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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兴市场(000340)

嘉实新兴市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据2013 年9 月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2013]1154 号) 和2013年10 月10 日 《关 于 嘉 实新 兴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部函[2013]860 号) 的 核准 公开 发售 ,本基 金基 金合同于2013
年11月26日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根据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约定 ,嘉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级 运作期为2
年, 并在 分级 运作期 满后 转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11 月30日 , 嘉实 新
兴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为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新兴 市场债 券为 代表 的全 球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所 投资证 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一是 境外投 资风 险 , 包括 境外 市场风 险 、 新 兴市场 国家 风险和 政府 管 制
风险 、 政 治风 险、 汇率 风险 、 法 律风 险、 税收 风险 、 会 计核算 风险 等 ; 二 是本 基 金特有 风险 ,
包括投 资标的 风险、 衍生 品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交 易结算 风险、 、 利率 风险等 ; 三是 其他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险,包 括管 理风 险、 操作 风险和 技术 风险 、顺 延或 暂停赎 回风 险以 及不 可抗 力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主要投 资于新 兴市 场的各 类债券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 内按 1.000 美 元 或 1.0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者按 1.000 美 元 或 1.000 元 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0 美 元或 1.000 元 ,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1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的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35 七、基金的分级 ............................................................................................................................ 45 八、基金的募集 ............................................................................................................................ 52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十、基金份额折算 ........................................................................................................................ 57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59 十二、基金份额分级 运作 终止后 的基金份额转 换..................................................................... 7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8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9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5 十九、基金合并、基 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资 产的清算 ............................................... 102 二十、基金托管人 ...................................................................................................................... 106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 111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 构 .............................................................................................................. 11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12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4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6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6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6 号<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格 式>》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以下简 称《试 行办法 》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嘉实 新兴市 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嘉实 新兴市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 基金 份额分 级运 作终止 并 转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亦 指嘉 实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嘉实 新 兴市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新兴市 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嘉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9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 11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 并于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6 月18 日 颁布、 同年7 月5 日 实施 的 《合 格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 《 通知》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6 月 18 日公 布 的《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分支 机构 19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3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5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6 、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8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主 要投 资市 场同 时开 放交易 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除 外, 其中 主要 投资 市场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和更新 。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登 记机 构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46 、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嘉 实新 兴市 场A、 嘉实 新兴 市场B 两级 份额 47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指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也称 为美 元份 额)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以 美元 计 价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 回。在 嘉实 新 兴市 场A 的 开放 日, 接受 本级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8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指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嘉实 新兴市 场 B 份额( 也称 为人 民币 份额 )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以人 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回 。嘉 实 新兴市 场B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封闭 运作 , 即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 后对 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49 、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日 : 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年 内每 满 6 个月 之日 (但 不 包括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满 2 年 的对 应日 ) ,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的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 如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 放日 为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50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指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开 放日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美 元, 其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的行为 。 因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 为 T+1 日 , 嘉实新 兴市 场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开放日 为基 准, 在嘉实 新兴 市 场A 开 放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进行 。 51 、美元 利率 参照银 行: 指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及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2 、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 的约定 年收 益率 : 嘉实 新 兴市 场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为 “ 同 期美元 利率 参照 银行 公布 的一年 期美 元定 期存 款利 率的平 均值+浮 动利 差”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 ,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前 及每 一个 开放 日前 公告接 下 来6 个 月的 浮动 利差的 利差 值 。 利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1% (含 ) 到2% (含 ) 。 ” 。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届 时美 元 利 率 参 照 银 行公 布 并 执 行的 一 年 期 美 元定 期 存 款 利率 和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前 公 告 的 利差 值 设定 并公 告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首次 约定 年收 益率 , 该 收益 率即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最 初6 个 月的 年收益 率 , 适用 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含) 到第1 个 开放日 (含 ) 的 时间段 ; 在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美 元利 率参照 银行 公 布并执 行的 一年 期美 元定 期存款 利率 及利 差值 重新 设定并 公告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年 收益 率, 该收益 率即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接下来 6 个 月的 年收 益率 , 适 用于 该开放 日 ( 不含 ) 到 下个 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放日 ( 含) 的时 间段; 在嘉 实新兴 市 场 A 的最后 1 个 开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该日 美元 利 率 参 照 银 行 公布 并 执 行 的一 年 期 美 元 定期 存 款 利 率 及利差值重 新设 定 并 公 告嘉 实 新 兴 市场 A 的年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 适 用于该 开放 日 ( 不含 ) 到 本 基金分 级运 作届 满 日 (含 ) 的时间 段。 根据约定 年收 益率所 计算 的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持 有人的可 得收 益仅为 对嘉 实新兴市 场 A 份额持 有人 可得 收益 的估 计, 并 不代 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可 得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持有 人的 该等收 益 , 如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本 基金 资 产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嘉 实新兴 市 场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可 得收益 的风 险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 如 果今后 相关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美元 利率参 照基 准推 出,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美元 利率 参照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53 、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封 闭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之间的 期 间 54 、 分级 运作 期: 指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满 2 年 的对应 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止的期 间 55 、 分级 运作 届满日 : 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 满2 年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56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A1 类 份额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和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告转 换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根 据申 购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 式及计 价和 销售 币种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 在 投资 者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A1 类 份额 (也 称为 人民 币 份额) 57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C2 类 份额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和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告转 换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根 据申 购费 、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 式及计 价和 销售 币种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以美 元计 价并 进行 申购,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对 于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亦 不收 取赎 回费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C2 类份 额( 也成 为美 元 份额) 58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一 种投资 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59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单个 开放 日, 经过申 购与 赎回申请 的成 交确认 后, 嘉实新兴 市场 A 的 净赎回 份额超过 本基 金前一 日嘉 实新兴市 场 A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 也 指本基 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后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本 基金某 类基金 份额 的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该 类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10% 60 、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61 、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62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63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64 、汇 率: 如无 特指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65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汇兑 损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6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8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0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拟 清算 ” 原 则分 别 计算并 公告 嘉实 新兴 市 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其中,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括 嘉实 新 兴市 场A 的 开放 日和 分级 运作届 满日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71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72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3 、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 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 、风 险揭示 风险管 理是 基金 管理 中相 当重要 的一 环 , 由 于基 金在 其资产 运作 和内 部组 织管 理等多 方 面均可 能蕴 含风 险, 因此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总 结 、 借鉴本 公司 旗下 已有 的封 闭式基 金和 开放 式基金 风险 管理 成熟 经验 基础上 , 针对 本基金 特点 , 建 立相 应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保证 本基 金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同 时, 为基金 持有 人谋 取长 期稳 定回报 。 (一) 境外投 资风 险 1 、境外 市 场风 险 境外市 场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境 外相 关金 融工 具 , 证 券价格 可 能会因 为国 际政 治环 境、 宏观与 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策 、 投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 动 程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变 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 生市场 风险 。 此 外, 境外 证券 市场 可 能由于 对于 负面 的特定 事件 、 该 国或 地区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的 反应 较境 内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 同。 以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带来 市场的 急剧 下跌 , 从 而带 来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2 、新 兴市 场 国 家风 险和 政 府管制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国家 和地 区 市 场, 相比 于发达 国家 , 新 兴市 场国 家或地 区 的 经济结 构和 政治 体制 相对 不够稳 定, 对市 场的 管制 程度和 具体 措施 较境 内市 场有所 不同 , 可 能通过 该国 的财 政 、 货 币、 产业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 益 。 3 、政 治风 险 基金所投 资的 国家因 政治 局势变化(如罢 工、暴 动、 战争等) 或法令 的变动,可 能导致 市 场的较 大波 动, 从而 给本 基 金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 接或 间接的 影响 。 此外, 基金 所 投资的 国家 可 能会不 时采取 某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外 汇管 制、对 公司或 行业的 国有化 以及 征收高 额税收 等,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 金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美 元和 人民 币募 集, 主 要投 资于 新兴 市场 国家或 地区 的政 府、 机构 和企业 发行 的以美 元或 离岸 人民 币 计 价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 外 币相 对于人 民币 的汇 率变 化可 能会影 响本 基 金的基 金资 产价 值,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在本基金 的分 级运作 期内 ,嘉实新 兴市 场A以美 元募 集和计价 ,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 取约定 收益, 因此在 一般 情况下 不会面 临汇率 风险 ;嘉实 新兴市 场B 以 人民币 募集和 计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获得本 基金在 扣除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约定 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 收益, 如本基 金收 益不足 以支付 嘉实新 兴市场A 的约 定收益 及本金 ,则以 嘉实新 兴市 场B的本 金弥补 ,因 此嘉实 新兴市 场B需 承担全 部基 金资 产所 面临 的汇率 风险 。 本基金分 级运 作届满 并按 照基金合 同约 定转换 为嘉 实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后 , 以人民 币计 价并 接受 申购 、 赎回 的A1 类份 额和 以美 元计价 并接 受申 购、 赎回 的C2类 份额 将共 同承担 基金 资产 所面 临的 汇率风 险。 5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适 用不 同法 律法规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 分国家 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 6 、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投资 各国或 地区 市场 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法 规的 不同 , 可 能 会就股 息、 利息 、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 各国 、 地 区税 务机构 缴纳 税 金 , 包 括预 扣税, 该行 为可 能会使 得资 产回 报受 到一 定影响 ; 各国 、 地 区的 税 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向 该等 国家 缴纳 本基 金销售 、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都可 能对 本基 金造成 影响 。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 由于 不 同国家 对上 市公 司日 常经 营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 财 务报 表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 规定存 在一 定 差异, 可能 导致 基金 经理 对 公司盈 利能 力 、 投 资价 值的 判断产 生偏 差, 从而 给本 基 金投资 带来 潜在风 险。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在计 算、 整理 、 制证、 填单、 登账、 编表、 保管 及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可能 由于 客观 原因 与 非主观 故意 造成 行为 过失,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 (二)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 投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投资 于新 兴市场 债券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因 此本 基金 的投 资 有可能 面临 以下 债券 投资 风险: (1)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2) 购买 力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3)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或 其他 金融产 品发 行人 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 时足 额进行 到 期支付 的风 险 。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用 风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 债券及 金融 产品的 信用 风 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 场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预期收 益率 的 变化都 会迅 速地 改变 债券 及金融 产品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价值 。 2 、衍 生品 风险 (1) 衍生 品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中为 规避 系统 性风险 、 单 支证 券风 险和 汇率风 险将 使用 股指 期货 和期权 、 股 票期货 、 期 权和 权证 , 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衍生 工具 。 因 此,各 种金 融衍 生品 的价 格波动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 (2)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在组 合避 险和 汇率 风险规 避时 采用 套期 保值 方式 , 将 计算 组合 套期 保值 比例以 调 整金融 衍生 品的 头寸 。 由 于资本 市场 的剧 烈波 动, 或不可 抗力 , 按模型 结果 调整衍 生品 的 持 仓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 值的目 标, 将给 本基 金的 收益带 来影 响。 (3) 交易 对手 风险 交易对 手风 险指 柜台 衍生 品交易 中交 易对 手不 履约 的风险 。 本基 金会 通 过 控制 交易对 手 方的最 低 信 用品 评级 、 任一 交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 限制 等策 略减 小本 基金 交易对 手风 险 暴露。 3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市场深 度不 够或 者其 他原 因, 导致 投资 机构 不能 在不 影响市 场 价格的 情况 下买 入或 卖出 证券。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但 是在市 场下 跌时 可能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 则基 金资产 的仓 位调 整或 变现 困难 , 成 本很 高,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可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同 时, 由 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 易,其 赎回 到帐 期通 常需 要 比现有 开放 式基金 更长 的时 间。 4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5 、嘉 实新 兴市 场A的 本金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不 承诺也 不保 证嘉实新 兴市 场A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获得 最低收 益或 不亏损 , 在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下 , 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 失本金 。 6 、嘉 实新 兴市 场B的 杠杆 性风险 本基金 在扣 除嘉 实新 兴市 场A的 约定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 余收益 归嘉 实新 兴市 场B 享 有, 亏损 以嘉实 新兴 市场B的 资产 净 值为限 由嘉 实新 兴市 场B 承 担。 嘉实 新兴 市场B 具有 一 定的杠 杆性 , 因此 , 表 现出 比一般 债券 型基金 更高 的风 险特 征, 在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下 , 嘉实 新 兴市场B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能遭 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7 、非 开放 日不 能赎回 的 风险 在本基 金分 及运 作期 内, 嘉实新 兴市 场A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届满6 个月 、12个月 和18个 月开放 ,嘉实 新兴 市场B封 闭运作 ,且 不上市 交易 。 在本基 金的非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面临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8 、利 率风 险 嘉实新兴 市场A 份额的 约定 年收益率 为“ 同期美 元利 率参照银 行公 布的一 年期 美元定 期 存款利 率的平 均值+ 浮动利 差[1% - 2%( 含)] ”。因 此, 嘉 实新兴 市场A 的约定 收益率 有可 能会根 据同 期美 元利 率参 照银行 公布 的一 年期 美元 定期存 款利 率的 平均 值下 调, 从而 会出 现 利率风 险 。 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资产 非配 份额 也有 可能 因 嘉实 新兴 市场A约 定收 益 率的上 调而 减 少,从 而出 现利 率风 险。 9 、基 金份 额分 级运 作终 止 后基金 份额 转换 风险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嘉 实新兴 市场B分 级运 作终 止 , 本 基金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 基金 份额转 换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选择 将其 持有的 嘉实新 兴市场A份额 赎回、 或是转 入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C2类 份额。 投资者 不选 择的 , 其持 有的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将被 默认为 转入 嘉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C2 类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将面临 风险收 益特 征变化 的风险 。 在基金 份额转 换时, 所有 嘉实新 兴市场B 份额 将转为 嘉实新 兴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A1 类份额 。 在基 金份额 转换 后, 嘉实 新兴 市场B 将不 再内含 杠杆 机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10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 基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对 于嘉实 新兴 市场A , 在嘉 实 新兴市 场A 的开放 日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嘉实新 兴市 场A 实施 基金 份额折 算 。 嘉 实 新兴市 场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情 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是, 投资 者通 过赎 回折 算后的 新增 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报 的方 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资 者可 能须 承担 相应 的交易 成本 ,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份 额赎 回 的 价格波 动风 险。 11 、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经 汇率 折算后 的嘉 实新兴市 场A与 嘉实新 兴市 场B之比 原则上 不超过6:4 ,由于 嘉 实新兴 市场A、 嘉 实新 兴市 场B将 独立 发售, 两级 份额 在基金 募集 设立 时的 具体 份额配 比可 能 低于6:4 ; 本 基金 成立 后, 由于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每 次 开放后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是 不确定 的, 在 嘉实新 兴市 场A 每次 开放 结束后 , 嘉 实新 兴市 场A、 嘉实新 兴市 场B 的份 额配 比可能 发生 变 化,从 而出 现份 额配 比变 化风险 。 (三) 其他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可 能无 法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的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 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 IT 系 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人 、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的 出现,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市 场的 运行,可 能导 致 基金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产的损 失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力争 总回 报最大 化,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公 司债券 (包 括公 司发 行的 金 融债券 ) 、 可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REITs ) 、 公募 基金 (包 括ETF) 、货币 市场 工具、 结构性投 资产 品、利 率互 换、信用 违约 互换、 债券 期货、货 币远 期或期 货合 约 、 外 汇互 换等 用于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金融 衍生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投资于新 兴市 场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现金和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新兴 市场 债券 ”指 新兴 市场国 家或 地区 的政 府发 行的债 券 、 总部 登 记注 册在 新兴市 场 国家或 地区或 主要业 务收 入/ 资产 在新兴 市场 国家或 地区的 机构、 企业等 发行 的债券 ,主要 包括离 岸人 民币 债券 及 中 国、 香 港美 元债 券部 分亚 洲及其 他新 兴市 场国 家或 地区政 府、 金融 机构及 公司 发行 的以 美元 或本币 计价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新兴 市场 国家 或地 区” 所指的 国家 或地 区主 要包 括: 中 国、 韩 国、 台 湾、 香港、 新 加 坡、 印 度、 土耳 其、 泰国 、 马来 西亚 、 印 度尼 西亚 、 以色 列、 菲律 宾、 中东 地区、 南非 、 埃 及、 摩 洛哥 、 俄 罗斯 、 捷 克、 波 兰、 匈牙 利、 巴西 、 墨西 哥、 智利 、 哥 伦比 亚、 秘 鲁等 国家 或地区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备忘 录的新 兴市 场国 家或 地区 的证券 。 ( 三) 投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的基 础上 ,追 求实 现良 好收益 率的 目标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全球 新兴 市场经 济运 行趋 势 , 深 入分 析不同 国家 和地 区财 政及 货币政 策 对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 结 合对 中长期 利率 走势 、 通货 膨胀 及各类 债券 的收 益率 、 波动 性的预 期, 自上而 下地 决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的比 例进 行最 优化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以 达到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降低债 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战略性 久期 配置 和短期 策略 性久 期调 整: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在判 断 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当 前形 态及陡 峭度 , 通 过合 理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债 券组 合的 战略 性久 期配置 。 短期策 略性 久期 调整 主要 通过对 市场 短期 趋势 、 资 金流动 、 经 济数 据发 布等 因素所 引起 的市场 利率 、 价格波 动的 研究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适 当降 低 组合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降 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承担 适度 的信 用风险 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 主 要关注 个别 债券 的选 择和 行业配 置 两方面 。 在定 性与 定量 分 析结合 的基 础上, 通过 “ 自上而 下” 与 “ 自下 而上 ” 相结合 的分 析 策略 , 在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金融工 具中 进行 个债 的精 选, 结合 适度 分散的 行业 配置策 略 , 构 造 和优化 组合 。 通过采 用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的信 用评 级和 信用 分析, 包括 宏观 信用 环境 分析、 行业 趋势分 析、 管理 层素 质与 公司治 理分 析、 运营 与财 务状况 分析 、 债 务契 约分 析、 特 殊事 项风 险分析 等, 依靠 嘉实 信用 分析团 队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的 其他 资源 , 深 入分 析挖掘 发债 主体 的经营 状况 、 现 金流 、 发 展趋势 等情 况, 严格 遵守 嘉实信 用分 析流 程, 执行 嘉实信 用投 资纪 律 。 1 )个 别债 券选 择 本基金 依据 “ 嘉实 信用 分 析系统 ” 的研 究成 果, 执 行 “嘉实 投资 备选 库流 程 ” , 生成 或 更新买 入信 用债 券备 选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 护组 合质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本基金主 要从 信用债 券备 选库中选 择或 调整个 债。 本基金根 据个 债的类 属、 信用评级 、 收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 票 面 利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 税务处 理) 、 剩 余期 限、 久 期、 凸 性、 流动性 (发行 总量、 流通 量、 上 市时间 ) 等指 标, 结合组 合管 理层 面的 要求 , 决定是 否将 个 债纳入 组合 及其 投资 数量 。 2 )行 业配 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基于 深入 的宏 观信 用环境 、 行 业发展 趋势 等基 本面 研究 , 运 用定 性定 量模型 , 在 自下而 上的 个债 精选 策略 基础上 , 采取 适 度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3 )信 用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 层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本 面情况 出现恶 化 时,运用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略,控 制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 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内 可能 遭受 的最 大损 失,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 制组 合信用 风险 暴 露。 4 )高 收益 债投 资策 略 高收益 债票 面利 率较 高、 信用风 险较 大 、 二级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高收益 债收 益率由基准 收益率 与信 用利 差叠 加组 成, 信 用风 险表 现在 信用 利差的 变化 上; 信用 利差 主要受 两方 面影 响, 一是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即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二是 非系 统 性信用 风险 ,即 该信 用债 本身的 信用 变化 。 本基金 运用 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力求 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增 加的 高收 益债 配置 比例, 在经 济周 期的 过热 期保持 适当 降低 高收 益债 配置比 例。 (3) 货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亚洲 及全 球主要 新兴 市场 因经 济基 本面 、 技 术侧 面和 市场 行为 等因素 对 中长期 汇率 变动 进行 预测 , 深入 研究 并跟 踪影 响不 同国家 或地 区 汇 率的 驱动 因素 ( 包括 宏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经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资 金流 动等 )发 现投 资价值 。 (4) 其它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同 一类 属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 进行分 析 , 在 给定 组合 久期 以及其 他 组合约 束条 件的 情形 下, 通过嘉 实债 券组 合优 化数 量模型 , 确定 最优的 期限 结构 。 本 基金 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 括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 梯形策 略。 2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当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 买入期 限位 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处于 相对 高位的 债券 , 随着持 有期 限的延 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会 缩短 , 债券的 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 投 资期初 有所下 降,对 应的 将是债 券价格 的走高 ,而 这一期 间债券 的涨幅 将会 高于其 他期间 , 这样就 可以 获得 丰厚 的价 差收益 即资 本利 得收 入。 3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过 正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 金投 资于债 券 ,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3 、房 地产 投资 信托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会少 量选 择拥 有优 质房地 产资 产 、 良 好管 理能 力和稳 健资 产负 债表 的房 地产投 资 信托进 行投 资, 在扩 大分 红收益 和资 本增 长的 同时 注意分 散风 险。 本基金 基于 定性 和定 量估 值因 素 对投 资范 围进 行评 级, 以 推动 基金 对单 支证 券选择 。 根 据投研 团队对 于当地 市场 的前景 和单支 证券的 盈利 能力和 风险分 析,决 定买 入和卖 出证券 。 在做出 买卖 证券 的决 策前 , 需要 对各 个地 区的 房地 产市场 进行 深入 研究 , 并 遵守系 统的 风险 管理方 案, 寻求 具备 价值 升值潜 力、 能提 供长 期优 厚回报 的证 券。 4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控 制下跌 风险 ,对 冲汇 率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为对冲 汇率 风险 , 本 基金 将 投资于 外汇 远期 合约 、 外 汇 期货、 外汇 期权、 外汇 互换 协议、 利率期 权等 金融 工具 。 投 资流程 如下 : 基金经 理提 交投资 衍生 品的 建议 报告 , 其 中应 包括 宏 观分析 、 市 场分 析、 决策 依 据 (结 合定 量部 门计 算的 组合 beta 值) 、 采 用的 具 体合约 种类 、 数量、 到期 日、 合约 的流 动性分 析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风险控制 部门 根据报 告计 算相应的 指标 ,包括 在险 价值分析 、情 景分析 、压 力测试等 , 并对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建议 表示意 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据 内部 流程 进行 最终 决策。 在投 资策 略实施 后,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状 况和 组合 仓位 情况 做出期 货合 约的 平仓 或加 仓决定 , 同 时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 风险控 制部 门每 日须 对组 合头寸 和保 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 以 确保 流动 性足 够以 及符合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限 制, 发现问 题立 即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5 、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嘉实下 行风 险波动 模型 ”,从组 合层 面以及 个券 层面分别 度量 组合潜 在的 下行风险 , 根据宏 观环 境以 及证 券市 场表现 , 设 置一 定的 阀值, 将组合 可能 的下 行波 动控 制在较 小范 围 内。 在 组合层 面, 本 基金 使用下 方波 动率、CVAR ( 条件在 险价 值) 等 指标, 结合情 景分 析 和 压力测 试的 方法 , 评 价组 合在未 来一 段时 间发 生下 行波动 的可 能性 及幅 度。 在个券 层面 , 对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将通 过凸 度分 析法 , 将 债券 的凸 度与宏 观环 境相联 系 , 当 预 期未来 进入 加息 通道 、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水 平持 续上 移时, 本基 金根 据期 限结 构和类 属配 置目 标,通 过凸 性分 析选 择波 动特性 最优 的债 券, 从而 降低组 合可 能面 临的 下行 风险。 6 、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 )相关 研究部 门或岗 位根 据嘉实中 央研 究平台 、嘉 实信用分 析系 统等流 程规 定,进 行 分析 ,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 部门提出 的报 告,并 依据 基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控基 金的运作 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关 管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 持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量;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将合 并计 算, 同时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础 证券 将一 并计 算,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转 换; (6)本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本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8)同 一境内 机构投 资者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9)本 基金投 资衍生 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理 ,不 得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①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②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10)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 ②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③ 借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所 有股 息、利 息和 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④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 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⑤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①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②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③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④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2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 有规定 或设 定其他本 基金 须遵循 的比 例限制的 , 从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 券 交易 活动 ; (13)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4)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设定 依据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的 要求 , 如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进 行调 整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执行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1% 如果今 后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新 兴市 场的 各类 债券,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投资组 合以 公平的 市 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4 月18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781,742.94 1.10 其中: 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9,781,742.94 1.10 2 基金投 资 35,745,988.90 4.0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52,388,306.87 84.70 其中: 债券 752,388,306.87 84.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6,940,244.40 7.54 8 其他资 产 23,448,750.38


2.64


9 合计 888,305,033.49


10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 权益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新加坡 5,096,128.19 0.58 美国 4,685,614.75 0.53 合计 9,781,742.94 1.1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权 益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房地产 5,096,128.19 0.58 金融 4,685,614.75 0.53 合计 9,781,742.94 1.12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CapitaLand Mall Trust - CT SP 新加 坡证 券交 易所 新加 坡 523,800 5,096,128.19 0.58 2 Altisource Residential Corp - RESI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4,534 4,685,614.75 0.53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只权 益性 投资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 - A - - A- 34,719,871.75 3.96 BBB+ 57,552,677.33 6.56 BBB 37,566,688.50 4.28 BBB- 155,058,700.81 17.69 BB+ 24,944,674.42 2.85 BB 64,298,386.86 7.33 BB- 28,285,708.74 3.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B+ 185,201,185.24 21.12 B 51,176,962.45 5.84 B- 105,614,000.35 12.05 CCC+ 7,969,450.42 0.91 CCC - - CCC- - - 注: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主 要 采用国 际权 威评 级机 构 ( 标 普、 穆 迪) 提 供的 债券 信用 评级信 息, 上述机 构未 提供 评级 信息 的债券 采用 内部 评级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HK0000207057 ITNL INTL PTE LTD 21,300,000 21,213,309.00 2.42 2 XS1023280271 WANDA PROPERTIES INTL 17,938,180 19,870,839.51 2.27 3 XS1580431143 CHINA EVERGRANDE GROUP 17,248,250 17,964,224.86 2.05 4 XS1549621586 NEW WORLD CHINA LAND LTD 15,868,390 16,394,109.76 1.87 5 USQ08328AA64 AUST & NZ BANKING GRP/UK 14,488,530 15,914,201.35 1.82 注1: 本表 所使 用的 证券 代码为 彭博 代码 ; 注2: 数 量列 示债 券面 值, 以外币 计价 的债 券面 值按 照期末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民 币兑 外 币汇率 中间 价折 算为 人民 币。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序 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新 加坡 币 对美元 ) -82,040.06 -0.01 2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欧 元对 美 元) -130,038.01 -0.01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只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例(%) 1 DBXII CHINA SOVREIGN BOND 1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db x-trackers 22,427,364.30 2.56 2 DBX USD ASIACORP BOND ETF 1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db x-trackers 13,318,624.60 1.52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只基 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985,188.69 3 应收股 利 41,479.21 4 应收利 息


11,422,082.4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448,750.3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权益性 投资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五 、基 金的业 绩 ( 转型 前)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1 月 26 日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03% 0.08% 0.40% 0.01% 0.63% 0.07% 2014 年度 4.17% 0.20% 4.05% 0.01% 0.12% 0.19% 2015 年1 月1 日至11 月 26 日 10.53% 0.46% 2.92% 0.01% 7.61%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图: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3 年 11 月26 日至2015 年 11 月26 日( 分级 运 作届满 日) )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五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 投 资限 制 ”的 有关 约定 。 ( 转型 后)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新兴市场 A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 12 月 1.50% 0.11% 0.25% 0.01% 1.25% 0.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31 日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6 月 30 日 6.50% 0.20% 1.25% 0.01% 5.25% 0.19% 2016 年 12.91% 0.19% 2.54% 0.01% 10.37% 0.18%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3 月 31 日 3.32% 0.25% 0.62% 0.01% 2.70% 0.24% 嘉实新兴市场 C2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27 日至12 月31 日 -0.30% 0.10% 0.25% 0.01% -0.55% 0.09%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6 月 30 日 4.11% 0.16% 1.25% 0.01% 2.86% 0.15% 2016 年 5.22% 0.15% 2.54% 0.01% 2.68% 0.14%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3 月 31 日 3.72% 0.13% 0.62% 0.01% 3.10% 0.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图1: 嘉实 新兴 市场A1 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 11 月26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图2: 嘉实 新兴 市场C2 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 11 月26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五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 投 资限 制 ”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7 年6 月24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28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 题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混合、 嘉实 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嘉实价 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 实中 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 地产(QDII)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 A/B、嘉 实 活期 宝货 币、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 增强、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新 消费股 票、 嘉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 实快 线货 币、 嘉 实新 机遇 混合发 起式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嘉实 智能 汽车股 票、 嘉实 新起航 混合、 嘉实新 财富 混合、 嘉实稳 祥纯债 债券 、嘉实 稳瑞纯 债债券 、嘉 实新常 态混合 、 嘉实新 优选混 合、嘉 实新 趋势混 合、嘉 实新思 路混 合、嘉 实稳泰 债券、 嘉实 稳丰纯 债债券 、 嘉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 嘉 实稳盛 债券 、 嘉 实稳 鑫纯 债债券 、 嘉 实安 益混 合 、 嘉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嘉 实稳 泽纯 债债 券、 嘉实惠 泽定 增混 合 、 嘉实 成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 优选混 合 、 嘉实 主题增 强混 合 、 嘉实 研究 增 强混合 、 嘉 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股 票 、 嘉实价 值增 强混 合、 嘉实 新添瑞 混合 、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嘉 实丰 安6 个月 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 程混 合、 嘉实稳 元纯 债债 券、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嘉实 稳熙 纯债债 券、 嘉实丰和 混合 、嘉实 新添 华定期混 合、 嘉实定 期宝 6 个月理 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油(QDII-LOF ) 、 嘉 实 前沿科技 沪港 深股票 、 嘉实 稳宏 债券 、 嘉实中 关 村A 股 ETF 、 嘉 实稳康 纯债 债券 、 嘉实 稳 华纯债 债券 、 嘉 实6 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稳怡债 券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 属于 嘉 实 理财通 系列 基金 。同 时, 管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 主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 志银行 以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陈春艳 女士 , 董 事,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资金 信贷 部、 信托 开 发部、 信托事 务部、 信托 业务 一 部、 投资 管理 部信 托经 理 、 高级经 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管理 部部门 负责 人、 部门 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诚 宝捷思 货币 经 纪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清 华法 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会 成员 。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 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 至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关子宏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特许金融 分析 师 , 具有 16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就 职于霸 菱 资产管 理 ( 亚洲 ) 有 限公 司担任 亚洲 债券 投资 总监 , 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新加 坡及 北京) 的亚 洲固 定收 益及 外汇部 董事 , 保 诚资 产管 理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的 亚洲固 定收 益投 资董事 和首 域投 资( 香港 )有限 公司 的基 金经 理等 职务。2012 年 1 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 任职于 嘉 实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并 兼任 嘉实 国际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 嘉实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Harvest Fund Intermediate Bond 和 DWS Invest II China High Income Bonds 基金经 理职 务, 现任 嘉实 国际 CIO 。 自 2012 年 4 月至今 任 DWS Invest China Bonds 基金 经理职 务 。2013 年 11 月 26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职务 。 关先 生在 亚洲 固 定收益 、 美元 信用债 、全 球债 券组 合和 外汇投 资方 面具 有丰富 的 经验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 制度,海外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成员包括:嘉实 国际 行政总裁 Peng Wah Choy , 嘉实 国际 首 席投资 官 Thomas Kwan , 高 级基金 经 理Yi Qian Jiang 、 June Chua , 风险管 理经 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设定 依据 为本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的 要求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上 述禁止 行为 进行 调整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执行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 信 息披 露、 信息 技术 管理、 公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评 估考 核、 监 察稽 核 、 风险控 制、 紧急应 变等 制度。 部 门业 务 规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 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2)海 外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公 司海 外业务 首席 投资官以 及嘉 实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高 级基 金经理 、风 险管 理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 QDII 类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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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七 、基 金的分 级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份额 划分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两 级份额 , 所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1 、基 金份 额配 比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场 B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 上不超 过 6:4 (本 基金 募集 设立时 , 募集资 金中 以美 元募 集的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份 额应 以募集 期最 后一 日的 汇率 折算为 等值 的 人民币 份额 以确 定募 集是 否符合 基金 份额 配比 要求 )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日 开 放申购 、赎 回, 嘉实 新兴 市场 B 封 闭运作 。 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日 ,本 基金 以嘉 实新兴 市场 B 的份 额余 额 为基准 ,以 经 汇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与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之 比不超 过 6:4 为 原则, 对嘉 实新兴 市 场 A 的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每 个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嘉实 新兴 市 场 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美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 增减 。 因 此 , 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单个 开放日 ,如 果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未发 生赎 回或 者发 生 的净赎 回份 额极 小, 嘉实 新兴市 场 A 、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在该 开放 日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出现 大于 6∶4 的 情形 ;如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发生的 净赎 回份 额较 多,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场 B 在该 开放 日后 的 份额配 比可 能 会出现 小于 6∶4 的情 形。 份额配 比的 具体 控制 措施 详见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2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运作 (1) 约定 年收 益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其约 定年 收益 率将 在本 基金的 募 集期及 每个 开放 日前 设定 并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有 关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相 关公 告 。 计算公 式为 : 嘉 实新兴市场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 同期 美元利率 参照银行 公布的 一年期美 元定期 存款利 率的 平均 值+ 浮 动利 差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为“ 同期 美元 利率参 照银 行公 布的 一年 期美元 定 期 存 款利 率 的平 均值+ 浮动 利 差”。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 ,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 日前 及 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一个开 放日 前公 告接 下来 6 个月的 浮动 利差 的利 差 值。利 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1% (含) 到 2% (含)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届时 美元利 率参照 银行最 新公 布并执 行的一 年 期美元定 期存款利 率 和在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前公告 的利差值 设定并公 告嘉实 新兴市场 A 份额的 首次 约定 年收 益率 ,该收 益率 即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最 初 6 个 月的 年 收益率 , 适用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含) 到第 1 个 开 放日 (含 ) 的 时间 段; 在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的 每个 开放 日( 最后 1 个开 放日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该日 美元 利率 参照银 行最 新 公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 美元 定期存 款利 率 及 利差 值 重 新设定 并公 告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年收 益 率,该 收益 率即 为嘉 实新 兴市场 A 接下来 6 个 月的 年收益 率, 适用 于该 开放 日(不 含) 到 下个开 放日 (含 )的 时间 段;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最后 1 个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该 日 美 元 利 率 参照 银 行 最 新公 布 并 执 行 的一 年 期 美 元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及利差值 重新 设 定 并 公告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年收 益 率,该 收益 率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含 )到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含 )的 时 间 段。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1 位 ,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四舍 五入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或 开放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折算 后的 1.000 美元 为基 准采 用约定 年收 益率 单利 进行 计算。 根据约 定年 收益 率所 计算 的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持 有人的 可得 收益 仅为 对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持 有人 可得 收益 的估计 ,并 不代 表嘉 实新 兴市场 A 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可得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持 有人的 该等 收益 ,如 在本 基金资 产出 现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嘉 实新 兴市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年收 益 的风险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例 1 :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如果 工行 、 中行 、 农 行和 建行 公布 的一 年 期美元 定期 存款利 率分 别 为 0.75% 、0.80% 、0.80% 和 0.80% , 则 美元利 率参 照银 行一 年期 美元定 存利 率 的平均 值为 0.8% , 假设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前公 告的 利差值 为 1.7% , ,则 嘉实 新兴市 场 A 的 年收益 率为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约 定年收 益率= 0.8% +1.7%=2.5% (2)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指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每 满 6 个 月之 日(但 不包 括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2 年后 对 应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近一 个工作 日。 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日 为不 可抗力 或其 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3)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经汇 率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份额 余额 原则 上不 得 超过 3/2 倍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模 限制 及其 控制措 施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其 他相 关公 告。 (4)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嘉实 新兴 市场 A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嘉 实新 兴市场 A 进 行基 金份 额 折 算,嘉 实 新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调整 为 1.000 美 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因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T+1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以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开放 日 为基准 ,在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进行。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开放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具体 见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第 七部 分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3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运作 (1) 在自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 期内, 嘉实 新兴 市场 B 封 闭运作 ,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与 赎 回。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封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满 2 年的 对应 日止 ,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本基 金在 扣除 嘉实 新 兴市场 A 的约 定收 益后 的 全部剩 余收 益归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享 有,如 本基 金收 益不 足以 支付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 约 定收益 及本 金, 则以 嘉实 新兴市 场 B 的 本金弥 补。 极端 情形 下, 若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本 金 不足以 支付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本 金或 约 定收益 时,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本 金亦 可能 受损 。在 存在上 述亏 损的 情形 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以其 各自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承担 亏损。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 场 B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的销售 网点 分别 进行 公开 发售。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 日计算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分别计 算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和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1)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设 T A 为 自嘉 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或上一 开放 日次 日 至 T 日 的运作 天数 ,NV T (人民 币) 为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RS A 为 T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份 额余 额,RS B 为 T 日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 ,R 为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上一 次开放 日 设 定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D 为 运作 当年的 实际 天数 ,即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上 一次开 放日 所在 年度 的实 际天数 ,E T 为 T 日美 元兑 换人民 币的 汇率 (CNY/USD )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美元 乘以 T 日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约定 收益 (美 元) 之和 ”并以 当日 汇 率折算 为本 基金 基准 货币 的金额 , 则 T 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NA V AT (美 元)计 算公 式如 下: ?? ?? ?? ???? (美元 ) = 1 . 00 0 × ( 1 + ?? ?? D × ?? )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 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 ?? × 1 .000 × ?? ?? ?? × ?? 2)若 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美元乘 以 T 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约 定收 益(美 元) 之和 ”并 以当 日汇率 折算 为 本基金 基准 货币 的金 额, 则: N A V AT (美元 ) = NV ?? ( 人 民币 ) RS ?? × ?? ?? (2)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封闭 期届满 日 (T 日 ) , 嘉 实新 兴 市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NAV BT (人民 币) 计算 公式 如下 : N A V BT ( 人民 币 ) = ?????? { NV ?? ( 人民 币 ) ? N A V AT ( 美元 ) × RS ?? × ?? ?? RS ?? , 0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 嘉 实新兴 市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T 日的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额和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公 告。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例 2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6 个 月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设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期的 运作 天数 为 184 天 , 基 金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 数为 365 天 ,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 嘉实 新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市场 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4 亿份 和 15 亿 份 ,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设定的 嘉实 新 兴市 场 A 的 年收 益率 为 2.5% ,T 日 美元兑 换人 民币 的汇率 (CNY/USD )为 6.1528 。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4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1.00 ×(1+184/365 ×2.5%)=1.013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45-4×1.013 ×6.1528)/15=1.338 元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3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1.00 ×(1+184/365 ×2.5%)=1.013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35-4×1.013 ×6.1528)/15=0.671 元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20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20/(4×6.1528)=0.813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0 元 6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拟 清算 ” 原 则分 别计 算 并公告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其中,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括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日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值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设 T A 为自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或上 一 开放日 次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数,NV T (人 民币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RS A 为 T 日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RS B 为 T 日 嘉 实新兴 市场 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R 为在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上一 次开 放日设 定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D 为 运作 当年 的实际 天数 ,即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上一 次 开放日 所在 年度 的实 际天 数,E T 为 T 日 美元 兑换 人 民币的 汇率 (CNY/USD)。 (1)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本 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美元 乘 以 T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 元) 之 和 ” 并以 当日 汇率折 算为 本基 金基 准货 币的金 额, 则 T 日 嘉实 新 兴市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Ref_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NA V AT (美元) 计算 公式 如下: R ef _ N A V ???? ( 美元 ) = 1 . 00 0 × ( 1 + ?? ?? D × ?? ) “T 日全 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RS ?? × 1 .000 × ?? ?? D × ?? 2) 若 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美元乘 以 T 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约定 收益 (美元 )之 和” 并以 当日 汇率折 算为 本 基金基 准货 币的 金额 ,则 : ???? ?? _ ?? ?? ?? ???? ( 美元 ) = ???? ?? (人民 币) ???? ?? × ?? ?? (2)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嘉实 新兴市 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Ref_ NA V BT ( 人民币 ) 计算公 式如 下: R ef _ N A V BT ( 人民 币 ) = ?????? { NV ?? ( 人民 币 ) ? R ef _ N A V AT ( 美元 ) × RS ?? × ?? ?? RS ?? , 0 } 上式中 ,在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非开 放日 ,Ref_NA V AT (美元 )为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开 放日 ,Ref_NA V AT (美元)=NA V AT (美元) 为嘉 实 新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 兴 市场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T 日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2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例 3 :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设 自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上 一次开 放日 起的 运作 天数 为 58 天, 基金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嘉实 新兴 市场 A 、 嘉实 新兴市 场 B 的 份 额余额 分别 为 4 亿份 和 15 亿份 , 嘉 实新 兴 市场 A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设 定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年 收益率 为 2.8% , T 日 美元 兑换 人民 币的 汇 率(CNY/USD )为 6.1000 。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4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1.00 ×(1+58/365 ×2.8%)=1.004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45-4×1.004 ×6.1000)/15=1.367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3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计算如 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1.00 ×(1+58/365 ×2.8%)=1.004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35-4×1.004 ×6.1000)/15=0.700 元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20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计算如 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20/(4×6.1000)=0.820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0 元 二、分 级运 作届 满时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分级运 作届 满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将 本基 金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新兴 市场 A 、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基 金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不 同类 别份额 ,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业务 。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时基 金的运 作方 式见基金 合同 第九部 分及 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八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试 行 办 法 》 、 《通知 》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3年9 月4 日 《关 于核 准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1154 号) 核准 募 集 。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嘉 实新兴 市场A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 次 (分 级 运作届 满日 除外 ) , 嘉实 新兴市 场B 封闭 运作;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年期 届 满, 基 金管 理 人将终 止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方式, 转为 正常 情形 下每 个交易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的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具 体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前公告 说明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3 年10 月18日到2013 年11 月18 日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嘉实新 兴市 场A 和嘉 实新 兴 市场B 分别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 销售 城市 名单 、 销售 机构 联系 方式 以及 发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请投 资者就 募集 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仔 细阅 读 《嘉 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投资者 可参 与嘉 实新 兴市 场A份 额或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中 的某 一级 份额 的认 购, 也可 同 时参与 嘉实 新兴 市场A份 额 或嘉实 新兴 市场B份 额的 认 购。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分 别对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嘉 实 新兴市 场B 份额 进行 多次 认 购,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B 最终发 售规 模 为 基准 , 以 经汇率 折算 后的嘉 实新 兴市 场A 与嘉 实 新兴市 场B 之比 不超 过6:4 为原则 , 对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有效 认购 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请进行 确认。 其中, 每份 嘉实新 兴市场A 份额 按照基 金募集 期最后 一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折 算成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份 额 进行比 较。 本基金 发售 规模 的具 体控 制措施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以 人民 币 、 美 元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 币种份 额的 其 他投资 人。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币 ) 设 定基金 募集 期 内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具 体办 法参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若 募集期 内认 购申请 金额全 部确认 后本 基金募 集规模 小于或 达到 上述募 集规模 上限,则 所有的 认购 申请 予以 确认 ; 否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末日 比例 确认 的方 式实 现募集 规模 的 有效控 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 外管 局申 请追加 额度 , 若 获得 外管 局批准 的 追 加额度 , 则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的最终 募集 规模 将以 外管 局批准 的额 度 (折 合相应 人 民币 )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不 收取认 购费 , 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认 购费 率按 照认 购金 额 递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B 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40%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嘉实 新兴市场A 、嘉实新兴市 场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 将各 自折 算为 相应 级别的 基金 份额 归相 应级 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 额的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 的 初始面值为1.000 美元,嘉 实新兴市场B 的初始面值 为1.000元 人民币 。 (1) 嘉实新 兴市 场A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嘉 实新 兴市 场A的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4: 某 投资 人投 资1 万美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美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 10)/1.000 =10,01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10,000 美 元认 购 本基 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A 份额 , 可得 到 嘉实 新兴市 场A 基金 份额10,010.00 份 基金 份额 。 (2) 嘉实新 兴市 场B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5: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假 设其 认购 资 金的利 息 为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1+0.6% )= 99,403.5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 99,403.57 = 596.43 元 认购份 额=(99,403.57 + 100)/1.000=99,503.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嘉实新兴市 场B份额 ,可得到嘉实新兴 市场B 基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额99,503.57 份 基金 份额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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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九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1 月26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 美 元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按 计算日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 、基 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将 按以下 规 则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 一) 折算 基准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具 体计算 见基 金合 同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中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运作 ” 的相关 内容 。 ( 二)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所 有份额 。 ( 三) 折算 方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嘉实 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调整 为 1.000 美 元 , 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因本 基金 的 估值日 为 T+1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开 放日 为基 准, 在嘉 实新兴 市场 A 开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进 行。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折算 公式 如下 : 嘉实新兴市 场 A 的折算 比例=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嘉实新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1.000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 份额 数× 嘉实 新兴市 场 A 的 折算 比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经 折 算后的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0.01 份的零 碎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记增 0.01 份, 直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配 完毕 ,计 算的 结果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嘉实 新 兴市 场 A 的 折算 比例的 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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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投资 者可在 嘉实 新兴 市场A份 额 的开放 日对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以 美元计 价并 进行 申购 、 赎 回 ,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以人 民币计 价,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封闭运 作, 不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在本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时,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新兴 市场A、 嘉实 新 兴市场B的 基金 份额 将以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不 同类 别份 额 , 并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二) 嘉实 新兴 市场A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开放 日办 理嘉 实 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 时间为 开放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主 要投 资市 场同 时开 放交易 的工作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确定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放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开放日 以及 开放日 办理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宜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布的相 关公 告。 如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日为 不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详 见相 关公 告的 有关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 1.000 美元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分币 种申 赎” 原 则, 即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 元份 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 得美 元 赎回款 ; (5)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若 在规 定时 间内申 购款 项未全 额到 账的 ,则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 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外管 局相 关规 定发 生变 更或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的 交易 清 算规则 发生 变更 时, 赎回 款项支 付 日 期将 相应 调整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3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成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公告 。 在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本 基金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 准, 以经汇 率折 算后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与 嘉实新 兴市 场B 之比 不超 过 6:4 为原 则 , 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在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对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嘉 实新兴 市 场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予 以 成交确 认。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按 照本 部分 “10、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对巨 额赎回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申 购申请 , 如果 对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确 认 后, 经汇 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 于 3/2 倍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份额 余 额, 则 对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嘉实 新兴 市 场A 的 申购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如果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经汇 率折 算后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 3/2 倍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 份额余 额 , 则 在确 认后 并经 汇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余 额 不超过3/2 倍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 份额 余额 范围 内,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其中 , 每 份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按 照T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折算 成 嘉实新 兴市 场B 的份 额进 行比较 。 嘉实 新兴 市场A 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法 及 确认结 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嘉实新 兴市 场A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嘉实 新兴 市场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2 ,000 美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 元 。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 对 单一投 资者 的累计 申购 份 额 不设上 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 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嘉实 新兴 市场A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1.000 美元。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申购的 有 效份额 为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除 以 1.000 美元 确定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 6: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申 购当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折 算后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00 美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0 =100,00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 万 美 元申 购本基 金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可得 到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1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 的有效 份额 乘 以1.000 美 元确定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X 赎回当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份 额净 值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例 7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嘉实 新兴 市 场 A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 当日 嘉实新 兴 市 场A 折 算后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美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X 1.000 =50,000.00 美 元 即投资者赎回 5 万 份 所 持有 的 本 基 金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A 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50,000.00 美元。 7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 申购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增 加权益 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3) 投 资人 赎回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8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基金 资产规 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 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3) 、 (5)-(9)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9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在开 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所代 表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占 申请 总量 所代表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在计 算单 个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赎回 申请 总量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时 , 美元 份额所 代表 的 部分依 据当日 适用的 汇率 折算为 人民币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10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净 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日 的嘉 实新 兴 市场 A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支付 赎 回款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 1 )全额 支付赎 回款: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款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可 以对已 经接 受的 有效 赎回 申请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11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消除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于重 新开 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后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分级运 作届 满日 后, 本基 金更名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相关 申购 、 赎 回 按照以 下约 定办 理。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自 转 换为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日起 不超 过 30 日内 开始办 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本 基 金的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 算 的对应 基金 份额类 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分币种 申购 ” 原则 ,即以人 民币 申购获 得人 民币计价 的份 额,以 美元 申购获 得 美元计 价的 份额 ,依 此类 推; (5)一 般情况 下,本 基金 赎回遵循 “分 币种赎 回” 原则,即 赎回 人民币 计价 的份额 获 得人民 币赎 回款 , 赎 回美 元计价 的份 额获 得美 元赎 回款; 但在 今后 外管 局和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情况 下,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本 基金可 开通并 采用“ 交叉币 种 赎 回”原 则,即 赎回人 民币 或美 元计 价的 份额, 均可 获得 经许 可的 其他币 种的 赎回 款, 具体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7)本 基金份 额分为 多个 类别,适 用不 同的申 购费 率或销售 服务 费率, 各类 别份额 可 采用多 币种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若 在规 定时 间内申 购款 项未全 额到 账的 ,则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外管 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交 易清 算 规则有 变更 时, 赎回 款项 支付日 期将 相应 调整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3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因投 资人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 益 受损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通 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可以适 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直销 中心 柜台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通过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若 有代 销机构 特别 约定 首次 申购 单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 并已经 发布 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的 累计 申购 份额不 设上限 。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2,000 美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 100 美元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购 , 对 单一 投资 者的 累计申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对于已 持有 某一 份额 类别 , 首次 申购 另一 份额 类别 的投资 者, 其申 购适 用于 另一份 额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别申购 的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及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柜 台 对 任一 份额 类别 的赎回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回 不得 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00 份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但若 有代 销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并 已 经发布 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告 为准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 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T+1 内 计算 , 并在 T+2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本基 金转 为嘉 实新 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A1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 者申购 时 收取前 端申 购费,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C2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前 后 端申购 费, 而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不收 取赎 回费 ,但 对持 有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本 基金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应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 A1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 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A1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A1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50%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对 A1 、C2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赎回 费,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A1 类 基金份 额,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 C2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A1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H ) 赎回费率 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本基金C2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30 天 0.75% H≥30 天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7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当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A1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1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1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8 : 某 投资 者投 资5万 元 申购本 基金A1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1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1 类基 金份额 。 2 )当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C2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2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3)基金 份数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 投资 者赎 回A1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A1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2 )当 投资 者赎 回C2 类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C2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9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 赎回A1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 其中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那 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H<365 天 365天≤H<730 天 H ≥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1 6 0 赎回金 额(f=d-e) 10,989.00 11,994.00 13,000.00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见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 “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型 分级 运作终 止 后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8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3)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基金 资产规 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3) 、 (5)-(9)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10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经外 管局和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后, 本基 金采用 “交 叉币种赎 回” 原则时 ,发 生外汇 管 制或换 汇问 题, 导致 无法 支付指 定币 种的 赎回 款项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所代 表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占 申请 总量 所代表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在计 算单 个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赎回 申请 总量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时 , 美元 份额所 代表 部 分依据当 日适 用的汇 率折 算为人民 币。 若出现 上述 第(4)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11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本 基金某类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10% ,即 认为 该类基 金份 额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1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日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连续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间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形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 得互相 转换 。 此处所 指 “ 基金 转换” 不包 括本基 金转 为 “ 嘉实 新兴 市 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情形。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登记 机构受 理继 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 交易过 户( 参见 临时 公告)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是否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及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八)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与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二、基金份额分级 运作 终止后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的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嘉 实新兴 市场B分 级运 作终 止 , 本 基金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将 以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不同 类别份 额, 在正 常情 形下, 每个交 易日 办 理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二)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嘉实 新兴 市场A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分 级运 作终 止后嘉 实 新兴市 场A 的处 理方 式。 嘉 实新兴 市场A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 告规定 的方式 做出选 择赎 回嘉实 新兴市 场A份 额,赎 回价格 以“未 知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以T+1 日计 算的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做出选 择的 , 其 持有的 嘉实新 兴市场A份额 将被默 认为转 入“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C2 类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时 的份 额转 换 1 、基 金份 额转 换规 则 对投资 者持 有到 期的 每一 份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和 嘉实 新兴市 场B , 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届 满 日,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 产及收 益的 计算 规则 计算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 以各 自的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按 照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 为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不 同类别 份额 。 无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独 持有 或同 时持 有嘉实 新兴 市 场A 和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均 无需支 付转 换基 金份 额的 费用。 其中, 本基 金嘉 实 新兴市 场 A 将 转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C2 类 份额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 额将 转为嘉 实新 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1 类份 额。 嘉实新 兴市 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场B 的份 额转换 基准 日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2 年的 对 应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转换 基准 日的 具体 确定日 期, 届时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 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各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均 调 整为1.000 元或 1.000 美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 以份 额转 换后 1.000 美元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嘉 实新 兴市 场 A 转 换比 例对 转换 基准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实施 转换 ; 在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以 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嘉 实新 兴市 场 B 转换比 例对 转换 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实 施转 换。 3 、份 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嘉实新兴市场 A 份 额 的 转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嘉 实 新 兴 市 场 A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1.000 嘉实新兴市场 B 份 额 的 转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嘉 实 新 兴 市 场 B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1.000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嘉 实新兴 市场B 份 额转 换比 率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2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前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数×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的转 换比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1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前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数×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的转 换比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2 类 基金份额 数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1 类 基金 份额 数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计 算结 果中 , 不 足 0.01 份 的零 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 次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增 0.01 份, 直到 所有 零碎份 的合 计 份额分 配完 毕, 计算 的结 果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 或嘉 实新兴 市场B份 额) 的 转换 比率、 嘉 实新兴 市场A (或 嘉实 新兴 市场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具 体计 算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四) 份额 转换 的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1 、本基 金分级 运作届 满日 ,本基金 将转 换为 嘉 实新 兴市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管理人 将依 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在本 基金分 级运作 届满 日前 30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就本 基金进 行基 金转换 的 相关事 宜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3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嘉实 新兴市 场 B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转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 投 资范围 、 投 资限制 、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将保持 不变 ,仍 按照 基金 合同第 十五 部分 的规 定执 行。 (六) 转为 嘉实 新 兴 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A1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A1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A1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C2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C2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C2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A1类和C2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的A1类和C2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在T+1 日 内计 算,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如 遇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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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如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 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税务 顾问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户 费 、 手续费 、 券商 佣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销 售服 务费 ; 9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10 、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11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3 、 与基 金有 关的诉 讼 、 追索费 用 ; 但 由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 造成 的此类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自 行承担 ; 14 、 因 基金 运作 需要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决 定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资 产由原 基金 托管 人转 移新 基金托 管人 所引 起的 费用 ; 15、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 核 对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场 A 基金 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为 0.5%,嘉 实新兴 市 场B 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FX×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与嘉 实新兴 市场A 的 基金 份额 数的 乘 积 FX 为 前一 日美 元兑 换人 民 币的汇 率(CNY/USD)。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 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 市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其中 A1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2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为 0.5%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FX×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C2 类基 金 份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C2 类基 金 份额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FX 为 前一 日美 元兑 换人 民 币的汇 率(CNY/USD)。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收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后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 ” 的 种类中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之外 的基 金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除非《 基金 合同 》、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五) 基金 税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或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 税收法 律 、 法 规执行 。 除 因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忽 、 故意 行为导 致基 金在税 收方 面的 损失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款 项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和 《 托管 协议 》 有 关资 产保管 的要 求下 , 对 境外 托管人 的破 产而产 生 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采取 措施进 行追 偿 , 基金 管理 人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 在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 的 要求谨 慎、 尽职 的原 则选 择、 委 任和 监督 境外 托管 人, 且 境外 托管 人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 本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保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管 人破 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 金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T 日估 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基金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对 于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本 价估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5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 限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 、在两 个或者 两个以 上的 交易场所 交易 的同一 证券 ,一般采 用该 证券主 要交 易市场 的 收盘价 或报 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 发行 量之 比确 定该证 券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 个别 市场 有特 殊交易 结算 规则 的, 根据 该市场 规则 处理 。 7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 英 镑、 欧 元、 日元 的 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 涉 及到其 它币 种 与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照 数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 种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的 方法 进 行折算 。 8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为股 票、固 定收益 证券 、外汇等 基金 资产估 值需 要,经过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利用 及依 据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确 定的 一种 或多种 来源 的数 据信息 。 10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本基 金分级 运作期 内, 在嘉实新 兴市 场A的开 放日 计算嘉实 新兴 市场A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嘉实新 兴市场B的封 闭期届 满日分 别计算 嘉实 新兴市 场A和嘉 实新 兴市场B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计 算并公 告嘉 实新 兴市 场A 和 嘉实新 兴市 场B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 值。嘉 实新兴 市场A 与嘉实 新兴市 场B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 嘉 实新 兴 市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A1类与C2类 单独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一 同进 行。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责任, 同时 ,须 按照 有关 规定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进 行披露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某一 级别 (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行为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小 于某 一级 别 ( 类别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在 发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调 整,不 做追溯 处理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 过某 一级别 (类别 )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4)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场所 或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T+1 日计 算T日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 六、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汇兑损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分级 运作届 满日后 ,本 基金转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的收 益分配 原 则如下 :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12 次,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的20% 。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对A1类C2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该类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申 购 币种相 同。 人民 币份 额的 现金分 红 分配币 种为 人民 币, 美元 等外币 份额 现金 分红 币种 为其相 应币 种; 不同 币种 份额红 利再 投资 适用的 净值 为该 币种 份额 的净值 ;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人民币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人民 币份 额面 值 ; 对 于美元 等外 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份额, 由于 汇率 因素 影响, 存在收 益分 配后 美元 等外 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应 的基 金 份额面 值的 可能 ; (5)由 于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A1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C2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体”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体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首 次开放 日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 额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 如 本基 金 投 资 衍 生品 , 应 当 在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并 披 露 嘉实 新 兴 市 场 A 份额和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2)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首次 开放 后, 基金 管理 人 T+2 日内 ,通 过网 站、 基金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嘉 实新兴 市 场A 份 额和 嘉实 新兴市 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或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嘉实新 兴 市场A 份额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T+2 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 额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或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以 及 各自 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参 考 净值 登 载 在 指定 媒体上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和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参 考净 值及 相关 披露 内容进 行复核 ; (5) 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届满并 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以及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A1 类 份额 和嘉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C2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并披 露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1 类 份额 和 C2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T+2 日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交 易日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1 类份 额 和C2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T+2 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1 类份 额和C2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满2 年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转换 为嘉实 新 兴市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 会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分 析 年度报 告。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的 法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业务 、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某一 类( 或某 一级别 ) 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收益 率设 定及 其调 整; (27 ) 基 金管 理人 将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相应的 基金 转换 及本 基金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后开 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8) 本基 金转 换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29) 本基 金增 减外 币基 金份额 类别 或销 售币 种; (30) 本基 金开 通并 采用 “交叉 币种 赎回 ”原 则; (31)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 本 基金 合同 所述 信息 披露事 项、 披露 时间 、 内 容及要 求,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布新的 规 定 的,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事宜 即按 照新 的规 定执行 , 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其所 提 供的文 本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十 九、 基金合 并、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资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转 为嘉 实 新兴 市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的 存续期间 ,如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 以决 定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合并 : (1) 连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100 人 的; (2) 连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 基金合并 的方 式包括 但不 限于本基 金吸 收合并 其他 基金、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合 并公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4 ) 除 以下5) 所述 情形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期 限内因 行使 选择 权而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 本 基 金 份 额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免 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或 转 换 时应 支 付 的 赎回 费 或 转 换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 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照其 他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执 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具 体 实施, 且 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偿 顺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如 果本基 金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约定 收益 , 剩 余部 分 ( 如有) 由嘉 实新 兴市 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基金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 嘉实 新兴市 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如 果 发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号 ) 审 阅 后 ,2015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ISAE3402(原SAS70)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9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一 、境外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香 港上 海汇 丰银 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 港中 环皇 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 港九 龙深 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 裁: 王冬胜 联系人:


张新 电话: 00852 3941 0317 email: joannaxzhang@hsbc.com.hk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6年6月30 日 公司 股本 :1143.59 亿 港元 2016年6月30日 托管 资产 规 模:6.26 万 亿美 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尔AA- 汇丰是 全球 最大 的银 行及 金融服 务机 构之 一。 我们 通过四 大环 球业 务: 零售 银行及 财 富 管理 、 工 商金 融、 环球 银行 及资本 市场 以及 环球 私人 银行 , 为 超过4,500 万 名客 户提供 服务 。 我们的 业务 网络 遍及 欧洲 、亚洲 、中 东及 非洲 、北 美和拉 美, 覆盖 全 球 71 个 国家和 地区 。 汇丰在 全球 设有 约 4,400 个办事 处, 旨在 把握 市场 增长机 会, 致力 建立 联系 以协助 客 户 开拓商 机, 推动 工商 企业 茁壮成 长及 各地 经济 繁荣 发展, 而最 终目 标是 让客 户实现 理想 。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在 伦 敦 、 香 港 、 纽 约 、 巴 黎 和 百 慕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东 约 为 213,000 名 ,遍 布全 球 133 个国 家和 地区 。 (二)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授 权境 外资 产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对基 金的 受托人 职 责,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仅在 依基 金托 管人 指 示之情 形下 , 依规 定之 形 式及方 式转 移 、 交 换或 交 付其于 境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资产托 管协 议下 为基 金托 管之 QDII 客持 有之 投资 ;


2、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计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产 净值, 提供 与受 托资 产业 务活动 有 关 的会计 、交 易记 录、 并保 存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 使其次 托管人或代表人尽 其合理 努力及判断力履行 有关协 议所规定 之责任 与义 务 , 但境 外托 管人或 其代 表人 或次 托管 人并无 欺诈 、 疏忽 、 故 意 失责或 违约 之情 况下, 境外 托管 代理 人或 其代表 人或 次托 管人 及其 董事、 人员 及其 代理 人就 其等因 善意 及恰 當地履 行境外 资产托 管协 议,或 依照基 金托管 人 ( 或其获 授权人) 之指 示或所 为之行 为而导 致托管 资产 遭受 之任 何损 失、费 用或 任何 后果 均不 用负上 法律 责任 。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欺诈 、 疏忽 、 故意失 责或 违约 而导 致托 管资产 遭 受之损 失( 但任 何附 带、 间 接、 特 别、 从属 损害 或惩 戒性损 害赔 偿除 外)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 在决 定境 外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 疏 忽等不 当行 为 , 应根 据基 金托管 人与 境 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的 适用 法律及 当地 的证 券市 场惯 例决定 。 二十 二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1份 额的代销机构包括: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7)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0)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3)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14)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湘 府东 路二 段 208 号万 镜财 智中 心南 栋华融 湘江 银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15)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10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16)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1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1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1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2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座综 合 楼 712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21)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22)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2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2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2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26)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16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2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2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3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3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3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3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3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3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3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4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4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4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4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4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4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1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4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4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4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4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50)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5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2 (5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5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5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56)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57)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5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 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3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59)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6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61)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6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64)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6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4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66)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6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 国人 寿保 险大 厦 十二层 、 十五 层、 十六层 、十 七层 、十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6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广 安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69)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7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71)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5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72) 凤凰金 信(银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注册地 址 宁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7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 话 400-088-8816 (7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C2份 额的代销机构包括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 企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 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张勇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 三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试行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 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仲裁 ; (9) 根据 本合 同的 约定 决 定进行 份额 转换 的权 利;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试行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业 务规 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8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9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业务 规则 》 , 包 括但 不限于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定 期定 额 投资和 收益 分配 等内 容, 开通人 民币 、 美 元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17 ) 根 据有 关规定 选择 、 更 换或 撤销 基金证 券经 纪代理 商以 及证 券登 记机 构, 并对 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0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 试行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及嘉实 新兴市 场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参 考净 值 , 确 定转 换后本 基 金 A1 类和C2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试行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试行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 试行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1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2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试 行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保管 )由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试行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及 嘉实 新 兴市 场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参 考净值 、转 换后 本基 金各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 、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3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试 行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选择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 十九 条规 定的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 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金财 产受 损的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相 应责 任;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5)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涉及 的提 案、 出席、 表决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级 别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分级运 作届 满日 起, 本基 金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4 持有的 不同 币种 份 额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代表 的表决 权不 同 。 每 份人 民币 份额代 表一 份 投票权 。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当 日适 用汇 率折 算为人 民币 后 的金额 与权 益登 记日 的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计 算其 代表 的投 票权 数。 A.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 律法规 , 或 《基 金合 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律法 规 , 或 《 基金 合同 》 ,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②本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 该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应 同时 包括嘉 实新 兴市 场A 与嘉 实新兴 市 场B , 并 且占 各该 级别份 额总 数 的10% 以上; 本基 金终 止分 级运作 方式 并转 为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该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单独或 合计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应同 时包 括嘉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A1 类份额 与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2 类 份额, 并且 占各 该类 别份 额总数 的 10% 以 上,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尽管 存在前 述情形 ,但 如属于以 下情 况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5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或 增设 其他外 币基 金份 额或 销售 币种; (8)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届 满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终止 基金 份 额分级 运 作,并 将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转 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9) 在 外管 局和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 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开通 并采用 “交 叉币种 赎回 ”原 则;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B. 会议召 集人 及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6 不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 总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7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开会方式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0% (含 50% )(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 指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级别 总份 额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8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到 会者所 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应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召开 事由 ”项 下第 一款 所述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 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计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本基金 分级 运 作期内 , 指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嘉实新 兴市 场A 和 嘉实 新 兴市 场 B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 各级别 总份 额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9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F. 表决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涉及 的表 决应 分别独 立实 施。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分级运 作届 满日 起, 本基 金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A1 类 份额 、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C2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涉 及的 表决 应合 并实 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不同币 种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代表的 表决 权不 同。 每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 权。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其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以当 日适 用汇 率折算 为人 民币 后的 金额 与权益 登记 日 的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比计 算其 代表 的表 决权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在满 足前 二款 所述 条件 下, 有 效的 一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还应 符合下 列条 件: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计 票人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0 G.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人 士共 同担任 计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计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计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计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可以 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计票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报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备 案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1 力。 I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理 由、 程序 a)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b)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2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C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D. 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如 果本基 金 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约定 收益 , 剩 余部 分 ( 如有) 由嘉 实新 兴市 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基金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后 , 如 果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F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3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本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也可 在支 付一定 工本 费后 获得基 金合 同复 印件 或复 制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B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5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约定 监督 事项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政 府债 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公 司 债券( 包括 公司 发行 的金 融债券 ) 、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揭 支持 证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REITs ) 、 公 募基金 (包 括 ETF ) 、 货币 市场工 具、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利 率互 换、 信用违 约互 换 、 债券 期货 、 货 币远 期或 期货合 约 、 外汇互 换等 用于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的金 融衍生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债 券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债 券的比 例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6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新兴 市场 债券 ” 指 新兴 市场国 家或 地区 的政 府发 行的债 券、 总部 登记 注册 在新兴 市场 国家或 地区 或主 要业 务收 入/ 资产 在新 兴市 场国 家或 地区的 机构 、企 业等 发行 的债券 ,主 要 包括离 岸人 民币 债券 及中 国、 香 港美 元债 券部 分 亚 洲及其 他新 兴市 场国 家或 地区政 府、 金融 机构及 公司 发行 的以 美元 或本币 计价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新兴 市场 国家 或地 区” 所指的 国家 或地 区主 要包 括: 中 国、 韩 国、 台 湾、 香港、 新 加 坡、 印 度、 土耳 其、 泰国 、 马来 西亚 、 印 度尼 西亚 、 以色 列、 菲律 宾、 中东 地区、 南非 、 埃 及、 摩 洛哥、 俄罗 斯、 捷 克、 波 兰、 匈 牙利、 巴西 、 墨西 哥、 智 利、 哥 伦比 亚、 秘 鲁、 等 国 家或地 区。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备 忘录的 新兴 市场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 行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具 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同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将 合并 计算 , 同 时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将 一并 计算 ,并 假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6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8 )同 一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管 理且由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7 9 )关 于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I. 本基金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II. 本基金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III. 本基金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 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10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I. 所有参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II. 应当采取市 值 计价 制度进 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III. 借方应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IV.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8 V.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VI.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11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I. 所有参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II. 参与正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III. 买方应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IV.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2 )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的 , 从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金 财产 划转 至托 管账 户之日 起 开 始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9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3)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上述组 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的设定 依据 为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的要求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B.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C. 对 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运 作 和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 规 或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对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 法违规 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0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D. 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 合规 投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的 合规 监管系 统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 经纪 人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 于该系 统的 数 据和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任 何担保 、 暗示或 表示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E .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理 解, 托管 人基于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业 务监 督。 除 下列 第 4.6 项 及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明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将 不会因 为履 行业 务监 督职 责而承 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责任 , 也没有 义务 采 取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 与合 规分析 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 除 非接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境 外 投资顾 问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 信息和 报道 作 回 应的 书面 指示。 F. 基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 则, 采 取合 理的 手段、 方 法和实 施工 具, 来提 高业 务监督 质量 ,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因 疏忽 、 过 失或 故意而 未能 尽 职 尽责 , 未 履行 或未充 分履 行监督 职责 , 并进而 给基 金资产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损失 , 否 则基 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业 务监 督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 以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受基 金管 理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相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 新兴市 场 A 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嘉实 新兴市 场 A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1 约定年 收益 率、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与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份额 配比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B.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须 向基 金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 示;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到提示 后 ,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对 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 如 无异 议, 应在 基 金管理 人给 定的 合理期 限内 改进 ,如 有异 议,应 作出 书面 解释 。 C.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D. 基 金管 理人 须尽 其最 大 努力保 证其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不影 响基 金 托 管人的 正 常营业 活动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A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 市 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 规 、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 托管人 签订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在已 根据 《试 行办法 》 的要 求 谨慎、 尽职 的原 则选 择、 委任和 监督 境外 托管 人, 且境外 托管 人已 按照 当地 法律法 规、 本合 同及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保管 托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境外 托管 人破 产产 生的损 失不 承 担责任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进 行追 偿。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据 当地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则、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责 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确 保境外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2 6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 面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应 确保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在任 何 基金资 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等, 但根 据基 金财产 所在 第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权 利除 外; 7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B .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与 划转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停 止基 金募 集时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3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财 产划 入资产 托管 专户 之日 起履 行本协 议项 下 托管职 责。 C. 资 产保 管内 容和 约定 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后,按 下述 方式 收付 现金 、或收 付证 券:(a) 按照 交 易发生 的司 法 管辖区 或市 场的 有关 惯常 和既定 惯例 和程 序作 出; 或(b)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进 行 的买卖 而言 ,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身 , 并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建 立安 全 的 数据管 理机 制, 安全 完整 地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财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 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3 D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或 者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形 式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处 开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资金 账户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E .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投资 地 法律法 规要 求或 行业 惯例 需要, 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所适 用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名义 或基 金托管 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 人名义 或境 外 托管人 的代 理人 名义 , 或 以上任 何一 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的 证券 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户 有关 的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 协助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合 法 合规、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投 资所 在市 场以 及国 家或地 区的 相关 规定 , 开立 进行基 金的 投 资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 和结算 账 户 ,并 协助 办理 与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相 关的投 资资格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F .其他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要 协 助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G .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4 2、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a) 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 并 且(b) 要求 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在 其账 目和记 录中 单独 清楚 列记 证券不 属于 境外 托管 人, 不论证 券以 何 人的名 义登 记。 而且 ,若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 持有, 要求 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指示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证 券为 基金 的实 益所 有人持 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 应按 本协 议约定 登记 ,投 资当 地市 场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7、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H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可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或其他 机 构。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I .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5 本的原 件。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A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 )托管 资产 的会 计责 任 主体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嘉实 新兴 市场A 和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计 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息 披露 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的会计 原则 和 会计准 则进 行会 计处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国 家 规定和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对 托管资 产中 的证 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 进行帐 实核 对。 (3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 第三方 独立 机构 进行 会计 核 算 ,并 认可 其委 托的 第 三方独 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计 算的 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对基 金单 独建 账、 独立 核算, 并应 指 定专门 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计 资料 保管 。属 于基 金财产 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淆 。 (2) 托管 资产 核算 的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证 券买 卖 业务的 核算 、 持有 资产 的 付息 、兑 付、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货币 市场 产品 买卖 业务 的核算 、银 行 存款计 息、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用 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 等。 3、净 值计 算 (1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嘉 实新 兴市 场A 和 嘉 实新兴 市场B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6 基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2 年期 届满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把本基 金转 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A1 类与C2 类 单独 进行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份 额 净值是 指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为每 一基 金估 值日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 计算日 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 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协商确 定的 估值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值 ,如 监管 有相 关规 定的, 按相 关 规定进 行估 值, 计算 出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B .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 小数 点后 3 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关 于差 错 处理 , 本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行 为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可 选择先 行承 担,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人追 偿。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7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它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差 错的当 事人 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8 行更正 ,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C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场 所或市 场或 外汇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 法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情 况; (4)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D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4)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E.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 披露 所需要 的相 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9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记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F. 基金 法定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现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 法、违 规的,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G.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H.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0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日 、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封闭 期届 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至少 应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封闭 期届 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围 之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失, 或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应对此 承担 法律 责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 损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 释。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本协 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均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1 易仲裁 委员 会在 北京 仲裁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B. 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 争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事 项外 , 双 方仍 有权 行使本 协议 项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和变 更应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B .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C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2 律意见 书;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D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E.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如 果本基 金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嘉 实新兴 市场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约定 收益 ,剩 余部 分( 如有) 由嘉 实 新兴市 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基金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如 果 发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配 。 F.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H.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的 , 本 基金 财产 应清 理、 估 价, 但可 根据 届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 产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 参照前 述约 定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3 二十 五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 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4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jsfund.cn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 资料 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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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5 二十 六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6 年11 月26日至2017 年5月26日,本 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 加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新兴市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7 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生证券 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26 日、12 月 27 日暂 停赎回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 5 关于增加东海期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青岛农商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7 年 1 月 13 日 含本基 金 8 增加方正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7 年 3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4 月 14 日、4 月 17 日 暂停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 4 月 8 日 10 关于增加创金启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新兴市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5 月 3 日 暂停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4 月 27 日 12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 年 5 月 31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6 二十 七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7 二十 八 、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新 兴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