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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标普全球(000049)

中银标普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七 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2 】1743 号文核 准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3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招募 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境外 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分为如下 三类 , 一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 包 括 海外市 场风 险 、 汇 率风 险 、 政 治风 险 、 税 务风 险等 ; 二 是开 放式 基 金 一般 风险 , 包括 流动 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会计 核 算风险 、 信用 风险 、 法 律 风险 、 衍 生品 风 险等 ; 三 是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 基金 ,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 基金 ,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 及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力 求 通过完 全复 制法 以较 低成 本实现 对标 普全 球 精 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在中 长 期 通胀预 期升 温的 背景 下 , 为投资 者提 供理 想的 抗通 胀和分 散单 一市 场 、 单 一 货币汇 率波 动风 险的投 资工 具。 投资 者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9 四、基金的投资............................................................................................................... 14 五、基金的业绩............................................................................................................... 28 六、基金管理人............................................................................................................... 29 七、基金的募集............................................................................................................... 37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9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3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7 十七、基金托管人........................................................................................................... 70 十八、境外托管人........................................................................................................... 76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79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5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中银 标普 全 球精 选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根 据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 招募 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 基金 合同》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合同 》 : 指《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 指《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明书 》 : 指《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 (仅为 《招募 说明书 》 目的, 不包括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公布 、 自 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 同》 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 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续 期间,投资者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 金合同 》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本 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 销售 机 构: 指 基金 管理人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 代 为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 销售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 及 对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并且 不能 克服 , 且在 《 基金合 同》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 合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履行 《 基金 合同 》 的事 件和因 素,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 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 律 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 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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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 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有 与 标的指 数 、 以 及 与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以较 低成 本 实现对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在中 长期 通胀 预期 升 温的背 景下 , 为 投资者 提供 理想 的抗 通胀 和分散 单一 市场 、 单一 货 币汇率 波动 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包 括: (一) 境外投资风险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 汇 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 由于 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非 预 期 变化, 并产 生损 失的 可能 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海外 股票市 场, 因此 一方 面基 金 净值会 因全 球股 市的 整体 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 另一 方面 , 各国各 地区 处于 不同 的产 业经济 循环 周期 之中 , 这 也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效 产生 影响 。 同时 , 境外证 券市 场因 特有 的社 会政治 环境 、 法律 法规 、 市场状 况和 经济 发展趋 势 , 对 于特 定负 面 事件的 反映 存在 诸多 差异 ; 另 外 , 部 分投 资市 场如 美国 、 英 国 、 香 港等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限 的规 定, 使得 这些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 的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等 。 上 述因 素可 能会 带 来市场 的急 剧波 动 , 从 而 导致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2、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 风险是指 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可能会 采取某 些管制措 施,比如 资本或 外汇控制 、 对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 化、 资产冻 结或 扣压 以及 征收 高额税 款等 给基 金收 益带 来的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将尽 量避 免投 资于 政治管 制过 于严 格的 国家 和地区 , 同 时密 切关 注已 投 资地区 的 政治管 制风 险 。 3、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净 资产 价值 以人民 币计 价, 而基 金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以港 币和 美元 计价的 标 的,因 此当 人民 币汇 率发 生变动 时, 将会 影响 到人 民币计 价的 净资 产价 值。 4、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 财 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生 风险 , 称 之 为政治 风险 。 例如 , 外 国 政府可 能会 鉴于 政治上 的优 先考 虑 , 改 变 支付政 策 。 本 基金 以境 外 市场为 主要 投资 地区 , 因 此境外 市场 的政 治、社会 或经济情 势的变 动 ( 包括 天然灾害 、战争 、暴动或 罢工等 ) ,都可能 对本基金 造 成 直接或 者是 间接 的负 面冲 击。 5、税 务风 险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在境外 投资 时 , 因 海外 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 可 能 会就股 息 、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 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境 外市 场 的 税收 法律 法规 可能 变化 ,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 投 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值 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基 金在 投 资境外 市场 时会 事先了 解当 地的 税务 法律 法规 , 同 时, 在境 外托 管 人的协 助下 , 完成 投资 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的 税务扣 缴工 作。 6、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将不 直接 投资 于钢 材、 煤炭 、 有 色金 属等 初 级产品 , 但上 述初 级产 品 价格的 不利 变化可 能对 本基 金部 分投 资标的 带来 负面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7、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风险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 管人 风 险是指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在 托管 基金 的过 程中 , 由于各 种原因 ,在 资产 保管 、资 金清算 、报 表编 制等 方面 出现失 误, 导致 基金 资产 受到损 失。 本基金将 本着谨慎 的原则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谨 慎严格的 选择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 人来降 低风 险。 (二) 一般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 而 可能 遭 受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下 几 个方 面 :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 很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 个 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 这 些 风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是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不 均匀 ,存 在个 股 流 动性风 险。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如 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付款 ,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 日终 轧帐 假平 ,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 等。 通 过双会 计制 以及 基金 会计 核算 、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 方法可 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 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 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 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的 风险 。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股票 , 因 而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 衍 生品 有一 定的 交易 对 手信用 风险 , 可通 过严 格 筛选交 易对 手来 控制。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5、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 指 由于交易 合约 在法律上 无效、合 约内容 不符合法 律的规定 ,或者 由于税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因 , 给交 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能 性 。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在 OTC (也 称 为柜 台市 场 ) 的 交易 中 。 法 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 方面 : 一 是合 约的 不可 实 施性 , 包 括合 约 潜在的 非法 性 , 对 手缺 乏 进行该项 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更 而使 该合 约失去 法律 效力 等; 二是 交 易对手 因经 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规 定对 其 为清偿 合约 进行 平仓 交易 。 对 于法 律风 险 , 本 基金 将 本着审 慎的 原则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选择交 易对 手 , 并 借助 于 本基金 聘请 的海 外律 师严 格合约 的各 项条 款与 内容 , 同 时, 关注 相 应国家 或地 区法 律环 境的 变化, 有效 规避 法律 风险 。 6、衍 生品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 较为 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 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 此 外, 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 ,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基金 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 而 不是 投机 ,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控制 规模 、计 算合 约理 论价值 、风 险敞 口、 及时 移仓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7、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大宗 交易 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 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而 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8、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 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被迫 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 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9、交 易清 算风 险 清算风 险主 要因 为国 际结 算的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的差 异, 造成 划付 款项 的延 误 和错划 , 进 而影响 到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及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10、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宏 观经 济形势 、 货币 政策 、 短期 资 金市场 供应 关系 的变 动而 导致利 率 变动时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 和证券 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 险将对 债劵 或者 对利 率较 为敏感 的收 益 型权益 类产 品产 生影 响。 11、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 合理的 内部 程序 , 人为 造 成的或 者是 系统 性的 , 由 外部事 件引 发损失 的风 险。 以下 事件 有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① 员工因 素引 起的 操作 风险 包括员 工操 作失 误、 违法 行为等 ; ② 系统因 素引 起的 系统 失灵 和系统 漏洞 如软 件或 硬件 失败等 ; ③ 外部事 件引 起的 风险 主要 指外部 欺诈 如信 息剽 窃、 第三方 的伪 造和 盗窃 等。 对于操 作风 险的 控制 主要 是通过 以下 途径 : ① 定和不 断完 善业 务流 程并 严格执 行; ② 对内部 违法 违规 行为 实行 严格的 监察 制度 ;建 立持 续的内 部风 险控 制机 制。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有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表现与 总体 市场 表现 的差 异。 因 标 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 可能导 致指 数调 整较 大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 并 有 可能因 此而 增加 跟踪误 差 , 影 响投 资收 益 。 如 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 制及发 布 , 或 编制 者或 所 有者停 止对 本基 金的指数 使用授权 ,或标 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 替代 ( 单纯更名 除外 ) ,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 等 重大变 更而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 将导 致本 基金 变更标 的指 数。 2、跟 踪偏 离风 险 指基金在跟踪 指 数 时 由 于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净 值表 现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之 间产 生 差 异 的不确 定性 ,可 能包 括: (1 )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方 法,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组 合调 整 中产生 跟 踪误差 ; (2)由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发生送配 股、增发 等行为 导致成份 股在标的 指数中 的权重 发 生变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成份 股派发现 金红利 、成份股 增发、送 配等所 获收益可 能导致基 金收益 率偏离 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从而 产生 跟踪误 差;


(4)由于 成份股停 牌、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 投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误差 ;


(5)由于 基金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货币兑 换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等其他 费用 的存 在,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误差 ;


(6)在本 基金指数 化投资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其他 因素产生 的偏离 。如因基 金申购与 赎回带 来的现金 变动;因 指数发 布机构 指 数编制 错误 等, 产生 跟踪 误差。 3、指 数成 份股 上市 地、 代 表性风 险 根据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 , 如果同 一上 市公 司有 多类 股票或 者存 托凭 证 , 则 选 取流动 性最 好的作 为成 份股 。 虽然 上 述方法 选取 的成 份股 具有 较好的 流动 性 , 但 是仍 然 存在着 入选 成份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股无法 完全 代表 上市 公司 股票走 势的 风险 。 同时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数 量的 限制 , 存 在着 标 的指数 走势 无法 完全 反映 全球自 然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整体状 况的 风险 。 4、金 融模 型的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指 数 基金的 管理 会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 而任 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使 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外 , 在实际 运作 中 , 可 能因 市 场结构 、 投资 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 偏离的 问题 , 从而 引起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以低成 本 、 低 换手 率实 现 对标普 全球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 本 基金 控制 目标 为 基金净 值收 益率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之 间的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 (二)投资理念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以 在美 国、 加拿 大、 英 国、 澳大 利亚和 香 港证券 市 场 交易的 , 能源 、 基础 金属 、 贵 重金 属 、 农 业四 大板 块中市 值规 模大 、 流动 性 好的 100 只 股票 构成成 分股 , 衡量 全球 自 然资源 板块 主要 股票 的价 格水平 , 并能 够在 一定 程 度上反 映自 然资 源类商 品的 价格 走势 。 该 指数通 过等 权重 的编 制方 法实现 在各 板块 之间 的均 衡配置 , 有利 于 把握板 块和 个股 周期 性表 现和行 情轮 动中 的投 资机 会。 在经 济繁 荣时 期 , 该 指 数能充 分分 享 相关上 市公 司业 绩增 长带 来的投 资收 益 , 在 经济 走 弱时期 , 受益 于自 然资 源 稀缺性 对资 源类 商品价 格和 相关 上市 公司 盈利水 平的 支撑 ,具 备一 定的抗 跌能 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 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以 较低成本 实现对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在中 长期 通胀 预期 升 温的背 景下 , 为 投资者 提供 理想 的抗 通胀 和分散 单一 市场 、单 一货 币汇率 波动 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 包括 股票 和/或 存托凭 证 , 下同) 、备 选成份 股,与标 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 源等权 重指数相 关的公募 基金、 上市交易 型 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投 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以 及与 标 普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投资的 结构 性产 品 及金融衍 生产品 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80% —95% , 其中投资于 与标普 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 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中国 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 及金 融衍 生 产品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 行存款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 —20% , 其 中投 资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保证流 动性的 前 提下,本 基金 现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 满足基 金赎 回 、 支 付管 理 费、 托管 费 、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 以投 资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的,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相 应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 按照 成 份股在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 重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 指数的 目的 。 但在 因特 殊 情况 (如 股票 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 无 法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普 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相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易 型 基金以 及结 构性 产品 , 以 优化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达 到节约 交易 成本 和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目的 。 本基金在 投资过程 中,由 于必须保 有一定比 例的现 金资产, 导致在市 场上涨 的过程中 ,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另 外 , 基 金投 资组 合权 重 与标的 指数 成 份股权 重的 不一 致 、 股 票 买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 差异 、 指 数成 份股 构成 调 整与指 数成 份股 权重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 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项 费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 资组合 产生 跟 踪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为基 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误 差 的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 依据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 争实现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以 美元 资产 计价) 。 未来 , 随 着跟 踪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投资工 具的 增加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中 公告。 本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差 的定 义及 计算 公式 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 ) :采用 基金份额 净值(NAV) 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增长 率之 差来 衡量 ,计 算公式 如下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跟踪误 差(Tracking Error ):采 用跟 踪偏 离度 的波 动性来 衡量 ,计 算公 式如 下: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 本均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对于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 根 据标 普 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成 份 股及其 权重 的 变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3 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 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目 标组 合: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完全 复制 法确 定目 标组合 。 2) 确定建 仓策 略: 基金 经理 根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 析,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 3) 逐步调整: 通过完 全复制 法最终 确定 目标组 合之后 ,基金经理 在规定 时间内 采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要求 。 本基金 将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6 个 月的 时间 内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基 金申购 或赎 回等 因素 导致 基金不 符合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2. 投资组 合的 管理 1) 每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 增 发、 配股 、 拆股 、 缩 股、 分红 、 停 牌 、 复 牌、 暂 停交易 等 ) 信 息, 以及 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组 合调整 分析 ,为 投 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2)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分 析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等变化 , 确定 标的 指数 的 变化是 否与 预期 相一 致 , 分析是 否存 在差异 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3) 每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分析 根据本 基金 每日 申购 和赎 回的信 息, 分析 由此 对组 合产生 的系 列影 响。 (4) 组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寸 及流动 性分 析 基金经 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其 原因 ,并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的流 动 性 分析 。 (5) 组合调 整: ① 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确定将 实际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和 组合 交易 计 划 。 ② 如 发生 成份 股变 动、 成 份股公 司合 并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及时 提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召 开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 策略。 ③ 调 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 合的持 仓结 构。 2) 定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每月末 ,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中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等 的支 付要 求 , 及 时 检 查组合 中现 金的 比例 ,进 行支付 现金 的准 备。 (2) 每月末 , 在基 金经 理会 议 上对投 资操 作 、 组 合、 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 分 析 最 近基金 组合 跟踪 偏离 度情 况,找 出未 能有 效控 制较 大偏离 的原 因。 (3) 每月末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对基金 的操 作进 行指 导与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开展 下一 阶段的 工作 。 3) 投资组 合调 整


(1) 投资组 合调 整原 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 金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 等变 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 适时调 整 , 以 保证 基金 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2) 成份股 构成 的调 整 每年 , 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编 制规则 及调 整公 告 , 基 金 经理依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 在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 分析并 制定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尽 量减 少因 成份 股 构成变 动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成份股 权重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标普 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每季 度对 成份 股的 权重 进行调 整 , 使每一 个指 数成 份股 的权 重重新 回至1%。 本基 金将 根 据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重 指数 成 份股权 重变 动公 告 , 及 时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因 增发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 进行 成份股 权重 调整 时, 本基 金 将根据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 数成份 股公 司的 股权 变动 公告及 时计 算需 要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并适 时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整期 间原 则上 定为 :对 于每季 度成 份股 权重 的定 期调整 ,在 调整 日之 前的5 个交易 日 与之后 的5 个交 易日 内完 成 。对于 因公 司行 为进 行成 份股调 整时 ,在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 等权重 指数 调整 决定 公布 日起至 该股 票除 权日 后的5 个交易 日之 内进 行调 整。 (4) 其它调 整 ① 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金 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相 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② 大 额赎 回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点 , 当 大额 赎回 超过 最 高现金 保有 比例5%时 , 本 基金将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同比 例的 被动性 卖出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正 常运 行。 3. 金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股 指期 货、 期 权、 权证 以 及 其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 工具 。 本基金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主 要遵循 以下 原 则: 1) 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 的跨市 场交易的特 点,减 少因为 限制投资、 交易假 期和时 差对 跟踪指 数的 拖累 。


2) 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 的杠杆 作用,减少 现金头 寸或者 某些成份股 的交易 流动性 可能 带来的 跟踪 误差 ;


3) 利用金 融衍 生产 品来 对冲 一些外 汇市 场汇 率波 动造 成的跟 踪误 差;


4) 适当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组合 的持有 收益 覆盖 一定 的基 金固定 费用 。


本基金 对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其 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 以不受 前述 限制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6)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进 行调 整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基金 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 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不低于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 )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 易进行 估 值,并且 基金可 在任何 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拟投 资衍生 品, 基金管理 人在产 品募集 申 请中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提 交基金 投 资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拟采 用的 组合 避险 、有 效管理 策略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6 )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 (六)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NTR)( S&P Global Resources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Select Equal Weighted Index)。 1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人 民币计价的 标普全 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 数(NTR )收益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收 益率×5%( 税后 ) 。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 标 普全 球 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 停止 对本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授权 、 或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 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 变更 等原因导致 标 普 全 球精 选自 然 资 源 等 权 重 指 数 不 宜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 数推出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标 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 编制机 构 变更、 指数更名 等)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 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有 与 标的指 数 、 以 及 与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相关 权利 时遵 循有 利于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的 原则。 (九)代理投票权 1、基金管 理人作为 基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将 行使股 票和其他 享有表决 权的证 券的代 理



















































































1 标 普 道 琼 斯 指 数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标 普 ” ) 或 其 第 三 方 许 可 人 并 未 赞 助 、 担 保 、 出 售 或 推 广 本 基 金 。 标普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均未就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或其成分股的投资可行性, 向本基 金的投资者或任何公众成员作出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 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同本基金管理人 唯一的关联是授权其使用标普与第三方许可人的商标与商号, 以及授权其使用标普或其第三方许可 人在未考虑本基金的情况下而确定、 编辑并计算的指数。 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在确定、 编辑并计 算 指 数 的 过 程 中 , 并 无 义 务 考 虑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 标 普 与 其 第 三 方 许 可 人 均 不 负 责 且 从未参与 确定本基金的价格、 数量及本基金发行或出售的时间安排, 也不承担关于本基金管理、 营销或交易 的责任或义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投票权 。 在代 理投 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着投 资者 利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 按 照 增加股 东或 证券 持有人 利益 、提 高股 东或 证券持 有人 发言 权的 原则 提出代 理投 票的 建议 。 2、代理投 票权的决 定将由 基金经理 做出。 基 金管理 人 将保留 代理投票 的文件 至少三 年 以上。 3、基金管 理人可委 托境外 投资顾问 (如有) 或境外 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 票。基 金投资 于 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 公司 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 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 权的 股票或其他证 券。 国外 的公 司治 理标 准 、 法 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 露 实务操 作与 中国 的相 关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委托投 票权 与非 中国 证券 相关时 , 受 托机 构将 考虑 在 相关外 国市 场上 适用 的不 同的法 律法 规 , 提出决 定如 何行 使表 决权 的建议 。 4、在某些 中国以外 的法域 中,就基 金组合内 公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权的 股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由于 此类 交易 限制 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 如 果存 在此 类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行 使代 理 投票权 。 此外 , 某 些中 国 以外的 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不 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股 情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 金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 以 保 护基金 持有 的信 息。 5、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 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 会议 日期 ; (5 )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管理人也可聘请 ISS (美国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 第 三方 代 理投票 服务 机构 将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分 析 、 提 出投 票 建议 , 并 将管 理人 提出 的 投票决 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 统计 投票 机构 ,按月 出具 持有 股票 的报 告、投 票的 季度 和年 度总 结。 (十)证券交易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1、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下 列标 准选择 为本 基金 服务 的 境 外证券 经纪 商 (以 下简 称 “ 经纪商 ” ) : 1)经 营稳 定, 信誉 良好 , 代理交 易量 以及 其它 各项 财务指 标处 于行 业前 列; 2)研究实 力较强, 能及时 为基金提 供高质量 的投资 咨询服务 ,包括宏 观经济 报告、 行 业报告 、 市场 分析 、 个 股 分析报 告及 其它 专门 报告 ,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 特 定要求 , 提供 专 门研究 报告 ; 3)具备较 强的 交易 执行能 力,保证 所有交易 能够按 照交易规 则完成, 并能实 现较佳 价 格成交 ,及 时反 馈交 易结 果,提 供较 为准 确的 交易 建议; 4)具 备较 强的 清算 和交 割 能力; 5)合 理的 佣金 和收 费标 准 ; 6)经 营行 为规 范, 具备 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求; 7)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基 金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此外 ,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对 经 纪商进 行考 核, 根据 考核 与 评价结 果评 估经 纪商 的选 择情况 , 并可根 据结 果更 换经 纪商 或调整 各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 2、 本 基金 交易 量分 配 原 则 与方法 基 金 管 理人 本 基 金投 研 团队 相 关 业务 人 员根 据 经 纪商 的 评 鉴标 准 ,对 备 选 经纪 商 进行 评分考 核。 1)交 易量 分配 限制 本基金通过一个境外券商 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 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 成交量的 30% 。 2)交 易量 分配 方案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依据 对备 选券商 的考 评结 果, 根据 排 名先后 按季 度提 出初 步佣 金分配 方 案, 上报 海外 投资 委员 会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下 设的专 业投 资委 员会 ) 审 核批准 。 海外 投 资委员 会 根 据实 际业 务情 况及未 来发 展需 要对 分配 方案做 出调 整。 方案 经海外 投资委 员会 审 定批准 后, 由交 易部 负责 落实。 3、防 止利 益冲 突措 施与信息披露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定期 对经 纪商进 行综 合考 评 , 根 据考 评结果 分配 基金 在各 经纪 商的 交 易 量。 对于 经纪 商的 选择 , 以及在 经纪 商选 择和 分仓 中存在 或潜 在的 利益 冲突 , 基 金管 理人 本 着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出 发进 行妥 善处 理, 并 将及时 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进行 披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露。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42,257,263.49 86.03 其中: 普通 股 32,534,265.17 66.23 存托凭 证 9,722,998.32 19.79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42,521.52 10.8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521,354.35 3.10 9 合计 49,121,139.3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美国 22,794,472.21 49.08 加拿大 7,978,675.05 17.18 英国 7,417,449.92 15.97 中国香 港 2,410,284.05 5.19 澳大利 亚 1,656,382.26 3.57 合计 42,257,263.49 90.98 注:1、国 家(地区 )类别 根据其所 在的证券 交易所 确定,此 处股票包 括普通 股和优 先 股; 2、ADR 、GDR 按 照存 托凭 证本身 挂牌 的证 券交 易所 确定。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3.1 指 数投 资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原材料 25,848,102.45 55.65 能源 13,122,886.46 28.25 必需消 费品 2,082,553.23 4.48 金融 1,203,721.35 2.59 合计 42,257,263.49 90.98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行 业分 类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3.2 积 极投 资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明细 4.1 指 数投 资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ROSNEFT OIL CO PJSC-REG GDR 俄罗斯 石 油公司 ROSN LI 伦敦证 券 交易所 英国 11,364 512,408.44 1.10 2 ENI SPA-SPONSORED ADR 埃尼集 团 E US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2,244 501,868.09 1.08 3 LUKOIL PJSC-SPON ADR 卢克石 油 公司 LKOD LI 伦敦证 券 交易所 英国 1,229 478,284.65 1.03 4 PHOSAGRO PhosAgro PHOR 伦敦证 券 英国 4,511 477,215.31 1.03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OAO-GDR REG S 公开合 股 公司 LI 交易所 5 FIBRIA CELULOSE SA-SPON ADR Fibria Celulose 公司 FBR US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7,109 473,918.43 1.02 6 ELDORADO GOLD CORP 埃尔拉 多 黄金公 司 ELD CN 多伦多 证 券交易 所 加拿大 21,320 473,461.60 1.02 7 CAMECO CORP Cameco 公司 CCO CN 多伦多 证 券交易 所 加拿大 6,529 471,224.20 1.01 8 NOVATEK PJSC-SPONS GDR REG S 诺瓦泰 克 公司 NVTK LI 伦敦证 券 交易所 英国 521 469,120.17 1.01 9 BP PLC 碧辟公 司 BP/ LN 伦敦证 券 交易所 英国 10,542 457,142.24 0.98 10 KAPSTONE PAPER AND PACKAGING KapStone 纸业包 装 公司 KS US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美国 2,983 456,282.22 0.98 4.2 积 极投 资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0.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74,853.67 4 应收利 息 790.19 5 应收申 购款 404,657.83 6 其他应 收款 1,041,052.66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21,354.35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0.5.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10.5.2 报告 期末 积 极投 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3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10% 0.67% -8.67% 1.01% 8.57% -0.34% 2014 年1 月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31% 0.80% -8.32% 0.86% -3.99% -0.06%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51% 1.45% -22.67% 1.52% -0.84% -0.07%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7.98% 1.35% 58.55% 1.46% -10.57% -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0% 1.15% 2.65% 1.26% -3.95% -0.11%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 国 籍: 中 国。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国 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 中 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 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等 职 。 现 任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7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王超 (W ANG Chao ) 先 生 , 董事 。 国 籍: 中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现 任 中国银行 总行人力 资源部 副总经理 。历任中 国银行 总行人力 资源部经 理、高 级经理、 主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 中 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 中 国银 行总 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 德。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席风 险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 险 管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 包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 票及固 定收 益) 、 资 本市 场 、 投 资银 行、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 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 银的 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 客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 中 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 国会 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威 廉与玛丽 学院商 学院任教 ,并曾为 美国投 资公司协 会(美国 共同基 金业行业 协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 英 国。 法 国INSEAD 工 商管 理 硕士。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 该公 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 之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 贝 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 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经 理 , 中 英商 会财 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DU huifen ) 女士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山西财经 大学经 济学学 士,美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学 博士。现 任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教授, 兼任新时 代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 山 西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教 授 、 中 央财 经大 学独 立学院 (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2.监事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上 海 交通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分别 就 职于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 山西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 公司。2006 年7月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 具有16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13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验 。 3.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 西 部大 学毅 伟 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 加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外 机构 从 事金融 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 蔚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 心总经 理 、 融 通 基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 国。 西安 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分 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州 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基金 经理 陈学林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 裁 (AVP )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统一 期 货 股份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凯 基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2010 年 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曾担任 中银全 球策略(QDII-FOF) 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2013 年3月 至今任中银 标 普全球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7月 至今 任中 银全 球策 略 (QDII-F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具有15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成员:陈 军( 副 执行 总裁)、 杨军( 副执 行总裁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足额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 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本着 谨慎勤勉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 露及时 、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 理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 结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经 营信息 ,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 交易 记录 制度 、 特殊 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审 批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资 产管 理计 划会 计与 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谨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 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12 月 26 日证 监许 可[2012]1743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 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起开 始发 售 ,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截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募集 结束 ,共募 集基 金 份额 274,055,778.75 份,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903 户。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3 月19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 续二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二 百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各销 售机 构 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3 年 5 月 7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3 年 5 月 3 日刊 登的 《 中 银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2、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 主要投 资场所 同 时开放 的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3、投资者 在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但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 销 售机构约 定,在开 放日的 其他时间 或非开放 日受理 投资者 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届时 以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如果 本 基金接 受投 资者 在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且 登记 结算 机构 接受的 , 其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5、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各证券市 场 收市 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2、 本基 金采 用 “金额 申购 、 份 额赎 回 ” 的 方式 ,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 请 ; 3、 本 基金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申 购确 认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序 赎回 ; 亦即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认购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在 当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本基金 申购、赎 回的币 种为人民 币,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 、 赎 回, 并可 对业 绩 基 准、 信息披 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调 整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者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3 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及时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申 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 登记结 算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10 个工 作 日内 将赎回 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 户,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除外; 如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 场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休市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登记 结算 机构及 其相 关 销售机 构在 最迟 不超过 T +10 个 工作 日内将 赎回 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国 家外 汇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有 变 更 或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有 变 更 时,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 将 相 应调整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基 金 管理 人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时, 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 心柜台 申 购本 基金时 ,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1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投 资人 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人 可 多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 个基 金交 易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天)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以此 类推 。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2、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扣 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申 购 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 方法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赎回申请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计 算方法 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912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 限为 912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正 常 情况下 ,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除权 益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 处理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本基金 进行交易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的公 众节假日 ,并可能 影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或登 记结算 机构因技 术保障不 充分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6、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基金资 产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发 生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 和第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本基金 进行交易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可 能影响 本 基金投 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的公 众节假日 、休市, 并可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5、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确 认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 在 20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支 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项 的情形 时 , 对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日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4)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指 定媒 体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 时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基 金 管理人 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说 明有 关情 况 , 视 为 通知送 达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登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的情 形; “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登 记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登记结 算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 按登 记 结算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结算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中确 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4、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在 境外市场 开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 除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 基金 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 金托 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 管人 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2、 基金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 关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 及预扣 提税 ( 以及 与前 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 以 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 追索 费用 ; 14、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 延。 在首 期支 付 基金管 理费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函 件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 收款 账户 。 如 需要 变 更收款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 托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更 通知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 指数公 司 支付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06 %年 费率 计 提, 且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收 取下限 为每 年 3 万 美元 , 即若不 足 3 万 美元则 按 照3 万美 元收 取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及其 后 的 12 个月为 第 一 个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支付 周期 , 依 此类 推 。 基 金管 理 人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支 付首个 支付 周 期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下限 (3 万美 元) ,在 首个支付 周期到期 后,若根 据上述 公式计提 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大 于 3 万 美 元, 基 金管 理人 在30 天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款 指令 , 将 超出 部分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 以 后各 个支 付周 期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支付 方法 依此 类推 。 如果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 。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4、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4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 《 基 金合同 》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或 所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的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履行 纳税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和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有 关资 产保 管 的要求 下 , 对 境外 托管 人 的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应 采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存 在故 意或 过失 行为 的,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除非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疏 忽、欺诈 或故意 不当行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 不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出 、 兑 换、 收汇 、 现 金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 相关 资料 ,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境 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基 金、 股票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 流通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ETF ) 、 股票和债券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或综 合报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综 合报 价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于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价估 值;对 于非上市 债券,参 照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 其 中成 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开放式 基金的估 值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 估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配股权 证,从 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 止,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按 收盘价 高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衍生 品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衍生品 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本价 不能反 映公允价 值,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若 衍生 品价 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6、基金持 有的其他 有价证 券,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有 价 证券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10、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加 元、 澳元 、 港 币、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估 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 间价 。 (2)其他 货币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估 值日伦敦 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够取 到的离 下午四 点 最近时 点) 由彭 博信 息 (Bloomberg )提供的 其他 币 种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托管 银行 招商 银 行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公 开 外汇市 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11 、 估值 中的 税收 处理 原 则: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聘 请税 收顾 问对相 关投 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具 体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报 、 缴 纳及 索 取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 负 责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 分 别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主要 证券交易 所、市场 或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约定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 值日的 截止时间 后计算开 放日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净值 予 以公布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错误 ,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差 错小 于 基 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合同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采用 《基金合同 》 或 《托管协 议》 中估 值方法 进行处理 ,若基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 出错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造 成 投资者 损失 的 , 由 双方 根 据过错 程度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如基金 管理人采 用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 确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 若 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 因基 金 托管人 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核 义务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4)如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计算 结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 结 果不 一致 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5)由于证 券交易所 、交易 市场、登 记结算公 司或数 据供应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 商 或交易 对家 未能 及时 确认 交易及 详细 交易 资料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6)由于一 方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7)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8)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10)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11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2)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但 该第 三 方是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追 偿。 13)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登记结 算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3、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按照 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包括 :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支 付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 6、外 汇汇 兑损 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 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为 期末 余额 ,不 是当 期发生 数)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金 的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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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说明 书 》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书 》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 说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后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所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将 有关 情 况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基金的终止 与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但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 元人民 币或 基金 持有 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基金 合 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降 低赎 回费率 ; (4)按照 基金管理 人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 订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调 整本基 金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 基金 合同 》 进行 修改 ; (6)《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使得《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基 金合同》 变更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 变 更生 效之 日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行 成立于1987 年4 月8日,是我 国第一家 完全由 企业法人 持股的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月9 日在 上 交所挂 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 上市的 公司 。 2006 年9 月又 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代 码: 3968), 10 月5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 股。截至2017 年3 月31日 , 本集团总 资 产60,006.74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4.43% ,权 重法 下资 本 充 足率12.08% 。 2002年8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月 ,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 下设业务 管理室 、产品管 理室、业 务营运 室、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 包业务室5 个职 能处室 , 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务 资格,成 为国内 第一家获 得该项业 务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4月, 正 式办理基 金托 管业务 。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全国 社 会保障基 金托管、 保险资 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 行”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务 、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 使命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内率 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 、托 管业务综 合 系 统和 “6心 ” 托 管服 务标 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 国内第一 只券商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第一 只FOF 、第 一只信 托资金 计 划、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 金、第一 家实现 货币市场 基金赎回 资金T+1 到账、第 一只境外 银行QDII 基金、第 一 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 “1+N”基金 专户理 财、第 一 家大小非 解禁资产 、第一 单TOT保管 ,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会 影响 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6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奖项 国内托管 银行; “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 融创新 “ 十佳金融 产品 创新奖 ” ;7 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 董事长 、非执行董 事,2014 年7 月 起担任本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 招 商 局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 经济 师 、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 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 担 任本行行长 、本行 执行董 事。美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上 海银 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 分行行 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12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 杭 州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南昌支 行行 长 , 南 昌分行 行长 , 总行人力 资源部总 经理, 总行行长 助理,2008 年4 月 起任本行 副行长。 兼任招 银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 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 省分行 ,华商银 行,中国 农业银 行深圳市 分行 , 从事信贷 管理、托 管工作 。2002 年9 月加盟 招商银 行 至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 资产托管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 上托管 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具有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 产品创 新 、 服 务流 程优 化 、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3月31 日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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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和 完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 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源 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基 金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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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布 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 代表 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 形式 :合 伙制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成立于 1818 年 的布 朗 兄弟哈 里曼 银行 ( “ B B H ” ) 是全 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 开始 在美 国 提供托 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 始为 客户 提供 全 球托管 服务 , 是首批 开展 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国 银行 之一 。 目前 全 球员工 约 5700 千人 , 在全 球 18 个国 家和 地区设 有分 支机 构。


BBH 的惠 誉长 期评 级为 A+ ,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布 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球 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投 资者 服务 部 。 在 全 球范围 内 , 该 部 门由本 行合 伙 人 Sean Pairceir 先生领 导。 在亚 洲 , 该 部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生 领导。





作 为一 家全 球化公 司 ,BBH 拥 有服务 全球 跨境 投资的 专长 ,其全 球托 管 网络覆 盖近 一 百个市 场。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托 管资 产规 模 达到了 4.2 万亿 美元 ,其 中超过 百分 之 六十是 跨境 投资 资产 。亚 洲是 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 地区之 一。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市场 ,迄 今 已逾 25 年 ,亚 洲区 服务 的 资产 超 6000 亿 美元 。


投资者 服务 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司 最大 的业 务, 拥 有近 4600 名员 工。 我们 致 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 求提供 定制化的全面解决 方案, 真正做到 “ 以客 户为中 心 ”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多 年 来在行 业评 比中 屡获 殊荣 ,包括 ∶ 《全球托管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2016 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 基金 管理 托管 服 务- 北美 2015 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 调查 被评为 “全 球杰 出表 现者 ” 2015 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 基金 管理 客户 服 务 – 北美 2014 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 代理 银行 资产 服 务 2013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 资者:


12 项类 别中 有 9 项位 #1, 2 项位 列 #2


基金管 理者: 8 项 类别 中有 2 项位#1, 5 项位 列 #2


《全球投资人》 2016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共同 基金/ UCITS


- 美洲地 区( 原 始分 数) #2


- 使用 多个 托管 人的 客户 – – 欧洲 、中 东和 非 洲地区 (加权 ) 2015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 多个 托管 人的 客 户 – 亚太 地区 ( 加权 ) #2 – 共同 基金 管理 者 ( 全 球和仅 美洲 地区) 2014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 理规 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 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 理规 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 客户 – 欧洲 、 中东和 非洲 #1 -


美洲共 同基 金管 理者





《ETF Express 》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 欧 洲 ETF 基金管理 者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 北 美 ETF 基金管理 者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R&M 调查》 2014 年 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 行调 查: #1 美 洲市 场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和 所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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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 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宋 亚平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赵 树林 网址:bank.ecitic.com (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编 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联系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6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7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王 超 网址:http ://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 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吕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模 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 基金持 有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降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b)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及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 集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b)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 称为 “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f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终止《基 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模 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 基金持 有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基金 合 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降 低赎 回费率 ; 4)按照基 金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 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 的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6)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使 得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基金合同 》变更 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执行 , 自《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 争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 力 。 3、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继 续履行 。 (五)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式 本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 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 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中实 际可以监 控事项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 的股票 库等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 据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包 括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 下同 ) 、 备选 成份 股, 与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相关 的公 募基 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投 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以 及与 标 普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投资 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其中投 资于 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中国 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 融衍 生 产品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投资于现金 、银行存款、 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 —20% ,其 中投 资 于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保证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现 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 支付 管理费 、 托管 费 、 手 续费 等需要 , 并可 以 投资货 币市 场工 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的,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相 应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2)对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应自 《基金合 同》生效 起对基 金的投 资 和融资 比例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监 督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满 6 个 月后 开始 ) 、 单一 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 融资 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制 、 基金 投资比 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不符 合规 定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及 时进 行整 改 , 整 改 的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14)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法 律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可 以 不 受前述 限制 。 5)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投资比 例限 制,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 限 制被修 改 或 取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2)基金投 资期 货支付 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 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 柜 台交易 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交易对 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基金拟 投资 衍生品 ,基 金管理人 在产品 募集申 请 中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提 交 基金投 资 衍生品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 拟采用 的组 合避 险、 有效 管理策 略。 e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f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若基金 超过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均 有责 任保 证该名 单的 真实 、 准确 和 完整性 , 并及 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购交 易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信用 等 级符合 《 通知 》 及 《基 金 合同 》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贷 、 回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围 。 基金 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 可以监 控事项约 定的基金 投资的 其他方面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进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现金差 额的 计算 、 预估 申 购价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业务监 督、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投 资组 合比例 的调 整时 间为 30 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4、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5、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6、基金托 管人的投 资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人及 其他中 介机构 提 供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 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 表 示,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 决定 ) 及其投 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托管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人可 将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 金财产过 户有关的 手续等 职责委 托 给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6)除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违反 此义 务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 由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该等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 承 担 因此所 引起 的直 接损失 的赔 偿责 任。 (7)基金 托管人自 身,并 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 境外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 分配托 管证 券; (8)除非 根据基金 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 任何担 保 权利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 质 押、 留置 等, 基金 托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 人不得 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 包 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 质 押、 留 置等 , 但 根据 有 关适用 法律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9)对于 因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注册 登记结 算机构的 备付金账 户;该 账户由 注 册登记 结算 机构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 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基 金管理人 应提供 必要的 协 助。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 保 管和 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 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 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 机构处 按照该 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擅 自出 借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负 责开立, 基金管理 人应提 供必要的 协助 。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7、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2)基金 托管 人应 确保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 终是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 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列记属 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并且 (b )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 在其 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求 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 其 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除非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 忽、欺诈 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 托 管人将 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权 、 合法 性 或真实 性 (包 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5)存放 在证券系 统的证 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的指示 为基金 的实益 所 有人持 有, 但须 遵守 管辖 该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 和条件 。 (6)由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为基金的 利益而 持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券 和在证 券 系统持 有的 证券 除外 ) 应 按本协 议约 定登 记。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7)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 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 有关证 券登记 方 式的重 大改 变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将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 惯例变 化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若基 金管 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就 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 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 托第三 方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企 业会 计准 则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每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 人将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在 当 日将 复核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 基 金月 末、 季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 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 按 其 规定处 理。 (6)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公 司或其他 中介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予以免 责。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 该等 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 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2014 年3 月3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 单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 质对 账 单每半 年结 束 后15 个工 作 日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 账户信息 修改 ”栏 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 理 人客户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 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 码 、姓名、持 有 基金名称及 持有金 额或份 额、E-mail 地 址、手 机号 码、定制对 账单形 式(电 子对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平 台( 网址:www.bocim.com )办 理开户、认 购、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每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账 户信息、 公 司 旗 下 基金定 期刊 物 。 业 务开 通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3.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第 2 号) 》 4.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6 年第2 号) 》 5.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平台中 国银 行借 记卡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6.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赎回 转认 购” 相关 手续 费优惠 的公 告 》 7.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赎回 转申 购” 相关 手续 费优惠 的公 告 》 8.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 9.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境 外主要 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相 关交易 的公 告 》 10. 2017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中国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 银行基 金申 购业 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1. 2017 年 1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 度 报告 》 12. 2017 年 3 月 3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 公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标 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 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可 供 免费查 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