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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收益增强(003628)

兴银收益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兴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兴 银 收 益 增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内容截止日:2017 年 5 月 28 日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 《关于准予华福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954 号)注册 公开募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7 年 5 月 28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17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3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25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2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3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 51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52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53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58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60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69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3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75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90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03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5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107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08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兴 银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指 《 兴 银收益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兴 银收 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兴银 收益增 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 兴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联系人:陈婷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2016 年 9 月 23 日, 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变 更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 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马庆泉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总 裁、 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 秘书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重组合并) 高级经理、 法律主管、 中央电视台财 经评论员。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兴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 博士研究生。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福建龙溪轴承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福 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兴银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职工监事。 高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建新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林佳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部 财务、 财务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博亮先生, 硕士研究生, 拥有 9 年银行、 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历任交易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起担任兴银长禧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 任兴银长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兴 银长益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 总经理助理洪木妹、 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助理许蔚、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陈晖。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 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 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 法和 公司章 程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动 、董 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 察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直接 负责。 负责 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合规 及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为 加强公 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向公司总经理负 责。 通过召开会 议形式开展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 监督、 控制和指导, 主要职责是 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和员工 最首 要和基 本的 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管理 人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托 管业务 部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国 《 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 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 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陈婷 联系电话:021-20296237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唐湘怡 联系电话:021-54514600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4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亦帆 传真:0755-82011018 电话:021-50979384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cn 客服电话:95511-3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传真: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95548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4008205999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公司网址:www.boc.cn 客服电话:95566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联系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谭炼、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第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经 2016 年 8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954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 、基 金类 型和存 续期 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 集 情况


募集期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止,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截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 13 时 34 分止,本 基金本次募 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959 户,实收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0,530,835.59 元,折算 成基金份额计 290,530,835.59 份。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其他销售 机构如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申 购费用时, 按 申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元≤M <300万元


0.5% 300万元≤M <500万元 0.3% M ≥500万元


1000 元每笔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25%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1 年指 365 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 费用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 0.80%/ (1+0.80%)=396.83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 -396.83=49,603.17 元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822.0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不满 1 年 ,在 T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 -11.20=11,188.8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不满 1 年时,在 T 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 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十八、 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以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第九 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 债、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所定义的收益增强是指在债券配置基础上, 进行适当的股票投资以增 强基金 获利能力, 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要求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 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 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另外, 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 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增强基金的获利能力, 提高预期收益水平, 以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 收益 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 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 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 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 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 另外, 由于宏观经 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 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 时,即 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 10 个工作 日内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 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 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 究能力,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包括净资产与 市值比率 (B/P ) 、 每股 盈利/ 每股市价 (E/P ) 、 年现金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 和 销 售 收 入/ 市值 (S/P ) 等 价 值 指 标 以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 、 每 股 收 益 增 长 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 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 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谨慎、 合理地 对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 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并锁定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并综合考 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运行态势、 信用 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 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 制、 是否合法、 合规、 是 否有效等。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 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收益归因分析、 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阶段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风险管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 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 总 值 ) 指 数 收 益 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 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 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 走势。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 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 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 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修 改指数名称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所载数 据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00,000.00 0.45 其中: 债券


1,200,000.00 0.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9,982,544.97 67.0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7,018,370.14 32.43 8 其他资 产


96,150.71 0.04 9 合计





268,297,065.82





100.00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00,000.00 0.5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0,000.00 0.51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2,000 1,200,000.00 0.51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 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参与 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投资 。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 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未进行股票投 资, 不存在前十名股票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 的情形。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150.7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150.71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券。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②—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2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3% 0.01% -2.59% 0.27% 2.82% -0.26%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34% 0.01% -0.12% 0.13% 0.46% -0.12% 2016 年 11 月 2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57% 0.01% -2.71% 0.19% 3.28% -0.18%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股票、 权证、 国债期货合 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权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上市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 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7%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或 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适合 具有中等风险承受能力, 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 者。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 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7) 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 波 动幅度更大。 另外, 权 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 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 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 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 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 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 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 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 (ABS )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 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 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 计 部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 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在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变 更收费 方式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 机构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10-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 债、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 通知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15)基 金参 与国 债期货 交易时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 提前公告。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 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1、近 三年 基金管 理人 及其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过 中国 证监会 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公司网站 2016 年 10 月 21 日 2.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摘要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6 年 10 月 21 日 3.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6 年 10 月 21 日 4.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 协议 公司网站 2016 年 10 月 21 日 5.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6 年 10 月 21 日 6.


关于华福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法定 名 称变更事 宜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0 月 26 日 7.


关于旗下 华福长 富及华 福收 益增强新 增 代销机构 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公司网站 2016 年 10 月 31 日 8.


关于旗下 华福收 益增强 新增 兴业银行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6 年 11 月 5 日 9.


关于旗下 基金新 增长城 证券 为代销机 构 并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0.


关于旗下 基金新 增华信 证券 为代销机 构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1.


关于旗下 基金新 增国泰 君安 证券为代 销 机构、开 通定期 定额投 资并 参与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2.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13.


华福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开 放 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1 月 20 日 14.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直销 账 户名称变 更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 年 2 月 8 日 15.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高级 管 理人员变 更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 年 2 月 14 日 16.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旗下 基 金更名事 宜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17.


关于华福 丰盈灵 活配置 和华 福收益增 强 新增中国 银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18.


兴银 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21 日 1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在中 信证 券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日报 、 公司网站 2017 年 5 月 18 日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兴银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兴 银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 二) 《兴银 收益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兴银 收益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201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