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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159942)

中创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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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 年 七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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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2015 年3 月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 证监 许
可 【2015】 36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 5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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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十九、风险揭示......................................................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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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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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上市交易公告 书: 指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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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 即指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
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21、 ETF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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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 务 规 则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元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 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 4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 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5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信息的文件


46 、 申 购 对 价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 、 赎 回 对 价 :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 、 标 的 指 数 : 指 本 基 金 跟 踪 的 基 准 指 数 ,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的 中 小企业板创业板 100 指数(或简称“中创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 、 完 全 复 制 法 : 指 一 种 构 建 跟 踪 指 数 的 投 资 组 合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0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最低数量,投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 现 金 替 代 :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 54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发 布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5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在 不 改 变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 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0 、 同 期 标 的 指 数 增 长 率 : 指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 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审议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职 能 ,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 其 中 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部 、 固 定收益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 个部门;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 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 监察。 截至到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司有员工 63 人,其中 56% 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8%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小腊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经 理、 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交易部 副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 资产 管 理部总经理、 同业金融总部常务副总经理、 佛山分行党委书记; 珠海华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务副行长 ,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 总经理, 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厉放女士, 副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 理, 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 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 荷 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 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 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投资信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2 刘胤宏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 师。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深圳分所主任, 深圳市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 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茂竹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山东大汉建设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化学银行 (Chemical Bank ) 经理 ,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 (Salomon Brothers) 副总裁, 华盛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 行 董 事 ,瑞 士 联 合 银行 集 团 (UBS )执行董 事,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 董事,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现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 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人监察人代表 。 林瑞源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历任元大宝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代理部 科长,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行销部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 孙晔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督察长,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公司 筹 备 组 副 组 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何特先生, 董事, 督察长, 硕士学历。 历任深圳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财 务 部经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 总经理助理、 执行总监。 现任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3 中心调解员,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硕士兼职导师(行业导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晨 星 (深圳) 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 华润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古彬先生, 监事, 硕 士学历。 历任 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董 , 日 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宝来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现任元大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张扬帆先生, 监事, 硕 士学历。 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 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 李孟霞女士, 监事, 硕 士学历。 历任台湾经济研究院研究助理 、 台湾中日证 券衍生性金融商品部研究员、 台湾宝来期货交易部交易员、 台湾宝来证券新金融 商品部副 经理、 台湾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部经理 、 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 管理部基金经理 、 台湾元大投信指数暨量化投资事业群资深 基金 经理。 现任华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腊 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 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 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部 投 资经理,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主持工作,宝钢集团资产部投资经理, 香港宝岛贸易投资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 东 育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销售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4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武群先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学博士,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中 信银行福州分行计划财务部统计岗 , 华西证券研究所量化组高级研究员、股票投 资部投资经理助理 。2015 年加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 李孟霞女士,台湾成功大学法学硕士,20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经 济研究院研究助理、台湾中日证券衍生性金融商品部研究员、台湾宝来期货交易 部交易员、台湾宝来证券新金融商品部副经理、台湾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 部经理、 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台湾元大投信指数暨量化投资 事业群资深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正式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 润元大中创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李孟霞(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张俊杰(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5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6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 严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7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 系统 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 (7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 )控制环境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8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 )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沟 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 的 时 间 、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主 管 报 告 、 部 门 主 管 向 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径 是 公 司 员 工 、 各 部 门 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 部 报 告 ,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合 规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9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66.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 构 、 专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 公 司 拥 有 多 层 次 客 户 服 务 渠 道 , 在北京、 上海、 广州 、 深圳等城市拥有222 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11 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 ,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 公 司 、 招 商 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参 股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招 商 基 金管理公司、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 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构 建 起 国 内 国 际 业 务 一 体 化 的 综 合 证 券 服 务 平 台 。 招 商 证 券 致 力 于 “ 全 面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 , 打 造 中 国 最 佳 投 资 银 行 ” 。 公 司 将 以 卓 越 的 金 融 服 务 实 现 客 户 价 值 增 长 , 推 动 证 券 行 业 进 步 ,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 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1 计经验, 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 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 ” 的原则 ,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履 行基金 托 管 职责。 除此之 外, 招商证券于2012 年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 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22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 管业务 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 业务运 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作 为 公 司 内 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2 资产托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控 稽 核 岗 , 配 备 专 职 监 察 稽 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4 联系人:李晓皙 邮政编码:200040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5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www.dwjq.com.cn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6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7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东方环球企业园区 43 号楼6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4009112233 客服电话:4009112233 网站:www.xzsec.com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755)25946013 传真: (0755)25987122 联系人: 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8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29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 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 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股票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八)募集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0 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 “ 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部分和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十)认购开户 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 )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 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2 )已购买过由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时 ,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示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收 取 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 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1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 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 、 认 购 限 额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单 一 账 户 每 笔 认 购 份 额 需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备 足 认 购 资 金,办理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 不可 撤单, 申报 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 被 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利息与具体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 ×1%=1,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 ×(1+1%)=10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 =1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15.8 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5.8/1.00 =1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 购金额 101,0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1,000 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 15 份。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2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 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 份),超过部分 须为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 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 售网点 办 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投 资 人 ,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认 购 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1.0%, 则 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 ×1.0%=5,000 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 ×(1+1.0%)=505,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0 =5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65.8 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65.8/1.00 =6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505,000 元,其中认购费用5,000 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 65 份。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3 5、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6、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1 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 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 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 是中创 100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 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 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 网 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 个股一般不超过 20 只。 (3 )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 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内 每 日 日 终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股 票 认 购 数 据 按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 (T 日为 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 基金管 理 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 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完成验资后划入 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4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 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只股票在 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 股票,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n ≦300。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 ) “第i 只股票在T 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T 日 行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 T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 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 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5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为网上现金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 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 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 日中创100 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创100 指数调整 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创1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 调整后的中创 10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 为该股在 T 日的均价。 如 果 投 资 者 申 报 的 个 股 认 购 数 量 总 额 大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上 限, 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 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生司法执行,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费用(佣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 投 资 者 只 可 选 择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认 购 费 用;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在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 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 认购费用(佣金),则: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费用(佣金)比率;


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佣金比率。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认购 100,000 份基金 份额,并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假设认购佣金比例为 1%,则所需支付认 购费用(佣金)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佣金)=1×100,000 ×1%=1000 元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以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佣 金 , 则 : 认 购 佣 金=100 ,000/ (1+1% ) ×1%=990.10 元 8、特别提示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股 票 认 购 , 并 及 时 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6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 集 期 间 现 金 认 购 资 金 全 部 存 入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投 资 者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期间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 入投资者的账户。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募 集 的 股 票 由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予 以 冻 结 ,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过 户 至 本 基 金 组 合 证 券 认购专户。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产中列支。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股票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或 为 提 高 交 易 便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照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 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 )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折算前基金份额 总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假设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T 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4 )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5 )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39 (7 ) 在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投资人可 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 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 3,600,000,000.95 元,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500,057,000 份, 当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3638.47。 (1 ) 折算比例= (3,600,000,000.95 /3,500,057,000)/(3638.47/1000) =0.28268878 (2 ) 该 投 资 人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5,000 ×0.28268878 =1413 ( 小 数 部 分 四 舍五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 》 等有关规定。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增 加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分 级 业 务 模 式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1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 1、3、4、5 项 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变 更 为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普 通 开 放 式 基 金 或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 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并相应调整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公 告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 公 告 频 率 或 决 定 不 再 披 露 IOPV,并予以公告。


( 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并 且 不 损 害 届 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市交易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进 行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的 具 体 时 间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在 上 市 交 易 之 前 可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但 在 基 金 申 请 上 市 期 间 , 基 金 可 暂 停 办理申购。


(三)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 基 金 的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包 括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和/ 或其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3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方 式 依 照 申 购 赎 回 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 资 人 可 在 申 请 当 日 通 过 其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 购 、 赎 回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T 日 收 市 后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 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清 算 交 收 和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式进行调整。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4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应 付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 赎回对价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如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 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可 按 照 不 超 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5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 金 替 代 是 为 了 在 相 关 成 份 股 停 牌 等 情 况 下 便 利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提 高 基 金运作的效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 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1+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6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 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 起第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第 只替代证券 的数量 ╳该证 券经除 权调整 的


日日收盘╳








申购基金份额╳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将 被 剔 除 , 或 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②替代金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 “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7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 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T 日收 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 2014-12-26 基金名称: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8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码:399612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838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41618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5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838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5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 组合信息内容 交易日期 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 金 替 代 保证 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2014-12-26 002673 西部证券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59 东方财富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51 中工国际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04 乐视网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42 宁波银行 5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46 荣盛发展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29 中环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44 海宁皮城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24 汇川技术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90 成飞集成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5 东华软件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75 立讯精密 100 允许 2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49 2014-12-26 002310 东方园林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92 中泰化学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50 康得新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67 东方锆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3 远光软件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2 科华生物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81 金螳螂 5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5 航天电器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40 东华科技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11 盾安环境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30 达安基因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02 金风科技 8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24 机器人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15 海康威视 5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99 圣农发展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594 比亚迪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11 海大集团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8 大族激光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28 云南锗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91 劲嘉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56 欧菲光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92 奥飞动漫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10 广联达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48 宁波华翔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99 海普瑞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44 滨江集团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70 碧水源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570 贝因美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40 格林美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61 拓维信息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42 九阳股份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56 横店东磁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65 海格通信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83 怡亚通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4 华峰氨纶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73 软控股份 300 允许 2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0 2014-12-26 002277 友阿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06 莱宝高科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52 上海莱士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46 汤臣倍健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72 三聚环保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69 美邦服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53 杰瑞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85 大北农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41 登海种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75 亚厦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1 新和成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03 乐普医疗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22 科伦药业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29 兆驰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36 大华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4 苏宁云商 20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73 水晶光电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52 中青宝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9 獐子岛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79 数码视讯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701 奥瑞金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55 辰州矿业 300 必须


3850.00


2014-12-26 002004 华邦颖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61 远望谷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91 江苏国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05 四维图新 300 必须


6350.00


2014-12-26 002152 广电运通 200 必须


5050.00


2014-12-26 002250 联化科技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9 七匹狼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8 思源电气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315 掌趣科技 200 必须


4050.00


2014-12-26 002104 恒宝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5 德豪润达 5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88 长信科技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00 省广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19 恒康医疗 100 允许 2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1 2014-12-26 002223 鱼跃医疗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76 宝莫股份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94 信立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38 双鹭药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17 网宿科技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02 神州泰岳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41 歌尔声学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30 科大讯飞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653 海思科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27 华谊兄弟 4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58 蓝色光标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251 光线传媒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33 华策影视 100 允许 21%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或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登记 结 算机 构因 异 常情 况无 法 办 理 申购。 6、申购赎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 8 、 在发 生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上市 公司 重 大行 为( 如 兼并 重组 ) 、成 份股 市 场 价 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情形 (第 4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2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执行)。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登记 结 算机 构因 异 常情 况无 法 办 理 赎回。 5、 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 在发 生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上市 公司 重 大行 为( 如 兼并 重组 ) 、成 份股 市 场 价 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 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 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3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基金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 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程 序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相当,以便为投资者带来 长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中小创业版企业的整体表现, 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代表该类公司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停 止 向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提 供 标 的 指 数 所 需 的 数 据 、 限 制 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停 止 编 辑 、 计 算 和 公 布 标 的 指 数 点 位 或 停 止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的标的指数 (四 )投资策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5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以 及 因 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 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定期调整: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创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不定期调整: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中创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 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创 1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 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流 动 性 管 理 。 在 满 足 安 全 性 和 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总值的 10%。 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2%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6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4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基 金 的 日 常 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决策流程 研 究 、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 评 估 、 组 合 维 护 的 有 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 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究: 指数投资研究人 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 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 以指数复制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4 ) 交易执行: 运营管理部交易组 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 的职责。 (5 ) 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 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 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7 (6 )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8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3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59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创 100 指数


中创 100 指数选取中小板和创业板中代表性较强、流动性较好的 100 家公司 组成样本股 ,能够较好反映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重点企业的运行 状况。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 相 应 更 换 基 金 名 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0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6,052,411.38 99.14 其中:股票 96,052,411.38 99.1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26,861.78 0.85 8 其他资产 2,490.67 0.00 9 合计 96,881,763.83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283,493.68 5.4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925,240.75 53.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1 E 建筑业 2,384,235.99 2.47 F 批发和零售业 2,271,240.00 2.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7,916,714.45 18.57 J 金融业 6,002,469.34 6.22 K 房地产业 586,856.00 0.6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18,451.77 3.2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2,115,134.90 2.1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32,582.38 0.5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15,992.12 4.06 S 综合 - - 合计 96,052,411.38 99.56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498 温氏股份 160,788 5,283,493.68 5.48 2 002415 海康威视 108,987 3,476,685.30 3.60 3 002304 洋河股份 30,597 2,673,565.86 2.77 4 002450 康得新 131,281 2,510,092.72 2.60 5 002024 苏宁云商 210,300 2,271,240.00 2.35 6 300104 乐视网 64,200 2,177,664.00 2.26 7 300072 三聚环保 32,090 2,007,871.30 2.08 8 002230 科大讯飞 52,815 1,853,806.50 1.92 9 002142 宁波银行 97,795 1,801,383.90 1.87 10 300059 东方财富 119,440 1,789,211.20 1.85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2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 基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股指期货。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10.1 本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国债期货。 1.10.2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国债 期 货 持 仓和 损 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国债期货。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3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84.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6.3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0.67 1.11.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 换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的 其 他文 字 描 述 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25-2015.12.31 -27.45% 3.13% -23.92% 3.27% -3.53% -0.14% 2016.1.1-2016.12.31 -24.51% 1.83% -24.42% 1.86% -0.09% -0.03% 2017.1.1-2017.3.31 1.56% 0.85% 1.80% 0.86% -0.24% -0.01% 2015.5.25-2017.3.31 -44.38% 2.27% -41.46% 2.34% -2.92% -0.0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5 年 5 月25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6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7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从 配 股 除权日 起 到 配股确 认 日 止,如 果 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8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的结 算价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69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拒 绝 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因 基 金 管理人 估 值 错误造 成 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0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 现 估 值错误 的 当 事人未 按 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给 基 金 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1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 交 易所、 指数 公司及 登 记 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其他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2 十 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本基金 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 明书;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5 、 基 金红利 发 放 日距离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即可 供 分 配利润 计 算 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 于本基 金 的 性质和 特 点 ,本基 金 收 益分配 不 须 以弥补 亏 损 为前提 , 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有可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4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5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03%÷当年天数H 为 ETF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 ETF 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上 述“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中 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 算并公布 IOPV 并产生相应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6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7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报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确基 金 份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8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0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1 10、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单、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2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3 十 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4 十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利 率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 购 买力风 险 。 基金投 资 的 目的是 基 金 资产的 保 值 增值, 如 果 发生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尽管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但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能力仍 然可能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5 (2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 是控制投资组 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 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 的关键。具体误差值以基金合同中表述为准。 (1 ) 由于标 的 指 数调整 成 份 股或变 更 编 制方法 , 使 本基金 在 相 应的组 合 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 由于标 的 指 数成份 股 发 生配股 、 增 发等行 为 导 致成份 股 在 标的指 数 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成份股 派 发 现金红 利 、 新股市 值 配 售收益 将 导 致基金 收 益 率超过 标 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 由于成 份 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 差 等原因 使 本 基金无 法 及 时调整 投 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 由于基 金 投 资过程 中 的 证券交 易 成 本,以 及 基 金管理 费 和 托管费 的 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 在本基 金 指 数化投 资 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人 的 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踪 指 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 其他因 素 产 生的偏 离 。 如因受 到 最 低买入 股 数 的限制 , 基 金投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 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6 3、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参考 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 据 , 计算并 发 布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IOPV ) , 供 投 资人交 易 、 申购、 赎 回 基 金 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或不再作 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 的风险。 8、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 预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 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 险 是 指由于 股 指 期货价 格 变 动而给 投 资 者带来 的 风 险。市 场 风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7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 险 是 指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格 和 指数价 格 之 间的价 格 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现 价 差 风 险。 (4 ) 保证金 风 险 是指由 于 无 法及时 筹 措 资金满 足 建 立或者 维 持 股指期 货 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 险 是 指由于 内 部 流程的 不 完 善,业 务 人 员出现 差 错 或者疏 漏 ,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 、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风险管 理 和 内控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因素 的 出 现,可 能 严 重影响 证 券 市场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89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0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基金 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结 算机构 办 理 基金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1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国 务 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编 制并公 告 申 购赎回 清 单 ,计算 并 公 告基金 资 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2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3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期 货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4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5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基金 认 购 款项 和认 购 股票、 应 付 申购对 价 、 赎回对 价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6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基金 管 理 费、基 金 托 管费 和 其 他 应由本 基 金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的费用;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7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 低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以外 的 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8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99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0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的 情 况 下,经 会 议 通知载 明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1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2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3 9 、 本 部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 合 同变更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4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5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6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鲤 鱼 门 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 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 经 纪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7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其中 本基金 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8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 回购)等;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3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09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结 算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0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约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2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3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4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 专 门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5 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6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提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7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8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 手续, 并在 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理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 于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 , 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入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修 改 基 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19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实 施 方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公告 2017 年 1 月3 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2017 年 1 月9 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2016 年第 2 号) 2017 年 1 月9 日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 年1 月1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变更公告 2017 年2 月14 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 2017 年3 月29 日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3 月29 日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 年4 月24 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2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121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