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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A(110050)

易方达月月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2 】1445 号)和 2012 年 11 月 8 日《关 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1029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 而产 生波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敬请 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 因政治、 经济、投 资者心理与 交易制度等 各种 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 响而形 成的市场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 回或 在特殊市 场情况下 ( 加息或是 市场资金紧 张的情况下 ,会普遍 存在债券品 种交投不活 跃、 成交量不 足的情形 ) 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管 理风 险;因债券 发行主体 、票据发 行主体 、存 款银行 信用 状况恶化 而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 兑付 的风险 ; 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 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运作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赎回 或赎 回失败 ,到 期的基金份 额自动进 入下一运作 期风险;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实际持有时 间长度变 化的风险等 。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5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7 年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 6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 11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 11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 19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34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 34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3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6 (一) 基金 份额分类 .................................................. 36 (二) 基金 份额类别 的限制 ............................................ 36 (三) 基金 份额的升 级和降级 .......................................... 36 (四) 基金 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 则的调整................................... 36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一)基金 合同生效 .................................................. 39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额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0 (一)基金 投资者的 范围 .............................................. 40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 40 (三)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40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 40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 41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 41


II (七)基金 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 42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 格......................................... 42 (九)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 43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44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 ......................... 44 (十三)基 金上市交 易 ................................................ 45 (十四 )基 金预约赎 回 ................................................ 46 十、基金的转换 .................................................... 47 (一)基金 转换开始 日及时间 .......................................... 47 (二)基金 转换的原 则 ................................................ 47 (三)基金 转换的程 序 ................................................ 47 (四)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 48 (五)基金 转换费率 .................................................. 48 (六)基金 转换份额 的计算方 式......................................... 48 (七) 基 金转换的 注册登记 ............................................ 50 (八)基金 转换与巨 额赎回 ............................................ 50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51 (十)其他 与转换相 关的事项 .......................................... 51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52 (一)基金 的转托管 .................................................. 52 (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 52 (三)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3 (一)投资 目标 ...................................................... 53 (二)投资 范围 ...................................................... 53 (三)投资 策略 ...................................................... 53 (四)业绩 比较基准 .................................................. 54 (五)风险 收益特征 .................................................. 54 (六)投资 决策 ...................................................... 54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 55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 56 (九)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的计算..................................... 57


III (十)基金 的融资、 融券 .............................................. 58 (十一)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 58 (十二)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 未经审计 ) ................................. 5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5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 65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65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 65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 6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一)估值 目的 ...................................................... 66 (二)估值 日 ........................................................ 66 (三)估值 对象 ...................................................... 66 (四)估值 方法 ...................................................... 66 (五)估值 程序 ...................................................... 67 (六)估值 错误的处 理 ................................................ 67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 69 (八)基金 净值和收 益的确认 .......................................... 69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 69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 70 (二) 收益 分配原则 .................................................. 70 (三)收益 分配方案 .................................................. 70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 70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 71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一)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 72 (二)与基 金销售相 关的费用 .......................................... 73 (三)基金 税收 ...................................................... 7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一) 基金 的会计政 策 ................................................ 75 (二)基金 的审计 .................................................... 75


IV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二十、风险揭示 .................................................... 81 (一)市场 风险 ...................................................... 81 (二)管理 风险 ...................................................... 81 (三)流动 性风险 .................................................... 81 (四)特有 风险 ...................................................... 82 (五)其他 风险 ......................................................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3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 83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 83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8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3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 的 内容与格式>》 、 《 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有 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易 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布修订 后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及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3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招募 说明书而 言 ,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3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 投 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 基金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 、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的宣 传 推介 、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非直销销 售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5 、 非直销销 售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网点及 非 直销 销售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27 、 注册 登记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8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29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 、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 记录 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 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 、 运作期起 始日: 对 于每份认 购份额的 第一个 运 作 期起始日, 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 于每份申购 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 份 额申购确认 日; 对于上 一运作期 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 份基金份 额的下一 运作期起 始日, 指该基 金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 下一工作 日 36 、 运作期到 期日: 对 于每份基 金份额, 第一个运 作 期到期日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 认 4 购份额而言, 下 同) 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 请日 (对申 购份 额而言, 下同) 对应 的次月的 对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次月 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到 下 一工作日) ,第二 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 应的次二 个月 的对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或次 二 个月 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以 此类推 37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 、日:指 公历日 39 、月:指 公历月 40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41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42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3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 、 赎回: 指在 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 份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 转换行为 48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49 、 巨额赎回 :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的 情形 50 、元:指 人民币元 51 、 基金利润 :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 52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54 、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的过程 55 、 摊余成本法: 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56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收益


57 、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指以最近 七个自然 日 (含节 假 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折 算 5 出的年收益 率 58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 露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59 、不可抗 力: 指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 商管理博 士, 董事长。 曾任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研究咨询 部副总经 理 (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 总经理 ( 主持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平安保 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资产配 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任 、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 任、 证券 投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 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金 投资理 财 部副总经 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经 理、 市 场部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公 司副总裁 、 常务副 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 限公司 董事。


7 秦力先生, 经 济学博士 , 董事。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 资理财部 总 经理、 资金营 运部总经 理、 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 投 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广东金 融高新区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 长。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董事 。 杨力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董 事。 曾任美的 集团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 百年科技有 限公司行政 总 监;美的空调深 圳营销中心 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 广东盈 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副 总裁; 盈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源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现任盈峰 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 执行副总裁兼 首席投资 官; 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东民 营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王海先生 , 经济学 、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 行珠海分 行法律顾 问室办事 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 公室行长 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 业务主办、 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产风 险管理部 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 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银行 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行长; 工 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 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总经 理 ;工商银行韶关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董事。 曾任湖南 证券发行 部 经理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总 部 总经理助理 ; 财富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副 总经理 ; 五矿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副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新晟 期 货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广东省广 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资 本运营部 部长。现 任东 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 学博士,独 立董事。曾 任广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金 融房地产部 主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国土 厅广东地 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 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 商行政管 理博士, 独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胶公司 市场部经 理;美国加 州大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 管理 学博士 (会计学 ) , 独立董事 。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 中 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会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基 金部总经 理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华 南师范大 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 国证监会 广 州证管办处 长; 广州市 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广州股 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 司董事 8 长; 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 款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 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中 盈 (三明 )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 现任 广州金融 控股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永期 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 根融资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 州金 控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廖智先生, 经 济 学硕士 , 监事。 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市场部总经 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 中心业务发展 部经 理; 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务 部 总经理、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裁。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方达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济 学博士, 副总 裁。 曾任中国 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理 、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区 大 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总 经理、 上海 分公司总 经 理、 总裁助理 、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副 总裁。 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圳众 大投资有 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现 金管理部总 经 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方达 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 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 员(RO )、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 人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 资管理部 经 理、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理、 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公 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 资总部 总经理、 总 裁助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 济学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广 东省经济 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 总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督 察长。


9 范岳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 品官。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 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 国 际部经理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 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 工商管 理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中 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 国道富银行 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 中华地区高级 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区行长 、 亚洲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管 、 美国 共同基金 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 (EMBA)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 任招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企 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长 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交易管理 部交易员,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固 定收益部 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4 日起任 职 ) 、 易方达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 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易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10 月2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财富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6 月2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龙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12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2 月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2 月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掌 柜季季盈 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6 月1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新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 理 。 梁莹女士, 经济 学硕士、 金融 学硕士。 曾任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销 售 交易部 交易 员,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交易 员、 固定 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职) 、易 方达增 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20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3 月17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 、易方达 龙宝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 、 易方达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6 月 19 日起任职) 、易 方达货币 市场基 10 金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 经理助理、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方达易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助理 。 3、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马骏 先生 、 王晓晨女士 、 张清华 先生、 袁 方 女士、胡剑 先生。 马骏先生, 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助 理、 易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保证金收 益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投资 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 方达保本一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中债 3-5 年期国债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就证 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 员 (RO ) ,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张清华先生, 物理学硕 士。 曾任 晨星资讯 (深圳) 有 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 。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易方达安 心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丰回 报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如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 安 心回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 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鑫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 通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瑞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安盈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袁方女士, 工 学硕士。 曾任中慧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师 、 资产评估师 ,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经 理, 泰康人寿 保险公司 投资经理, 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总 监, 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年 金投资部 高级投资 经理、 执行总监,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 理助理、固定收 益机构投资 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专户投资 部总 经理、投资 经理。 胡剑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债券研 究员、 基金经 11 理助理兼债 券研究员、 固 定收益研 究部负责 人、 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理助理、 易 方达中债 新综 合债券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永旭添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理、 易 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信用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 期开放式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达瑞 财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裕景 添利 6 个 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丰惠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瑞富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智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收益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12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 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 13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 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 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 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种 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 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 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14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风险控 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 度、 合理 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15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监 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 内 部控制制 度 的执行情 况, 促使公 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 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承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全 部 资产、负债、业 务、机构网 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 多 、业务辐射范围 最广,服务 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为 一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 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 务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 农业 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 全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 国农业银 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 成 绩 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17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 榜“最佳 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 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 “托管 银行优秀 奖 ” 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 机构奖”称 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 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托管业 务部/ 养老金 管理中心, 内 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处、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境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资产 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 管处、账 户管理处 ,拥有先 进的 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1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 况





截止到2016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49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 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18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控 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 售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20 联系人: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渤海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4) 晋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5) 乐清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21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6) 临海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临 海市古城 街道巾山 中路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临 海市古城 街道巾山 中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宇


联系人:王 艳 电话:0576-85317606 传真:0576-853175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zjlhbank.com (7) 龙湾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龙湾 农商银行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8) 洛阳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9)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任 巧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11) 瑞安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瑞安市安 阳街道万 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 瑞安市安 阳街道万 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 联系人: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57702 (12) 天津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13) 新昌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新昌 县七星街 道七星路18 号


23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新昌 县七星街 道七星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学夫 联系人: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公司网站:http://xcbank.com (14) 兴业银 行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5) 余杭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16)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王 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7)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 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深 田路 46 号 深田国际 大厦 20 楼


24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联系电话:0592-2079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8)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2)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3)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24)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25)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 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九州证 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南川 工业园区 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罗 赛笛 联系电话:010-57672183 客户服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27)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瑞银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29)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0)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1)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2)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28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33)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4)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35)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2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7)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综合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9)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0) 和谐销 售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6 号安邦 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蒋洪 联系人: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站:www.hx-sales.com (41)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2) 汇成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43) 金观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44) 久富财 富


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45) 肯特瑞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46) 陆金所 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7) 蚂蚁基 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8) 钱景基 金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49) 深圳新 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50) 晟视天 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 长征、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51) 天天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33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同花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53) 盈米财 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4) 展恒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55) 中信期 货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34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56) 众禄金 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7) 众升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35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 周祎 联系人:周祎


36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金 份额,两 类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 务费 用,分别单 独设置基 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 类规则和办 法进行调 整并提前 公 告 。 ( 二)基 金份额 类别的 限制 投资者可根 据认购、 申购限额 选择不同 的基金份 额类 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 10元(直销 中心为5万 元)


500万元(但 已持有本 基金B 类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 适用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人民币 10万元)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 10元(直销 中心为1000 元) 10万元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


0.3%


0.01%


( 三)基 金份额 的升级 和降级 1、 根据2014 年11 月28 日的 《关于易 方达月月 利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调整 B 类 基金份额 申购 、 转换转入金额 限制及取 消自动升 级业 务的公告》 , 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1 日起取消基金 份额的自动 升级业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其基金 账户中持 有的月月 利 A 类基金 份额、B 类 基金份额合 计达到或 超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不再将 该基金账 户持有的 月月 利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2、投资者在提交 申购等交易 申请时,应 正确填写基 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不 同) ,否则, 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申购等交 易申请无效 的后果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 四)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 调整并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调 整认 (申) 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 至 少在开始调整之 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3、 提高基金份 额升级的 数量限制, 须先按基 金合同履 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37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备案 后方可公 告实施。 4、 今后若重 新开通 A 类基金 份额升级为 B 类 份额的 业务,或开通 B 类 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类份额的业 务, 有关升级 的业务规 则详见届 时发布 的有关公告 及更新招 募说明书 , 该事 项 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8 七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关 于核准易 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1445 号)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债券型 基金。基 金的存续 期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2 年 11 月1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 募集对象 为 中国境 内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者 。


39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11 月26 日正式 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40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的范围 中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的场 所 1、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网 上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


2、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开放 式基金业 务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基 金的销售 机构,并 按规 定予以公告 。


投 资者 还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或 者指 定的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 电话 或互联 网或 其他 交易方 式 进行申购、 赎回, 具 体以各销 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 (三)申 购与赎 回办理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 为到期 的 基金份额办 理赎回 。 具 体办理时 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 交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业务 。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仅 在该基金 份额的运 作期到期日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 赎回。 本基 金已于 2012 年12 月26 日开 始办理 日常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且注 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 的, 该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视为 下一 开放日 提出 的有效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 请。 (四)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为每份基金 份额人民 币 1.00 元 ;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注 册登记机 构 对到期日可 用份额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对 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 机构持有 的该 类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 4、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 结算该基金 份额对 41 应的待支付 收益后, 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 回款 项; 5、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6、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 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予以 公告。 ( 五)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基金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受理的申 请, 正常情况 下,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金投 资者可在T+2 日后 (含T+2 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 销售 机 构将基金 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 购款 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注 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T+ 7 日内 (含 T+7 日 )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 (六)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 非直 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首 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元,首 次申购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 ;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50000 元, 首 次申 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500 万 元; 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或 本公 司网上交易 系统追加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 通过直 销中心 追加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 元;本基金 B 类 基 金份额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 。 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 各销 售机构对 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 需 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


42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结为 基 金份额或 采用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赎回份 额 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每类基金份 额单笔赎 回或转换 不得少于1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每类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 类基金全 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者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该类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类 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 份 额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 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 定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市 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 )基 金的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率均 为零。 2、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调 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在 《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上述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 定 渠道、 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 的费率 优惠活动 。 (八)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 通 过每日计 算收益并 分 配的方式, 使 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 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 购"方式 ,申购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 净值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假定T 日某投 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 43 额计算如下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 份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采用" 份额赎 回"方式 ,赎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 净值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份额 在 该 运作期内的 待支付收 益 即在每个运 作期到期 日提出赎 回申请的 基金份额, 将 获得 该部分 份额 当期 运作期的 基金 未支付收益 。 例:投资者 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 申请购 买 100,000 元 A 类 基金份额 ,由 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为工 作日 (周四) , 则该申 购份额 的第一个 运 作期为 2012 年9 月 19 日至2012 年 10 月 18 日,第 一个运作 期共 30 天,假设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在此运作 期待支 付收益为 410.96 元 。 若投资 者于 2012 年10 月 18 日提 出将其 所有份额赎 回申请 , 则投资 者可获得 的 赎回金额为 :100,000 ×1.00+410.96=100,410.96 元。 续上例:假 设上述例 子中,投 资者并未于 2012 年10 月 18 日提出赎回申 请,则第 一期 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 额变为:100,000×1.00+410.96=100,410.96 份。该基金份 额自 2012 年 10 月19 日起进入 第二个运 作期,第 二个运作 期到 期日为 2012 年 11 月 19 日(申购 申请 日为 2012 年 9 月 18 日, 次二个月 的月度对 日 2012 年 11 月 18 日 ,由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为非工作 日,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即 2012 年 11 月19 日) ,第二个 运作期共 32 天,假设 在第二个运 作期 100,410.96 份 A 类基金 份额获得 的 待支付收益 为 420.57 元。若投 资者于 2012 年 11 月19 日提 出将其所 有份额赎 回申请 , 则投 资者可获得 的赎回金 额为: 100,410.96 ×1.00+420.57=100,831.53 元。 若投资者未 于 2012 年11 月 19 日提出赎 回申请, 则 自2012 年 11 月 20 日起 进入第三 个 运作期。以 此类推。 赎回金额以人民 币元为单位 ,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九)申 购与赎 回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 含 T +2 日) 在每 个运作期 到期日 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扣 44 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 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日前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基 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 赎回(不受运作 期到期日的 限制)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赎 回的 部分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如基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 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数 )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 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停申 购、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


45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 (5)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申购;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 、 (2)、( 3)、( 4)、(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本基金 投资的证 券交易市 场临时停 止交易 。 (3)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导 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可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不受 运作期到 期日 的限制) , 若 出现上述 第 (3)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投 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3、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 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暂 停公告。 (2)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上 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 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规则 安排 本基金上市 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 交易安排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提前 发布公告, 并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 构。


46 ( 十四) 基金预 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 系统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运作期到 期日前提 起预约赎 回申 请,办理预 约赎回手 续,具体 预约赎回 安排请咨 询相 关销售机构 。


47 十、 基金 的转换 (一)基 金转换 开始日 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 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 ,具体实施 办法参见 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转 换转入, 为 到 期的基金份 额办理转 换转出。 开 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 转换 转入 、 转换 转出 时除外。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投资者需在 转换转出 基金和转换 转入基 金均 可办 理转 换业务 的当 日, 方可办理 本 基金的 转换业务。 ( 二)基 金转换 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是该 销售机构销 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注册 登记 的基金。 2、 基金转换以份 额为单位进 行申请。投 资者可以发 起多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 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 3、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 换价格以转 换申请受理当日 各转出、转 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4、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重 新 开始 计算。 5、 投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 则,即份额 注册日期在前的 先转换出, 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 的后转换 出,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请的 情况下, 则遵 循先赎回 后转 换的处理原 则。 7、 转入本基金的 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 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 三)基 金转换 的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 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48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基金 转换 的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前(含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四)基 金转换 的数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金, 本基 金每类基 金份额单 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1 份 (如该 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 管的某类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类基金全 部份额) ;若 某笔转换导 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余额 不足 1 份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 基金剩余 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 回。 由本公司旗 下其它开 放式基金 转换转入 到本基金B 类 基金份额时, 单 笔转换金 额不得少 于 500 万元 。 (五)基 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由转 出基金赎 回 费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 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最 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 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具体 实 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 前提下调 整上述转换 的收费方 式、 费率水 平, 但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收费方式 或费率水 平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六)基 金转换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计算公式: A= [B ×C×(1-D) /(1+G)+F ]/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 的基金份 额;B 为转出 的基金份 额;C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出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 转出基金的 对应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F 为 货币市场基金 全部转出时 账户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 ( 仅限转出基金为 易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 、 易方达天天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财 富快线货 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易 方达 龙宝货币 市场基金 、 易方 达增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基金 ) 或 者短期理 财基金转 出 时对应的累 计未付收 益 (转出基 金为 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达双月 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G 为对应 49 的申购补差 费率;H 为转出基 金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说明: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两 部分构成 。 (2)转入基金时 ,从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 向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从申 购费用高 的基金向 申购费 用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中心 申购实施 差别申购 费率的特 定投资群 体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 以除通 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 体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申 购费为比较 标 准) 。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 进行补差, 具 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 异情况而 定。 (3)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 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赎 回费用。收 取的赎 回费按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及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投资者可以 发起多次基 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举例说明: 假设某持有 人(非特 定投资群 体)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在 基金份额 运 作期到期日 时 欲转换 为易方达 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假 设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转入 基金易方 达策略成 长二号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 ,1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在 此运作 期待支付收 益为 41.10 元, 则转出基 金 的赎回费率 为 0 ,申 购补差费 率为 2.00% 。转换 份额 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 请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 值=10,000 ×1.000=10,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 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 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转 出基金 赎回费 )× 申购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10,000.00-0.00)×2.0%÷(1+2.0% )=196.08 元 转换费=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申购 补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额= 转 换金额- 转换费+41.10=100,00.00-196.08+41.10=9845.02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9845.02 ÷1.020=9651.98 份 注: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平稳 增长基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金、 易方达 50 指 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 成长基金、 易 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 稳健收益债 券型基金 时, 转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 以后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 至易方达 价值精选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 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 价值成 长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科 讯 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券型 基金、 易方达 中小盘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科翔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行业 领先企业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沪深 300ETF 联 接基金、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上证中 盘 ETF 50 联接基金、 易方 达消费行 业股票型 基金、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业 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安心 回报 债券型基金、 易 方达资源 行业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金、 易方 达双债增 强债 券型基金、 易方 达纯债债 券型基 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化增强基 金、 易方达 双 月利理财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理财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信用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裕 丰回 报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投资级 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兴成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达裕 惠 回报定期开 放式混合 型发起式 基金、 易 方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财富 快线货币 市 场基金、 易方 达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纯债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基金、易 方达龙宝 货 币市场基金 、 易方达增 金宝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达沪深300 非银 行金融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创新驱动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新 经济 混合型基金、 易 方达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 裕如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新收益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改革红利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新常态 混 合型基金、 易 方达新利 混合型基 金、 易 方达新鑫混 合型基金 、 易 方达新丝 路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新享 混合型基金 、 易方达 新益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国防军工 混合型基金 、 易方达 瑞享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瑞景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 恒久添利1 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基 金 、 易方达 裕祥回报 债券型 基 金、 易方达 瑞财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黄 金 ETF 联 接 基金 、 易方达 富惠纯债 债券型基 金、 易 方达瑞选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 裕景添 利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基 金、易方 达中 债 7-10 年期 国开行债券 指数型基 金、 易方达信 息产业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裕鑫债 券型基金 、 易 方达丰和 债券型基金、 易 方达科瑞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天 天发 货币型基金、 易 方达供给 改革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瑞 通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瑞程 混合型基 金 、 易方达安盈 回报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 瑞弘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丰惠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深 证成指 ETF 联接基金 时, 转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七) 基 金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转 换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工 作日为投 资者办理 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日 起(含 T +2 日)在每 个运作 期到期日 有权转出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八)基 金转换 与巨额 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 回。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 产 组合情况,决定 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 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 确 认(除另有公告 外) ;在转出 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 情况下, 未确认的 转出申请 将不予以 顺延 。


51 (九)拒 绝或暂 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者 的转 换申请。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 本基金投 资的证券 交易市场 临时停止 交易。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转换 转入申请可 能会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5、6 、7 项暂 停基金转 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相关公告 。 (十)其 他与转 换相关 的事项 对于每份转 换转入的 本基金份 额, 第一个 运作期指 份 额转换确认 日起 (即第 一个运作 起 始日) ,至基金份 额转换申请 日次月的对 日(即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或次月无 该对应日, 则 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 止。 第 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份 额转换申 请日对应 的次二个 月 的对日 (如该 日为非工 作日或次 二个月 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止 。 以此类 推。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之 前提下调 整上述转换 的业务规 则及有关 限制, 但应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52 十 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二)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按注册登 记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 准收费。 (三)基 金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 配与支付。


53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 求本金安 全、保持 资产流动 性的基础 上, 追求基金资 产的稳定 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和大额 存单, 短期 融资券,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购 , 剩余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中 央银行票 据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对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与限 制或此 类短 期理 财类产 品 投资范围与 限制进行 调整,本 基金将随 之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和可 投资品 种 的容量, 在 严 谨深入的研 究分析基 础上, 综合 考 量市场资金 面走向、 信用 债券的信 用评级、 存款 银行 的信用资质、 信 用债券的 信用评级 以及 各类资产的 收益率水 平、流动 性特征等 ,确定各 类资 产的配置比 例。 2、杠杆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 与短期债 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 进 行比较, 并在 对资金面 进行综合 分 析的基础上 ,判断是 否存在利 差套利空 间,以确 定是 否进行杠杆 操作。 3、银行存款 及大额存 单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 对手银行进 行询价的基 础上,选取利 率报价较高的银 行进行存款 投资, 在投资过程 中注重对 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 的评估和 选择 。 当银行存款投 资具有较 高投资价 值时, 本基金存款投资 比例上限最 高可达 100% ,在充分考 虑组合流动性管 理需要的前 提下,投资 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最 高可达 95% 。 4、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 资金面走 势的判断 , 选择回 购品种和 期 限。 若资产配 置中有逆 回购, 则 在 判断资金面 趋于宽松 的情况下, 优 先进行长 期限逆回 购配置; 反之, 则进 行短期限 逆回购操 作。 若在组合 进行杠杆 操作时, 判断资金 面趋于宽 松 , 则进行短期 限正回购 操作; 反 之, 则 进行长期限 正回购操 作,锁定 融资成本 。 5、利率品种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对国 债、 央行票据 等利率品 种的投资, 是 在对 国内、 国 外经济 趋势进行 分析和预 测基础上, 运用 数量方法 对利率期 限结构变 化趋势和 债券市场供 求关系变 化进行分 析和预测 , 深入分析利 率品种的 收益和风 险, 并据此 调整债券 组 合的平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平均 久期后, 54 本基金对债 券的期限 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 统计和数 量 分析技术, 选 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 的配置 策略,在合 理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综合 考虑组合 的流 动性,决定 投资品种 。 6、信用品种 的投资策 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建立 “内 部信用评 级体系” 对市 场公 开发行的所 有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分离转 债存债等 信用品种 进 行研究和筛 选。 形成信 用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结合本基 金的投资 与配置需 要, 通过 对到期收 益 率、 剩余期限 、 流动性 特征等进 行分析 比较,挑选 适当的短 期信用品 种进行投 资。 7、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 踪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等商 业票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品的 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 具的投资, 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 融工具的 研究, 制定 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 标 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 虑该投资 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 征的前提 下,谨慎 投资。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基 金托管人 公布的七 天通 知存款税后 利率。 通知存款是 一种不约 定存期, 支 取时需提 前通知银 行 , 约定支取日 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 的 存款,具有 存期灵活 、存取方 便的特征 ,同时可 获得 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 收益。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业绩基准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其风险 和 预期收益水 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六)投 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 济发展态 势和微观 经济运行 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 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 行业分析、 公司研究及信用 分析报告, 为投资 运作提供决 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 据研究报告 以及对宏观 经济、债券 市场投资机会的 判断,制定 资产配 置计划,按 照公司制 度提交审 议并实施 ; (3)基金经 理制定具 体的固定 收益品种 的投资 方案 ,构造投资 组合; (4)集中交 易室依据 基金经理 的指令, 执行交 易;


55 (5)投资风险管 理部定期出 具基金绩效 评估和风险 管理报告,供基 金经理调整 投资组 合时参考; (6)基金经 理定期检 讨投资组 合的运作 成效, 并进 行相应的组 合调整。 (七)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1、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证券 和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分离转债 存债除外 ) ; (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 级低于 AAA 级的企 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非在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 易所交 易的 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 监会禁止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和 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基金存放 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6)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摊 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仅限 于有基金托 管资格、基 金 销售资格以及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56 者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 银行; (9)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标准 :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 ②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备下 列条件之 一: i)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 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 评级 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 减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 于因证券 市场波动、 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 基金的 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 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如 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 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且 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不需要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债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相关限制 的,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八)投 资组合 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57 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以达 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九)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 期限(天 )的计算 公式如下 : ( Σ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 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 债+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 资产(含银行 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履 约金) 、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 2、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 (1)银行活 期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 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交收 日的剩余 交易日天 数计算; 买断 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2)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 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 约定的通 知期 计算; 有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可 提前 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 款的剩余 期限以一 天进 行计算; (3)组合中债券 的剩余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 含回售条 款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 售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4)回购(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 资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 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 四 舍五入。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58 (十)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 )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 未经审 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复核了本 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 资 256,773,623.44 22.75 其中:债券 256,773,623.44 22.75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866,226,406.95 76.73 4 其他资产 5,883,940.75 0.52 5 合计 1,128,883,971.14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5.97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59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92,675,660.99 8.97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上表中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报告期内 每个交易 日融 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的 简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本 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 0%” , 本报告期 内本基金 未发生超 标情 况。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88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95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35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 150 天”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超过150 天。 (2)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12 8.97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 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0.97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 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95.14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 浮 - -


60 动利率债 4 90天(含) —120天 -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 浮 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 天 (含) 9.47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 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08.69 8.97 4.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存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基金属于 理财债券 型基金, 不适用本 项目。 5.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50,134.74 4.8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0,050,134.74 4.8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06,723,488.70 20.01 8 其他 - - 9 合计 256,773,623.44 24.85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61 (%) 1 111717075 17 光大银行 CD075 1,000,000 97,794,502.69 9.47 2 111609500 16 浦发CD500 700,000 69,248,996.19 6.70 3 111710113 17 兴业银行 CD113 400,000 39,679,989.82 3.84 4 120406 12 农发 06 300,000 30,008,337.64 2.90 5 140216 14 国开 16 100,000 10,032,180.93 0.97 6 120408 12 农发 08 100,000 10,009,616.17 0.97 7. “影子定 价 ”与“ 摊余成本 法”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0449%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047% 报告期内每 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0212% 报告期内负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不 存在负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 0.5%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不 存在正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0.5% 的情况。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9.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基金计 价方法说 明 本基金目前 投资工具 的估值方 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 券(包括票 据)购买时 采用实际支 付价款(包含交 易费用)确 定初始 成本,按实 际利率计 算其摊余 成本及各 期利息收 入, 每日计提收 益; 2)基金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列 示,按实际 利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 率差异较 小的,也 可采用合 同利率计 算确 定利息收入 ; 3)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实际协 议利 率逐日计提 利息。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方法估值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2)16 浦发CD500 (代 码:111609500 ) 为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前 十大持仓证 券。2016 年6 月 17 日, 针对 浦发银行 在 天猫上以虚 假价格进 行促销的 行为, 上 62 海市物价局 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 币 5000 元 罚款的 行政 处罚。 本基金投资 16 浦发 CD500 的投 资决策程 序符合 公司 投资制度的 规定。 除 16 浦发 CD500 外,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形。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3,410,061.69 4 应收申购款 2,473,879.0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883,940.75


63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以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1、 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 券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4) (1)-(3)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3216% 0.0010% 0.1350% 0.0000% 0.1866% 0.0010%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4.6746% 0.0174% 1.3687% 0.0000% 3.3059% 0.017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5.7304% 0.0099% 1.3688% 0.0000% 4.3616% 0.0099%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6309% 0.0179% 1.3688% 0.0000% 3.2621% 0.0179%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1144% 0.0054% 1.3725% 0.0000% 1.7419% 0.005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9.7872% 0.0137% 5.6138% 0.0000% 14.1734% 0.0137% 2、 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 券 B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4) (1)-(3)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3511% 0.0007% 0.1350% 0.0000% 0.2161% 0.0007%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4.7453% 0.0139% 1.3687% 0.0000% 3.3766% 0.0139%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6.0358% 0.0099% 1.3688% 0.0000% 4.6670% 0.0099% 2015 年1 月1 日至 4.9335% 0.0179% 1.3688% 0.0000% 3.5647% 0.0179%


64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4133% 0.0054% 1.3725% 0.0000% 2.0408% 0.005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0.9469% 0.0127% 5.6138% 0.0000% 15.3331% 0.0127%





65 十四 、基 金的 财产 (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 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66 十五、基 金 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 计算基金收益 并分配的方 式,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 础。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 额 提供计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备付 金、保证金 和 其它资 产 及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 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期内 按 照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估 值技术 , 对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 。 投资组合的 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 产生 重 大偏离的, 应 按其他公 允指标对 组合 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 , 其中,对于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临时 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67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定的 方法、 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五)估 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七 日年化收 益率是指最 近七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精确 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签章 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六)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本基金 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 2 位以内 (含第 2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差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68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差错 处理方法 (1)当基金估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69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休市 或临时 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基 金净值 和收益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七日年 化 收益率及基 金管理人 增加披露 的收益指 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率及基 金管理人 增加披露 的收益指 标结果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 公布。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存 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70 十 六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后的余 额。 (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2、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基 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 作期期末 集中支付 。投资者 当日 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采取 去尾原则 ,因去尾 形成的余 额进 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 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 时,为 投资者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 等于 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 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 行收益计算 并分配,累 计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 式。 若投 资者在运 作期期末 累计收益 支 付时, 累计收 益为正值 , 则为投 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 投资 者基金份额 ; 6、当日申购成功 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成功的 基金份额自 下一工作 日起,不 享有基金 的分配 权 益; 7、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 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收益, 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每个 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 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 露 节假 日期间 各类基 金份 额的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各 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法 律法 规有新的规 定时,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 运作期期 末例行收 益结转( 如遇节假 日顺 延) ,不再另 行公告。


71 ( 五)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费 用。


72 十七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相关 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9)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和银行 账户维护 费; (10 )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0.27%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08%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支 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 售服务费


73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 本基金B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01% 。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 H= E×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年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 金销售服 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 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 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支 付日期顺 延。 (4) 上述 1 中 (4) 到 (10) 项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验 资费、 会 计师和律 师费、 信 息 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收 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 认购费中 列支。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 降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基 金销售服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 告。 (二)与 基金销 售相关 的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率均 为零。 2、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基 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 成, 其中赎回费 用按照基 金合同、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及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具体 实 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3、 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 购、 赎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请 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上 述费率 。 上述费率 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 定 渠道、 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 的费率 74 优惠活动 。 ( 三)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75 十 八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基 金的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3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分别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76 十 九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信息 披露的形 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时,不 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 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 77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4、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 定报 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和30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于节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 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节假 日最后 一 日的七日 年 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基金 总份额]×10000 , 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 4 位。 七日年化收 益率=[(( ? ? 7 1 7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公历 日(i=1 ,2 ??7)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 年化收 益率采取四 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 数点后三 位。如果 基金 成立不足七 日,按类 似规则计 算。 基金管理人 可考虑市 场需要等 因素,选 择媒介增 加披 露 30 日年化收 益率,该 收益率仅 供参考,不 作为计算 收益的依 据,且每 个运作期 的实 际天数与 30 日 可能会存 在差异; 该披 露不作为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的承诺。 30 日年化收 益率= [(( ? ? 30 1 30 / i Ri )×365)/10000] ×100%


78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历日 (i=1 ,2??30) 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30 日年化 收 益率采取四 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 数点后三 位。如果 基金 成立不足 30 日,按类 似规则计 算。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如有,下 同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或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79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 当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的情 形 ;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 (20 ) 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申 请; (26 )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7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 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 ) 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80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七天 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81 二十 、风 险揭 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而其 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 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 波动 , 从而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 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政 策 、 地区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 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本基金 主要投资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 ,其收 益水平直 接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3、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 、 定 期存款偿 付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 能由于市场 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 金再 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 来利率, 由此本基 金面临再 投资 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发行主体 、 票据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 信用状 况可能恶 化而可能 产生 的到期不能 兑付的风 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 体 的经营 活动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果债 券 发行主体 经 营不善, 其 债券价格 可 能下跌;同 时,其偿 债能力也 会受到影 响。 (二)管 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指因市场 交易量不 足 等原因 , 导 致 本基金 投资标的 不 能迅速地 转变为现 金的 风险。 大部分债 券品种的 流动性较 好, 也存在部 分企 业债、 资产证券 化等品种 流动性相 对较 差的情况 ; 本 基金对 银 行存款的 投资是在 充分考虑 组 合流动性管 理需要的 前提下, 但 在特殊 情况下, 如果基 金赎回量 较大 可能 会影响到 本基金投 资的投资收 益 。 在特殊市 场情况下 (加 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 的情况下) , 会普遍 存在债券 品 种交投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的情 形, 此 时如果基金 赎回量较 大,可能 导致基金 收益出现 较大 波动。


82 ( 四)特 有风险 1、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 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能 赎回 基金份额的 风险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 原则 上每个运 作期为 1 个月, 运 作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对 认购份额而 言)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日 ( 对申购份 额 而言, 下同) 的月度对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或该月无 该对应日, 则顺延 到下一工 作日 ) 。 在非运作 到期日, 基金管理 人不能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赎 回, 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 临流 动性风险。 因此,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拟在运 作期到期 日赎回份 额, 应理解并关 注本基金 的运作规 则、 运作期起止 日,并及 时行使赎 回权利。 2、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赎 回 或赎回失 败 ,到期的基金 份额自动进 入下一 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第一个 运作期到 期日未有效 申 请赎回 或赎 回失败 , 或者 后续运作 期到期日未 申请赎回 或赎回失 败 , 则自该运 作期到期 日下一工作 日起该基 金份额进 入下一个 运作期。 在下一 运作期到 期日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能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将面临滚 动运作的 风险。 3、实际持有 时间长度 变化的风 险 本基金名称 为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但是考虑到 周末、 法定 节假日等 原因,每份基金 份额的每个 实际运作期 期限或有不 同 ,可能长于一个 月。本基金 将披露 30 天年化收益 率,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实际 持有期限 会 有所不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实际 投资收 益会有可能 与基金管 理人公布 的运 30 天 年化收 益率 有所差异。 本基金公布 的任何一期 30 天年化 收益率只 代表既往 运作期的状 况,而不 代表对未 来运 作期收益的 任何承诺 或保证。 (五)其 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 胜业绩比较 基准,但本 基金的收益 水平有可能不能 达到或超过 业绩比 较基准,基 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 无法获得 目标收益 率甚 至本金亏损 的风险; 2、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等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 险; 3、因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主 要在场外市 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 现阶段自动 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 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操 作风险; 4、因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导致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 机、代理商 违约、基金 托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控制 能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83 二十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 基金合同的 变更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 2、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 止后,成立 基金清算小 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9 个 月。 4、清算费用


84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5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 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 酬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 关规定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4)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基金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7)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并对 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选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 依法为基金 融资、 融券; (13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由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86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 化收益 率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信息;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 季度、半 年度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 (16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27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28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87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财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 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 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 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 率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信息; (13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8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8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3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和 基金合同 约定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89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赎回 等权利 和履 行义务;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5)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8) 遵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 则 ; (9)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10 ) 提供基金 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 依法要求 提供的信 息, 以及不时的 更新和补 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 (11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基 金的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90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以 上” 含本数, 下同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 下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 6) 授权委 托方式 (可包括 纸质 、 网络 、 电话 、 短信等 方式) 、 授 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 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1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 方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 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部 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 b、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管理 人或 92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 取和统计 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c、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表, 同时提 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证明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 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 人 对于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 临时提案公 告日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93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为有效;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运作方 式、 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表 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94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及表决 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 计票的, 不 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 决结果。 但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 通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 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 三方担任 监督计票 人员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并在生效 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五)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1、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95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管理人 承接的; (3)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96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或与 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七)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1、本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 代表 人 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 在基 金募集结 束, 基金备案 手续 办理完毕, 并获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 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 关监管部门 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4、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 查阅。基 金合同 条 款及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97 二十 三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晨 世贸 中心东座九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 服务;代理资金 清算;各类 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 票据承 兑和贴现;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业 务; 产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 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 手机银行、 网 上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产 98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融资 券, 剩余 期限在397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剩 余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中央 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对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与限 制或此 类短 期理 财类产 品 投资范围与 限制进行 调整,本 基金将随 之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证 券和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可分 离转债存 债除外) ; 3)剩余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券 ; 4)信用等级 低于AAA 级的企业 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但 市场 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 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的资 产支持证券 ; 7)中国证监 会禁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2)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和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本基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6)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 超过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 99 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10%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AAA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仅限于 有基金托管 资格、基金 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 行; 9)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 ②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备下 列条件之 一: i)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 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 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 评级 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 减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对于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原 因导致基 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10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上述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如果 法律法规 对上述 投 资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且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不 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债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100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相关限制 的,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 3、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方交 易证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 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 相关法律 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算, 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 4、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 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承 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 101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 算。 6、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 七天年化收 益 率、基金管理人 增加披露的 收益指标、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 控 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明 确 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 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102 (4)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 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 书、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 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 的数据, 导致基 金托管人 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 失。 8、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10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3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七日年 化收益率及 基金管理 人增加披 露的收益 指标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3、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 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104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 托 管资金账 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基金 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 理 ;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05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 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 管人对托 管 人以外机构 ( 基金托管 人的代理 人除外) 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或 受限于第 三方机构 业 务规则、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发 布的格 式合同等基 金管理人 不可控制 因素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 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基金 已实 现收益/当日 基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小数 点后4位。 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最 近七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 年收 益率。 七日年化收 益率=[(( ? ? 7 1 7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i 公历日 (i=1 ,2??7) 的每 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 规则计算 。


106 基金管理人 可考虑市 场需要等 因素, 选择 媒介增加 披 露30 日年化 收益率, 该 收益率仅 供 参考, 不作为计 算收益的 依据, 且每个 运作期的 实际 天数与30日 可能会存 在差异; 该披 露不 作为基金管 理人必须 履行的承 诺。 30 日年化收 益率= [(( ? ? 30 1 30 / i Ri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i 公历日 (i=1,2??30)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30日 年化收 益率采取四 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 数点后三 位。如果 基金 成立不足30 日,按类 似规则计 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及基 金管 理人增 加披露 的收 益指标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银行 存款本息 、备 付金、保证 金和其他 资产和负 债 。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 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照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估 值技术 , 对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 。 投资组合的 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 产生 重大偏离的, 应 按其他公 允指标对 组合 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 整组合, 其中,对于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临时 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 的处理方 式 (1)基金估值 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 107 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当发生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出现估 值错 误 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 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当基金估值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 1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 明,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出现估值 错误 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 2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 息 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等公 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 的 情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 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出现估值 错误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公司 、 存款银行 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 七 日年化收 益率和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计算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休 市或临 时停市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108 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的 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 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 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后7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 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 方式为准; 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09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的要求及 时向基金 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 核 准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110 二十 四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交 易 记录。 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点应 根据在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成交 确认单。基 金 非直销 销售机构 应根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投资 者的要求 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 历史交 易记录。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账 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的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 四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网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服务(本 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的定 期定额投资 服 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体 实施方法 见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 需要投诉与 建议的情况 , 可拨打如下 电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 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 理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体内 容, 也 可 拨打上述电 话 详询。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1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九州 证券 为易 方达 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12-02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 非 直销销售机 构及网上 直销系统 恢复大额 申购、大 额转 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2016-12-22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春 节 前两个工作 日在非直 销销售机 构暂停大 额申购、 大额 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2017-01-20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 明 文件的公告 2017-02-09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 和谐 销售 为销 售 机 构的公告 2017-02-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03-10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 河北 银行 为销 售 机 构的公告 2017-03-21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 肯特 瑞为 销售 机 构 的公告 2017-03-21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 瑞安 农商 银行 为 销 售机构、参 加瑞安农 商银行申 购与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4-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04-19 注: 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112 二十 六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 销售 机构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13 二十 七 、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易 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3、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