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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A(000882)

中金现金管家: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金 现金管 家 货币市 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中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七 月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监许可 [2014]1152 号 《 关 于 准 予 中 金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注 册 , 并 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890 号《关于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2016 年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新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了修订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 理风险、 操作及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 为货币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5 月 27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92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第一部 分


绪言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货 币 市场 基 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 关 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 ) 以及 《中金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中 金现金管 家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金现 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金现金 管家货 币市场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件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7、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不 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 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 丰融国际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林寿康先生, 董事长, 货币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部经济 学家; 香港金融管理局货币管理部高级经理; 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新兴市场部经 济学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部副主任。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委员会成员、 投资管理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 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 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黄劲峰先生, 董事, 机械工程专业学士。 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英 国及香港) 审计、 核算见习生、 副经理, 经理等职务; 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务经理、 货币及 外汇市 场财务经 理职务 ;高盛 (亚洲) ,高盛 集团( 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 执行董事等职务; 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 风险管理岗位; 高盛 (亚洲)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 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务。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总经理。 陈刚先生, 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 人员; 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国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厚朴香港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 陈刚先生是纽约州执业律师并具有中国 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赵璧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助理; 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杜季柳女士, 董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摩托罗拉 (中国)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 人员; 北电网络 (中国)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支 持部执行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中金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张龙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内蒙康隆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宝 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独立董事。 张春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 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 系主任、 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颜 羽 女 士 , 独立 董 事 ,经 济 法 硕 士 、EMBA 硕 士 研 究 生 。历 任 云 南政 法 干 部管理学院教师; 四通集团条法部法律咨询副主任; 海问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律 师;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夏静女士, 执行监事, 数学系理学硕士。 历任普华永道 (深圳) 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 部经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林寿康 先生,董事长, 货币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管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杜季柳女士,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虹 女士 ,督察 长,法 学硕士。 历任 美 国众达 律师事务 所北京 代表处 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玉女士, 管理学硕士。 历任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固定 收益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经理由石云峰先生变更为石玉女士。石云峰先生自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期间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石玉女士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风险监控员、 投资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 团队负责人; 固定 收益部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一级团队负责人;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 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委员。 现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郭党钰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宁波镇海炼化投资经理; 华泰证券项目经 理; 德恒证券高级经理; 华策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石玉女士 ,管理学 硕士。简历同上。 魏孛先生, 香港大学统计专业博士。 历任北京尊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策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略 研究员、 高级量化研究员。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公募投 资部副总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率,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 )首 要性原 则:公 司将内部 控制工 作作为 公司经营 中的首 要任务 ,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工 作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业务部 门和岗 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充 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公司设 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各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控效果,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9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 )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 )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 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 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 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 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分别负责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 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 相互衔接原则,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 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各 机构、 各部门必 须在分 工合作 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 合规性、健全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 (2 )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 个步骤。 1)事前 防范主 要是指 内部控制 的相关 责任部 门与责任 人依照 内部控 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 监控主 要指内 部控制的 相关职 能部门 依照适用 的制度 和防范 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公司督察长与监察稽 核部在事中监控环节中承担主要的监督与检查职责; 3)事后 完善主 要通过 风险事件 的分析 与总结 ,使相关 部门和 岗位对 自身的 业务 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为确保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 )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 )信息披露控制;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 )会计系统控制; (6 )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 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 公司股东、 董事会、 执行监事、 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 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出具专题报告。 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 新的金融工具、 新技术、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 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 审查其合法、 合规和有效性。 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 较上年 增加 2.61 万亿元,增幅 14.25% ,其中 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较上 年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 。负债总额 19.37 万亿 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 增幅 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 净利润 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息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 , 资本充足率 14.94% ,均居同业 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 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欧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 ”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会 “ 年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金融机构奖 ” 。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 以 一级资本总额 继续位列全球 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清 算 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 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 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 融》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管 银行 ” 、“ 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 等 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 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内控 合 规 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中心 (1 )直销柜台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8 号 丰融国际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 (2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 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联系人:王琳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网址:bank.pingan.com (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1-891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2) 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 http://www.htsc.com.cn (1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32 网站: http://www.china-invs.cn/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站: http://www.cgws.com/ (18)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95551 网站: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21-52822063 网站: http://www.66zichan.com/ (20) 上海陆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21-33356675 网站: http://www.luxxfund.com/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21)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站: www.fund123.cn (22)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站: 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 丰融国际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 林菡


联系人: 梁丽金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 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 管祎铭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及时公告,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 数量限 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三 、基 金份额 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 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及收益 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限制如表 1。 表 1:基 金份额 分类 的金 额限 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非直销中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非直销中心) 500 元 (非直销中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5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第七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4]1152 号 《 关 于 准 予 中 金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注 册 , 并 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725 号 《关于中 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5 日止, 共募 集 中金现 金管家 A 类份额 3,244,944.73 份, 中金现金管家 B 类份额 399,016,650.00 份, 合 计 402,261,594.73 份,有效认购户数 265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的相关内容及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 的最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 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 单笔首次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 元。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 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 笔首次申购 A 类份 额最低 申 购金额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首次 申购 B 类份额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 5,000 元。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 元;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4、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发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 得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 =20,0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 2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1)投资 人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时 ,如其 未付收 益为正或 该笔赎 回完成 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 1.00=30,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200 元。 例 4: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200 元, T 日该投资人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 1.00=30,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投资人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 元。 2)投资 人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时 ,如其 该笔赎 回完成后 剩余的 基金份 额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额) ×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 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累计收益为-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49,200 份。 此时, 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8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 (49,200/50,000)=-984.00 元 赎回金额=49,200× 1.00-984=48,216.00 元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9,200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8,216 元,投资 者 账 户 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6 元。 (2 )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 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6: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益为 200 元, T 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200=50,20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时,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200 元。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交易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有 关公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力争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它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 究与分析, 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 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 2、类属 配置策略 在保持基金资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 基金申赎情况进 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流动性目标, 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 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 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 信用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中央行票据、 国债、 债券回购等 各类属品种 的配置比例。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 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期利率上 升时, 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 水平。 4、跨市场和品种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 投资群体、 交易方 式等市场要素的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 存在定价 偏离。 在充分 论证上述 套利机 会可行 性的基础 上,寻 找最佳 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操作,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对期限相近的品种, 由于流动性、 税收 等因 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 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间 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本基金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 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 密切关注申购、 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 在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等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4 )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6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四十; (8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有 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1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2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3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1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上述各项另有 约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 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和权证;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从其规定。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 、投 资决策 流程 1、决策 和交易 机制: 本基金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下的 基金经 理负责 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 略、 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 类资产 配置范 围内构建 和调整 投资组 合。基金 经理负 责下达 投资指令,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并 执行交易, 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 配置策 略的形 成:研究 部提供 宏观经 济分析报 告、利 率走势 分析报 告、 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结合研究 部的相关 研究结 果,以 及外部研 究机构 的资料 ,进行资 产配置 方案的 制定工作,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 构建: 研究员 根据自己 的研究 独立构 建债券投 资品种 的备选 库。基 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 的债券品种。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 需由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批的项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 操作和 执行: 交易部依 据基金 经理的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并 执行交 易, 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 情况, 交易部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 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 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 评估和 绩效分 析: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对 基金运作 进行监 控,对 组合的 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 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 帮助投资决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 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 决策委 员会在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流程。 八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 算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的面 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59,788,649.55 28.93 其中:债券 259,788,649.55 28.9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8,641,027.96 19.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53,054,812.61 50.45 4 其他资产 6,621,334.14 0.74 5 合计 898,105,824.2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 本报告期内, 本货 币市场基金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理财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52.2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1.1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0.4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2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3.36 -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35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960,085.73 1.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111,402.28 4.4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111,402.28 4.47 4 企业债券 59,977,915.81 6.6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049,914.59 1.12 7 同业存单 139,689,331.14 15.57 8 其他 - - 9 合计 259,788,649.55 28.95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90391 17 杭州银行 CD009 500,000 49,918,401.12 5.56 2 111790400 17 宁波银行 CD013 300,000 29,951,040.70 3.34 3 111790443 17 东莞银行 CD001 300,000 29,941,762.15 3.34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4 111693042 16 包商银行 CD019 300,000 29,878,127.17 3.33 5 140347 14 进出 47 200,000 20,102,979.27 2.24 6 011698492 16 富兴 SCP002 200,000 20,034,886.91 2.23 7 140208 14 国开 08 200,000 20,008,423.01 2.23 8 011698249 16 西南水泥 SCP003 200,000 20,000,071.48 2.23 9 011698874 16 沪华信 SCP004 200,000 19,942,957.42 2.22 10 101453023 14 中天 MTN001 100,000 10,049,914.59 1.12 6.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1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8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 提收益。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没有出现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情况。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未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170,228.03 4 应收申购款 1,451,106.1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621,334.14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 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现金管家 A 类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3884% 0.0048% 0.1258% 0.0000% 0.2626% 0.004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071% 0.0073% 1.3500% 0.0000% 1.7571% 0.007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429% 0.0055% 1.3537% 0.0000% 0.9892% 0.005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459% 0.0046% 0.3329% 0.0000% 0.5130% 0.0046%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6.8288% 0.0064% 3.1624% 0.0000% 3.664% 0.006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中金现金管家 B 类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4094% 0.0048% 0.1258% 0.0000% 0.2836% 0.004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546% 0.0073% 1.3500% 0.0000% 2.0046% 0.007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884% 0.0055% 1.3537% 0.0000% 1.2347% 0.005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9061% 0.0046% 0.3329% 0.0000% 0.5732% 0.0046%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7.4286% 0.0064% 3.1624% 0.0000% 4.2662 0.006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 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避 免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按 市 场利 率 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 支付。 不论何种 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 的投资收 益。投 资人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收益支 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十 七 部 分。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 自其 降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当日, 披露截止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 有的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 投资品 种具有 不同的收 益率曲 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 没有如 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 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 险。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操作及技术风险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 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而货 币市场 利率的 波动也会 影响证 券公允 价值的变 动及其 交易价 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 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 亏损的可能。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 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3 )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 )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 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该笔申购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申购申请被拒绝的 风险。 (5 )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6 )估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本基金可能暂停 接受申购申 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由此, 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 险,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3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 、声 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第二十 一 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第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对 账单服 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 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 过客服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金的法律文件、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查询等服务。 五 、客 户服务 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 服电话 400-868-1166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 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 修改、 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12-15 2 关于中 金现 金管家 货币 市场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转换转 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6-12-27 3 关于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12-28 4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01-12 5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20 6 2017 年春节假期期间交易及服务提示 2017-01-23 7 关于中 金现 金管家 货币 市场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包括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1-23 8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离任 公告 2017-02-13 9 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3-15 10 关于新增 蚂 蚁(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7-03-18 11 关于新增上海陆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7-03-22 12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公告 2017-03-25 1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7-03-31 14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 2017-04-21 15 关于新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5-19 16 关于新增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5-26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cc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2 日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附件 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 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增 加、减少 、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或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附件 2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 丰融国际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它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 ;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7.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8.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持有的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由其托管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9.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和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 约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 金增加投 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份额 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和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 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 方约定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基 金 估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法 ” ,即 计价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 免采 用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与 按 市场 利 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3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4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和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5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 发生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 基 金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 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 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