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小300(159907)

中小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七 年 七 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424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6 月3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 制 法跟 踪 标 的 指数 的 表 现 ,是 股 票 基 金中 处 于 中 等风 险 水 平 的 基金产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业绩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 金 ” ) 是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会 ” ) 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 《 基金 合 同 》 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又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 或 者 “ETF 基 金 ” , 即 指 经 依 法 募集 的 , 以 跟踪 特 定 证 券指 数 为 目 标的 开 放 式 基金 , 其 基 金份 额 用 组 合证 券 进 行 申 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 ) , 紧 密跟 踪 标 的 指数 表 现 , 追求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差 最 小 化 ,采 用 开 放 式运 作 方 式 的 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及 其 他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3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本 基 金 合 同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注 册 登 记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 可投 资 于 中 国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基 金 投资 者 : 指 个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指 基 金 管理 人 指 定 的办 理 本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证 券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 登 记 结算 业 务 : 指《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关 于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1、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 基 金 账户 : 指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 为 基 金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33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基 金 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录 基 金 投 资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备 案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 认 购 :指 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者申 请 购 买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申 购 :指 在 基 金 存续 期 内 , 基金 投 资 者 按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 件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赎 回 :指 在 基 金 存续 期 内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条 件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要 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 赎 回 对价 : 指 投 资者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 应 交 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52、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53 、 完 全 复制 法 : 指 一种 跟 踪 指 数的 方 法 。 通过 购 买 标 的指 数 中 的 所有 成 份 证 券, 并 且 按 照 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 、 现 金 替代 : 指 申 购、 赎 回 过 程中 , 投 资 者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用 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 单 位中的 组 合证 券 市 值 和现 金 替 代 之差 ; 投 资 者申 购 、 赎 回时 应 支 付 或应 获 得 的 现金 差 额 根 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 最 小 申购 、 赎 回 单位 : 指 本 基金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份 额的 最 低 数 量, 投 资 者 申购 、 赎 回 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 、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在交 易 时 间 内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申 购 、 赎 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 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9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 指本 基 金 建 仓结 束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将 投资 者 的 基 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变更 所 持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 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63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6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 68 、 不 可 抗力 :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且 不 能 克 服, 且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 后发 生 的 , 使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履 行 本 基 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深 圳 市前 海 香 江 金融 控 股 集 团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和 广 州 科 技金 融 创 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8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 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9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 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刘杰, 男, 中国籍, 工学学士, 13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作,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数量投资研究员,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1 17 日任广发沪深 3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1 日起任广发中证 500ETF 以及广发中 证500ETF 联接(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8 月20 日起任广发沪深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 月18 日起任广发沪深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25 日起任广发中小 板300ETF 及联接基金、 广发养老指数和广发环保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28 日起任 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任广发中证军工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26 日起任广发中证军工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25 日起任广发中证环保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5 日起任广发创业板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 起任广发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魏军,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 ;陆志明,任 职时间为 2011 年6 月3 日至2016 年 7 月27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 成员: 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 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2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3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 、 建 立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 立 以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督 察 长 为 核 心 , 对 公 司 所 有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第 四 道 监控防线。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承 继 原中 国 农 业 银行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 业务 、 机 构 网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行 网 点 遍 布中 国 城 乡 ,成 为 国 内 网点 最 多 、 业务 辐 射 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多 , 业 务 功能 齐 全 的 大型 国 有 商 业银 行 之 一 。在 海 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 通 过 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 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 差异 化 竞 争 策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 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 庞大 的 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行 是 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管 业 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经 验 丰 富, 服 务 优 质,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 连 续 通 过托 管 业 务 国际 内 控 标 准(ISAE3402 ) 认 证 , 表明 了 独 立 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 银 15 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 的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 行 着 力 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 获 “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2016 年连续 荣 获 上 海 清算 所 授 予 的“ 托 管 银 行优 秀 奖 ” 和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授予 的 “ 优 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 更名 为 托 管 业务 部/ 养 老金 管 理 中 心, 内 设 综 合管 理 处 、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境 外 资 产托 管 处 、 保险 资 产 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 处 、 技 术保 障 处 、 营运 中 心 、 市 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61 只。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托 管业 务 的 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 有 关 管理 规 定,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确 保 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保 证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 确 保 有关 信 息 的 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6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 ,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 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7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18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7)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19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 网站:www.qlzq.com.cn (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1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1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6)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2 (1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9)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20)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21)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2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 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2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二 级 市场 交 易 代 办证 券 公 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赎 回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 、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四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24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陈琛 五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42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自 2011 年5 月3 日至2011 年5 月27 日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6 月 3 日正式生效,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折算 和 变 更 登记 一、 基金份 额 折 算 的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逐步 调 整 实 际组 合 直 至 达到 跟 踪 指 数要 求 , 此 过程 为 基 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 额 折 算 的原 则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并由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进 行 基金 份 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 金 份 额 折算 后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与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数 额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基 金份 额 总 额 的比 例 不 发 生变 化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 性 影响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按 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折 算 过 程中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 登 记结 算 机 构 遇特 殊 情 况 无法 办 理 , 基金 管 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 额 折 算 的方 法 1 、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 ,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Y,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 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 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 /1000 XY I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4)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加总得到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总额。 (5)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28 记。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 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变更登记后 , 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323,000,170.95 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3,200,019,000 份 , 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为1233.45。 (1)折算比例=(3,323,000,170.95/3,200,019,000)/(1233.45/1000)=0.84189176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84189176=4,209(小数部分) 29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 基 金 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上 市 规则 》 、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业 务 实 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暂 停 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期 间出 现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可 暂 停基 金 的 上 市交 易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 、 终 止 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可 终 止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项 等 原因 使 本 基 金不 再 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终 止 上市 的 , 30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为标的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有 以 该 指 数作 为 标 的 指数 的 指 数 基金 , 则 本 基金 将 本 着 维护 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IOPV) 的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一 交 易日 开 市 前 向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提 供 当日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开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 清 单和 组 合 证 券内 各 只 证 券的 实 时 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 发 布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中 的预 估 现 金 部分)/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31 第 十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在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办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详见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基 金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并 予 以 公告 。 在 相 关条 件 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6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自2011 年8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开 放 日 申请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为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 遵 守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的 规 定 。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 原 则 , 但最 迟 应 在 新的 原 则 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予 以 公 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必 须 按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规 定 的 手续 , 在 开 放日 的 开 放 时间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32 的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在 提 交 申 购申 请 时 须 根据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备 足申 购 对 价 ,基 金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和 现 金, 否 则 所 提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无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投 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在 受 理当 日 进 行 确认 。 如 投 资者 未 能 提 供符 合 要 求 的申 购 对 价 , 则 申 购申 请 失 败 。如 投 资 者 持有 的 符 合 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内 不 具 备足 额 的 符 合要 求 的 赎 回对 价 , 则 赎回 申 请 失 败。 投 资 者 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 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登 记 结 算 机构 在 清 算 交收 时 发 现 不能 正 常 履 约的 情 形 , 则依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基 金 登记 结 算 业 务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清 算 交 收 和登 记 的 办 理时 间 、 方 式进 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 需 为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整 数 倍 。 本基 金 最 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 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六 、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费 用 及 其 用途 1 、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是 指 投资 者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交 付 给 赎回 人 的 组 合证 券 、 现 金 33 替 代 、 现 金差 额 及 其 他对 价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 根 据 申购 、 赎 回 清单 和 投 资 者申 购 、 赎 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投 资 者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可 按 照 不 超过 0.5% 的 标 准 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发 售在 外 的 基 金份 额 总 数 。申 购 、 赎 回清 单 由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T 日的申 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指 本 基 金 标的 指 数 所 包含 的 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申 购 、 赎 回清 单 将 公 告最 小 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指 申 购 、 赎回 过 程 中 ,投 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 用 于替 代 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 金 替代 是 为 了 在相 关 成 份 股停 牌 等 情 况下 便 利 投 资者 的 申 购 、提 高 基 金 运作 的 效 率。 (1) 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可 以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 由 于停 牌 等 原 因导 致 投 资 者无 法 在 申 购时 买 入 34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T-1 日 收 盘 价 ×(1 +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对 于 使 用 现金 替 代 的 证券 , 基 金 管理 人 需 在 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 买 入 , 而实 际 买 入 价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用 后 与 申 购时 的 最 新 价格 可 能 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申购赎回清 单 中 预 先 确定 现 金 替 代保 证 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替 代 金 额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 额 高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退 还多 收 取 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 的 金额 低 于 基 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申购 、 赎 回 清单 中 公 布 现金 替 代 保 证金 率 , 并 据此 收 取 替 代金 额 。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 代 金 额 与 被替 代 证 券 的实 际 购 入 成本 ( 包 括 买入 价 格 与 交易 费 用 )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未 能 购 入 全部 被 替 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 金 额 与所 购 入 的 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T+2 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款 的 明 细 数据 发 送 给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办 理 现金 替 代 多 退少 补 资 金 的 清算;T+2 日后第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2 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 代 限 制: 为 有 效 控制 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规 定 投 资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代 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 过申 购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的 一 定 比 例。 现 金 替 代比 例 的 计 算 公式为:


35 现金替代比例(%)= 1 i T-1 T-1 n i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必 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 由 于标 的 指 数 调整 将 被 剔 除,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对 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申 购 、 赎 回清 单 中 公 告替 代 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 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 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 日 , 则 计算 公 式 中 的“T-1 日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需 扣 减 相 应的 收 益 分 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 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 资 者 应 根 据其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支 付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额 为 负 数 ,则 投 资 者 将根 据 其申购 36 的 基 金 份 额获 得 相 应 的现 金 ; 在 投资 者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者 将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获 得 相 应 的现 金 , 如 现金 差 额 为 负数 , 则 投 资者 应 根 据 其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支 付 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1203 基金名称: 中小 300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07 标的指数代码: 399008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2129.1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1393644.17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0.9291








T 日 信息 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12129.17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5.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15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00 只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组 合 信 息 内容


证 券 代码 证 券 简称 股 票 数量 现 金 替代 标志 可 以 现金 替代保 证 金率 固 定 替代 金额 002001 新 和 成 400 1 21.00% - 002003 伟星股份 200 1 21.00% - 002004 华邦颖泰 300 1 21.00% - 002005 德豪润达 1000 1 21.00% - 002006 精功科技 400 1 21.00% - 002007 华兰生物 400 1 21.00% -


37 002008 大族激光 1000 1 21.00% - 002009 天奇股份 200 1 21.00% - 002010 传化股份 400 1 21.00% - 002011 盾安环境 600 1 21.00% - 002012 凯恩股份 600 1 21.00% - 002013 中航精机 300 1 21.00% - 002014 永新股份 200 1 21.00% - 002015 霞客环保 300 1 21.00% - 002016 世荣兆业 300 1 21.00% - 002017 东信和平 200 1 21.00% - 002018 华星化工 600 1 21.00% - 002021 中捷股份 600 1 21.00% - 002022 科华生物 500 1 21.00% - 002023 海特高新 300 1 21.00% - 002024 苏宁云商 5600 1 21.00% - 002025 航天电器 300 1 21.00% - 002028 思源电气 400 1 21.00% - 002029 七 匹 狼 600 1 21.00% - 002030 达安基因 400 1 21.00% - 002031 巨轮股份 300 1 21.00% - 002032 苏 泊 尔 100 1 21.00% - 002033 丽江旅游 200 1 21.00% - 002035 华帝股份 200 1 21.00% - 002036 宜科科技 200 1 21.00% - 002037 久联发展 300 1 21.00% - 002038 双鹭药业 400 1 21.00% - 002039 黔源电力 200 1 21.00% - 002041 登海种业 200 1 21.00% - 002042 华孚色纺 500 1 21.00% - 002043 兔 宝 宝 400 1 21.00% - 002046 轴研科技 200 1 21.00% - 002048 宁波华翔 500 1 21.00% - 002049 同方国芯 100 1 21.00% - 002050 三花股份 400 1 21.00% - 002051 中工国际 300 1 21.00% - 002052 同洲电子 700 1 21.00% - 002054 德美化工 200 1 21.00% - 002055 得润电子 300 1 21.00% - 002056 横店东磁 300 1 21.00% - 002060 粤 水 电 600 1 21.00% - 002062 宏润建设 300 1 21.00% - 002063 远光软件 400 1 21.00% - 002064 华峰氨纶 500 1 21.00% -


38 002065 东华软件 400 1 21.00% - 002067 景兴纸业 1300 1 21.00% - 002068 黑猫股份 400 1 21.00% - 002069 獐 子 岛 400 1 21.00% - 002070 众和股份 500 1 21.00% - 002073 软控股份 800 1 21.00% - 002078 太阳纸业 500 1 21.00% - 002079 苏州固锝 600 1 21.00% - 002080 中材科技 200 1 21.00% - 002081 金 螳 螂 700 1 21.00% - 002083 孚日股份 900 1 21.00% - 002084 海鸥卫浴 200 1 21.00% - 002086 东方海洋 300 1 21.00% - 002088 鲁阳股份 200 1 21.00% - 002089 新 海 宜 400 1 21.00% - 002091 江苏国泰 200 1 21.00% - 002092 中泰化学 1200 1 21.00% - 002093 国脉科技 500 1 21.00% - 002094 青岛金王 300 1 21.00% - 002095 生 意 宝 100 1 21.00% - 002096 南岭民爆 100 1 21.00% - 002097 山河智能 400 1 21.00% - 002099 海翔药业 300 1 21.00% - 002100 天康生物 200 1 21.00% - 002104 恒宝股份 400 1 21.00% - 002106 莱宝高科 500 1 21.00% - 002108 沧州明珠 300 1 21.00% - 002109 兴化股份 300 1 21.00% - 002110 三钢闽光 200 1 21.00% - 002111 威海广泰 100 1 21.00% - 002115 三维通信 300 1 21.00% - 002116 中国海诚 100 1 21.00% - 002117 东港股份 200 1 21.00% - 002118 紫鑫药业 300 1 21.00% - 002121 科陆电子 300 1 21.00% - 002122 天马股份 800 1 21.00% - 002123 荣信股份 500 1 21.00% - 002126 银轮股份 400 1 21.00% - 002128 露天煤业 400 1 21.00% - 002129 中环股份 400 1 21.00% - 002130 沃尔核材 400 1 21.00% - 002131 利欧股份 200 1 21.00% - 002133 广宇集团 500 1 21.00% -


39 002135 东南网架 500 1 21.00% - 002136 安 纳 达 200 1 21.00% - 002138 顺络电子 200 1 21.00% - 002140 东华科技 200 1 21.00% - 002142 宁波银行 1700 1 21.00% - 002146 荣盛发展 800 1 21.00% - 002148 北纬通信 100 1 21.00% - 002149 西部材料 100 1 21.00% - 002151 北斗星通 100 1 21.00% - 002152 广电运通 500 1 21.00% -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1 21.00% - 002154 报 喜 鸟 400 1 21.00% - 002155 辰州矿业 900 1 21.00% - 002156 通富微电 400 1 21.00% - 002157 正邦科技 300 1 21.00% - 002158 汉钟精机 100 1 21.00% - 002160 常铝股份 300 1 21.00% - 002161 远 望 谷 700 1 21.00% - 002163 中航三鑫 500 1 21.00% - 002164 东力传动 300 1 21.00% - 002165 红 宝 丽 500 1 21.00% - 002167 东方锆业 400 1 21.00% - 002168 深圳惠程 500 1 21.00% - 002170 芭田股份 200 1 21.00% - 002171 精诚铜业 200 1 21.00% - 002172 澳洋科技 400 1 21.00% - 002176 江特电机 400 1 21.00% - 002177 御银股份 600 1 21.00% - 002179 中航光电 200 1 21.00% - 002181 粤 传 媒 300 1 21.00% - 002182 云海金属 300 1 21.00% - 002183 怡 亚 通 500 1 21.00% - 002185 华天科技 600 1 21.00% - 002186 全 聚 德 200 1 21.00% - 002189 利达光电 100 1 21.00% - 002190 成飞集成 200 1 21.00% - 002191 劲嘉股份 400 1 21.00% - 002193 山东如意 100 1 21.00% - 002194 武汉凡谷 200 1 21.00% - 002197 证通电子 100 1 21.00% - 002202 金风科技 2100 1 21.00% - 002203 海亮股份 300 1 21.00% - 002204 大连重工 200 1 21.00% -


40 002206 海 利 得 300 1 21.00% - 002208 合肥城建 200 1 21.00% - 002210 飞马国际 200 1 21.00% - 002211 宏达新材 300 1 21.00% - 002215 诺 普 信 300 1 21.00% - 002216 三全食品 200 1 21.00% - 002218 拓日新能 300 1 21.00% - 002219 独 一 味 300 1 21.00% - 002220 天宝股份 300 1 21.00% - 002221 东华能源 300 1 21.00% - 002222 福晶科技 300 1 21.00% - 002223 鱼跃医疗 300 1 21.00% - 002225 濮耐股份 300 1 21.00% - 002226 江南化工 200 1 21.00% - 002227 奥 特 迅 100 1 21.00% - 002230 科大讯飞 500 1 21.00% - 002232 启明信息 200 1 21.00% - 002233 塔牌集团 400 1 21.00% - 002234 民和股份 300 1 21.00% - 002236 大华股份 700 1 21.00% - 002237 恒邦股份 300 1 21.00% - 002238 天威视讯 100 1 21.00% - 002240 威华股份 400 1 21.00% - 002241 歌尔声学 900 1 21.00% - 002242 九阳股份 400 1 21.00% - 002244 滨江集团 500 1 21.00% - 002245 澳洋顺昌 200 1 21.00% - 002249 大洋电机 300 1 21.00% - 002250 联化科技 400 1 21.00% - 002251 步 步 高 200 1 21.00% - 002252 上海莱士 200 1 21.00% - 002253 川大智胜 100 1 21.00% - 002254 泰和新材 400 1 21.00% - 002255 海陆重工 300 1 21.00% - 002259 升达林业 600 1 21.00% - 002261 拓维信息 200 1 21.00% - 002262 恩华药业 200 1 21.00% - 002263 大 东 南 600 1 21.00% - 002264 新 华 都 300 1 21.00% - 002266 浙富股份 800 1 21.00% - 002267 陕天然气 300 1 21.00% - 002268 卫 士 通 200 1 21.00% - 002269 美邦服饰 200 1 21.00% -


41 002271 东方雨虹 200 1 21.00% - 002272 川润股份 300 1 21.00% - 002273 水晶光电 300 1 21.00% - 002275 桂林三金 200 1 21.00% - 002276 万马电缆 400 1 21.00% - 002277 友阿股份 500 1 21.00% - 002278 神开股份 200 1 21.00% - 002281 光迅科技 100 1 21.00% - 002283 天润曲轴 400 1 21.00% - 002285 世联地产 200 1 21.00% - 002287 奇正藏药 100 1 21.00% - 002288 超华科技 300 1 21.00% - 002292 奥飞动漫 200 1 21.00% - 002293 罗莱家纺 100 1 21.00% - 002294 信立泰 200 1 21.00% - 002297 博云新材 300 1 21.00% - 002298 鑫龙电器 300 1 21.00% - 002299 圣农发展 600 1 21.00% - 002304 洋河股份 300 1 21.00% - 002305 南国置业 400 1 21.00% - 002306 湘鄂情 700 1 21.00% - 002307 北新路桥 300 1 21.00% - 002308 威创股份 500 1 21.00% - 002309 中利科技 300 1 21.00% - 002310 东方园林 300 1 21.00% - 002311 海大集团 400 1 21.00% - 002313 日海通讯 100 1 21.00% - 002317 众生药业 300 1 21.00% - 002318 久立特材 100 1 21.00% - 002319 乐通股份 300 1 21.00% - 002320 海峡股份 200 1 21.00% - 002325 洪涛股份 400 1 21.00% - 002332 仙琚制药 300 1 21.00% - 002340 格林美 600 1 21.00% - 002342 巨力索具 300 1 21.00% - 002344 海宁皮城 500 1 21.00% - 002345 潮宏基 200 1 21.00% - 002353 杰瑞股份 300 1 21.00% - 002375 亚厦股份 300 1 21.00% - 002376 新北洋 300 1 21.00% - 002378 章源钨业 100 1 21.00% - 002384 东山精密 200 1 21.00% - 002385 大北农 1000 1 21.00% -


42 002386 天原集团 200 1 21.00% - 002390 信邦制药 100 1 21.00% - 002392 北京利尔 300 1 21.00% - 002393 力生制药 100 1 21.00% - 002396 星网锐捷 200 1 21.00% - 002399 海普瑞 300 1 21.00% - 002400 省广股份 400 1 21.00% - 002405 四维图新 600 1 21.00% - 002407 多氟多 200 1 21.00% - 002408 齐翔腾达 300 1 21.00% - 002410 广联达 300 1 21.00% - 002411 九九久 300 1 21.00% - 002414 高德红外 200 1 21.00% - 002415 海康威视 1400 1 21.00% - 002419 天虹商场 200 1 21.00% - 002421 达实智能 200 1 21.00% - 002422 科伦药业 300 1 21.00% - 002424 贵州百灵 200 1 21.00% - 002428 云南锗业 400 1 21.00% - 002429 兆驰股份 500 1 21.00% - 002430 杭氧股份 300 1 21.00% - 002431 棕榈园林 200 1 21.00% - 002436 兴森科技 200 1 21.00% - 002437 誉衡药业 100 1 21.00% - 002440 闰土股份 400 1 21.00% - 002444 巨星科技 400 1 21.00% - 002447 壹桥苗业 100 1 21.00% - 002449 国星光电 300 1 21.00% - 002450 康得新 1000 1 21.00% - 002456 欧菲光 200 1 21.00% - 002457 青龙管业 300 1 21.00% - 002460 赣锋锂业 100 1 21.00% - 002463 沪电股份 600 1 21.00% - 002465 海格通信 200 1 21.00% - 002466 天齐锂业 100 1 21.00% - 002467 二六三 200 1 21.00% - 002470 金正大 200 1 21.00% - 002475 立讯精密 200 1 21.00% - 002476 宝莫股份 400 1 21.00% - 002477 雏鹰农牧 500 1 21.00% - 002479 富春环保 400 1 21.00% - 002480 新筑股份 200 1 21.00% - 002482 广田股份 200 1 21.00% -


43 002490 山东墨龙 200 1 21.00% - 002493 荣盛石化 200 1 21.00% - 002500 山西证券 1100 1 21.00% - 002501 利源精制 300 1 21.00% - 002508 老板电器 100 1 21.00% - 002526 山东矿机 600 1 21.00% - 002550 千红制药 100 1 21.00% - 002554 惠博普 300 1 21.00% - 002556 辉隆股份 400 1 21.00% - 002563 森马服饰 100 1 21.00% - 002564 张化机 200 1 21.00% - 002567 唐人神 300 1 21.00% - 002568 百润股份 100 1 21.00% - 002570 贝因美 500 1 21.00% - 002573 国电清新 300 1 21.00% - 002586 围海股份 100 1 21.00% - 002588 史丹利 100 1 21.00% - 002594 比亚迪 500 1 21.00% - 002596 海南瑞泽 100 1 21.00% - 002600 江粉磁材 100 1 21.00% - 002601 佰利联 100 1 21.00% - 002603 以岭药业 100 1 21.00% - 002604 龙力生物 200 1 21.00% - 002628 成都路桥 500 1 21.00% - 002629 仁智油服 200 1 21.00% - 002635 安洁科技 100 1 21.00% - 002638 勤上光电 300 1 21.00% - 002641 永高股份 100 1 21.00% - 002646 青青稞酒 200 1 21.00% - 002648 卫星石化 100 1 21.00% - 002653 海思科 200 1 21.00% - 002663 普邦园林 300 1 21.00% - 002665 首航节能 200 1 21.00% - 002672 东江环保 100 1 21.00% - 002673 西部证券 500 1 21.00% - 002701 奥瑞金 100 1 21.00% -





八、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4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停 赎 回 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赎 回 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 基 金 的转 托 管 和 非交 易 过 户 等其 他 业 务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可 依 据 其业 务 规 则 ,受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户 、 冻 结 与解 冻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一 、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业务 的 代 理 本 基 金 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可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 具 有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 其 他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等 业 务 的 , 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代 销 机 构应 严 格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办 理本 基 金 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45 第 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 资 理念 中 国 经 济 和资 本 市 场 的长 期 发 展 ,推 动 国 内 中小 企 业 的 长期 快 速 成 长。 本 基 金 遵循 指 数 化投资理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中小板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三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和 备 选 成 份股 、 新 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的 允 许本 基 金 投 资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采 取 完 全 复制 法 , 即 按照 标 的 指 数的 成 份 股 的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指 数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据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动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一 般 情 形 下, 本 基 金 将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的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股 票资 产 投 资 组合 , 但 在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发 生调 整 、 配 股、 增 发 、 分红 等 公 司 行为 导 致 成 份股 的 构 成 及权 重 发 生 变 化 时 , 由 于交 易 成 本 、交 易 制 度 、个 别 成 份 股停 牌 或 者 流动 性 不 足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及 时 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市 场 情 况, 结 合 经 验判 断 , 综 合考 虑 行 业 属性 、 相 关 性、 估 值 、 流动 性 等 因 素 挑 选 标 的 指数 中 其 他 成份 股 或 备 选成 份 股 进 行替 代 , 以 期在 规 定 的 风险 承 受 限 度之 内 , 尽 量 缩小跟踪误差。


46 在 正 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力 争 控 制 投资 组 合 的 净值 增 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 基准 之 间 的 日均 跟 踪 偏离度小于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相 应 程 序 后可 以 使 用 相关 金 融 衍 生工 具 , 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但基金管理人使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以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以 及 标的 指 数 的 相关 规 定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的 决 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决 定 有 关 标 的 指数 重 大 调 整的 应 对 决 策、 其 他 重 大组 合 调 整 决策 以 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 资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决 定 日常 标 的 指 数跟 踪 维 护 过程 中 的 组 合构 建 、 调 整决 策 以 及 每日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的 编 制等决策。 (三)投资管理程序 研 究 、 投 资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执 行 、 绩 效评 估 、 组 合监 控 与 调 整等 流 程 的 有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 严 格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可 以 保 证 投资 理 念 的 正确 执 行 ,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 司 行 为 等相 关 信 息 的搜 集 与 分 析、 流 动 性 分析 、 误 差 及 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 召 开 投 资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 事项 。 基 金 经理 根 据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 议 , 进行 基 金 投 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 重 的 方 法构 建 组 合 。在 追 求 跟 踪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化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经 理将 采 取 适 当 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 风险。 4 、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 估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47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 况 、 基 金申 购 和 赎 回的 现 金 流 量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 效评 估 的 结 果等 , 对 投 资组 合 进 行 监 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确 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和 实 际 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 投 资 组合 管 理 (一)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组合调整。 1 、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的方法确 定目标组合; 2 、 制 定 建仓 策 略 : 基金 经 理 根 据对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的 流动 性 和 交 易成 本 等 因 素的 分 析 ,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 直至 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 (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以及 成 份 股 公 司其 他 重 大 信息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成 份股 发 生 配 股、 增 发 、 分红 、 停 牌 、复 牌 等 , 分 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的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 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 分析其对投资组合的影 响。 4 、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踪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 异及其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 、 组合调整: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如发生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 整 、成 份 股 公 司发 生 并 购 重组 等 重 大 事项 , 基 金 经理 召 集 会 议, 决 定 基 金 的操作策略;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48 6 、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基金经理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 虑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三)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1 、每月 每 月 末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中 基 金 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 费 等 的 支付 要 求 , 及时 检 查 组 合中 的 现 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 基金 经 理 对 投资 操 作 、 投资 组 合 表 现、 跟 踪 误 差等 进 行 分 析, 分 析 最 近投 资 组 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 、每半年 根 据 标 的 指数 的 编 制 规则 及 调 整 公告 , 基 金 经理 依 据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 策 , 在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生 效 前 ,分 析 并 制 定投 资 组 合 调整 策 略 , 尽量 减 少 因 成份 股 变 动 带来 的 跟 踪 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四)投资绩效评估 1 、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2 、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 每月末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 金 的 跟 踪 误差 和 跟 踪 偏离 度 的 产 生原 因 、 现 金控 制 情 况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 整 前后 的 操 作 以 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当跟 踪 偏 离 度 和年 化 跟 踪 误差 超 过 上 述目 标 范 围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 过 归因 分 析 模 型找 出 跟 踪 误 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 者 证 券 市场 上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 投资 的 指 数 推出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变 更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 , 业绩 比 较 基 准相 应 进 行 更 改。


49 七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 投 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三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可 不 受 上 述规 定 限 制。 九 、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0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投 资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限制。 十、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1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6,544,892.30 98.16 其中:股票 256,544,892.30 98.16 2 固定收益投资 53,000.92 0.02 其中:债券 53,000.92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4,755,105.61 1.82 7 其他各项资产 4,237.81 0.00 8 合计 261,357,236.64 100.00 注: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 5.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 值。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4,229,125.12 1.62


52 B 采矿业 1,350,896.24 0.52 C 制造业 181,104,692.86 69.5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66,715.85 0.29 E 建筑业 8,929,249.45 3.43 F 批发和零售业 9,116,118.19 3.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1,967.55 0.2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847,888.83 9.93 J 金融业 10,284,779.18 3.95 K 房地产业 2,386,667.16 0.9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91,186.49 2.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3,154.16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17,744.00 0.4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28,624.22 0.4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06,083.00 1.62 S 综合 - - 合计 256,544,892.30 98.51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415 海康威视 191,388 6,105,277.20 2.34 2 002304 洋河股份 53,664 4,689,160.32 1.80 3 002450 康得新 241,650 4,620,348.00 1.77 4 002024 苏宁云商 375,296 4,053,196.80 1.56


53 5 002142 宁波银行 172,224 3,172,366.08 1.22 6 002230 科大讯飞 89,659 3,147,030.90 1.21 7 002241 歌尔股份 84,614 2,880,260.56 1.11 8 002456 欧菲光 76,058 2,879,555.88 1.11 9 002673 西部证券 148,250 2,710,010.00 1.04 10 002466 天齐锂业 62,663 2,707,041.60 1.04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3,000.92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53,000.92 0.02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8012 辉丰转债 511 53,000.92 0.02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4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产 构 成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8012 辉丰转债 53,000.92 0.02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75.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62.3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37.81


55 的公允价值 (元)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002673 西部证券 2,710,010.00 1.04 重大事项 停牌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一、 本 报 告 期 基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1.6.3 -2011.12 .31 -27.56% 1.36% -21.42% 1.50% -6.14% -0.14% 2012.1.1 -2012.12 .31 -2.96% 1.50% -2.73% 1.51% -0.23% -0.01% 2013.1.1 -2013.12 .31 23.14% 1.51% 23.16% 1.52% -0.02% -0.01% 2014.1.1 -2014.12 .31 15.68% 1.27% 15.96% 1.28% -0.28% 0.01% 2015.1.1 -2015.12 .31 57.85% 2.82% 62.39% 2.71% -4.54% 0.11% 2016.1.1 -2016.12 .31 -18.89% 1.87% -20.94% 1.89% 2.05%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至 今 28.21% 1.83% 40.14% 1.82% -11.93% 0.01% 二、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 累 计份 额 净 值 增长 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57 (2011 年 6 月3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以 基 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立 基 金 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申购 赎 回 代 理 券商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和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的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 管理 、 运 用 或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按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费 以 及 其 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 费用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申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登 记结 算 机 构 以其 自 有 财 产承 担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 冻 结 、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和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产 的 公 允 价值 , 并 为 基金 份 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 估 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股 指 期 货 和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 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四、 估 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的 形 式 报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以双 方 认 可 的形 式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予以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 的 核 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60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61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差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62 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行 为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 偿。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 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有 责 任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公 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 值 计 算错 误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63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的 建议 执 行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 虽 然 多次 重 新 计 算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误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申 购 或 赎 回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内 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 如果 行 业 有 通行 做 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4 八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将当 日 的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本 基 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九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 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当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增长 率 超 过 标的 指 数 同 期增 长 率 达到 1% 以 上时 , 可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在 收 益 评 价日 ,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基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和 标的 指 数 同 期增 长 率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 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 和特 点 , 本 基金 收 益 分 配不 须 以 弥 补浮 动 亏 损 为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有 可能 使 除 息 后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低 于 面值 ; 在 符 合基 金 收 益 分配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12 次; 3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对象 、 分 66 配时间、分配原则、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收 益 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7 第 十六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68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作 为指 数 基 金 ,需 根 据 与 深圳 证 券 信 息有 限 公 司 签署 的 指 数 使用 许 可 协 议的 约 定 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350 亿元时: H =E×0.03%÷当年天数 (2)当E>350 亿元时: H =350 亿元×0.03%÷当年天数+(E-350 亿元)×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所 在季 度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实 际 计提 金 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7.5 万元,即不 足7.5 万元时按照7.5 万元收取。 指 数 使 用 许可 费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日 计提 , 逐 日 累计 , 按 季 支付 。 指 数 使用 许 可 费 的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下 一个 季 度 开 始 后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 果 指 数 供应 商 根 据 相应 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 议 变更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 的 计算 方 法 、 费率 等, 本 基 金 将 采用 调 整 后 的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使用 许 可 费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 上述一中3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基 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 基 金募 集 期 间 所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师 费 和 会 计师 费 以 及 其他 费 用 不 从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基 金收 取 认 购 费的 , 可 以 从 认购费中列支。


69 四 、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依 照 有 关 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0 第 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 的年 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 计师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1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在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72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将 基 金 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 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 提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 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3 个 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7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 、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 网 站 以 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74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澄清公告


75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对 价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76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77 第 十九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8 5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平 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 于 标 的 指数 调 整 成 份股 或 变 更 编制 方 法 、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发 生 配 股或 增 发 等 行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 数 中 的权 重 发 生 变化 、 成 份 股派 发 现 金 红利 、 新 股 市值 配 售 、 成份 股 停 牌 或 摘 牌 、 股 票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 使 本 基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 投 资 组合 以 及 与 基金 运 作 相 关的 费 用 等 因 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将 通 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使 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价 格 受诸 多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不同 于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 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能 根 据 成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 , 由 此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申 购 并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能 无 法按 照 新 的 最小 申 购 、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对 价 包 括 组合 证 券 、 现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 等 。在 组 合 证 券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部 分 成 份 股流 动 性 差 等因 素 , 导 致投 资 者 变 现后 的 价 值 与赎 回 时 赎 回对 价 的 价 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9 6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0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内容 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并 依 法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81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财 产 的清 偿 、 分 配顺 序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82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3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基 金 合 同 上书 面 签 章 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84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以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本基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 的 规 则, 决 定 基 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 费 和 管 理费 之 外 的 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 金及 相 关 基 金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更 换 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销 售 代 理协 议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对 其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4 ) 根 据国 家 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以基 金 的 名 义依 法 为 基 金融 资 、 85 融券;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 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 规定 受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 足额 支 付 投 资者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或赎回的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86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7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名 册 登 记 、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 金收 益 和 交 付赎 回 对 价; (16 ) 按 照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 其退 任 而 88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履 行 其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 破产 或 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各 方 的 权利 义 务 以 本基 金 合 同 为依 据 , 不 因基 金 账 户 名称 而 有 所改变。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联 接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凭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金 的 份 额 出席 或 者 委 派代 表 出 席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参 与 表 决 。在 计 算 参 会份 额 和 计 票时 , 联 接 基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 有 表决 权 的 基 金份 额 数 和 表决 票 数 为 :在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权益 登 记 日 , 联 接 基 金 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以 该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联接 基 金 份 额占 联 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基 金 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金 的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 行 使表 决 权 , 但可 接 受 联 接基 金 的 特 定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议 召 开 或 召集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 联 接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89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0)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 权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 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1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 出席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 托等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 和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92 托管人经通知 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表 ,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 知发 出 后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 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 决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 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公 证 后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及 其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方 为 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必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94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 对 会 议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结 果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两 个 工 作日 通 知 召 集人 , 由 召 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5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 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方 式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内容 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并 依 法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6 2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3)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7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本 基金 合 同 产 生或 与 本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本基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办公 场 所 查 阅。 基 金 98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9 第 二十二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汇 ;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 服 务 ; 代理 资 金 清 算; 各 类 汇 兑业 务 ; 代 理 100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贷 款 承诺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汇 票 据 承 兑和 贴 现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币 兑 换 ; 外汇 担 保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证券 公 司 客 户交 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 业 务;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手 机 银行 、 网 上 银行 业 务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 定基 金 投 资 风格 或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和 交 易 对 手库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约 定 进行 监 督 , 对存 在 疑 义 的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和 备 选 成 份股 、 新 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的 允 许本 基 金 投 资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但 因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而受 限 制 的 情形 除 外 。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 纳 入 投 资范 围 , 其 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1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合 限 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律 法 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则 当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 第 十 五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 督方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交 易 证 券 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 关 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已 成 交的 关 联 交 易, 如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前 已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而 只能 按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 交易 所 规 则 进行 事 后 结 算, 则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 慎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说 明 理 由 ,在 与 交 易 对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 的 名 单 开始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 前已 与 本 次 剔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控制 , 按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 规 则 102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造 成的 损 失 。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审 核 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表 现 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 动 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 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基 金 流 动性 的 需 要 合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投 资 比 例 ,并 在 风 险 控制 制 度 中 明确 具 体 比 例, 避 免 基 金出 现 流 动 性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经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批准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经 董事 会 通 过 之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定 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的 批 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 格、 总 成 本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 、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具体 投 资 行 为可 能 对 基 金财 产 造 成 较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要 求 基 金 103 管 理 人 对 该风 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和整 改 , 并 做出 书 面 说 明。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知 基 金 管 理人 , 有 权 拒绝 执 行 其 有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 够 正 常 查询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产 生 的 受 限证 券 登 记 存管 问 题 , 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 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 , 导 致 基金 托 管 人 不能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法 承 担相 应 法 律 后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 议履 行 职 责 外, 因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产 生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 令或 实 际 投 资运 作 中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104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和 监 督基 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 管理 人 核 查 托管 财 产 的 完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认 (申) 购、 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财 产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105 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此 不 承 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网下 股 票 认 购所 募 集 到 的股 票 划 入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方 式 开 立 的证 券 账 户 下,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和募集股票解冻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和 使用 。 本 基 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账 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06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 的 基 金 完成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 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比 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时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行 定 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107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每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果 估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 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行 的 且 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08 3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09 1) 基 金 持 有的 权 证 , 从持 有 确 认 日起 到 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上 市 交 易的 权 证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大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0%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 值 计 算错 误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110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的 建议 执 行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 在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而 引 起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 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111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和 公告 的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112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专 用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于应 当 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 盖 章确 认 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须 分 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构 编 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审 核 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 全部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 能 113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11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5 第 二十三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过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 务 的会 员 单 位 或通 过 其 提 供的 自 助 、 电话 、 网 上 服务 手 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三、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16 第 二十四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 、本 基 金 管 理人 于2017 年2 月17 日 在《 中 国 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2 月17日起新增大同证券代理销售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为:159907) , 投资者自2017 年2月17日起可在大同 证券办理该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17 第 二十五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18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