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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泰保本A(000142)

融通通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融通通 泰 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日








期:二 ○一七年七月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重要 提示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7 日 证监 许可[2013]219 号文 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5 月30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投 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担 风险。 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或 者由保本义务 人为本基金 承担保本偿 付 责任。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如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不适 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投资 者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 在着 无法 收 回本金 的可 能性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者 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除特别 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7 年5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 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2 九、基 金的 保本 ...................................................... 54 十、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 5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6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7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十九、 风险 揭示 ...................................................... 94 二十、 保本 期到 期 .................................................... 9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30 二十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47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5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52 附件: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5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一、 绪言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以及 《融 通通泰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融通通 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保证 人、担 保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构 。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由 重 庆进 出口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作为 保 证人, 为本 基金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义务 提 供连 带 责任保证 5、保本 义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风险 买断合 同, 为本基金 的某 保本周 期(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除外 )承 担保 本偿 付责任 的机 构


6、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订之 《融 通通泰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8、招募 说明书 :指《 融通 通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 其定期 作出 的更 新 9、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0、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14、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 同一 日实 施的 《关 于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4、 销售 机构 :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保本 周期 :指本 基金 的保本期 限。 本基金 原则 上每 3 年为一 个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告 的保本 周期起 始之 日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的 期间,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 中若 无特 别所 指,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期 34、保 本 周 期起 始日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其后 保本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5、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 基金 合同 》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届 满日 36、 持 有到 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其 所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 日 的行为 37、 到 期操 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将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8、 到 期操 作期 间: 指 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及 到期 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到 期操作 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的 5 个工 作日 ( 含第 5 个工 作日 ) , 共计 6 个工作 日; 本基金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开放 赎回 和转换 转出业 务,不 开放 申购和 转换转 入业务 39、 过 渡期 : 到 期操 作期 间截止 日次 日 ( 含该 日) 起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含该 日) 的时 间为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只 可进行 过渡 期 申购( 份额 折算 日除 外) , 不开 放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40、 过 渡期 申购: 投资 者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者 转换入 本 基金的 行为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41、 折算 日: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 过渡期 最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一个工 作日 。 《 基金 合同 》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折 算日 即为当 期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的前一 工作 日 42、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行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 份额和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 基 金份额 ) 在 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调 整为 1.00 元,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3、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44、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进 行申 购或转换入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份 额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 值及过渡期 申购费用或 转 换费用 之和 45、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 一保 本周 期届满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基 金份额 在折 算 日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46、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47、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 额 48、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49、 保本 金额 : 认 购保 本 金额 、 过 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50、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根据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的 可赎回 金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51、 保本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其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当期 有效的 《保 证合 同》 的担 保人对 此按 照相 关约 定提 供担保 52、 保证 : 保 证人 为本 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本基金 的第 二个保 本周 期由保 证人 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保 证期限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 53、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5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6、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5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9、 《业 务规则》 :指 《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6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1、发 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4、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65、 保证 合同 : 基 金管 理 人和保 证人 签订 的 《 融通 通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66、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金 具有 符合 《指 导意 见》 的 保本 保障机 制,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67、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否 则,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名 称相应 变更为 “融 通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如果 本基 金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终 止 68、 保本 周期 到期操 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间 , 选 择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9、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7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7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7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7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74、 元: 指人 民币 元 7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6、销售 服务 费:指 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 的,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77、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 根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本基 金自 2015 年3 月 5 日起 实施 份额分 类,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 用的份 额( 即原 收费 份额 ) ,称为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提销售 服务 费并 按照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的份 额, 称为C 类份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7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8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8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82、指 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8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万元 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任 董事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副 总经 理,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今 ,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至 今, 任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 迈 雅)先生 ,教育 学硕士 , 现任日兴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代表 董 事和 副总、 代表 董事和 主 席,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者 日 本信 托银 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 英国)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集团 、 财 富管 理 (英国) 董 事及 总经 理。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 , 现任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 美国 波士 顿) 分 析员 、 富 达投资 公司(日本 东京)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 长。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 公司 董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上海 远 东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管理 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总经理 助 理、 副 总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 起至今 , 任公 司董 事。 2、 现任 监事 情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 起至今 ,任公 司监 事。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 海 远东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纪 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管 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 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总 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 )先生 ,工商 管 理硕士。 历任富 达投 资公 司(美 国 波士顿) 分析 员、富 达投 资公司( 日本东 京)经理 、 日兴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 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零售业务部 负责人,泰 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公募事业部 市 场总监 。2015 年9 月 起至今 ,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 硕士。 历任国务院 法制办 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 局) 财 金司公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 今,任公 司督 察长 。 4、 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 硕士 ,经济学、数学双学 士,9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 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历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 ( 现更 名为 平 安银行 )债 券自 营交 易盘 投资与 理财 投资 管理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融 通可 转债 债券 (由原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基金 转型 而来 ) 、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LOF) 、融 通岁岁 添利定 期开放债 券、 融通增 鑫债 券、融通 增益 债券、 融通 增裕债券 、融 通通泰 保本 、融 通增 丰债 券、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融 通稳利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余志勇先生,武汉大 学金 融学硕士、工商管理 学学 士,16 年证券投资 从业经 历, 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 ,现任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 副总监。历任 湖北省农业 厅研究员、 闽 发证券 公司 研究 员、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发 展中心 研究 员。2007 年 4 月加入 融通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 究部行业研究 员、行业组 长,现任融通 通泽灵活配 置混合、融 通 通泰保本、融 通通鑫灵活 配置混合、融 通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 融通增裕债 券、融通增 丰 债券、融 通通 景灵活 配置 混合、融 通通 尚灵活 配置 混合、融 通四 季添利 债券(LOF)、 融通新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融通 通润债 券、 融通 通颐 定期 开放债 券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自 2013 年5 月30 日起至2015 年3 月 16 日, 由韩 海平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3 月17 日起 至2015 年6 月23 日, 由韩 海 平先生 和余 志勇 先生 共同 担任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6 月24 日起至2016 年5 月 12 日, 由余 志勇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5 月13 日 起至 今,由 余志 勇先 生和 王超 先生共 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常 务副总 经理 颜锡廉 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基 金经理 张一 格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先 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舟 先生 ,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马洪 元先 生。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 资;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 赎回与 转 换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 28.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法 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 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基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及 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 整,从而最大 程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 度由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 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 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 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 《 企业 财 务通则 》 等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公 司财 务会 计制度、会计 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 职责,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 统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 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 度、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 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 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 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 的程序、风 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 的主要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 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保 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 名, 经董事会 聘任, 并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 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 何会 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 察长应当定 期或不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监 察稽核管理办法、内 部监 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 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遵 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和公司内控 制度的情况 ,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 行共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 来,中 国工商 银行连 续十 四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 环球 金融 》 、 内地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 选的 53 项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部均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 制约;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深圳 小组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北京 小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上海 小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501 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26947856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电话: (010 )66107909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 话:95599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4)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5)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6)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 (022 )58316666 (7)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8)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 (010 )66275654 (9)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江宁路168 号兴 业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热 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12)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新 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1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1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1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7)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8)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19)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20)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21)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755)25859591 传真: (0755)25879453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22)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24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华 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电话:0574-87050397 (2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青 山 区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建 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4)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地址 :烟 台市 南大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4008138888 (2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26)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28)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蕴 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 怡晨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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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30)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31)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3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33)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34)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35)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6)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7)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 宝亮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8)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 吉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黄欣 电 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0)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 址:http://www.dtfunds.com (4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京 东集 团总 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 伯宇 客服热 线:95518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公司网 站:jr.jd.com (4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 (021 )38676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4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4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45)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4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4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田德 军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48)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49)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戈 文 联系电 话: (010 )84183150 电话:4008188118 (50)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 (0471)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51)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52)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53)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54)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55)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1754 联系人 :李 若辰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5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蝉君 电话: (0755)82943511 客服热 线:95565、400-8888-111 (57)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292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5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59)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60)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6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62)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6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周 雪晴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64)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6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66)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联系人:尚瑾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67)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二、登记机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 所 :上 海市 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永 道中心 11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7 日证 监许可[2013] 219 号 文批 准募集 。 二、基金类型 、运作 方式 和 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 信息 1、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3 年5 月8 日至 2013 年5 月28 日通 过销 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2、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3、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 认购的方式。若资金 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 认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当 日(T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 在 募集截 止日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4、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4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 金份额 规模 上限 为40 亿份基 金 份额 (不 包括 募集 期利 息 转份 额) 。 5、基金 的面 值 每基金 份额 的面值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按 面值 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满 共募 集528,653,648.94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4,921 户。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5 月 30 日正 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限制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本 基金 C 类 份额 暂不 开通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的销 售。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开始日 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 2016 年7 月7 日,已于2016 年 8 月 1 日 起开放 申 购、 赎回与转 换业 务。 根据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 内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但在过 渡期 内申购 、 转换 入、 或从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适用 于保 本条款 , 具体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相关 内容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的 申购业 务 (包 括转换 转入 ) 见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在确 定申购 开始 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开放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申购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后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后赎回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但若本 基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 融通 增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 进先出 ” 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基 金转换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转出 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采用 份额 转换 的方 式,即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转换 无基 金份 额持有 时 间限 制; 4、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由于 费率结 构差异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的转 换只 允许在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 基 金份 额之 间进 行。 不能 将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缴纳 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9、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 时, 补差 费为 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12、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1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转 换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 后进 先出 ”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转换 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后 转换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先 转换 ,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转 换费率 ; 但若 本 基金依 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转换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转换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 金份 额先转 换,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转 换,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转换 费率 ; 15、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内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销 售机 构对 于 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和 直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单笔 最低申 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为 10 元 ,投 资者追 加申 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投资 金额 级差 详见 各代销 机构 网 点公告; 通过 直销机 构直 销网点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含申购费 )为 1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 含申 购费 ) 为10 万元。 本基 金C 类份 额的 单笔申 购的 金 额须高 于500 万元 (含 500 万 元) 。 2、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3、本 基金 不设 A 类份 额的 最低转 换份 额限制 。 本公 司暂不 开通C 类份 额与 本公 司 旗下 其他基 金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也不 开通 本基 金A 类份 额和 C 类份 额之 间的 相互 转换业 务;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4、本基 金不 设最 低持 有份额 限 制。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的 2 个 工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 告。 6、申购 或转换 入份额 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或转 换入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 认的申 购或 转换 入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赎回 或转换 出金额 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或 转换出金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或转换 出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1.2%,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 而递 减。 A 类份额对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非养 老金客户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上 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 金;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 认购A 类份 额的 养老 金 客户的 申购 费为 每笔100 元。 2) 非养 老金 客户 申购A类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若 保 本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不 高于 基金 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告 为 准。 2、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的赎 回费率 不高 于2.0%, 随申 请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其中 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 此类 推) 。 A 类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 同时 区分 普通客 户 赎回 和 通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 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 金;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将发 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过 直销 柜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回 A 类份额 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2.0% 1 年≤N <2 年 1.6% 2 年≤N <3 年 1.2% N≥3 年 0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赎 回费 率 的25% , 即特 定 赎回费 100%计入 基金财 产 。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1.5%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其中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不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 于根据 持 有C 类 份额 的期 限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份 额持 有时 间的 计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的 登记日 开始 计算 。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 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融 通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转换 费率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 差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高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转出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 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4)基 金补差 费的收 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认 )购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5)基 金转换 费用由 转换 申请人承 担, 其中转 出基 金赎回费 的 25% 归转 出基 金的基 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的其 余费用 作为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 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的费 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 新招 募说明书 或公告 的约 定。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5、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八、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 与 转换份数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1)当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适用比 例费 率时 ,申 购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日 A 类 份额 净值 2)当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为 固 定金 额时 ,申 购份 数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日 A 类 份额 净值 例: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 客户)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A 类 份额 , 假设对应 费 率为 1.2%,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8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即 投 资者 缴纳 申购款 100,000 元, ,获 得83,740.87 份 本基 金的 A 类份 额。 某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销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0 元 , 对应 申购费 率为 100 元 ,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即 养 老金 客户 缴纳 申购款100,000 元, 获得 83,250 份 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3)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本 基金 C 类 份额 的, 其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日 C 类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C 类 份额 5,000,000 元,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其获 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000/1.200=4,166,666.67 份 即 投 资者 缴纳 申购款 5,000,000 元, 获得4,166,666.67 份本 基金 C 类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赎回 费用 例:某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赎 回本 基金 A 类 份额 10 万份, 赎回 费率 为2.0% ,假 设 赎回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30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2.0% =2,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2,616 =128,184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0 份, 获得 赎回 款 128,184 元。 某养老 金客 户赎回 本基 金A 类份额10 万份 ,赎 回费率 为2.0%,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0.5% =654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654 =130,146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0 份, 获得 赎回 款 130,146 元。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5,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1.5%,则: 赎回总 金额 =5,000,000×1.200 元=6,000,000 元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赎回费 用=6,000,000×1.5% =9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6,000,000 -90,000 =5,91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C 类份 额 5,000,000 份 ,获 得赎 回款 5,910,000 元。 3、转换 份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计算 方法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入 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 入情 况的 计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 万份 基金X 至本 基金A 类份 额, 则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基金份 额为 : 基金X 转 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0 元; 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 换至 本基金A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0.3% ,补 差费 率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0.3%=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 份基金 X 至本 基金 A 类份 额, 获得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 出情 况的 计算 例 : 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 A 类份 额至 基金 X,则 其 可得 到的 转换 入的 基金 X 份额 为: 本 基金 A 类份 额转 出份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NAV ) 1.000 元; 假 设 本基金 A 类份 额转 换至 基金 X 的转 换费率 2% ,补 差 费率为 0.2%; 转换金 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2% =200 元; 补差费 =[ (10,000 -200 )/(1 +0.2%)]×0.2%=19.56 元; 转入基 金 X 的 份数 =(10,000-200 -19.56)/1.20 =8,150.37 份。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 份本 基金 A 类份 额至 基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为8,150.37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或转 换 入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或转 换 出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 的保 本期内 ,一 般不接受 申购 申请( 包括 转换转入 ) 。特 殊情况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部 门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若开 放 申购期 出现 如下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保 本 期到 期前 30 日内 视情况 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公 告。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五、暂停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 暂不 开通 转托 管功 能。 十八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九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条款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 期保本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内 申购 保本金 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或转换入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投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过 渡期 内进 行申 购或 转换入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或转 换费 用之和 。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一 保 本周期 届满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本保 本基 金的份 额持 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 的情况, 以“ 后进先 出” 的原则 确 定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时 , 在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起 讫日 期及 保本保 证安 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1、对 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而 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2、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后的 保本 周期而 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过渡期 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申购或 转换 入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本 基金 上一 个保 本周 期结束 后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指折算 后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 。 3、对于 前两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 于其认购保 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内 申购、 转换 入、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转 换入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 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本 节所述基金保 本的保证责 任仅适用于第 二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 期 后各保 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 保本的 保障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担 保人 、 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签署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担 保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的 范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内 申购 、 转 换入 、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其 在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 转 换入的 保本 金 额、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为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之日 起六 个月 。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 额 不超过 41 亿元 人民 币 ,且不 超过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日核 算确 认的 保本 金额。 三、保 本周期内,担 保人出现足 以影响其担保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 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限于 加强 对担 保人 担保 能力的 持续 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就更换 担保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审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四、保 本周期内,更 换担保人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但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 、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因 担保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除 外。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任 之前 ,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增加 担保 人的 , 原 担 保人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新增加 担保 人和 原担 保人 共同承 担连 带保 证责任 。 五、如 果符合条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内 申购、转换 入、或从第一 个保本周期 转 入第二个保本 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在 第二个保本 周期内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 转 换入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 额, 且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五个工 作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 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内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付 的金额 、需 担保人 支付的 代偿金 额以 及基金 管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信息) 。 担保 人 应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 第20 个 工 作日) 内将 该 代偿 金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代 偿 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 担责任。 六、除 本部分第四款 所指的“更 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 保 证责任: 1、在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 渡期内 申购 、 转换 入、 或 从第一 个 保本周期转入 第二个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在 第二个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转换 入或 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转 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但 在第二 个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第二 个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当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 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 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改 《基 金合 同》 条款 , 可能 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10、保 证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主 张权利 。 七、保 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其他机 构继续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间内 的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证或风 险买 断保 本保 障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另 行签订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否则 ,本基 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 债券型 基金, 基金名 称相 应变更 为“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 基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1、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但保 本周 期内 , 因保 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已 丧失继 续履 行 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 因担保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2、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更换 后的担 保 人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享 有的 保 本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3、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 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 担 保人的 资质 条件 , 且 同意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担保 ,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决议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章节中约定 的程序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履 行担 保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知道 该等情 况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更换 担保 人) 。 更换担 保人的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表决通 过。 3)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担 保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监会备 案之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同 》 。 自 新 《 保证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交接 。 原 担保 人职 责终止 的, 原担 保人 应妥 善保管 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业务 资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人 应及 时 接收。 (2)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换担 保 人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更换下 一保本周期 的担保人,由 更换后的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机制 , 此项 担保 人更换 事项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有 关资 质 情况、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九、担 保人 情况 (一)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 的第二个保本 周期由重庆 进 出口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保 人。 1、担 保人 名称 重庆进 出口 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 2、 住所 重庆市 北部 新区 黄山 大道 中段68 号山 顶总 部基 地11 栋 3、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北部 新区 黄山 大道 中段68 号山 顶总 部基 地11 栋 4、法 定代 表人 向涛 5、 成立 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2,640,000,000 元人 民币 8、 经营 范围 贷款担 保、票据承兑 担保、贸易 融资担保、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等融资性担 保 业务; 再担 保、 债券 发行 担保; 兼营 诉讼 保全 担保 业务, 履约 担保 业务 , 与 担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务 , 以 自有 资金 进行 投资,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他业务 (按 许可 证核定 期限 从事 经营 ) 。 9、 其他 重庆进 出口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是 重庆市政府和 中国进出口 银行在签署《 关于开展统 筹 城乡综 合配 套改 革金 融合 作备忘 录 》 的 基础上 , 于2009 年1 月15 日, 由渝 富 集团与 中国 进 出口银 行合 资组 建的 一家 全国性 担保 机构 。 公 司股 东渝富 集团 持 股60%, 中国 进出口 银行 持 股 40% ,公 司主 体信 用等级 AA+ 。截 至 2015 年 12 月底, 重庆 进出 口信 用担 保有限 公司 累计 担保余 额585 亿元 ,2015 年实现 净利 润2.88 亿 元。 10、联 系人 姓名: 江月 电话:010-59073512 (二)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情 况 截至2016 年11 月30 日, 重 庆 进出 口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 在保 责任额 340.5 亿 元, 其中 保 本 基金 担保 责任 金额为12.35 亿 元。 十、保 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和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 二个保证周期 的保本保障 签署《融通通 泰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保 证合同 ” ) 。 担保人 就本基 金的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内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内 申购 、 转 换入、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第 二个保 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承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保人 保证 责 任的承 担以 《保 证合 同》 为准。 如无 特殊 说明 , 保 本周期 均指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保 证合 同的 内容见 本招募 说明 书附 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 用组合保险策 略,在为符 合保本条件的 投资金额提 供保本保障的 基础上,追 求 基金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可分为 风险资产和保 本资产两类 , 其中风 险资 产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权 益类 资产; 保本资 产包括 债券 (包 含国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另外,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将根 据纯 债到 期收益 率、 转股 溢价率 等指标 来确 定其 属于 风 险资 产或 保本 资产, 并 运用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由保本策 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 下限制 : 股票 、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4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 其它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60%, 其 中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和 基于 期权 的组合 保险 策略 (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通 过量 化技术 动态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达 到保 证本 金安 全的基 本 目 标 。 本 基 金的 主要 保本 策略为TIPP 策 略, 该策 略设 置了一 条 价值 底线, 该底 线随着 投 资组 合收益 的增 加而 调整 ,而 OBPI 技 术主 要运 用于 可转换 债 券的 投资 ,它 是建 立在 TIPP 技术 基础之 上的 必要 补充 。 1、TIPP 投资 策略 与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以时间不变 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TIPP)为核心 ,并结合对市 场时机的把 握,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确定和 调整 基金 资产 在风 险资产 和保 本资 产间 的投 资比例 , 用低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作为 可 以损失 的风 险资 本, 去投 资股票 等风 险资 产以 搏取 更高的 收益 , 且 当在 风险 资产获 取一 定收 益后不 断提 高低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以锁 定部 分收 益。 本 基 金利用 TIPP 进行 资产配 置 的主 要步 骤如 下: 首先, 确定保本资产 的最低配置 比例。根据保 本周期末投 资组合最低目 标价值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计算 期初 应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期 初价 值底线 ; 其次, 确定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 比例。根据组 合中风险资 产的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 垫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 价值底 线的 数额 ) 的 放大 倍数,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和 放大倍 数乘 数计 算期初 可持 有的 风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最后, 当基金净值上 涨超过一定 幅度并保持一 定时间后, 基金将择机提 高价值底线 , 以及时 锁定 部分 收益 。 相 比 传统的 CPPI 保本 策略 ,TIPP 保本 策略由 于在 基金净值 上升 过程 中提 高了 价 值底 线,从 而锁 定了 已实 现收 益,因 此整 体风 险要 小 于CPPI 策 略。 例如基 金的 初始 资产 为 100 万, 如果 用 90 万 投资 债券等 保本 资产 (也 称作 “价值 底 线” ) , 可以 获得 10 万元 的到期 收益 , 那 么就 可以 用剩余 10 万元(也称 作“ 安全垫”) 投资 股票等 风险 资产 , 即 使完 全亏损 , 基 金整 体也 不会 亏损。 实际 应用 中, 以股 票为主 的风 险资 产亏损 100%的 可能 性极低 ,因此, 可以 将相当 于安 全垫特定 倍数 (也称 作“ 放大倍数”) 的资金 规模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 CPPI 在决 定投 资风 险资 产与 保本 资 产的 比例 配置 时 ,通常 的计算 原则 是, 将投 资 总额 扣除价值 底线 的额度 后, 再乘以 某一 放大 倍数,例 如 在 上面 的例 子中, 假设 确定的 放大 倍数 是 2 , 那么 扣除 90 万 的价 值底线 额度 后, 风险 性资 产配置 即是 (100 万-90 万)*2=20 万, 保本资产 配置 则是 100 万-20 万=80 万 ,并在 未来 一 段时间 其放 大倍 数保 持固 定,因 此, 才 得名为 恒定 比例 保本 策略 。 而TIPP 策略 在两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的设 定与CPPI 不 同,TIPP 的 保障 额度 会 随风 险资产 价值上 涨而 上调 。例 如在 上例中 ,若 一段 时间 后期 初投资 的20 万风 险资 产增长 到了 25 万,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两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进行 重新 调整 , 例如将 风险 资产 增值 的5 万元中20%( 即 5 万*20%=1 万)投 资到 保本 资产当 中, 从而 达到 锁定 部分收 益的 目的 ,若 后续 风险资 产行情 继续向 上, TIPP 策略 也将 继续把 风险 资产 的获 利部 分投资 于保 本资 产。 因此 , TIPP 相比 CPPI 策略而 言, 可以 防止 后续 行情不 佳时 侵蚀 前期 获利 ,是更 为保 守的 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 2、OBPI 投资 策略 与资 产配 置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OBPI 策 略主 要根 据期 权的收 益 特性 进行 构建, 其主要 投 资思 路为 在投 资期 初同 时 购买 收益资 产 (如 : 股票 ) 和 相应的 看跌 期权, 当股 票 价格下 跌时, 可执 行看 跌 期权, 以 规避 股 票价格 的下 跌, 当股 票价 格上涨 时, 则放 弃使 用看 跌期权 , 以 享受 正股 价格 上行的 收益 。 本 基金主要 通过 不同类 型的 组合配置 实现 OBPI


投资 策略,例 如构 建债券 组合 和看涨期权 的 组合, 即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或在 投资 看跌 权证 时,买 入权 证对 应的 股票 类资产 。 3、 保本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严格的风险 控制和确保 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 析研究的基 础 上, 适 时合理 地利 用现 有 的央票 、 中期 票据、 国债 、 企业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投资 工具, 配 合套利 策略 的积 极运 用, 追求低 风险 下的 稳健 收益 。 本 基 金结 合保 本周 期运 作要 求, 采用 目标 久期 匹配原 则, 即根 据对 宏观 环境中 的 市场 、 气氛和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深入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与资 金供 求状 况 , 通 过适 时选用 子弹 、 杠铃 、 梯 形等 策略确 定并 控制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中 长期 目标久 期管 理的前 提下 , 也 将根据 利率 预期 变化 情况 适当调 整当 前久 期: 如果 预测利 率将 上升 , 可 以适 当降低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如 果预 测利 率将 下降, 则可 以适 当增 加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此外, 本基金还将采 用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调整 在不同债券 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 采用个 券选 择策 略在 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及时 发现 偏离 市场 收益 率的债 券, 选择 投资于 定价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通过 回购 套利 以及 跨市场 、跨 品种 套利 等策 略提高 收益 。 4、 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在风险 资产投资限额 内,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主 动选股能力 ,控制股票资 产下行风险 , 分享股 票市 场成 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 行 业成长 空间 、 行 业集 中度 、 公司 内生 性增 长动 力的 判断, 结合 财务 与估值 分析 , 深入挖 掘盈 利预期 稳步 上升 、 成 长性 发生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构 建 股 票投 资组 合, 同时 通过 选 择流 动性 高、 风险 低、 具备 中期 上涨 潜 力的 股票 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化股 票投 资组合 ,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和集中 性风 险 , 保证 股票 组合的 稳定 性 和 收益性 。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 适度参 与新 股申 购 (含 增 发新股 ) , 以增 加收 益。 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含 增发 新股 ) 策略 主要 是从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 通 过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情况 , 结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票 的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 水平 , 预测 新股 在二 级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格 , 指导 新股询 价 , 在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争 获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取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 在法律 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 于谨慎原则运 用其他相关 金融工具对投 资组合进行 管 理。 四、到期操作期间和 过渡 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到期 操 作期间 内具备 变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安 排变现)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 保本 但不 保证收 益率 。 以三年 期银 行定期 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本 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的 风险 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益特征 ,合 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低 风险 品种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变更后“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 理念 、策略 (一) 投资目 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回 报。 (二) 投资理 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遵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 值。 (三) 投资范 围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债券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 券、政 府机构 债、政 策性 金融机 构金融 债、商 业银 行金融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股 票、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20%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该债券 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和 金融 运行 数据 、 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以 及 债券市 场和 股票市 场风 险收 益特 征 , 分 析判断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 并根 据宏观 经济 、 基准利 率水 平、 股票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预测 债券 、 可转 债、 新股 申购 等大 类资产 下一 阶段 的预期 收益 率水 平, 结合 各类别 资产 的波 动性 以及 流动性 状况 分析 ,进 行大 类资产 配置 。 2、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并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3、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结合 不同信 用等 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场 时期 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 调整 债券 类属 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 效的 利用基 金管 理人 比较 完善 的信用 债券 评级 体系 , 研 究和跟 踪发 行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 业务 状况 、 公 司治 理结 构、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 综 合评估 发行 主体 信用风 险, 确定 信用 产品 的信用 风险 利差 ,有 效管 理组合 的整 体信 用风 险。 4、 类属 配置 与个 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市 场特征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行 间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交易所 国债 等子 市场 。 综 合考虑 市场 的流 动性 和容 量、 市 场的 信用 状况、 各市 场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税收 选择 等因 素, 对几个 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 益 ( 等价 税后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定 各类 别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本基金 从债 券息 率、 收益 率曲线 偏离 度、 绝对 和相 对价值 分析 、 信 用分 析、 公司研 究 等 角度精 选有 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 金力 求通 过绝 对和相 对定 价模 型对 市场 上所有 债券 品 种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从 中选择 具有 较高 息率 且暂 时被市 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资 品种 。 5、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在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 究的基 础上 , 利 用可 转换 公司债 券定 价模 型进 行估 值分析 。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 析团队 及外部 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对 可转债 的基础 股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形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最 终选择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7、 股票 投资 策略 该债券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以谋 求超 额收 益。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 实施 , 该债 券基金 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以 及 具体的 决策 程序 : 1、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本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证 券 市场 运行 环境 和走 势, 以 及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3)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 匹配关 系, 该债券基 金将 在承担 适度 风险的 范 围内, 选择 收益 风险 配比 最佳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该债券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理 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分析 员、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投 资 策略 、资 产配 置和 其它 重 大事 项; (2)投 资部 门通 过投 资周会 等 方式 讨论 拟投 资的 个券 , 研究 员构 建模 拟组 合;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 金经 理发 送投 资指令 ; (5)交 易部 审核 与执 行投资 指 令; (6)数 量分 析人 员对 投资组 合 的分 析与 评估 ; (7)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的检讨 与 调整 。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该 债券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6)该 债券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7)该 债券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8)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9)该 债券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该 债券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该债 券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该 债券 基金的 总资 产,该 债券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该 债券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14 ) 该 债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托管人在 该债券基金 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 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该 债券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该债 券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则 该债 券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该债券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债券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6 月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的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3,035,400.00 2.49 其中: 股票


33,035,400.00 2.4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54,794,700.00 87.10 其中: 债券


1,141,976,700.00 86.14 资产支 持证 券 12,818,000.00 0.97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817,275.00 7.53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774,129.80 1.49 8 其他资 产


18,347,009.48 1.38 9 合计





1,325,768,514.2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929,000.00 0.4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556,200.00 1.4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9,766,000.00 0.8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84,200.00 0.1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035,400.00 2.86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498 温氏股 份 150,000 4,929,000.00 0.43 2 000651 格力电 器 90,000 2,853,000.00 0.25 3 002304 洋河股 份 30,000 2,621,400.00 0.23 4 002415 海康威 视 81,500 2,599,850.00 0.23 5 000858 五 粮 液 60,000 2,580,000.00 0.22 6 002475 立讯精 密 100,000 2,530,000.00 0.22 7 000776 广发证 券 120,000 2,050,800.00 0.18 8 002142 宁波银 行 110,000 2,026,200.00 0.18 9 000001 平安银 行 220,000 2,017,400.00 0.17 10 000166 申万宏 源 310,000 1,922,000.00 0.17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32,000.00 5.1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32,000.00 5.19 4 企业债 券 350,019,500.00 30.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00,000.00 1.73 6 中期票 据 208,680,000.00 18.1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953,200.00 0.26 8 同业存 单 451,487,000.00 39.16 9 其他 49,005,000.00 4.25 10 合计 1,141,976,700.00 99.04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1714077 17 江苏 银行 CD077 1,000,000 98,890,000.00 8.58 2 111716048 17 上海 银行 CD048 1,000,000 98,880,000.00 8.58 3 111615188 16 民生 CD188 1,000,000 96,660,000.00 8.38 4 111611114 16 平安 CD114 800,000 77,728,000.00 6.74 5 160308 16 进出 08 600,000 59,832,000.00 5.19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689219 16 丰耀 1A 200,000 12,818,000.00 1.11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924.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91,916.3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734,417.88 5 应收申 购款 750.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347,009.48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基金合同 生效 日为2013年5 月30日,基 金业 绩 截止 日为2016 年12月31日。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如 下: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5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起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8% 2.52% 0.01% -2.42% 0.07% 2014 年度 16.68% 0.20% 4.22% 0.01% 12.46% 0.19% 2015 年度 6.42% 0.21% 3.37% 0.01% 3.05% 0.20% 2016 年度 0.10% 0.11% 2.75% 0.01% -2.65% 0.10%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3 月5 日 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6.57% 0.19% 2.68% 0.01% 3.89% 0.18% 2016 年度 -0.52% 0.11% 2.75% 0.01% -3.27% 0.10% 注: 自2015 年3月5日, 本基 金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类 。 融 通 通泰保 本混 合C 的数 据统 计 期间为2015 年3月5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值方 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A 类和 C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估值 错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型 后: 基 金转 型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1、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红利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 金转 型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其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中 对该 项费用 的列 支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的0.6%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6%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收 ,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7%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 率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同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购、 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基 金保 本方 式变 更;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 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赎 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 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本基金特定 风险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 本 基金 采用 TIPP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但其 中的一 个重 要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与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 整,而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或市 场急 速下跌 这两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 TIPP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的 保本 功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 2、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30 个工 作日内 视 情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期间 将无 法变 现或 转换为 基金管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4、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期到 期日 不能 偿付本 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 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 产状 况、 财务 状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5、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风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 者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6、 到期 操作 期间 未知 价风险 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期 到期 日 ( 不含 该日 ) 之后至 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知 价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二 十、 保本期 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转 型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 操 作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日 内视 情 况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一)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5 个工 作日 (含 第5 个工作 日) , 共6 个 工作 日。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1、赎 回基 金份 额;


2、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3、若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继 续持 有转型 后的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上 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 可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转换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三) 无论 持有 人采 取何 种方式 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就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到期期 间的赎回和 转换支付赎 回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费用和 转换 费用 (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或 转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其 他费 用,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四) 到期 操作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赎回金 额或 转 出金额 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对于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次 日起 (含 该日) 至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应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五)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 转换 转入申 请 。 (六 ) 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 , 如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具 备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变 现)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七)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 到期 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的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八) 比例 确认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易 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 的资金净值总 额超过保证 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 保证额度或 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 并 及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 本 基金 将不 开 放过渡 期申 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 公告 (一)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到期 赎回或 转换 的到 期期 间以 及为下 一保 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期限 等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二)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三)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公 告。 四、到期操作期间


(一)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5 个工 作日 (含 第5 个工作 日) 。


(二)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基金 将暂 停日 常申 购和 转换入 业务 。


(三 ) 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 , 如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具 备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变 现)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到 期操 作。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 保本 条款 (一 ) 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 二) 若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选择在 持有 到期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 换到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或 者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而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持有 期 间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或过 渡期 申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的下一 日至 其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 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 赔付 (一)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额、需担保人 支付的代偿 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 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二 ) 在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 务、 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三)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七、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处理规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一)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的前 提条 件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 含该日 ) 的 时间为 过渡 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 到 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本基金 在 过 渡期 内只 可进 行过 渡期申 购, 不开 放赎 回、 转 换转出 业务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前提 条件 投资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易 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二)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告 中 列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过渡 期内, 本基金 将暂 停办理日 常赎 回、转 换出 业务。在 过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将 进行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在 该日暂 停办 理过 渡期 申购 、转换 入业 务。 7、过渡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期间 收益 计入 基金资 产; 8、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9、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C 类基金 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 (三)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的 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并 得到 基 金管理 人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日 (即 份额 折算 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对于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得到 本基 金 管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金额 在申 购期 间的 利息 收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并得 到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认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并得到 确认的基金 份 额)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调整 。 份额折 算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从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日开始 重新 计算 持有 期 , 在 下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期 间开 始前 赎回或 转换 出基 金份 额, 将按相 关规 定收 取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用 。 (五)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并 得到确 认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购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保本 条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果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该保 本周 期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低 出的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由 担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保本 保证 。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为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的费 用之 和;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额 为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 不开 放日 常申 购等业 务的 除外 )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应 基金份 额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变 更为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如果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 和低于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 额 ,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2、变更 后的“ 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购的具 体操 作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3、 保本 周期 届 满, 如本 基金 转 型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对于 投 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在特 殊情 况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人 协商 并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的 ,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融 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 续存 续。基 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2、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将 变更 为“融 通增 强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融通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保 本赔 付责 任的 承担 , 请参见 本部 分“ 六、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赔付 ”的 约定 。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按 照本 合同 约定 履行 保 本义 务;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融通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融 通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保本 周期 内, 新增 或更换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但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3) 保本 周期 内出 现确 信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保 本到期 后,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 (3)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或 某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更 换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5)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型 后: 基 金转 型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其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中 对该 项费用 的列 支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的0.6%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6%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7%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 率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同上。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可分为 风险资产和保 本资产两类 , 其中风 险资 产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权 益类 资产; 保本资 产包括 债券 (包 含国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另外,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将根 据纯 债到 期收益 率、 转股 溢价率 等指 标来 确定 其属 于风险 资产 或保 本资 产, 并 运用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由保本策 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 下限制 : 股票 、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4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 其它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60%, 其 中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3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值方 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A类和C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A类和C类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元,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4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5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估值 错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偿;追 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6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 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7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8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0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12500 万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嘉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1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可分为 风险 资产 和保 本资 产两类 , 其 中风险 资产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保 本资 产 包括债 券 ( 包含 国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债 券、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另 外,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债 券将 根据 纯债 到期 收益率 、 转 股溢 价率等 指标 来确 定其 属于 风险资 产或 保本 资产,并运用 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在依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包 括可 转换 债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国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机构 债、政 策性金 融机构 金融 债、商 业银行 金融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股 票、权 证、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2 本基金 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也可 在二 级市 场上 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 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在保本周期内 ,投资组合 比例范围有如 下限制:股 票、权证等风 险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4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它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60% , 其中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应依 据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行 相应 修改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 理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a、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b、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3 遵从其 规定 ; d、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5%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g、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h、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二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百分 之十;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i、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 正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4 (3) 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无 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5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 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易 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6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7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8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9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 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0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A 类或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 额总 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 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管 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1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2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回 售 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 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 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值 方 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3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 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4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 成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式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6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7 二 十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人工 坐席 服 务: 提供 工作 日 人工 坐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 外) 。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金账 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联 网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13 楼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 中心 (邮编 :51805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9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6-12-5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6-12-5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6-12-30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6-12-30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6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2-20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2-23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3-30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 中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3-31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0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4-22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1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2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3 附 件: 融通通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管理人 ” ) 住所地 :深 圳市 南山 区华 侨城汉 唐大 厦13-15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211


传真:0755-26935139





邮编:518000 基金担 保人 :重 庆进 出口 信用担 保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担保 人” ) 住所地 :重 庆市 北部 新区 黄山大 道中 段68 号山 顶总部 基地 11 栋 法定代 表人 :向 涛 电话:010-59073512


传真:010-59070234





邮编:401122 鉴于: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 基金合 同》 第十 三部 分 “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 ) 。 为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关 于保 本 基金的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担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融 通通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保证合 同》 ” ) 。 担保 人就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承 担保本 义务 ( 补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 内申 购 、 转换入 、 或从 第 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第二 个 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 其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过渡期 申购 、 转 换入 的保 本金额 、 或 从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 入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的义 务) 的 履行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约 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4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若 有冲 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期 内申 购、转 换入 、或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转 入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或 转换 入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申购 或转换 入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份额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或 转换 费用之 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第 一 个保本周期届 满时持有 的 基金份额转入 第二个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 在 第二个保本周 期内的累 计 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 金 额低于其过渡 期申购 、 转 换入 的保 本金 额、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3、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 限额 不超过 41 亿 元人民 币, 且不 超过 第二 个保本 周 期起 始日核 算确 认的 保本 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为三年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 期之 日起 六个 月。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在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内申 购、 转换入 、或 从第一 个 保本周期转入 第二个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 在 第二个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转 换入 或从第 一个 保本周期 转入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但 在第二 个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第二 个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当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5 的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10、保 证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主 张权利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内 申购、转 换入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 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第二 个 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保本 赔付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担 保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人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 管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需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金额 以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并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20 个 工作 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 该代 偿金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完 成了保 证责 任,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6 2、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渡期 内申 购、转换 入、 或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转入第二个保 本周期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 回金额加上其 在第二个 保 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转换入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日 起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四 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应 在保 证期 间内提 出。 六、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1、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前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调查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和 损失 。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 方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如 有) 。 前述费 用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及担保 人事 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相关 费用给 担保 人。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但 不应 超过十 个工 作日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 计算 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担 保费 的支 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保 费支付 方式: 在基 金第二个 保本 周期内 ,本 基金的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 费收入 中列 支。 担保 费每 日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 理费 之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支付 给担 保人 。 担保 人 于收 到款 项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向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7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 担保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 年日 历天数 。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自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计 算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重 庆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重庆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九、其 他条 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保 本周 期内 , 担保 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力 情形的 , 应 在该 情形 发生 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以 及 基金托 管人 。 2、 本 《 保证 合同 》 由 基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签字 (或 加盖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后 成立 ,自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生效 。 3、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双 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 义务 , 本合同 终止 。 4、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周期 提供 担保或 保本 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5、 本 《保 证合 同》 一 式五 份, 《保 证合 同》 双 方各 持 二份,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