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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金A(000816)

理财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6 月05 日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61 § 7 基 金的 募集 .............................................................................................................................. 62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 9 基 金份 额折 算 .......................................................................................................................... 64 § 10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65 § 11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 66 § 12 基金 的投 资 ............................................................................................................................ 78 § 13 基金 的财 产 ............................................................................................................................ 89 § 14 基金 资产 估值 ........................................................................................................................ 90 § 15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4 § 16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6 § 17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8 § 18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9 § 19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5 § 20 风险 揭示 .............................................................................................................................. 108 § 21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1 § 22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30 § 2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39 § 24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1 § 25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42 § 26 备查 文件 .............................................................................................................................. 143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9 月3 日 证监 许可[2014] 915 号 文准 予注 册 募 集。 基金合 同已 于2014 年12 月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 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投 资 人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解 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并 承 担基 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产 生 影 响 的市 场 风 险 , 因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而 导致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和 收 益率 变 动 的 利 率 风险 或 负 收 益风 险 , 因 债 券和 票 据 发 行主 体 信 用 状 况恶 化 而 可 能产 生 的 到 期不 能 兑 付 的 信 用风 险 , 因 本产 品 相 关 技 术、 规 则 、 操作 等 创 新 性 造成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 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另 外 , 本 基 金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 对 于 选择 通 过 二 级市 场 交 易 的 投 资人 而 言 , 其投 资 收 益 为 买卖 价 差 收 益, 交 易 费 用 和二 级 市 场 流动 性 因 素 都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影 响 投 资 人的 投 资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章 节 。 本 基 金 长期 平 均 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 率均 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及 债券 型 基 金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和 《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以及 《南 方 理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理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理 财金交 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理财金 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理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理财 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并 在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24 、场内:指利用上 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以及上市 交易的 场所 25 、场外:指不利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 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 系统 或其他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26 、销售机构:直销 机构 和代销机构。直销机 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代销机构 包 括 场 外 代 销机 构 和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场外 代 销 机 构包 括 办 理 本 基金 场 外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指发 售代 理机 构和/ 或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7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又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9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30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 户, 通 过 场 外进 行 基 金 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业务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场外 份额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 32 、证券 账户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进 行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确认 的基金 份额( 以下 简称场 内份额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43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 告场内申购对价、赎 回对 价等信息 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指投 资人 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应交付 的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 价 48 、赎回对价: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 金 份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 给基 金赎回 人的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49 、现金替代:指场 内申 购、赎回过程中,投 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50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2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6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 并考 虑 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7 、影子定价:为了 避免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 和 不公 平 的 结 果 , 基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即 “影 子定 价” 58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 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59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 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 额 的日 已 实 现 收益 6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61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66 、收益账户:指本 基金 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 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人场 内基 金份额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6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 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工 商管理硕 士, 十八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华泰 证 券 副 总 裁兼 华 泰 紫 金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 银 行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 直接 投 资 、 海外 业 务 、 计 划财 务 、 人 力资 源 等 工 作。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金融 专业硕士 ,二 十四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赛 格 集 团 销售 , 深 圳 投 资基 金 管 理 公司 投 资 一 部 研究 室 主 任 ,大 鹏 证 券 经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 深 圳 福虹 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第 一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深 圳华 强 北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经 理 、 运 营中 心 总 经 理、 零 售 客 户 部 总经 理 、 执 行办 主 任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深圳 分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八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投 资 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 事务 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 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团 总 支 副书 记、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经 理、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工 会 主席 、 党 总 支副 书 记 。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总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经济 学硕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任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业 行 业 分 会副 会 长 、常 务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商 业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省 政 府 副 秘书 长 、 安 徽 省阜 阳 市 政 府市 长 、 安 徽 省统 计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 国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 员、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金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 、 教 育部 全 国 金 融 硕士 专 业 学 位教 学 指 导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籍 。 历 任东 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 究 院 院 长、 金 融 工程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 研 究与 发 展 中心 执行 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江 苏 省 省 委决 策 咨 询 专 家、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委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员 会 委 员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交 通银 行 等 单 位 的博 士 后 指 导导 师 、 中 国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理 事 、 国 家留 学 基 金 会 评审 专 家 、 江苏 省 资 本 市 场研 究 会 会 长、 江 苏 省 科技 创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监 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八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任、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兴证期 货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运作 保障部 副总 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部 总 经 理、 海 王 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华 信惠 悦咨 询公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顾 问。现 任南 方基 金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监 察稽 核 部 执 行总 监。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理 、 江 苏国 际招 商 公 司 部门 经 理 、江 苏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江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现任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联 合证券( 现为 华泰联 合证 券)董事 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务 ;2011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任职 董 事 会 秘 书 、纪 委 书 记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 书 记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夏 晨曦 ;2016 年 4 月至 2016 年8 月, 夏晨 曦、 刘莹 ;2016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 ;夏晨 曦、 刘莹 、蔡 奕奕 ;2016 年11 月至今 ,刘 莹、 蔡奕 奕。 刘莹女士,中国科学 院管 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 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 泰康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信诚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2014 年 8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任固 定收 益部 研究员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4 月 ,任 南方 理财 60 天基 金经 理 助理;2016 年4 月 至今 , 任南方 理财14 天、 南方 收 益宝、 南方 理财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7 月至今 ,任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基金 经理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蔡奕奕女士,中南大 学管 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 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 后就职于 万家基金 、银 河基金 、融 通基金, 历任 交易员 、研 究员、基 金经 理助理 ;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3 月 ,任 融通 易支 付货币 基金 经理 ;2012 年3 月至2015 年3 月, 任融 通四季 添利 债 券基金 经理 ;2012 年11 月至 2015 年3 月, 任融 通 岁岁添 利债 券基 金经 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3 月 ,任 融通 月月 添利定 开债 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南 方薪 金宝 、南 方理财 金、 南方 日添 益基 金经理 ;2016 年11 月 至今 ,任南 方天 天 利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固定 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香 港) 董事 李海 鹏先 生, 交易 管理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监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 益 部副总 监李 璇女 士。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和 投资 股 票;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 况下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作 风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 职能上 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 机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 险控 制 的 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除 应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察 长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立 的 调 查 权。 督 察 长 根 据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 或 者 列 席公 司 董 事 会以 及公司业务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等 相关 会 议 , 有权 调 阅 公 司 相关 文 件 、 档案 。 督 察 长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定 期 向 全 体董 事 报 送 工 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 会 及 董 事会 下 设 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承 继 原 中国 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 负债 、 业 务、 机构 网 点 和 员工 。 中 国 农 业 银行 网 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 成为 国 内 网点 最多 、 业 务 辐射 范 围 最广 ,服 务 领 域 最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 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之 一 。 在 海 外,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同 样 通过 自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誉, 每 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一 贯 秉承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 经 营理 念 , 坚 持 审 慎稳 健 经 营 、可 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 和城 市 两 大 市 场, 实 施 差 异化 竞 争 策 略, 着 力 打 造 “ 伴你 成 长 ” 服务 品 牌 , 依 托覆 盖 全 国 的分 支 机 构 、 庞大 的 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银 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服 务 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 荣获第 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称 号;2013 年 至 2015 年连 续三 年荣 获上 海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秀 奖”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授 予的 “优秀 托管 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荣 获中国银 行业 协会授 予的 “养老金 业务 最佳发 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管 业务 部/ 养 老 金 管理 中 心 , 内设 综 合 管 理 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处、 委 托 资 产 托 管处 、 境 外 资产 托 管 处 、 保险 资 产 托 管处 、 风 险 管 理处 、 技 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 心 、 市 场 营 销处 、 内 控 监管 处 、 账 户 管理 处 , 拥 有先 进 的 安 全 防范 设 施 和 基金 托 管 业 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 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 规范运 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 实行 严 格 的 复 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 理,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投 资 品 种 输入 监 控 系 统 ,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 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场 外销 售机 构 5.1.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1.2 代 销机 构 南方理 财 金 A 代 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5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李小鹏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1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联系电话 :0532-68609960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2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任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曾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14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5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 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 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6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8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9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0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1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朱朱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2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23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4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25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陈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26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7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8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9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0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1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 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32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33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4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 厦A 座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5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36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37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蒋 尚军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38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经济技 术开发 区乐山 大 道 60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湛 江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乐山大 道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韩 春剑





联系人: 张云昌 电话:0755-36996424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9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陈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41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42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1 幢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43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4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城南街 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5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 三八东路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46 潍坊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潍坊 市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潍坊 市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史 跃峰





联系人: 张永财 电话:0536-8050039 传真:0536-8051916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47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48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7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49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0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51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2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 南省郑 州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 23 号 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 南省郑 州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 23 号 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53 浙江萧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云龙


联系人: 朱光锋


电话:0571-83812315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54 南洋商业 银行 (中国 )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 九层( 不 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 九层( 不 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孝周 联系人: 刘怡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南方理 财 金 A 代 销券商 及 其他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4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6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净月 区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8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9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10 万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沙 路 49 号通 信广场 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28 号 时代 科 技大 厦东厅 3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治理 联系人: 王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 :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1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 系人: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2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 海市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 场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6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 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 系人: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徐 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 座大楼 (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9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0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1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2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3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4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 ( 锦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 ( 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5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26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7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 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2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9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 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0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 深 圳产 学研大楼B815 房 (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 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1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麦子店西 路 3 号 新恒基 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2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3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密云县 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盛世龙源 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35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6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 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7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38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9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40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1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 中山三路107 号 上站大 楼 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 ,9-B、C 办公地址: 渝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 名义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42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4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5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 心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6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47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新 南 七道 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 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9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路40 号二 十一世 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张 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0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1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 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2 济安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 富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3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1 号新 华 社第 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4 鼎信汇金 (北京) 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55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6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6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3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6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25、27 、2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65 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成都 市成华 区建设北 路三段88 号 1 栋5 层 510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锦江 区 红星路三 段一号 国际金 融 中心 一号楼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建林 联系人: 赵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传真:010-85870858 客服电话 :400-651-0011 网址:http://www.whuayuan.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区 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6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488 号太平 金 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 方科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科 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 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70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1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 贵阳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7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1.2 场 内销 售机 构 5.1.2.1 申 购赎 回代 理证 券公 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二 期)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05、 11、12、13 、15 、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 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华 能 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0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 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5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净月 区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7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0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5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6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大 厦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0 财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1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4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 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 、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 、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7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9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0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1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2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3 华龙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 晶 座 4 楼中天证 券经纪 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http://www.iztzq.com 5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 连国 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 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7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 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903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8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59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 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61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63 万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沙 路 49 号通 信广场 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28 号 时代 科 技大 厦东厅 3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治理 联系人: 王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 :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64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1.2.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证 券公司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 有证券 公司 5.2 登记 机构 1 、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严 峰、 朱立 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 为场 外基 金份 额, H 类为场 内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由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H 类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由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办 理。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 。 H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场 内交 易平 台办 理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并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不同 份额 类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各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费率 如下: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H 类 基金 份额 认(申 )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0 0.30 托管费 (年 费率% )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 0.25 0.25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 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9 月 3 证 监许 可[2014] 915 号文 注册 募 集。募 集期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共 募集 3,556,143,171.44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为11248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日 对 《基 金合同 》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12 月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止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情 形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9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H 类 基金份 额进 行基 金 份额折 算,A 类 基金 份额 不 进行基 金 份额折 算。 下述 为H 类基 金份额 的折 算规 则: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当 日,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 H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2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本基 金 H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金额 为 1,005,131,000.00 元 ,折 算 前 H 类基 金份 额总额 为 1,005,131,000 份, 折算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法,本 基金折 算后 的 H 类基金份 额总额 为 10,051,310 份 ,折算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本基金管 理人 已根据 上述 折算比例 ,对 H 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进行了 折 算,并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于2014 年12 月5 日 进行 了变更 登 记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申 请H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1 、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低 于 2 亿 元人民 币;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 理人 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1 月5 日上市 交易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11.1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包括 场外 和场内 两种 方式。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通过 场 外方式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H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方 式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 过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 购赎 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 金投 资 人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 销 售机 构 开 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上 等 交 易 方式 ,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11.2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受的 ,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1 月5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1.3 场 外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场 外进 行申购 赎回 。 11.3.1 场 外 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进行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1.3.2 场 外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 成立。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持 有 足 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的 赎 回 申 请不 成 立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他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了 业 务 流程 , 则 赎 回 款项 划 付 时 间相 应 顺 延 。在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情况 时 , 款 项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 本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11.3.3 场 外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基 金首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基 金销 售机构 可根 据情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 额 。 本基 金 不 对 单笔 最 低 赎 回 份额 进 行 限 制,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赎 回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规定 为准;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置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单 日 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 笔申购 上限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1.3.4 申 购 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时,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资 产。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11.3.5 申 购 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额 赎回、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若投资 人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00,000 份 , 全 部 赎 回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为 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00 ×1.00+1.50 =50001.50 元 3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11.4 场 内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H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场 内进 行申购 赎回 。 11.4.1 场 内 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每份 H 类基金 份额人 民 币 100.00 元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份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5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人每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分 配 , 计 入投 资 人 收 益 账户 。 投 资 人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 其 对 应比 例 的 累 计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以 现 金 支付 给 投 资 人 ;若 累 计 收 益为 负 值 , 则 从投 资 人 赎 回基 金 款 中 按比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例扣除。 收益 账户高 于 100 元以上 的整 百元收 益将 兑付为基 金份 额转入 投资 人的证券 账户 ,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询 收益 账户 明细 ; 6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1.4.2 场 内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 足相 应数量的现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 人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申 请失败。如投资人持 有的 符合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足 , 则 赎 回申 请 失 败 。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按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务 规则 进行 确认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的 结算规 则。 投资人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收市后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与 现金 替 代 等 的 交 收以 及 现 金 差额 等 的 清 算 ,并 将 结 果 发送 给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清 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11.4.3 场 内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需 为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的 整数 倍。本 基金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 为1 份。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每 日运作情 况, 可对基 金场 内每日总 申购 份额和 赎回 份额进 行 控制并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布。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11.4.4 申 购 、赎 回的对价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通 过每 日计算 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 ,使每 份基 金份额 净 值保持 在人 民 币100.00 元。 2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时,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资 产。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现 金替代及 其他 对价。 赎回 对价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交 付 给 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替 代 及其 他 对 价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和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 数 额确 定。 4 、申购 、赎回 清单由 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在 当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 11.4.5 申 购 、赎 回清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申 购限额 、 赎 回 限额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 、申 赎现 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 回, “申赎现 金 ”的现金替 代标志为 “ 必须”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 3 、预 估现 金部分 与 现金 差 额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 预 估现 金 部 分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申 赎现 金 。一般 情 况下预 估现 金部 分 为 0 。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申 赎现 金 。 一 般情况 下现 金差额 为 0 。 4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4-12-20 基金名 称: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1811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 T 日 信息 内容 当日申购 限额 ( 单位 :份 ) × × × 当日赎回 限额 ( 单位 :份 ) × × × 预估现 金部分 ( 单位: 元) : 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 金 10 必须


1000.00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11.5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场外 和/ 或场 内申 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9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10 、场 外或 场内 申购 达到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时。 12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至 6 、8、9 项、11 、12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对 于上 述第 10 项拒 绝 申 购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公布 相 关 申 购 上限 设 定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11.6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场外和/ 或场内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 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期 办 理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6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7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8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9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10 、场 内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 数额 限制 。 11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发生 损害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2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3、6-10、12 、13 项 情形 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11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设 定 。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11.7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 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11.8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11.9 基 金转换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同 一登 记 机 构 下的 其 他 基 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务 , 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 并 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理财 金A 已于 2015 年1 月5 日 开通 转换 业务 ,理 财金 H 暂不 开通 转换 业务 。 11.10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11.11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 登记 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11.12 定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计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理财 金A 已于 2015 年1 月5 日 开通 定投 业务 ,理 财金 H 暂不 开通 定投 业务 。 11.13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1.14 其他业 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 他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 登 记 。 基 金管 理 人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 12 基金的投资 12.1 投 资目标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保 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12.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 行票 据、 同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基金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 标、不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且 法 律 法 规 允许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的条 件 下 , 本基 金 可 投 资 其 他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12.3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 理型 的投资策略,在控制 利率 风险、尽量降低基金 净值 波动风险 并满足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基 金收 益。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 而下”的研究方法, 综合 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 标、 分析宏观 经 济 情 况 ,建 立 经 济前 景的 情 景 模 拟, 进 而 判断 财政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等宏 观经 济 政 策 取向 。 同 时 , 本 基 金还 将 分 析 金融 市 场 资 金 供求 状 况 变 化趋 势 , 对 影 响资 金 面 的 因素 进 行 详 细分 析与预 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模 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 性分析 的基础上,结合历 史与经 验数据,确定当前 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流 动 性 溢价 等 要 素 , 得到 当 前 宏 观与 流 动 性 条 件下 的 均 衡 收益 率 曲 线 。区 分 当 前 利 率 债收 益 率 曲 线期 限 利 差 、 曲率 与 券 间 利差 所 面 临 的 历史 分 位 , 然后 通 过 市 场收 益 率 曲 线 与 均衡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对 比 , 判断 收 益 率 曲线 参 数 变 动 的程 度 和 概 率, 确 定 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并据 此动 态调整 投资 组合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 向上 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 ,投 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 间, 随着时间 推 移 , 债 券剩 余 年 限减 少, 市 场 同 样年 限 的 债券 收益 率 较 低 ,这 时 将 债券 按市 场 价 格 出售 , 投 资 人 除 了 获得 债 券 利 息以 外 , 还 可 以获 得 资 本 利得 。 在 多 数 情况 下 , 这 样的 骑 乘 操 作策 略可以 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收 益。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 有债 券为基础,利用买断 式回 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并 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的 债 券 , 以 期获 取 超 额 收益 的 操 作 方 式。 在 回 购 利率 过 高 、 流动 性不足 、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用 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比 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信用 风险控 制。 本基金 拟投资的 每支 信用债 券必 需经过南 方基 金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 进 行 内 部 评 级, 符 合 基 金所 对 应 的 内 部评 级 规 定 的方 可 进 行 投 资, 以 事 前 防范 和 控 制 信用 风险。 (2)信用 利差策 略。 信用产 品相对国 债、 政策性 金融 债等利率 产品 的信用 利差 是获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来 源 。 首 先, 伴 随 经 济 周期 的 波 动 ,在 经 济 周 期 上行 或 下 行 阶段 , 信 用 利差 通 常 会 缩 小 或扩 大 , 利 差的 变 动 会 带 来趋 势 性 的 信用 产 品 投 资 机会 。 同 时 ,研 究 不 同 行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政 策 变 动 中所 受 的 影 响 ,以 确 定 不 同行 业 总 体 信 用风 险 和 利 差水 平 的 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 有积 极 因 素 的行 业 , 规 避 具有 潜 在 风 险的 行 业 。 其 次, 信 用 产 品发 行 人 资 信水 平 和 评 级 调 整的 变 化 会 使产 品 的 信 用 利差 扩 大 或 缩小 , 本 基 金 将充 分 发 挥 内部 评 级 在 定价 方 面 的 作 用 ,选 择 评 级 有上 调 可 能 的 信用 债 , 以 获取 因 利 差 下 降带 来 的 价 差收 益 。 第 三, 对信用利差 期 限 结 构进 行研 究 , 分 析各 期 限 信用 债利 差 水 平 相对 历 史 平均 水平 所 处 的 位置 , 以 及 不 同 期 限之 间 利 差 的相 对 水 平 , 发现 更 具 投 资价 值 的 期 限 进行 投 资 ; 第四 , 研 究 分析 相 同 期 限 但 不同 信 用 评 级债 券 的 相 对 利差 水 平 , 发现 偏 离 均 值 较多 、 相 对 利差 有 收 窄 可能 的债券 。 (3)类属 选择策 略。 国内信 用产品目 前正 经历着 快速 发展阶段 ,不 同审批 机构 批准发 行 的 信 用 产 品 在定 价 、 产 品价 格 特 性 、 信用 风 险 方 面具 有 一 定 差 别, 本 基 金 将考 虑 产 品 定价 的 合 理 性 、 产品 主 要 投 资人 的 需 求 特 征、 不 同 类 属产 品 的 持 有 收益 和 价 差 收益 特 点 和 实际 信用风 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的 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产 、住房 抵 押贷款 等作 为基 础资 产 ) , 仍处于 创新 试点 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 在于 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本 基 金 将在 国 内 资 产 证券 化 产 品 具体 政 策 框 架 下, 采 用 基 本面 分 析 和 数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对 个 券 进行 风 险 分 析 和价 值 评 估 后进 行 投 资 。 本基 金 将 严 格控 制 资 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险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银行承 兑汇票、商业承兑 汇票等 商业票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 旦 监 管 机构 允 许 基金 参与 此 类 金 融工 具 的 投资 ,本 基 金 将 在届 时 相 应法 律法 规 的 框 架内 , 根 据 对 该 金 融工 具 的 研 究, 制 定 符 合 本基 金 投 资 目标 的 投 资 策 略, 在 充 分 考虑 该 投 资 品种 风险和 收益 特征 的前 提下 ,谨慎 投资 。 12.4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内外 部研 究报告以 及其 他信息 来源 作为参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信 用 市 场 进行 研 究 , 提 出债 券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分 析观 点 , 在 重点 关 注 的 投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据 自 己 的 研究 选 出 有 投 资价 值 的 各 类债 券 向 基 金 经理 做 出 投 资建 议 。 研 究员 根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12.5 投 资限制 (一)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 信 用 评级 主 要 参 照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的 主 体 信用 评 级 , 如果 对 发 行 人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境 内 机 构 评级 的 , 应 采 用孰 低 原 则 确定 其 评 级 , 并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7) 、(11 )项 另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12.6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债 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7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 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 知存 款税后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业 绩基 准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本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可以在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2.8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12.9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 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 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 转融 通业务。 待 基 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 和 转融 通 业 务 的 相关 规 定 颁 布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不改 变 本 基 金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风 险 收 益 特征 并 在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融 资 融券 业 务 以 及通 过 证 券 金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通 业 务 , 以提 高 投 资 效 率及 进 行 风 险管 理 。 届 时 基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具 体 参 与 比 例限 制 、 费 用收 支 、 信 息 披露 、 估 值 方法 及 其 他 相关 事 项 按 照 届 时有 效 的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规 定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执 行 ,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10 其他交 易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定,本基金可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以公 平的市场 价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12.11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固定收 益投 资


8,252,621,891.27 61.41 其中: 债券


8,252,621,891.27 61.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13,594,410.39 9.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13,532,571.16 28.38 8


其他资 产


58,796,751.66 0.44 9


合计


13,438,545,624.48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62,700,000.00 2.7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报告期 内每个 交易日 融资 余额占资 产净 值比例的 简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在本 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 场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未超过 资产净 值的 20%。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未超过 120 天。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19.02 2.7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30 天 (含 ) —60 天


14.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44.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16.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7.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47 2.78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注: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未超过 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96,769,109.29 6.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99,134,288.14 9.94 6


中期票 据


30,254,067.54 0.23 7


同业存 单


6,126,464,426.30 46.89 8


其他


- - 9


合计


8,252,621,891.27 63.1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8088 17 华 夏银 行CD088 5,000,000 494,737,765.09 3.79 2 111617319 16 光大 CD319 4,700,000 464,776,304.94 3.56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 111692615 16 东 莞银 行CD023 4,500,000 450,000,000.00 3.44 4 111709109 17 浦 发银 行CD109 4,000,000 396,053,419.23 3.03 5 111720048 17 广 发银 行CD048 4,000,000 395,653,934.08 3.03 6 020164 17 贴债 08 3,400,000 338,754,876.18 2.59 7 111794863 17 盛 京银 行CD050 3,000,000 296,708,904.55 2.27 8 111711031 17 平 安银 行CD031 2,700,000 266,896,329.22 2.04 9 111693185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057 2,500,000 248,859,465.87 1.90 10 111692816 16 徽 商银 行CD042 2,000,000 200,000,000.00 1.53 1.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9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4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69%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 本报 告期内 本货币 市场 基金负偏 离度的 绝对值 未达 到 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 本报 告期内 本货币 市场 基金正偏 离度的 绝对值 未达 到 0.5%。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注: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 用 “ 摊 余成本 法 ” 计价,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商定 利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收益 。


1.9.2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 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情 形。 如是, 还应 对相关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程序 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存出保 证金


10,157.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0,000.00 3


应收利 息


48,786,594.32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58,796,751.66 12.12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理财 金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 (4) 2014.12.5-2014.12.31 0.3353% 0.0017% 0.1013% 0.0000% 0.2340% 0.0017% 2015.1.1-2015.12.31 3.4856% 0.0055% 1.3781% 0.0000% 2.1075% 0.0055% 2016.1.1-2016.12.31 2.5302% 0.0016% 1.3819% 0.0000% 1.1483% 0.0016% 2017.1.1-2017.3.31 0.8233%


0.0016%


0.3381%


0.0000%


0.4852%


0.0015%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7.3362% 0.0041% 3.2310% 0.0000% 4.1052% 0.0041% 理财 金H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 (4) 2014.12.5-2014.12.31 0.3353% 0.0017% 0.1013% 0.0000% 0.2340% 0.0017% 2015.1.1-2015.12.31 3.4883% 0.0055% 1.3781% 0.0000% 2.1102% 0.0055% 2016.1.1-2016.12.31 2.5305% 0.0016% 1.3819% 0.0000% 1.1486% 0.0016% 2017.1.1-2017.3.31 0.8231%


0.0016%


0.3381%


0.0000%


0.4850%


0.0015%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7.3391% 0.0041% 3.2310% 0.0000% 4.1081% 0.0041%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13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 制执 行。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14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 非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期 内 按 照 实 际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负偏 离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 损失,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 等措 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本 基金7 日年化 收益 率 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7 日年 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 已实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减 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人 记正 收 益 ; 基金 管 理 人将 采取 必 要 措 施尽 量 避 免基 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收 益 小 于 零时 , 为 投 资 人记 负 收 益 ;若 当 日 已 实 现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当 日 投资 人不记 收益 ; 4 、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且 每日进 行支付 ,支 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 金 收 益 ; 若投 资 人 在 当日 收 益 支 付 时,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大 于 零 ,则 增 加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基 金 份 额 ; 若 当日 净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则 保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 份额 不 变 ; 若当 日 基 金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缩 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5 、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配 , 计 入 投 资人 收 益 账 户, 投 资 人 收 益账 户 里 的 累计 未 付 收 益和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一 起参 加当日的 收益 分配。 收益 账户高 于 100 元以 上的整 百元收益 于每 个 工 作 日 转 为基 金 份 额 支付 到 投 资 人 的证 券 账 户 。投 资 人 当 日 收益 分 配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 止);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 未付收 益立即结清,以现 金支付 给投资人; 若 累 计 未 付 收益 为 负 值 ,则 从 投 资 人 赎回 基 金 款 中按 比 例 扣 除 。投 资 人 卖 出部 分 基 金 份额 时 , 不 支 付 对应 的 累 计 未付 收 益 ; 但 投资 人 份 额 全部 卖 出 时 , 以现 金 方 式 将全 部 累 计 未付 收益结 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7 、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和 支 付 方 式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日 后首 个工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计 算 见基金 合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16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H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登记 机 构 , 由 登记 机 构 代 付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 费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H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2)H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 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 六)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当 日的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H 类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或 正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的 情形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合 同终 止事项 中,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发 布提 示 性公告 。 ( 十)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一) 一般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到点 终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情 况,基 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的 变现与 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 金在 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 后的 下一工作日起,基金 进入 变现期, 变现期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资产 外,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变现 期内将基 金资 产全部 变现 。变 现期 ,本 基金可 暂停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清 算流 程: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 10 个工作 日。如 本基 金遇二次 清算 的情况 ,详 见本部分 第 三条第 (三 )款 “本 基金 到点终 止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 (二) 本基 金一 般终 止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涉 及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 费。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个 别 债 券 资产 流 动 性 不 足等 原 因 导 致基 金 所 持 有 资 产 在 变 现 期内 不 能 顺 利变 现 的 , 则 基 金需 要 进 行 二次 清 算 。 二 次清 算 原 则 上需 待 所 涉 及 二次 清 算 的 资产 流 动 性 满足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要求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变现,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采 用其 他方法 或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方 法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1 、本基 金发生 一般终 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金 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 现 的 情 况 下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分 配权 。 每份H 类基 金份 额与 每 1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拥 有同 等分配 权, 下同 )。 2 、本基 金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当 二次清算 资产 恢复交 易或 流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未 变现 资产 全部变 现, 并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 方法 ,或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认 为对基金 持 有 人 更 为有 利 的 方法 ,或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尽 快完 成全 部 资 产 变现 , 并 制 作 二 次 清算 报 告 , 清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 包括 二次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20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每个 开放 日对 本基 金的 累计申 购/ 赎回 或对 单一 账 户的累 计 申购/赎 回设定 上限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接受后 将使当 日申购 或赎 回相关 控制指 标超过 上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可能 确认 失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当日申 购赎 回清单 内容 出现差错 ,可 能影响 投资 人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损害 投资 人利 益。 (5)基 金管理 人可能 调整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 致投 资人按 原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可 能无 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 。 2 、场 内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 折溢 价控制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但 基 金 份 额在 证 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 价 格受 诸 多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不同 于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价 的风 险。 3 、基 金收 益分 配风 险 (1)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 数情况下 ,每 日收益 为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当基 金卖出 债 券所得 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相 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基 金当 日出 现负 收益 。 (2) 本基 金场 外首 次申 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若 投资 人申 购 份额较 少, 由于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可能 出现 当日基 金收 益无法显 示的 情况。 (3)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 的每日收 益分 配计入 投资 人收益账 户, 当收益 账户 高于 100 元 以 上 时 , 整百 元 收 益 才兑 付 为 基 金 份额 转 入 投 资人 的 证 券 账 户。 投 资 人 可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 收 益账 户 明 细 。投 资 人 卖 出 部分 本 基 金 份额 时 , 不 支 付对 应 的 收 益; 但 投 资 人份 额全部 卖出 时, 以现 金方 式将全 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 人结清 。 4 、交 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 动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 对 于 选 择通 过二 级 市 场 交 易 的 投 资人 而言 , 其 投 资 收 益 为 买 卖价 差 收 益 ,交 易 费 用 和 二级 市 场 流 动性 因 素 都 会 在一 定 程 度 上影 响 投 资 人的 投资收 益。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部分券 商在 二级市 场交 易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将豁 免征收 交 易 佣 金 。 通 过其 他 券 商 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人 将 被 收 取 交易 佣 金 , 交易 佣 金 会 减少 投资人 的买 卖价 差收 益。 (2)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本 基金 的二级 市场 流动性可 能影 响本基 金二 级市场 的 交 易 价 格 。 即在 其 他 条 件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当 本 基 金二 级 市 场 流 动性 较 差 时 ,本 基 金 可 能出 现折价 交易 或溢 价交 易。 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也可 能出现 平价 交易 。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 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 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 损失 ;当本基 金 出 现 溢 价 交易 时 , 买 入本 基 金 的 投 资人 需 要 承 受溢 价 买 入 的 损失 。 当 买 卖价 差 收 益 为负 值时, 期间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为 负。 5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 人提 交了赎回申请后,基 金管 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 金资 产,导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金 不 足 的 风险 ; 或 者 为 应付 赎 回 款 ,变 现 冲 击 成 本较 高 , 给 基金 资 产 造 成较 大 的 损 失 的 风险 。 大 部 分债 券 品 种 的 流动 性 较 好 ,也 存 在 部 分 企业 债 、 资 产证 券 化 、 回购 等 品 种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 的情 况 , 如 果 市场 短 时 间 内发 生 较 大 变 化或 基 金 赎 回量 较 大 可 能会 影响到 流动 性和 投资 收益 。 6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 的高 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 性要 求更高,本基金必须 保持 一定的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赎 回 的 需 求, 在 管 理 现 金头 寸 时 , 有可 能 存 在 现 金过 多 而 带 来的 机 会 成 本风 险,本 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7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 和收 益分配,系统实现要 求更 高,可能出现系统故 障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 关业 务的风 险。 8 、到 点清 算风 险 本基金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本 基 金将启 动到 点终 止的 变现 和清算 流程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形 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造 成 管 理 风险 。 但 从 长 期 看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 仍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较大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收 益水 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 素造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风 险 , 例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 欺 诈 行为 、 清 算 交收 差 错 、 份额 登记差 错等 风险 。 四、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 关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的 概 述 性 描述 , 代 表 了 一般 市 场 情 况下 本 基 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和其 他销 售 机 构)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进 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 销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 与法 律 文 件 中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 本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 的要 求 完 成 风险 承 受 能 力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 通 ; (13 ) 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规 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 支 付 本基 金 应 付 的 赎回 、 交 易 清算 等 款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抵 押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等 业 务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 的 除调 高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服 务费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确 定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确 定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人 记正 收 益 ; 基金 管 理 人将 采取 必 要 措 施尽 量 避 免基 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收 益 小 于 零时 , 为 投 资 人记 负 收 益 ;若 当 日 已 实 现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当 日 投资 人不记 收益 ; 4 、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且 每日进 行支付 ,支 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基金 份额) 方式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 金 收 益 ; 若投 资 人 在 当日 收 益 支 付 时,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大 于 零 ,则 增 加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基 金 份 额 ; 若 当日 净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则 保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 份额 不 变 ; 若当 日 基 金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缩 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5 、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配 , 计 入 投 资人 收 益 账 户, 投 资 人 收 益账 户 里 的 累计 未 付 收 益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一 起 参加 当 日 的 收 益分 配 。 投 资人 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 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和 支 付 方 式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二)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支 付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支 付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 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H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0.25% 。 本基金 的H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登记 机 构 , 由 登记 机 构 代 付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基金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 标、不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且 法 律 法 规 允许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的条 件 下 , 本基 金 可 投 资 其 他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若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 上 述 限 制。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5)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 信 用 评级 主 要 参 照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的 主 体 信用 评 级 , 如果 对 发 行 人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境 内 机 构 评级 的 , 应 采 用孰 低 原 则 确定 其 评 级 , 并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7) 、(11 )项 另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资 比 例 限 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在每 个 工 作 日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工 作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节 假日 最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以及 节假 日后首个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一)一 般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元 的 情况,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 金在 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 后的 下一工作日起,基金 进入 变现期, 变现期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资产 外,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变现 期内将基 金资 产全部 变现 。变 现期 ,本 基金可 暂停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清 算流 程: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 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 10 个工作 日。如 本基 金遇二次 清算 的情况 ,详 见本部分 第 三条第 三) 款“ 本基 金到 点终止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 费。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个 别 债 券 资产 流 动 性 不 足等 原 因 导 致基 金 所 持 有 资产 在 变 现 期内 不 能 顺 利变 现 的 , 则 基 金需 要 进 行 二次 清 算 。 二 次清 算 原 则 上需 待 所 涉 及 二次 清 算 的 资产 流 动 性 满足 要求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变现,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采 用其 他方法 或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方 法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 、本基 金发生 一般终 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金 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 现 的 情 况 下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2 、本基 金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当 二次清算 资产 恢复交 易或 流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未 变现 资产 全部变 现, 并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 方法 ,或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认 为对基金 持 有 人 更 为有 利 的 方法 ,或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尽 快完 成全 部 资 产 变现 , 并 制 作 二 次 清算 报 告 , 清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 包括 二次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根 据该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 贷款 承 诺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借 款;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 票 据 承 兑和 贴 现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 ; 证券 公 司 客 户交 易 结 算 资金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存 管 业 务 ;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 行 业 务 ; 金融 衍 生 产 品交 易 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基金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 标、不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且 法 律 法 规 允许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的条 件 下 , 本基 金 可 投 资 其 他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 信 用 评级 主 要 参 照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的 主 体 信用 评 级 , 如果 对 发 行 人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境 内 机 构 评级 的 , 应 采 用孰 低 原 则 确定 其 评 级 , 并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7) 、(11 )项 另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 规定,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 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 场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应向 基 金 托 管 人说 明 理 由 ,在 与 交 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对交 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但 不 承 担交 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造 成的 损 失 。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选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与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相应 的风 险控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补 充协 议 的 约 定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挠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 报 告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 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投资 人场 内申 购或 赎回时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查 收与 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登记机 构的结算通知或者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本 基金因 场内申购、 赎回产 生的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差额 的结 算。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与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时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 保 管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 在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 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托 管人 对 托 管 人 以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 控 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外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登 记机构编制,由基金 管理 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任 意一 个 交 易 日或 全 部 交 易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密 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 的 新 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 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 度、年度场外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单及月度、季 度场 外交易手 机短信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 人定期 发送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 客户 端,投 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 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 码和 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可享 有场外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客户端的“在 线客 服”或微信公众号的 “微 客服”获 得投资 咨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认 购 、 申 购、 交 易 撤 单 、交 易 密 码 修改 、 信 息 查 询和 投 资 人 该直 销 账 户 下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回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 电 话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和业 务规 则。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端午 节前 暂 停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 的公告 2017-05-18 南方基 金关 于理 财 金 H 增 加开源 证券 为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的公 告 2017-05-04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1 季 报报 告 2017-04-24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五一 前暂 停 申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 公告 2017-04-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4-06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7-03-30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度报 告 2017-03-30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清明 节前 暂 停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 的公告 2017-03-23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限制 大额 申购 和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7-03-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东北 证券 和中 天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2017-03-1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夏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3-1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萧山 农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3-0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2-23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24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7-01-19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春节 前暂 停 申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 公告 2017-01-18 南方优 选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01-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肯特 瑞财 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金斧 子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06 南方基 金关 于理 财 金 H 增 加财通 证券 为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的公 告 2016-12-28 南方理 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元旦 前暂 停 申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 公告 2016-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齐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2-23 南方基 金关 于理 财 金 H 增 加湘财 证券 为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的公 告 2016-12-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12-16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理财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 26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理财 金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理财 金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备查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