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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得利债A(000875)

建信稳得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七月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1126 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0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 募 集 的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 : 指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2、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3、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 4、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7、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9、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10、 招募说明书 : 指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 、 托管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稳 定 得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2 、 发售公告 : 指 《 建信 稳 定 得 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13 、 《业务规则》 :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 银行监管机构 : 指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20、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21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2 、 登记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3 、 登记机构品:指 办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 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25 、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26 、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7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28 、 投资人 :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 认之日; 30、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 31、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2、日/ 天 :指公历日; 33、月: 指公历月;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5、 开放日 : 指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36、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为; 39 、 发售 : 指 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投 资 人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0 、 申购 : 指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申 请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要求; 42 、 巨额赎回 : 指 在 单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43 、 基金账户 : 指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 44 、 交易账户 :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45、 A 类基金份额 : 在 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46、C 类 基金份 额 :从 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而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47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48 、 基金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50 、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 本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和费用的节约 ; 51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5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3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 54 、 货币市场工具 : 指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55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介 ; 56 、 不可抗力 : 指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的客观事件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5% 美国信 安金 融服 务公 司 25% 中国华 电集 团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 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 信资 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 经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存 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 。 历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业 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加 拿 大 ) 有 限公 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 级 副 经 理 级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 加入 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 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 术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任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 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 事会秘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首 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 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 担任董 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 硕士。 2000 年 7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保险学院, 同年 进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 在金融工程部、 规划 发展部任职。 2005 年 11 月加 入本公司,历 任 研 究 员、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资深 基 金经理。 2009 年 2 月 19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6 月 1 日 起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任建信恒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任建信睿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15 日起任建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6 日起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牛兴华先生,硕士,2008 年毕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经济、银行与 金融学专业, 同年进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任投资专员; 2010 年 9 月, 加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2013 年 4 月加 入本公司, 任债券研究员。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任建信 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任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建 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鑫 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 起任建 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起任 建信鑫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李菁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 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 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 员 会 , 负 责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业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 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部 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 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 按照《公司法》和《商 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 的股 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 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 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 企业 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 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 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 经济 界、金融界所关注。中 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 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 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生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 来,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 集中”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 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 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 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 业银 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 和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 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 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 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 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后 , 民 生 银行 第 三 次 获 此 殊 荣 , 是第 三 方 权 威 安 全 认 证 机构 对 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 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 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 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 “ 中 国 民 营 企 业社会 责 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 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 银行”和“年度卓越直 销银 行”两项大奖。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 本科、硕士。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 信贷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 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 银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 织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 户需求为导向,秉承“ 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 确、及时、高效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5007.9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 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 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 优异、流程先进、践行 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 可和 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 行荣获《金融理财》杂 志颁发 的 “ 最 具 潜 力 托管 银 行 ” 、 “ 最 佳 创 新托管 银 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 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 设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及 资产 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 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 路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各业务中 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 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制定完 备的《应急预案》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 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 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 位 职 责 及涵 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 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 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 务的 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 面 都要 经 过 多 方 论 证 , 托 管业 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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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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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2)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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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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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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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 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gomefund.com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4)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中泰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4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4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9)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50)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 -52682888 传真:010 -52682999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4]1126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 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得 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金 资产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0% 100 万元 ≤ M<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M 为累 计认 购金 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 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 例二:某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757,168,404.62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001,176.33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6,67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58,169,580.95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 七部分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 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 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 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先进先出 ” 原 则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人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 发售机构申购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构 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 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元 ≤ 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M 为每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A类赎 回费 率 N < 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 2 年 0 C类赎 回费 率 N < 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N≥30 天 0 注: N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 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20 天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 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延期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在 3 个交 易日内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本基金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 金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回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 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 金额。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 理为投资人创造 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 转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 债 转股 所 得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 、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 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自上而下的定 性 分 析 和定 量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宏观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政 策、 市 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 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 在经 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 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行评 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 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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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 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 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 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 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 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 济形 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 比例 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 合的久期水 平 、 期 限 结构 和 类 属 配 置 , 并 在 此基 础 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 济运行指标进行 深入的 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 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 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 来的 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 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 确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 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 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 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 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 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 起价格变化越小。如果 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 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 大长 久期债券的比例,以实 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 ,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 ,债 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 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 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 少利 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 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动 的方向, 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构 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 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 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 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 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 差较 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 相对 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 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 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 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 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 得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 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 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 合的管理。本基金将在 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 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 过 情 景 分 析 和 历 史 预 测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 自 上 而 下 ” 在 债 券 一 级 市 场 和 二 级 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银行存款、 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 产类 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 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 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 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一方面,本基 金将 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 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 面考 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 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 采用内外结合的信 用 研究 和 评 级 制 度 , 研 究 债券 发 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 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 ,本 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 括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 收益 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 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 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 下流 程:


(1)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 济走势、资金利率、信 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 市场趋势的因素来分析 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 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 信用 等级债券的收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2)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 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 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 未来可能 发 生 的 变 化 。其 基 本 理 念 是 , 在 历 史利 差 经 验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从 上述影响因素入手,对 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 ,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 位置 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终 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 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 产调 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3)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 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 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能发生的情景并赋予各 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 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 得出 在不同情景下各类信用 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 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 组合 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4)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 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 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的分 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 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 款, 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 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 用风 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 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 分析 财务状况、 产销数据、 融资能力等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 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 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 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 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通过 GARP 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 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 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 统性 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 投资法 重视 投资 价值与 成长潜 力的 平衡 ,一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 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 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 另一 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 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 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 用权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 ,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 证券 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 将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 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应 该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 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 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 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 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 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 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 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分 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 己 的 研 究与 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合 报 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787,760.00 9.85 其中: 股票


16,787,760.00 9.8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4,546,389.85 84.81 其中: 债券


144,546,389.85 84.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36,472.62 0.67 8 其他资 产


7,957,010.66 4.67 9 合计





170,427,633.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830,000.00 0.53 B 采矿业 231,200.00 0.15 C 制造业 5,942,300.00 3.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238,000.00 0.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2,000.00 0.1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3,183,000.00 2.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4,823,700.00 3.1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257,560.00 0.1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合计 16,787,760.00 10.79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0,000 2,220,600.00 1.43 2 600352 浙江龙 盛 170,000 1,598,000.00 1.03 3 600873 梅花生 物 200,000 1,464,000.00 0.94 4 601328 交通银 行 220,000 1,370,600.00 0.88 5 600029 南方航 空 160,000 1,289,600.00 0.83 6 002202 金风科 技 80,000 1,284,800.00 0.83 7 000998 隆平高 科 40,000 830,000.00 0.53 8 000630 铜陵有 色 250,000 792,500.00 0.51 9 601021 春秋航 空 20,000 694,800.00 0.45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200,000 668,000.00 0.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88,000.00 6.4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727,000.00 12.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727,000.00 12.68 4 企业债 券 83,598,527.90 53.7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49,000.00 12.89 6 中期票 据 9,969,000.00 6.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14,861.95 0.7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4,546,389.85 92.9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80333 14 遵 国投 债 100,000 10,505,000.00 6.75 2 122786 11 联 想债 100,000 10,230,000.00 6.58 3 011698163 16 陕 有色 SCP003 100,000 10,045,000.00 6.46 4 122154 12 京能 02 100,000 10,008,000.00 6.43 5 011698886 16 联通SCP007 100,000 10,004,000.00 6.4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 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7,000.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839,189.97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60,195.21 5 应收申 购款 625.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57,010.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稳定得利债券 A :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 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2 月2 日-2014 年12 月31日 0.40% 0.07% -0.86% 0.17% 1.26% -0.10%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 31日 12.35% 0.33% 4.19% 0.08% 8.16% 0.25%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 31日 0.62% 0.20% -1.63% 0.09% 2.25% 0.11%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3 月31 日 0.79% 0.09% -1.24% 0.07% 2.03% 0.02% 自 合 同 生 效 2014 年12 月2 日-2017 年3 月31日 14.40% 0.25% 0.35% 0.09% 14.05% 0.16% (2)建信稳定得利债券 C :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 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014年12月2 日-2014 年12 月31日 0.30% 0.07% -0.86% 0.17% 1.16% -0.10% 2015年1月1 日 -2015 年12 月 31日 11.86% 0.32% 4.19% 0.08% 7.67% 0.24% 2016年1月1 日 -2016 年12 月 31日 0.36% 0.19% -1.63% 0.09% 1.99% 0.10% 2017年1月1 日 -2017 年3月31 日 0.62% 0.10% -1.24% 0.07% 1.86% 0.03% 自合同 生效 2014年12月2 日-2017 年3 月31日 13.30% 0.25%


0.35% 0.09% 12.95% 0.16%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复核责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 后 , 有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 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 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 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 低 投 资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储 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 的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 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 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 的信用违约风险 ; 以 及可 转 债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基 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 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 信用 风险。 本基金参与二级市场股 票投资,因此可能面临 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 风险。同时,本基金可 投资的可转债、可提前 赎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 权, 导致市场波动不但会引 起期权价值变化,还会 造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 的不 确定性,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 而 产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 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 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 新 公 告 等 。 未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 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 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 讯 等 内 容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 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关于新增华融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0 2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凤凰 金信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3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4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5 关于北京植信基金新增代销我司部 分开放式基金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8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 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和利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对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六 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 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本基金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 理为投资人创造 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 转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 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 关 注 股 票、 债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 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 、市 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 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 在经 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 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行评 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 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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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 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 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 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 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 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 济形 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特 征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相 关 投 资比 例 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 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 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 基础 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 济运行指标进行 深入的 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 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 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 来的 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 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 确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A. 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 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 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 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 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 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 起价格变化越小。如果 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 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 大长 久期债券的比例,以实 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 ,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 ,债 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 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 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 少利 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B.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 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 曲 线变 动 的方向, 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C.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 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 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 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 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 差较 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 相对 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 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 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 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 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 得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 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 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 合的管理 。 本 基 金 将 在利 率 预 期 分 析 及 其 久 期配 置 范 围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和 历 史 预 测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 自 上 而 下 ” 在 债 券 一 级 市 场 和 二 级 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银行存款、 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 产类 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 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 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 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一方面,本基 金将 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 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 面考 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 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 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 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 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 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 ,本 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 括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 收益 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 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 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 下流 程:


A. 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 济走势、资金利率、信 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 市场趋势的因素来分析 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 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 信用 等级债券的收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B. 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 判 断 的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进 一步 分 析 和 判 断 信 用 利 差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其基本理念是,在历史 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 ,从 上述影响因素入手,对 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 ,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 位置 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终 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 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 产调 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C.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 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 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能发生的情景并赋予各 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 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 得出 在不同情景下各类信用 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 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 组合 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 参考。


D. 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 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的分 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 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 款, 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 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 用风 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 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 分析 财务状况、 产销数据、 融资能力等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 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E.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 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 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 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通过 GARP 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 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 进行分散 化 组 合 投 资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非 系统 性 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 投资法 重视 投资 价值与 成长潜 力的 平衡 ,一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 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 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 另一 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 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 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 用权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 ,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 证券 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在权证投资中 , 本 基 金将 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应 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 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 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 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 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 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 权 威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A/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 转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 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 可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 适 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管协议第三条第二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 事会 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票 据相关制度 ( 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 范 对中 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 《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 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投 资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 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 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 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完整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 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 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 ( 含第三位 )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 管人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 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二)基 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9)清算费用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11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12)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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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七年 七 月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