参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 ) 决策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 每个交易日实 时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 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实 时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第三方机构在计算 IOPV 时也可 能 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 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 5 、本基金交 易时间与 境内外黄金 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 并不完全 一致,投资人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 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 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 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 6 、业绩比较 基准 变更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如 果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Au99.99 现 货 实 盘 合 约 终 止 交 易 或 者 Au99.99 现 货实盘合约 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 ,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 投资人认同度更高的 黄金基准价格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如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失败的风险 (1 ) 如投资 人在提交实物认购 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 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则实物认购申请失败。 (2 ) 如投资 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出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 时未完成账户备案, 或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或未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 额,则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申请失败。 (3 ) 如投资 人 提出场内份额现金申购 申请时, 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 现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4 ) 本基金还可能在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份额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中就以 实物申购 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和以 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分别设定申购份额上限 。 对于以实物申购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申购 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77 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 申购 份额超过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 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 (5 ) 如果投 资人或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 可能失败 。 9 、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风险 (1 ) 如果投资 人在提交实物赎回 场内份额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 , 则实物赎回场内份 额的申请失败。 (2 ) 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出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时 所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 场内份额实物赎 回申请失败 ; 如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赎回 场内份额的申请时 所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 不足,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 (3 ) 如投资 人提出场内份额 现金赎回 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 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 ) 本基金还可能在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中就以 实物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分别 设定赎回份额上限 。 对于以实物赎回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 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 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 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 (5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 ) 在当前的交易规则下, 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 T+1 日可赎回。 但是, 如果对 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则 T+1 日 可能出现投资人赎回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失败 的情形。 10 、不同申 购赎回模式 下交易 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遵循不同的登记结算 规则,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及办理条件 或有差异。 (1 ) 申购、 赎回业务 办理条件不同: 就目前而言, 仅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 账户的投资人方可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


78 (2 ) 申购、 赎回业务 办理程序不同: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不 需要进行 账户备案,而投资人首次参与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前 ,需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账户备案。 (3 ) 申购、 赎回 交易规则不同: 以实物申购、 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申购、 赎回的 场内份额 有着不同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 其交易和结算规则也有较大差异 。 11 、基金份 额交易规则调整 的 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 或上市 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 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 务规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适时 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交易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 交易规则的调整 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 与投资人的交易习惯 或有 一定差异。 12 、本基金 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场外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 、场内份额之间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前,场 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13 、创新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涉及到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两个市场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申购赎回 办理机构、登记结算和清算方式、业务规则、投资品种等 产品细节与传统的 ETF 有较大差 异,基金管理人和各市场参与主体涉及相关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 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 二 ) 其 他风 险 1 、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 暂停或 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 ) 上海黄 金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 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79 3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 4 、不可抗力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申购 赎回办理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80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81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82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现货合约 租借等业务;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规则; (17)委托 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 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83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84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将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85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6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包括场内份额 和场外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 (即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 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 11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终止基 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全部 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 率、调低本基金 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上海黄金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等 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 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 8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10 )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 11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89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有权决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方式、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90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的 有关证明文件 、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91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2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五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94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六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5 ( 七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6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97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 括现货实盘合约、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 、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 远期合约、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 互换协议等衍生品)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98 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 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99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100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101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 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市值)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到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至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黄金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102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和黄金现货合约退还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余额。 4 、基金证券 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交易编码和开立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用于黄金现货合约 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时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和交收数据办理本基金因申 购、赎回产生的现金差额的结算。 6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103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8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104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上 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④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105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如有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 、估值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 机构、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106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 估值错 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107 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108 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 (4 )法律法 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登记结算机 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 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109 (2 ) 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6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0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111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 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 资 过 程 中 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 客服 热线: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2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都证券为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7/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7/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为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7/3/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3/10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3/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4/19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113 二十五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4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