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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ETF(159953)

工业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14 日 
公告日期:2017 年 7 月 11 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市 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 数、持有 人结构及 前十名持 有人 .............................. 12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简 介 .................................................................. 13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6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17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17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20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20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20 十二、 备查文件 目录 ........................................................................ 21 附件:


广发 中 证全指工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摘要 ...................................................................................................... 22 1 一、 重 要 声 明与提 示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 告”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 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7 年 4 月 28 日刊 登在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上公告的《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二级 市场交易简称: 工业ETF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码:159953 3 、基金申购 赎回简称: 工业ETF 4 、申购赎回 代码:159953 5 、标的指数 简称: 中证全指工业指数 6 、标的指数 代码:000988 7 、2017年7 月7 日基金份 额总额:291,166,421.00 份 8 、2017 年7 月7 日基金份 额净值:1.0027 9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291,166,421.00 份


10、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 、上市交 易日期:2017 年7 月14日 12、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2 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三、 基 金 的 募集与 上 市 交易 (一) 、基金 上市前募集情况 1 、 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 注册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1447 号。


2 、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7 年6 月13 日 。 3 、基金运作 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 4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5 、 发售日期 : 2017年5 月3 日至2017 年6 月5 日。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 现金和网下股票认 购的日期为2017年5 月3日至2017 年6 月5 日。 6 、发售价格 : 人民币1.00 元。 7 、发售方式 :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三种方式。 8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 金发售直销机构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网上现 金发售代理机构 :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宏 信证券、 华 安证券、 华 宝证券、 华 创证 券 、 华 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 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储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 安证券、 中泰证券、 国融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 九州证券 、 万和证券 、 万联证券 、 西部证券 、 西 藏 东 方 财富证券、 西南证券、 长城国瑞、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 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山东、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 证 券 等 3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3 )网下股 票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 : (1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3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4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名称: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8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5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拨0591) (11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6 (12)名称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网下现金,仅参与网下股票)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 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 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5)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7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6)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 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8)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9)名称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0)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21)名称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w.com.cn (22)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3)名称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 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 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9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4)名称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25)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6)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27)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8)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9)名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仅参与网下现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0)名称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1)公司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9 、验资机构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 募集资 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11 本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3 日 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7 年 6 月 5 日 顺利结束。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291,146,115.00 元人民币( 含募集股票),折合基金份额 291,146,115.00 份 ;经基金注册登 记人计算并确认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20,306.00 元, 折算成基金份额 20,306.00 份。 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3,34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 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291,166,421.00 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 份 (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 , 其中本 公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基 金投资和 研 究部门负 责 人持有该 只 基金份额 总 量的数量 区 间为0 份; 该只基金 的 基金经理 持 有该只基 金 份额总量 的 数量区间 为0 份。本次 基 金募集期 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1、本基金 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及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并于2017 年6 月13日获书面 确认 ,基 金 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 购、赎回 开 放前依照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 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436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7 年7 月14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 市场交易简称: 工业ETF 5 、二级市场 交易代码:159953


12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291,166,421.00 份 7 、基金净 值 的披露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经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传 送 给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每个估值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 、未上市 交 易份额 的流 通规定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所有 的基金 份额 均可进 行交 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 有 人 户数、 持 有 人结构 及 前 十名持 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340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87,175.5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0,456,454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89.45% ; 机构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709,967 份, 占 基金总份额的 10.55% 。 (三)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 比例 1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 南 京 银 行 -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000,348.00


6.18% 2 吉 林 森 工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森工剑蓝 1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10,000,680.00


3.43% 3 李敏慧











5,000,729.00


1.72% 4 周之庭











3,800,554.00


1.31% 5 余德海











3,780,110.00


1.30% 6 赵翔











2,999,174.00


1.03%


13 7 刘大学











2,300,067.00


0.79% 8 刘学军











2,020,115.00


0.69% 9 胡滨











2,000,136.00


0.69% 10 廖珊珊











2,000,136.00


0.69% 合计





51,902,049.00


17.83% 五、 基 金 主 要当事 人 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 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 金融创新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 %、15.763 %、15.763%、9.458 %和7.881 %的 股权 。 3 、内部组织 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 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公募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准则; 研判市场时机, 审议公募基金经理 提交的资产配置报告, 确 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公募基金 投资策略及拟重点投资的证券;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14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 别、 监控和管理; 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审阅公司各项风 险 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情况, 组成危机处理小组, 评估事件风险,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 监督实施等 部门名称 职能定位 权益投资一部 负责主动权益公募、社保组合、养老基金组合的投资管理 权益投资二部 负责主动权益非公募组合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非公募、社保组合、养老基金组合的投资管理 数量投资部 负责被动型指数组合的研究和投资管理 国际业务部 负责境外业务的开展及QDII基金的投 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主动型量化组合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 数据策略投资部 负责公司大数据业务品种 的投资、研究等相关工作 资产配置部 负责资产配置业务和 衍生品、 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的投资、 研究及相关工作 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 、新业务研究 产品营销管理部 负责产品开发、 设计、 报 批, 营销策划、 品牌推广、 渠道服务和客户服务 等业务 渠道管理总部 负责银行、券商 等渠道总部的开拓和维护 机构理财部 负责社保、 养老基金、 保险、 信托和银行 (委外业务) 等机构的市场营 销 与客户维护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网络直销及与互联网相关的营销业务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负责属地内全产品的销售业务 中央交易部 负责执行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等 信息技术部 负责组织并协调 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


15 注册登记部 负责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存管和资金的清算管理 基金会计部 负责组合的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监察稽核部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综合管理部 负责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规划发展部 负责公司发展规划研究 北京办事处 负责协调办理公司在京有关事项 4 、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437 人 ,其中博士学位16人, 硕 士学位254 人 ,学士学位149 人。 5 、本基金经 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18年证券和基 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从业证书,1999 年5 月至2001 年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年8 月9 日至2016年5 月29 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6 月3 日至2016 年7 月27 日任 广发中小 板300ETF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1年6 月9 日至2016年7 月27 日任广发中小板3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5 月7 日至2016 年7 月27 日任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3 日起任广 发中 证全指可选消费ETF 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30日至2016年7 月27 日 任广发百发100 指数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 月1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ETF 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年1 月8 日起任广 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 月29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信 息技术ETF 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23 日 起任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ETF 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年4 月15 日起 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6 日起任广 发医药 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25日起任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ETF 和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年7 月1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ETF 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9 日起 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地产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23 日至2016 年7 月27日任广 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18 日 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 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30 日起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副总经 理,2017 年6 月13日起任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 和 广发全指工业ETF 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16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三 ) 验资机 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六、 基 金 合 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7


七、 基 金 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7 年 7 月 7 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7 年 7 月 7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7 年 7 月 7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286,222,027.35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381.37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5,782,632.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5,782,632.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 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984.03








基金 投资 - 应付托管费 5,596.8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21,005.80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31,249.68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64,830.5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1,166,421.00


未分配利润








794,795.0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1,961,216.01








资产合计: 292,026,046.5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92,026,046.52 八、 基 金 投 资组合 截止到 2017 年 7 月 7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18 比例(%) 1 权益投资 5,782,632.00 1.98 其中:股票 5,782,632.00 1.9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6,222,027.35 98.01 7 其他各项资产











21,387.17


0.01 8 合计 292,026,046.5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60,407.00 0.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01,694.00 0.41 F 批发和零售业 601,806.00 0.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09,623.00 0.5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112.00 0.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100.00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9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4,700.00 0.07 S 综合 - - 合计 5,782,632.00 1.98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9 1 600018 上港集团 160,000 1,024,000.00 0.35 2 300307 慈星股份 61,000 641,720.00 0.22 3 601766 中国中车 41,800 421,344.00 0.14 4 601390 中国中铁 48,100 415,584.00 0.14 5 002441 众业达 35,000 412,300.00 0.14 6 601618 中国中冶 71,800 359,718.00 0.12 7 600528 中铁工业 15,000 217,350.00 0.07 8 600880 博瑞传播 30,000 194,700.00 0.07 9 601668 中国建筑 19,000 178,600.00 0.06 10 600017 日照港 38,900 176,606.00 0.06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在 本报 告期内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1.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005.80


2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87.17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 大 事 件揭示 1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 发布公告为使本基金的场内基金简称能够更充分体现本基金的产品特征以及更好地服务 投资者, 我司决定将从 2017 年 6 月 22 日起变更本基金场内简称 “全指工业” 为 “工业 ETF”, 基金代码和其他信息均保持不变。 十、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 金 托 管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 21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将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 查 文 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广发 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广发 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22 附件:广发中 证 全 指工业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3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价格、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应收对价;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4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和期货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 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25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期 货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对价 的现 金部 分;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4)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 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26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 金认购 款项 和认购 股票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27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即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以 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 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情形 除外;


28 (14)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 的法律 法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者 登记结 算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 管 理人、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和登记 结算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的 要求 ,根据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变更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 成; (11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12)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29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30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 第 (2 ) 项、 或 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的 ,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31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32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33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 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本基金 以 使收 益 分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指 数同 期增长 率为 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3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 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 后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全指工业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市 场 工具及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 金 投资于 股指 期货的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 购)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7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 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38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