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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半年定开债A(000896)

鑫元半年定开债: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 半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以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 2017 年7 月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及本 公司网 站(www.xyamc.com )发 布了《 鑫元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于2017 年7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及本 公司 网站(www.xyamc.com )发布 了《鑫 元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第一次 提示性 公告》 。 为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 开,现发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鑫元半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
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17 年7 月10 日起,至2017 年8 月7 日17 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1. 《关于修 改鑫 元半年 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事 项
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 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


2 2. 《关于调 整鑫 元半年 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赎回 费的议 案》 , (见 附件四)。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 年7 月10 日, 即在 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会议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 )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六)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4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六)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 的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六)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联系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 4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 决票 填写完 整 清晰,所 提供 文件符 合 本会议通 知规 定,且 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 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如 多选 或表决 意 见空白的 表决 票,或 表 决票上的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则视为弃权表决, 但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 表决 票上的 签 字或盖章 部分 填写不 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 能 提供有效 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5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同意, 则视为表决通过, 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606-6188 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网站:


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6 九 、重 要提示 1、 关于本次议案 1 (见附件一) 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有关 事项的 说明》及 附件三 《<鑫 元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召开, 且 《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赎回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 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八日 7 附件: 一、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等有关事项 的议案 二、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 说明 三、 《鑫元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 对照 表 四、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 五、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六、授权委托书


1 附 件一 : 关 于修 改鑫元 半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调整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合同终止 事由等事项,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 《基 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同时,本基金的托管 协议及招募说 明 书 也 据 此 相 应 修 改 , 更新 后的具体内容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公告。 修改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 附件二 《关于修改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说明》及附件三 《<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 修改后 的《基金 合同》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八日


1 附 件二 : 关 于修 改鑫元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 的说 明 一 、声 明 1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成立于 2014 年12 月2日。 根据 市场环境 变化, 为更好 地满足投 资者需 求 ,鑫 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修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 准 、合同终止条件 等 事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召开, 且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 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方 案要点 1、 修改投资范围 修改后为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 存款、 同业 2 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应不低于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但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2、修改 投资组合 限制 修改后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应不低于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但开放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3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当期封闭期 的剩余期限;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4 的, 除上述第 (12) 条 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 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 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 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隶属于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 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 美元债券、 可转债以外 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 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 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10%的沪深300指数和90%的中债新综合全价 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修改 合同终止事由 修改后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其他修改 详见附件三 三 、基 金合同 的具体 修订 详见附件三


1 附 件三 《 鑫 元半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其 他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根据投资范围的 修改完善释义。 第四 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 、发 售时间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 月, 具 体发 售 时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 、发 售方式 通 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 购的 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3 、发 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第四部分 基金 的 历史沿 革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4]1172 号文 准予 注册 , 于 2014 年 12 月2 日 正 式成 立, 成立 规模共计 349,723,386.13 元人 民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017 年X 月X 日 鑫元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通讯 方式召 开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通 过了 《 关 于 修 改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 关 于 调 整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议 案 》 , 审 议 内 容 包 括 了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修 改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及 调 整 赎 回 费 等 , 变 更 后 的 《 鑫 元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7 年 X 月 X 日 起正 式生效。 变更注册相应修 改。


2 资 人。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 、认 购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 收取认 购费 用,C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取 认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认购 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 金 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3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基 金认 购份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4 、认 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三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金 额进行 限制 , 具体 限制 请参看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金 额进行 限制 , 具体 限制 和处理 方法 请参看 招募 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3 4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A 类基 金 份额 的认购 费按 每笔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第五 部分 第五部分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 基金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 果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满 足募 集生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承担下 列责 任: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2 、 在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 纳 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第五部分基金 的 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变更注册相应修 改。


4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在 任一开 放期最 后一 日 日终 (登记 机构 完成最 后一 日申购 、 赎 回业务 申请 的 确认 以后 ) ,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一 ,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 《 基 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 算: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2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90%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 部分 基金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完善相关表述。


5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保留位 数。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6 、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根据最新要求 补 充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条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完善相关表述。


6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 赎 回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券;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无 调整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 :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成立时间 :1992 年6 月18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466.79095 亿元 更新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调整、完善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7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 账 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提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服务 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或销 售 服务费率的除外;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 费率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调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提高 销售 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 等 ) 和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等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 、 公 司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 银 行 存款、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证 、 国 债 期 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补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 并 完善 相应的投资 要 求。


8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在每次 开放期的前 一 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 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制 , 但开放期内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 的1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有现金 应 不 低 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一 倍 ,但开放期内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3 、债券投资策略 (2)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 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 券 ,力争实现较 高的投资收益。 …… (3)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 包括以 银行 贷款资 产、 住房抵 押贷 款等作 为基 础 资产 ) , 仍 处于创 新试 点阶 段。 产品 投资关键 在于 对 基础 资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的分析 , 本 基金将 在国 内 资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 采用 基本面 分析 和 数量 化模型 相结 合,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价 值评 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2)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理 论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上 , 精 选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可 转 换 债 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 并 根据本基金实际 情况,增加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的投资策略 、 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 , 调整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文中的顺序。


9 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 流动 性风险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 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本 基 金 的 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指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关 键 在 于 系 统 分 析 和 跟 踪 证 券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及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选 择 和 投 资 。 定 量 分 析 方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着 重 关 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包 括 发 行 主 体 的 偿 债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 现 金 流 获 取 能 力 以 及 发 行 主 体 的 长 期 资 本 结 构 等 。 定 性 分 析 则 重 点 关 注 所 发 行 债 券 的 具 体 条 款 以 及 发 行 主体 情况。 4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 包 括 以 银 行 贷 款 资 产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等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 , 仍 处 于 创 新 试 点 阶 段 。 产 品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对个 券进行风 险分 析和价 值评 估后进 行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性 风险 。 …… 7 、国 债期货 投资 策略


10 为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投 资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趋 势 的 判 断 , 通 过 对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分 析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适 度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来提 高投资 组合 的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投资 过程 中,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基 差 、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水 平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力求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中 长期稳 定增 值。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一 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一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开 放期内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 的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内 , 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有现金 应 不 低 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一 倍 ,但开放期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与上文的修改保 持一致。 (2) 本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 资产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的 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 )本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的比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完善相关表述。 无 (1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根据本基金投资 范围的 修改,补 充国债期货的投 资限制。


11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 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述 第(12 ) 条以 外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禁止行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 调整完善 相关 表述; 2、 调整关联 交易 相关表述的位 置,并删除重复 内容。


12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 合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八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无 删除本基金不适 用条款。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 个月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将 在每 个封闭 期首 日, 根 据当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6 个 月定期 存款利 率水 平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作为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基 金,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每 6 个 月开放 一次 。 因此 , 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设置 为 6 个月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完 全符 合 本基 金的运 作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10%+ 中 债新 综合全 价指 数收益 率×90% 沪深 300 指数是 中证指 数公 司依据 国际 指数编 制标 准并 结 合 中 国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的 沪 深 两 市 统 一 指 数 , 科 学 地 反 映 了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业 绩 表 现 , 具 有 一 定 的 权 威性 和市场 代表 性, 业 内也 普遍采 用。 因此, 沪 深 300 指 数是 衡量本 基金 股票投 资业 绩的理 想基 准。 中 债 新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隶 属 于 中 债 总 指 数 族 分 类 , 该 指 数 成 份 券 包 含 除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美 元 债 券 、 可 转 债 以 外 剩 余 的 所 有 公 开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债 券 , 是 一 个 反 映 境 内 人 民 币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走 势 情 况 的 宽 基 指 数 , 是 中 债 指 数 应 用 最 广 泛 指 数之 一。 根 据本 基金设 定的 投资 范 围, 以 1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90% 的 中 债 新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构 建 的 复 合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符合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修改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13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三 、基金 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 户 。 三、基金 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用 账户。 根据本基金投资 范围 的 修改补 充。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交易日。 完善相关表述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根据本基金投资 范围,补充估值 对象。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及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如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根据本基金投资 范围的修改,补 充 相应的 估值方 法。


14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 收 盘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4)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据 估值 。 4 、 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选 定 的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估 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或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或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采 用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或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或 估 值 15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9、 本基 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 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任 一 类 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保留位 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完善相关表述。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本 部 分 第 三 条 有 关 估 值方法规定的第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登记机 构 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 市场规则 变更等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10 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 易所及登记 机 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六 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 、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或结算费用;


补充相应 的 基金 费用的种类。


16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调整表述 。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提高上述 费 率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调整基金费用的 调整规则。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特 有风险 。 补充公开批露的 事项及规则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完善相关表述。


17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会派出机构备案。 无 ( 十) 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相关 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三 )基金 投资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相关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后 2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证 券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根据本基金 的 投 资范围,补充公 开批露的事项 及 规则。 八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认 定 的其他情形。 八、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法律法规规定、 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1、 根据最新要求 调整延迟披露的 条件; 2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第 二 十 部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3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最 后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无 根据实际运作需 要,调整基金合 18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日申 购、 赎回 业务申请 的确 认以后 ) , 如 发生 以下 情 形之 一的: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90%。 同终止情形。


1 附件 四 : 关 于调 整鑫元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赎回 费的议 案 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和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调整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的相关内容, 修改 后的具体内 容 将在最近一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 。 具体调整 安排如下 : 一、 方案 要 点: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0%调整为根据持有时间不同, 收取0.1%(持有6个月以 内) 或0%(持有6个月 以上(含6个月) ) 。 注:本基金的6 个月指180天。 二、 《 招募 说明书 》的 修订: 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修改为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资产,未 计入基金资 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 份额的赎回 费率 相同 ,具体如下表所示:


2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 个月以内 0.1% 6 个月以上 (含6 个月) 0% 注:本基金的6 个月指180天。 调整后的 赎回费将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八日


1 附件五 : 鑫元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


2 附件 六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17时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基金账户号” 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 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 授权委 托书剪 报、复印 或按以 上格式 和内容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