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A(000307)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 一 七年七月


I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达 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1027 号) 和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 构部函[2016]664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 是易方达黄金 ETF(即“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基金财产 以间接或直接 的方式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 。 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 准表现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因此,长期来看,本基 金具有与 目标 ETF 及其所代表的国内黄金现货 品种的 风险收益类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的净值会随 黄金市场 和易方达黄 金 ETF 净值的 变化而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购 (或申 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黄 金市场波动风 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 与投 资于目标 ETF 相关的风险 ( 投资易方达黄金 ETF 所潜在的风险会 直 接或间 接成为 本基金 的风险 ) 、 本 基金交易 时间与境 内外黄 金市场 交易时 间不一 致的风 险 等本基金特有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和 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4、 在 本基金目标 ETF 未 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 本 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 的风险。 5 、投资 于本 基金不 等同于 投资于 实物黄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本 基金基 金份额, II 不可取得黄金现货合约 或实物黄金 。投 资者应充分注 意基 金 投 资 与 实 物 黄金投资的差异。 6、 本基金为 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 有区别。 (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直接投资 于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 货合约;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 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 追 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2 )在交易方式方面, 目标 ETF 的投资人既可以 像 买卖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目标 ETF,也可以申购或赎回 目标 ETF;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销售 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 ) 本基金与 目标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 种特 殊 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 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 , 追踪业绩比较基 准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开 放式 基金,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 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2) 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的影响。 目标ETF 接受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赎回 , 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相对较小; 而本 基金按份额净值进行申购、 赎回, 投 资人大量现金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 生一定冲击。 7 、基金 不同 于银行 储蓄与 债券, 基金投 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 的收益 ,也有 可能损失 本金。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 除非另有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5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9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9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6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06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11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11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2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2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2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4 十九、风险揭示 ................................................... 13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4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8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87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证券投 资基金内 部审核指引第 八号<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ETF )联接 基金 审 核指 引>》 、 《 易 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及其它有关 规定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 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 易 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 《 易方 达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指 《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易方达 黄金ETF 或目 标 ETF: 指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政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3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合 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9.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 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 构和 非 直 销销售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 非 直销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 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 的 注册登记机 构为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 记业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4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34. 日、天:指 公历日 35. 月:指公历 月 36. 工作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共同 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申请日 38.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40.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8.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5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9. 元:指人民 币元 50.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 黄金 现货合约 、其他 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53.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5.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6.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言 , 不包 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 行 政区和台湾 地区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研究咨 询部副总 经理 ( 主持工作) 、 国债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资 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平安保 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部 资产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 主任、 境 外投资 部主 7 任、 投资部 主任、 证券投资 部主任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 任广发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 司副总裁 、 常务 副总裁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 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 司 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 投资理 财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 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 心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董事 。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 (EMBA )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团空 调事业 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 理;佛山 顺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总 监;美的空调 深圳营销 中心区域经 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 广 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 副总裁 ; 盈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现任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 、 执行副总裁 兼首席 投资官; 盈 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广东民 营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王海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管理 (国 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 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 办公室 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 部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 产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 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 行长; 工商 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 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 记 。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南 证券发行 部 经理助理; 湘财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 富证券投 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 理; 五矿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副总 经理、 党委委 员; 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 新晟期 货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广东 省广晟 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资 本运营部 部长。现 任东 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 金融房地 产部主任; 8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广 东东 方昆仑律 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 政管理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加州 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 经理;美 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 国南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 技大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 管 理学博士 (会 计学 ) , 独立董事 。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会 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 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 曾任华 南师范大 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 中国证 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 长; 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立 根小额再 贷款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 中盈 ( 三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现任广州 金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州金 控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廖智先生, 经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 市场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融 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 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 券公司 发行上市 部经理 ;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 基 金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副总裁 。 曾任中 国经济开 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理 、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 市场部 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 市场 部总经 理 助理、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 分公司 总经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市 场总监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9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券 有限公 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 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 理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 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证券 交易负 责人员(RO) 、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 责人 员(RO)、提 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中 债资 信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吴欣荣先生 , 工学 硕士, 副 总裁。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 投资管 理部经 理、 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 研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 、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经理 、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 督 察长。 曾任广东 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总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算 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 部经理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中 心助理主 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 财务 硕士、 工 商管理 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 中国银 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 ;美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 大中华地区 高级副总 裁、 董事总经理 、 中 国区行长 、 亚 洲区 (除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 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 高级管 理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任招 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10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 经济学 博士。 曾任 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 股份有限公 司研发部 研究员 ,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指数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理兼任 指数量化 研究员、 易方达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3 月6 日至2017 年6 月22 日) 、 易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11 月14 日至2017 年6 月22 日 ) 、 易方达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27 日至2017 年 6 月22 日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量化 基金组合部 副总经理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标普 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12 月 13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12 月 13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6 月 23 日起 任职) ,兼任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 , 商学 硕士。 曾任皇家 加拿大银 行托管部核 算专员 , 美国道 富集团 Middle Office 中台交 易支持专 员,巴克 莱资产管 理 公司悉 尼金 融数据部 高级金融 数据分析 员、 主管 , 新加坡 金融数据 部主管 , 贝莱 德集团金 融 数据运营部 部门经理 、 风险 控制与咨 询 部客户经理 、 亚太 股票指数 基金部 基金经理 。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标普全 球 高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标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25 日 起任职) 、易 方 达标普 医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自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标普生 物科技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3 月 25 日 起任 职) 、易方达 标普信息 科技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原油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中 证海 外中国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起 任职) 、易方达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27 日起任职 ) 。


11 3、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 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飞先生, 经济学 博士。 曾 任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总 经理助理 、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 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指数与 量化投资 管理总部总 经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 、 量化基 金组合部总 经理、 投资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 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资 产管理负 责人 员(RO) 、证 券交易负 责人员(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张胜记先生, 管 理学硕士。 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 助理、 基金经 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 、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总 经理助理 、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 原易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易 方达上证 中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恒生 中国 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 费品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香港 恒生综 合小型 股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标 普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基 金经理 、易 方达标 普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标普 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易方达 标普信息 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原 油证券投资 基金 (QDII) 基金 经理,兼 任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 王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数量分 析师,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 基金经 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 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 12 达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 达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投 资经理。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转 换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13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14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 法权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 则: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独立性原 则:公司 根据业务 的需要设立 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 则:各种 内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 原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 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其 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 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15 大纲, 它是公 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 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各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 等。它们 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 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 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 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不 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 究部门根 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 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 策的风险 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 资时应有 明确的 投资授权 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 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 在规定的 风险权限 额度内; 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 科学的 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 资指令通 过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 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 确保 各基金利 益的公平 ; 交易 记录应完善 , 并及 时进行反 馈、 核 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16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 根 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合理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 证公开披 露的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 整。 公 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了 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 审核和 发布工作 , 以此 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 使所公 布的信 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 的检查 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 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 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部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 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促 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3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18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资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原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19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20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东 路 30 号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 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2 2、非直销 销 售机构 (1)A 类基金 份额 1) 中国工商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23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24 联系人: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 行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毛亚社 联系人:闫 石 客户服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25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长春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二道 区自由大 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绿园 区正阳街4288 号 法定代表人 :马铁刚 联系人:张 俊峰 客户服务电 话:96888-1 公司网站:www.cccb.cn 13) 成都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 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杨 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4) 德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www.dzbchina.com 15)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26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佛山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 城区华远 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 城区华远 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川 联系人: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8) 福建海 峡银行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台 江区江滨 中大道 358 号福建 海峡 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9) 富滇银 行


27 注册地址: 昆明市拓 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昆明市拓 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蜀 联系人: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http://www.fudian-bank.com/ 20) 富阳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富 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市富 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 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富华 联系人: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fyrcbk.com 21) 广东华 兴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 头金砂路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 部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荣 联系人:雷 欣 电话:020-38173679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站:www.ghbank.com.cn 22) 广东南 粤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韩春剑


28 联系人:梁 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23) 广发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4) 广州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5) 广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6) 贵阳银 行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29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站:http://www.96033.cn 27) 哈尔滨 银行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8) 杭州联 合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9)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严 峻


30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31) 恒丰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24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开 平路 88 号 瀛通绿地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蒋 悦 电话:021-63890184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站:www.hfbank.com.cn 32) 吉林银 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 33) 嘉兴银 行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 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任 正东 客户服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34)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5)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6) 锦州银 行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 州市科技 路 68 号


32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 州市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庞 璐璐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37) 晋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 华 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38) 九台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九台 区新华大 街 504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高新 开发区蔚 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兵 联系人:曲 凌 客户服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39) 昆仑银 行 注册地址: 新疆克拉 玛依市世 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B 座 法定代表人 :蒋尚军 联系人: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569


33 公司网站:www.klb.cn 40) 昆山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 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黄 怡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om 41) 龙江银 行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42) 龙湾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龙湾 农商银行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43) 鹿城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34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站:http://www.lcrcbank.com/ 44) 洛阳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5) 南海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 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 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站:www.nanhaibank.com 46) 南洋商 业银行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九 层 (不 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九 层 (不 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孝周


35 联系人:武 艳凤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站: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47)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任 巧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8)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9)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肖武 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36 网址:www.spdb.com.cn 50) 齐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51) 青岛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 区香港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 区香港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公司网站:www.qrcb.com.cn 52) 青岛银 行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徐 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588 公司网站:http://www.qdccb.com/ 53)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37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54) 日照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森 联系人: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6588 (全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5) 瑞安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瑞安市安 阳街道万 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 瑞安市安 阳街道万 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 联系人: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57702 56) 瑞丰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38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7)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8)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9) 顺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杨 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39 60) 四川天 府银行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 充市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 下东大街25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站:www.tf.cn 61) 苏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62) 天津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63) 威海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 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 十路奥体 金融中心d 栋


40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 话:山东 省内 96636 ,中国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64) 微众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金 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65) 潍坊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联系人: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66) 吴江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吴江 区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吴江 区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联系人: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41 公司网址:www.wjrcb.com 67) 武汉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岸 区建设大 道 61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岸 区建设大 道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小建 联系人: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传真:027-85497270 客户服务电 话:96555 (湖北省 内) 、027-96555 (湖 北省外) 公司网站:http://www.whrcbank.com/ 68) 厦门银 行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公司网站:www.xmbankonline.com 69) 萧山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萧山区人 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萧山 区人民路25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云龙 联系人: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站:http://www.zjxsbank.com/ 70) 新昌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新昌 县七星街 道七星路18 号


42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新昌 县七星街 道七星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学夫 联系人: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公司网站:http://xcbank.com 71) 余杭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72) 云南红 塔银行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 溪市东风 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玉 溪市东风 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旃绍平 联系人: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www.ynhtbank.com 73) 浙江泰 隆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路桥 区南官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路桥 区南官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4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74)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王 盈虚 电话: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75) 郑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商务 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商务 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 话:967585 (河南) ,4000-967585 ( 全国 ) 公司网站:http://www.zzbank.cn/ 76) 中国光 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中国 光大中心 )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朱 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44 77)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王 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8)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79) 中原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牛 映雪 客户服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80) 重庆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范 亮


45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1) 珠海华 润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 话:96588 (广东省 外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2)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3)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84)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5)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6)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7)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47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8)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9)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0)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 F12、F13


48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1)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92)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3)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净 月开发区 生态大街6666 号 东北 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4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4)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5)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32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6)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50 网址:www.dwzq.com.cn 97)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90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8)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9)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0) 国都证 券


51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1)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02)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3)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52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4)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俞 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5)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6)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7)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8) 恒泰证 券 注册地址:内 蒙古呼和浩 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 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 勒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09)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54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0)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1)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2) 华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55 113)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4)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5)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6) 华信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56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 丹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17)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 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8)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9) 九州证 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南川 工业园区 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罗 赛笛


57 联系电话:010-57672183 客户服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20)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1)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22)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58 网址:stock.pingan.com 123)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4)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25)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59 网址:www.hysec.com 126)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7) 世纪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323000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8)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29) 西部证 券


60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30)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1)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2)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6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3)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4)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5)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62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6)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7)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8)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9) 中山证 券


63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 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40)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1)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2)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64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3)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4)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赵 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5)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钱卫 联系人:王 炜哲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6) 中原证 券


65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7)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48)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49) 大泰金 石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66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50) 大智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51) 鼎信汇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52) 东证期 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浦电路500 号上海期货 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大印 联系人:张 敏圆


67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3)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54) 富济财 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55)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68 156)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7) 和谐销 售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6 号安邦 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蒋洪 联系人: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站:www.hx-sales.com 158)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59) 恒天明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69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60)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61) 弘业期 货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法人代表: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62) 汇成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70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63) 汇付金 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164) 济安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A 座 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65) 金百临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人: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166) 金观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71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7) 久富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68) 凯石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69) 肯特瑞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72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70) 利得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71) 联泰资 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72) 陆金所 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73) 蚂蚁基 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4) 诺亚正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75) 钱景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6) 深圳新 兰德


7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77) 晟视天 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 长征、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78) 苏宁基 金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79) 天天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75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0) 同花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1) 途牛金 服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 宋时琳 联系人: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82) 万得投 顾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76 183) 鑫鼎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 站:www.dkhs.com 184) 新浪仓 石 注册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5) 一路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77 186) 宜信普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87) 奕丰金 融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88) 盈米财 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89) 展恒基 金


78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90) 朝阳永 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91) 植信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 云县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盛世 龙源国食 苑 10 号楼 法人代表: 杨纪峰 联系人:许 艳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 :www.zhixin-inv.com 192) 中国国 际期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孟 夏


79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93) 中经北 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94) 中期资 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195) 中信建 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96) 中信期 货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97) 中正达 广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198) 中证金 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81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99) 众禄金 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0) 众升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2)C 类基金 份额 1) 广东华兴 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 头金砂路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 部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荣 联系人:雷 欣 电话:020-38173679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站:www.ghbank.com.cn


82 2) 广东南粤 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韩春剑 联系人:梁 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3)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4) 瑞安农商 银行 注册地址: 瑞安市安 阳街道万 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 瑞安市安 阳街道万 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 表 联系人: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57702 5)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金 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77


83 网址:http://www.webank.com 6)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 国泰君安 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 民生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84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王 超 电话:010-851275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0)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赵 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2)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钱卫 联系人:王 炜哲


85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 大智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4)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5)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86 16)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7) 恒天明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8)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 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9) 汇付金 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87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20) 凯石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21) 肯特瑞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 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22) 陆金所 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88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3) 蚂蚁基 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 深圳新 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25) 苏宁基 金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6) 天天基 金


8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 同花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8) 途牛金 服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 宋时琳 联系人: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29) 万得投 顾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90 联系人: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30) 新浪仓 石 注册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31) 宜信普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2) 盈米财 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9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3) 朝阳永 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34) 中证金 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35) 众禄金 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 )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


92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东 路 30 号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 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 定验资机 构为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 雅 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 事项的审 计机构为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93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 周祎 联系人:周祎


9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并 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关于核准 易方达黄 金 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 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3 ]1027 号)注册 募 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的存 续期为不 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每份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 1.00 元 人民币。 募 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 人 。


9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5 月26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9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 机 构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及其 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上海 黄金交易 所或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5 月 30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97 4、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除指 定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 理, 即先 确认的份 额先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申 购本基金 时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 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 守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赎回 是否 生效以登记 机构确认 为准。 投 资人 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 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 申购申请 及 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注册登 记机构可 根据《业 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 98 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有关 规定 予以公告。 ( 五 )申购、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首 次申购A 类基金 份 额或C 类 基金 份 额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10 元 ; 投资 人通过本 公 司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各 销售机构 对申购金 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 以上金额 均含申购 费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 份 额赎回。 单笔 赎回或转 换不得少 于 10 份 (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 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 转出该 类 基金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 该 销售 机构托管的 该 类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类基 金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各 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 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 务规定为准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回 费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两类。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 购/申购 、 赎回费 , 并 不再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不 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C 类基金份 额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天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持 有期限大 于或等于30 天的 本类别基金 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


99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基金份额 的投 资人承担 ,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 2. 申购费率 对于A 类基 金份额, 本 基金对通 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 特 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 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 体 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 依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的 企业年 金 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 企业 补充 养老 保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 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 可以 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 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 范围 。 特定投资群 体可通过 本基金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 变更特定投 资群体申 购本 基金 的销售机 构,并按 规定 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的特定投资 群体 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 申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07% 100 万≤M<200 万 0.03% 200 万≤M<500 万 0.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 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7% 100 万≤M<200 万 0.3% 2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 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 , 申购费 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3.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见下 表:


100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0-364 0.20%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赎 回 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费用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2)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见下 表: 持有时间( 天)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0-29 0.10%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 C 类基 金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持有 期少于 30 天(不含 )的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调 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中 列示。 上 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率 , 或针 对特定渠 道、 特定 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 别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 七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本基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两类 基 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 申购涉 及 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 101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额的 单位为 人民币元, 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若投资 人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 以上适用 固定金额 申购费的 申 购,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额- 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T 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非特定 投资群体 的其他投 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额 , 申购费率为0.7%,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A 类基金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99,304.8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304.87=695.13 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400=95,485.45 份 例: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 群体)通过 本管理人的 直销中 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 率为 0.07%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 则其可 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7%)=99,930.0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30.05=69.95 元


申购份额=99,930.05/1.0400=96,086.59 份 (2)若投资 人选择 C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T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102 例: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该 笔份额持有 期限为 10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2%,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 可 得到 的 赎 回金 额 为 :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2% = 20.32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 -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139.68 元。


例: 某投资人 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有期 限为 10 天 , 则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2%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2% = 20.32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 -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139.68 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日基 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 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不晚于 T+2 工作日 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具体 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下 ,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其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注册登 记机构可 以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最迟 于开始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103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 者无法 接受 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104 3. 本基金投 资的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6. 目标ETF 暂停 申购、暂 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 基金 申购。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8.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 至3 项 、5 至9 项 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或 无法接受赎 回申请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本基金投 资的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6、目标ETF 暂停 赎回、暂 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 基金 赎回的。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 105 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十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办理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公告 ,并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106 九、基金 转换和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一 )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5 月 30 日 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 , 具体实施 办法参见 相关公告 。 上海黄金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共同交 易日为本 基金办理转 换业务的 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转换 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为上海 黄金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共同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 上海 黄金交 易所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者需在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均有交 易的当日 ,方 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 2、基金转换 的原则 (1)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转 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在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 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 申请。投资 者可以 发起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 申请单独 计算。 转 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 位。 (3)基金转换 采取未知 价法,即 基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4)基金转换 后,转入 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 入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 (6)转换业务 遵循“先 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期在 前的先转 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 后的后转 换出, 如 果转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回申请 的情况下 , 则遵循 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7)转入本基 金的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107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 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3、基金转换 的程序 (1)基金转 换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 提出转换的 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 余 额。 (2)基金转 换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基 金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4、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金, 本 基金每类 基金份额 单 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1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某类基 金余额不 足 10 份 ,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类 基金全部份 额) ;若某 笔转换 导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 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5、基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 中赎回费用按 照基金合 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 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 具体实 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 投资者适 当调低基 金转换费 率。 6、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 ×(1-D)/(1+G )+F ]/E H= B×C×D


108 J=[B×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额;B 为转出 的基金份 额;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 出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 回费率;E 为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 金全部转 出时账户当 前累计 未 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 为易方达 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天天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 易 方达财富 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 增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基金 ) 或者 短期理财 基金转出 时对应的累 计未付收 益 (转 出基金 为易 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 型基金和 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 债券 型基金) ;G 为对应的 申购补差 费率;H 为转出基金 赎回费;J 为申购 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两 部分构成 。 (2)转入基金 时,从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向申 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换 时,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 从 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购 补差费用 (注: 对通 过直销中心 申购实施 差别申购 费率的特 定投资群 体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 以除 通过直销 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申购费 为比较标 准) 。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 转换金额 对应 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 进行补差, 具 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 异情况而 定并见相 关公告。 (3)转出基金 时,如涉 及的转出 基金有赎回 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 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 回费 按照各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 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投资者可 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 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例:假设某 持有人( 非特定投 资群体) 持有本基金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 转换 为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假设转 出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转入 基金易方 达策略成 长二号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0 元 , 则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为 0.20% ,申购补 差费率为1.3% 。转换份额 计算如下 :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 请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 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11,000.00 ×0.20%=22 元 申 购补差 费= (转换 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 费)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购 补差费 率)= 109 (11,000.00-22) ×1.3% ÷(1+1.3%)=140.88 元 转换费=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申购 补差费=22+140.88=162.88 元 转入金额= 转 换金额- 转换费=11,000.00-162.88=10,837.12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837.12 ÷1.020=10,624.63 份 注: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平稳 增长基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金、 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 易方达积极 成长基金 、 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稳健收益债 券型基金 时, 转入 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 至易方达 价值精选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 金、 易 方达价 值成 长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科讯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中小 盘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科翔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 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基 金、 易 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基 金、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业股票 型基金 、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业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安心回报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资源行业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金、 易方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基金、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基 金、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信用 债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裕丰 回报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 型基金、 易方 达投资 级信用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惠回报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财富快线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纯债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龙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 增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沪 深300 非银行 金融ETF 联接基金、 易 方达新经 济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创新 驱动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裕如 混合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收益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改革红利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新鑫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利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新丝路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享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安心 回馈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新 益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国防 军工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 瑞享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瑞景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恒 久添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祥回报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瑞财混 合型基金 、 易 方达富惠纯 债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瑞选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 裕景添利 6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基金、易方 达中债 7-10 年 期国开行 债 券指数型基 金、 易方 达信息产 业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裕鑫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丰和 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 科瑞混 合型基金 、 易方 达天天发 货币型基 金、 易方达 供给改 革混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瑞通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瑞 程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安盈回报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瑞弘混合 110 型基金、 易方 达丰惠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深证成 指 ETF 联接基金 时 , 转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7、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申请 基金转换 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T+1 工作日为 投资者办 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续 , 正 常情况下, 投 资者不 晚于 T+2 工作日起 有权赎回转 入部分的 基金份额 ,具体以 销售机构 规定 为准 。 8、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单个开放日 中,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 为巨 额赎回 。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 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决 定全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 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除另有公 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 下,未确认 的转 出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 9、拒绝或暂 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者 无法接 受转换转入申 请,因不 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转换转出 款项或无 法接受转 换转 出申请。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3)本基金 投资的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转换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目标 ETF 暂停估 值,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6)目标 ETF 暂 停转换、 暂停上市 或目标 ETF 停 牌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 本基 金转换。 (7)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8)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9)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111 (10)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反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之前提 下调整上 述转换的 收费方式、 费率水 平、 业务 规则及 有 关 限制,但应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二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5 月 30 日 开始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业务, 具 体实施办 法参见相 关 公告。


112 十、 基金 的转托 管、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解 冻 ( 一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则。 (二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不采用 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一投资 者基 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 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三 )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 配与支付。


113 十一、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与跟踪 误差 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目标 ETF 、 黄金现 货合约 (包括现 货实盘合约、 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等 )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 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必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本基 金的目标ETF 为易 方达黄金ETF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品种 (包括但不限 于挂钩黄 金价格的 远 期合约、期货 合约、期 权合约、互 换协议等 衍生品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为:本 基金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 方达黄金ETF 的联 接基金。 易 方达黄 金 ETF 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 产投资于 黄金 现货合约, 紧密跟踪 国内 黄金 现货价格 。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易方达 黄金 ETF 追踪业绩 比较 基准的表现,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 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化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在投 资运作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考虑 合规、 风 险、 效 率、 成 本等因素 的基础上 , 决定采用 一级市场 申购、 赎回的方 式 或证券二级 市场交易 的方式参 与易方达 黄金 ETF 交易 。 为更好 地追踪业 绩比较基 准表现 , 当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流 动性不足 或黄金现 货延期交 收合 约投资成本 更低 时, 本 基金可适 当投资 于黄金现货 延期交收 合约 。 基金管理人 还 将关注 国内其他 黄金投资 工具 的推 出情 况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本 基金 投资于挂 钩黄金价 格的其他金 融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期 货、期权 及互换协议 ) , 114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与 本基金投 资目标相 适应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评 估 其预期 风险及收 益的 基 础上,谨慎 地进行投 资 。 ( 四 )业绩比较基 准 按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收 盘价 计算 的收 益率 ×95% +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5% 若未来易方 达黄金 ETF 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 基金管 理 人可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征 得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易 方达黄金ETF 的联 接基金 。 长期 来看, 本 基金具有与 目标 ETF 及其所代 表的 国内黄金现 货品种的 风险收益 类似的风 险收益特 征 。 ( 六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 济发展态 势 和微观 经济运行 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 理 按照公 司制度提 交资产配 置计划 ,经 审议后实施 ; (2) 基 金经理采 取申购 、 赎回的 方式或证 券二级市 场 交易的方式 进行目标ETF 的买 卖 ; (3)投资风险 管理部 门 定期对投 资组合与业 绩比较 基准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行跟踪 和评估,并 对风险隐 患提出预 警; (4)基金经 理 持续检 讨投资组 合的运作 成效, 并进 行相应的组 合调整。 ( 七 )投资禁止行 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15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 变更或 取 消上述限 制,则本 基金 也随 之不 再受相应限 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1)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9)本基金 资产投资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因黄金市场 波动 、 证券市场 波动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规 对上述投 资比 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修改 上述限制 , 且 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116 关限制 或相 关限制 相 应调整 ,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上述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3、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 所投资证 券产生 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因持有目标 ETF 、 黄金 合约 而产生 的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不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 其他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的情况 下, 本基金 可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资产 以公 平的市场价 格进行相 互交易。 (十 一)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117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复核了 本报告的 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356,302,625.29 91.62 3 固定收益投 资 39,952,000.00 2.70 其中:债券 39,952,000.00 2.70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70,003,911.12 4.73 8 其他资产 14,129,997.49 0.95 9 合计 1,480,388,533.90 100.00 2、期末投资 目标基金 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黄金 ETF


交 易型开 放 式(ETF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356,302,625.29 92.83


118 3、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5、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9,952,000.00 2.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952,000.00 2.73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019546 16 国债 18 400,000 39,952,000.0 0 2.73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19 9、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2、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128.9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6,031.05 5 应收申购款 13,426,837.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29,997.49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120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6 年5 月26 日 ,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1 、易方达黄 金联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5.09% 0.62% 2.04% 0.87% -7.13% -0.25% 2 、易方达黄 金联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7.87% 0.66% -8.51% 0.74% 0.64% -0.08% 自2016 年 7 月 1 日起, 本基金增 设 C 类份 额类别 ,份额首次 确认日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121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 金拥有的 黄金现货 合约、其 他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 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黄 金 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122 十 四、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所拥有 的 基金、 黄金 现货 合约、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实 盘合约, 以 其估值日在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 , 以其估值日 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 挂 盘的结算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 (3 )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123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5 )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6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对持有的 目标 ETF ,按估值 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估值。 5、 如有理由认 为 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 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124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 (含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下 同) 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 含 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 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125 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 易数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如果 行 业有 通行做 126 法 ,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交易 场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本基金所 投资的目 标 ETF 发 生暂停估 值的情 形; 4、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认 为必要并 决定延迟 估值时; 5、法律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 第5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 , 或证券 交易所 、 上海黄 金交易所 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127 十 五、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128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129 十 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基金因 黄 金现货合 约交易、 结 算、 仓储 以及申购 、 赎回目标 ETF 过程中 进行黄金 现 货实盘合约的 过户 所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 手续费、延期 补偿费、租 借手续费、 过户费、仓 储费) ;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 黄金 账户开户 费用、 银 行账 户维护费用 ;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为 易方达黄 金 ETF 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为避免重复 收费,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对本 基金财产中 的易方达 黄金 ETF 部 分计 提管理费、 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 了以下的 收费标准 。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为 基础 , 按 0.50% 的 年管理 费率计 提。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 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130 调 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前一日本 基金持有 的易方达 黄 金 ETF 公允 价值,金 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调 整后的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的年托管 费率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 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调 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前一日本 基金持有 的易方达 黄 金 ETF 公允 价值,金 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 等,支 付日期顺 延 。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 C 类基金 份 额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35% 的 年销售服 务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11 项 费用 ”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131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中的 “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 赎回费 ” 与 “ ( 七 )申 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 格 ”中的 相关规定 。 2、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基 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 成, 其中赎回费用 按照基金合 同、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及最 新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费, 具 体实施办法 和转换费 率详见相 关公告。 转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3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和 转换 的 交易费率, 请具体参 照我公司 网站上的 相关说明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上 述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 调整后 的 费率或变更 的收费方 式在更新 的 《 招募说明 书》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 更,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 五 )费用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基 金发展 情况与份 额类别等 因素,根 据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的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132 相关费率。 1、 调低全 部或部分 份额类别 的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133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确认 。 (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34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 披露方 式、 登 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等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 (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135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指 定 媒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136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报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137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受到 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申 购、 赎回; (26)目标 ETF 变更 ; (27 ) 本基 金 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 ; (28)基金 份额实施 分类或类 别发生变 化; (29 ) 本基 金 推出新 业务或新 服务 ; (3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138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息 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 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139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 ) 本基金特有 风险 1、黄金市场 波动风险 本 基金直接 或间接投 资于在上 海黄金交 易所挂盘 的黄金 现货合约 。因受到 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多种因 素的共同 影响,黄金现 货合约价格 的变化可能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的 波动,产 生系统性 风险。 影响黄金现 货合约价 格的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 (1 ) 影响黄 金供求关 系的因素, 包括黄 金生产、 加 工商库存的 变动或对 冲行为、 各 国 央行购买和 出售黄金 储备的行 为,以及 主要黄金 生产 国黄金生产 成本的变 动等因素 ; (2 )投资者 对通胀水 平的预期 ; (3 )主要经 济体的利 率水平与 汇率水平 的变动 ; (4 )各国央 行、对冲 基金、商 品基金等 机构投 资者 的投资与交 易活动; (5 )全球或 地区政治 、经济、 金融局势 及货币 体系 的变化。 2、基金收益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 离的风 险 本基金的净 值表现与 业绩比较 基准同期 表现之间 可能 存在偏离, 主要影响 因素包括 : (1 ) 易方达黄 金 ETF 相 对业绩比 较基准 的跟踪误 差 :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易方达 黄 金 ETF 追踪业 绩比较基 准的表现 。易方 达黄金 ETF 相 对于上海黄 金交易所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约收盘 价的跟踪 误差会影 响本基金 对业绩比 较基 准的跟踪误 差; (2 )本基金 发生管理 费和托管 费收取等 其他导 致 基 金跟踪误差 的情形。 3、 由于本 基金在投 资限制 、 运作机 制和投资 策略等 方面与易方 达黄金 ETF 不同 , 因此 本基金具有 与易方达 黄金 ETF 不同的净 值增长率 。 4、与投资于 目标 ETF 相关的风 险 本基金为易 方达黄金ETF 联接 基金, 将绝大部 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 易方达黄 金 ETF , 投资 易方达黄金 ETF 潜在 的风险因 素可能直 接或间接 成为 本基金的风 险。 与投资易 方达黄金ETF 相关的风险包 括黄金市场 波动风险 、基金跟 踪偏离风 险、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价 格折溢价的 风险、本基金 交易时间与 国际及国 内黄金市 场交易时 间不一致的风 险等特有风 险,以及第 140 三方机构服 务 的风险、管 理风险、 操作风险 等其他风 险。 投资者应 知悉并关注 易方达黄金 ETF 招募说明 书等文 件中的风 险揭示内 容。 5、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 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若未来 易方达黄 金 ETF 变更 业绩比较基 准,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 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如 业绩比较基 准 变更,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可 能会有一 定 调整, 以反 映新的业绩 比较基准的 风险收益特 征,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调整 带来的风 险与 成本 。 6、 本基金交 易时间 与 境内外 黄 金市场交 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 申购、赎 回的开放 时间与 境 内外 黄金 市场的 交易时间 并不完全 一致,投 资 者在 境外黄金 市场开放时 间或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夜盘 交易期间,无 法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因此, 在国际金价 出现大幅 波动时,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及时反 映国际金价 市场的变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因为 国际金价 的不 利变动遭受 损失 。 ( 二 )流动性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指因市场 交易量不 足,导致 基金无法 购入足 额证券或 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现 金的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巨额赎回导 致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 难,产生 流动性风 险;目标 ETF 因暂停估值 、不可抗 力、 黄金 现货实 盘合约暂停交 易、赎回达 到当日赎 回比例上 限 等原因 暂停或拒绝赎 回时致使本 基金无法变 现等。 ( 三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四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等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 险; 2、 因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的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141 3、 因金融 市场危机 、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 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142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4、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143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44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 依 据 《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 构有权获 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12)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黄金现 货 合约、 其他证 券等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和黄金 合 约租借;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45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146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147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黄 金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及 黄 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令 , 及时办 理清算 、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48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 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 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49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 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7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8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9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10)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 ,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 150 权。 鉴于本基金 是目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 基金 份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 为:在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 乘以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 权, 但可接受 本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 表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由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 高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51 (11)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2)基金 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全 部或部分 份额类别 的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全部 或部分份 额类别的 申购 费率、调低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的赎回 费率或调 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 规则;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及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增 设 新的 份 额 类别 ; (8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9 ) 因目标 ETF 变更或 调整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相应对业绩 比较基准 进行变更 或调 整; (10)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152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 登 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有权决 定开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方式、 授 权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153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通讯 开会方 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 的,不 影 响表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 证明文 件、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 ) 经核对, 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154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 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55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 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 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监督员 及公证 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15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157 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158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基金因黄 金现货合 约交易、 结 算、 仓储 以及申购 、 赎回目标 ETF 过程中 进行黄金 现 货实盘合约的 过户所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 手续费、延期 补偿费、租 借手续费、 过户费、仓 储费) ;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黄金 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 户维护费用 ;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为 易方达黄 金 ETF 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159 为避免重复 收费,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对本 基金财产中 的易方达 黄金 ETF 部 分计 提管理费、 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 了以下的 收费标准 。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以调 整后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为 基础 , 按 0.50% 的年管理 费率计 提。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调 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前一日本 基金持有 的易方达 黄 金 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调 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托管 费率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调 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前一日本 基金持有 的易方达 黄 金 ETF 公允 价值,金 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 C 类基金 份 额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30% 的 年销售服 务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160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11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基 金发展 情况与份 额类别等 因素,根 据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的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1、 调低全 部或部分 份额类别 的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最小化。 (二)投资 范围


161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目标 ETF、 黄 金现货合 约 (包括现 货实盘合约、 现 货延期交 收合约等 ) 、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必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本 基金的目 标 ETF 为 易方达黄 金 ETF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品种( 包括但不 限于挂钩 黄金价格 的 远期合约、 期 货合约、 期权 合约、 互换 协议等 衍生品 )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三)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62 (9 )本基金 资产投资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比 例 限制 。 因 黄金市场 波动、证 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修改 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或相关 限制相应 调整,但 须提前公 告,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 制,则本 基金也随 之不 再受相应限 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黄金现货 合约、其 他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 163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164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4、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165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履 行和解释 而产生 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争 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 、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争 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 在募集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166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 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67 经 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贷款、同 业拆借业 务;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 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 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 年金账 户管理服 务; 开放式基 金 的注册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 行、买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衍 生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 行业务 ; 办理结 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包括 目标 ETF、 黄金现货 合约 (包括现货 实盘合约、 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 等) 、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必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本基金 的目标 ETF 为易方 达黄 金 ETF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品种( 包括但不 限于挂钩 黄金价格 的 远期合约、 期 货合约、 期权 合约、 互换 协议等 衍生品 )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 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90%, 且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168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遵 循 以下 投 资 限制 : a.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b.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c.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d.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f.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g.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h. 本基金资 产投资不 得违反法 律法规、 监管 部 门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投 资资产配置 外,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因 黄金市场 波动、证 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相 关限制相 应调整,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169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 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3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控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 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170 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存 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严格 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 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 行调 整。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书面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 失。


171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财 产进行核 查。基金 托管人应 积 172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 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 黄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 从 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 资料中获 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基金 管理人进 行 追偿,但对 此不承担责 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同时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有效。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173 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 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 定。 基 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 行 存款账户余 额。 4、 基金证券 账户、黄 金账户与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设证券 账户;按 照上海黄 金交易所 的规则申 请交 易编码和开 立黄金账 户。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 金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按照 上海黄金 交易所的规则 开立用于黄 金现货合约 交易的专用 结算账户 。 基 金证券账 户、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书面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和 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和黄金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本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 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2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 购主 174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上海黄 金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 证券及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 )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复 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175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拥有 的基金、 黄金现货 合约、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 上 海黄金交 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实 盘合约, 以其估值日 在上海黄 金交易 所挂盘 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② 上 海黄金交 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以其估 值日在上 海黄金 交易所 挂 盘的结算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 ③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176 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④ 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⑤ 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⑥ 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对持有的 目标 ETF ,按估值 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估值。


5) 如有理由认 为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177 因,双方协 商解决。 3、 估值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 估值错 误类型 本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 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 并且 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 178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3 ) 估值 错 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 ) 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179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的要求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 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 工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 解决方式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协 商 可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 关各 方均有约束 力。 争 议处理期 间,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程序 本 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进行 变更。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托 管协议终 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180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 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告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6 )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 )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181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8 )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82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认 服务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保 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 易 记录。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 点 应根据 在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易 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供成 交确认单。 基金 销售 机构应根 据在 销售 网点进行 交易 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认 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 式 的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账单 。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理人 可利用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网点 和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 投资的服务 (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的定期 定额投资 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 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 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投 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产 品、服 务等信 息,可 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 途 话 费 ) 。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83 二十 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民生银行 直销银 行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萧山农商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萧山 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佛山农商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佛山 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凯石财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2/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莞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恒丰银行 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苏州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 “2017 倾心 回馈”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个人网上 银行和手 机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南洋商业 银行申 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厦门银行 为销售 2017/1/13


184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增加齐商 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7/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 告 2017/2/9 关于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系统和 直销中心 开展 赎回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2/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龙江银行 网上银 行、手机银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2/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青岛银行 为销售 机构、参加 青岛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7/2/1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7/2/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增加凯石 财富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7/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肯特瑞为 销售机 构、参加肯 特瑞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3/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增加深圳 新兰德为 销售机构 的公 告 2017/3/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龙江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龙江银行 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广东南粤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广东 南粤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3/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朝阳永续 为销售 机构、参加 朝阳永续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3/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信期货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3/20


18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信证券 (山东)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3/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宜信普泽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3/22 易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变更公 告 2017/3/2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济安财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3/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 人电子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3/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泛华普益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4/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广发证券 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4/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瑞安农商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瑞安 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4/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民生证券 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7/4/1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4/1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4/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银国际 证券为 销售机构的 公告 2017/4/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深圳新兰 德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5/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证金牛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5/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财通证券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5/15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186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87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注册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及 其联 接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 2、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议》 ;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