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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成长(519668)

银河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竞 争优势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银河竞 争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8 年3
月7 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 月26日正式
生效 ,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为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 》 等 相关法律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 绩 中 的 数 据 进 行 了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5 月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为 准。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财产 ........................................................... 6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0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银河 竞争 优 势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5-1 一 、绪 言 《 银 河竞 争 优势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银河竞争 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银 河竞争 优势 成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本 招募 说明书 由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银 河 竞 争 优 势 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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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银 河 竞 争 优 势 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 明书是 基金 向社 会公开 发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银 河 竞 争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规定的 条件 ,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 国家外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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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 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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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2.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 业 务 规 则 : 指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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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法 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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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 投( 集团 )有 限公 司 2500 12.5%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 2500 12.5%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裁。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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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公司人 事劳资 部劳 动组 织处处 长、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 团公司 资本 运营 部专职董 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 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 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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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监事长 李立生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生 ,中 共党 员,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尔 士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 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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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基金经理


祝建辉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1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08年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钢铁、煤炭、化工 行业, 历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助理等职务, 现担任基金经理。 本 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昇先生,2008 年5 月至2009 年8 月; 孙振峰先生,2009 年7 月至2011 年 10 月;丁杰人先生 ,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1 月;王培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2 月; 钱 睿南先生,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祝 建辉先生, 2016 年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 经 理 刘 立 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陈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战略 规划部 总监 吴磊 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 益部负 责人 韩晶 先生,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张 杨先生 ,股 票投 资部基金 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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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 守《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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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 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 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 防范风险, 保护 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 ,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 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 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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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公司财务管理主 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 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 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 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 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 促进公司发展的制 度基础。 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 及淘汰制度体系, 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 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 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 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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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 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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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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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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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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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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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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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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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1)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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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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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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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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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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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21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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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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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网址:www.cindasc.com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 jijin.txse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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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齐冬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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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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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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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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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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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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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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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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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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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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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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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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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网址:www.fundzone.cn (3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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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代销机构。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高粱桥斜街 59 号院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朱振武、 王肖东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 永大楼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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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可[2008]355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 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5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不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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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金销售 系统办 理相 关业 务的场 外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以及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基金销 售系统 办理 相关 业务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投资 者 可 选择 通过上述 场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购 和赎回 。场 内申 购、赎 回须遵 守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告 。销 售机 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交易 的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 :00)之 前,其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视为 当日的 交易 申请 ;如果 投资者 提出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时间 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当日收 市时间 之后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视 为下一 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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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两日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开 放日 内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 (含该日 )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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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 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 的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三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投 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 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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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40% 2 年(含)—3 年 0.20% 3 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的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的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保留 到整数 位, 剩余 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 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本 基金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 “外扣法” , 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 净申购金额和 申 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 , 假 设申购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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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 其余 0.14 份对应金 额返 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 本基 金时 须缴纳 赎回 费,投 资人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4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40%=42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值单 位为元 ,计 算结 果保留 在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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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到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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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动 或 其 他原 因出 现 连续 两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困难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时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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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赎回 的份额 不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 顺延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 网址 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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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份 额按照 一定 的业 务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的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的基 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与 登记过 户人 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的 转托管 。办 理转 托管业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需先 在转入 方办理 基金 账户 的注册 手续, 然后 在转 出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出 手续。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保持 良好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通过主 动式 管理, 追求 基金 中长期资本增值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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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二) 投资理 念 持续竞 争优 势创造 价值 增值。 精选 经营稳 健、 具有持 续 竞 争优势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 在合 理估 值的 基础上 ,追求 成长 性溢 价和价 值增值 ,优 化基 金中长期 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债券回 购 、 权证 、中央 银行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和现 金等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投 资品种 。其中 , 本基金 投资的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于其 它品种 ,本 基金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可以 将 其纳 入到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并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资管 理。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略 主要 体现在 战略 资产配 置、 股票投 资策 略、债 券投 资策 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主 要 根 据 个 股 精 选 结 果 决 定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 但 是 ,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作 为 新 兴 市 场 , 受 宏 观 政 策 、 经 济 金 融 等 因 素 影 响 , 经 常 因 投 资 者 的 过 度 反 应( 如 过 度 乐 观 或 过 度 悲 观) 而 产生 大 幅 波 动 。 因 此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从 宏 观 、 中观和 微观面 等多 个角 度综合 分析评 判证 券市 场的特 点及其 演化 趋势 ,分析股 票、债 券等资 产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的 匹配 关系 ,在此 基础上 ,结 合预 期收益良 好的可 投资股 票的 数量 ,在投 资比例 限制 范围 内,确 定或调 整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和债券的比例。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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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选 股策略 ,通 过定 性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 )和相对投资 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 从竞争优势的角度, 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 1. 基本分析 本 基 金 对 企 业 的 基 本 分 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企 业 基 本 素 质 、 行 业 地 位 、 竞 争 优势、财务状况以及增长潜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 1)企业的行业地位分析 本基金从进入 威 胁 、 替 代 威 胁 、 买 方 侃 价 能 力 、 供 方 侃 价 能 力 和 现 有 行 业 内的竞 争对手 的竞 争程 度等五 个重要 的竞 争驱 动力出 发,分 析企 业所 处行业的 成长阶 段、在 国民 经济 中的地 位、投 资资 本进 入难度 、行业 竞争 强度 以及行业 利润率,揭示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及其潜在的发展空间。 2)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的 竞争优 势可 能来 自多个 方面, 但是 归根 结底来 源于企 业为 客户 (消 费者) 创造的 超过 其成 本的价 值。超 额价 值产 生于以 低于对 手的 价格 提供相等 的产品 或服务 、或 者所 提供的 产品或 服务 因为 独特性 而获得 更高 的定 价。基金 管理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品(服务)优 势。 市场优 势主要 是指 公司 现在或 未来有 可能 在行 业细分 市场中 占据 较大 的市 场份额 ,或拥 有高 于竞 争对手 的市场 份额 增长 率,保 持其在 细分 市场 的领导者 地位。 市场份 额优 势为 公司筑 起较高 的竞 争对 手进入 壁垒, 可以 有效 地保障公 司竞争 优势。 在实 际运 作中, 本基金 评价 市场 优势的 指标包 括但 不限 于主营业 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产品( 服务) 优势 主要 是指公 司现在 或未 来有 可能在 保持成 本领 先和 产品 差异化 。低成 本和 因产 品差异 化的高 定价 是公 司获取 超额收 益的 重要 手段,同 时技术 工艺精 良的 公司 也将会 持续为 客户 提供 高品质 的产品 ,并 且不 断 推出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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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新产品, 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 在实际选股中, 本基金选择评价产品 (服务) 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3)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 可持续 竞争 优势 是企业 获得长 期成 长的 根本动 力。可 持续 的竞 争优 势源于 企业的 核心 竞争 力。核 心竞争 力具 有价 值性、 关键性 、难 以模 仿性、独 特性和 稀缺性 等特 点。 本基金 管理人 把核 心竞 争力分 为市场 渠道 能力 、整合能 力、 功能性能力三个方面。 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从多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市 场渠道 能力 主要 包括品 牌拓展 管理 、市 场营销 、分销 渠道 、后 勤和技术 支持 等 方面的 能力 ;整 合能力 主要包 括质 量、 产品周 期、即 时生 产与 库存管理 等方面 的能力 ;功 能性 能力指 企业通 过提 供差 异性功 能的产 品或 服务 ,为消费 者创造差异性价值的能力。 企业核 心竞争 力可 以通 过自身 培育获 取, 也可 以通过 并购或 建立 战略 联盟 等外部 途径获 取。 在分 析企业 核心竞 争力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将不 拘泥 于企业核 心竞争 力的获 得途 径, 以全球 视野, 关注 企业 的国际 竞争力 及价 值增 值能力, 并将因中国因素所独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4)成长性分析 企业的 成长可 能来 自内 部自身 的经营 发展 ,也 可能来 自外部 包括 但不 限于 整合、 购并、 注 入 资产 等途径 ,或者 是两 种 成 长方式 的结合 ,以 及其 他可能的 途径。 无论企 业的 成长 来自何 种方式 , 本 基金 对企业 成长性 的分 析, 重点关注 企业效 益的成 长以 及股 权价值 的提升 。在 实际 选股时 ,本基 金评 价企 业成长性 的指标 包括但 不限 于预 期税后 利润增 长率 、预 期主营 业务利 润增 长率 、预期每 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 本基金 在基本 分析 的基 础上, 采用多 因素 的评 估框架 ,从竞 争优 势、 投资 回报率 、成长 性、 估值 等方面 对股票 相对 价值 进行综 合评估 , 考 虑到 不同行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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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之间指 标的可 比性 ,本 基金 在 不同行 业内 进行 相对投 资价值 综 合 评估 ,选择不 同行业中 相对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为投资的备选对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方法、 市盈率 (P/E ) 和市 净率(P/B )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 。 3. 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在 尊重 “ 自 下而上 ” 选 股 结果 的 基 础上, 为 避 免 出现 “ 自 下 而上 ” 选 股时 可 能产生 的行 业资 产分布 过于集 中 的 问题 ,参考 整体市 场的 行业 资产分布 比例, 对行业景气程度 的判断和行业评级、 以 及行业内预期可投资股票的数量, 适度调 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中 行业 投资的 比例 ,控 制基金 资产在 单个 行业 上的过度 投资,降低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 根据对 未来 市场 利率上 升或下 降的 预期 ,主动 地降低 或提 高债 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适当 地选 择子 弹型、 哑铃型 或梯 形的 债券 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等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品 种 之 间 同 期 限 收 益 率 利差的 扩大和 收窄 的预 期,主 动地增 加预 期利 差将收 窄的债 券类 属品 种的投资 比例,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的 债券类 属品 种的 投资比 例,获 取不 同债 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同一 债券类 属品 种内 ,基金 根据不 同债 券的 品质、 提前偿 还风 险和 赎回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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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比例。 (4 )单券选择策略 基金根 据对单 个债 券的 估值分 析,把 握个 别债 券短期 被市场 错误 定价 的投 资机会。 (5 )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 债券是 一种 介于 股票和 债券之 间的 债券 衍生投 资品种 ,投 资者 既可 以获得 普通债 券的 固定 收益, 也可以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所带 来的 投资 回报。本 基金在 对可转 换债 券条 款和发 行债券 公司 基 本 面进行 深入分 析研 究的 基础上, 利用可 转换债 券定 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结 合市 场流动 性,投 资具 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本基金 采用 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公 式对权 证价 值进 行计算 ,并结 合行 业研 究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 )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 ) 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 资比例 ,构 建权 证与标 的证券 的避 险组 合,控 制投资 组合 的下 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 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在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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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 和 单券选 择 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 投资收益。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业绩基准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 市 值覆盖 率高、 代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票 指数 ,适 合作为本 基金股 票投资 的比 较基 准。而 上证国 债指 数能 够较好 地反映 债券 市场 价格的真 实变动情况,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或因指 数编制 及发 布等 方面的 原因,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无 需召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 混合 型 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 七)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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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4)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 的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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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6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9)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基金将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规 定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进 行变 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所投 资证 券产生 的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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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6,119,796.46 66.28 其中: 股票


206,119,796.46 66.2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9.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608,565.54 23.35 8 其他资 产


2,247,643.21 0.72 9 合计





310,976,005.2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029,000.00 2.16 C 制造业 114,650,564.25 41.0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5,786,309.23 2.07 E 建筑业 8,357,132.50 2.9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876,945.54 3.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519,205.40 1.6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983,996.91 0.35 J 金融业 42,005,732.63 15.02 K 房地产 业 3,700,180.00 1.3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193,799.84 3.6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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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6,119,796.46 73.71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45,933 17,746,673.88 6.35 2 000568 泸州老 窖 413,787 17,457,673.53 6.24 3 000858 五 粮 液 329,893 14,185,399.00 5.07 4 601628 中国人 寿 414,960 10,498,488.00 3.75 5 603108 润达医 疗 301,826 9,745,961.54 3.49 6 600643 爱建集 团 654,955 8,769,847.45 3.14 7 000739 普洛药 业 1,049,823 8,713,530.90 3.12 8 601336 新华保 险 205,122 8,654,097.18 3.09 9 002101 广东鸿 图 369,970 8,224,433.10 2.94 10 002310 东方园 林 510,000 8,144,700.00 2.9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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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2 )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契约 规定 不能 投资 股指期 货, 本基 金严 格按 照投资 契约 并未 投资 股指 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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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3 )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 )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7,996.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08,048.7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52.21 5 应收申 购款 507,645.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7,643.21


(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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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5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108 润达医 疗 9,745,961.54 3.49 重大事 项停 牌


(6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 十二 ) 基金 的业绩(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5.26-200 8.12.30 -5.15% 1.51% -41.61% 2.43% 36.46% -0.92% 2009.01.01-200 9.12.31 73.98% 1.58% 73.60% 1.64% 0.38% -0.06% 2010.01.01-201 0.12.31 9.23% 1.40% -9.12% 1.26% 18.35% 0.14% 2011.01.01-201 1.12.31 -18.92% 0.95% -19.67% 1.04% 0.75% -0.09% 2012.01.01-201 2.12.31 14.66% 0.94% 7.04% 1.02% 7.62% -0.08% 2013.01.01-201 3.12.31 40.38% 1.60% -5.30% 1.11% 45.68% 0.49% 2014.01.01-201 4.12.31 11.58% 1.33% 41.16% 0.97% -29.58% 0.36% 2015.01.01-201 5.12.31 75.23% 2.79% 6.98% 1.99% 68.25% 0.80% 2016.01.01-201 -15.57% 1.48% -8.16% 1.12% -7.41% 0.3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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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6.12.31 2017.01.01-201 7.3.31 7.59% 0.68% 3.58% 0.41% 4.01% 0.27%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今 317.85% 1.58% 7.75% 1.41% 310.10% 0.17%









































十、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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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或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使潜在 估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且被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技 术,确 定投 资品 种的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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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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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开 放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责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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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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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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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 项或 权证估 值方 法 的第(3)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 国家 有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金 红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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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在 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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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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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3) 上述第( 一)款第 1 条 中第(3) 到(8)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事务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第六章( 二) 款 4 、5 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六) 款及第( 七) 款的 相关规定。 ( 三 )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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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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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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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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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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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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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 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 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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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2、信用风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研 究水平 、投 资管理 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程 等引 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权 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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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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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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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竞争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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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 照法 律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企 业行 使股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 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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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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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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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 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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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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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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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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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和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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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额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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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2、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根 据 下 列 第 ( 九 )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监 票人, 然后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报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 生效 。在 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中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大 会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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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拒 不配合 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 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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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日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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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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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 议所涉 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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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 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 织 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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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力雄 厚、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 遇特 殊情 况无法 按照以 上方 式执行 交易 ,基金 经理 需按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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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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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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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金托管 人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 并确保 划入资 金与 验资 确认金额 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理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证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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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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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后以 传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真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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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结 束 之 日 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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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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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七、 适 用法律 与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仲 裁时该 会现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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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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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来提供公共服 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 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三 ) 基金转 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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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 码为基 金持 有人 开户证 件号码 的后 六位 (若开 户证件 号码 的后 六 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 (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 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心 自动 语音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报告期, 本基金 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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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2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1.29) 3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2.19) 4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2.23) 5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2.30) 6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的公告(2016.12.30) 7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参加开放式公募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12.30)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的公告(2017.1.6 ) 9 、 银 河 竞 争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摘 要 ) (2017.1.10) 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最少定投金额的公告(2017.1.11) 11、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17.1.12) 12 、 银 河 竞 争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4 季 度 报 告 (2017.1.20)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2.18)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2.23)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2.27)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7.3.10)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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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3.29) 18、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3.31 )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17.4.8)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手机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4.10)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4.19) 22 、 银 河 竞 争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1 季 度 报 告 (2017.4.21) 2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4.24) 2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4.28)





2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定投并参加申购、定投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5.17)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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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 ) 及 (七) 项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 营 业场所, 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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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七 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