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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A(004403)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七 月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
监会2016 年11 月1 日证监许可[2016] 2506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 回转 交易 , 且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 出比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 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
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 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
能。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3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指《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
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十 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7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负责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8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 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 、某一9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1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 人寿 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71 年生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 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 师、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 达先 生, 董事 , 硕士 ,1948 年生 , 新加 坡。 曾任 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副总 经理 ;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 鹏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70 年生 。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 萍女 士, 董事 , 学士 ,1983 年生 。 曾于 平安 数据 科技 (深 圳) 有限 公司 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 诗明 女士 , 董事 , 硕士 ,1961 年生 , 加拿 大 籍。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 行、 渣打
银行 、 汇丰 银行 并担 任高 级管 理职 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12 
 
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 杰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64 年生 , 新加 坡。 现任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 良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1965 年生 。 曾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
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
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保险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学院副院长。 
刘雪 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士 ,1963 年生 。 曾任 深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 腾先 生,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49 年生 。 曾任 新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
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
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
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
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 筹建 办主 任、 分13 
 
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
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75 年生 , 新加 坡。 曾任 职于 淡马 锡控 股和 旗下 的富
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2013 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79 年生 。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团 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鑫 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1966 年生 , 毕业 于东 北大 学, 博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 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 鹏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70 年生 。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 毕业 于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 拥有 学士 和荣 誉学 位, 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 毕业 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学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 上海 市
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
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行总行
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投资银14 
 
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付强 先生 ,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69 年生 。 曾任 中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
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 正先 生, 督察 长, 学士 , 1969 年生 。 曾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龙岗 支行 行长 助理 ,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施 旭 :北 京大 学地 球物 理学 学士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曾 任美 国
MockingBird 对冲基金交易员, 美国 EquaMetrics 量化交易研究员, 国信证券柜台市
场部 (OTC ) 做市 投资 组负 责人 、 量化 投资 经理 。2015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
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执行总经理孙健
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 毕业 于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 拥有 学士 和荣 誉学 位, 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 先生 , 投资 执行 总经 理, 硕士 ,1975 年生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15 
 
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
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6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7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 法》 ”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18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19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0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 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金 资产 、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基金 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 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 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21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 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 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 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22 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 托管 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 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3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24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 四 ) 托管 业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 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 内控 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 人对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 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26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06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 , 在与 基金 管理 人 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 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28 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以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和 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 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 认购 原则 : 认购 以金 额申 请。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起点 为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认 购费 ) 。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认 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行使29 合法权利。 6、 认购 款项 的退 还: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为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 某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 计算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20%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30 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0.8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 直销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实 行差 别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 以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某投 资人 投资2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为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31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20% )=197,628.46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7,628.46 =2,371.54 元 认购份额=(197,628.46+15 )/1.00 =197,643.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20 万元 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其 认购 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为15 元,则其可得到197,643.46 份A 类 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 +5)/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 在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4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原则上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申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或 电话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元 (含 申购 费) 。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次 对本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5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留存份 额不足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35 6 、 投资者投资 平安大华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币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9 、 申购 份额 、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10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六、 申购 和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3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费率如下 :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0% 365 天 ≤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1 天 ≤N <30 天 0.50% 30 天≤N <365 天 0.10% 365 天 ≤N <730 天 0.05% N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份额 持有期限 小于 30 个自 然日 的, 赎回 费用 全部 归基 金财 产, 对 份额持有期限 小于 3 个 自然 月的 , 赎回 费用 的 75% 归基 金财 产, 对份额持有期限 小于 6 个自 然月 的, 赎回 费用的 50% 归基 金财 产, 对份额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6 个自 然月 的, 赎回 费用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前述一个自然 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赎回时 份额持有期限 持有38 不满 30 个自然日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赎 回时份额持有期限 长于 30 个自然日 (含 30 个自然日 )的,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 中 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 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 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 1.50% , 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9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40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1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 、3 、5、6 项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42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43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的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4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过 股息价值策略 构建股票组合,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地方政府债 , 政府支持机构债 , 政 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95% ;投资于 股息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定量、 定性 相结合 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 、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45 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 市场发展趋势 的判断 ,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各类 的预期风险收益率、相关性的基础上,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 的比例 ,并将重点关注债券资产的收益率 。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 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 股息 精选 主题相关证券的涵义 股息率的高低可以衡量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程度, 也是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中国 A 股市 场和 港 股市 场 的行 业 结构 具 有差 异 性和 互 补性 , 本 基金 通过 深入 分 析两 地 市场 的 异同 , 将重 点配 置 A 股 和港 股 的 股息 精选 主 题 证券 资产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在香港证券市场,由于投资者结构、分红制度等差异,港股上市公司的现金分 红比例较高、分红持续性和稳定性较高、分红比例较高上市公司的集中度较低,投 资者对于持续、合理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也给予认可,并将股息回报作为投资 回报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 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的 分红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鼓励上市公司合理提高分 红比例,在此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得也不断推出 。与此同时,随着中 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从 开创期进入成长期、成熟期,公司的股利政 策在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会不断改善现金分红的比例。 本基金的 股息精选主题 证券是指在 上海、深圳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过定 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筛选出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其中定量方法是将满足经营状 况良好等定性条件的所有股票按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 取股息率最高的前 50% 股票 , 再采 用 “ 股息价值策略”、 “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 “稳 健成长策略”等策略在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中优选个股 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基金管理人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 1)非 ST 、*ST 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2)公司经营状况况良好,股息分配与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差别; 3) 满足第 1 ) 、2 ) 点的要求的所有股票 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 到低的顺序进46 行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 50% 股票 。 在确定 股息 精选股票池后,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行业或领域: A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 企业 经过出初创期, 处于成长阶段 的中后期 或成熟阶段, 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 B.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 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 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 高的上市公司; C. 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 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 (2) 股息精选主题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 股息价值策略”、 “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 “稳健成长策略” 等在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中进行股票选择 ,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实际运行 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股息价值策略 股息价值策略 重点考察公司的以下因子,选取个股: A.股息 因子: 参考公司最新一期定期报告, 综合考察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息支付 率、股息支付率及其变化率、滚动年度股息变化率 等指标 ; B.价值 因子:重点考察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 。 股息价值策略 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 息。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及变 化对 各类 信息 的重 要性 做出 具有 一定 前瞻 性的 判断 , 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 2)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根据 波动率效应 ,低风险股票具有显著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从历史数据来看低 波动率排序策略具有回撤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因此 本基金 使用低波动率 因子 策 略对股票 组合进行 权重 优化,按照股票的波动率倒数排序 ,对每只股票进行资金权 重加权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稳健成长 策略 稳健成长选股策略重点选取兼具成长和价值的行业和个股。该策略对处于成长47 阶段的上市公司收入增长、 利润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 同时也对毛利率, 净利润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不仅仅考察个股的单期增长,而侧重于股票内 在的长期稳定增长。重点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净利润 率平稳增长指标,并且考察分析师对该股的盈利预测。 4)投资策略组合的优化和调整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 合的具体结构时,本基金将评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市场 状态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因素, 检验各类策略的有效性及策略之间的关联度, 通过动态调整策略权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 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 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 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 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 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 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 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 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 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4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 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 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 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 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 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49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 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 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 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 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80% —95% ; 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 股息精选主题 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5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如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51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如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3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52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5% +恒生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 35%+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收益率×3 0% 。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53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 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 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 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 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及 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35% +恒生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 35%+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收益率 × 30% ,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 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 、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等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54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2) 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57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同一 债券 或股票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或股票 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7、 估值 计 算中 涉 及到 港 币、 美 元、 英镑 、 欧元 、 日 元等 主要 货 币对 人 民币 汇 率的 ,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为 准。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58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59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60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6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 该类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3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64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6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68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累计69 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 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71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二)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72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73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 的波动,基金管理 过程中任何影响基 金收益的因素都 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 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 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 、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 监管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价格及利 息收益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 和回购等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74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 额赎回,并导致基 金管 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 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 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75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 每日额度限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开市前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 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在交易时间 内提交订单依据的 港币买入参考汇76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 境外市场的风 险 1 ) 本基 金的 将通 过 “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 内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 交易 , 且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 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 b) 只有内地与 香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 为港 股通 交易日, 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色 暴雨 或者 联交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联交 所将 可能 停市 ,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停 市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出现 内地 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 ,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 风险 。 c)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买入, 内地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换 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 代理 投票 。 由于 中国 结算 是在 汇总 投资 者意 愿后 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 集期 稍早 结束 ; 投票 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 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77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 统或信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9、 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 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 可能。 二 、 声明 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是 , 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78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7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0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81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82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3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8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85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86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 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88 4、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89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90 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9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92 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93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 该类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94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5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96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过 股息价值策略 构建股票组合,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97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地方政府债 、 政府支持机构债 、 政 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股 息精 选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80% —95% ; 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息精选 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98 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如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99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如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3)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0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01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102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同一 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7、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到 港币 、 美元 、 英镑 、 欧元 、 日元 等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 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103 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104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05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6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107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息精 选 主题相关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地方政府债 , 政府支持机构债 , 政 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比 例为基金资产 的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股 息精 选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108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80% —95% ; 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95% ,投 资于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 于股 息精 选 主题 相关 的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109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110 3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111 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 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12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 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113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 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114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15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116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 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7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18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11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关 于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明确 表示 下, 将按 照上 述 规则寄送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大华 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 致的 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120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 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 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 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121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上 交易 。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 基金 账户 开户 、 基金 认购 、 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3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平安大华 股息 精选 沪港 深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 二)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