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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中证军工A(000596)

前海中证军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7 年5 月 27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4 年3 月1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4]294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5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动 性风险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7 年 5 月 2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6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 及《 前海 开源 中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前 海开源中 证军工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中证军 工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前海 开源中证 军工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指 《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基 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51、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2、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53、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胥 阿南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资 1/4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出 资 1/4、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资 1/4 、深圳 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出资 1/4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 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Mr Yan Charles Wang ( 王 岩先生 ) , 董事 ,学 士学 位 ,国籍 :加 拿大 。从 1993 年起, 曾任职 加拿 大美 林证 券, 美国 Clemente Capital 董 事、大 中国 区主 管, 美国 纽约州 立养 老 金另类投 资部主管 ,美国 磐石基金 大中国区 主管、 董事总经 理,美国 橡树资 本中国区 主管 、 董事总 经理 , 长安 街资 本 合伙人 , 现任 美国 米尔 斯 坦中国 总裁 。 曾是 美国 机 构有限 投资 者协 会(ILPA ) 创始 会员 ,中 国风险 协会 (CVCA ) 顾问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 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 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中 国注册会 计师, 国籍:中 国香港。 曾任职 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上 海证券营 业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张学玲 女士 ,监 事, 会计 师,国 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学 财务 部副 部长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公 司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总经 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执 行总 监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薛小波 先生 , 流体 力学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信 证券机 械行 业和 军工 行业 首席分 析 师、 高级 副总 裁。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执行投 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 中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源 大安全核 心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高 端装 备制 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源 一带 一路 主题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薛小 波先 生 具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黄玥先 生 , 物理 学硕 士,13 年 证券 行业 从业 经验 。2003 年 7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风 控策 略 部 高 级经理 ,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 监助理 , 负责 量化 平台 搭 建, 数量 化研 究 和投资 。2015 年 11 月加 盟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专户 投资 经理 , 现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监 、 前 海开 源中 证军 工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黄 玥先 生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陶曙斌 先生 ,8 年金 融行 业从业 经验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硕 士。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职 德勤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部 ;200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运 作保障 部 ETF 业务负 责人 。2016 年 1 月 加盟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公司 投资 副 总监 、 前海 开源 中证 军工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陶曙 斌先 生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刘 静、 丁骏 ,执 行投资 总监 曲扬 、徐 立平 、薛小 波、 邱杰 、王 霞、 孙亚超、 谢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 设施;交 易部应对 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建立 公平的 交易分配 制度 , 确保 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 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 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交 通 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国性 的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3 位 ,较上 年上 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 美国 《财 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53 位,较 上年 上 升 37 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4,031.66 亿 元。 2016 年 1-12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672.10 亿 元。 交通银行 总行设资 产托管 业务中心 (下文简 称“托 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 工的学 历层次较 高,专业 分布合 理,职业 技能优良 ,职业 道德素质 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 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 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70 只。 此外 ,交 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 财产品 、 信托 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 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 强内 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 监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险管 控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 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独立性 原则:托 管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 资产的 保管,保 证基金资 产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制衡性 原则:托 管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 有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 盲 点 。 5、有效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在岗位、 业务二级 部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 管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成 科学合理 的内部 控制决策 机制、执 行机制 和监督机 制,通过 行之有 效的控制 流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益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务 运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系 统 完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 关信 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行 作为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须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魏斌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话: 0756-96588 ,400-880-0338


公司网址: www.crbank.com.cn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21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4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9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丁海 联系人:张誉腾 电话:(0755)32938888-6200 客服电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3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许骜 电话:010-5817085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6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7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8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客服电话:4000216088 39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 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4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4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付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郭成 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邮编 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办公电话:0755 8946 0500 传真号码:0755 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2 深圳秋实惠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秋实惠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2308-9 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客服电话:4009987593 网址: http://fund.qiushicaifu.com 5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5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7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裙 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裙 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5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999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6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1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6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 、38、 39、41-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合肥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2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7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7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 、15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胡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8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8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9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9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9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9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9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9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0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427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10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0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 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 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0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www.95579.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合(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20C 负责人 : 张 建伟 经办律 师: 胡义 锦 、 袁嘉 妮 电话: (0755 )25870765


传真: (0755 )2587078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3 月 14 日证监 许可[2014]294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4 年 4 月 8 日 至2014 年5 月23 日 ,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617,854,816.11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313,770.97 份,合 计618,168,587.08 份,募 集户 数 为4,875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票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5 月27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直销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6 月9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 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2、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 、 基金管理 人 电子直 销 交易 系统(目 前仅对个 人投资 者开通 ) 及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 购 费)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 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本 基金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 申 购 费) ,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 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4、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该笔赎 回业务 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 ,否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将剩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2、申 购费 率 (1)本基 金对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申购 的投资 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投资人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2% 50 ≤ M <250 0.08% 250 ≤ M <500 0.05%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A/C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费 率 见下表 :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0.84% 0.96% 50 ≤ M <250 0.60% 0.64% 250 ≤ M <500 0.50% M ≥500 每笔1,000 元 (3)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 金A/C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20% 50 ≤ M <250 0.80% 250 ≤ M <500 0.5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和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率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请投 资者 参见 代销 机构 公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在某 代销 机构网 点投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应费率 为 1.20%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20%)=79,051.38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 额=79,051.38/1.080 =73,195.7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73,195.72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限D (天 ) 赎回费率 D<366 0.50% 366 ≤D <731 0.25% D≥731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0.125% D≥7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应的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赎 回费率 计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其 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时 间 为300 天 ,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0%,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8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 .50%=54.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 为 30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电 子直 销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认购 费率 、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含 2 周 )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4 年9 月10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4 年 9 月 5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在 直销 机构 实行申 购补 差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4 年6 月9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 容 详见2014 年6 月5 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 前海 开 源中证 军工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日 常申购 、赎 回及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 。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紧密 跟踪 中证 军工 指 数, 在严 格控 制基 金的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和年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以 中证军 工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股 票)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目 标,本 基金也可 少量投资 于其他 股票(非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债 券、 债券回 购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军 工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 进行 被动 式 指数化 投资 。 股票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主 要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来 拟合 复制 标的指 数,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以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基 金的 日均跟 踪偏 离 度和年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投 资收 益。 由于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调 整、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发 生 变化 (包 括配 送股 、 增发 、 临时调 入 及调出 成份 股等 ) 的原 因 , 或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 影响时 ,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 况导致 流动 性不 足时 ,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 按照中 证军工指 数的成份 股组成 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 投资组 合,并根 据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5% , 投 资于中 证军 工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 按 照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 组合 。 由 于跟 踪组 合构 建 与标的 指数 组合 构建 存在 差异 , 若 出现 较为 特殊 的 情况 (例 如成 份 股停牌、 股票流动 性不足 以及其他 影响指数 复制效 果的因素) ,本基 金将采用 替代性的 方 法 构建组 合 , 使 得跟 踪组 合 尽可能 近似 于全 复制 组合 , 以 减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 踪误差 。 本基 金 所采用 替代 法调 整的 股票 组合应 符合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5% , 投 资 于 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限 制。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 组合将根据中证军工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 调整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 况等 , 对其进 行适 时调 整,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基 准指 数间 的高 度正 相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1)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不 定期 调整 A.当成份 股发生配 送股、 增发 、临 时调入及 调出成 份股等情 况而影响 成份股 在指数 中 权重的 行为 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各 成份 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B.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情况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整 ,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 指数 ; C.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因 其 他特 殊原因 发 生相应 变化 的, 本基 金可 以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通 和调 整, 力求 降低 跟踪误 差。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力 争 控制本 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4%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降低 跟踪 误差 。 本 基金将 采 用宏观 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价 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资 产的 投资 , 通 过主 要 采取组 合久 期 配置策 略 , 同 时辅 之以 收 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 略 、 息 差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 略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 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管 理的相关 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投资管 理制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等 制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 以 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 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 由交易部 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标 的指 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军 工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军 工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 授权 , 或中 证军 工 指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中 证军 工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资 的 指数推 出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构 变更、指 数更名 等)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及 时公告 。 2、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军工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若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发 生变 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时 , 本基 金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本基 金由 于上 述原 因 变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指数 化操 作的股 票型 基金 , 其预 期 的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品 种。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军工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只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在 开始进行 股指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清 算、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58,301,252.52 91.74 其中: 股票


958,301,252.52 91.7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190,002.12 7.48 8 其他资 产


8,147,101.62 0.78 9 合计





1,044,638,356.2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1,943,136.12 84.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734,509.48 1.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67,137,497.08 6.4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486,109.84 0.8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58,301,252.52 92.32 2.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沪港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989 中国重 工 12,798,266 95,219,099.04 9.17 2 000768 中航飞 机 2,282,016 56,228,874.24 5.42 3 600893 中航动 力 1,145,221 38,559,591.07 3.71 4 002465 海格通 信 2,948,606 34,616,634.44 3.34 5 600150 中国船 舶 1,142,727 32,339,174.10 3.12 6 600118 中国卫 星 972,887 31,278,317.05 3.01 7 600879 航天电 子 1,386,231 24,550,151.01 2.37 8 000547 航天发 展 1,478,481 21,955,442.85 2.12 9 600435 北方导 航 1,235,365 20,828,253.90 2.01 10 600038 中直股 份 414,239 20,711,950.00 2.00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981.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195.52 5 应收申 购款 8,018,924.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47,101.6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27- 2014.12.31 48.60% 1.74% 60.30% 1.87% -11.70% -0.13% 2015.1.1- 2015.12.31 36.27% 3.45% 43.14% 3.21% -6.87% 0.24% 2016.1.1- 2016.12.31 -20.89% 2.04% -22.57% 1.89% 1.68% 0.15% 2017.1.1- 2017.3.31 3.18% 1.07% 3.68% 1.07% -0.50% 0.00% 2014.5.27- 2017.3.31 65.30% 2.52% 84.21% 2.39% -18.91% 0.13%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30- 2015.12.31 2.96% 1.02% -1.51% 1.26% 4.47% -0.24% 2016.1.1- 2016.12.31 -21.11% 2.04% -22.57% 1.89% 1.46% 0.15% 2017.1.1- 2017.3.31 3.28% 1.07% 3.68% 1.07% -0.40% 0.00% 2015.11.30- 2017.3.31 -16.11% 1.84% -20.93% 1.73% 4.82% 0.1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为: 中证 军工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任一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 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 标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按前 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4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度 的 ,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度末 , 按 季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 算方法 的 , 本 基金 按照 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 此 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5-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等 。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 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紧密 跟踪 中证 军工 指 数, 在严 格控 制基 金的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和年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 力 争获 取与 标的 指数 相 似的投 资收 益 。 在 正常 市 场情况 下 , 力 争 控制本 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如 因指数 编制 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 取合理 措施 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因此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1、市 场系 统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军 工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因此无 法通 过资 产配 置的 方式降 低本 基 金所承 担的 系统 性风 险, 在市场 波动 程度 较大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也 会表 现出 较大的波 动性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2、标 的指 数风 险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是中证 军工指数 ,由于中 证军工 指数仅覆 盖业务范 围为航 空、航天 、 船舶 、 兵 器、 军事 电子 和 卫星等 军工 领域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作为 指数 样本 , 即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代 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 因为证 券市 场各 行业 波动 幅度不 一致 , 可能 导致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平 均回报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存 在偏 离。 3、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 跟踪组合 的构建 和日常管 理,以对 标的指 数尽可能 小的跟踪 误差为 投资目标 , 因此其 也具 有普 通股 票型 基金所 不具 备的 特有 风险 。 但在以 下条 件下 可能 会出 现跟踪 误差 较 大从而 造成 与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 征不 匹配 的风 险 :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权重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调整 ;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3) 基金 买入 、卖 出股 票 时产生 的交 易成 本; (4)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因 素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5) 基金 保留 部分 现金 资 产的造 成的 跟踪 误差 ; (6) 基金 的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带来 的跟踪 误差 ; (7)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组合 偏差 ; (8) 其他 因素 引起 的跟 踪 误差。 4、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 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目 标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 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 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 股票型基 金,并 可能 使本 基金 的实 际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与 标 的指数 产生 偏离 或差 异。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标 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则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 后、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 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 标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按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4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度 的 ,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度末 , 按 季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 算方法 的 , 本 基金 按照 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 此 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5-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以 中证军 工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份股(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股 票)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目 标,本 基金也可 少量投资 于其他 股票(非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债 券、 债券回 购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军 工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军工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只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在 开始进行 股指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清 算、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七 、基金合同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 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2 ]1751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以 中证 军工 指数 的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市 股票)为 主要 投资 对 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也可 少量投 资于 其他 股票(非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债 券、 债券回 购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军工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只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在 开始进行 股指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清 算、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相 应修 改 其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有 责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责 任人 追偿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应 至少 于 首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 以 书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进行审 核,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照 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 户、 期货 账 户 及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5、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企业 网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 支 付,并使 用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 汇 划 业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5、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 则》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集资 金经验资 后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人民 银行进行 报备, 并在备 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人 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中国银行 间市场 市场债 券回购交易 主协议 (2013 年版)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 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基 金资 产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7、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述估 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采 用本协议 第八章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 的第 1 -6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某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虽 然多次 重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该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内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 完成 当日,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四)除 上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商 议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 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 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金管 理人可免 费为基 金投资人 提供基金 持有证 明和交易 对账单邮 寄服务 。基金 投 资人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保障 基金管理 人能及 时准确地 向基金投 资人提 供交易对 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投 资 人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于交 易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或 商业机 密,原则 上采用邮 寄方式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资料 邮寄服务 原则上采 用邮政 平信邮寄 方式,委 托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 下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与 APP 交易 系统 ) 进行开 户 与交易。 适用业务 范围包 括:基金 账户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期 投 资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申 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计 划 业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的从 业人 员在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前海 开源 资管 公司 ”或 “ 子公 司 ” ) 兼任 董事 、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6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登 载 于指定 报刊 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网 站上的 公告 : 2017-05-2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中 衍 期货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伯嘉 基 金开 通定投 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展 恒基 金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锦 安基 金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 发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扬 州国 信 嘉利为 代 销 机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21 前海开 源中 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乾 道 金融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格 上 富信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4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秋 实 惠智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万 得投 顾 为代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30 前海开 源中 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03-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西 南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2017-03-25 前海开 源中 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7-03-0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华 润 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并 开通 定投的 公告








2017-02-24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源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2-2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前海开 源中 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7-02-2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蚂 蚁基金 申 购补 差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20 前海开 源中 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01-10 前海开源 中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017-01-03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6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6-12-30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 与中 国农 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 金通 过 蛋卷 基金定 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泰 诚财 富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北 京微 动利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12-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1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宜 信 普泽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0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开放 式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公 告








2016-12-01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01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肯特 瑞 财富 开通定 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中证 军工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 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 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七年 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