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开: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益 民 信 用 增利 纯 债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益 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 一七 年 七月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本 次募集基本情况 .................................... 6
二、发 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9
三、认 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0
四、直 销机构开户与认购 程序 .............................. 12
五、清 算与交割 ......................................... 17
六、基 金的验资与备案 ................................... 18
七、本 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和中介机构 ........................ 19
重 要 提示
1 . 益 民信 用增利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募 集
申请已 获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 证监 许可 【2017 】729 号 文注 册。
2 .本基 金是契 约型 定 期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每 封闭一 年
集中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一次 ,开放 期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一 年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一 年年 度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该封 闭期 首日 的一 年年度 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以此类 推。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 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具
体安排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如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始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次 一工 作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3 .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为 益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下称“本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为 兴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本 公司 。
4 . 本基 金将 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 到 2017 年 8 月 11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公 开发 售。 本基 金的 募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集 期限 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5 .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人 。
6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 ,每位投 资者 只能开 立一 个本基金 的基 金账户 ,投 资者可 以
凭该基 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金 的网 点办 理认 购。 投资者 在开 户 当 天即 可进 行认购 , 但 若开
户无效 ,认 购申 请也 同时 无效。
7 .投资 者在申 请开立 基金 账户时应 指定 一个银 行账 户为其结 算账 户(下 称“ 资金交 收
账户” ) , 用于 该投资 者的 基金赎 回 、 分 红和退 款等 资金结 算 。 该 账户的 户名 应与投 资者 开 立
的基金 账户 名称 相同 。
8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认购 款项 。投资 者在 认购期 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 不 可撤 销。 直销 机构 每个交 易账 户首次 认购 金 额
不得低 于 10 元 人民 币, 单 笔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其他 销售 机构 每个交 易账 户
每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 元人民 币在 满足 上 述 条件 下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9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本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赎 回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 而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
认购 、 申 购基 金份额 时不 收取认 购 、 申 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10 . 对 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本 人应 主动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详细
情况, 请阅 读《 益民 信用 增利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 管理 人的网站
(www.ym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13 . 代销 机构 代销 本基 金的 城市名 称 、 销 售网 点、 联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14 .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 留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 本 公司 已开 通了 网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 关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www.ymfund.com.cn ) 查询 。
16 .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50-8808 或代 销机构 的客
服电话 进行 咨询 。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8 .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可 能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利 率风险 , 本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信用 风险 ,
债券投 资出 现亏 损的 风险 ; 基金 运作 风险, 包括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等 等。
除上述风 险外 ,因本 基金 的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
或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 一 年 的期间 , 投资 者需在 开放 期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在非 开放 期间 将无 法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 份 额持 有人 还面 临 封闭 期内
无法赎 回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
基金管 理人 提示 投资 者应 全面认 识、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根据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的 原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投资
运作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19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 本次 募 集基 本 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益 民信 用增利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代码 :
基金代 码:004803 (A 类 ) ;004804 (C 类)
(三) 基金 类别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定 期开 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一 年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一 年年 度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该封 闭期 首日 的一 年年度 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以此类 推。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 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具
体安排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如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始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次 一工 作 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六) 基金 的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前端 认购 、 申 购费而 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认购 、 申 购基
金份额 时不 收取 前端 认购 、 申 购费 , 而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在 赎回 时根 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八)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九)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直销中 心: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上清寺 路 1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南 翼 13A
法定代 表人 :翁 振杰
联系人 :李 星星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 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 、除 直销 机构 之外 的其 他 销售机 构
( 十)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到 2017 年 8 月 11 日。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依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基金 发
售募集 期若 经延 长, 最长 不得超 过前 述募 集期 限。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 纳的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二 、 发售 方 式及 相 关规 定
本次基 金的 募集 , 在 募集 期内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同时
公开发 售。
(一 ) 基 金投 资者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每次 人民 币 1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
定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 本 基金 对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单 笔认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二)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可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销 。
三 、 认购 费 用及 认 购份 额
( 一) 认购 费率
1 、 本基 金分 为 A 、C 两类 份额 ,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用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按认 购金 额 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 用由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二)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1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2)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2 、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发售面 值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1: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5 )/1.00=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5 元, 可得 到 9,945.36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例 2: 某 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5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利
息为5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5,499,55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四 、 直销 机 构开 户 与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 业务办 理时 间
直销中 心业 务办 理时 间 : 公开发 售期 间 9:00-17:00 (不 含周 六 、 周 日及 节假 日) 。 网 上
直销交 易系 统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发 售日24 小时 全 天接受 办理 开户 及认 购业 务, 工 作日17:
00 之后 及 节假 日 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视 为下一 个 工作 日的申 请 。
2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须开 立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和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接受 办理 基金账 户的 开立 申请 。
3 、 已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成功 开立了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如还拟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业 务, 须先 在该 代销 机构处 开立 交易 账户 。
4 、 投资者 在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同时, 可以 办理 认购 申请 。
5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应通 过汇款 等方 式将 足额 认购 资金汇 入本 公司 在华 夏银 行、 农
业银行 开立 的直 销资 金账 户。
6 、 在直销 中心 认购 的投 资者 必须指 定一 个银 行活 期账 户作为 投资 者赎 回 、 分 红及 无效
认(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结 算账户 。
7 、 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本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 取开
户和认 购申 请表 及相 关资 料, 投资 者也 可从 本公 司的 网站(www.ymfund.com)上 下载有 关表 格 ,
但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8 、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 勿混用 。
(二) 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1 、 开户
(1) 投资者可 到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理开 户手 续。开 户资 料的填写 必须 真实、 准确 ,否
则由此 引起 的客 户资 料寄 送错误 等责 任,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2) 选择在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投 资者应 同时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和 交易 账户 。
(3) 个人投 资者 的开 户程 序:
填写《 账户 业务 申请 书》 , 同时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有效身 份证 件 (包 括居 民 身份证 、 军官 证、 士 兵证 、 警官证 等) 原件及 复印 件 (第
二代身 份证 需正 反两 面) ; 2) 指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3) 若有印 鉴章 请预 留;
4) 个人投 资者 承诺 函( 内含 风险揭 示函 ) ;
5) 个人风 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6) 预留交 易密 码 ;
7)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注: “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指 , 在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的 投资者 需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赎
回、 分 红以 及认 (申) 购 无效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银行 卡是 指借 记卡等 。 账 户名
称必须 与客 户名 称完 全一 致。
(4) 机构投 资者 的开 户程 序
填写《账 户业 务申请 书》 , 加盖单位 公章 及法定 代表 人私章, 由经 办人签 名并 提供以 下
材料:
1) 工商行 政管 理机 关颁 发的 法人营 业执 照副 本原 件及 复印件 (加 盖单 位公 章) 或 民政
部门或 其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复 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 ;
2) 《业务 印鉴 卡》 ;
3) 法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4)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5) 经办人 的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6) 指定银行 账户 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 《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 表》 原件及 复印 件(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7) 传真交 易协 议书 ;
8) 机构风 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注: “指 定银行 账户” 是指 ,在直销 中心 认购基 金的 机构投资 者需 指定一 家商 业银行 开
立的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 赎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申) 购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此账
户可为 投资 者在 任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账户 。
2 、 缴款
(1)投 资者认 购本基 金, 应通过汇 款等 方式将 足额 认购资金 汇入 本公司 在华 夏银行 、
农业银 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账户:
华夏银 行 账户名 称: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行 :华 夏银 行北 京分 行东单 支行
开户账 号:10257000000607895
大额支 付号 :304100041914
农业银 行
账户名 称: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北 京分行 万寿 路支 行营 业室
开户账 户:11-210101040008387
大额支 付号 :103100021017
(2) 在办 理汇 款时 ,投 资 者务必 注意 以下 事项 :
1) 投资者 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的 汇款 人名 称必 须与 认购申 请人 名称 一致 ;
2)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备 注” 栏 中准确 填写 其在 益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开 户时
分配的 清算编 号(客 户编 号) ,因 未填写 或填 写错误 导致的 认购失 败或资 金划 转错误 由投资
者承担 ;
3) 投资者 汇款 时, 应提 示银 行柜台 人员 务必 准确 完整 地传递 汇款 信息 , 包 括汇 款人 和
备注栏 内容 ;
4) 投资者 汇款 金额 不得 小于 申请的 认购 金额 。
3 、 认购
(1)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基金账 户卡 ;
2) 身份证
3) 加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凭 证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
4)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书 》 。
(2)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基金账 户卡 ;
2) 业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3)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书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4) 加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凭 证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通过传真 方式 办理开户业务的,需 将以 上资料发送传真至本 公司 直销中心(010-63100608 ) 后, 电话 通知直 销柜 台人 员, 并在5 个工作 日内 将原 件邮 寄至 直销中 心 ( 地
址详见 本公 告第 七部 分) 。
(3) 注意事 项
1) 若投资 者认 购资 金在 当日17 :00 之 前未 到本 公司 指定 直销资 金账 户的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顺 延期 限不超 过五 个工 作日 。 申 请受理 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仍 存在 以下情 况的 ,将 被认 定为 无效认 购:
①投资 者划 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者划 入的 认购 金额 小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募 集期 截止 日 17 :00 之前资 金未 到本 公司 指定 直销资 金账 户的 ;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三)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1 、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1) 登录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页面 https://etrade.ymfund.com/ ;
(2) 选择 进入 “立 即注 册 ”或“ 立即 开户 ”;
(3) 阅读 《益 民基 金网 上 交易协 议》 ;
(4)按 照自己 预备使 用的 银行卡进 行选 择,并 输入 银行卡号 、身 份证号 、真 实姓名 ,
进行身 份验 证;
(5) 准确 填写 客户 信息 ;
(6) 第二 个工 作日 投资 者 可以查 询开 户是 否成 功 。
2 、认 购
(1) 登录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页面 https://etrade.ymfund.com/ ;
(2) 登录 账户 ;
(3) 选择 交易 种类 ;
(4) 按页面 指 示完 成交 易 流程;
(5) 第二 个工 作日 投资 者 可以查 询交 易是 否成 功 。
3 、注 意事 项
(1) 本公 司 暂 未对 机构 客 户开通 网上 开户 功能 。 (2) 开户 成功 后, 未进 行 风险测 评的 客户 应先 进行 风险测 评才 可以 进行 交易 。
(3)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 即不得 撤销 。
(4)通 过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办理开 户、 认购业 务的 投资者, 请仔 细阅读 刊登 在本公 司
网站上 的相 关交 易规 则。
五 、 清算 与 交割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形成 的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
有。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六 、 基金 的 验资 与 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同期 银行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在任 一开 放期 的最 后一日 日终 (登 记机 构完 成最后 一日
申购、 赎回业 务申请 的确 认以后) ,如发 生以 下情形 之一, 则本基 金将于 该日 次日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入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七 、 本次 发 行有 关 当事 人 和中 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益 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上清寺 路 1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场 中 央办公 楼南 翼 13A
法定代 表人 :翁 振杰
成立日 期:2005 年 12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2005 】192 号
联系人 : 张 国雄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公司网 址:www.ymfund.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 销中 心
直销中 心: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上清寺 路 1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南 翼 13A
法定代 表人 :翁 振杰
联系人 :李 星星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 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 )网 上直 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 、代 销机 构
1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187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 陈剑 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汪 代强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传真: 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cn
5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7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法定代 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 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 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0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联系电 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3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楼 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建工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 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联系电 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玄武 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6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联系电 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四) 登记 机构
名 称 :益 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上清寺 路 1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南 翼 13A
法定代 表人 :翁 振杰
联系人 : 张 国雄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联系人 :陆 奇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人 :贺 耀
联系电 话:010-58154079
传真:+86 10 8518 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贺耀
益民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七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