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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070013)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 一)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依据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2008 年3 月26 日 《关 于核准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2008]436 号 )和2008 年4月10 日《 关于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 函[2008]122 号) 核准 公开 发售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5 月27 日正式 生效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行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监会令 第104 号) 第 三十 条第 一项 的规 定, 经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嘉实研 究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于2015 年7 月16日更名 为 “嘉实 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 于2015 年8 月3 日发布 相关公 告。 本 基金 类型为 契约型 开放式 ,根 据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属于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二) 基金管 理人保 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四) 本基 金以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1 元 发售 并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 金份 额净 值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基金 份额净 值有 可能 低于 初 始面 值。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市场 风险 (政 策风 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 利 率风 险、 购 买 力风 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等。 (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六 ) 除有 关 H 类基 金份 额的内 容外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27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截止 日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8 九、基 金转 换 ................................................................................................................................. 55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9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8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69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70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3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二十、 风险 揭示 ............................................................................................................................. 79 二十一 、差 错处 理 ......................................................................................................................... 8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3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6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号<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研 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 监 会公 布, 于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订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 金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 管到 另 一 销售 机构 的行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为办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其 他合 法收 入 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日基 金 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 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 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 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A 类基 金份 额 仅在中 国大 陆地 区销 售, 并收取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H 类基 金份 额 仅在中 国香 港地 区销 售, 并收取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本 信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 诚 信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 产管 理( 亚洲 ) 有限 公 司30%,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 国第一 批基金 管理 公司之 一 ,是 中外合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 公司注 册地 上海, 总部 设 在北京 并设深 圳、成 都 、 杭州、 青岛 、 南京、 福州 、广州 分公司 。公司 获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2017 年6 月25 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1 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128 只开放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具体 包括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长 收益混合 、 嘉实增 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 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票 混合 (QDII ) 、 嘉实 研 究 精 选 混合 、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混合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 嘉 实深 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 、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 用债 券 、 嘉 实周 期 优选混合、嘉 实安心 货 币 、 嘉 实中 创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联接 、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化 红利 混合 、嘉实全 球房地产(QDII ) 、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嘉实增强 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 债 债券 、 嘉实中 证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嘉实 中证500ETF 、嘉 实增 强信用 定期债 券 、 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中 证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ETF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债ETF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 嘉 实研 究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实 丰 益策略 定期债 券、嘉 实丰 益信用 定期债 券、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嘉实绝 对收 益策略 定期 混 合、嘉 实宝A/B 、 嘉实 活期 宝货币 、嘉实1个 月理财债 券 、嘉 实活钱 包货币 、嘉 实泰和 混 合、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 实对 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中证 医药 卫生ETF 、 嘉实中 证主 要 消费ETF、 嘉实中 证金融 地产ETF 、嘉 实3 个月理 财债券A/E 、嘉 实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新 兴 产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 嘉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 增强 、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实 企业 变 革股票 、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 实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 嘉实 事 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 遇混合 发起 式、 嘉实 低价 策略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联接、 嘉 实新起 点混合 、嘉 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据 策略股 票 、 嘉实环 保低碳 股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嘉实 智能汽 车股票 、 嘉 实新起 航混合 、嘉实 新财 富混合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嘉 实稳 瑞 纯债债 券、嘉 实新常 态混 合、嘉 实新优 选混合 、嘉 实新趋 势混合 、嘉实 新思 路混合 、嘉 实 稳泰债 券、嘉 实稳丰 纯债 债券 、 嘉实沪 港深精 选股 票 、嘉 实稳盛 债券 、 嘉实 稳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混 合、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嘉实稳 泽纯 债债券 、嘉实 惠泽定 增混 合、嘉 实成 长 增强混 合、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 、 嘉实主 题增强 混合 、嘉实 研究增 强混合 、嘉 实优势 成长 混合 、 嘉 实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产 业股票 、嘉实 价值 增强混 合、嘉 实新 添 瑞混 合、嘉 实现 金宝货 币 、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嘉实丰 安6 个月 定期 债券 、 嘉实新 添程 混 合 、嘉实 稳元纯 债债券 、嘉 实稳熙 纯债债 券、嘉 实新 能源新 材料股 票、嘉 实新 添华定 期混 合 、 嘉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 、 嘉实定 期宝6 个 月理 财 债券 、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 合 、 嘉 实现 金 添利货 币 、 嘉 实原 油 (QDII-LOF)、 嘉实前沿 科技 沪 港深股 票 、 嘉 实稳 宏债 券 、 嘉 实中 关村 A 股ETF 、 嘉 实稳康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华纯 债债券 、嘉实6 个月理 财债券 、嘉实稳 怡债券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 实 稳健混合、 嘉 实债 券3 只开 放式基 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 券投 资 基金, 同 时 ,管 理多 个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 红国 先生, 董事长 ,硕士 研究 生,中 共党员 。曾任 物资 部研究 室、政 策体制 法规 司 副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 、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 司、 银行监 管一 司、 银行 管理司 副处 长 、 处 长、副 巡视员 ;中国 银监 会银行 监管三 部副主 任、 四部主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法 定代 表人。2014 年 12 月2 日 起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赵 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 济学博 士,中 共党员 。曾 就职于 天 津通 信广播 公司 电 视 设计所 、外经 贸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公 司、北 京商 品交易 所、天 津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高 峰先 生,董 事,美 国籍, 美国 纽约州 立大学 石溪分 校博 士。曾 任所罗 门兄弟 公司 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加 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曾任 德意志 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 坡)董 事、 全球市 场部中 国区主 管、 上海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陈 春艳 女士,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曾任 中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资 金信贷 部、信 托开 发 部、信 托事 务部 、信 托业 务一部 、投 资管 理部 信托 经理、 高级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管理 部部 门负 责人 、部 门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中诚 宝捷 思 货币经 纪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 行资 产与 财 富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 任德意 志银 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2月至 2000 年5月 任海 问证 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1月 至今 任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 巍先 生,独 立董事 ,美国 福特 姆大学 文理学 院国际 金融 专业博 士。曾 任职于 中国 建 设 银行辽 宁分行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际 金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美 国世界 银行 顾问, 中国南 方证券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万盟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 维炯 先生, 独立董 事、中 共党 员,教 授、加 拿大不 列颠 哥伦比 亚大学 商学院 博士 。 曾任上 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程 系教 师 , 上 海交 通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 。1997 年 至今任 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院 长。 汤 欣先 生,独 立董事 ,中共 党员 ,法学 博士, 清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清 华大学 商法 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 清华 法学 》 副 主编 ,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 中国 商法 ” 丛书 编辑 咨询委 员会 成 员 。曾兼 任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第一 、二届 并购 重组审 核委员 会委员 ,现 兼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朱 蕾女 士,监 事,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曾 任首都 医科 大学教 师,中 国保险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展 战略 官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 部总经 理。 穆 群先 生,监 事,经 济师, 硕士 研究生 。曾任 西安电 子科 技大学 助教, 长安信 息产 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 北京 )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 。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 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 。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 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王 炜女 士,督 察长, 中共党 员, 法学硕 士。曾 就职于 中国 政法大 学法学 院、北 京市 陆 通 联合律 师事务 所、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务 所、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 健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国泰 证券行 业研 究员, 国泰君 安证券 行业 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 松林 先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国元证 券深 圳证券 部信息 总监, 南方 证 券金 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陈少平女士 ,14 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任 海问 投 资咨询 公司 研究 员,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2014 年9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股 票 投资业 务联 席 CIO 、研 究 总监 。硕士 研究 生,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2006 年12 月1 日至2008 年8 月5 日 任泰 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 基金 经理,2007 年11 月13 日至2013年8 月30日 任泰达 宏 利效率优选 混 合(LOF )基 金经理,2011 年1 月26 日至2014 年8 月1 日任泰 达宏利领先中小 盘股票基 金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理,2015 年1 月13 日至今任嘉实 新收 益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 今任 嘉实研 究增 强 混合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10 日至今 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8年5 月27日 至2010 年5月7 日刘红 辉先 生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5 月27 日至2010 年6月7 日党 开宇 女士 任本 基金基金 经理。2010 年6 月8日至2015 年4月10日 张弢 先生 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 基金 采取集 体投资 决策制 度,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股 票 投资业 务联 席CIO 邵健 先生 ,公司 总经 理赵学 军先生 ,股票 投资 业务联 席CIO兼 研究总 监 陈少平 女士 ,助 理CIO 兼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邵 秋涛 先生 ,人工 智能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力 先生 , 资深基 金经 理邹 唯先 生、 胡涛先 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活动 : (1 )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11)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8)除 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 序;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经 营 ,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见 》并结 合公司 具体 情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 度、部 门业务 规章等 部分 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 要和 总揽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投资管 理 、 信 息披 露 、 信 息技术 管理 、 公司 财务 管 理、 基金 会计 、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档 案管 理、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险控 制、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 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 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与合 规委员 会,负 责检 查公司 内部管 理制度 的合 法合规 性及内 控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经 理组成 , 负责指 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 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 )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威性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核人 员,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及 其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 程、组 织纪律 。监察 稽核 部具体 负责公 司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 ) 业 务部 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 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 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 位员 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 化氛 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员 工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逐步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公司设置的 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 职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均 有明确的 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立 决策科 学、 运营规 范、管 理高效 的运 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 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 衡 ;


(4 ) 公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 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 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 已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建 立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 自 有资产 、其他 委托资 产以 及不同 基金的 资产之 间实 行独立 运作, 分别核 算, 及时、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8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 清 算、基 金 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 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9 )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 严 格信 息管 理 , 保 证客 户资 料等 信息 安 全、 真实 和完 整 。积极 维护信 息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立 清晰的 报告 系统, 各级领 导、部 门及 员工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建立和 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 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切实 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 ,建立 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对 发生严重 影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可 能引 起系统 性风险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 定的突 发事件 ,按 照预案 妥善 处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 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确 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符 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 对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 续监 督。由 监察稽 核部组 织相 关业务 部门、 岗位共 同识 别 风 险点, 界定风 险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险 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点 进行 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 督察 长发现 公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者有 违法违 规行为 ,在 告知总 经理和 其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 亿 肆 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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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基 金、信 托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60%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专 业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 一对多 、一 对一 ) 、社 保基 金、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部 风险管 理与 控制工 作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作 的组成 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务 各环 节,通 过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 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完 善,内 控措施 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相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 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 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7)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 962528 上 海、 北京地 区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2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3)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8)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 话 027-96558 ( 武 汉 ) ; 4006096558 (全 国) (2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3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32)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3) 乌鲁木 齐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6)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8)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39)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40)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4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42)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3)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44)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45)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4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7)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48)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49)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国 货西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六 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50)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1) 浙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宁 西路 55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52) 广东南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 南 海区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 话 96138 (53)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54)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55)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湘 府东 路二 段 208 号万 镜财 智中 心南 栋华融 湘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56)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7)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58)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10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59) 天津滨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自 贸区( 空港 经济 区) 西 三道 158 号 金融 中 心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区( 空港 经济 区) 西 三道 158 号 金融 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www.tjbhb.com 客服电 话 (022)96156 (60)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61) 厦门国 际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8-10 号国 际银 行大 厦 1-6 层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8-10 号国 际银 行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若同 联系人 林婉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078888-6702 网址 www.xib.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3-623 (6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6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64)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6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6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6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6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7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7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7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7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座综 合 楼 712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7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75)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76)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室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7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四 惠盛 世龙 源国食 苑 10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7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79) 中经北 证(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 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8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8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路 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82)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8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8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85)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8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87)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8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16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8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9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9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9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9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9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9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9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9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9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10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10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02)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10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10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05)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7)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0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10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11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11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文 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2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11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11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14)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 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1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1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1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18)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 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1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20)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21)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2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24)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2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26)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2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2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2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3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3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3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33)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83367029 传真 (025)8332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13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37)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38)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3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 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4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41)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4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43)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4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4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4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14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4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49)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5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5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52)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153)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5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5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95329 (157)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5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5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6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6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62)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6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6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 国人 寿保 险大 厦 十二层 、 十 五层 、 十六层 、十 七层 、十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6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6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广 安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67)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6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6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北旺 东 路 10 号 院西 区 8 号楼 新浪 总 部大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70)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71) 凤凰金 信(银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注册地 址 宁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7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173) 深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桃 园路 田厦 国际中 心 A36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www.we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999-8877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 规定募集 , 本基金 募集申 请的核 准文 件名称 、核准 日期为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2008 年3月26日《 关于 核准 嘉实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08]436 号)。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三)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 自2008 年4 月22日 起至2008 年5 月22 日 止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 基 金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


3. 募集 对象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 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五) 基金 的 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及利 息处 理方 式 1 、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 、认购 费 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M<50 万元 1.2%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4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 集 期间 认 购资 金利 息在募 集 期结 束时 归 入投 资者认 购 金额 中, 折 合成 基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 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面值 均为 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1+ 认购 费率) (2 )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3 ) 认购 份数 =( 净认 购 金额+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其中:认 购 份数 保 留至0.01 份 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 后舍 去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多笔 认购时 ,按 上述 公式 进行 逐笔计 算。 6 、 基 金募 集期 间 , 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的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不 得 动用。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和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 告。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 申购业 务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日 。开放 日直 销 业 务 办理 时 间为 :9 :30 -15 :00 ;代 销业 务 办理时 间 由于 各 代销 机构 系统及 业 务安 排等 原因, 应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时间 为准 。 本基 金 为 H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 等基金 业务 的时 间根 据香 港地区 销售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 投 资 者在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2008 年7 月8 日 起开 始 办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份额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本 基金 两类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币种 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与托管 行协 商一 致的 情况 下,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6、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 金投 资者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时限内 对基金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交款方 式,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七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 机构 首次申 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 人民币5000元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中 心 柜 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 已 认 购 本基金 者除 外) , 投 资者 通过 嘉 实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网 上直销 交易 首次申 购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10元;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 和 直 销中心 柜台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通过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交易追 加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 但 若有 代销机 构特别 约定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 加单笔 最低 限额 并已 经发 布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准 。 H 类份额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申 购单 笔 最低 限额为 人 民币1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 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购金额 的限 制。H类 份额 暂 不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投 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通 过代 销机构 和直 销中 心柜 台 单 笔赎回 不得 少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基金余 额不 足1000 份,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 基金份 额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但若 有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并已 经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通 过 网上 直销 交易 赎回 本 基 金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10 份基 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 本公 司网上 直销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1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 H类份 额 通 过代 销机 构单 笔 赎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余 额 不足10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100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A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5% ,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 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 元 0.8%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 统一 优 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 但 中国 银行 长 城借记 卡 、 中 国农业 银行 借记 卡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优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费率执 行; 机 构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 申购金 额分 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 则按0.6 %执 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 实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资 者于 本 公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通 过汇 款方式 申购 本基 金的 ,前 端申购 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优惠 费 率执行 。 本基金H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3% , 由香港 销售 机构 在此 范围 内自行 确定 。 2 、 本基 金A类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按照 持有 时间 递 减,即 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 时间越 长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赎 回费用 等于 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本基金A 类份 额 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H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0.125 % 。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对于A 类份 额持有 人 收 取的基金赎回费中25% 计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 相关手 续费 。对于H 类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基金 赎回费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2 日前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等 )或在 特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申 购和 转换 费率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当 日 两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净 赎回金 额为 赎 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的 金额 ,各计 算 结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 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其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九)申 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日中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申 购总份 额后 的 余 额)与 净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余 额)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接受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H 类 基金 份额 在香 港 的销售 规模 达到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对 H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某些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已 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接受 的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前 一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 次;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作 日,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 分 基金产 品的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务 )、 并对通 过本 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交易 的后端 收费进 行费率 优惠 。本公 司直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机 构暂 不开通 后端 收费 模式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九 、基 金转换 基 金转 换是基 金管 理人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一种 服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只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H 类份额 暂不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待条 件成熟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开通 H 类 份额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8 年7 月28 日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4、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转 换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机 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理 时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 在T+1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转 换时, 由本 基金 转换 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时, 最低 转出 份额为 1000 份 基金份 额。 但 若有代 销机构 特别 约定 最 低转出 份额 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或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及有 关限 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生 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公 告。 (五) 转换业务适用 的基 金明细 与 本基 金 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嘉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A 、 嘉实 稳 健 混合、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债券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合 、嘉实 主题精 选混 合、嘉 实策 略 增长混 合、 嘉实货 币A/B、 嘉实超 短债 、嘉实 优质企 业混合 、嘉 实多元 债券A/B 、嘉实 回 报 混合、 嘉实价 值优势 混合 、嘉实 稳固收 益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法 混合、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 合、 嘉实信 用债 券A/C 、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A/B 、 嘉实中 创400 ETF 联 接、 嘉 实优化 红利 混合 、嘉 实纯 债债券A/C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 接、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嘉实泰 和混 合、嘉 实丰益 纯债债 券、 嘉实医 疗保健 股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 实沪深300 指数 研究 增 强、 嘉 实逆 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策 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嘉 实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嘉 实新消 费股票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A/C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沪深300 ETF 联接(LOF) 、 嘉实 基 本 面50 指数(LOF) 、 嘉实中证 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A/C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ETF 联接 、嘉 实快线 货币A、 嘉实 低价 策 略股票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嘉 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略 股票 、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A/C 、 嘉实 增 强收益 定期 债 券A/C 、 嘉 实新 常态 混合A/C、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 实 沪港深 精选 股票 、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 嘉实稳 祥纯 债债券A/C、 嘉 实成长 增强 混合 、 嘉 实优 势成长 混合 、 嘉 实研 究增 强混合 、 嘉 实 农业产 业股 票、 嘉实 物流 产业股 票A/C 、 嘉实 新能 源 新材料 股票A/C 、 嘉 实沪 港 深回报 混合 、 嘉实 丰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 。 (六) 基金转换费率 及计 算方式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的 模式 ) 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的,收 取该基金的 赎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用 基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 从 高申 购费 用基 金 向低申 购费 用基 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 补 差费用 。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补 差 。 (2 )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 的模 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 购费 用 基金互 转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比照 该基 金网 上直 销相应 优 惠费率 执行 。 (3 )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 出基金 申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金额-转出 基金赎 回费用 )×转 出基金 申购费率÷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金额-转出 基金赎 回费用 )×转 入基金 申购费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出基金 有赎回 费用的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低 于转出 基金 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等) 或在特 定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换 费率 。 注 :嘉 实安心 货币、 嘉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数 (LOF ) 、嘉 实信 用债券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嘉 实新常 态灵 活配置 混合、 嘉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嘉 实纯债 债券 、嘉实 超短 债、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 嘉实 快线 货币基 金 A 类 份 额有单 日单个 基金账 户的 累计申 购限制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网 站刊载 的相 关公告 。定 期开放 类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转 换。 ( 七 )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 申请基 金转换 成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工 作日 为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出 基 金份额 、增加 转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记 手续, 一般 情况下 ,投资 者自T +2工 作日起 有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 八 )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本 基金 转出 与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出 和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 同 的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部分转 出申 请的情 况下, 对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 入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或流动 性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 停后 重新开 放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 过户是指 不 采用申购、赎 回等基金 交 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行 为 ,包 括 继 承、捐 赠、 遗赠、 自愿 离婚 、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资 产售 卖、 机 构清 算 、 企业破 产清 算、 强制 执行 及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捐赠 ”仅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3 、 “ 遗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的其他 人;


4、 “ 自愿 离婚 ” 指原 属夫 妻 共同财 产的 基金 份额 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愿离 婚而 使原在 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 析产 ” 指 原属 家庭 共有 ( 如父 子共 有、 兄 弟 共有等 ) 的 基金 份额从 某 一家庭 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 指 因管理 体制 改革 、 组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7、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 8、 “ 资产 售卖 ” 指一 企业 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同 转让 给 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 价 ; 9 、 “ 机构 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 织文 件 规定 的期 限 届满 或 出现 其 他解 散事 由 , 或 因 其权 力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 依法被 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解 散 , 或 因其 他原 因 解散 , 从 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 产清 算程 序除外 ) , 清 算组 (或 类 似组织 , 下同 ) 将 该机 构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分配给该机 构的债权 人 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 务后的剩余财 产中的基 金 份额分配给 机 构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 或开办 人; 10、 “ 企 业破 产清 算 ” 是 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 或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民 事诉讼 法》 第十九 章的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被宣告 破产, 清算 组依法 将破 产企业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直 接分配 给该 破产 企业 的债 权人所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11 、 “ 强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二)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并向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 三)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理 日起, 二个 月 内办 理;申 请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 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应 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转托 管。基 金份额 转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完 成,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 求办理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管 申请, 基金份 额将 在转托 管业务 确认成 功后 转入其 指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 ( 五)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 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额 并 冻 结 。 ( 六)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持 续、系 统、深 入的基 本面 研究, 挖掘企 业内在 价值 ,寻找 具备长 期增长 潜力 的 上市公 司, 以获 取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 产 60% ~95% ,债 券 0 ~40% ,权 证 0 ~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基本面 研究 ,精 选个 股, 长期投 资。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优先 考虑股 票类资 产的 配置, 通过精 选策略 构造 股票组 合,剩 余资产 将配 置 于固定 收益 类和 现金 类等 大类资 产上 。


1、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组 合的 构建 完全 采用 “自 下而上 ” 的精选 策略 , 基 金管理 人依 托本 公司 研究平 台 , 组建由 基金 经理 组成 的基 金管理 小组 ,基 于对 企业 基本面 的研 究独 立决 策、 长期投 资。 投资模 式的 特点 归结 为: 1) 研究驱 动 。 通 过系 统、 细 致、 前瞻 性的 上市 公 司 基 本面研 究 , 发 掘具 备成 长 性、 能 够创造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2) 长期持 有。 在上 述研 究基 础上, 主要 采取 买入 并长 期持有 的策 略, 降低 换手 率, 以 提高长 期回 报; 3) 多组合 经理 模式 。 本基 金 由多个 基金 经理 共同 管理 , 各 基金 经理 独立 决策 , 对各自 管理的 资产 部分 负责 ,通 过这一 模式 以保 持基 金业 绩的稳 定性 与长 期一 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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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 于企 业内在 价值进 行长期 投资 ,是国 际资产 管理领 域内 较为成 熟的做 法。过 去几 年 中, 证券市 场逐 渐成 熟, 公司基 本面 与股 价的 关系 得到了 加强 。 实 践证 明通 过基本 面研 究 , 不 仅能发 现一批 高质量 的上 市公司 ,而且 能坚定 持有 信心, 获取长 期投资 所带 来 的超 额收 益。 随 着中 国经济 进一步 发展, 公司 治理结 构的不 断完善 ,中 国经济 还将涌 现一大 批可 供 投资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基 于企业 内在 价值 的长 期投 资模式 成为 可能 。 在 上述 目标下 ,我们 将坚持 “自 下而上 ”的精 选策略 ,采 用定量 分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 合的方 法, 精选 个股 ,构 建投资 组合 。 1)定 性分 析 ? 准 确、 清晰 的公 司战略 ,并 在此 基础 上形 成了一 套可 持续 发展 的、 良好的 商业 模 式; ? 独 特、 可鉴 别的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体 现在 管理、 技术 、品 牌、 营销 、资源 、渠 道 网络等 一个 或多 个方 面; ? 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重点 从公 司股 权结 构、激 励制 度、 组织 框架 、董事 会与 管 理层的 独立 性、 信息 透明 度等方 面定 性分 析; 2)定 量分 析 ? 财务分 析: 从 EPS 、EV A 等指标 未来 的增 长情 况分 析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并 配合 盈 利能 力、 运营 效率、 偿债 能力 等方 面的 系统分 析, 比较 企业 在行 业中的 相对 地 位 ,甄 别其 真实 性,选 择盈 利能 力强 、主 营业务 成长 快、 财务 结构 稳健的 上市 公 司; ? 选择具 备成 长性 、能 够创 造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通过 计算与 比较 包 括 ROC 、 企 业加 权平均 资本 成本 (W ACC ) 、 企 业成 长(G) 等核 心指 标 , 选 择具 备成 长性 、 能 够 创造 价值的 上市 公司 ; ?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选 择 价格低 于 价 值 的 上市 公 司 ,或者 比 较 企 业 动态 市 盈 率、PEG 等指标 ,选 择目 前估 值水 平明显 较低 、或 相对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重点 投资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可投资 的债券 品种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和 企业 ( 公司) 债(包 括可 转 换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发 行的 其他债 券。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主 要作 为基金 流动 性管 理的 工具 。


债 券投 资采取 “ 自上 而下 ” 的策 略,深 入分析 宏观经 济、 货币政 策和利 率变化 趋势 以 及 不同债 券品种 的收益 率水 平、流 动性和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以价值 发现为 基础 ,以久 期管 理 策略为 主,辅 以收益 率曲 线策略 等,确 定和构 造能 够提供 稳定收 益、较 高流 动性的 债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和货币 市 场 工具 组合 。


(1) 久期 策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指标 (主 要包括 : 市 场资 金供 求、 利率水 平和 市场 预期 、 通 货膨胀 率 、 GDP 增 长率 、 货 币供 应量、 就业率 水平 、 国 际市 场利 率水平 、 汇 率) 和财 政货 币政策 等的 基 础 上,对 未来较 长的一 段时 间内的 市场利 率变化 趋势 进行预 测,决 定组合 的久 期,并 通过 不 同债券 剩余期 限的合 理分 布,有 效地控 制利率 波动 对基金 净值波 动的影 响, 并尽可 能提 高基金 收益 率。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是基 于对收 益率 曲线变 化特征 的分析 ,预 测收益 率曲线 的变化 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资 组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线 策略有 两方 面 的内 容,一 是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根据 收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移 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 低或加 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 二 是根据 收益率 曲线上 不同 年限收 益率的 息差特 征, 通过骑 乘策略 ,投资 于最 有投资 价值 的债券 。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中 将对权 证标 的证券 的基本 面进行 研究 ,结合 期权定 价模型 和我 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95%+ 上 证国债 指数 ×5 %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 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 指数,它 是由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 本编制 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指数 样本 覆 盖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 A 股 市 场代表 性。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所 有固 定利 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 具 有良 好 的 债券 市场 代 表 性。 由 于本基 金优先 配置 股票资 产,债 券、现 金类 资产主 要作为 流动性 管理 工具, 因此 本基金 采用 上述 两个 指数 组成的 复合 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如果 上述 业绩比 较基准 不适 用 本基 金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投 资权 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低于 BBB 级; (10)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期货 投资 时,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7 年4 月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116,709,141.68 88.78 其中: 股票


4,116,709,141.68 88.7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1,948,970.63 10.61 8 其他资 产


28,316,709.54 0.61 9 合计





4,636,974,821.8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50,433,526.44 7.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20,140,802.33 77.02 D 电力、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6,573,433.18 0.1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9,501,377.33 5.2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60,002.4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16,709,141.68 90.0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75 立讯精 密 11,657,365 294,931,334.50 6.45 2 002299 圣农发 展 14,120,955 262,508,553.45 5.74 3 300136 信维通 信 6,661,894 228,836,058.90 5.01 4 002035 华帝股 份 5,908,538 197,226,998.44 4.32 5 002450 康得新 9,697,778 185,421,515.36 4.06 6 300433 蓝思科 技 5,877,274 180,549,857.28 3.95 7 000963 华东医 药 1,737,696 160,997,534.40 3.52 8 000911 南宁糖 业 9,815,436 144,483,217.92 3.16 9 000423 东阿阿 胶 1,885,100 123,662,560.00 2.71 10 600521 华海药 业 5,295,871 116,509,162.00 2.5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


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49,158.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936,074.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4,016.51 5 应收申 购款 3,827,459.71 6 其他应 收款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316,709.54


(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299 圣农发 展 262,508,553.45 5.74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5 月27 日 - 2008 年12 月 31 日 2.90% 1.14% -47.06% 2.90% 49.96% -1.76% 2009 年 72.71% 1.50% 90.74% 1.95% -18.03% -0.45% 2010 年 9.03% 1.28% -11.66% 1.50% 20.69% -0.22% 2011 年 -18.84% 1.07% -23.70% 1.23% 4.86% -0.16% 2012 年 16.08% 1.02% 7.44% 1.22% 8.64% -0.20% 2013 年 27.65% 1.23% -7.05% 1.32% 34.70% -0.09% 2014 年 32.80% 1.14% 48.98% 1.15% -16.18% -0.01% 2015 年 44.01% 2.72% 5.99% 2.36% 38.02% 0.36% 2016 年 -9.99% 1.72% -10.50% 1.33% 0.51% 0.39%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3.28% 0.76% 4.20% 0.49% -0.92% 0.27% 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变 动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比较 图: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 比图(2008 年5 月 27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十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 二 ) 投 资范 围、 (七 )2.投资 组合 比 例限制 ”的 约定 。


十 三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的 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开立基 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 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估 值的目 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 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债 的公允 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估 值;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净 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自债券 计息起 始日或 上一起 息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有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 用的净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的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 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种 因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金 管理人 同基 金托管 人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进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 ( 含第 三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 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 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 的,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同一类 别基 金份额 的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该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 红 利 ; 2、同 一类 别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四次 ; 7、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30%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 七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 3、 本条 第 ( 一 )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 其他 费用, 以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 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得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协商 酌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 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十 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基 金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式 的相关 文件 的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事 项将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的波 动,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生 潜在风 险, 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等国家 政策的 变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一定 的影响 ,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是国 民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 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 券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 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 购买 力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的 目的是 使基金 资产 保值增 值,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 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管 理、财 务等都 会导 致 公司 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信用风险 指 基金 在交易 过程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之 发行人 出现违 约、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 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不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资 者大额 赎回的 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可 能因 基金管 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等判 断有误 、获 取 的 信息不 全等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 相关 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节 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金 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其它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代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 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予以承 担。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 权根据 过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本《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的原 则处 理基金 估值 差错 。 (1) 基金 管理 人对 估值 差 错承担 责任 。 如 基金 管理 人的估 值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 不一致 ,且基 金托管 人的 估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估值 差错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管 人的 估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2)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由此 造成或 扩大的 损失由 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 正方根 据各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3)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估 值错误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复核 错误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 第 十四 条 第 ( 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尚 未支付 的管 理费、 托管 费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 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 各 类基 金份 额在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 时各 类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确定 剩 余 财产在 各类基 金份额 中的 分配比 例,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可 分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同一 类 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 产具 有同等 的分 配权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 购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 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法 律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金 行使因 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定有关 费率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代表基 金签订 的重大 合同 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19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 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组成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及 表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6、开 会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 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但 决定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 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效 。在通 讯表决 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 集人 在会议 通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中 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第 二个工 作日 由大会 聘请的 公证机 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应 当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 果在 计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拒 不配合 的, 则参加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 律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尚 未支付 的管 理费、 托管 费的权 利。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各类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发 生时 各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剩 余 财 产在各 类基金 份额中 的分 配比例 ,并在 各类基 金份 额可分 配的剩 余财产 范围 内按各 份额 类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同 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财 产清算 后剩 余资 产具 有同 等的分 配权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合 同可 放置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合同 内容 以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 红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成立时 间:


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外 汇汇款 ;外汇 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代理 国外 信 用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在 港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 库 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 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行间 交易会 员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易 对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对 手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特别 授 权的风 险管 理人 员批 准。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 二) 项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 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 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复 核,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 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双 方 约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 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定 期就 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指 标 进行 核 对。 如发 现 存在 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应于 每月终 了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 并公 告 一次 ,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5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 管 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发 生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i)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ii)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iii)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iv)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v) 制作清 算报 告; vi)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vii)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viii)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服 务内容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 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第1-3 季 度 结 束 后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且 在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份 额的投 资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每 月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务 的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帐单 。 3、 由于 投资 者提 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误 、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 造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准 确送达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 正常收 取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将 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 过中 国银 行等 代销机 构办 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向 定制净 值短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基 金 净 值短信 服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通 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 电话费 )、(010)85712266 ,也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五) 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址实现 基金交 易查 询、账 户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信 息查 询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址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 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等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电话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本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费) 、(010)85712266 ,或 传真:(010 )65182266 。 2、网 站及 电子 邮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6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增加 北京 汇 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为 嘉 实 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业务 及参 加 费 2016 年11 月29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率优惠 的公 告 2 关 于 调整 蚂蚁 基 金代 销的部 分 开放 式基 金 转 换补差 费率 的公 告 2016 年12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增加 东海 期 货为 嘉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6 年12 月2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增加 基煜 基 金为 嘉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12 月30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7 年1 月13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增 加 青 岛 农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7 年1 月13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调 整 凤 凰 金 信 基 金 代 销 的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转换 补差费 率的公 告 2017 年2 月28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增 加 植 信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7 年3 月16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嘉 实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更 新的公告 2017 年4 月12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7 年4 月14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时间 免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