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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A(150279)

新能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 新 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 4 月2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关 于核 准鹏华 中 证新能 源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5 〕768 号 文 ) 注 册, 进 行募集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5 年5 月29 日正式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于该日 起正 式 开始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操作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包 括作 为指 数基金 的风 险、 作为 上市 基金的 风险 和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具有低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特征 ;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为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2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37 七、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 38 八、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 4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转让 ............................ 54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55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67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2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73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4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89 二十三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93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8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4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8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2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鹏华 中证 新 能源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中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 要 事项 , 投资人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华中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鹏华 中 证新能 源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鹏华 中 证新 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鹏华 中证 新能 源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鹏华 中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按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同, 可区 分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持 有人及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持 有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场 外机 构 , 以 及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会 员 单 位 23 、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 24 、 场 内: 指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深 圳证 券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外 份额 28 、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内 份额 29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2 、标 的指 数: 指 中 证新 能源指 数 33 、基 金份 额: 指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和/或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34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指 鹏华中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35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指 鹏华 中证 新能 源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A 份额 , 即 低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36 、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指 鹏华 中证 新能 源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B 份额 , 即 高风 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3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0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 包括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的 10 % 51 、 配对 转换 : 指 鹏华 新 能源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之间按 约定 的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包 括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和合并 52 、 分 拆: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场 内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按照 2 份场 内 鹏 华新能 源 份额对应 1 份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1 份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53 、 合 并: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1 份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对应2 份场 内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 比例进 行转 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的行为 54 、 折算 :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提 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一 定比例 调整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净值 、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 或鹏 华新 能 源 B 份额 参考 净值, 使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基金 份额 相应 变化 的行为 ,包 括定 期折 算和 不定期 折算 55 、定 期折 算: 指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行为 56 、不 定期 折算 :指 当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净 值、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参 考净 值和/ 或鹏华 新 能源B 份额 参考 净值 满足 一定的 条件 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行 为 57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8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9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0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2 、元 :指 人民 币元 63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6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按 基金 份额 的不同 , 可 区分为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净 值、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净 值、 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净值 67 、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指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 根据 基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公 式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不 同 , 可区分 为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 、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 代表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68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9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会计师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会 计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副 董事长 、 行长 、 党 委副书 记,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邓召明 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市 委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 圳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 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司顾 问。 周中国 先生 , 董 事,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 中 国。 曾 任深 圳市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7 月起 历任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财 务总 部业 务经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总 部总 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 事,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 官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 、农 业 信 贷另 类投 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意大 利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 投资 总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欧利 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执行 官和 总经 理。 现任 意大利 欧利 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 业务 发展 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 生, 董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担 任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 会秘 书兼 任企 业事务 部总 经理 ,欧 利盛 资本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企 业服 务部 总经理 。 史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博 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 处长 、 处长 、 副 主任, 中央 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国 银监 会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6 月至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 任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 曾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负 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 目涉 及制造 业、 能源 、电 信、 跨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 曼 达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研究生 学历, 国籍: 中国 。 曾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陈冰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计 、 上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资 金财 务部 财务科 副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资金 科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 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现任国 信证 券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运营 部总 经理 、融 资融 券部总 经理 。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 事,工 商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先后 在米 兰军 医院出 纳 部、 税务 师事 务所 、 菲 亚 特汽车 发动 机和 变速 器平 台管控 管理 团队 工作 、 圣 保罗 IMI 资 产管 理SGR 企业 经管 部、 圣保 罗财富 管理 企业 管控 部工 作、曾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 管理 和投 资经 理,现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负 责人 。 于丹女 士, 职工 监事, 法 学硕士 , 国 籍: 中 国。 历 任北京 市金 杜 (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2011 年7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历任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助理 。 郝文高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大专学 历, 国籍 : 中 国。 历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金 事业部 副经 理、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7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登 记结 算部 总经理 。 刘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 理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毕 马威 (中 国) 管 理 顾问公 司咨 询顾问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 加入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公司, 现任 首席 市场 官兼 市场发 展部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经 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裕 泽基 金经 理、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邢彪先 生,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法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 员,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 处级秘 书, 全国 社保 基金 理事会 证券 投资 部处 长、 股权资 产部 (实 业投资 部) 副主 任, 并 于2014 年至2015 年期 间担 任中国 证监 会 第 16 届主 板 发审委 专职 委 员,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 事、 督察长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电子 商务部 总经 理。 苏波先 生, 副总 裁, 管理 学博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所 长、 投资 部经 理,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 服务 二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职 工监事 ,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永杰 先生,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共 中央 办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中 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部 、 秘书 处副 处级 秘书 、 发 行监管 部副 处长 、 人 事教 育部副 处长 、 处 长,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韩亚庆 先生 ,副 总裁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 金局 主任科员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 研员 、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羽翔 先生 , 国籍 中国 , 工 学 硕士 , 10 年 金融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招商 银行 软 件中心(原 深圳市 融博 技术 公司) 数 据 分析师 ;2011 年3 月 加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监 察稽 核 部资深 金融 工程 师、 量化 及衍生 品投 资部 资深 量化 研究员 , 先后 从事金 融工 程、 量化 研究 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工作;2015 年9 月 起担 任 鹏华上 证民 企 50ETF 基金 及其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6 月起 兼任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7 月 起 兼任鹏 华高 铁产 业分 级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中 证 500 指数 (LOF ) 、鹏 华 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鹏华 一带 一 路分 级、 鹏华 新能 源分级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 羽翔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张羽翔 管理 其他 基金 情况 : 2015 年9 月起 担任 鹏华 上 证民 企 50ETF 基 金及 其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6 月起 兼 任鹏华 新丝 路分 级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7 月 起兼 任鹏华 高铁 产业 分级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9 月 起兼 任鹏 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 、鹏 华沪 深300 指 数(LOF )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鹏华 一带 一 路分级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15 年5 月至2016 年 11 月

















焦文 龙先 生 2016 年11 月至2016 年 12 月














焦 文龙 先 生、张 羽翔 先生 2016 年12 月至 本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日





张 羽翔 先 生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邢彪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韩亚庆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梁浩先 生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鹏华 医药科 技 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赵强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资 产配 置与 基金 投资 部 FOF 投资副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份;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各部门 总经 理定 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潜 在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 照公 司“ 全 面风险 管理 、全 员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公 司每 个员 工均负 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 并 负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 制程 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 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内 的业 务流程 、 规 章等 , 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 易与 清算 、 公 司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 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 警、 监督, 从而 识 别、 评 估和 预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 通 过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 度: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公司 还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60,006.74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08%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奖 项国 内托 管银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 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 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 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 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花 园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大厦801B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 樱 (2) 银行 销售 机构 1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4 )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和 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3) 券商 销售 机构 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邓 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7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6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200 号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10-573980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联系人 :李 玉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4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胡 永君 网址:www.cgws.com 15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梁薇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 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7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 -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主)/400-888-155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xcsc.com 18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0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联系人 :许 曼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 -38637463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云际道 立达 公 寓F 座 渤海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5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 :杨 涵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 :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9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31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2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联系人 :黄 芳


网址:www.kysec.cn 33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八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34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 冯鹤 年 联系人 :周 照清 电话:010-85127561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4) 期货 公司 代销 机构 1 )中 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0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 :刘 芸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联系人 : 洪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网址:www.citicsf.com (5)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1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SOHO ,T2 ,B 座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翟 相彬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扬 联系电 话:021-208358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陶 怡 网址:www.howbuy.com 网址:a.leadbank.com.cn 8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何 雪 联系电 话:021-20662010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9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1)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涛 客服电 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12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总部A 座17 层 注册资 本:2000 万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联系人 :江 卉 传真:010-89189566 14 )上 海 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 据实 情,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1) 本基 金的 场内 发售 机 构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2)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销售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基 金 的场内 发售 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崔 巍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陈熹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 。 根 据 对基金 财产 及收 益分 配的 不同安 排,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具 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 配比 始终 保持 1 :1 的比 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 规则 1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场内 认购 的份 额将 按 照1:1 的比 例确 认为 鹏华 新 能源 A 份额 与 鹏华新 能 源B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接受 场外 、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 待条 件允 许后 上市 交易;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不 接受 单独 申购、 赎回 ,只 能进 行上 市交易 。 3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场 内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之 间可 以按约 定的 规则 进行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 包括 基金 份额的 分拆 和合 并两 种转 换行为 。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场内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按照 2 份 场内鹏华 新能源 份额 对应 1 份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比例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 基 金份额 的合 并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按照 1 份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1 份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对应2 份场 内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 比例进 行转 换 的行为 。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外份 额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方可 按照 上述 规则 进行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七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 鹏华 新 能源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益 特性 ,体 现为 不同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 1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净值 计算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数 , 其中基 金份 额总 数为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 份额数 之 和 。 2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 收 益之和 。 鹏华新 能源A 份额 的 约定 应得收 益依 据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和截至 净值 计 算日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应 计收益 的天 数占 当年 实际 天数的 比例 确定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的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3% ”。 第一 次 份额折 算基 准 日后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 税 后)+3%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最近 一次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日 中国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鹏华新 能 源A 的 份额 净值 在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净值计 算 日或自 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定 期折 算日 或不 定期折 算日 ) 次 日至 净值 计算日 的实 际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数累加 计算 。 3 、每2 份 鹏华 新能 源份额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 1 份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之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持有 人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 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损失 情况 下 , 鹏 华新 能 源 A 份额 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日 分别计 算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的净 值。 1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设 T 日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 , 则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总 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总 数为 T 日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公告 。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与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T 日为 鹏 华新 能 源 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 则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 和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其中,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算 日次 日 至T 日 ;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为T 日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为 T 日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净值 ;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为 T 日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净值 ;


为鹏华 新 能 源A 份额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净 值与 鹏华新 能 源B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8 位, 小 数 点后 第9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计算 鹏华 新能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相 应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设 T 日为 鹏 华新 能 源 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 则 鹏华 新 能源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其中,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算 日次 日 至T 日 ;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为T 日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为 T 日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为T 日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参考 净值 ;


为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的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参 考净 值与 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 均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参考净 值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4 月 29 日证监 许可 〔2015 〕768 号文注 册。 募集 期间 有效 认购份 额 211,446,100.80 份, 利 息结 转份额15,367.03 份 , 合计211,461,467.83 份, 募 集户 数为3,586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5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别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三)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下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分 别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鹏华新 能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 部分 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特指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上市交 易时 间2015 年6 月5 日。 上市交 易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新 能 A, 基金 代码 :150279 ; 新能B, 基金 代码 :150280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与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3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 规则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其他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接 受投 资者 的场 外、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登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认 购或 申 购的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章中 , 如无 特别说 明 ,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特 指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净 值。 自 2015 年6 月2 日 起开 始办理 鹏华 新能 源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一)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 基金 于2015 年 6 月2 日 起每个 开放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 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 资者 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 跨系 统转 托管时 基 金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基 金合 同 载明的 暂停 赎回 或其 它延 缓支付 赎回 款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 处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场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 元(含 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本 基金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 万元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暂 不受 此限 制) ; 各 销售 机构 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本 公司 设定 的上 述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 如果 销售 机构业 务规 则 规定的 最低 单笔 申购 金额 高于 10 元 人民 币, 以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投 资者 办理相 关业 务 时,请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业务 规定 。 (2) 投资 者单 个交 易账 户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 5 份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某 一 场外销 售机 构的 某一 交易 账户内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5 份 时 , 该 笔赎 回业务 应包 括 账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否 则,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赎 回; (3)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等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随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 0.50 %,且 随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的增加 而减 少。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1 年为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下: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20%。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 %)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35,647.27 份。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 额。 场外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外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 为0.2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 ×0.25%=370.75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场 外赎 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可 得 到147,929.25 元。 8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 发布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使指 数数据 无法 正常 计算 、计 算错误 或 发布异 常时 。 (7)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份额折 算等 事项 ,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可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的 情形。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3 )、 (5) 、(6)、(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10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6)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份额折 算等 事项 ,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的 情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11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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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 内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务 规则 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或 者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1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 资者 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业务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 基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基 金合 同 载明的 暂停 赎回 或其 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 款处理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50,000 元; (2)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等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自2015 年9 月 21 日起 进行 调整, 调整 后费 率如 下表 。 投资者 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以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基金场 内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0.50 %, 不按 持 有期限 设置 分段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先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按 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资 金 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户 (返 还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余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 0%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386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 )=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50,000 =0 元; 申购份 额( 保留 两位 )=50,000 /1.386 =36,075.04 份; 申购份 额( 实际 )=36,075 份; 返还金 额=0.4 ×1.386 =0.55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 内 申购 本基 金5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36,075 份,申 购资 金返 还0.55 元。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 额。 场内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383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费 用=138,300.00 ×0.50%=691.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3 元,则 可得 到137,608.50 元。 8 、其 他 有关场 内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法 、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等内 容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中关 于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 的相 关规定 以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并据 此执 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一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冻 、转 让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场内 赎回或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时, 须办 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4)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在 登记 结算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场内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 外 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跨 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定办 理 。 (4) 处于 质押 、冻 结状 态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至 折算处 理日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视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并 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是 指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之间的 转换 ,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与 合并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可以 直接 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场外 份额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 内后方 可申 请分 拆与 合并 。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配对转换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2 日起开 通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配对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另 行 公 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三)配对转换的原 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鹏华 新 能源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数必 须为偶 数; 3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鹏华 新 能源A 份额 与 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基 金 份额数 必须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场 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须跨系 统转 托管 为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 的情 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登记机 构、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该 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务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刊登暂 停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公告 。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 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公 告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构 有权 调整上 述规 则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 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股指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部分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其中 投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三)标的指数 中证新 能源 指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 、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沪 深 A 股市 场新 能源主 题 相关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或随 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进 一步 发展 和完 善, 未来出 现了 更合 理、更 具代 表性 的反 映该 类股票 走势 的指 数时 ; 2 、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1)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3)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 替代;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前 提 下, 更 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动 性、 与原 标的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商 号或字 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方 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力争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不 超过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 大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对其 进行 适时调 整 , 以 保 证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间 的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基金 管 理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分 析 ,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 代 。 由于受 到各 项持 股比 例限 制, 基 金可 能不 能按 照成 份股权 重持 有成 份股 , 基 金将会 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 代。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定 ,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3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 值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战 略资 产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变 化积 极调 整投资 策略 , 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在保 证本 金安 全和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股 票部 分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非 指数 化投 资 部分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 能源 指数 收益 率×95 %+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 率(税 后) ×5 % 中证新 能源 指数 从可 再生 能源生 产, 能源 应用、 存储 及交互 设备 以及 其他 相关 行业上 市 公司中 选取 代表 性 的80 只 股票, 反映 新能 源产 业 在A 股的 整体 走势 ,为 投资 者提供 新的 投 资标的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不 需要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需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为稳 健 收 益类 份额, 具有低 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特征;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为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4 月 19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247,574.55 93.41 其中: 股票 53,247,574.55 93.4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540,633.56 6.21 8 其他资 产 212,922.00 0.37 9 合计 57,001,130.11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51,360.00 0.81 C 制造业 44,626,265.67 79.6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4,105,184.88 7.32 E 建筑业 534,768.00 0.9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3,099,636.00 5.5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430,360.00 0.77 合计 53,247,574.55 95.01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89 特变电 工 192,500 2,154,075.00 3.84 2 601985 中国核 电 277,200 2,012,472.00 3.59 3 600703 三安光 电 121,060 1,935,749.40 3.45 4 601727 上海电 气 205,748 1,732,398.16 3.09 5 000839 中信国 安 162,900 1,664,838.00 2.97 6 002594 比亚迪 32,300 1,551,046.00 2.77 7 002466 天齐锂 业 35,452 1,531,526.40 2.7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8 002202 金风科 技 92,900 1,491,974.00 2.66 9 002129 中环股 份 149,800 1,486,016.00 2.65 10 600406 国电南 瑞 90,810 1,434,798.00 2.56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无。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无。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无。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无。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无。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无。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无。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60.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9,166.0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3.85 5 应收申 购款 28,671.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2,922.0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无。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601727 上海电 气 1,732,398.16 3.09 重大事 项 2 002129 中环股 份 1,486,016.00 2.65 重大事 项 3 600406 国电南 瑞 1,434,798.00 2.56 重大事 项 (6)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无。 (7)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及 其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净值增 长 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4 1-3 2-4 2015 年5 月 29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36.57% 3.60% -21.78% 3.39% -14.79% 0.21%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6.56% 1.99% -18.60% 1.98% 2.04% 0.01%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4.32% 0.77% 4.84% 0.71% -0.52%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44.78% 2.54% -33.25% 2.43% -11.53% 0.11%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并确 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并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和配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估 值 日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在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 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存 续期 内的 每个会 计年 度 9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 本 基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定 期折算 基准 日为 每个 会计 年度 9 月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可不 进行 定期折 算的 除外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按 照本 招募 说明书 第七 章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 计算 ” 进 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 对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额 折 算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与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持1 : 1 的比 例。 对 于 鹏 华新 能 源 A 份额 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即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 度8 月 最后一 个自 然日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超 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分配 给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持 有人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2 份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将按 1 份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获得 新增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外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场 外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分配 ; 持有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内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分配 。 经 过上 述份额 折算 ,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 应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9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 本 基金 将对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和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进 行定 期份额 折算 。 以 下公 式中 “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为 每个 会 计年度8 月 最后 一个 自然 日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有 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1)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的 份额 数, 即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定期 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定 期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因持有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而新增 的场 内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新增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后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后 定期折 算前 全部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的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即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定期 后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定期 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定 期前 (3)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等于 定期 折算前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份额数 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新增的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份额数 之和 ,即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 期后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新增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数为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 期新 增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后 其中,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同上 。 5 、定 期份 额折 算示 例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2 年9 月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 份额折 算基准 日,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当 天折算 前资 产净 值 为8,661,250,000 元。 当天 场外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场 内 鹏 华新能 源 份额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分 别为 55 亿 份、10 亿 份、20 亿份 、20 亿 份。 本 次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每 份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065 元, 且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和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即 20 亿份 和65 亿份 。 (1)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持 有人 定期折 算后 持有 的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为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定期 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定 期前


亿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后 定期折 算前 全部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前




























































































元 因持有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而新增 的场 内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新增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后






























































份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持 有人 在定期 折算 后总 共持 有 20 亿份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00 元 ;新 增持 有 100,000,000 份鹏 华新 能源份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2)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持有人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数为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新增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后




































































份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在 定期折 算后 持有 的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定期 后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定期 新增



























































份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 鹏 华新能 源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时或 当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跌 至 0.250 元时。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进 行份 额折 算,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新 能 源 B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份额 的 比例 为1 :1 ,份 额 折算后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与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 元。 (1)当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达 到1.500 元时 ,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将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1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①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 后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的份 额数相 等, 即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 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②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 将持有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新增 场 内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且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不定 期新 增,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 定期 前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2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①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 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份 额数相 等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 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②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 将持有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与新增 场 内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且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鹏华新 能 源B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 定期 新增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3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算 前后 所持 有的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场外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的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份额 数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不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2)当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跌 至0.250 元时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份额折 算前 后 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不 变, 即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2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①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 持1:1 配 比 ,即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数。 ②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新 能源A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 持有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与 新增场 内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不定 期新 增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不 定期 前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 定期 后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的 份额 数。 3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算 前后 所持 有的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场外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 场内 鹏华 新能 源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持有 人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的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份额 数为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不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5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示例 (1)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达 到1.50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则 各 持有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基 金份 额的 变化 如下 表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鹏华新 能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280 份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10,440 份鹏 华新能 源份额 (2)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折 算后,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则各 持有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基 金份 额的 变化 如下 表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 能 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 8,220 份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 能 源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三)基金份额折算 余额 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 算后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弃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份 额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的处 理 方法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所 、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定暂 停 鹏 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的 份额 配对转 换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 理 若在本 基金 的定 期折 算日 发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本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或 者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若定期 折算 日 前3 个 月 ( 含) 内 发生 过不 定期 折算 或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第 1 个定期 折算 日不 足3 个 月的 , 则可 不进 行定期 折算 。 若基 金管 理人 在前述 情况 下决 定不 进行 定期折 算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提 示性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构 有权 调整上 述规 则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 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双 方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 足50,000 元 的, 按50,000 元计 算)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季前 10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 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 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 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二 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获 准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3 个 工作 日 ,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于指定 媒 介 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前或 鹏华新 能 源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与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后 或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鹏华新 能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与 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与鹏 华新 能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28)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本基 金在 该会 计年 度 9 月 第一 个工 作日 不进 行定期 折算 ; (30) 本基 金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期 货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 金融 期货交 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金 融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若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其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情 况,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不 得有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和重 大遗 漏。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 十二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具有低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特征;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为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操 作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特 有风 险 (包括 作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 作 为上 市基金 的风 险和 作为 分级 基金的 风险 ) 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使 得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购 买力 风险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所 、 登记机 构及 销售 机构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六)投资本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 、作 为指 数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等 将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偏 离 度; 4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 他因 素, 如因 受到 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金 申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作 为上 市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暂停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的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且本 基金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和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 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产 生 风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和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通 过份 额配 对转换 转为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并 转托 管至 场外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基 金 存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能 。 (2) 基金 份额 折溢 价的 风 险 本基金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和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 不同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从而 产生 折价 或 者溢价 的情 况, 虽然 份额 配 对转换 套利 机制 设计 已将 基金份 额折 溢价的 风险 降至 较低 水平, 但是该 制度 不能 完全 规避 该风险 的存 在。 3 、作 为分 级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分级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但由于 本基 金存 在分 拆的 两类基 金份 额, 分级 机制 令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从而 带来 不同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低 的特 征; 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 为 积极 收益类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2) 份额 折算 风险 1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投 资者所 持基 金份 额可 能发 生变化 ,形 成与 之前 所持 基金份 额 组合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产生 风险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 外份额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场内 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位 , 剩余部 分舍 弃并 计入 基金 资产。 该尾 差处 理原 则可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当 投资 者通 过不 具有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买 卖基 金份额 时, 可能无 法赎 回份 额折 算后 新增的 基金 份额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配对 转换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本基 金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鹏 华新 能源份额 与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之间的 配对 转换 。 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变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和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的市 场供求 关系 ,影 响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价格 , 从而产 生风 险; 该业 务也 可能出 现暂 停办 理或 申请 无法确 认的 情形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机构 及销售 代理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的 风 险 。 二 十三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 鹏 华新能 源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各 自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 并 据此向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引 起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 本 基金 财产 可不予 变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和分配 , 并入 其他基 金资 产中 。 本 基金 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 的其他 事项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其他 约定 执行 。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作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确定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鹏 华新能 源份 额 、 鹏华新 能 源A 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鹏 华新能 源份 额 、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 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 终 止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上市 , 但 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条 件 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新 能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各自基 金 份额 10 % 以上 ( 含10 %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鹏华 新 能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新 能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各自基 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鹏华新 能 源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鹏 华 新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 日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 鹏 华新能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 新能源A 份 额、 鹏华新 能 源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 登记 日鹏 华新 能源份 额、 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 、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 鹏华 新能 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 的鹏华 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 鹏华新 能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以 上鹏华 新能 源份额 、 鹏华 新能 源A 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新 能源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在其 对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鹏 华新 能源 份额、 鹏华 新能 源A 份额 、鹏华 新 能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新能 源份额 、鹏 华新 能 源 A 份 额、鹏 华 新能 源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鹏 华新能 源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 A 份 额、 鹏华 新能 源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 并 据此向 鹏华 新能源 份额 、 鹏华新 能 源A 份额 、 鹏 华新 能源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引起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终止 的, 本基 金财 产可 不予变 现和 分配 , 并 入其 他基金 资产 中。 本基 金的 债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 基金 清算 的 其他事 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约 定执 行。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比例 、 投 资风 格、 投资 限制、 关联 方交 易等 , 进 行严格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股指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部分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中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股 票部 分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非 指 数 化投 资 部分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规 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对于 不符 合规 定的银 行存款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具 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公 司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业务流 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下 简 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本 。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证实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 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 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件 , 并按以 上(2) 的方 式特 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 款证 实书 ” 的 询 证, 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实 书原 件或 其他 存款 证明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 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 司董事 会批 准的 《中 期票 据 投资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参考份 额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参考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鹏华 中证 新能 源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预留 印鉴为 托管 人印 章。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将 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 货保证 金账 户的 初始 资金 密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的 登录用 户名 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管理 人保证 所 提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 料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 料提供 给托 管 人。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处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法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 交易 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资 者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 基金官 方微 信帐 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 快 速实 现净值 查询 功能 , 绑定 个人 账户 之后 , 还 可实现 账户 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 为投 资者 提供 更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 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确、 完整 联系 方式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交易 对账 单、 《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 台、 呼叫 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 交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 获基金管 理人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将通 过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 式为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手机 短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 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 等; 邮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周 刊、 电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况 ,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息 内 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有 交易 查询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基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周 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 :30 -21 :00 的 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 金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 书 信、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 人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 络服 务。 现 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各 销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 “ 客户 专家团 ”机 制, 邀请 客户 对客户 服务 工作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七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1 月29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 与 北京 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认\ 申购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 与 北京 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认\ 申购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13 日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6 年12 月24 日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 与 北京 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 司认\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14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17 日 2016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1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2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 与 浙江 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认\申 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23 日 基金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30 日 2016 年年 度度 报告 摘要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0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2 日 2017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4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5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5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 年5 月 24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6 年11 月 29 日至2017 年5 月28 日止 。 二 十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九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 、《 关于 核准 鹏华 中证 新 能源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2 、《 鹏华 中证 新能 源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鹏华 中证 新能 源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