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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信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首次更 新)
基金 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交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七 月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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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信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6 年9 月2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可
[2016]2239号文 注册 募集 。基 金 合同 于2016 年11 月30 日生 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5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 表 现
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内容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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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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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久 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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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有如 下含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 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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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 资
试点 办 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运用 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 金进 行 境内
证券 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0 、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8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1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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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指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登 记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5 、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49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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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52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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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41 层
3.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 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 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 天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 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 费 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长城 品牌 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 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久兆中小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医 疗保 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盈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稳 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长城 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祥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新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鼎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 城转 型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等 四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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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 单 位 占总 股 本比 例
长城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47.059%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 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 介 绍
(1 ) 董事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硕 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 职 于
北京 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 发公 司 、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 市有 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 起历 任 君安 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 裁 助理
兼资 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 华
富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 金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中 国银 行 江西 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 责
人, 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 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 证 券有 限
公司 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基 金部 负责 人 、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范小 新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长 城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委 书记 。 曾 任重 庆市 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 长 , 西 南技 术进 出口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 美国 公司 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 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 任 , 华 能
资本 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 部 副经 理。
杨玉 成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 海 财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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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财 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 上 海申 能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 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
姬宏 俊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现任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 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 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 省
分行 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 良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现任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 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 起历 任海 南 省证 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 世 纪投
资有 限 公司 副总 裁 、 昆 仑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 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 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 海 财产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 经理
及总 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 洲先 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 退休 。中 国《 证 券法 》 、 《信 托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三部 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 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 理 局工
作,1983 年 调任 全 国人 大 财经 委员 会, 历 任办 公室 财金 组组 长、 办 公室 副主 任、 经济 法
室副 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 视 员。
万建 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非执 行 董事 , 上 海市 互联 网金 融 行
业协 会 会长 , 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 通 联支 付网 络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 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 长兼 上 海分 行行 长( 期间
兼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国 通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 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 书记 、 总 裁, 上 海国 际 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 长 、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徐英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学 士。 现已 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 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 讲 师, 海南
汇通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党委 书 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 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学 士。 现任 深 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常 务副 会 长兼
秘书 长 、 深圳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 会 长兼 秘书 长 。 曾 任 江西 省 社会 科学 院经 济研 究所 发 展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体改 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 长, 深圳 市证 券 管理 办公 室公 司审 查处 处 长,
招银 证 券公 司副 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 信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会 计师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执 业) 。 现任 长 城证 券股 份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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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 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 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计 财 综合 部经 理 , 大 鹏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资金 结算 部 副总 经理 ,第 一创 业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 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 炜 先生 , 监 事, 高级 会计 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风 险
控制 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燕 兴 天津 公司 、 天津 开发 区总 公 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公 司 ,
2003 年 1 月 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 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 部 副总
经理 、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 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 先 生, 监事 , 硕士 。 现任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 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 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自1998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 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 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 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 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黄魁 粉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现任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 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 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 心 工作 。
袁江 天 先生 , 监 事, 博 士。 现任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综
合管 理 部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广 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 理部 、 国 海 (广 西)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营 业部 、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信 托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 站 。
王燕 女 士,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 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 工 作,
2010 年8 月 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 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 女 士,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
熊科 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彭洪 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运行 保 障部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 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就职 于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 深圳 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 经 理,
公司 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 业 务主
管、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 门 总经 理 、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 运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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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 障 部总 经理 。
桑煜 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 发 部总 经理 、 广 州管 理部 总 经理 , 学 士。 曾 任 职于 中 国
建设 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 进 入长 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 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 、 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 场开 发
部总 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 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 深圳 和君 创
业有 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001 年10 月 进入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基 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长 城中 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长 城久 富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 经 理,
期间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 春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 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 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华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筹 备组 ) 。2003 年进 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上海 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车君 女 士, 督察 长、 监 察 稽核 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审 理执 行处 、稽 查
一处 、 机 构监 管二 处 、 党 办等 部 门工 作 , 历 任副 主 任科 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 等 职务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 正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具有13 年 债券 投资 管理 经 历。 曾就 职于 安徽 安凯 汽 车股 份
有限 公 司、 广发 银行 总行 资金 部 、招 商银 行总 行资 金交 易 部。2009 年 11 月 进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任 债券 研究 员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长 城稳 健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委员 。 自2011 年4 月12 日 起担 任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8 月 至今 任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3 年9 月 至 今任 “ 长城 增
强收 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1 月 至今 任 “长 城稳 固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11 月 至 今任 “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5 月20 日 起任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 起任 “长 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7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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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 日起 任 “长 城新 视野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经理 , 自2016 年11 月4 日 起担 任 “长
城久 盛 安稳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11 月30 日起 担
任“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经理 。
3. 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熊科 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杨建 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 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
研究 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钟光 正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 应 当 遵守 审 慎经 营规 则 , 制 定 科学 合 理的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管 理 制
度, 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
5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6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7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9 、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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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6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7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8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9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件 ;
20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
22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24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 担 责任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6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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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
法行 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 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 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 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 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 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 运 行、 控
制严 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 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 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 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 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 体 目标 是:
(1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 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 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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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 监 督机 制;
(3 ) 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 定 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展 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 施 ,
维护 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 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 按 照合 法、 合规 、稳 健的 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 针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 在
建立 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 循 以下 原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 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 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
内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 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 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
威性 ,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 高 度
的权 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 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 外, 公
司任 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 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 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 善;
(6 )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 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 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 上 和
制度 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 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 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 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 和 措施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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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 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 查 机
制。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 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 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 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 有 效
的多 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 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 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 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监督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检查 ,协 助董 事会 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 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 究 、分 析和 评估 ,并 提出 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保 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 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 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
②审 查 、评 价公 司基 金投 资管 理 制度 、市 场营 销管 理制 度 、风 险管 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 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 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 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 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 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 改 进意 见 。
⑥评 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 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检查 和 评价 公司 各项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作 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 见 。
⑦检 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 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 部 审计 机 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 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 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作 为风 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 行 机构 ,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 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 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 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 层 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 防
和控 制 。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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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性
的目 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 责为 :
①研 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 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 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 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 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 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 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 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 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授 权;
⑤对 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 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 是 :
①根 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 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 范 和
事后 审 查方 案;
②就 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 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 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 宜 ;
④对 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 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 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 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 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 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 风 险
控制 措 施, 达到 :
①一 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 重 要空 白 支票 、
业务 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 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 机 制 ;
②相 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 凭
据顺 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 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 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 风 险控 制
在最 小 范围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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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公司 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 通 银行 )
公司 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 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 编 码:200120
注册 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 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 人 :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 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是中 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是 近代 中 国的 发钞 行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组 建后 的交 通 银行 正 式对 外营 业 , 成 为 中国 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 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2005 年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7 年5 月 在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 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 交 通
银行 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3 位 ,较 上 年上 升4 位; 根据2016 年 美 国《 财富 》 杂志 发布 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53 位, 较 上年 上 升37 位。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 币87337.11 亿 元。 2017 年 一 季度 ,
交通 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 属 于母 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193.23 亿 元。
交通 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 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 中心 ” )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 基金 、
证券 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 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 高
级专 业 技 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 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 德 素质 过
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 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 。
牛先 生2013 年10 月 至今 任本 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 本
行董 事 长 、 执 行董 事 、 行 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 执行 董 事 、 行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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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 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 学 位,1997 年 毕 业于 哈尔 滨 工业
大学 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 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 享受 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 贴 。
彭纯 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 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2013 年10 月 起 任本 行行 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执 行
董事 、 总 经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 任 本行 执 行董 事 、 副行 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 本行 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本 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 长, 南
宁分 行 行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 彭 先 生1986 年 于中 国 人民 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 学位 。
袁庆 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本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2007 年12 月 , 历任 本行 乌 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 科长 、 科 长、 处 长助 理、 副 处长 ,
会计 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 学位 ,
2005 年 于 新疆 财经 学院 获 硕士 学 位。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 交通 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288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 还 托
管了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 管理 计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 、信 托
计划 、 私 募投 资基 金、 保 险 资金 、 全 国社 保基 金、 养 老 保障 管 理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金 、QFII
证券 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 资产 、QD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和QDLP 资 金 等产 品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一 )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 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托 管 中心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 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 估、 监控 ,
有效 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管 控,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二 )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 制定 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 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始 终。
2 、 全面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建立 各 二级 部自 我监 控和 风险 合 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控 制 机
制, 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 个经 营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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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 机制 。
3 、 独立 性原 则 : 托 管中 心 独立 负 责受 托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保 证基 金资 产与 交 通银 行 的
自有 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4 、 制 衡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贯彻 适 当授 权、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 保
各二 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 中的 盲
点。
5 、 有效 性原 则 : 托 管中 心 在岗 位 、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 险合 规 部三 级内 控管 理模 式的 基 础
上, 形成 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 制决 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 制流 程 、
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 执 行。
6 、 效益 性原 则 : 托 管中 心 内部 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 业 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 节的 风 险
控制 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 目 标 。
(三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 制 定
了一 整 套严 密、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的 规范 、
安全 、 高效 ,包 括《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业务 风
险管 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信 息
披露 制 度》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 则》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 不断 加
以完 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
托管 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中 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 全 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 国际 标
准的 内 部控 制评 审。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序
交通 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交通 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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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行为 ,应 当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予 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 时纠 正
的, 交 通银 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交通 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须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六 、其 他事 项
最近 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 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到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高 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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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 销 中心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1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0-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黄 念英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 代销 机构
(1 ) 上海 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 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高 莉莉
联系 电 话:020-87599121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公司 网 站:www.1234567.com.cn
(2 )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联系 人 :张 宏革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9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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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bankcomm.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 时 公告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张 真珍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 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 人 :李 雅婷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 计师
会计 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住所 (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 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 人 :李 妍明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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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证监 许可[2016]2239 号 文核 准 ,
由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1 月 24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 , 共募 集
200,342,081.11 份 基金 份 额, 募 集户 数 为347 户。
二、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11 月30 日 正 式生 效 。
三、 基 金的 类型 和 运 作方 式
基金 的 类型 :债券 型
基金 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发 售对 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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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 始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 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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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业
务时 ,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 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2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 ;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如
遇交 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 非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可 相应 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 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 及
申购 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 权利 。
基金 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 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 ,投 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
金时 ,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低 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 金额 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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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 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应 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 制;
3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 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进 行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 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 的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 他
投资 者 。
(2 )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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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 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 围。
本基金 申 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 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 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以 上( 含 )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介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上 的申 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0.8% , 若申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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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当天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 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如 下: 净申 购金 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 份 额=99,206.35/1.0500 =94,482.24 份
即投 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94,482.24 份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例: 假 定 T 日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投资者
赎回 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 则:
赎回 总 额=10,000 ×1.1000 =11,000 元
赎回 费 用=11,000 ×0.1% =11 元
赎回 金 额=11,000 -11 =10 ,989 元
即投 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赎回 金 额 10,989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T 日 收市 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误 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有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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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异 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
基金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事
先选 择 撤销 的, 未受 理部 分的 赎 回份 额将 自动 延迟 至下 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个下 开 放的 价格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并 公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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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十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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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 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 费用 详
情请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利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新兴 产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改 革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久惠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久 稳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转型 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换 业 务。
十 三 、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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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过 户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过 户( 可补 充 其他 情 况)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
费。
十 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 费。
十 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 期 定额 投资 ” 是指 投资 者可 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 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 机构 以及 交通 银行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投
资者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详 情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十 七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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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长 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 国
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公 司债 、企 业债 和 可转 换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
短期 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股 票( 包括 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资 产 支持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组合 资产 中债 券资 产所 占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如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比 例。
三、 投 资策 略
1 、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 的分 析方 法, 综合 分析 宏 观经 济周 期与 形势 、货 币 政策 、
财政 政 策、 利率 走势 、资 金供 求 、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 等因 素, 分析 比较 债券 市 场、 债
券品 种 、股 票市 场、 及现 金类 资 产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在 基 准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动 态调 整
各大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控制 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2 、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在进 行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时, 主 要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 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债 券市 场券 种 供求 关系 及资 金供 求关 系 ,主 动判 断市 场利 率变 化 趋势 ,
确定 和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平 均久 期及 债券 资产 配 置。 本基 金将 在科 学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及 券种 配置 、完 整的 信用 评 价系 统和 严格 的投 资风 险 管理 基础 上获 取基 准收 益 ,同 时
争取 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超 额收 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 长期 增值 。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部 分
的超 额 收益 主要 通过 以下 几种 策 略实 现: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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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 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 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 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 标 平
均久 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 金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经 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 分 析金 融
市场 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 而判 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括 GDP 、 CPI 、 PPI 、
固定 资 产投 资、 工业 增加 值、 进 出口 贸易 ;货 币金 融指 标 包括 货币 供应 量、 新增 贷 款、 新
增存 款 、超 额准 备金 率。 宏观 经 济指 标和 货币 金融 指标 将 用于 估计 央行 货币 政策 , 以考 察
央行 调 整利 率、 存款 准备 金率 , 进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和窗 口 指导 等操 作对 市场 利率 的 影响 程
度。 当 预测 利率 和收 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 立较 短平 均久 期 组合 或缩 短现 有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组合 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 和 收益 率水 平下 降时 ,建 立 较长 平均 久期 组合 或增 加 现有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本基 金将 在对 市场 利率 变 动进 行充 分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 择
建立 和 调整 最优 久期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组合 。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 金 将在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特 点 ,
以及 收 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 预 期变 化, 遵循 风险 调整 后 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 建立 最
优化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 如子 弹 组合 、哑 铃组 合或 阶梯 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利率 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是债 券市 场 构成 的两 个方 面, 在对 利 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的资 产 配
置上 , 本基 金将 综合 对宏 观 周期 、 利率 市场 、 行 业基 本 面和 企 业基 本面 等方 面的 分析 结 果,
考察 信 用产 品相 对利 率产 品的 信 用溢 酬, 结合 市场 情绪 , 动态 调整 信用 产品 的配 置 比例 ,
获取 超 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具体 在个 券选 择方 面, 本 基金 将在 信用 风险 管理 基 础上 重
点关 注 :预 期信 用评 级上 升的 个 券、 具有 某些 特殊 优势 条 款的 个券 、估 值合 理的 个 券、 信
用利 差 充分 反映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 风险 溢价 要求 的个 券、 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率与 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 比较 具有 相对 优势 的个 券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 本面 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 经信 用
风险 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 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 券以 及
具有 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
(4) 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 的 交易 机会 在市 场低 效或 失 效状 况下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市
场实 际 情况 ,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 及优 化策 略对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与 调整 ,
捕捉 交 易机 会,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
1) 新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 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 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 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 可 能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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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超 额收 益。
2) 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 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 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 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 偏 离
均衡 范 围, 将会 出现 短期 交易 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 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
3) 套利 策略
套利 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 期 限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是 指 利用 同一 只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工具 在 不同 市场 (主 要是 银行 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的 交 易价 差进 行套 利, 从而 提 高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组合 的投 资收 益。 跨 期限 套利 是指 当短 期回 购 利率 低于 长期 回购 利率 时 ,可 通
过短 期 融资 、长 期融 券实 现跨 期 限套 利。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当正 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 可转 换债 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 债性 或者 股 债混 合的 特 性 。
本基 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 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 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 绪 、期 权
价值 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 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 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 慎 进行 可
转换 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 益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根据 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行 业的 发 展状 况, 优先 投资 于选 择 盈利 能力 稳定 、经 济周 期 波
动性 较 弱行 业中 的企 业, 并根 据 行业 特征 、所 处阶 段等 因 素对 于不 同行 业进 行排 序 ;
研究 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状 况、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业 政策 、 盈利 能力 、治 理结 构、 特 殊
事件 风 险等 基本 面信 息, 综合 评 价公 司的 长期 竞争 能力 和 运作 风险 ;
运用 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券 发行 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状 况 等
方面 进 行综 合评 价, 合理 评估 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利用 债 券和 可获 取的 信贷 历史 数 据、 市场 价格 以及 资产 质 量等 信息 ,估 算私 募债 券 发
行人 的 违约 率, 根据 债券 相关 条 款和 可类 比实 际投 资的 回 收情 况, 估算 该债 券的 违 约损 失
率;
债券 评 级的 具体 要求 债券 主体 评 级 BBB+ 以上 (含 ) ,债 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同 时
考察 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 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 偿 债安 排
等;
综合 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结 果, 确 定合 理的 信用 利差 水平 , 利用 市场 的相 对失 衡, 选 择
溢价 偏 高、 性价 比较 优的 私募 债 品种 进行 投资 。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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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 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7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 险 ,
并根 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 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 现 金流 过
程, 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 在价 值。
(8) 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
本基 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 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 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 管 理
结果 ,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 比例 ,追 求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超
额收 益 。
3 、 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将 重 点投 资于 具备 内生 性 增长 基础 或具 备外 延式 扩 张能 力的 价值 创造 型企 业 ,
并重 点 关注 相关 个股 的安 全边 际 及绝 对收 益机 会。 在 股票 选 择方 面, 充分 发挥 “ 自下 而 上”
的主 动 选股 能力 ,结 合对 宏观 经 济状 况、 行业 成长 空间 、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 内生 性 增长 动
力的 判 断, 选择 具备 外延 式扩 张 能力 的优 势上 市公 司, 结 合财 务与 估值 分析 ,深 入 挖掘 盈
利预 期 稳步 上升 、成 长性 发生 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 市 公司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同 时
将根 据 行业 、 公司 状况 的 变化 , 基于 估值 水平 的波 动, 动 态优 化股 票投 资组 合。 在 安全 边
际方 面 ,将 加强 个股 下行 风险 的 策略 判断 ,并 对于 因市 场 阶段 性有 效性 降低 时出 现 的套 利
机会 保 持敏 感性 。
本基 金 的权 证投 资策 略主 要体 现 为深 入分 析权 证标 的证 券 基本 面, 在合 理估 值的 基 础
上,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选 择市 场 定价 合理 的权 证进 行投 资 ,具 体包 括价 值发 现策 略 、杠 杆
策略 、 波动 性溢 价策 略、 买入 保 护性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随着 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 融工 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 新 等, 本基 金将 在遵 循该 产 品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积极 寻 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更新 和丰 富投 资 标的 以
及组 合 投资 策略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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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债 券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2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15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 据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规模 的 10% , 并 且 不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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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80%+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税后 )×5% 。
业绩 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采用 “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 、 “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 和 “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 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 ” 分别 作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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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 票 、债 券和 现金 类资 产投 资 的比 较基 准, 并将 业绩 比 较基 准中 股票 指数 、债 券 指数 与
现金 类 资产 的权 重确 定为 15% 、 80% 和 5% , 基 于指 数的 权 威性 和代 表性 以及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理 念, 选用 该业 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 观 的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 征 。
如果 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 或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化 、
或有 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用 于本 基
金的 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调 整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但 应在 取得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 无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
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 、 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 定 。
(2 )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 定 。
(3 )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
2 、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究 员定 期对 宏观 经 济、 投 资策 略、 投资 品种 等提 出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 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 事件 , 及时 提
出评 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 )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维 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 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 情 况
及投 资 要点 分析 。
(3 )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 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 在 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的基
础上 拟 定资 产配 置策 略、 个 券持 仓 比例 , 对 个券 基本 面 进行 分 析, 最终 确定 重点 持 券券 种 ,
做出 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 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 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 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 阶 段
的资 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 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 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 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 责 在
固定 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 投 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 组 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 研 究员 需按 照 《 长 城 基金 管 理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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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 公 司债 券信 用评 级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 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 准 的债 券
方可 进 行投 资。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
九、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 托管 人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7 年6 月19 日复 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 本报 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 资 - -
其中 : 股票
- -
2 基金 投 资 - -
3 固定 收 益投 资
49,796,000.00 23.87
其中 : 债券
49,796,000.00 23.87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 属 投资 - -
5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000.00 62.32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635,513.94 13.73
8 其他 资 产
178,823.70 0.09
9 合计
208,610,337.6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 股 票投 资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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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 票投 资。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 票投 资。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 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 债 券 - -
2 央行 票 据 - -
3 金融 债 券 - -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 债 券 - -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 存 单 49,796,000.00 23.89
9 其他 - -
10 合计 49,796,000.00 23.89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1794264
17 大 连银
行CD044
100,000 9,960,000.00 4.78
2 111794323
17 厦 门银
行CD078
100,000 9,960,000.00 4.78
3 111794310
17 吉 林银
行CD041
100,000 9,959,000.00 4.78
4 111794359
17 天 津农
村商 业 银
行CD108
100,000 9,959,000.00 4.78
5 111794402
17 成 都银
行CD038
100,000 9,958,000.00 4.78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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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 金属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 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
不参 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 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 期 货。
10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报 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 责、 处 罚。
10.2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 中, 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
10.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100,611.11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78,212.59
5 应收 申 购款 -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823.70
10.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 况。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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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 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 本 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35% 0.03% -2.13% 0.25% 2.48% -0.22%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0.85% 0.02% 0.40% 0.10% 0.45% -0.08%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1.20% 0.02% -1.74% 0.16% 2.94% -0.14%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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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
款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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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 选 取 每日 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计 算后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 估值 ;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品 种 的 估 值 净 价 = 基 金 对 估 值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 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 计 利息 ( 算 头算 尾)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进行 估值 ,若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 按成 本估 值。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的 估值
(1 )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行 估值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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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 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 值 。
(3 )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4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6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7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 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 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9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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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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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同 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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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 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 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减小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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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 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4 % 年费 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 0.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1 %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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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 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 他
投资 者 。
2 、 特 定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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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 围。
本基金 申 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 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上 的申 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0.8%,若申
购当 天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 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如 下: 净申 购金 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 份 额=99,206.35/1.0500 =94,482.24 份
即投 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94,482.24 份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 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以 上( 含 )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例: 假 定 T 日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投资 者
赎回 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 则:
赎回 总 额=10,000 ×1.1000 =11,000 元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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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费 用=11,000 ×0.1% =11 元
赎回 金 额=11,000 -11 =10 ,989 元
即投 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赎回 金 额 10,989 元 。
(三 ) 转换 费用
1 、 基金 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二部 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 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 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 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 财 产
所有。
(1 )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 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 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 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 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 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 日转 入基 金 (本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1.050 元 , 转出 基 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对应 赎 回费 率为0 , 申购 费 补差 费 率为0.8% , 则可 得 到的 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 金 额=100,000 ×1 =100,000 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 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0.8%) =793.65 元
转入 净 金额 =100,000 -793.65 =99,206.35 元
转入 份 额=99,206.35/1.050 =94,482.23 份
基金 转 换费 =0+793.65 =793.65 元
(2 )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10 万 份基 金 份额 ,持 有满1 年, 决定 转换 为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1.150 元 ,转 出基 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 份额 及 基金 转 换费 为:
转出 金 额=100,000 ×1.150 =115,000 元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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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115,000 ×0.05% =57.5 元
转入 总 金额 =115,000 -57.5 =114,942.50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 净 金额 =114,942.50 -0 =114,942.50 元
转入 份 额=114,942.50/1 =114,942.50 份
基金 转 换费 =115,000 ×0.05% =57.5 元
2 、 对于 实 行级 差 申购 费率( 不 同申 购 金额 对 应不 同申 购费 率的 基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 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 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 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 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 视 为0 。
3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计 入转 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均按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 、 费率 优 惠活 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 本
公司 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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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 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 业务 规 则
进行 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定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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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 执 行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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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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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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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
动中 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二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 备案 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 告。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五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
者复 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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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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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八 )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信息 披露
若本 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 资政 策 、
持仓 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资 产支 持 证券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一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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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 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七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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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 险
本基 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 险。 主
要的 风 险因 素包 括:
1 、 政策 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利率 风 险
利率 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 险 。
利率 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
债券 资 产,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 再投 资 风险
债券 、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 到期 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 率 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 投资 的 收
益率 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4 、 购买 力 风险
如果 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 响
基金 资 产的 实际 收益 率。
5 、 信用 风 险
信用 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票 据发 行 主体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 况 可能 恶 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
不能 兑 付的 风险 。
6 、 公司 经 营风 险
公司 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 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业 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 新 、
新产 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
债券 价 格可 能下 跌, 其 偿 债能 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 避 免 。
7 、 经济 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 收 益
水平 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 险。
二、 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两 方面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 建 仓时 或为 实现 收益 而进 行 组
合调 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 流动 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 预期 的 价格 将股 票、 债券 或其 他 资产 买
进或 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 迫在 不 适当 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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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大 量抛 售股 票、 债 券 或其 他 资产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三、 管理 风 险
1 、 在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决策 、 技 能 等 , 会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2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 险
1 、 本基 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由于 该类 债 券采 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 易 ,
并不 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 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 这类 债 券进 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 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 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另 一
方面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债 券发 行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 营的 波动 性较 大, 且 各类 材
料不 公 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 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 基金 净
值带来 不理 影响 或损 失。
2 、 本基 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 本 基 金需 要承 担由 于市
场利 率 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以 及 如企 业债 、公 司债 等信 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 造成 的
信用 风 险;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 整 体下 跌, 将无 法完 全避 免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3 、 本基 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 股 票资 产不 高于 基金 资 产
的 20% 。 因此 , 本 基金 除 承担 利 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和债 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外 , 还 将面 临股
票市 场 下跌 的风 险。
五、 其他 风 险
1 、 因技 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 电 脑等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差 错产 生的 风险 ;
2 、 因战 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 构等
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 金运 作的 风险 ;
3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 理 商违 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
的因 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的风 险;
4 、因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主要 在 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场 外 市场 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 程
度较 场 内市 场低 ,本 基金 在投 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操 作 风险 。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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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 序 进
行。 实 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 明确 约定 ,应 当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提 前发 布提 示性 通知 ,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 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影响 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二 十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日 供 基金 持
有人 做 出选 择。
三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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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 牌或 其
他流 通 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五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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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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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应 当遵 守 审慎 经营 规则 ,制 定科 学 合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管 理
制度 ,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 资;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利 用
职务 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9 )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
(10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 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5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6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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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8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
(19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20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22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6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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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或 者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5 )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不得 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9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 施;
(12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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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7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2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或仲 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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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 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 常 机构 。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 内 容或 者提 前终 止 《 基金 合 同》 , 但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标 准
或费 率 的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发布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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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 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事 项 。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下 ,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对 《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5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二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 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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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 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 书 面
表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的方 式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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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
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3 、如 果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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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 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 代 表三 分
之一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 开。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
联系 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 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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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均 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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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 公证 员
姓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 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 更的 或法
律法 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 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 、
调整 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 式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 低 数。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 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 配利 润的10% ,若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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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 对基 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进
行调 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依据 相关 规 定进 行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 日。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四、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 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4%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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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1% 的年 费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 -9 项费 用” , 根 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金 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限制
(一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 债 、
央行 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公 司债 、企 业债 和可 转 换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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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的 股票 ) 、 权证 、资 产 支持 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组合 资产 中债 券资 产所 占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 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
(二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债 券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2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3 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卖 出;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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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15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 的金额 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规模 的10% , 并且 不得 超 过 基
金净 值 的10% ;
(1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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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 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 查。
六、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 估值 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三 )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市 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 选 取 每日 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计 算后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 估值 ;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品 种 的 估 值 净 价 = 基 金 对 估 值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 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 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进行 估值 ,若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固 定收 益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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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按成 本估 值。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的 估值
(1 )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 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 品 种, 按成
本估 值 。
(3 )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6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 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 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9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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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 构、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 的 ,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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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 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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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 方法 的第9 项 进行 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 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小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 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 进 行 。
实施 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 确 约定 , 应当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提 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 明确 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影响 以 及基 金份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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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 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 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 开放 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持有 人 做出 选
择。
(三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 有 价证 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 牌或 其 他
流通 受 限的 情形 除外 。
(五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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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 行公 告。
(八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 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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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 资 本:1.5 亿元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
其他 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 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 范 围: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 营
结汇 、 售汇 业务 。
注册 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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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 债 、
央行 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 公司 债、 企业 债 和可 转 换债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 短 期
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权证 、资 产支 持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 资 比 例应 符合 以下 规 定 :
(1 )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2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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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15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 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 规模 的10% , 并且 不 得超 过 基
金净 值 的10% ;
(1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 或 本合 同另 有 约定 的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 )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在履 行 适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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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 查。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的 名单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 作 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 函确 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 期
和不 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2 个
工作 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 人确 认 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 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 人 追偿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 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 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 存 款业
务账 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 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 书 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 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 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 和 职责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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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 强对 基金 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 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 金托 管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 其他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 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 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令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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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切 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而拒 绝执 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 期
票据 的 监督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 事会 批 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 投 资
中期 票 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2 )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 买 中
期票 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 金额 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 并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 真实、准
确、 完 整。
(3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上 述 资料 后 应认 真审 核, 并及 时反 馈 审核 结果 。
(4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5 ) 双方 应严 格依 照约 定 发送 和 执行 相关 的投 资指 令。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约 定 及时 划 付资 金, 保证 交易 的顺 利 完成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相 关规 定 ,在 基金 季报 、半 年报 、 年
报等 报 告中 公开 披露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的 相关 信息 。
8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 面:
本基 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应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本基 金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 法 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 的 规定 ,
制定 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如未 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 定或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对 基 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监督 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 其约 定 。
9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其 他
方面 进 行监 督。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 供与 本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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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 机构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 以 上名 单 发生 变 化的 , 应
及时 予 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 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 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 否
按照 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 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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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
分配 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账 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 其
他基 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和独 立。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 基金 银
行存 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6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 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 的 全部 资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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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存 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 出具 相
关证 明 文件 。
(三 )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 国 人
民银 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 收益 ,均 需通 过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 请开 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 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 付,
并使 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 汇划 业 务 。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票 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 账户 结 算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 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 定。
(四 )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证券 账 户。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 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 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即 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 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 人处 开
立基 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并 在备 案通 过后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 进入 全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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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 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 市场 交
易账 户 。
2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 管
理人 保 存。
(六 )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 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 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
分开 保 管。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 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 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基金 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 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 的
合同 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执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 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 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 约定 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 以公 布。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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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 债券 , 选取 每 日收 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 按估 值 日
收盘 价 计算 后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 值;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品 种 的 估 值 净 价 = 基 金 对 估 值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 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 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 行估 值, 若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 按 成本 估值 。
(3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价 进 行估 值。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 且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成本
估值。
3 、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
(6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值 。
(7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 债券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 协 议商 定利 率在 实际 持有 期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9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2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估 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4 )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确
定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 失 ;
(4 )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 并 同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3 )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处理 。
(三 )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 度 执行 。
(四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 对
双方 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必 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 并纠 正,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 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 报 表的 编
制, 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每 6
个月 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 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在 5
个工 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反馈 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 基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 准。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 出 具
复核 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 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 检 查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 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最 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 性负 责。
基金 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一 )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由 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
构编 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 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相关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 协
商或 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 的 ,任 何
一方 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 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 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 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 造
成其 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 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 造
成其 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 权。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销 售办 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和本 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 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 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 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网 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 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 公司 旗
下基 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 或未 及
时更 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 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 )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电 话 服务
1.24 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净 值查 询 、基 金账 户查 询、 基金 信 息
查询 等 服务 。
2. 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员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 等 服务 。
公司 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 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 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 事 项 法定 披 露方 式 法定 披 露日 期
1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01
2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07
3
关于增加交通银行为长城久信债券型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12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6/12/13
5
关于长城久信债券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06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1/14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微众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
创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4/15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海达
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4/25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城证
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
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5/15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建
投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5/18
12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
招募 说 明书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招 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投资 者 还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和 下 载本 招
募说 明 书。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 《长城 久 信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城 久 信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文 件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7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