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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日盈(511930)

中融日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中 融日日 盈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融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根据 2015 年 11 月1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2565 号) 的注册 , 进行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1 月 30 日生效,自该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 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 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5 月 3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未经审 计)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分


绪 言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中融日 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 融日日盈交易型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中 融日 日盈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中 融日 日盈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指《中融日日盈 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 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 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基金份额折算: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43、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基金份额的上市。 申请成功后, 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 入和卖出操作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6、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份额折算后,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 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 收益账户: 指本基 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 的累计未付收益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7.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33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程学院 担任教师。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 理。2003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 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于长江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技投资有限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 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 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 经济技术开发区投 资控 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 中农科创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 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 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 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律 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湖南工程学 院担任教师。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 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 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沈阳诚 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 北京 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 营销中心总经理、 市场 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 12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 10 月 至 1999 年 5 月曾任哈 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 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曾历任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2006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 历 任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 总监兼财务管理部 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 务管 理部总经理、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 年 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本科学历,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9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7 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于 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研究生学历, 商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9 年。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曾任职于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2014 年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于2017 年4 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 凯 先生 ; 常设 委员研究部 黄震先生 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易海波先生、 总经理助理方斌先生、 总经理助 理 王启道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 生、 策略 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 伟先生、 创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 交 易部王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1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 易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法律 合规 部 、风险管理部, 两部 门保持 独 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 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2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稳固 的基 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合规 部 、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负 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合法 合规 运营、内部控制、 风险 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 立行 使督察权利,直接 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 会和董事 会 下设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3 )投资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 产的 运作、制定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 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 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律合规部 :负 责对公司风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进行 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系统的 风控 参数设置,保证各 投资 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的责任。各 部门 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 努力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 员工的风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3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 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 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 法律合规部落实 具体监 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揭示公司内 部控 制及基金运作中的 合 规 及运营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 内控 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 制。 公司建立、健全了 各项 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 责任制。公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报告 、提 示程序。公司建立 了内 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4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 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概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 ,证券代码为“60121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76.25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1 家分公司、368 家证券营业部和 17 家期货营业 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6 年,公司连续九年在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 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 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 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 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 ,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6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我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 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大华、华夏、天弘、富 国、银华、鹏华、华安、中融、长信等多家基金 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 关系,截止 2017 年 5 月 30 日托管公募基金 20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 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 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 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 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 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7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 《国泰 君安证券资 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 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8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郭丽苹 、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中融基金直销 电子交易 平台 本公司 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4)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1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2 客服电话:95548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 电话:95587/4008-888-108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1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 马焮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3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 :95584/4008-888-818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30 联系人 :李小雅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7)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 :021-33389888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 孙燕波 客服电话 :95390/400-898-9999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 :4000-188-288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福州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2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 18、 19、 38、 39、 40、 41、 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 :010- 65051166 2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95517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 :陆晓 客服电话 :95330 3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2109 联系人 :帅炜炜 客服电话 :95357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四 、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9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融 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5】2565 号) 的 注册, 进 行募集。 二、基金类别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 四、 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和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 模上限。 七、 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 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 3、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的比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0 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付出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 ×1.00=10,000 元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认购前, 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公司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旦选择在 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 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 理解并认可基金公司及该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本基金的认购数 额限制 为: 投资者通过 网上现 金认购的 ,单一 账户每 笔 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1000 份 的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人通 过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为 100 份或 100 份的整数倍。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上 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 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 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 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每 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 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 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市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请不成立。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为:申购和赎回为 1 份或 1 份的整数倍。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依 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 特定 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6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份额 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 为 负时 ,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七、 申购金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 其他 投资标的的 交易市 场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 销 售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申购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偏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7 离度绝对值 0.5% 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对于上述第 7 项所述情形, 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申购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 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 其他 投资标的的交易市 场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赎回申请。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销 售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的情形。 5、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3 项以外 的其他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收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 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8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 二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 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39 个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0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势 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在满 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 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 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配 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 收益率水平、 供求关系、 信用 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调整类 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 时失衡,进而推高 市场 利率,充分利用这 种短 暂失衡能够提高基 金资 产的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场套利 。短 期资金市场有交易 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构 成, 由于其中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2 的投资群体、交易 方式 等要素不同,使得 两个 市场的资金面、短 期利 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 。由 于投资群体存在一 定的 差异性,对期限相 近的 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 性、税收等市场因 素的 影响出现内在价值 明显 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定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 债券,但已进入最 后一 个利率 调 整期的除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 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固定 期 限 银 行存 款 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30%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3 但如果 基金投资于 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 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投资 于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7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正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9 )现金、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0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9) 条 外,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4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5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债券 正 回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 款、 清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6 计算。 (2 )银行定期存 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 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4 )回购(包括 正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 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 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 保留 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厉害 关系 的第三人 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7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89,611,097.25 49.33 其中:债券 89,611,097.25 49.33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720,361.58 15.2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63,496,073.55 34.95 4 其他资产 839,228.10 0.46 5 合计 181,666,760.48 100.00 2、 报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0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序号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8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2.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25.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51.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 —397 天 (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66 - 4 、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49 5、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6、 报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00215 10 国开 15 200,000 20,008,089.40 11.03 2 111611318 16 平安 CD318 200,000 19,917,367.80 10.98 3 111693972 16 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 CD077 200,000 19,847,572.09 10.94 4 111710113 17 兴业银行 CD113 200,000 19,840,152.18 10.93 5 011698646 16 首发 SCP001 100,000 9,997,915.78 5.51 7、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序号 债券品种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8,089.40 11.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8,089.40 11.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7,915.78 5.5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9,605,092.07 32.85 7 其他 - - 8 合计 89,611,097.25 49.39 9 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0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55%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9.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 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39,228.1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39,228.10 9.4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1 由于 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 分项 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 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2015年11 月 30日) 至2016 年12月31日 2.8125% 0.0074% 1.4721% 0.0000% 1.3404% 0.0074% 2017年1月1日 起至2017年3月31日 0.8058% 0.0045% 0.3329% 0.0000% 0.4729% 0.0045%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中融日日 盈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同期 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 势对比图 (2015年11 月30 日至2017 年3月31 日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2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6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 实际 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百份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5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 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 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6 (1 )查明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估值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与面值保持一致。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7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机构发送 的数 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为红利再投资, 记入 投资人收益账户, 免收 再投资的 费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 (投资人基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 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 “每日分配、 利随本 清” 。本基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记入投资 人收 益账户。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 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投资人卖出部 分基 金份额时,不支付 对应 的收益;但投资人 份额 全部卖出 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 入的 基金份额自买入当 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日 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5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 财务数据,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双方约定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 财务数据,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双方约定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 财务数据,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双方约定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5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后第 4 位,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6 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7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的情形 27 、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8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69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 策、财政政策、行 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 动性 风险。由于银行间 债券 市场深度和宽度相 对较 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 人如 出现违约、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投资策略 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 投资 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0 3、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 职业 操守,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 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 交易费用和 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由于货币基金的每 日收益有限, 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另外, 二级市场的 价格受供需关 系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交易 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减少, 而卖出份额 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当折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 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 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投资人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 不支 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 清。 由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对 本 基 金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2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 得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自行担任或 选择 、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 销售 机构,并依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4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5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6 2、根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7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8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 另有规定外,当出 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 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7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情形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 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法律法规 允许 和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 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 者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0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1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2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4 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为红利再投资, 记入 投资人收益账户, 免收 再投资的 费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 金 (投资人基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 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 “每日分配、 利随本 清” 。本基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记入投资 人收 益账户。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 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投资人卖出部 分基 金份额时,不支付 对应 的收益;但投资人 份额 全部卖出 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 入的 基金份额自买入当 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日 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6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 财务数据,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双方约定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 财务数据,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双方约定的方 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 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定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 债券,但 但已进入 最后 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8 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 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固定 期限银行 存 款 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资于 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 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投资 于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卖出; (7 )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正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在 每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 )现金、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0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89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9) 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0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1 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3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应当投资于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监督的标准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5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 级 以下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 券,但已进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 所述的监督标准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对象 和投 资范围进 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 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 基金托管人 应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 时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相关结算事宜,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 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6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同时, 基 金托管 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 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同一机构发行 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存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7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 上的情 形 外 , 本基 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现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10)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9) 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基金投 资比 例等按照(2)所 述监 督标准进行监督。 如发 现基金的投融 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 基金管理人应给 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 行核 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8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与 前 述 标 准 及 有 关 规定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止 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 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 基金托管人应以书 面方 式说明拒绝办理清 算、 交割的理由。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9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 应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交易对手 名单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 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 其他 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 机构 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 等有关文件,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 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 行存 款的,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 )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 关规 定,就本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 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存在违反 《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依照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及时 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 管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户、对基 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 理、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 记录/账册和其他 相关 资料、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基 金托 管人应遵守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财产及其 他基 金的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中,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 开设和管理,基金 管理 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 开设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 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 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 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权证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2、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除外。 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指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 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后第 4 位,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 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定期报告文 件应 按中国证监会公布 的《 信息披露办法》要 求公 告。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金管理人 在月 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 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 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 对协 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 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 资格 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 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 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时 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二、资 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资讯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三、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疑问,可通 过语 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 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五、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强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金 管 理 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 本基金 的 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中融日 日盈交 易型货 币 市场基金 暂停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21 日


2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7 年 4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