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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汇阳债券A(002701)

东方红汇阳债券:分红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汇阳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分红 公 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7 年 7 月10 日 
 
 
 
 
 
 



1 公告 基本 信息 基金名 称 东方红 汇阳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 称 东方红 汇阳 债券 基金主 代码 002701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5 月26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上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东 方红汇阳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东方 红汇阳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2017 年6 月30 日 有关年 度分 红次 数的 说明 2017 年度 第一 次分 红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东方红 汇阳 债券 A 东方红 汇阳 债券 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2701 002702 截 止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的相 关指 标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1.0383 1.0334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单 位 : 人 民币元 ) 6,997,581.14 1,346,655.46 本次下 属分 级基 金分 红方 案(单 位: 元/10 份基 金 份额) 0.1 0.1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 原则 :1 、 本基 金的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由 于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情 况不 同,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与分 红相 关的其 他信息 权益登 记日 2017 年 7 月 11 日 除息日 2017 年 7 月 11 日 现金红 利发 放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分红对 象 本次收 益分 配对 象为 权益 登记日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登 记在册 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红利再 投资 相关 事项 的说 明 1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 2017 年 7 月 11 日 除息 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基 准确定 再 投资份 额。 2)红 利再 投资的 基金 份额 可查询 、赎 回起 始日 :2017 年 7 月13 日。 税收相 关事 项的 说明 根据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 局的财 税字[2002]128 号 《 财政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基金 向投 资者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 暂免 征收 所得 税。 费用相 关事 项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次 分红 免收 分红 手续费 和红 利再 投资 费用 。 注: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本 基金 不再 符合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另 行刊 登相关 公告 决定 是否 予以 分红或 变更 分红 方案 ,并 依法履 行相 关程 序。


3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1 、 权 益登 记日 当日 申请 申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不享 有本次 收益 分配 权益 , 权 益登记 日当 日申 请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享有本 次收 益分 配权 益 。 2 、 对 于未 选择 具体 分红 方 式的投 资者 , 本基 金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 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查 询了解 本基 金目 前的 分红 设置状 态; 投资 者可 以在 基金开 放日 的交 易时 间内 到本基 金销 售机构 修 改分红 方式 ,本 次分 红确 认的方 式将 按照 投资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前( 不 含2017 年 7 月 11 日)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如投 资者 在多 家销 售机 构购买 了本 基金 ,其 在任 一家销 售机 构所 做的 基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变更 ,只适 用于 该销 售机 构指 定交易 账户 下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 3 、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 : 上 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4 、咨 询方 式 (1) 登陆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dfham.com 。 (2) 拨打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400 920 0808 。 5 、 风险 提示 :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因 基金 分红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 来表 现, 敬请 投资者 注意 投资 风险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