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A(001664)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6 号文 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 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混合型 基金 , 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但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 3 月 3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47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48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49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59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第二十部分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143 第二十五部分


备 查文 件 ..............................................................................................14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 平 安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 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鑫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发 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提供 基金销售 服 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本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 资比例 平安 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 国际 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 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精算 师、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务,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 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 券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 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 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同时 于香 港上 市公 司 “数 码通 电讯 集团 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 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 办公 室 主任 助理 、高 级 法律 顾问 、兼 任 中国 平 安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 任安 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 师、 深圳 兴粤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深圳 职业 技术 学院 经济 系教 师、 会计 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 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员 、 深圳 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务 经理 、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 加 坡赫 乐财 务 有限公司 助理 经理 、 新加 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加 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 现任 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 部零 售稽 核室 主管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 主任 、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 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 深圳 市宝 能投 资集 团财 务部 会计 主管 ,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 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 安大 华汇 通财 富 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 任中 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 科长 、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 究员 、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 行集 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 士学位。曾任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 渣打 银行 产品 主管 、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总行 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宁波 银行 总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行 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 级审 批师 、 平安 银行 沈阳 分行 行长 助理 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长。 (二) 基金经理 施旭 先生 ,哥 伦比 亚大 学金 融数 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西 部证 券、Mockingbird Capital Management 、EquaMetrics Inc 、 国信 证券 , 于 2015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 任衍生品 投资中心量化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鑫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黄 海先 生, 美国 南加 州大 学博 士, 曾先 后任 职于 民生 加银 基金 金融 工程 与 产品开发部执行总监, 易方达基金投资发展部总监助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数 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 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黄维, 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先后任广发证券资产 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6 年 5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公司 , 现任 平安 大华 鑫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睿享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 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 投资 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 平安大华基金 公司 , 任投 资研 究部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现担 任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 大华 日 增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平 安大 华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智 能生 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 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 险,公司组织体系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 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 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 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董事 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 进行 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 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 托管 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 以上 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 托管 服 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全 、 产品 丰富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 管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41 只,QDII 基金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 业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 务部 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 国银 行 全面 风 险控 制 工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 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 人对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 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销售 A 类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6759608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 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6)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7)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 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 乾道金融信息服 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18)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1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400-818-8866 (2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2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26)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7)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2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金 融商 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400-819-6665 (30)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31)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网址:www.zzwealth.cn (3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3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3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6) 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3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9)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1)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42)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0755-83190388







































































传真:0755-82945664







































































网址: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00-0583 (43)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400-804-8688 (4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15921710500







































































网址:www.lanmao.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客服电话:400-500-882 (45)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46)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 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4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 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5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5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 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6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6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6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6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6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70)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7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7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网址:www.sczq.com.cn (7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5)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网址:www.citicsf.com 二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 、 律 师事 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 杨少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 段善武 、陈福平 联系人: 段善武 四 、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 ]1476 号 文准予注册 。 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394,638,660.1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842 户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 购、 赎回开放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 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 购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人民币 500 元 (含 申购 费)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 元( 含申 购费 ) ,网 上直 销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份 额。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 赎回 、 基金 转换 、 转托 管等 ) 导致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 申购 金额不设上限。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有关 规定 , 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七、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 购 金 额 M ( 万 元 )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费 率 M <100 1.20% 100 ≤ M <500 0.8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 笔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 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 机 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见下 表,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财产比例 1 天≤N <7 天 1.50% 100% 7 天≤N <30 天 0.75% 100% 30 天≤N <90 天 0.50% 75% 90 天≤N <180 天 0.50% 50% 180 天≤N <365 天 0.10% 25% 365 天≤N <730 天 0.05% 25% N ≥ 730 天 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财产比例 1 天≤N <30 天 0.50% 100% 30 天≤N <365 天 0.10% 100% 365 天≤N <730 天 0.05% 100% N ≥ 730 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 购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 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 得 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份 额持 有期 限 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十 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四、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 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 续稳定增值。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现金 等) 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大类资产,动态控制组合风险,力争长期、 稳定的回报。 (一)大类资产配置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 资金 面和 市场 情绪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重要 因素 进行 研究 和 预测 , 对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进行 战略 配置 和调 整, 以规 避或 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 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确定参与标的、 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 并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股价估值水平等因素, 在有效识 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选筛选个股。 (1 )定量分析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初步筛选出具备 优势的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 平等方面进行 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 利率 ,净 利率 ,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 低价 股票 , 避免 市场 波动 时的 风险 和股 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面 , 利用 成长 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 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 的合 理性 , 主要 参考 的指 标包 括 市盈率(P/E ) 、市 净率 (P/B ) 、市 盈增 长比 率(PEG ) 、自 由现 金流 贴现 (FCFF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 )定性分析的方法 :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从持续成 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 方面: 品 质 评 估(Quality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 ) :商 业模 式清 晰, 有前 途。 公司治理(Management ) :公 司有 良好 治理 结构 ,包 括管 理层 水 平、战略眼 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财务状况(Financial ) :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ROE ,低负债水平, 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估 值 评 级(Valuation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合理 价格 : 投资 股票 的策 略持 续有 效的 基础 是, 可以 用合 理价 格买 到有 吸引 力的 股票 。 如果 买入 一家 优秀 企业 的股 票而 支付 了过 高价 格, 这将 抵消 这一 优秀 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 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 析方 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 货币 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 投资 策略 有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机 和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 投 资决 策依 据 及程 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公司 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 依据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整体投资战略。 (2 ) 投资 研究 部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构建 股票 备选 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 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 上市 公司 、 投资 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 : 资产 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 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 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 )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 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 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 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 尤其 重点 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 况;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 管理 岗重 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 、 投 资限 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15、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公司 旗 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10% ;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值的10% ; 2)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0-9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的清 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 提前 公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60% 。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 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行 使股 东及债权人 权利 的处 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转融 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经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 本基 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 转融 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 十 、 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1 、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0,771,026.59 42.10 其中:股票 120,771,026.59 42.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1,156,097.62 45.72 其中:债券 131,156,097.62 45.72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52,301.13 9.71 8 其他资产 7,113,122.32 2.48 9 合计 286,892,547.6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 、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7,771.00 0.07 B 采矿业 2,008,368.00 0.70 C 制造业 77,084,209.71 27.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455,553.00 1.91 E 建筑业 1,263,727.00 0.44 F 批发和零售业 7,531,614.40 2.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72,524.88 1.2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966,647.28 0.34 J 金 融业 7,492,860.00 2.63 K 房地产业 7,510,651.40 2.6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8,879.00 0.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5,132.00 0.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48,351.92 0.7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54,737.00 1.39 S 综合 - - 合计 120,771,026.59 42.33 3 、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423 东阿阿胶 49,392 3,240,115.20 1.14 2 600985 雷鸣科化 116,700 1,899,876.00 0.67 3 601939 建设银行 270,300 1,605,582.00 0.56 4 600697 欧亚集团 48,312 1,591,880.40 0.56 5 603020 爱普股份 84,000 1,562,400.00 0.55 6 600563 法拉电子 35,700 1,473,339.00 0.52 7 603328 依顿电子 43,216 1,460,700.80 0.51 8 600761 安徽合力 94,800 1,380,288.00 0.48 9 600100 同方股份 100,800 1,375,920.00 0.48 10 600380 健康元 134,600 1,282,738.00 0.45 4 、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4,946,500.00 19.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4,946,500.00 19.26 4 企业债券 54,488,633.10 19.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142,000.00 7.0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78,964.52 0.5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1,156,097.62 45.97 5 、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1 120223 12 国开 23 500,000 49,960,000.00 17.51 2 112098 11 新野 02 130,530 13,062,137.10 4.58 3 122310 13 苏新城 121,200 12,270,288.00 4.30 4 112080 12 万向债 107,200 10,729,648.00 3.76 5 1282537 12 美凯龙 MTN2 100,000 10,115,000.00 3.55


6 、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7 、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 、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 价值 变动 (元 ) 风险说明 IC1706 IC1706 -8 -10,056,320.00 -134,811.43 - IF1706 IF1706 -5 -5,111,100.00 -53,16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87,971.43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69,808.57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87,971.43 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 资时 ,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 以管 理投 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10、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43,312.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2,823.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74,488.98 5 应收申购款 2,497.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13,122.32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大华鑫安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11-2015.12.31 0.00% 0.00% 1.86% 0.59% -1.86% -0.59% 2016.1.1-2016.12.31 -0.10% 0.11% -2.97% 0.57% 2.87% -0.46% 2017.1.1-2017.3.31 1.70% 0.22% 1.56% 0.21% 0.14%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60% 0.14% 0.37% 0.52% 1.23% -0.38% 平安大华鑫安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11-2015.12.31 0.00% 0.00% 1.86% 0.59% -1.86% -0.59% 2016.1.1-2016.12.31 -0.50% 0.12% -2.97% 0.57% 2.47% -0.45% 2017.1.1-2017.3.31 1.71% 0.23% 1.56% 0.21% 0.15%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20% 0.14% 0.37% 0.52% 0.83% -0.3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已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建仓期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第 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日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人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本 基金 的 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个 行业 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此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 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 也将会对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7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世行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 管 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 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 风险 : 是指 公司 管理 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 流 动 性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 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1)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在行 业 研究 的基 础上 ,通 过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 精选 具有 成长 型的 公司 股票 和价 值被 低估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但是 , 在特定的市场时期, 由于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 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 值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此外 , 在上 市公 司股 票估 值分 析中 , 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关注 财务 指标 中的 价 值类 指标 。 若上 市公 司公 开财 务数 据存 在一 定程 度的 信息 失真 , 这也 可能 导致 研 究结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2)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 差的中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 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 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同时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交 易平 台为 上交 所与 深交 所的 特定 平台 或通 过证 券公 司进 行转 让, 可能 存在 流动 性不 足的 风险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未能持有到期, 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 从 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 投资股指期 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 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 险,是指类似的合约 品种 ,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 下, 价格 变动 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 情况 : 一是 价格变动的 方向相反; 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 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 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 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 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 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 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 货合 约的 选择 。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本 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7、 其 他 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 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4 )因人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 通过 其他 基金销售 机 构进行 销售 , 但是 , 基金 资产 并不 是 销售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 根据 本基 金的 运作 需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 增设 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 份 额低 于 上述 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日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投资;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对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 服务 费主 要 用于 支 付销 售 机构 佣金 、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行 销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 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现金 等) 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 度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公司 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10% ;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0-9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之前,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股指 期货 的 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5 第 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








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 伍元整 经营 范围 :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6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7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公司 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 10% ; (16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8 的 10% ;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 事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9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复核。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 无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0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聘 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1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 款银 行 的指 定 营业 网 点开 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 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2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3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 (含 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 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4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 的上 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 其他 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5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6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届 时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7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账 户管 理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 基 金分 红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 对 账单 及邮 寄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 单寄 送的 明确 表示 下, 将按 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 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 基 金间 转换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申购 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8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 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 客 户服 务中 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 网 上开 户与 交 易服 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网上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 户开户、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9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0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6 年 12 月 11 日至2017 年6 月 10 日发布的公告: 1、2016 年 12 月 1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美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016 年 12 月 14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快付通支付-快付 通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公 告 ; 3、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4、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鑫鼎盛控股为销售机构及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6 年 12 月 29 日,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 6、2016 年 12 月31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31 日基 金净值公告 ; 7、2017 年 1 月 19 日,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8、2017 年 1 月 1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9、2017 年 1 月 21 日,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及摘要2016 年第2 期 ; 10、2017 年 3 月 30 日,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1 告及摘要 ; 11、2017 年 3 月 3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12、2017 年 4 月 13 日, 关于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销售机 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13、2017 年 4 月 17 日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14、2017 年 4 月18 日, 关于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在直 销柜台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2017 年 4 月 1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16、2017 年 4 月 24 日,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17、2017 年 4 月 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申购、 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2017 年 4 月27 日, 平 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在直销 柜台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2017 年 5 月2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 20、2017 年 6 月 1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2017 年 1 月 21 日 公布的《平安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 容补 充 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 5、“ 第九 部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中, 根据 最新 资料 , 更新 了 “十 、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的内容;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内容; 7、在“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 事项”部分,披露了 2016 年 12 月 11 日至2017 年 6 月 10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8、 根据 最新 情况 , 更新 了 “ 第二十三部分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3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还 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4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 平安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 平安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 平安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