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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博保本A(002628)

招商安博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博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二零 一七年 第 二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七年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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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安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关 于 准予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16 】645 号文 ) 注册 公 开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投 资者 提供 保本 , 以 及由 担保 人就 本基 金的保 本义 务提 供相 应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或由保 本义 务人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 , 但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金 ,必 须自 担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 有 关财务 和业 绩表 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复核 了 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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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八、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4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基 金的 业绩 ............................................................................................................................. 7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7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8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8 十八、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3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0 二十一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2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7 二十四 、 《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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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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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为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 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 的机 构。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 保人为北京首创 融资担保 有 限公司 或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加 或更 换的 其他 机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 、 合同 : 指《招 商 安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招 商 安博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招 商 安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招 商安博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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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 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人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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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 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本 基金一 般最 长 每 2 年为 一 个保本 周 期,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最 长至 2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 止的期 间,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在 保 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 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保 本周期的 起 始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 别所指,保本周 期即为当 期 保本周 期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基 金在每一保本周 期内所设 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 益 率。如 在某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的 第一个公历年对 应日后, 自 该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以 来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 累计 净值增长率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的目 标 收益率 , 则 管理 人有 权在 满 足条件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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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 前结束( 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为过 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 60 个 工作日 , 且不得 晚于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 ),并进 入 过渡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指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 后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为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指本基 金保本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或达到目标收 益率后的 保 本周期 提前到期日,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持有到 期: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每 个保本周 期内一直持有其 所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 额至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为 过渡期: 指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 中 确定的 当期保本周期结 束后(不 含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 至 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 之前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的一段期间。基 金管理 人可进一步确定 在该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到期选 择 的期限 和/ 或投 资人 进行 过 渡期申 购的 期限 过渡期 申购: 指投资 人在过渡期内的 限定期限 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 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过 渡期 申购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 人 在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持有 人在上一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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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的限 定期限内进行申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及过渡 期申购费 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 其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认 购保 本金 额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 资 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过渡 期的限定期限内 进行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 申 购费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 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即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到期期 间: 指基金 管理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公告指定的一 个期间。 在 此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在当期保本周 期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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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并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到 期 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 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过 渡期申 购保本金额、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 根据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 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算 可赎 回金 额和 保本 赔付差 额 保证: 指担保 人为本基金保本 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本 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担保人 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的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保证 期限 为基 金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起六 个月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中如无特 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人与 本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担保人签署 的《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是 否发生 变化 ,对 本基 金的 类别所 做的 变更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 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 意为下一 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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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下,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下一 保本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存续并进入 新一个保 本 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期间内 选择或默 认 选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 书 中如无 特指 ,则 不包 括过 渡期申 购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是否收取认 购费、申 购费和销售服务 费,以及 赎 回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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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并分别 计算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但不从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不收 取认购费、申购 费,收取 赎回费,同时从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销 售服 务费 : 指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 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不可 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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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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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作 、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 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 分析师。现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司 财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兼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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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 2016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前 系香 港毕马 威会计师 事务 所金融 业内 部审计、 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 人。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轮 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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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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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 基金投 资部,从事交易及 证券研 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事业 部,任投 资总 监、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男,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历任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行业研 究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 投 资管 理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男 ,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深 圳监管 局, 历任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副处 长及 处长;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 王景 , 女 , 中国 国籍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职 于中 国 石化乌 鲁木 齐石 油化 工总 厂物资 装备 公司及国 家环 境保护 总局 对外合作 中心 。2003 年起 ,先后于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任行业 研究 员。2009 年 8 月起, 任东 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2010 年 8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投 资管理 一部 总监 、 招 商制 造业转 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今) 、 招商 境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招 商安 弘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招 商康 泰养 老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4 日至 今) 、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今) 及 招商 安 荣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 至今) 。 康晶, 男, 中国 国籍 ,硕 士。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 本公司 交易 部, 任交 易员 ;2011 年 1 月加 入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债券 资本 市场 部, 任研究 员; 2012 年 3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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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 曾任 研究 员, 现任 招商 安泰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 、 招商 境 远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招商 招兴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今) 、 招 商安裕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20 日 至 今) 、 招商 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今) 、 招 商安盈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0 日 至今) 、 招 商安 润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今 ) 、 招商 丰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 招 商丰 达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 今) 、 招商 稳祥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1 日至 今) 、 招商 招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 、 招 商稳 荣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招乾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招商 稳乾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 招商 丰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7 年 1 月 10 日) 及 招商 稳泰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2 月 9 日) 。 李佳存 ,男 ,硕 士 。2008 年 7 月硕 士毕 业后 即加 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研究 部 研究员 , 一 直从 事医药 行 业研究 工作 , 并 于 2011 年 3 月起 升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助理。 2014 年 2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任 研究 部研 究员, 现任招 商医 药健 康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今) 、招商 康泰 养老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4 日 至今 ) 、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18 日至 今) 以 及招 商体育 文化 休闲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今)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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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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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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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 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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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 遵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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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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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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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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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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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5.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 施 艺帆 6. 代销机构:江苏江南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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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7.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8.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9.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10.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11.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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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12.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13.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4.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5.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6.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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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7.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8.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9.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20.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21.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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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2.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23.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24.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25.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6.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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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27.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8.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29.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30.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31.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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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2. 代销机构: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33. 代销机构: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4.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35. 代销机构: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36. 代销机构: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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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http://www.lczq.com/ 37. 代销机构:上海华夏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8.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9. 代销机构:北京肯特 瑞 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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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贷 款担 保、 票据 承兑 担保、 贸易 融资 担保 、 项 目融资 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 其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诉讼保 全担 保、投 标担 保、预付 款担 保、工 程履 约担保、 尾 付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约 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 财 务顾问 等中 介服务 ; 以自 有 资金投 资。 (四)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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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 务规则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 基金合 同》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16 】645 号文注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2016 年5 月4 日 起 到2016 年5 月20 日 止 , 共 募 集 1,854,535,714.53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5,944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5月2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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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 , 直 销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等 。 具 体 代销渠 道名 单以 《份 额发 售公告 》 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构 请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 开 通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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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在保 本周期 内,赎 回遵 循“后进 先出 ”原则 ,即 注册登记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 先赎回 , 注 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相应 变更 为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对 变更 后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 照“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以确 定 其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 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 回或本 《 基金 合同 》 载 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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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申购 , 每 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实际 操作 中, 各 销售机 构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提 下,可 根据情 况调 高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赎 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 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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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4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 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1.50%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80% 500 万 元≤M <1000 万元 0.60% M ≥1000 万 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 于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表 所示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 (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80% 1 年≤N <2 年 0.30% N ≥2 年 0.0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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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30 日 0.50% N ≥30 日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仍按 投资 者取 得该 基金 份额的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且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若保本期到期 后,本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转为变更后 的 “ 招商安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 但该费 率需 符 合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 3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6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如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修 改《 基金合 同》 , 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但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 将提 前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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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3: 某投 资者 投资 101,5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确认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可 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2)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4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 假 定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1,500/1.200 =84,58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可得 到 84,583.33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 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的 金额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5: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 时间不 满 1 年, 赎回 费率 为 0.8%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0.8% = 85.44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85.44 = 10,594.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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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 不满 1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94.56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闭市 后的 该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 产所有 。 (八) 申购 、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九)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者无 法接 受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 业 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 (5) 、 (6) 、 (7 ) 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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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无 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 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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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投 资人在 上述期 限内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 过渡 期 内投资 者转 换转 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 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基 金 并 持有 到期 的 , 按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的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 净值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费用 确认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并 适用 下一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偿 付 额 度确 定 并 公 告本 基 金 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 规则 。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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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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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八 、基 金的保本 及保证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补 足该差 额( 该差额 即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 低于 其 过 渡 期申 购 的 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 、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 约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 转入,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的 限定 期限 内进 行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用 之和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可赎 回金 额 、 保本 金额 、 保本 赔付差 额 。 对于基 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 长 为 2 年。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最 长 至 2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 本周 期 自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最 长至 二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或 无该对 应日 , 则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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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起 始 时间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 条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未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次日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 招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 上 述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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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提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更 为“招 商安 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到 期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b. 在到 期期 间内 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已 公告 开 放转换 转入 的其他 基金 ; c.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d.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 的“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 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后或 转为 “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的其 他费用 ,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费 用、 费率 体系 。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过了 到期 期间以 后,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再 选择赎 回或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选 择且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续 持有 对应 的变 更 后 的“招 商安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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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招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 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 保本 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的 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 付 的本基 金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的 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并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通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中。 担保 人将 金额 划入 托管账 户即 为完 成了保 本义 务,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划拨 款项 。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账 。 如未 按时到 账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 金到 账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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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2 )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基金 资产 应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过渡 期内 免收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购” 。在过 渡期 内投资 者转换 转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 申购 。在此 限定期 限内 , 投 资人 可按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购 份额 , 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见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章 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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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现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博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3 )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认购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 入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 更后的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转 入金 额等 于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招 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在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前 一 个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即保 本赔付 差额 )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人 承担 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保 本 金 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保 人通 知之 日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的 程序”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果 符合 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额 、 需 担保 人清 偿的 金额以 及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户 信息) 。 担保 人应在 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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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通知书 》 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款 项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清 偿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及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 进行清 偿。 清偿 款项 的分 配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使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 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否则, 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本 的混 合型基 金,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为 “招商 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 该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的 , 或 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担 保资 质或 者出 现足 以影响 其担 保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形 , 并 且基金 管理 人确 信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偿 付能 力 的,或 者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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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0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 提 供担 保。 2 )决 议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章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 形成决 议。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通过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无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即 视为 形成 更换 担保 人决议 。 3 )备案 :对于 合同约 定的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对 于合 同约 定的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形成 更换 担保 人决 议后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或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形 成更 换担保人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 签署《 保证合 同》 。 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将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担保人的 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北京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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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1) 担保 人名 称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3)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4) 法定 代表 人 马力 (5) 成立 日期 1997 年12 月5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10.02308 亿元 人民 币 (8) 经营 范围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诉讼保 全担 保、 投标 担保 、 预付 款担 保、 工程 履约 担保、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履 约担 保;与 担保 业务 有关 的融 资咨询 、财 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自 有资 金投 资。 2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对外 提供 的担 保资 产规 模为 224 亿元, 不超 过2014 年度 经 审计净 资产 (人 民币26.6 亿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保余 额 43 亿元, 不超 过2014 年度 经审计 净资 产 的 10 倍。 3 、保 证合 同 鉴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 的保本 义务 ( 见《 基金合 同》第 十二部 分) 。 为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 益,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招 商安博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保证合 同》 ” ) 。 担保人 就本 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A 类 份额持 有人 和/ 或 C 类 份 额持有 人) 所承 担保本 义务 ( 补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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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的 义务 ) 的履 行提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若 有冲 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内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 ( 如有 ) 及 募集 期 利息之 和。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计算 认购 保本 金额 。本 基金的 募集 规 模上限 为 20 亿元 人民 币( 不含募 集期 利息 ) 。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为 21 亿 元人 民币。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该差 额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可赎 回金 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或达 到目 标收 益率 后的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一般 最长 每 2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最长 至 2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 期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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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于 持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认 购保 本金额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知 担保 人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保 人发 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并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 将需代 偿的 金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托 管账 户中 ,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 偿 金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户 中后 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划拨 款项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 担 责 任 。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持 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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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要求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应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调查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和 损失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方 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 如有) 。 前述费 用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及担保 人事 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相 关 费用给 担保 人 。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 算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按 本条 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之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 付担保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 定, 基 金管 理人 首次 支付 担保费 应以 收到 担保人 的 《付 费账户 通知 》 为 前提 。 担 保人 于收 到 款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符合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的合 法发票 。 3 、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1.7 ‰×1/ 当 年 日历天 数 。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较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应 计入 期间 。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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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 、本基 金可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 定投 资于股 指期 货,担保 人已 详阅本 基金 相关法 律 文件,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股指期 货交 易策 略和 可能 损失, 并将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签署 的《风 险监 控协 议》 的规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2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 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保 人通 知之 日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4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人名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5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本合同 终止 。 6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周期 提供 担保或 保本 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7 、 本 《保 证合 同》 一 式五 份, 《保 证合 同》 双 方各 持 二份,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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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九 、基金的投资 一、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运 用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力 争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寻 求组 合资 产的 稳定 增 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 国 债期货 、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其 中, 保 本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 短 期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 可 转换债 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风 险资产 为股票 、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采用固定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下 简称 “CPPI ” ) 策 略。 本基 金在 保 本周期 内将 严格遵 守保 本策 略, 实现 对风险 资产 和保 本资 产的 优化动 态调 整和 资产 配置 , 力争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性。 同时, 本基 金通 过积极 稳健 的风 险资 产投 资策略 , 竭 力为 基金 资产 获 取稳定 增值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原则 是: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根 据类 别资 产市场 相对 风险度 , 按 照 CPPI 策 略动 态调 整保 本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的比 例。 根据 CPPI 策略 , 本 基金 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 即基 金 净 资产 超过 基金价 值 底线的 数额 ) 的 大小 动态 调整保 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投资的 比例 , 通 过对 保本 资产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 过对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寻求 保本 期间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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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对 保本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资 产配 置具 体可 分为 以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定 保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 ( 初期 以 2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 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 势制定 风险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2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货 币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 投资 者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缓 转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投资团 队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 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 结合 流动 性偏好 、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析 , 综合 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择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构建 模拟 组合 , 并 比较 不同模 拟组 合 之 间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确定 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组 合。 3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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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品种。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 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 发债 企业 的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 采取 “尽 早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6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导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多主 题投 资和 “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精选方 法, 灵活 运用 多种 股票投 资策 略, 深度 挖掘 经济结 构转 型过 程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和发 展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 多主 题投 资策 略


多主题 投资 策略 是基 于自 上而下 的投 资主 题分 析框 架, 通过 对经 济发 展趋 势及 成长动 因 进行 前 瞻性 的分 析, 挖掘 各种主 题投 资机 会, 并从 中发现 与投 资主 题相 符的 行业和 具有 核心 竞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获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将从 经济 发展 动力 、 政策 导向 、 体 制变 革、 技术进 步、 区域 经济 发展 、 产业 链优 化、企 业外 延发 展等 多个 方面来 寻找 主题 投资 的机 会,并 根据 主题 的产 生原 因、发 展阶 段 、 市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及 外部冲 击等 因素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投 资比 例和 主题 退出时 机。 (2) 个股 精选 策略 1 )公 司质 量评 估 基金管 理人 将深 入调 研上 市公司 , 基 于公 司治 理、 公司发 展战 略、 基本 面变 化、 竞 争优 势、 管 理水 平、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评估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 重 点关 注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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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价 值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 如 DCF 、NA V 、FCFF 、DDM 、EV A 等) 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估 值分 析, 精选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宏观 经济 和基 本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质量 和构 成 、 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等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的全 方面 分析 , 评 估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尽可 能的 提高 本基 金的收 益。 8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9 、权 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其内 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 因素——标的 资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利 策略 。 (四 )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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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本 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15)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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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 2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本基金 选 择 2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如下 : 在目 前国 内金融 市 场环境 下 , 银 行定期 存款 可以近 似理 解为 保本 定息 产品 。 本 基金 是保本 混合 型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期 最长 为 2 年, 保本 但不保 证收 益率 。 以 2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 够使 本 基 金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市 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 合 用 于 本 基金 的 业 绩 基准 , 以 及 如 果未 来 人 民 银行 不 再 公 布 2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或 更改名 称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情况 下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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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不当利 益 。 二、变更 为 “ 招商安博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理念 、 策略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将基 金资 产在 不同投 资资 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置 ,在 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 力争 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国 债期 货、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注重 平衡 投资 的收 益和风 险水 平, 以实 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稳定 增长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精 选个 股来 构造股 票组 合 , 以 实现 在控 制下行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获 取 稳健回 报的 目的 。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精 选个 股。 (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定性 分析 主要 判断 公司的 业务 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规 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否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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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较强的 竞争 力和 良好 的治 理结构 。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1 )符 合产 业升 级发 展方 向 ; 2 )在 行业 或者 产业 中具 备 核心竞 争力 ; 3 )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4 )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 制。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及其 估值水 平, 选取 具备 良好 业绩成 长性 并且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主要 采用 的指 标包 括: 1 )成长 性指标 :过去 两年 和预计未 来两 年公司 收入 和利润的 增长 率、资 本支 出、人 员 招聘情 况等 。 2 )盈 利能 力: 毛利 率、ROE 、ROA 、ROIC 等。 3 )估 值水 平:PE 、PEG 、PB 、PS 等。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政 、 货 币政 策、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央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确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 在 满足 组合 久 期设置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分析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益 率基 差波 动等因 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偏 好 、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场 因素 进 行 分析,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价值 。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 础上, 投资 团队 构建 模拟 组合,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合 之间 的收 益和 风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最佳 匹配 的组 合。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 投 资收益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宏观 经济 和基 本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质量 和构 成 、 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等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的全 方面 分析 , 评 估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尽可 能的 提高 本基 金的收 益。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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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7 、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适度 运 用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等 金融衍 生品 。 本基金 利用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流动 性好 、 交 易成 本低 和 杠杆操 作等 特点 ,提 高投 资组合 运作 效率 。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 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 场风 险和 调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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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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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变更 为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 50% × 中债 综合 指 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整体 状况 。 中 债综 合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编 制的 具有 代表 性的 债券市 场指 数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客 观、 合理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指 数, 以及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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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况 下,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安博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 -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来源于 《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59,959,000.00 87.21 其中: 债券


1,559,959,000.00 87.2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8,000,395.00 8.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0,076,792.51 3.36 8 其他资 产


20,680,867.23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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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9 合计





1,788,717,054.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940,000.00 5.6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7,634,000.00 3.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7,634,000.00 3.79 4 企业债 券 38,716,000.00 2.1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89,639,000.00 38.68 6 中期票 据 372,675,000.00 20.9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91,355,000.00 16.34 9 其他 - - 10 合计 1,559,959,000.00 87.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93456 17 南 京银 行 CD041 2,000,000 195,580,000.00 10.97 2 101558040 15 南 方水 泥 MTN001 1,100,000 109,219,000.00 6.13 3 019539 16 国债 11 1,000,000 99,940,000.00 5.61 4 011698820 16 陕 交建 SCP005 1,000,000 99,840,000.00 5.60 5 011698557 16 新 兴际 华 SCP004 1,000,000 99,800,000.00 5.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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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 场风 险和 调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和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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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680,757.23 5 应收申 购款 11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80,867.2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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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5.25-2016.12.31 -0.30% 0.06% 1.27% 0.01% -1.57% 0.05% 2017.01.01-2017.03.31 0.40% 0.05% 0.52% 0.01% -0.12%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0.10% 0.06% 1.79% 0.01% -1.69% 0.05%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5.25-2016.12.31 -0.60% 0.06% 1.27% 0.01% -1.87% 0.05% 2017.01.01-2017.03.31 0.30% 0.05% 0.52% 0.01% -0.22%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0.30% 0.06% 1.79% 0.01% -2.09% 0.05%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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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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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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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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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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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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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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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基 金登 记机构 将以 投 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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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 、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红利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博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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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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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的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转为 对应 的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和支 付方 式同 上。 5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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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五 、 基金份额的 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 的份 额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 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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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和质押 等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登记 机 构办理 。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 按其规 定 执 行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五)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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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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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保 证合同 》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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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4) 《 保证 合同 》作 为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附件 ,并 随基金 合同 一同 公告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 《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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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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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6)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或本 基金 将 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本 基金 转为 “招商 安博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的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应当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 交 易对 本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 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政 策 和 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的 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应当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债 期 货 交 易对 本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 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政 策 和 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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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 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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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十八 、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存 在本 金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长为 2 年 , 投 资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存 在着 仅能 收回本 金 (含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 的可能 性 ; 未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或转 换出时 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 将承 担市 场波 动的 风险 。 此外 , 如 果发 生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投 资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亦存 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的 可能 性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可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转 为 其他类 型基 金, 到期 具体 操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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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 封转 开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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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 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 机制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 组合 中保 本资 产与 风 险资 产 的 仓位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 境 的 变化 作出适 时 、 连 续 地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环 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恒 定比 例 组合保 险机 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保 本功 能, 并产 生一 定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 申 购期间 将暂 停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法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变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 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不 利 行 情时 , 股 价指 数微小 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 资者 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采用 每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 按 规定将 被强 制平仓 , 可能 给 投资带 来重 大损 失。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人 机 制, 但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产生 保证风 险 。 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限 于 : 本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而 担保 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履行 保本 义务, 同时 担保 人 也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 在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 因 经营 风险 丧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担保 人 的资产 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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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选择 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选择 申请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日 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提出 申请 至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之间,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6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此期 间如 投资 者需 要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基金份 额, 将有 可能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7 、保 本周 期到 期转 型风 险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按照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 变更为 “招 商 安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招商 安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相 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等 条款请 参见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 六) 其他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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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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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十 九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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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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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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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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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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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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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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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保本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 “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招商 安 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除 外;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变 更为 “招商 安 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 内变更 为 “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商 安博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执 行; (2)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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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内、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下 , 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因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 继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的, 而在 某一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


(9)在 某一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丧 失担 保资质或 者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保 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形 , 并 且基金 管理 人确 信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的, 而在 某一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 (10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同 约定 ,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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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 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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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当 参 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应 不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三 分之 一时,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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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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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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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 等 内容,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基 金登 记机构 将以 投 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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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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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的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转为 对应 的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和支 付方 式同 上。 5 、上 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 保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 国 债期货 、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其 中, 保 本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 短 期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 可 转换债 券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风 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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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为股票 、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例 。 (二) 投资 比例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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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 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本 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15)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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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变更为 “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国 债期 货、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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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变更 为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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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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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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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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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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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二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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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一 、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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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投 资 范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 国 债期货 、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其 中, 保 本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 短 期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风 险资产 为股票 、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变更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投资 范围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国 债期 货、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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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对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依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本 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15)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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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变更 “招 商安博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将依 照以 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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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变更 为 “ 招商安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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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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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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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复印件 ,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保 留到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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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 (含 第三位 )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该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除本 协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 行分配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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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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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 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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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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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 发送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通过 手机短 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定制 的信息 。可 定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基金账号/ 开 户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 录招商基金网 站,可享有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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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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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华 夏财富 等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7/5/3 2、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上 海挖财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7/4/28 3、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2017/4/22 4、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2017/4/21 5、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 年度 报 告 2017/3/31 6、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7/3/31 7、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联 储证券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7/3/22 8、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创 金启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7/3/17 9、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2017/2/23 10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2017/1/20 1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蛋卷 基金 基金 申(认)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2017/1/12 12 、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2017/1/7 13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二 零一 七年 第一 号)2017/1/7 14 、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二 零一 七年 第一 号) 2017/1/7 15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中 正达 广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6/12/23 16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6/12/22 17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6/12/5 18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1/30 19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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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存 放地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查 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 《 招募 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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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 (二) 《招商 安博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商 安博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招商 安博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