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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转债A(530020)

建信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七月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2]


50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 本 基金 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3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分 前 言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 : 指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2、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3、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5、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6、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9、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10、 招募说明书 : 指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 、 托管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转 债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2 、 发售公告 : 指 《 建信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13 、 《业务规则》 :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则》 ;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 银行监管机构 : 指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20、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21 、 基 金销售网点 : 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2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3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25 、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26 、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7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8 、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 认之日; 30、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 31、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2、日/ 天 :指公历日; 33、月: 指公历月;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5、 开放日 : 指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36、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38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 发售 : 指 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0 、 申购 : 指 在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41 、 赎回 : 指 在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 、 巨额赎回 : 指 在 单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43 、 基金账户 : 指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4 、 交易账户 :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45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内 的 某 一 基 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46 、 基金转换 : 指 投 资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4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8 、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49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1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 52 、 货币市场工具 : 指现 金 ; 一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 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53 、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54、 不可抗力 : 指任何 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 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 信资 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 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 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 首 席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 任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加拿大)有限 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 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 助 理 、 副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 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 理 公 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 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 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 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 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 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 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 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 担任董 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建华先生,硕士。曾 任大连博达系统工程公 司职员、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公司项目组长, 2007 年 10 月起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级 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 理公司高级研究员。朱建华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债券研究员、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6 日任建信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任建 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14 日起任建信 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 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任建信 安心保本六号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1 日任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基金经理,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任建信瑞 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彭云峰先生:2012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朱建 华先生:2016 年 6 月 1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 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 在 总 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 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 按照《公司法》和《商 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 的股 份制金融企业。多种 经济 成 份 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涉 足 和 实 现 规 范 的 现 代企 业 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 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 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 经济 界、金融界所关注。中 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 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 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 来,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培育人才;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 集中”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 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 及 事 业 部 改革 等 制 度 创 新 , 实 现 了低 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 业银 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 和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 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 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 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 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后,民生银 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 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 构对 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 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 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 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民营企业 社 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 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 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 银行”和“年度卓越直 销银 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 本科、硕士。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历 任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业 务 经 理 , 意 大 利 联 合信 贷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 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 银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 织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 户需求为导向,秉承“ 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 确、及时、高效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 到 5007.9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 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 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 优异、流程先进、践行 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 可和 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 行荣获《金融理财》杂 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最佳创新 托 管银 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 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律法规贯 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 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 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 路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各业务中 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 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制定完 备的《应急预案》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 立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 体 系作 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 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 部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 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 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职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规 章 , 定 期 对 业务 的 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 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 业务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 冰竹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sywg.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8)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0)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5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4)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6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2]504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M<100 万元 0.6% 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累 计认 购金 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 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 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 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279,275,175.83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584,641.90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0,37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279,859,790.73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 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 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 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 系 方式 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 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 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4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先进先出 ” 原 则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金 , 申 购 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每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A类赎 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C类赎 回费 率 N<30 天 0.3% N≥30 天 0 注: N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30 天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 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在 3 个工 作日内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 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 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连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 金之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进行配置,并充 分利用可转债兼具权益 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特性,实施对大类 资产 的配置,在控制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可 转 债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下同)、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 二级 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证 券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于股 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 析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 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战略 及战术配置, 可 在 追 求稳 定 收 益 的 同 时 提 高 组合 的 收 益 水 平 , 而 充 分利 用 可转债的特性,可在不 同市场周期下辅助完成 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 通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自下而上的分析充分挖 掘可转债、其他固定收 益类资产和 权 益 类 资 产的 投 资价值,增强本债券型基金的收益稳定性及超额收益能力。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 产配置,根据各项重要 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 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 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 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 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 合股市估值水平和债市 收益率情况及风险分析 , 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 配置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 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 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针对各类资产的不同特 性,本基金将市场细分 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 、 可转债、 资产支持 证券三个子市场,因此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将分为普通 债券 投资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普通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 普通债券投资组合,投资 所采用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债券 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策略、期限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 套 利 策略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日 常 管理。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图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债券 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 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 均久 期或缩短现有 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 债券投资 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 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 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 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 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 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 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 调整利率、调整存款准 备金 率、公开市场操作、窗 口指导等方式,导致市场 利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央 行 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 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 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 求变 动。本基金将运用上述 债券分析框架,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 及 债 券 需 求变 动 情况,确定投资 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长、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 行合理配置。具体来说 ,本基金在确定 债 券 投资 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 上, 期限配 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普通债券 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 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 或者 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 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 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 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 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另一方面将分 析 信 用债 市 场容量、结构、流动性 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 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 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 类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 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行业景气度、市场 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 财务 状况、债务水平、管理 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 券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 进行有效地管理。 4)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 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策略对资产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 超额 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等策略 进 行 相对 低 风险套利操作,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 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 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投 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 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 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 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 纯债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指由公司发行 的,投资者在一定时期 内可选择一定条件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债同时具备了普 通股所不具备的债性和 普通 债券不具备的股性。当 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 债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 价值 的支撑;当标的股票上 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 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 涨带 来的收益。可转债的理 论价值应该等于作为普 通公司债券的基础价值 加上 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 可转债投资的收益主要 来自两大块:转股价值 和估值水平的提升,前 者与正股价格紧密相连 ,后者与转股溢价率和 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 的关 系。可转债收益与其正 股收益有较强的相关性 ,同时可 转 债 还 有 其 自身 特 点,特定情况下其走势 还可能背离正股的走势 ,因此,本基金在股票 分析 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特定的可转债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图2


可转 债 投 资组 合策 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行业选 择的分析是结合经济周 期、股票市场和可转债 本身估值特点等因素综 合考虑,结合基金管理 人对股票市场各行业的 数量 分化析,挖掘出特定时期下最优的行业并进行合适的配置。 (2)个券精选策略 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等 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 和可转债自身内含的期 权价值之和。可转债的 基础价值,即纯 债 价 值, 本基金对该部 分 价 值的 计 算与普通债券价值的计 算方法一样,即按照债 券市场相应的收益率水 平将 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进行贴现 。 可转债价值中的另一部 分即期权价值的定价是 可转债定价的核心,该 部分定价涉及到对应正 股的价格及其预期、可 转债发行条款、该发债 上市 公司基本面特征、股价 波动率等关键要素。 本基 金 在分析期权价值的 过程 将结合定价模型 (二叉树模型、修正的 BS 模型等) 、市场定性分析 (行业 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市场开拓、创新能力等) 和定量比较分析 (期 权的可转债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正股 的 P/B、P/E、PEG 等) ,充分考虑 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 理地给出可转债的估值 。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尽 量有效地挖掘出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可转债 进行投资。


(3)分阶段投资策略 在可转债发行和存续的 各个阶段,由于品种本 身的特征和属性,可转 债的走势随市场环境会 呈现出与股票市场正相 关或相对独立的规律, 这种 分阶段投资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 可转债 投资组合 个券精选 行业配置 市场环境分析 条款博弈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规律仅在少数情况下受 可转债的个性影响而不 适用。因此,本基金将 充分 利用可转债各个阶段的 特征,并结合个券的具 体情况,适时运用分阶 段投 资策略。 (4)买入并持有策略 与股票市场类似,可转 债市场存在着周期性的 起伏波动。当 股票市场 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容 易过度悲观,可转债的 期权价值可能被市场低 估, 表现为可转债的债券溢 价率很低。本基金将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买 入债券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并坚持长期持有,以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 (5)条款博弈策略 通常情况下,可转债均 设有一些特殊条款,如 修正条款、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等。修正条款 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 股价格的权利,有利于 提升 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对 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 ,有时甚至能直接推动 可转 债价格的上涨;回售条 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债 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对于 投资者有保护作用,回 售价格是判断可转债 安全 边 际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赎 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 资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 利,如发行人放弃赎回 权则 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 值。本基金将充分发掘 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债 带来 的投资机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可转债可以按照约 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 出 现 可 转 债 与 标 的 股 票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当 可 转 债 的 转 换 溢 价 率 为 负 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 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 套利价差;反之,买入 标的 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 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当对可转债未来的转换 溢价 率 有 比 较 明 确 的 趋 势 判 断 时 , 该 种 套 利 策 略 同 样 适 用 。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本基金 将 密 切 关 注可 转 债 与 标 的 股 票 之 间的 对 比 关 系 , 恰 当 的 选择 时 机进行套利,以增强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 (7)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 特殊的可转债品种,与 普通可转债不同的一点 主要在于分离交易可转 债在上市后债券部分跟 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 。在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般 不 主 动 从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权 证 部 分,如果通过申购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获得部分 权证,本基金采取上市 后尽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快卖出的策略以降低权 证高波动风险。在分离 交易可转债纯债方面, 本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纯 债 部 分 的 信 用 状 况 、 流 动 性 以 及 与 利 率 产 品 的 利 差 等 情 况,以及分 析 可 分 离 转债 纯 债 跟 股 市 之 间 的 相关 性 , 在 此 基 础 上 合 理评 估 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的 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力求在保持 流动 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 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 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 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 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 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 以出 售、流通,并带有固定 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 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 场利 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 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 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 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 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 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 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 (二)权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 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 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 时参 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 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 于通 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 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 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 价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 形势与政策、行业景气 程度、上市公司代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此 为基础,以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中各个行业的权 重为 参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 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 的根本因素,因而基金 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 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 因素 或指标展开,主要包括 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 及景 气程度、行业主要产品 或服务的供需情况、上 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 体相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对估值水平等。通过对 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 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 确定 各行业的配置水平。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下,通过对 股票基本面的分析来精 选个股。本基金的分析 框架主要包括股票的价 值性指标和成长性指标 。价 值 性 投 资 的 核 心 思 想 是 寻 找 市 场 上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 具 体 指 标 包 括:市盈率、市净率、 市销率、股息收益率等 。成长性投资的核心思 想是 寻找市场上未来能够高 速成长的上市公司,具 体指标包括:预期净利 润增 长率、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内部成长率及历史增长率等。


表1


本基金参考的价值性指标与成长性指标 价值性指标 成长性指标 市盈率 预期净利润增长率 市 净率 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 市销率 内部成长率 股息收益率 历史增长率 具体来说,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步骤:


1) 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 的股票。 2) 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 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 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 ,进一步分析,选出基 本面 较好的股票。


3) 根据市场环境确定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动态 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提高整体收益率。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投资限制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证券资产的 80% ;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 天 相 可 转 债 指 数 收 益 率+30% × 中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以沪 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 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 告的实际未转股规模帕 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 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 相可 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1999 年12 月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中国债券总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 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 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 总水 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 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 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 动向 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 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在综合考虑了 指 数 的 权威 性 和 代 表 性 、 指 数 的编 制 方 法 和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 基金选择了该组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 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的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 债,在债券型基金中属 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 投资产品。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 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选 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 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 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 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 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5,985,585.78 12.46 其中: 股票


25,985,585.78 12.4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8,013,665.78 85.35 其中: 债券


178,013,665.78 85.3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65,017.29 1.85 8 其他资 产


702,902.66 0.34 9 合计





208,567,171.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22,500.00 0.3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818,815.78 13.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28,000.00 0.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64,900.00 0.8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49,000.00 0.3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02,370.00 0.36 S 综合 - - 合计 25,985,585.78 15.72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7 年3 月 31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 300450 先导智 能 70,000 2,992,500.00 1.81 2 002444 巨星科 技 164,980 2,854,154.00 1.73 3 300408 三环集 团 94,938 1,880,721.78 1.14 4 600196 复星医 药 65,000 1,834,300.00 1.11 5 000860 顺鑫农 业 80,000 1,716,800.00 1.04 6 600584 长电科 技 90,000 1,699,200.00 1.03 7 000999 华润三 九 60,000 1,620,000.00 0.98 8 300415 伊之密 76,000 1,618,800.00 0.98 9 300054 鼎龙股 份 70,000 1,443,400.00 0.87 10 600755 厦门国 贸 100,000 909,000.00 0.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52,000.00 6.08 其中:政 策性金融 债 10,052,000.00 6.08 4 企业债券 390,591.80 0.24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 换 债) 167,571,073.98 101.3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8,013,665.78 107.71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9 广汽转 债 210,000 25,431,000.00 15.39 2 113008 电气转 债 190,000 21,741,700.00 13.16 3 128009 歌尔转 债 149,840 19,380,305.60 11.73 4 110035 白云转 债 125,000 16,082,500.00 9.73 5 110033 国贸转 债 112,330 12,907,840.30 7.8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发行主体中,歌尔股份(002241)与 2016 年 8 月 13 日发布公 告:因 存在信息披露虚假或误导性陈述,2016 年7 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令其责令改正的决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066.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8,835.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2,902.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9 广汽转 债 25,431,000.00 15.39 2 113008 电气转 债 21,741,700.00 13.16 3 128009 歌尔转 债 19,380,305.60 11.73 4 110035 白云转 债 16,082,500.00 9.73 5 110033 国贸转 债 12,907,840.30 7.81 6 127003 海印转 债 10,004,196.60 6.05 7 110031 航信转 债 9,315,000.00 5.64 8 123001 蓝标转 债 7,582,923.00 4.59 9 110032 三一转 债 6,663,600.00 4.03 10 110030 格力转 债 5,683,542.40 3.44 11 132002 15 天集 EB 4,890,643.20 2.96 12 132003 15 清控 EB 4,235,600.00 2.56 13 132001 14 宝钢 EB 3,458,906.80 2.09 14 128013 洪涛转 债 3,113,400.00 1.88 15 110034 九州转 债 1,810,950.00 1.10 16 128010 顺昌转 债 1,165,550.23 0.71 17 128011 汽模转 债 1,118,366.20 0.68 18 113010 江南转 债 1,095,894.80 0.6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转债增强债券 A :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5 月29 日- 2012年12月31日 5.80% 0.22% -0.36% 0.27% 6.16% -0.05% 2013 年1 月1 日- 2013年12月31日 -3.97% 0.87% -1.55% 0.50% -2.42% 0.37% 2014 年1 月1 日- 2014年12月31日 97.24% 1.38% 41.11% 0.73% 56.13% 0.65% 2015 年1 月1 日- 2015年12月31日 26.50% 1.23% -11.64% 2.04% 38.14% -0.81% 2016 年1 月1 日- 2016年12月31日 -4.06% 0.45% -6.68% 0.54% 2.62% -0.09%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3月31日 -0.25% 0.37% -0.10% 0.20% -0.15% 0.1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012 年5 月29 日- 2017年3月31 日 142.60% 0.96% 14.03% 1.04% 128.57% -0.08% (2)建信转债增强债券 C :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5 月29 日- 2012年12月31日 5.60% 0.22% -0.36% 0.27% 5.96% -0.05% 2013 年1 月1 日- 2013年12月31日 -4.36% 0.88% -1.55% 0.50% -2.81% 0.38% 2014 年1 月1 日- 2014年12月31日 96.63% 1.38% 41.11% 0.73% 55.52% 0.65%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015 年1 月1 日- 2015年12月31日 25.93% 1.23% -11.64% 2.04% 37.57% -0.81% 2016 年1 月1 日- 2016年12月31日 -4.40% 0.44% -6.68% 0.54% 2.28% -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3月31日 -0.29% 0.37% -0.10% 0.20% -0.19% 0.1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012 年5 月29 日- 2017年3月31 日 138.40% 0.96% 14.03% 1.04% 124.37% -0.08%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其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 - (2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 日的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以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计 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 小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 - (5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价 、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 法 的第(6 ) 项 或 权 证 估值 方 法 的 第 (2 ) 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 次,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 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 选择 不同的分 红方式 。选择 采取红利 再投资 形式的 ,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 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 同 一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择 一 种 分 红 方 式 , 如 投 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收益分配方案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资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 指 令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资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由基金托 管 人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 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 银 行储 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投 资者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 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 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 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 而言更为复杂,对这些 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 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 失。 例如,当可转债的价格 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 被赎 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 组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重 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 误 而 产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 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变 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 于 : 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 “ 账 户 查 询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改”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 公 司 官 方 微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 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5 月 28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新增 宁 波银行 为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5-20 2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公司 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 行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A)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4-24 3 关于新 增华 融证 券为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4-20 4 关于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A )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3-31 5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交 通 银行手 机银 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A)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2-23





6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凤 凰金 信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2-21 7 关于新 增渤 海银 行为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2-18 8 关于新 增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1-17 9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交 通 银行手 机银 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A)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6-12-22 10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增加 大 泰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认 购申 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6-12-22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七 月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 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费,收取认 购 费 、 申 购费 、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核 准 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份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 的合法权 益。A 类基金 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 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7) 遵守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 截止 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 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 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 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 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 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定 )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原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原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国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原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原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 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 人依法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 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基 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 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 担 相 应 的赔 偿 责 任 , 但 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 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 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 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 合同 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 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下同) 、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政 府机构债、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 上投 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投资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股 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 量;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 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 规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 由 于 基金 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B.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行 未上市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 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 - (2 ) 小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 的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 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 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小项规定 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 - (5 ) 小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计量。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 )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 法 的第(6 ) 项 或 权 证 估值 方 法 的 第 (2 ) 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 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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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七年 七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