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优 质 信价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摩根士丹 利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于 2013
年9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 可 【2013】1210 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于2014 年 11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景 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 资工具, 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 的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 供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资 人 购买基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 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当基
金在开放 期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投 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 额, 也 可能
面临基金 份额净 值大幅 波 动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得基金 投资收 益的同 时 ,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量 赎回本 基金产 生 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 管理风险, 信 用风险 ,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 由于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市 场, 本基金 无法 完全规避 发债主 体的信 用 质量变化 造成的 信用风 险 。 如果 持有
的债券出 现信用 违约风 险 ,将给基 金净值 带来较 大 的负面影 响和波 动。
基金分为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承担 的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预期 风
险和预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分 为
A、C 类,A 类基金 份额收 取认(申 )购费;C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认 (申) 购 费,但计 提
销售服务 费;A、C 类基 金份额适 用不同 的赎回 费 率。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法 律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 并 根据 自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 承 受能力相 适
应, 同 时,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 谨慎决 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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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 值发售 并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金份 额以
后,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 额 净值跌破1.00 元、从 而 遭受损失 的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 绩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7 年5 月25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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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5
四、基金 托管人 .......................................................... 1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6
六、基金 的募集 .......................................................... 3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7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7
九、基金 的投资 .......................................................... 47
十、基金 的业绩 .......................................................... 56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9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9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3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4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6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7
十七、风 险揭示 .......................................................... 71
十八、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7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78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 92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9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0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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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优 质信价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优质 信价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 部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招募说 明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解 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 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 做出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 义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 简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优 质信价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指《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优 质信价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优质
信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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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 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优质 信价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优 质信 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行 政规章 以及其 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 称
2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 合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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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协
议,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 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摩根 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业 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29 、 基金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 、存续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 期限
31 、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放 日: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35 、开放 时间: 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 : 指《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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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 现金的行 为
40 、 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 种投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44 、元: 指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和 费 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基金 资产净 值: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48 、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
49 、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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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 场第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 场第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表 人:YU HUA ( 于 华)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1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 :22,750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构 应为: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39.560%) 、 摩根士 丹利国 际控股公 司 (37.363% ) 、 深圳市
招 融投 资控股 有限公 司(10.989%) 、 汉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6.593% )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集团 )有限 公司(5.495%)。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于华先生, 北京大 学经济 学学士, 鲁 汶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 金 融博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析师 (CFA ) 。 曾任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综 合研究 所 所长, 加拿大 鲍尔集 团亚 太分公司 基
金与保险 业务副 总裁 , 加 拿大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 北 京代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 事、总 经理, 摩 根士丹利 亚洲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理 、中国 投资管 理 业务主管,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 本 公司董事 长。
俞洋先生,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券公司 延陵东 路营业 部 总经理 、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无 锡营业 部总经 理 、 华鑫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助理、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总裁。2014 年 5 月 至今任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董事, 兼任华 鑫证 券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华鑫期货 有
限公司董 事。现 任本公 司 副董事长 。
田明先生 , 香港 中文大 学 、 上海国 家会计 学院研 究 生。 曾先 后担任 上海舒 天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部 主管、 大 昌行汽车 集团华 东总部 财 务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 集团) 有限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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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 经济部 主管 、 上 海广电电 子股份 有限公 司 财务会计 部经理 、 上 海广 电信息产 业
股份有限 公司总 会计师 和 上海华鑫 股份有 限公司 总 会计师。2015 年 9 月至今 , 任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副 总 监、 董事, 兼任华鑫 宽众 投资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 本公司董 事。
孙辰健先 生, 西安交 通大 学工业自 动化专 业 学士 、 西安交通 大学经 济金融 学 院产业
经济博士 研究生 。曾先 后 担任兰州 炼油化 工总厂 研 究所职员 、中国 水电三 局 技术管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电脑工 程 部业务主 任、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运行部 副经理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西北 中心主 任、 深圳 证券通信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信息 管理部总 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数 据 技 术 分 公 司 和 中 证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委委 员、 副 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华 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副 总 经理, 兼 任华
鑫证券投 资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现任 本 公司董事 。
Feta Zabeli 先生 , 伦 斯 勒理工 学 院航天 机械工 程 学士、 南加州 大学电 气工 程硕士、
加州大学 洛杉矶 分校工 商 管理学硕 士。 曾任诺 斯洛 普公司工 程分析 师, 天合 汽车集团 项
目经理,BARRA 公司 权益 类产品管 理总监 ,花旗 集 团资产管 理公司 董事总 经 理,联博 资
产管理公 司高级 副总裁 , 现任摩根 士丹利 投资管 理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首 席风 险官及董 事
会成员, 兼任Ceres 期 货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 现任本公 司董事 。
张文础先 生, 悉尼大 学法 律荣誉学 士和经 济学学 士 。 曾任 职于富 而德律 师事 务所香
港和伦敦 办公室 。 加 入摩 根士丹利 之后 , 历任 摩根 士丹利大 中华区 法律负 责 人及公司 法
律与合规 部其他 高级职 务 , 现任 摩根士 丹利董 事总 经理和中 国区首 席运营 官 。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彭磊女士,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学 士,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金融投 资部主 管,深 圳 经济特区 证券公 司资产 管 理部,友 联资产 管理公 司 执行董事,
招商局金 融集团 有限公 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 经理、 审 计稽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 务部总经 理、
证券部总 经理, 招 商局金 融集团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 理。2016 年4 月至 今任招 商局金融 集
团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本公司 董事。
高 潮生(Sheldon Gao) 先生 ,美 国康 奈尔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金融 博士 。曾任 汇 添
富资产管 理 (香港) 公 司 总经理, 英国 施罗德 投资 管理公司 董事总 经理、 中 国总裁 , 美
国联博资 产管理 公司投 资 分析总监, 美 国晨星 公司 全球研究 总监和 美国道 琼 斯公司全 球
研究与战 略总监 ,并曾 在 多家美国 对冲基 金公司 担 任资深基 金经理 。现任 本 公司董事、
总经理。
贾丽娜女 士,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经 济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学 商业经 济系硕 士 。 曾于
金陵科技 学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 今任天 衡会计 师 事务所注 册会计 师、 高 级 合伙人, 兼
任俊知集 团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和江 苏林洋 能源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本公司独 立
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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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章键先 生,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学 士。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级 人民 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事务所。 2008 年 至今担 任北京市 中银律 师事务 所 深圳分所 合伙人, 兼任华 南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和深 圳仲裁 委 员会仲裁 员。现 任本公 司 独立董事 。
苗复春先 生, 中国 人民大 学经济专 业硕士。2007 年5 月至 今任中 国人寿 养 老保险公
司顾问。 曾任 内蒙古 商业 局计委科 长, 中国社 科院 技术经济 研究所 助理研 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经济 研究中 心研究 员 , 国务院办公 厅副局 长 , 外经贸部 办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经领 导
小组办公 室局长 ,中国 人 寿保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
执行副总 裁,中 国人寿 保 险集团公 司副总 裁。现 任 本公司独 立董事。
Paul M. Theil 先生 ,耶 鲁大学东 亚研究 学士、 硕 士,哈佛 大学商 学院工 商 管理硕
士(MBA) 、法学院 法律博士 (JD) 。目前 担任中 安信 业董事 长,曾任 摩根士丹 利亚洲 私
募股权部 门主管 、美国 驻 华大使馆 一秘。 现任本 公 司独立董 事。
2、监事会 成员
赵恒先生,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学 士,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西安 分行干 部、 西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总经 理 、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监、 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2008 年 至今任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总裁, 兼任
华鑫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本 公司监 事 长。
蒋 蓓 怡 女 士 ,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会 计 学 士 。 美 国 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201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摩 根士 丹利中国 区首席 风险官 执 行董事, 曾任德 意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上 海分行 风险管 理 部董事 、 德意 志银行 亚太 总部风险 管理部 助理副 总 裁、 德 勤会
计师事务 所高级 分析师 , 安达信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 分析师。 现任本 公司监 事 。
王章为先 生, 东北 财经大 学学士, 南 澳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 国际
注册内部 审计师。 曾 任深 圳三九集 团会计 、 深 圳中 华会计师 事务所 项目经 理 、 招商 局蛇
口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审 计 部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集团 有
限公司审 计部高 级经理 、 招商局金 融集团 有限公 司 财务部总 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 招
商局金融 集团有 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 。 现任 本公司 监 事。
赵婧女士,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英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 任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训生、 广州英 国文化 教 育处财务 官员。2007 年 加 入本公司 , 现任 本公司 综 合管理和 人
力资源部 总监、 规划发 展 部总监、 北京分 公司总 经 理、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 、 职工监事。
周苑洁女 士, 华 东政法 大 学国际经 济法法 学学士 , 复旦大学 管理学 院工商 管 理硕士。
曾任大鹏 资产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客 户关系 管理经 理 。2004 年加 入 本公 司, 历 任客户服 务
中心负责 人、 上海 理财中 心负责人、 营销策 划经理 、 市场发展 部总监 助理、 销售服务 部
副总监, 现任本 公司销 售 服务部总 监、职 工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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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源女士,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专 业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学 院国际 金融硕 士 。 曾任
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会计( 高级经 理) 。2010 年起加入本 公司, 曾任 基金运营 部
副总监、 专户理 财部副 总 监,现任 本公司 专户理 财 部总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女 士, 中南财 经大 学国际会 计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深 圳市华 新股份 有 限公司
财务部、 宝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基 金运营 部。2005 年加入本 公司, 历任基 金 运营部基 金
会 计、监 察稽核 部高级 监 察稽核员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现 任本公 司监察 稽 核部总监、
职工监事 。
徐达女士 , 弗吉 尼亚大 学 商业与经 济学士 。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 任本公 司 权益投
资部基金 经理、 职工监 事 。
3、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
于华先生 ,董事 长,简 历 同上。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总经 理,简 历同上 。
孙要国先 生,英 国格林 威 治大学项 目管理 专业硕 士 。20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 作经历 。
曾任职于 西安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 裁 办公室 , 曾
任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营业 部总经 理。2009 年 4 月加 入本公 司 , 现任 本公司副 总
经理兼董 事会秘 书。
高见先生 ,北京 大学经 济 学硕士, 香港科 技大学 MBA ,清华 大学五 道口金 融 学院经
济学博士。 17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作 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 管理部高 级
经理、 市场部 执行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规划发 展 部产品总 监、
委托投资 部总监, 中 国民 生银行私 人银行 事业部 首 席投资顾 问兼产 品与资 产 管理中心 总
监,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 司 销售交 易部 执 行总经 理 。2014 年 2 月 加入本公 司 , 现任本 公
司副总经 理。
李锦女士, 吉林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金 融专业 硕 士研究生 。 20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工
作 经历。 曾就 职于巨 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历 任交 易管理总 部综合 管理部 经 理助理 , 总
经理办公 室主任 助理 , 资 产管理部 理财部 副经理 、 经理, 研究所 研究员 。2003 年9 月加
入 本公司, 曾任基 金运营 部副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兼基 金运营 部总监。 现任本公 司
督察长。
4、本基金 基金经 理
施同亮先 生, 清 华大学 数 学系硕士 ,7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曾 于 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10 月担 任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债券分 析 师, 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11 月担 任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公司 首 席债券分 析师。2014 年 12 月加入本 公司, 历任信 用分析师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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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助理,2017 年1 月 9 日 起任 本 基金基 金 经理。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洪 天阳先生 ,自本 基金合 同 生效起 至 2015 年 2 月管 理本基
金。 张雪 女士, 2015 年2 月至 2017 年1 月期间 管理 本基 金。
5、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高潮 生(代 理 ) ,本公司 总经理
副主任委 员:高 见,本 公 司副总经 理。
委员: 李轶 , 助 理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王大 鹏, 研究 管 理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夏青 ,数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李功 舜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
6、上述人 员之间 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和登记 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5、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的财务 会计报 告 ;
6、编制季 度、半 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9、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2 、有关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策 略及限 制全权 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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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 止违反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为 的 发生。
3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施, 禁止基 金 财产用 于 下列投 资或活 动 :
(1)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 理机构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禁 止 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 行为为 引用当 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的 有关禁 止性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
制。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禁止发生 下列行 为:
(1)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5)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5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 事以下行 为:
(1)越权 或违规 经营;
(2)违反 基金合 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 构的合法 利益;
(4)在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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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 法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9)在公 开信息 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欺诈 成分;
(10) 其 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禁 止 的行为。
6、基金经 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 受 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牟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 等信息。
(4)不从 事损害 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证券交 易及其 他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目标
(1) 保证基 金管理 人的经 营运作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安 全完整 ,实现 基 金管理人 的持续 、稳定 、 健康发展 ;
(3)确保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应披 露的信 息真实 、 准确、完 整、及 时;
(4) 确保基 金管理 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规 范、 管理高 效、 运作 安全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展 的基金 管 理公司。
2、内部控 制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
位,并渗 透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 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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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固有 财产、 其 他财产的 运作必 须相互 分 离。
(4)相互 制约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部部 门和岗 位 的设置须 权责分 明、相 互 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 内部控 制 效果。
3、内部控 制体系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体 系结构是 一个分 工明确 、 相互制约 的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1) 董事会 负责决 定基 金管理人 内部管 理机构 的 设置、 制定基 金管理 人基 本管理
制度, 对确保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及维 持适当 而有效 的 内部控制 负有最 终责任 。 董事会下 设
的风险控 制和审 计委员 会 负责审核 基金管 理人内 部 控制制度、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作的 合
法合规情 况等事 项,并 向 董事会汇 报。
(2) 经营管 理层负 责组织 设计公 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制定公司 的部门 业务规 章 ,并确保 公司的 日常经 营 运作活动 合法合 规。
(3)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基金管 理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并依 据相关 规定可 独 立向董事 会和中 国证监 会 报告。
(4) 经营管 理层下 设的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
总体控 制 以及解 决公司 内 部控制中 出现的 问题。
(5) 风险管 理部负 责跟踪 和报告 投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
根据风险 收益情 况及时 提 出改进意 见,为 投资业 务 的稳健发 展提供 支持。
(6) 监察稽 核部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金 管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 施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检 查和及时 反馈 , 并向 督察 长、 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和经营 管理层 定 期或不定 期报告 。
(7) 各业务 部门及 员工对 风险管 理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
内, 执行公 司的各 项风险 管理程序, 负责本 部门业 务风险的 识别、 监 控, 对 本部门的 风
险管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工均 负有一 线风险 控 制职责 , 负责 把公司 的风 险管理理 念
和控制措 施落实 到每一 个 业务环节 当中 , 并在 发现 风险隐患 和问题 时负有 报 告、 反 馈和
改进的义 务。
4、内部控 制措施
(1) 建立合 理、完 备、有 效并易 于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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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体 系由不 同层面 的 制度构成 , 按 照其所 管理 的层次可 以分为 四个级 别 : 第一 级别
是公司章 程; 第二级 别是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 第三 级别是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 ; 第四 级别
是公司各 委员会 、 各 部门 根据业务 需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实 施细则 等。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业务需要 持续修 订和更 新 各项制 度 ,使其 内部控 制 制度体系 日趋完 善。
(2) 建立浓 厚的风 险管理 文化。 经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
注重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 防范意识 , 通 过制度 约束 、 学习 培训使 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 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险 管理意 识深入 人 心,并贯 穿到各 个业务 环 节。
(3) 建立严 密有效 的内控 防线。 依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
自控与互 控、相 关部门 之 间的监督 制衡、 监察稽 核 部和督察 长的独 立监督 等 内控防线。
(4) 建立并 持续完 善风 险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 评估、
报告及监 督等程 序,定 期 或不定期 地 对风 险进行 评 估、预警 ,并通 过清晰 的 汇报路径,
使相关部 门及经 营管理 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 况,及 时 、快速地 采取风 险控制 措 施。
(5) 强化风 险管理 措施。 随着业 务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
系统化监 控措施, 增强风 险管理的 全面性、 实时性 和有效性。 同时, 采 用数 量化分析 方
法,提高 风险管 理的科 学 性。
5、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本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 施、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真实 、准确 ;
(3)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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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14.25% , 其 中客 户贷款 总 额 11.76 万 亿元 , 较上 年增 加 1.27 万 亿元 , 增幅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 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2,323.89 亿 元, 较 上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 入1,185.09 亿 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比 较上 年提 升0.83 个 百分点 。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1.18% ,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资 本 充足 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 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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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环 球金 融》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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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 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 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直销机 构
(1)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
联系人: 吴海灵 、时亚 蒙
电话:(0755 )88318898
传真:(0755 )82990631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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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分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18号 丰融国 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张宏伟
电话:(010 )66155568 -6100
传真:(010 )66158135
(3)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朱冰楚
电话:(021 )63343311-2100
传真:(021 )63343988
(4)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网上直 销 系统
网上交易 系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 通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天天
盈” 等支付 渠道以及 基金 汇款交易 业务。 支 持汇付 天下 “天天 盈” 渠道 支付 以及支持 银
联通渠道 支付的 银行卡 详 见本公司 官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上 支
付渠道支 持的银 行卡均 指 银行借记 卡,信 用卡等 贷 记卡不支 持购买 基金。
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 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海 的投资 人单笔 申 购金额 超过100 万元 (含100 万元) 人民币 以上的,
可拨打直 销中心 的上述 电 话进行预 约,本 公司将 提 供上门服 务。
2、销售机构
(1)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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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客户服务 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仅限 中国民 生银行 直 销银行渠 道。
(5)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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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石 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 志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8)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54967202
客户服务 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联系电话 :010 -6083899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0)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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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魏明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务 电话: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13) 民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 )85127622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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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注:仅代 销本基 金C类( 基金代码 :000420 )。
(14)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168号 上海银 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朱雅 崴
联系电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务 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联系电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228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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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8)中 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济 南 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王霖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中 信证券 (山东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孙秋月
联系电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20)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太 原 市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际 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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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甘 肃 省兰州市 东岗西 路638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联系电话 :0931-878465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2)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 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客户服务 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3)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联系电话 :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4)宏 信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四 川 省成都市 人民南 路二段18 号川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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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8-8619927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5)安 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郑向溢
联系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 层01、02 、03 、05 、11 、12、13 、15、16 、18 、19、20 、21 、22 、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04 、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 人:高 涛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7)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 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客户服务 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平 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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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 福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詹 露阳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华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四 川 省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二 街198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户服务 热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0)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 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联系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务 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 请加拨0591 )
网站: www.hfzq.com.cn
(31)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 区)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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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2)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成 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 热线: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3)中 国国际 金融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街1号 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街1号 国贸大 厦2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任敏、 陈曦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户服务 热线: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
(34)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28 号C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务 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5)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10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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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话 :021-20835789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6)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25楼I 、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8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37)蚂 蚁(杭 州)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18 号黄龙 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联系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8)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1 号元茂 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五 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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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71 -889118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9)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 斯国际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20613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0)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宛 平 南路88号 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1)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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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诺 亚正行 (上海 ) 基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 廊下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中 心8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28 号富卓 大 厦16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400-166-118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4)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王巨明
联系电话 :010-5285565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5)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华严北里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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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马林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6)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白纸坊东 街2 号经 济日报 社A座综合 楼712 号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7)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联系电话 :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48)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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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ufunds.com
(49)上 海联泰 资 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277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客户服务 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0)上 海凯石 财富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客户服务 热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1)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南山区 粤海街 道高新 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 期418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联系电话 :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 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2)北 京钱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6 号1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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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剑炜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3)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宝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客户服务 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54)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55)中 证金牛 (北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宣武 门 外大街甲 一号新 华社第 三 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联系电话 :010-5933651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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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56)北 京汇成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 海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客户服务 热线: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57)大 泰金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 路505号 东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 :13917225742
客户服务 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8)深 圳市金 斧子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 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科 学 园B3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 热线: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9)上 海万得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33 号8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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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1-0203
(60)北 京新浪 仓石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 西路中 关 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 、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联系电话 :010-62676405
客户服务 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1)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张晔
联系电话 :010-59313591
客 户服务 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2)北 京晟视 天下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六号 万通中 心D座28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杨雪
联系电话 :010-5817096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3)北 京肯特 瑞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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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海淀东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亦庄 经 济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18 号院A 座17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徐伯宇
联系电话 :010-89189285
客户服务 热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4)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京 玄武区苏 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赵耶
联系电话 :18551602256
客户服务 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5) 济 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室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客户服务 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变化增加 或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 另行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据情况 变化增 加或者 减 少其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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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YU HUA(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0755 )88318709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北 京国枫 凯文律 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一号写 字楼A 座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一号写 字楼A 座12 层
负责人: 张利国
联系人: 徐秋迪
电话:010-66090088
经办律师 : 张清 伟、殷 长 龙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 计师事务 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 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湖滨路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 楼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注册 会计师 :许康 玮 、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募 集,经 中 国证监会2013 年9 月24 日 证监许可 【2013 】1210 号 文件 备案 募
集。
本基金募 集期为2014 年11月3日至2014 年11 月21日 。经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 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普华 永 道中天验 字(2014) 第716 号验资报 告予以 验证, 按 照每份基 金
份额面值 人 民币1.00 元 计 算, 本 基金募 集期共 募集1,061,869,816.94 份基 金 份额, 其中
认购资金 利息折 合646,563.81 份基 金份额 ,有效 认 购户数为5,66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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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符合有 关规定 和条件 , 已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
续,并于2014 年11 月25 日 获书面确 认,基 金合同 自 该日起正 式生效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 提供的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2、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2015 年2 月25日 起开放办 理日常 申购赎 回 业务。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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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 申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4、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缴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 有足 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 提交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无 效。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本基金 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 份额时, 申 购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成立 ;
本基金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 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
3、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
T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 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 人。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1、本基 金每 个账 户每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个人投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首 次认/ 申购公 司旗 下基金的 单笔 最低限 额调 整为 100
万元 ( 含) 。 具体 调整 事项 详见本 公 司 2017 年5 月26 日公 告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直销 中 心 最低认/申 购金 额限 制的 公 告》。
2、 基金 投资者 将当期 分 配的基金 收益转 为基金 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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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
设上限限 制。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4、 基金投资 者可将 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 单笔最低 赎回份 额为 10 份 (除 非
该账户在 销售机 构或网 点 托管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 足 10 份) ; 若 某笔赎 回或 转换导致 持有
人在该销 售机构 或网点 托 管的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剩余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一起 赎
回,即交 易账户 最低基 金 份额为 10 份。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六)申 购份额 与净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1、 本基 金A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用 由申购 本基金 的 基金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赎回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 份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 回 费用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本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 例 不得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25% 。
3、申购费 用
投资人申 购A类基 金份额 收取前端 申购费 用,即 在 申购时支 付申购 费用, 申 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 单独计 算 。投资人 申购C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而 是 从该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申 购 费用采取 前端收 费模式 , 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 递 减, 即
申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率 越低 。 投资 者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对 通过直 销中心 申 购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 之 外的其他 投资者 实施差 别 的 申
购费率。
养 老金客 户指基 本养老 基 金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计 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 收益
形成的补 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金 、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 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认 可的新 的 养老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 发布临 时 公告将其 纳入养 老金客 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非养老金 客户指 除养老 金 客户外的 其他投 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 心 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养老金客 户申 购 费率见 下 表:
(单位: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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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 额
M<100万元 0.32%
申购费率 为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申 购费率 见下表 : (单位: 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 额
M<100万元 0.8%
申购费率 为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对于持 有期大 于 或等于30 日的A 类份额 所收取赎 回费用 的25% 计 入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 支付市 场推广 、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 费 ;对于持 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赎回费率 具体如 下表所 示 :
持有时间 (Y)
A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C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Y <30 天 0.5% 0.5%
30 天≤Y <1 年 0.1%
赎回费率 为 0% 1 年≤Y <2 年 0.05%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5、申购份 额的计 算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有 效份 额单位为 份,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点 后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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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由 此产生 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 有。
(1)A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计 算 公式如下 :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2)C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份额计算 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某 非养老 金客户 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率
为0.8%, 假定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可申 购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 (1 +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1.0500 =9,448.22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 可得 到9,448.22 份 基 金份额。
例 2:某 非养老 金客户 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率
为0%,假 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 则可申购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份 额,可得 到9,523.81 份 基 金份额。
6、赎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 应的
赎回费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 金财产所 有。
(1)A类 基金份 额的赎 回
如果投资 者赎回A 类基金 份额,则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 公式如下 :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A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3:某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 为 6 个月 ,对应 的赎回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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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0.1%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10,000 ×1.10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1%=11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 -11=10,989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额 ,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0,989 元。
例4: 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 10 天 , 对 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0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 ×1.2000 =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 元
净赎回金 额=12,000 -60=11,94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额 ,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1,940 元。
(2)C 类 基金份 额的赎 回
如果投资 者赎回C 类基 金 份额,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公式如下 :
赎回金额= 赎回份 数×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例5: 某投资 者赎回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为6 个月 , 假 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1.2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12,500 元。
例6:某投 资者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0.5%,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10,000 ×1.2500 =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62.5 元
净赎回金 额=12,500 -62.5=12,437.5 元
即: 该 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 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437.5 元。
7、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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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T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A类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 /T日A类 基金份 额总份 数 。
T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C类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 /T日C类 基金份 额总份 数 。
本基金不 同类型 基金份 额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分别计 算,并 在T+ 1 日
分别公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8、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七)申 购和赎 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 资人当 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在基金 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可 以 撤销。
2、 投资 人T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 理 登记手
续,投资 人自T+2日起 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
3、 投资 人T日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 述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并于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在开放期 内发生 下列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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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2 、3、5 、6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在开放期 内发生 下列情 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3、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 若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 时可事先 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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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 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同 时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时间内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 他方式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 关处理方 法。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十二 ) 基金转 换
1、 本基金于2015 年2 月25 日起开放 了本基 金与 基 金 管理人 作 为注册 登记机 构 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 务。
可办理转 换业务 的具体 基 金名称、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 换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事项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2015 年2 月16 日刊 登的《 摩根士丹 利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 放日常 申 购(赎回 、转换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公 告》。
2、转换费 用
本基金转 换费用 由转出 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 出与转 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 差两部 分 构成,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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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取 情况视 每次转 换 时两只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差 异情况和 赎回费 率而定。 基金转换 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计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 赎回费 =转出 金 额×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转入总金 额=转 出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转 入总金 额 ×申购补 差费率 /(1 + 申购补差 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 基金赎 回 费+申购 补差费
(1 )对于 实行级 差申购 费率(不同 申购金 额对应 不同申购 费率)的 基金, 申购补差 费
率 =转入 总金额 对应的 转 入基金申 购费率 - 转入 总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 申 购费率, 若
转入总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 金 申购费 率 ≥ 转入总 金 额对应的 转入基 金申购 费 率, 则申购
补差费率 为0 。
(2 )计算 基金转 换费用 所涉及的 申购费 率和赎 回 费率均按 基金合 同、招 募 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的规定 费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费 率优惠 活动期 间发 生的基金 转
换业务, 按照本 公司最 新 公告的相 关费率 计算基 金 转换费用 。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 提供的相 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投资者可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基 金销售 机构办 理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约定每
期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 资金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定期 定额申 购的每 期 最低扣款 金额为10 元 。 投 资者办理 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的 具 体实施方 法,请 参见 基 金 管理人的 相关公 告 。
(十六 ) 基金份额 的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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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信用 债 、 利率债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 通过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管 理, 力
争为投资 者提供 持续稳 定 的回报。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企业债 、 债券回购 、 次级 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银行 存 款以及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和新股 增发, 不参与 可 转债投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 信 用 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所指 信用债 券 具体包括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融 债 ( 不
含 政策性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次 级债和 资
产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 央 行票据和 政策性 金融债 之 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 固定 收益类金 融
工具。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根 据宏观 经 济运 行 状况、 政策 形势、 利率走 势、 信用状 况等的 综合判 断, 并
结合各大 类资产 的估值 水 平和风险 收益特 征, 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 各类资产 的
配置比例 ,并随 着各类 资 产风险收 益特征 的相对 变 化,适时 进行动 态调整 。
对于固定 收益投 资, 本基 金通过分 析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胀 、 收益 率曲线 、 信 用利差、
提前偿付 率等指 标来发 现 固定收益 市场中 存在的 各 种投资机 会, 并根据 这些 投资机会 的
相对投资 价值构 建投资 组 合。
本基金信 用债投 资中以 具 有最佳 “ 信价比 ” 的中 等 评级信用 债投资 为主, 一 般情况
下, 在债券 类投资 产品中 , 信用债的 收益率 要高于 国债、 央行 票据等 其 他债 券的收益 率。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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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等 评级的 信用债 是 通过主动 承担适 度的信 用 风险来获 取较高 的收益, 所以在个 券
的选择当 中特别 重视信 用 风险的评 估和防 范。
本基金采 用主动 投资的 策 略, 通过 评估货 币政策 、 财政政策 和国际 环境等 因 素, 分
析市场价 格中隐 含的对 经 济增长、 通货膨 胀、违 约 概率、提 前偿付 速度等 因 素的预测,
根 据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投 资 机 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和 相 关 风 险 决 定 总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及类 属(政府 、企业/ 公司、 资产支 持证券 )和 期限( 短期、中 期和长期 )等部 分
的投资比 例, 并基于 价值 分析精选 投资品 种构建 固 定收益投 资组合 。 当 各种 投资机会 预
期的 风险 调整后 收益发 生 变化时 , 本基 金对组 合的 策略和比 例做相 应调整 , 以保持基 金
组合的最 优化配 置。
本基金采 用的主 要固定 收 益投资策 略包括 : 利率 预 期策略、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 信用
利差策略 、公司/ 企业债 券策略、 资产支 持证券 策 略等。
1 、利率预 期策略
当市场利 率上升 时, 固定 收益证券 的价格 一般会 下 跌; 反之, 市场利 率下降 时, 固
定收益证 券的价 格一般 会 上涨。 证券的 久期越 长, 证券价格 随市场 利率变 动 的幅度一 般
也越大 。 固定 收益证 券久 期衡量证 券价格 对市场 利 率变化的 敏感度 , 主 要决 定于证券 的
到期期限 和票面 利率; 其 它条件等 同的情 况下, 到 期期限越 长 , 固定 票面利 率越低, 久
期越长。
本 基 金 采 用 特 有 的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 对 经 济 增 长 和 通 货 膨 胀 等 经 济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判断经济 运行的 周期 特征, 结合国 家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 资 金供求 、 国际环境 等
其它因素 ,在当 前市场 利 率水平的 基础上 预测将 来 一段时间 市场利 率水平 的 变动趋势,
在市场利 率水平 上升前 降 低固定收 益投资 组合的 平 均久期以 规避利 率风险, 下降前提 高
组合的平 均久期 ,以获 取 额外的资 本利得 收益。
2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其 它 参 数 完 全 相 同 而 到 期 期 限 不 同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在 同 一 时 点 会 有 不 同 的 到 期 收
益 率(即 证券的市 场利率) 。一般 情况下 ,期限 越长 , 利率 越高,从 而显示向 上倾斜 的
收益率曲 线。收 益率曲 线 形状的变 化反应 不同期 限 固定收益 证券的 市场利 率 变化趋势。
本基金采 用特有 的利率 预 测模型, 通过对 市场利 率 期限结构 历史数 据的分 析 检验,
把握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 周 期特征和 结构特 征, 在当 前收益率 曲线形 状的基 础 上预测将 来
收益率曲 线的形 状, 据此 在短期 、 中期 和长期 固定 收益证券 中合理 配置 , 建 立不同类 型
的组合期 限构成 (子 弹型 、 哑铃 型或阶 梯型等 ) , 以获取风 险优化 的超额 期 限结构收 益。
3 、信用利 差策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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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国 家发行 或担保 的 固定收益 证券, 由于存 在 发行机构 无能力 按期偿 付 本金和
利息的信 用风 险 , 其 市场 利率会高 于同等 条件的 无 信用风险 证券 , 这部 分利 率的差额 被
称为信用 利差 。 信用 利差 会随发行 机构偿 付能力 市 场预期的 变化而 变化 , 导 致有信用 类
风 险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权 威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评 级 对 信 用 利 差 有 重 要 影
响。
本基金参 考权威 评级机 构 的信用评 级,根 据经济 、 行业和发 行机构 的现状 和 前景,
采 用 特 有 的 信 用 分 析 模 型 对 各 种 有 信 用 风 险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发 行 机 构 及 证 券 本 身 进
行信用评 估, 分析违 约和 损失的概 率变化 趋势 。 同 时, 本 基金结 合信用 利差 的历史统 计
数据, 判断当 前信用 利差 的合理性 、 相 对投资 价值 和风险 , 相应 地优化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
质量配置 ,选择 最具有 “ 信价比” 的品种 ,通过 信 用利差获 取额外 的投资 收 益。
4 、公司/ 企业固 定收益 证 券策略
公司/ 企业固定收益证券 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等 。公司/ 企业固 定收益 证券相 对于 国债或 央行票据 等非信用 类证券 由
于额外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和赋 税等原因 ,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良好 的
非信用类 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 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 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 利 率变化
趋势、 久期 配置、 市 场供 需、 组合总 体投资 策略和 组合流动 性要求 等因素, 选择相对 投
资价值较 高的证 券投资 。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 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 利差(OAS )的方法对债 券进行
合理估值 。
5 、资产支 持证券 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包 括信贷 资 产支持证 券和企 业资产 支 持证券。 根据目 前监管 机 构的规
定, 基 金只能 投资信 用评 级在 BBB 及以上 的资产 支 持债券 , 并且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金 净
值的20%。本 基金在 综合 分析资产 支持证 券的资 产 的质量和 构成、 证券的 条 款、利率 风
险、 信用评级 、 流动性 和 提前偿付 速度的 基础上 , 评估证券 的相对 的投资 价 值并作出 相
应的投资 决策。 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也是本 基金增 强 收益的策 略之一 。
6 、回购杠 杆放大 策略
本基金可 以通过 债券回 购 融入和滚 动短期 资金作 为 杠杆, 投 资于收 益率高 于 融资成
本 的其它 获利机会 (包括期 限较长 或同期限 不同市场 的逆回 购) , 以获取 额外 收益。 本
基金进入 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 不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40% 。
7 、其它辅 助策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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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 所述的 主要投 资 策略外, 本基金 积极寻 找 固定收益 市场其 它有吸 引 力的辅
助投资机 会, 在考虑 投资 组合总体 策略和 控制投 资 风险的基 础上采 用适当 的 方法获取 额
外的增强 收益。 可利用 的 辅助投资 策略包 括但不 限 于:
(1)骑乘 收益率 曲线
收益率曲 线向上 倾斜的 情 况下购入 收益率 曲线最 陡 峭处顶端 的债券 , 通过 随 期限缩
短、收益 率下降 而导致 债 券价格的 上涨获 取额外 资 本利得。
(2)跨市 场套利
利用同一 债券在 不同市 场 (银行或 交易所 市场、 一 级或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 的差异
套利。
(3)跨品 种套利
通过期限 相近的 品种由 于 某些特性 (市场 供需、 流 动性或赋 税等) 不同而 导 致的收
益率差异 套利。
(四)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国内外 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 和证券市 场发展 趋势;
3 )投资品 种的预 期收益 率和风险 水平。
2 、投资决 策程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管 理人研 究团队 充 分利用外 部和内 部的研 究 资源提供 研究成 果, 挖 掘 投资机
会,为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 基金经理 提供决 策支持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基金 投 资的最高 决策机 构, 负 责 制定基金 的投资 原则、 投 资目标
及整体资 产配置 策略和 风 险控制策 略, 并对基 金经 理进行授 权, 对基金 的投 资进行总 体
监控。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及 时召开 临 时会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委员 会 确定的总 体投资 策略和 原 则以及研 究团队 提供的 分 析和
建议等信 息, 在遵守 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 , 在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授权 范围内 构 建具体的 投
资组合, 进行组 合的日 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 。 交易团 队负责 执行基 金 经理投资 指令, 同时承 担 一线风
险监控职 责。
(5 )风险 与绩效 评估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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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 管理团 队由风 险 管理部和 监察稽 核部组 成 。 风险管 理部定 期或不 定 期地对
基金投资 绩效及 风险进 行 评估; 监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的合 规性进 行日常 监 控; 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 结合市场、 法律等 环境的 变化, 对基 金投资 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
并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及 意 见。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理 根据行 业状况 、 证券市场 和上市 公司的 发 展变化、 基金申 购和赎 回 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组 合风险 与 绩效评估 的结果 ,对投 资 组合进行 动态调 整。
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市场 环境变 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 上述投 资程序 ,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对信用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80%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8)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9)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10)本 基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4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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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国债 总全价 (总值 ) 指数收益 率×40% +中债 企业债总 全价(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60%。
中债国债 总全价 ( 总值) 指数和中 债企业 债总全 价 (总值) 指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分别反映 我国国 债和企 业 债市场整 体价格 和投资 回 报情况的 指
数。 其中 , 中债 国债总 全 价总值指 数样本 券包括 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 柜 台以 及上海证 券
交易所流 通交易 的所有 记 帐式国债; 中 债企业 债总 全价总值 指数样 本券包 括 在银行间 债
券市场、 柜台以 及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流通交 易的所 有 中央企业 债和地 方企业 债 。
该两个指 数具有 广泛的 市 场代表性 , 能 够分 别 反映 我国国债 、 企 业债市 场的 总体走
势。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 算编制或 更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 又或者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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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出 更具权 威、 且更 能够表征 本基金 风险收 益 特征的指 数, 则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 况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 后调整本 基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并应及 时公告 并 报证监会 备案, 同时在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较 低 风险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混 合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 金。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 的 处理 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 司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 十)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 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 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4 月20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 资组合 报 告所载数 据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215,466,650.00 84.91
其中:债 券
215,466,650.00 84.91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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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1,151,281.93 12.28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851,828.28 1.12
8 其他资产
4,274,641.00 1.68
9 合计
253,744,401.2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 组合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100,330.00 0.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5,000.00 3.95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0,005,000.00 3.95
4 企业债券 63,706,320.00 25.18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40,655,000.00 55.5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5,466,650.00 85.15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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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
(%)
1 041654029 16 鞍 钢集CP001 200,000 20,152,000.00 7.96
2 112315 16 宝 龙债 200,000 20,148,000.00 7.96
3 011698166 16 京 昊华SCP002 200,000 20,124,000.00 7.95
4 011699734 16 华立 SCP001 200,000 20,074,000.00 7.93
5 011698144 16 珠 海华 发SCP005 200,000 20,064,000.00 7.93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贵金属 投 资。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权证 投资 。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 国债期 货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国债期 货 交易。
9.2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国债期 货 交易。
9.3 本期 国债期 货投资 评 价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国债期 货 交易。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 体未出 现本报 告 期内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 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0.2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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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5,402.52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715.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64,790.82
5 应收申购 款 2,732.1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4,641.00
10.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可转债 投 资。
10.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的 说明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至2017 年3 月31 日 , 本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同 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比较表 :
大摩优质 信价纯债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25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0.40% 0.04% -1.81% 0.19% 2.21% -0.15%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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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8.86% 0.08% 2.69% 0.10% 6.17% -0.0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84% 0.07% -5.27% 0.11% 9.11% -0.04%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2017 年3 月
31 日
14.40% 0.07% -7.01% 0.11% 21.41% -0.04%
大摩优质 信价纯债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25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0.30% 0.03% -1.81% 0.19% 2.11% -0.16%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8.77% 0.07% 2.69% 0.10% 6.08% -0.03%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48% 0.07% -5.27% 0.11% 8.75% -0.04%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2017 年3 月
31 日
13.70% 0.07% -7.01% 0.11% 20.71% -0.04%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 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摩根士丹 利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 势 对比图 :
(2014 年11 月 25 日至2017 年3 月 31 日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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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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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 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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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6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为确保证 券投资 基金估 值 的合理性 和公允 性, 根据 《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协 会估值
核算工作 小组关 于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 益品种 的 估值处理 标准》 (以下 简 称 “估 值处理
标准” ) 的有关 规定 , 经 与相关基 金托管 人、 会计 师事务所 协商一 致, 自 2015 年 3 月25
日起, 对本基 金持有 的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挂 牌 转让的固 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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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收益品种 (估 值处理 标准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的 估值 方法进行 调整 , 采用 第三 方估值机 构
提供的价 格数据 进行估 值 。上述调 整事项 已于 2015 年3 月 26 日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四) 估 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 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 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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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 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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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 发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 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5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益 分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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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 》
执行。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 产中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
10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5%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75 %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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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 核 对,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E×0.2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 核 对,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资产 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 一致的 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五个 工作日 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 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延至 最
近可支付 日支付。 费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时联系 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销售 服务费 主要用 于 支 付销售 机构佣 金以及 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行销广 告 费、 促
销活动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服务费 等。
基金销售 服务费 不包括 基 金募集期 间的上 述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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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3、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 度财务 报 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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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 需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1、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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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风险 揭示 、 信息披 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 网站上。
2、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3、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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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查 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 采用电子 文本或 书面报 告 方式。
7、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 同 ;
(3)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
(4)与其 他基金 合并
(5)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 发生变更 ;
(7)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8)基金 募集期 延长;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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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 变动;
(10)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2)涉 及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 务的诉讼 ;
(1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 查;
(14)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5)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
(16)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
(17)管 理费、 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8)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 净值 0.5% ;
(19)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 务所;
(20)变 更基金 销售机 构 ;
(21)更 换基金 登记机 构 ;
(22)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 购、赎回 ;
(23)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24) 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5)本 基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 请;
(26)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 回;
(27)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 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9、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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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1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理人 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 媒体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体上披 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于 指 定媒体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稿 ,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十 七、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 基金面 临 的主要风 险
基金风险 表现为 基金收 益 的波动, 基金 管理过 程中 任何影响 基金收 益的因 素 都是基
金风险的 来源。 基 金的风 险按来源 可以分 为市场 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合规 性风险 、政策 变 更风险、 本基金 特有的 风 险、法律 风险和 其他风 险 等。
1、市场风 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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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证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金 的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经济 因素、 国 家政策 、 市场变动、 行业与 个股 业绩的变 化、 投资 人风险 收益偏好 和
市场流动 程度等 影响证 券 市场的各 种 因素 将影响 到 本基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险 , 这
种风险 主 要包括 :
(1)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宏观 、 微 观经济 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 上市 公司 的收益水 平及证 券市场 也 将呈现
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 债券 等金融 工具 的收益水 平也会 随之变 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2)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产 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直接 投资于 股票和 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 响而产生 波动。
(4)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者债券 发 行人信用 质量降 低,或 者 上市公司 信息披 露不真 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和收益变 化。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取得 的 收益率有 可能低 于通货 膨 胀率, 从而导 致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的购买 力下降 。
(6)再投 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收 回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再 投 资 收
益的影响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收 回固定 收益证 券 本息以及 回购到 期后进 行 再 投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 少的收 益 率。
(7) 市场 供需风 险
如果宏观 经济环 境、 政府 财政政策 、 市 场监管 政策 、 市场 参与主 体经营 环境 等发生
变化, 证券市 场参与 主体 可用资金 数量和 证券市 场 可供投资 的证券 数量可 能 发生相应 的
变化,最 终影响 证券市 场 的供需关 系,造 成基金 投 资收益的 变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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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中、 短期债 券的持 有 结构与基 准存在 差异, 长 、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发生变 化
时,基金 的收益 可能低 于 基准。
(9)利差 风险
债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券 之间的 利差变 动 导致相应 期限和 类属债 券 价格变
化的风险 。
(10)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 基金整 体 投资收益 提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一 定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可能 存在回 购利 率大于债 券投资 收益而 导 致的风险 以及由 于回购 操 作导致投 资
总量放大, 同 时对投 资组 合的波动 性进行 了放大 , 致使整个 组合风 险放大 的 风险。 回购
比例越高 ,风险 暴露程 度 也就越高 ,对基 金净值 造 成损失的 可能性 也就越 大 。
2、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 从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 的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 影响基 金 收益水平。
3、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基金所 持 证券资产 变现的 难易程 度 , 因市 场交易 量不足 , 导 致证券
不能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的 风险 。 本基 金的 流动性风 险一方 面来自 于 投资人的 集
中 巨 额 赎 回 , 另 一 方 面 来 自 于 其 投 资 组 合 或 其 中 的 部 分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变 弱 所 产 生 的 风
险。主要 包括:
巨额赎回 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放式 基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 当本 基金发 生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占 比较大的 情形时 , 若 上述 投资者集 中
大 额赎回 本基金 ,亦可 能 引发巨额 赎回的 情形。 投 资者可能 面临以 下风险 :
A .由 于我国 证券市 场的波 动性较 大,在 市场价 格下 跌时会 出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形, 此时出 现巨额 赎回 可能会导 致基金 资产变 现 困难, 从而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此外,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因基 金运作特 点导致 的费用 计 提、 计入基
金资产的 赎回费 以及基 金 持仓证券 价格波 动等因 素 , 也可 能会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极端
情况下可 能会造 成基金 份 额净值的 大幅波 动。
B. 当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管理 人可能 决定部 分 延期赎
回或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 申请,投 资人将 面临无 法 及时赎回 所持有 基金份 额 的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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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风险 : 投 资组合 的变 现能力较 弱所导 致基金 收 益变动的 风险 。 当持 有的 部分证
券品种交 投不活 跃、 成交 量不足或 是处于 跌停板 时 , 资产 变现的 难度可 能会 加大, 若存
在证券停 牌的情 形, 资产 可能难以 在短时 间内迅 速 变现。 或者 , 由 于基金 持 有的某种 资
产集中度 过高, 导致难 以 在短时间 内迅速 变现, 有 可能导致 基金的 净值出 现 损失 。
4、操作风 险
相关当事 人在业 务各环 节 操作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 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 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 者导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能 来
自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等 等 。
5、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反国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的风 险 。
6、政策变 更风险
因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政策修 改等资 产管理 人 无法控制 的因素 的变化, 使基金
或投资者 利益受 到影响 的 风险, 例如, 监管机 构基 金估值政 策的修 改导致 基 金估值 方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 金净值 波 动的风险、 相 关法规 的修 改导致基 金投资 范围变 化 基金管理 人
为调整投 资组合 而引起 基 金净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7、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因此, 本基金 需要 承担
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造成 的 利率风险、 债 券发债 主体 的信用风 险以及 发债主 体 信用恶化 造
成的信用 风险 , 如果 持有 的信用债 出现评 级下调 或 信用违约 风险 , 将给 基金 净值带来 较
大的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如 果债券市 场出现 整体下 跌 , 将无 法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统性 风
险。
(2) 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资 产 支 持证券, 尽 管基金 管理 人本着谨 慎和控 制风险 的 原则进
行投资, 但仍面 临以下 风 险:
A 、信 用风险 :若本 基金所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 资产支持 证券信 用质量 降 低导致证 券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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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利 率风险 :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 致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格 的变动 ,一 般而
言,如果 市场利 率上升 , 本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将面临价 格下降 、本金 损 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持证 券利息 的再投 资 收益将面 临下降 的风险 。
C 、流 动性风 险:受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无法 在同一 价格水 平 上进行较 大数量 的买入 或 卖出,存 在一定 的流动 性 风险。
D 、提 前偿付 风险: 债务人 可能会 由于利 率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偿 付,从 而使 基金
资产面临 再投资 风险。
E 、法 律风险 :由于 法律法 规方面 的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3) 本基金 可能因 持续规 模较小 或基金 持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基 金转 型、
合并或终 止的风 险。
8、法律风 险
由于交易 合约在 法律上 无 效、 合约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改变 等法律 上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来 损失的 可 能性。 例 如,在 OTC (也 称为柜台 市
场)的交 易中, 主要来 自 两个方面 :一是 合约的 不 可实施性 ,包括 合约潜 在 的非法性,
对手缺乏 进行该 项交易 的 合法资格,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更 而使该 合 约失去法 律
效力等; 二是 交易对 手因 经营不善 等原因 失去清 偿 能力或不 能依照 法律规 定 对其为清 偿
合约进行 平仓交 易。
9、其他风 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 靠产生的 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 诈等行为 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 要业务 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 生的风险 ;
(5)因业 务竞争 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风 险,以 及由 此致
使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不 能 按正常时 限完成 而产生 的 风险;
(7)其他 风险。
(二)声 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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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本基金 未经任 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 门担保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 外,本 基 金还通过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等基 金 销售 机构销 售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销售机构都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 本金安全。
3、 本基 金法律 文件投 资 章节有关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 表述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例、
证券市场 普遍规 律等做 出 的概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场情 况下本 基金的 长 期风险收 益
特征。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 构和其 他 销售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
进行风险 评价 , 不同 的销 售机构采 用的评 价方法 也 不同, 因此销 售机构 的风 险等级评 价
与基金法 律文件 中风险 收 益特征的 表述可 能存在 不 同, 投资人在 购买本 基金 时需按照 销
售机构的 要求完 成风险 承 受能力与 产品风 险之间 的 匹配检验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及其净 值高低 并不预 示 其未来业 绩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 者自行负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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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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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6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 摘自《 摩根士 丹 利华鑫 优 质信价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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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 基金份 额;
(5)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人;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融 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1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和登 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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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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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
束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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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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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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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
平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 提高销售 服务费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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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或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2)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的设置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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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 集的,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四)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30日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力。
(五)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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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2(含1/2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1/2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3个 月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
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1/3 。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 (含 1/2 ) ; 若 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1/3;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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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
(六)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 (含
1/2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 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七)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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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 方式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 有效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 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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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 九)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 十)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与 将来颁 布的 涉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规定的法 律法规 不一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三、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 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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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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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 有效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代
表签字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
2、 《基 金合同 》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 》 自生效 之 日起 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内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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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 设广场 第 二座第 17 层01-04 室
法定代表 人:YU HUA(于华)
成立时间 :2003 年 3 月1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 :22,750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 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 年
电话: 0755-88318883
传真: 0755-82990384
联系人: 赵婧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 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务 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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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 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技术 系
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 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 企业债 、 债券回购 、 次级 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银行 存 款以及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新股 增发, 不参与 可 转债投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 信用 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所指 信用债 券 具体包括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融 债 ( 不
含 政策性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次 级债和 资
产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 央 行票据和 政策性 金融债 之 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 固定 收益类金 融
工具。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80% ,对信 用债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4.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10%;
6.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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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8. 本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第
十五章第 九条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 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关 联交易的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机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 方发行 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 的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单发 送
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 止该关联 交
易的发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止该 关
联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后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并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 手 名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 供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的 交
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 间债券市 场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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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 理由,并 在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基 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前 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 关法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 以承担 ,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 履行情况 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或 交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 的任何损 失
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 流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 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本基 金不投 资有锁 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 确的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责 登 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的 受 限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金 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券存 管
直接影响 本基金 安全的 责 任及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 的保证 金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风险 处置预 案应包 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 受限证 券 需要解决 的基金 投资比 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相 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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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受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的 流 动性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市 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 额现金确 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 本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 托管人承 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 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 托管人 由 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 有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有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料 包括但 不 限于:
(1)中国 证监会 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批 准 文件。
(2)非公 开发行 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 行价格 、 锁定期等 发行资 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签订的 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 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账 面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证 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规 定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 况 。
(2) 在基金 投资受 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情况 。
(3)有关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 律法 规 对基金 投 资受限证 券有新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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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七)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 等 方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九)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十)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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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托 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 算 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 易交收 、 托
管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 算 费和账户 维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 关
当事人追 偿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 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 托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 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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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相关规 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 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
3.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符 合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 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清 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 的 规定执行 。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 行、 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在银 行间市 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 托 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 资 金结算账 户,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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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代 表 基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立 。 新账户按 有关规 定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 上 海清 算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保 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共同办 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 托管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包 括但不限 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同 , 基金管理 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以 加密传真 方式或 双方协 商 一致的其 他方式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 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 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每个交易 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交易 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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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6)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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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5)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处理 。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 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 行
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管理 人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财 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向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 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的比例各 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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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行 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金管 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 基 金资产时 ;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独立 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 账册。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 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完全 一 致。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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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 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 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编 制;在 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 。 基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国家 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编 制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托管 协 议产生 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 束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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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托管协议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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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7.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8.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 公告。
9.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 一)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除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网 点和销售 机构 的 销售网点 办理申 购、 赎回 、 信息
查询等业 务外, 还可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上 交
易服务。 具体业 务规则 详 见本公司 网站。
( 二) 网 上查询 服务
投资人除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的 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查 询基金持 有情况 之外, 还 可通过
基金账号 或者身 份证号 码 和查询密 码登陆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账户查 询”栏 目,可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等 多项在 线服务 。
( 三) 服 务产品 的定制 及 发送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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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投资人可 根据个 人需要, 通过基金 管理人 客服电 话 、 网站、 电子 邮件、 短信 等方式
订阅或取 消对账 单服务 及 免费定制 信息。 投资人 还 可通过发 送邮件 、 短信 进 行业务咨 询。
1、 对账单 服务 : 基金管 理 人将按照 投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账 单 (电 子邮件 、 短信) 、
纸质账单。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过 拨打基 金管理 人 客服电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
送电子邮 件或短 信等方 式 向基金管 理人主 动定制 。 对账单服 务发送 规则如 下 :
(1) 电子账 单:如 投资人 成功定 制电子 账单( 短信 或邮件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月初五个 工作日 内发送 ;
(2) 纸质账 单: 如投资 人成功定 制纸质 账单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季度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向本 季度内 有 交易的投 资人寄 送季度 纸 质对账单 ;每年 度结束 后 20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 人向第 四 季度内有 交易或 年度末 有 余额的投 资人寄 送纸质 年 度对账单。
2 、免 费定制 信息: 投资人 可定制 的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交易 确认 、基
金视窗、 基金 理财刊 物 、 基金公告 等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可通 过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向投资 人
发送所定 制的信 息。
(四)在 线客服 服务
投 资人可 登录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服” 进 行业务
咨询或留 言。 在线 客服提 供基金产 品信息 查询、 基 金业务咨 询、 服务 投诉和 建议等服 务 。
在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周 一 至周五上 午9 :00-11 :00 ,下午13 :00-17 :00。
(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 系 统提供7×24小时 基金净 值信息、 账户交 易情况 、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查询。
客户服务 中心人 工座席 提 供每周五 天,每 天不少 于8小时的座 席服务 ,投资 人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认 购、 申购 和赎回等 交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余额、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 服
务投诉 及 获得其 他业务 咨 询等专项 服务。
( 六)客 户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拨打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或以书信 、 传 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对 本 公司所 提供的 服 务提出建 议或投 诉(具 体 渠道见以 下服务 联系方 式 )。
对于工作 日受理 的投诉, 原则上当 日回复 , 不 能当 日回复的 , 在3 个工 作日 内回复。
对于非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延 的第一 个 工作日回 复,不 能及时 回 复的,在3
个工作日 内回复 。
( 七)服 务联系 方式
基金管理 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 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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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400-8888-668 (免长 途费)
传真:(0755 )82990631
信件邮寄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中心 四路1号 嘉里建 设广场第 二座第17 层摩 根 士丹利
华鑫基金 客户服 务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 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29
日
2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中国 民
生银行直 销银行 定期定 额 投资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2 月1 日
3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2 月1 日
4
本公司关 于提请 机构投 资 者及时更 新
新版营业 执照的 提示性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2 月16
日
5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 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2 月22
日
6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 (2016 年
第 2 号)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1 月6 日
7 本基金基 金经 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1 月9 日
8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1 月17 日
9 本基金 2016 年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1 月19 日
10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北京钱景 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1 月23 日
1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基金 转 换费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1 月23 日
12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 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2 月23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13
关于本基 金 C 类 份额增 加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2 月28 日
14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宜信 普
泽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 公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3 月13 日
15 本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3 月30 日
1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南京苏宁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4 月14 日
17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南京苏宁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4 月14 日
18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济安财富
(北京) 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4 月20 日
19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济安财富
(北京) 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4 月20 日
20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 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4 月22 日
21 本基金 2017 年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年 4 月24 日
注:上述公 告同时 在公司 网站www.msfunds.com.cn 上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本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制件 或
复印件, 但应以 招募说 明 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 说明书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 基金在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备 案的 募 集文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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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本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见 书;
(五)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 其他文件 。
上述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 理 人的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