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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消费(159936)

可选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65号文核准。根据当时生效的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3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 可选消费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 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 所得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 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 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6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 3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 35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36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39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70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7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7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 80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82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93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 95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10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20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21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22 第 二 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23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 明书”)依 照《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深 交 所 《 业 务 细 则 》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4 、 《 登 记结 算 业 务 实施 细 则 》 :指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指 深 交所 《 业 务 细则 》 定 义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基金” 16 、ETF 联接 基 金 : 指将 绝 大 多 数基 金 财 产 投资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类 似 ,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人 民 币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 资 试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时 修 订 )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 人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9 、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构 , 包 括 发 4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 、 发 售 代理 机 构 : 指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由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33 、 登 记 结算 业 务 : 指《 登 记 结 算业 务 实 施 细则 》 定 义 的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托 管和 结 算 业务 34 、 登 记 结算 机 构 : 指办 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登 记 结 算 机构 为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结 算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 业 务规 则 》 : 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发 布 实施 的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型开 放 式 基 金登 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 细 则》 及 销 售 机构 业 务 规 则 5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9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 、 申 购 对价 : 指 投 资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 应 交 付的 组 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 、 赎 回 对价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 、 标 的 指数 : 指 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司 编 制 并 发布 的 中 证 全指 可 选 消 费指 数 及 其 未来 可 能 发生的变更 54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 、 完 全 复制 法 : 指 一种 构 建 跟 踪指 数 的 投 资组 合 的 方 法。 通 过 购 买标 的 指 数 中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 ,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 份 证 券在 标 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 确定 购 买 的 比例 , 以 达 到复 制 指 数 的 目的 56 、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 指 本 基 金申 购 份 额 、赎 回 份 额 的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人 申 购或 赎 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 、 现 金 替代 : 指 申 购或 赎 回 过 程中 , 投 资 人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用 于 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 现 金 替代 退 补 款 :指 投 资 人 支付 的 现 金 替代 与 基 金 购入 被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成本 及 相 关 费 用 的 差额 。 若 现 金替 代 大 于 本基 金 购 入 被替 代 成 份 证券 的 成 本 及相 关 费 用 ,则 本 基 金 需 向 投 资 人 退还 差 额 , 若现 金 替 代 小于 本 基 金 购入 被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成本 及 相 关 费用 , 则 投 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 、 现 金 差额 : 指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的 资 产 净值 与 按 当 日收 盘 价 计 算的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证 券 市 值 和现 金 替 代 之差 ; 投 资 人申 购 或 赎 回时 应 支 付 或应 获 得 的 现金 差 额 根 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6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 、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指 基 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 根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组 合 证 券 内各 只 证 券 的实 时 成 交 数据 计 算 并 由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在 交 易时 间 内 发 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 、 基 金 净值 增 长 率 :指 收 益 评 价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 指 收 益评 价 日 标 的指 数 收 盘 值与 基 金 上 市前 一 日 标 的指 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 间如 发 生 基 金份 额 折 算 ,则 以 基 金 份额 折 算 日 为初 始 日 重 新 计算) 68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 权 结 构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广 发 证 券 ” ) 、 烽 火 通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圳 市 前 海 香江 金 融 控 股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康 美 药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和 广 州科 技 金 融 创 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先 生: 董 事 长 ,博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 兼任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会 道 德 准 则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资 产评 估 协 会 常务 理 事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理事 会 理 事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第 一 届上 市 咨 询 委员 会 委 员 ,广 东 金 融 学 会 副 会 长 ,广 东 省 预 算腐 败 工 作 专家 咨 询 委 员会 财 政 金 融运 行 规 范 组成 员 , 中 证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曾 任财 政 部 条 法司 副 处 长 、处 长 , 中 国经 济 开 发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室 主 任 、 总经 理 助 理 ,中 共 中 央 金融 工 作 委 员会 监 事 会 工作 部 副 部 长, 中 国 银 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 传 辉 先 生: 副 董 事 长, 学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 国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中国 基 金 业 协会 创 新 与 战略 发 展 专 业 8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业 务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第 四 届上 诉 复 核 委员 会 委 员 。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 晓 燕 女 士: 董 事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执 行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兼 任广 发 控 股 (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证 通 股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长 。 曾任 广 东 广 发证 券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广 发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财 务 部经 理 、 财 务部 副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投 资 自 营 部副总经理,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总经 理。 戈 俊 先 生 :董 事 , 硕 士, 高 级 会 计师 , 现 任 烽火 通 信 科 技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兼任 南 京 烽 火 星 空 通信 发 展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财 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 美 卿 女 士: 董 事 , 硕士 , 现 任 深圳 香 江 控 股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南 方 香 江 集团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香 江 集 团有 限 公 司 总裁 、 深 圳 市金 海 马 实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全 国 政 协委员 , 全国 妇 联 常 委, 中 国 女 企业 家 协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妇 联 副 主席 , 广 东 省工 商 联 副 主 席 , 广 东 省女 企 业 家 协会 会 长 , 香江 社 会 救 助基 金 会 主 席, 深 圳 市 深商 控 股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广东 南 粤 银 行董 事 , 深 圳龙 岗 国 安 村镇 银 行 董 事。 曾 任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 冬 瑾 女 士: 董 事 , 硕士 , 副 主 任药 师 , 现 任康 美 药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董 事 长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兼任 世 界 中 联中 药 饮 片 质量 专 业 委 员会 副 会 长 、国 家 中 医 药管 理 局 对 外交 流 合 作 专 家 咨 询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中 药 协 会中 药 饮 片 专业 委 员 会 专家 , 全 国 中药 标 准 化 技术 委 员 会 委 员,全国制 药 装 备 标 准化 技 术 委 员会 中 药 炮 制机 械 分 技 术委 员 会 副 主任 委 员 , 国家 中 医 药 行 业 特 有 工 种职 业 技 能 鉴定 工 作 中 药炮 制 与 配 置工 专 业 专 家委 员 会 副 主任 委 员 , 广东 省 中 药 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 海 平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 现任 中 华 联 合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党委 书 记 , 兼 任 中 华 联合 保 险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司 常 务 副 总经 理 , 保 监会 行 业 风 险评 估 专 家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荆 襄 支 公 司经 理 、 湖 北省 分 公 司 国际 保 险 部 党组 书 记 、 总经 理 、 汉 口分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有 限 公 司市 场 部 总 经理 、 湖 北 分公 司 党 委 书记 、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理 兼 董 事 会秘 书 , 阳 光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 限 公 司总 裁 , 阳 光保 险 集 团 执行 委 员 会 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 茂 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现 任 宁 波 大学 法 学 院 教授 、 学 术 委员 会 主 9 任 , 兼 任 绍兴 银 行 独 立董 事 , 海 尔施 生 物 医 药股 份 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复 旦大 学 教 授 、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 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现 任辽 宁 大 学 新华 国 际 商 学院 教 授 、 辽 宁 大 学 商学 院 博 士 生导 师 , 兼 任中 国 会 计 教授 会 理 事 、东 北 地 区 高校 财 务 与 会计 教 师 联 合 会 常 务 理 事、 辽 宁 省 生产 力 学 会 副理 事 长 、 东北 制 药 ( 集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沈 阳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和 中 兴- 沈 阳 商 业 大 厦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辽 宁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教 育 中 心 副 主 任 、 计 财 处 处 长 、 学 科 建 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 兵 先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广 州分 行 世 贸 支行 行 长 、 总行 资 金 部 处长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广 州 分公 司 总 经 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 丽 军 女 士: 监 事 , 硕士 , 高 级 涉外 秘 书 , 现任 广 州 科 技金 融 创 新 投资 控 股 有 限公 司 工 会 主 席 、 副总 经 理 。 曾任 广 州 科 技房 地 产 开 发公 司 办 公 室主 任 , 广 州屈 臣 氏 公 司行 政 主 管 , 广 州 市 科 达实 业 发 展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 广 州 科 技风 险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办 公室 主 任 、 董 事会秘书。 吴 晓 辉 先 生: 监 事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信息 技 术 部 总经 理 , 兼 任广 发 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 成 柱 先 生: 监 事 , 学士 , 现 任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中央 交 易 部 交易 员 。 曾 任广 州 新 太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工程 师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 程师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信 息 技 术部工程师。 刘 敏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 现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产 品营 销 管 理 部副 总 经 理 。曾 任 广 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 拓 展 部 总经 理 助 理 ,营 销 服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产 品 营 销管 理 部 总 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先 生: 总 经 理 ,学 士 , 兼 任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中 国 基金 业 协 会 创新 与 战 略 发展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资产 管 理 业 务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第 四 届 上 诉复 核 委 员 会委 员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银 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0 朱平先 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部 华 南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 基 金 科汇 基 金 经 理,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部研 究 负 责 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 兼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 总 监, 广 发 聚 丰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广 发 聚 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稳 裕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鑫 享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广 发 鑫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广 发 创新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瑞 元 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投资 自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 广 发聚 富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广 发 制 造业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 西 军 先 生: 督 察 长 ,博 士 。 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 春 杨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博 士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 曾 任 原南 方 证 券 资产 管 理 部 产 品 设 计人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机 构理 财 部 副 总经 理 、 金 融工 程 部 副 总经 理 、 产 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 高级 工 程 师 。兼 任 广 东 证券 期 货 业 协会 副 会 长 及发 展 委 员 会 委 员 。曾 在 水 利 部、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历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 敬 晗 女 士: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 兼任 广 发 国 际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曾 任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助理 研 究 员 ,中 国 证 监 会培 训 中 心 、监 察 局 科 员, 基 金 监 管部 副 处 长 及处 长 , 私 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陆 志 明 , 男 , 中 国 籍 , 经 济 学 硕 士 ,18 年 证 券 和 基 金 业 从 业 经 历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业从业证书,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 年 8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9 日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 中 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11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百发 1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9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2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 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5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广 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地产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 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 副总 经理,2017 年 6 月 1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工业 ETF 和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季峰,任职时间为 2014 年10 月21 日至2016 年 5 月25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易 阳 方 先生 ; 成 员 :权 益 投 资 一部 总 经 理 李巍 先 生 , 研究 发 展 部 总经 理 孙 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3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容 、 基 金 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 门 及 岗位 对 前 一 部门 及 岗 位 负 有监督的责任。


14 3 、 建 立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监 察 稽 核部 属 于 内 核部 门 , 直 接接 受 总 经 理的 领 导 , 独立 于 其 他 部门 和 业 务 活 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 立 以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督 察 长 为 核 心 , 对 公 司 所 有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第 四 道监控防线。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服务中心电话:95566 二、 基 金 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训 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供 专 业 化 的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 开 展 托 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批 开 展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 管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 中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 增 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6 四、 托 管 业务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管 业 务 部 风险 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 是 中国 银 行 全 面风 险 控 制 工作 的 组 成 部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穿 业 务 各 环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设 定及 制 度 建 设、 内 外 部 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 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部 控 制 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 管 业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 内 控措 施 严 密 ,能 够 有 效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 人对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7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 的开 户 、 申 购等 业 务 :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 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到 以 下 代 销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募 集期 的 认 购 业务 : 爱 建 证券 、 安 信 证券 、 渤 海 证 券 、 财达 证 券 、 财富 证 券 、 财富 里 昂 、 财通 证 券 、 长城 证 券 、 长江 证 券 、 诚浩 证 券 、 川 18 财 证 券 、 大通 证 券 、 大同 证 券 、 德邦 证 券 、 第一 创 业 、 东北 证 券 、 东方 证 券 、 东海 证 券 、 东 莞 证 券 、 东吴 证 券 、 东兴 证 券 、 高华 证 券 、 方正 证 券 、 光大 证 券 、 广发 证 券 、 广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海 证 券 、 国金 证 券 、 国开 证 券 、 国联 证 券 、 国盛 证 券 、 国泰 君 安 、 国信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海通 证 券 、 恒泰 长 财 、 恒泰 证 券 、 红塔 证 券 、 宏源 证 券 、 宏信 证 券 、 华安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华创 证 券 、 华福 证 券 、 华林 证 券 、 华龙 证 券 、 华融 证 券 、 华泰 联 合 、 华泰 证 券 、 华 西 证 券 、 华鑫 证 券 、 江海 证 券 、 金元 证 券 、 开源 证 券 、 联讯 证 券 、 民生 证 券 、 民族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平安 证 券 、 齐鲁 证 券 、 日信 证 券 、 瑞银 证 券 、 山西 证 券 、 上海 证 券 、 申银 万 国 、 世 纪 证 券 、 首创 证 券 、 天风 证 券 、 天源 证 券 、 万和 证 券 、 万联 证 券 、 西部 证 券 、 西藏 同 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门 证 券 、 湘财 证 券 、 新时 代 证 券 、信 达 证 券 、兴 业 证 券 、银 河 证 券 、银 泰 证 券 、 英 大 证 券 、招 商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中 航 证 券 、中 金 公 司 、中 山 证 券 、中 投 证 券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中 信 浙 江 、中 信 万 通 、中 信 证 券 、中 银 证 券 、中 邮 证 券 、中 原 证 券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均可通过深 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 务 。 ( 具 体 名 单 见 深 交 所 网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tjsj/jypm/memberlist/ ) 3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19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5)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20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7)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8)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21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1)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2)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22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1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23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6)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1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24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9)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26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2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 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28)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2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9)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2)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28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3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5)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29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38)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3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1)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31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4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32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B 座 18 楼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3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3 】 126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5 月5日至2014 年5 月23 日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4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6 月 3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 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 告。 二、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6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 暂 停 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 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37 四 、 终 止 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可 选消费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 算 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38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 的新业务,如分级ETF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将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9 第 十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申购 赎 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基 金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并 予 以 公告 。 在 相 关条 件 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 基 金 可 在基 金 上 市 交易 之 前 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但 在基 金 申 请 上市 期 间 , 可暂 停 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0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申 购 、 赎 回 应 遵 守 深 交 所 《 业 务 细 则 》 和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2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或 基 金 管 理人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按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备足 申 购 对 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公布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 , 相应 冻 结 投 资人 账 户 内 的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款和 预 估 现 金 差额。T+1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冻 结情 况 符 合 要求 的 申 购 申请 予 以 确 认。 如 冻 结 情况 不 符 合 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公布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 , 相应 冻 结 投 资人 账 户 内 的基 金 份 额 、预 估 现 金 差额 。T+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冻 结 情况 对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予 以 确 认 。如 投 资 人 持有 的 符 合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 , 或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内 不 具 备足 额 的 符 合要 求 的 赎 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41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 过 程 中涉 及 的 组 合证 券 和 基 金份 额 交 收 适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 , 登记 结 算 机 构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确 认 信 息, 为 投 资 者办 理 组 合 证 券 、 基金 份 额 的 清算 交 收 , 并将 结 果 发 送给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 、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 进 行交 收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可以 依 据 相 关规 则 对 此 提供 代 收 代 付服 务 并 完 成交 收 。 对 于 确 认 失 败 的申 请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将对 冻 结 的 组合 证 券 和 基金 份 额 予 以解 冻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 果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清算 交 收 时 发生 清 算 交 收参 与 方 不 能正 常 履 约 的情 形 , 则 依据 《 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 资 者 应 按照 本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和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的 规定 按 时 足 额支 付 应 付 的现 金 差 额 、 现 金 替代 和 现 金 替代 退 补 款 。因 投 资 人 原因 导 致 现 金差 额 、 现 金替 代 和 现 金替 代 退 补 款 未 能 按 时 足额 交 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该投 资 人 追 偿并 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 资 人 用以 申 购 的 部分 或 全 部 组合 证 券 或 者用 以 赎 回 的部 分 或 全 部基 金 份 额 因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冻结 或 强 制 执行 导 致 不 足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指 示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依 法 进行 相 应 处 置; 如 该 情 况导 致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 资产 遭 受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 并 不 违 背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的 情 况 下可 更 改 上 述程 序 。 基 金管 理 人 最 迟须 于 新 规 则开 始 日 前 按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为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 。 本 基 金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位为 2000000 份。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六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对价 、费用 1 、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申 购 对 价 是指 投 资 者 申购 基 金 份 额时 应 交 付 的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 及其 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指 投 资 者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交 付给 赎 回 人 的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T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在 当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市 前 通 知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及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并 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公 告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投 资 人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可 按 照 不 超过 0.5% 的 标 准 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申 购 赎回 清 单 公 告内 容 包 括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所 对 应的 组 合 证 券内 各 成 分 证券 数 据 、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T 日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T 日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指 本 基 金 标的 指 数 所 包含 的 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申 购 赎 回 清单 将 公 告 最小 申 购 、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43 (1)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代 是 指 在 申购 基 金 份 额时 , 允 许 使用 现 金 作 为全 部 或 部 分该 成 份 证 券的 替 代 ,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在通过“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来控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的前提下,如 无特殊情况,将除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和“禁止现金替代”情形以外的股票设置为“可 以现金替代”。采用可以现金替代时,应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利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 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在T+2 日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3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44 T +3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T +3 日后第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 金的清算和交收在 T+3 日后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22 个交易日) 内完成,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 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1 i T-1 T-1 n i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 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 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对 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金 , 即 “ 固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代 金 额 的 计算 方 法 为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该 证 券 的 数量乘以其 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45 4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 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 除 权 调 整后 的 开 盘 参考 价 主 要 根据 中 证 指 数公 司 所 提 供的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证 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 购 、 赎 回单 位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需 扣 减 相 应的 收 益 分 配数 额 。 预 估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 为 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 现 金 差额 =T 日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 必 须用 现 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 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 为正 、 为 负 或为 零 。 在 投资 人 申 购 时, 如 现 金 差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人 应 根 据 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支 付 相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 则投 资 人 将 根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 现金 ; 在 投 资人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 数 , 则投 资 人 将 根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 现金 , 如 现 金差 额 为 负 数, 则 投 资 者应 根 据 其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0423


46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6 标的指数代码: 000989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 2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0000





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8253.00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 2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单位:元) :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21 只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否 组 合 信 息内 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 金 替 代 保证 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8 宝利来 200 允许 21.000% - 000016 深康佳A 1000 允许 21.000% - 000026 飞亚达A 200 允许 21.000% - 000030 富奥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000058 深赛格 500 允许 21.000% - 000062 深圳华强 300 允许 21.000% - 000069 华侨城A 5700 允许 21.000% - 000100 TCL 集团 13300 允许 21.000% - 000156 华数传媒 100 允许 21.000% - 000333 美的集团 1100 允许 21.000% - 000416 民生控股 700 允许 21.000% - 000417 合肥百货 900 允许 21.000% - 000418 小天鹅A 300 允许 21.000% - 000419 通程控股 500 允许 21.000% -


47 000428 华天酒店 700 允许 21.000% - 000430 张家界 300 允许 21.000% - 000501 鄂武商A 400 允许 21.000% - 000516 开元投资 800 允许 21.000% - 000521 美菱电器 700 允许 21.000% - 000533 万家乐 700 允许 21.000% - 000541 佛山照明 800 允许 21.000% - 000550 江铃汽车 300 允许 21.000% - 000559 万向钱潮 1200 允许 21.000% - 000560 昆百大A 200 允许 21.000% - 000572 海马汽车 1500 允许 21.000% - 000581 威孚高科 900 允许 21.000% - 000587 金叶珠宝 500 允许 21.000% - 000589 黔轮胎A 600 允许 21.000% - 000593 大通燃气 300 允许 21.000% - 000599 青岛双星 700 允许 21.000% - 000611 四海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0625 长安汽车 2900 允许 21.000% - 000651 格力电器 3800 允许 21.000% - 000665 湖北广电 200 允许 21.000% - 000679 大连友谊 400 允许 21.000% - 000700 模塑科技 300 允许 21.000% - 000715 中兴商业 300 允许 21.000% - 000719 大地传媒 100 允许 21.000% - 000726 鲁


泰A 700 允许 21.000% - 000753 漳州发展 500 允许 21.000% - 000760 博盈投资 300 允许 21.000% - 000779 *ST 派神 300 允许 21.000% - 000785 武汉中商 200 允许 21.000% - 000793 华闻传媒 1700 允许 21.000% - 000800 一汽轿车 1300 允许 21.000% - 000801 四川九洲 400 允许 21.000% - 000802 北京旅游 500 允许 21.000% - 000810 华润锦华 100 允许 21.000% - 000813 天山纺织 300 允许 21.000% - 000829 天音控股 900 允许 21.000% - 000839 中信国安 1500 允许 21.000% - 000850 华茂股份 900 允许 21.000% - 000851 高鸿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0868 安凯客车 800 允许 21.000% - 000887 中鼎股份 800 允许 21.000% - 000888 峨眉山A 200 允许 21.000% -


48 000889 茂业物流 400 允许 21.000% - 000917 电广传媒 1100 允许 21.000% - 000921 海信科龙 600 允许 21.000% - 000927 一汽夏利 800 允许 21.000% - 000957 中通客车 300 允许 21.000% - 000978 桂林旅游 400 允许 21.000% - 000980 金马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000982 中银绒业 800 允许 21.000% - 000987 广州友谊 300 允许 21.000% - 000996 中国中期 300 允许 21.000% - 001696 宗申动力 1100 允许 21.000% - 002003 伟星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005 德豪润达 1100 允许 21.000% - 002015 ST 霞客 400 允许 21.000% - 002024 苏宁云商 6900 允许 21.000% - 002029 七匹狼 700 允许 21.000% - 002032 苏泊尔 200 允许 21.000% - 002033 丽江旅游 200 允许 21.000% - 002035 华帝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036 宜科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002042 华孚色纺 700 允许 21.000% - 002044 江苏三友 200 允许 21.000% - 002045 国光电器 500 允许 21.000% - 002048 宁波华翔 700 允许 21.000% - 002070 众和股份 800 允许 21.000% - 002083 孚日股份 1200 允许 21.000% - 002084 海鸥卫浴 300 允许 21.000% - 002085 万丰奥威 200 允许 21.000% - 002087 新野纺织 600 允许 21.000% - 002102 冠福家用 400 允许 21.000% - 002126 银轮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002137 实益达 300 允许 21.000% - 002144 宏达高科 200 允许 21.000% - 002154 报喜鸟 500 允许 21.000% - 002159 三特索道 200 允许 21.000% - 002173 千足珍珠 100 允许 21.000% - 002181 粤传媒 400 允许 21.000% - 002186 全聚德 200 允许 21.000% - 002190 成飞集成 300 允许 21.000% - 002213 特尔佳 200 允许 21.000% - 002238 天威视讯 200 允许 21.000% - 002239 金飞达 100 允许 21.000% -


49 002242 九阳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2251 步步高 400 允许 21.000% - 002260 伊立浦 100 允许 21.000% - 002269 美邦服饰 300 允许 21.000% - 002277 友阿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002283 天润曲轴 500 允许 21.000% - 002284 亚太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292 奥飞动漫 300 允许 21.000% - 002293 罗莱家纺 200 允许 21.000% - 002306 湘鄂情 900 允许 21.000% - 002327 富安娜 200 允许 21.000% - 002344 海宁皮城 700 允许 21.000% - 002345 潮宏基 300 允许 21.000% - 002348 高乐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002351 漫步者 200 允许 21.000% - 002355 兴民钢圈 500 允许 21.000% - 002362 汉王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002381 双箭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394 联发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397 梦洁家纺 100 允许 21.000% - 002400 省广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002403 爱仕达 200 允许 21.000% - 002404 嘉欣丝绸 200 允许 21.000% - 002406 远东传动 200 允许 21.000% - 002413 常发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416 爱施德 300 允许 21.000% - 002418 康盛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419 天虹商场 300 允许 21.000% - 002420 毅昌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425 凯撒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429 兆驰股份 700 允许 21.000% - 002434 万里扬 200 允许 21.000% - 002448 中原内配 200 允许 21.000% - 002454 松芝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485 希努尔 200 允许 21.000% - 002486 嘉麟杰 500 允许 21.000% - 002489 浙江永强 200 允许 21.000% - 002494 华斯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502 骅威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503 搜于特 200 允许 21.000% - 002508 老板电器 200 允许 21.000% - 002516 江苏旷达 200 允许 21.000% -


50 002540 亚太科技 300 允许 21.000% - 002543 万和电气 200 允许 21.000% - 002561 徐家汇 400 允许 21.000% - 002563 森马服饰 200 允许 21.000% - 002571 德力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002572 索菲亚 200 允许 21.000% - 002574 明牌珠宝 200 允许 21.000% - 002575 群兴玩具 100 允许 21.000% - 002592 八菱科技 100 允许 21.000% - 002594 比亚迪 700 允许 21.000% - 002605 姚记扑克 100 允许 21.000% - 002607 亚夏汽车 200 允许 21.000% - 002612 朗姿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614 蒙发利 200 允许 21.000% - 002616 长青集团 100 允许 21.000% - 002640 百圆裤业 100 允许 21.000% - 002656 卡奴迪路 100 允许 21.000% - 002662 京威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002664 信质电机 100 允许 21.000% - 002668 奥马电器 100 允许 21.000% - 002670 华声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674 兴业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002677 浙江美大 100 允许 21.000% - 002678 珠江钢琴 300 允许 21.000% - 002681 奋达科技 100 允许 21.000% - 002687 乔治白 100 允许 21.000% - 002699 美盛文化 100 允许 21.000% - 002703 浙江世宝 100 允许 21.000% - 300005 探路者 300 允许 21.000% - 300022 吉峰农机 400 允许 21.000% - 300027 华谊兄弟 1300 允许 21.000% - 300043 互动娱乐 200 允许 21.000% - 300058 蓝色光标 400 允许 21.000% - 300081 恒信移动 100 允许 21.000% - 300100 双林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300133 华策影视 400 允许 21.000% - 300144 宋城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300148 天舟文化 100 允许 21.000% - 300178 腾邦国际 100 允许 21.000% - 300217 东方电热 100 允许 21.000% - 300251 光线传媒 200 允许 21.000% - 300258 精锻科技 100 允许 21.000% -


51 300291 华录百纳 100 允许 21.000% - 300295 三六五网 100 允许 21.000% - 300304 云意电气 100 允许 21.000% - 300320 海达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300336 新文化 100 允许 21.000% - 300342 天银机电 100 允许 21.000% - 600006 东风汽车 1300 允许 21.000% - 600037 歌华有线 1000 允许 21.000% - 600054 黄山旅游 200 允许 21.000% - 600060 海信电器 1200 允许 21.000% - 600061 中纺投资 500 允许 21.000% - 600066 宇通客车 1400 允许 21.000% - 600070 浙江富润 200 允许 21.000% - 600071 凤凰光学 300 允许 21.000% - 600081 东风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600086 东方金钰 300 允许 21.000% - 600088 中视传媒 300 允许 21.000% - 600093 禾嘉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600104 上汽集团 5200 允许 21.000% - 600107 美尔雅 500 允许 21.000% - 600113 浙江东日 300 允许 21.000% - 600122 宏图高科 1400 允许 21.000% - 600128 弘业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0135 乐凯胶片 400 允许 21.000% - 600138 中青旅 700 允许 21.000% - 600152 维科精华 300 允许 21.000% - 600156 华升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600166 福田汽车 2600 允许 21.000% - 600177 雅戈尔 2400 允许 21.000% - 600178 东安动力 400 允许 21.000% - 600209 罗顿发展 500 允许 21.000% - 600220 江苏阳光 2200 允许 21.000% - 600232 金鹰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0233 大杨创世 200 允许 21.000% - 600258 首旅酒店 100 允许 21.000% - 600261 阳光照明 500 允许 21.000% - 600273 华芳纺织 200 允许 21.000% - 600280 中央商场 300 允许 21.000% - 600303 曙光股份 800 允许 21.000% - 600327 大东方 500 允许 21.000% - 600335 国机汽车 300 允许 21.000% - 600336 澳柯玛 600 允许 21.000% -


52 600337 美克股份 600 允许 21.000% - 600373 中文传媒 300 允许 21.000% - 600386 北巴传媒 300 允许 21.000% - 600398 海澜之家 1400 允许 21.000% - 600400 红豆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0415 小商品城 2100 允许 21.000% - 600418 江淮汽车 1400 允许 21.000% - 600469 风神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600480 凌云股份 400 允许 21.000% - 600482 风帆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0483 福建南纺 300 允许 21.000% - 600515 海岛建设 400 允许 21.000% - 600523 贵航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600551 时代出版 300 允许 21.000% - 600609 金杯汽车 1000 允许 21.000% - 600612 老凤祥 200 允许 21.000% - 600623 双钱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0628 新世界 700 允许 21.000% - 600630 龙头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0633 浙报传媒 200 允许 21.000% - 600637 百视通 1000 允许 21.000% - 600640 号百控股 300 允许 21.000% - 600651 飞乐音响 1200 允许 21.000% - 600653 申华控股 2700 允许 21.000% - 600655 豫园商城 1600 允许 21.000% - 600660 福耀玻璃 2200 允许 21.000% - 600676 交运股份 700 允许 21.000% - 600679 金山开发 100 允许 21.000% - 600682 南京新百 300 允许 21.000% - 600686 金龙汽车 500 允许 21.000% - 600690 青岛海尔 2600 允许 21.000% - 600693 东百集团 400 允许 21.000% - 600694 大商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0697 欧亚集团 200 允许 21.000% - 600699 均胜电子 300 允许 21.000% - 600704 物产中大 900 允许 21.000% - 600706 曲江文旅 100 允许 21.000% - 600712 南宁百货 700 允许 21.000% - 600723 首商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0729 重庆百货 300 允许 21.000% - 600738 兰州民百 300 允许 21.000% - 600741 华域汽车 1600 允许 21.000% -


53 600742 一汽富维 300 允许 21.000% - 600749 西藏旅游 200 允许 21.000% - 600754 锦江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0757 长江传媒 600 允许 21.000% - 600778 友好集团 300 允许 21.000% - 600785 新华百货 200 允许 21.000% - 600790 轻纺城 800 允许 21.000% - 600811 东方集团 2100 允许 21.000% - 600814 杭州解百 400 允许 21.000% - 600818 中路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600821 津劝业 500 允许 21.000% - 600824 益民集团 1000 允许 21.000% - 600825 新华传媒 800 允许 21.000% - 600828 成商集团 400 允许 21.000% - 600830 香溢融通 500 允许 21.000% - 600831 广电网络 600 允许 21.000% - 600832 东方明珠 2500 允许 21.000% - 600838 上海九百 500 允许 21.000% - 600839 四川长虹 5800 允许 21.000% - 600851 海欣股份 900 允许 21.000% - 600854 春兰股份 600 允许 21.000% - 600858 银座股份 600 允许 21.000% - 600859 王府井 400 允许 21.000% - 600861 北京城乡 300 允许 21.000% - 600865 百大集团 400 允许 21.000% - 600891 秋林集团 400 允许 21.000% - 600960 渤海活塞 200 允许 21.000% - 600978 宜华木业 1900 允许 21.000% - 600983 合肥三洋 300 允许 21.000% - 600987 航民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1010 文峰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1058 赛轮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1098 中南传媒 800 允许 21.000% - 601118 海南橡胶 1800 允许 21.000% - 601238 广汽集团 1300 允许 21.000% - 601258 庞大集团 1200 允许 21.000% - 601311 骆驼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1339 百隆东方 400 允许 21.000% - 601566 九牧王 300 允许 21.000% - 601599 鹿港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601633 长城汽车 600 允许 21.000% - 601718 际华集团 2400 允许 21.000% -


54 601777 力帆股份 500 允许 21.000% - 601799 星宇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1801 皖新传媒 300 允许 21.000% - 601888 中国国旅 500 允许 21.000% - 601928 凤凰传媒 1200 允许 21.000% - 601929 吉视传媒 1400 允许 21.000% - 601965 中国汽研 300 允许 21.000% - 601999 出版传媒 300 允许 21.000% - 603001 奥康国际 200 允许 21.000% - 603008 喜临门 300 允许 21.000% - 603123 翠微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3366 日出东方 300 允许 21.000% - 603766 隆鑫通用 400 允许 21.000% -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 或 者 指 数 编制 单 位 、 相关 证 券 交 易所 等 因 异 常情 况 使 申 购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指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预 见并 不 可 控 制的 情 形 , 包括 但 不 限 于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7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2 、3、4 、5 、7 项 暂 停 申 购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5 九 、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制 单 位 、 相关 证 券 交 易所 等 因 异 常情 况 使 申 购赎 回 清 单 无法 编 制 或 编制 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指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预 见并 不 可 控 制的 情 形 , 包括 但 不 限 于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故 障 、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公 告。 十、基金的 转托管、非交 易 过 户 等 其他业务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可 依 据 其业 务 规 则 ,受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户 、 冻 结 与解 冻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5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即 中 证全 指 可 选 消费 指 数 的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 为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标 , 本 基 金可 少 量 投 资于 非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新 股 、 债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在 建仓 完 成 后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 股 的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及 其 他金 融 工 具 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 基 金 参 与融 资 融 券 和转 融 通 业 务的 相 关 规 定颁 布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改 变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略 和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 在控 制 风 险 的前 提 下 , 参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 以 及 通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融 通 业 务 ,以 提 高 投 资效 率 及 进 行风 险 管 理 。届 时 基 金 参与 融 资 融 券、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 费用 收 支 、 信息 披 露 、 估值 方 法 及 其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执 行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三、 投 资 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指 数 化 投 资理 念 , 在 有效 分 散 风 险的 基 础 上 以较 低 的 成 本获 得 标 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工具。 四、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采 取 完 全 复制 法 , 即 按照 标 的 指 数的 成 份 股 的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指 数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据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动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57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一 般 情 形 下, 本 基 金 将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的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股 票资 产 投 资 组合 , 但 在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发 生调 整 、 配 股、 增 发 、 分红 等 公 司 行为 导 致 成 份股 的 构 成 及权 重 发 生 变 化 时 , 由 于交 易 成 本 、交 易 制 度 、个 别 成 份 股停 牌 或 者 流动 性 不 足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及 时 完 成 投 资 组合 的 同 步 调整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对投 资 组 合 进行 优 化 , 以更 紧 密 的 跟踪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市 场 情 况, 结 合 经 验判 断 , 综 合考 虑 相 关 性、 估 值 、 流动 性 等 因 素挑 选 标 的 指 数 中 其 他 成份 股 或 备 选成 份 股 进 行替 代 , 以 期在 规 定 的 风险 承 受 限 度之 内 , 尽 量缩 小 跟 踪 误 差。 在 正 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力 争 控 制 投资 组 合 的 净值 增 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 基准 之 间 的 日均 跟 踪 偏离度小于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本 基 金 可 投资 股 指 期 货和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的 衍 生 金融 产 品 , 如期 权 、 权 证以 及 其 他 与 标 的 指数 或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相 关 的 衍 生工 具 , 包 括融 资 融 券 等。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将 根 据 风 险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目 的 ,力 争 提 高 投资 效 率 、 降低 交 易 成 本、 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以 及 标的 指 数 的 相关 规 定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的 决 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决 定 有 关 标 的 指数 重 大 调 整的 应 对 决 策、 其 他 重 大组 合 调 整 决策 以 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 资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决 定 日常 标 的 指 数跟 踪 维 护 过程 中 的 组 合构 建 、 调 整决 策 以 及 每日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的 编 制等决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 究 、 投 资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执 行 、 绩 效评 估 、 组 合监 控 与 调 整等 流 程 的 有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 严 格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可 以 保 证 投资 理 念 的 正确 执 行 ,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 究 : 数 量 投 资 部 依 托 公 司 整 体 研 究 平 台 , 整 合 外 部 信 息 以 及 券 商 等 外 部 研究力 量 的 研 究 成果 , 开 展 指数 跟 踪 、 成份 股 公 司 行为 等 相 关 信息 的 搜 集 与分 析 、 流 动性 分 析 、 误 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58 (2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数 量 投 资 部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投 资 决 策 会议 , 决 策 相关 事 项 。 基金 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 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 合 构 建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主 要 以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权 重 的方 法 构 建 组合 。 在 追 求跟 踪 偏 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最 小 化 的 前提 下 , 基 金经 理 将 采 取 适当的方法,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绩 效 评 估 :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绩效 评 估 报 告。 绩 效 评 估能 够 确 认 组合 是 否 实 现了 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的 来 源 及 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以及 组 合 投 资绩 效 评 估 的结 果 等 , 对投 资 组 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整 , 密 切 跟踪 标 的 指 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确 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和 实 际 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 投 资 组合 管 理 1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组合调整。 (1 )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构 成 及 权 重 的 方 法确定目标组合; (2 ) 制 定 建 仓 策 略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对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和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的 分 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 组 合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采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 、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的 跟 踪 与 分 析 :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以 及 成 份 股公 司 其 他 重大 信 息 , 包括 但 不 限 于成 份 股 发 生配 股 、 增 发、 分 红 、 停牌 、 复 牌 等,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与 分 析 :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调 整 等 变 化 , 确 定 标 的 指 数 变 化 是 否 与 59 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每 日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的 跟 踪 与 分 析 : 跟 踪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分 析 其 对 投 资 组 合 的影响。 (4 ) 组 合 持 有 证 券 、 现 金 头 寸 及 流 动 性 分 析 : 基 金 经 理 跟 踪 分 析 实 际 组 合 与 目 标 组 合 的差异及其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 ) 组 合 调 整 : 找 出 将 实 际 组 合 调 整 为 目 标 组 合 的 最 优 方 案 , 确 定 组 合 交 易 计 划 ; 如 发 生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 成 份 股公 司 发 生 并购 重 组 等 重大 事 项 , 基金 经 理 召 集会 议 , 决 定 基金的操作策略;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 每 日申 购 赎 回 清单 的 制 作 :基 金 经 理以 T-1 日 指 数 成 份 股的 构 成 及 其权 重 为 基 础 ,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1)每月 每 月 末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中 基 金 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 费 等 的 支付 要 求 , 及时 检 查 组 合中 的 现 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 基金 经 理 对 投资 操 作 、 投资 组 合 表 现、 跟 踪 误 差等 进 行 分 析, 分 析 最 近投 资 组 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 据 标 的 指数 的 编 制 规则 及 调 整 公告 , 基 金 经理 依 据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 策 , 在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生 效 前 ,分 析 并 制 定投 资 组 合 调整 策 略 , 尽量 减 少 因 成份 股 变 动 带 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2)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 每 月 末 根 据 评 估 报 告 分 析 当 月 的 投 资 操 作 、 组 合 状 况 和 跟 踪 误 差 等 情 况 , 重 点 分 析 基 金 的 跟踪 误 差 和 跟踪 偏 离 度 的产 生 原 因 、现 金 控 制 情况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前 后 的 操 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 正 常 市 场情 况 下 , 本基 金 日 均 跟踪 偏 离 度 不超 过 0.2% , 年 化 跟 踪误 差 不 超 过 2%。当 跟 踪 偏 离 度和 年 化 跟 踪误 差 超 过 上述 目 标 范 围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通 过归 因 分 析 模型 找 出 跟 踪 误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60 六 、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61 的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政策 等 对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 本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 相 应调 整 禁 止 行为 和 投 资 比例 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符 合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及 债 权人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2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 基 金 的融 资 、 融 券 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根 据 届 时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 部 门 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融 资 、 融 券以 及 转 融 通 等 相 关业 务 。 待 基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 和 转 融通 业 务 的 相关 规 定 颁 布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金 既 有 投 资目 标 、 策 略和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并 在 控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参 与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证 券 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 融通 业 务 , 以提 高 投 资 效率 及 进 行 风险 管 理 。 届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转 融 通 等 业务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 具体 参 与 比 例限 制 、 费 用收 支 、 信 息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相 关 事 项 按照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要求 执 行 , 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 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 2011 年 7 月 11 日 发布,选取中证全指指 数 全 部 样 本股 中 属 于 可选 消 费 行 业的 个 股 组 成中 证 全 指 可选 消 费 指 数样 本 。 中 证全 指 可 选 消 费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旨在反映沪深两市 A 股中可选消费 行 业类股票的整体表现,为投资人投资可选消费行业提供投资标的。 如 果 指 数 编制 单 位 变 更或 停 止 中 证全 指 可 选 消费 指 数 的 编制 、 发 布 或授 权 , 或 中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指数 由 其 他 指数 替 代 、 或由 于 指 数 编制 方 法 的 重大 变 更 等 事项 导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中 证 全 指可 选 消 费 指数 不 宜 继 续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证 券市 场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 护投 资 者 合 法权 益 的 原 则,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标 的 指 数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和 基 金 名称 。 其 中 ,若 变 更 标 的指 数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事 项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及 时 公 告。


63 十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基 金 , 主 要采 用 完 全 复制 法 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 表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 一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6 月2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1,443,675.86 98.22 其中:股票 391,443,675.86 98.22 2 固定收益投 资 54,000.00 0.01 其中:债券 54,000.00 0.01 资产支持证 券 - -


64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 合计 6,512,275.50 1.63 7 其他各项资 产 513,819.94 0.13 8 合计 398,523,771.30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5.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2 、 报告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8,775,523.42 62.51


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12,432.50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45,915,226.81 11.5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3,601.64 0.19 H 住宿和餐饮业 3,217,521.73 0.8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847,528.44 4.9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680,225.18 1.4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782,500.05 4.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0,180.16 0.1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226,431.76 1.8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809,921.00 0.2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792,583.17 10.00 S 综合 - - 合计 391,443,675.86 98.3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66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65 1 格力电器 728,088 23,080,389.60 5.80 2 00033 3 美的集团 680,352 22,655,721.60 5.69 3 60010 4 上汽集团 530,234 13,457,338.92 3.38 4 00202 4 苏宁云商 563,342 6,084,093.60 1.53 5 60069 0 青岛海尔 461,246 5,617,976.28 1.41 6 60066 0 福耀玻璃 212,036 4,794,133.96 1.20 7 00062 5 长安汽车 295,000 4,655,100.00 1.17 8 60063 7 东方明珠 198,621 4,476,917.34 1.12 9 60006 6 宇通客车 200,926 4,315,890.48 1.08 10 00010 0 TCL 集团 1,216,85 5 4,295,498.15 1.08 4 、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6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性 金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资 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交 换债) 54,0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000.00 0.01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68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12 骆驼转债 540 54,000.00 0.01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 他各 项 资 产 构成


69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25.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7,247.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46.9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3,819.94 (4 )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0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一、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率 及其与 同期 业 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6.3 - 2014.12. 31 25.51% 1.03% 28.69% 1.11% -3.18% -0.08% 2015.1.1 - 2015.12. 31 46.50% 2.51% 52.61% 2.63% -6.11% -0.12% 2016.1.1 - 2016.12. 31 -16.11% 1.77% -18.27% 1.79% 2.16%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54.25% 1.97% 60.51% 2.04% -6.26% -0.07% 二、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 累 计净 值 增 长 率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71 (2014 年6 月3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7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7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估 值 方 法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74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对 银 行间 市 场 未 上市 , 且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未 提 供 估 值价 格 的 债 券, 按 成 本 估 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以 估 值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 易 日 结 算价 估 值 。 如法 律 法 规 今后 另 有 规 定的 , 从 其 规 定。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75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 76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7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施 减 轻 或 消除 由 此 造 成 的影响。


7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 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 收 益 评 价日 ,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基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和 标的 指 数 同 期增 长 率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 间 如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则 以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为 初 始 日 重 新 计 算 )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 本 基 金 以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原 则 进 行 收 益 分配 。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性 质和 特 点 , 本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不 须 以 弥补 浮 动 亏 损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有可 能 使 除 息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低 于面 值 ; 在 符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条 件 的前 提 下 , 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9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1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03%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度 计算。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 按 季 支付 。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下 一个 季 度 开 始 后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85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 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 开 放日 , 通 过 网站 以 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确 定 基 金 份额 折 算 日 后应 至 少 提 前两 个 工 作 日将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日 公 告登 载 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 金 份 额 进行 折 算 并 由登 记 结 算 机构 完 成 基 金份 额 的 变 更登 记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准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 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半 年 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86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87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88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住所 , 以 供 公众 查 阅 、 复制。


89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 业 竞争 、 人 员 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 导 致 企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员 工 不 遵 守 职 业 操 守 , 发 生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失。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0 5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行业投资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主要 投 资 方 向是 可 选 消 费行 业 , 须 承受 政 府 政 策变 化 、 行 业景 气 度 变 化等 影 响 可选消费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平 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 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发 生 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偏 离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从 而 产 生 跟 踪偏离度。 4 )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 承 担 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 使 基 金 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 在 本 基 金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卖 出 的 时 机选 择 等 , 都会 对 本 基 金的 收 益 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 本 基 金对 标 的 指 数 的跟踪程度。 7 )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 权重 可 能 不 完全 相 同 ; 因缺 乏 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踪 成 本 较 大;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动 ; 因 指 数发 布 机 构 指数 编 制 错 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91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很 小 ,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指 数 的 情 形, 本 基 金 将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于 原 标 的 指数 的 投 资 政策 将 会 改 变, 投 资 组 合将 随 之 调 整, 基 金 的 收益 风 险 特 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将 通 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使 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价 格 受诸 多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不同 于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发 布 , 供 投 资 人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参 考 。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 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 承担后果。 (8)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再 符 合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条 件 被 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提 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 可 能 仅允 许 对 部 分成 份 股 使 用现 金 替 代 。因 此 , 投 资人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可 能 存 在 因个 别 成 份 股涨 停 、 临 时停 牌 等 原 因而 无 法 买 入申 购 所 需 的足 够 的 成 份 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 投 资 人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如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内 不 具 备 足额 的 符 合 要求 的 赎 回 对价 , 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 金管 理 人 可 能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 因 素 调整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人 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可 能 无法 按 照 新 的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对 价 主 要 为组 合 证 券 ,在 组 合 证 券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变 化 、 部 分成 份 股 流 动 性 差 等因 素 , 导 致投 资 人 变 现后 的 价 值 与赎 回 时 赎 回对 价 的 价 值有 差 异 , 存在 变 现 风 险。


92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因 多 种 原 因 , 导 致 代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 终 止 ,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如 对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制 度 调 整可 能 给 投 资人 带 来 理 解偏 差 的 风 险。 同 样 的 风险 还 可 能 来自 于 证 券 交 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违 约 , 导 致 基 金 或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损 的风险。 (13)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标识设置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进 行 申 购赎 回 清 单 的现 金 替 代 标识 设 置 时 ,将 充 分 考 虑由 此 引 发 的市 场 套 利 等 行 为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能 造成 的 利 益 损害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保 证 极 端 情况 下 申 购 赎 回清单现金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 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3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基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4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的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6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门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97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基 金 的 除 调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98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活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99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账 户 设 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0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9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 于 本 基 金和 本 基 金 的联 接 基 金 (即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可 选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 以下 简 称 “ 联接 基 金 ” )的 相 关 性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所 持 有 的 联 接基 金 的 份 额直 接 参 加 或者 委 派 代 表参 加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表 决 。 在 计 算 参 会 份 额和 计 票 时 ,联 接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享有 表 决 权 的基 金 份 额 数和 表 决 票 数 为 : 在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日 , 联 接 基金 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 的 总数 乘 以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联 接 基 金 份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 按 照 四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基 金 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金 的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 行 使表 决 权 , 但可 接 受 联 接基 金 的 特 定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委 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议 召 开 或 召集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101 人 大 会 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 联 接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同 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基 金 上 市 ,但 因 基 金 不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 而 被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终 止 上 市的 情 形 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102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 照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的 要 求 ,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3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104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 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 续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05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106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基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8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9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10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兑 换 ;国 际 结 算 ;同 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行 和 代 理 发行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 买 卖 ; 代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 发 行 和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111 及 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国 际 贵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 机 构经营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 据 当 地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 与 代 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 的技 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即 中 证全 指 可 选 消费 指 数 的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 为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标 , 本 基 金可 少 量 投 资于 非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新 股 、 债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在 建仓 完 成 后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 股 的资 产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95%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其 他 金 融 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拟 投 资的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和 备选 成 份 股 等各 投 资 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予以 更 新 和 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基 112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制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政策 等 对 本 金合 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 核 查中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违 反法 律 法 113 规 的 规 定 及本 协 议 的 约定 ,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并 改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时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并 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在 本协 议 的 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以及 不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遵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的 基 础上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协 议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114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 何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 金 的 银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存款 银 行 的 指定 营 业 网 点开 立 存 款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的 保 管和 使 用 。 在上 述 账 户 开立 和 账 户 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115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进 行本 基 金 业 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金 托 管 人 所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在 证 券 交 易所 进 行 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比 照 并 遵守 上 述 关 于账 户 开 设 、 使用的规定。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根 据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的结 算 通 知 或者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本 基 金 因申 购 、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和 资 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有 关 重 大 合同 后 应 在 收到 合 同 正 本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代 表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116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并 在盖 章 后 以 双方 约 定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以双 方 约 定 的方 式 将 复 核结 果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双方 应 及 时 进行 协 商 和 纠 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误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此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管 人 计 算 的净 值 数 据 正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损 失 不 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也 应 承 担 未 正 确 履行 复 核 义 务的 部 分 责 任。 如 果 上 述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已 各 自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返 还 不 当 得利 。 如 果 返还 金 额 不 足以 弥 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已承 担 的 赔 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117 7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对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记 和 保 管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双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进行 核 对 。 如发 现 存 在 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会 计 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 予 以 公告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 118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收 到 后 1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于应 当 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度 最 后 一 个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 对 于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如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保 存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119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协 议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 争 议可 通 过 友 好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一 方 书 面 提出 协 商 解 决争 议 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变 更 。 变更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 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本 基 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120 第二十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主 要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售 代 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提 供 。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过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 务 的会 员 单 位 或通 过 其 提 供的 自 助 、 电话 、 网 上 服务 手 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如 预 留电 子 邮 件 地址 , 可 订 制电 子 邮 件 服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基 金 季 报 解读 及 相 关 基金 资 讯 信 息等 ; 如 预 留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净 值 播 报、 重 大 市 场变 化 点 评 等。 未 预 留 相关 资 料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通 过 我司 客 户 服 务 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或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三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Call Center): 95105828 ( 免 长 途 费 ) 或 020-83936999 , 该 电 话 可 转 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21 第二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22 第二十 五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无。


123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广 发 中 证 全指 可 选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募集 的 文 件 ( 二 )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可 选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可 选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 法 律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