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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161715)

大宗商品: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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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登记机构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14 日 公告时间:201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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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上市交易、日常申赎与转托管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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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 一 、 重要 声 明 与提示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 票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 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 下简称 “本公告书” )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 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 本公告未 涉 及 的 有 关 内 容 , 请 投 资 者 详 细 查 阅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上 相关公告。 二 、 基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 :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LOF ) 场内简称:大宗商品 基金代码:161715 2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 5 、基金份额 总额: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1,168,029.2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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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 6 、基金份额 净值: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84 元。 7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 、上市交易 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9 、基金管理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 基金 的 历 史 、 转型 、 上市 交 易、 日 常申 赎 与转 托 管 (一)本基金 的 历 史 招 商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 票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招商 中证 大 宗商 品股 票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3 月 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83 号文核准募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6 月 28 日获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募集 规模 1,063,256,320.96 份 (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 ( 二 ) 本基金 的 转 型 根据《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满足基金 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终止运作, 全部 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和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发布 《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与基 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和《关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 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与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 对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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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4 进行了分级运作期届满的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工作。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具体转换结果如下表所示: 转换前的 基金份额 转换前份 额净值 (元) 转换前份额数量 (份) 转换比例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转换后份 额净值 (元) 转换后的份额数 量(份)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 1.025 83,184,142.00 1.004714479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指数(LOF )场内 份额 1.020 83,576,311.00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 1.015 83,184,142.00 0.995285520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指数(LOF )场内 份额 1.020 82,791,972.00


招商中证 商品场内 份额 1.020 4,055,149.00 1.000000000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指数(LOF )场内 份额 1.020


4,055,149.00


招商中证 商品场外 份额 1.020 30,744,597.25 1.000000000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指数(LOF )场外 份额 1.020 30,744,597.25


转换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发生调整,份额转换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发 布 《 关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的结果公告》。 (三 )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主 要 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 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7 】438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基金场内 简称:大宗商品 5 、基金交易 代码:161715 6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170,423,432 份( 截止 2017 年 7 月 7 日)


7 、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 托管在场外的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可上市流通。 8 、 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布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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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5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四 ) 本基金 日 常 申购、 赎 回 的主要 内 容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开 始办理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五 ) 本基金 转 托 管的主 要 内 容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出申请,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 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 起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参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情况 (一 ) 持有人 户 数 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招 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户数为 16,019 户,其 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656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64,165.45 份;场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3,363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300.73 份。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结 构 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招 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内外份额 合计 201,168,029.25 份, 其 中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总额为 170,423,432.00 份。 机构 投资者持有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33,089,348.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 比例为 78.0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37,334,084.00 份, 占 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21.91% 。 ( 三 ) 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 前 十名场 内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情况 : 序号 持 有 人 名称( 全 称 ) 持 有 基 金份额 占 基 金 总份 额的比例(%) 1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8,145,127.00 28.25% 2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铂绅 四号证券 投资基金( 私募) 28,664,955.00 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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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6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 普 通保险产品 10,297,445.00 6.04% 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传统 产品 8,037,780.00 4.72%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传统- 普通保险 产品 -013C-CT001 深 6,504,639.00 3.82%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铂绅 二号证券 投资基金( 私募) 4,834,400.00 2.84% 7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铂绅 一号证券 投资基金( 私募) 4,609,056.00 2.70% 8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铂绅 六号证券 投资私募基金 4,224,987.00 2.48% 9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万能- 团体万 能 3,987,487.00 2.34% 10 宋伟铭 3,758,873.00 2.21% 合计


123,064,749.00 72.2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一) 基金管 理 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 总经理:金旭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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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7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3 、内部组织 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 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支持与创 新部、全球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交易部、研究部、产品研发一部、产品研发二部、 渠道管理总部、渠道管理一部、渠道管理二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市场推广部、 互联网金融发展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28 个职 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等分支机构。 4 、人员情况 截止 2017 年3 月31 日, 本公司共有员工 323 人 ,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 309 人。 5 、信息披露 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073119。 6 、基金管理 业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 129 只基 金 。 7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介 陈剑波, 男, 学士,2000 年9 月起先 后任职于无锡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 时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从事系统开发及产品研发相关工作;2006 年1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2008 年6 月加入 广州安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2 年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量化投资部, 曾任数据分析师及 投资经理, 现任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4 月 19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 至今) 、 招 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 4 月19 日 至今) 、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 8 月12 日 至今) 、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 8 月12 日 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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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12 月3 日至今) 及 招商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 。 (二) 基金托 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设立日期: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 、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 ,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 至2017 年3 月,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709 只。自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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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9 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三 ) 基金验 资 机 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高攀、周捷 联系人: 蔡正 轩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 集 期 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 市 前 重要财 务 事 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 产 负 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7 年7 月7 日的 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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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0 报告截止日:2017 年 7 月 7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 产 :








银行存款


7,269,054.33 8,603,970.23





结算备付金 4,093,158.40 4,231,632.72





存出保证金


21,528.11 23,578.86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6,856,778.27 213,228,881.39





其中:股票投资


206,856,778.27 213,228,881.39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 -














贵金属投 资


- -





衍生金融资产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9,602.70 1,083,747.76





应收利息


3,900.61 5,348.86





应收股利


- -





应收申购款


- 19,550.92





其他资产


- - 资产合计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18,384,022.42 227,196,710.74 负债: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应付赎回款


1,159,730.68





应付管理人报酬


30,072.08 217,585.76





应付托管费


6,014.41 47,868.88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应付交易费用


483.19 150,677.50





应付税费


- -





应付利息


- -





应付利润


- -





其他负债


236,224.44 374,118.50 负债合计


272,794.12 1,949,981.32 所 有 者 权益:


实收基金


172,782,426.53 192,093,227.84 未分配利润


45,328,801.77 33,153,501.58 所 有 者 权益合 计


218,111,228.30 225,246,729.42 负 债 与 持有人 权 益 总计: 218,384,022.42 227,196,7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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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1 注:截止 2017 年 7 月 7 日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净 值 1.084 元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201,168,029.25 份。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止 2017 年7 月7 日,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本公告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一 ) 基金资 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06,856,778.27 94.7200% 其中:股票


206,856,778.27 94.7200%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62,212.73 5.20% 7 其他资产


165,031.42 0.08% 8 合计





218,384,022.42 100.00% ( 二 ) 按行业 分 类 的股票 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期 末指数 投 资 按行业 分 类 的境内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3,285,735.36 6.09 B 采掘业 68,683,804.55 31.49 C 制造业 118,814,077.09 54.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67,570.86 1.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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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4,751,187.86 93.87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 资 按行业 分 类 的境内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460.00 0.00 B 采掘业 1,634,977.50 0.75 C 制造业 452,833.03


0.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3,319.88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05,590.41


0.97 ( 三 )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股 票 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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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3 报 告 期 末指数 投 资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6 方大炭素 222,231.00 3,964,601.04 1.82 2 002460 赣锋锂业 77,155.00 3,919,474.00 1.80 3 600309 万华化学 130,483.00 3,739,642.78 1.71 4 601225 陕西煤业 409,200.00 3,470,016.00 1.59 5 002466 天齐锂业 58,924.00 3,461,785.00 1.59 6 603993 洛阳钼业 562,234.00 3,356,536.98 1.54 7 000488 晨鸣纸业 210,000.00 3,099,600.00 1.42 8 000830 鲁西化工 413,617.00 2,973,906.23 1.36 9 601088 中国神华 131,223.00 2,924,960.67 1.34 10 600426 华鲁恒升 257,165.00 2,890,534.60 1.33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 资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五名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93 *ST 华泽 128,675.00 1,608,437.50 0.74 2 300666 江丰电子 2,276.00 69,987.00 0.03 3 603799 华友钴业 1,000.00 65,080.00 0.03 4 603335 迪生力 2,230.00 40,073.10 0.02 5 002879 长缆科技 1,313.00 34,072.35 0.02 ( 四 ) 按债券 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 本基金 投 资 的国债 期 货 交易情 况 说 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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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赣锋锂业 (股票代码 002460 ) , 万 华化学 (股票 代码 600309) ,洛阳钼业(股票代码 603993) ,晨 鸣纸业(股票代码 000488 )外,其他 证 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 )赣锋锂 业(股票代码 002460 ) 赣锋锂业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8 日发布 公告称, 因公司 2016 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 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 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同时未按 规定在披露 2016 年度报 告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 赣锋锂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 布公告称,因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 公司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被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2 )万华化 学(股票代码 600309 ) 万华化学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发布 公告称, 因公司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过程 中,MDI 装置光化工序一台 12.1 立 方米粗 MDI 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 伤,直接经济损失 573.62 万元,被烟 台市安监局处 罚。 万华化学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发 布公告称,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 (3 )洛阳钼 业(股票代码 603993 ) 洛阳钼业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发 布公告称,其时任副总经理王斌因违规减持,被 河南证监局诫勉谈话。 洛阳钼业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发 布公告称,其时任副总经理王斌因违规减持,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4 )晨鸣纸 业(股票代码 000488 ) 晨鸣纸业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发 布公告称,因禁制令被驳回及逾期未支付相关债 务,被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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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5 2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 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528.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9,602.70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900.61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65,031.42 ( 十 一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十 二 )报告 期 末 前十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报 告 期 末指数 投 资 前十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1088 中国神华 2,924,960.67 1.34 重大事项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 资 前五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693 ST 华泽 1,608,437.50 0.74 重大事项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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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6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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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7 2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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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8 附 件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及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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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19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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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0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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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1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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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2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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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3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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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4 (11)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名 称变更为“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原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 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 (9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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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5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 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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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6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 通 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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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7 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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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8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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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29 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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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0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的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 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 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运 作,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收益分配原则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四 、 基 金费用 与 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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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1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1%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份额 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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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2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4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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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 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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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4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5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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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5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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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6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七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和终 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 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 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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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7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的 存 放和获 得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