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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信消费混合(519002)

华安安信消费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七月 重要提 示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安信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安信基金” ) 转型而成。 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4月25日证
监许可【2013 】590 号文 核准的 安信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安
信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自2013年5月23日起, 由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的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2015年8月6日 ,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更名 的公告》 ,
本基金名 称变更 为“华 安安信消 费服务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类别变更为
混合型。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股票资产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60 %。 本基金
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集 中申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23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人 .......................................................................................................... 7 四、基 金托管人 ........................................................................................................ 1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 44 七、基 金的存续 ........................................................................................................ 45 八、基 金的集中申购期安排 .................................................................................... 46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十、基 金的投资 ........................................................................................................ 6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7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73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八、 风险揭示 ........................................................................................................ 9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97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0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华安安 信消费 服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华安安信 消费服 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由安 信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安信基金:指安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 信消费 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中 申购公 告:指 《华安安 信消费 服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集中 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会 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场内销售: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28、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29、注 册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交收 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 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目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 称“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 称“基金账户”) , 投 资人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 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基金合同自安信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安信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5、 存续期: 指 自《 安信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华安安信 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6、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安信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 名为 “华安 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业务规则》 : 指 2005 年 7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及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43、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 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29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晓鹏先生, 硕士,9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及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自 2008 年 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璆先生,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 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1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8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7.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5.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1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1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1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1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1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1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1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2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2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2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1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1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40、41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2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36、 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2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jsc.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2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3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4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4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5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stock.pingan.com


5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 进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5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3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5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5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5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59)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电话:021-20655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64)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3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6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6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107 传真: (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电话:021-33323998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3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qh168.com.cn 69)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7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3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7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电话: 4001-500-882 4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7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78)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7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 (0771)5569592


传真: (0771)55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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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幢23 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幢23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8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号码: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 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4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5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会计师:单峰、张振波 4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 的历史沿革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信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遵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后更名为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于 1998 年 6 月 22 日募集成立, 发行规模为20 亿份基金份额。 安信基金存续期为15 年( 自 1998 年6 月22 日至 2013 年6 月22日 )。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8)字第040 号文审核同意,安 信基金于 1998 年6 月26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 自2013年2月26日起, 至2013年3月26日17:00结束。 大会讨论通过了安信基金转 型议案, 内容包括安信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 年4月25日证监许可[2013]590号文核准,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原《 安信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失效, 《华安安 信消费 服务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为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年8 月6日, 基金管 理人发 布《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更名 的公告》 ,本基 金名称 变更为“ 华安安 信消费 服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4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安信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在其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 的集中申购期安 排 (一)集 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13 年5 月29 日至2013 年6 月19 日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称为“集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过1 个月。 (二)销售 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 可 使用 上海证 券 账户,通 过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 统进 行 集中申购( 称 为“场内 集中申购”) ,也可以 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各销售机 构柜台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三)销 售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销 售场所 集中申购 期内 ,投资 人 可通过场 外、 场内两 种 方式集中 申购 本基金 。 两种 发 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场外发售 渠道 为基金 管 理人的直 销网 点和不 通 过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相关业务 的场外 代销 机构的代销 网点( 具体 名单参见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场 内发售 渠道 为由中 国 证监会核 准的 具有开 放 式基金代 销资 格,经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可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 的集 中申购、申 购、赎 回和 转托管等业 务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会 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 外,任 何 与基金份 额发 售有关 的 当事 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集 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面值 4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 1.00 元。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002”, 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02”。 2、集中申购开户 投资人办 理场 内集中 申 购时,需 具有 上海证 券 账户。如 投资 人需新 开 立证 券 账户,则应 注意: 开户 当日无法办 理指定 交易 ,建议投资 人在进 行集 中申购前至 少 1 个工作日办理开 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 人 未办理指 定交易 或指 定交易在不 办理本 基金 场内集中申 购业务 的证 券公司,还 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投资人 办 理场 外集中 申 购时,需 具有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其中 :已通 过 场 外销 售机构办理 过开放 式基 金账户注册 或注册 确认 手续的投资 人,可 直接 办理本基金 场外集中申 购业务 ;或 ,已有上海 证券账 户的 投资人, 可 通过场 外销 售机构以其 上海证券账 户申请 注册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或, 尚无上海证 券账户 的投 资人, 可 直 接申请账户 注册,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将为其 配发上海 基 金账户,同 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相关限制 (1)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超过部 分需为100 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 元; 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 时, 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 限。 (3)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已受理的申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4、集中申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 集中 申购费 率 按申购确 认金 额进行 分 档。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笔申购,使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 集中申购 的养 老金客 户 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人 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4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集中 申购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 购费 率 为每笔500 元。 其他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单笔集中申购金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集中申购 款项 在集中 申 购期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5、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 集中 申购确 认 金额包括 集中 申购费 用 和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或,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固定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或,固定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集中申购时, 本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利息 折算份额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集中 申购 时,本 金 集中申购 份额 的计算 以 去尾的方 法保 留到整 数 位, 不 足一份基金 份额部 分的 集中申购资 金零头 ,由 交易所会员 返回给 投资 人;利息折 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基 金 份额拆分 ,使 得集中 申 购验资结 束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 例 :某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集中申购本基金, 如果集中申购期内集中申购资 4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利息为6.2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集中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集中申购份额=(9,881.42+6.25)/1.00=9,887.67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集中申购,则 该 投资人实得集中申购份额为9,887.67 份(含 利息折份额部分)。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集中申购,则 该 投资人实得集中申购份额为9,887 份(含利 息折份额部分)。





8、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集中申购 期内 ,销售 机 构对申购 申请 的受理 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 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 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 人的集 中申 购申请,集 中申购 份额 的计算需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集中申 购期结束后 确认, 投资 人可以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结束后, 到其办 理集 中申购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9、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 款项 在集中 申 购期间存 入专 门账户 , 在集中申 购期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集中申 购期结束 后 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 投资 人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 验资。 验资结束 日为 基金份 额 拆分日, 基金 管理人 将 通过基金 份额 拆分,使得验 资 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 购应获得的 基金份 额, 并由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投资人集中 申购份 额的 登记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 终止 上市之前, 将根据 实际 情况,向原 安信 基 金的 持有人进行 收益分配。 对于因 暂未 指定交易等 原因未 领取 的现金红利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 集中 申购验资结 束当日 对基 金终止上市 权益登 记日 登记在册的 未领取现金红利按 1.00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相应份 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拆分 是指在 基 金资产净 值不 变的前 提 下后,按 照一 定比例 调 整基 金 份额总额, 使得基 金份 额净值相应 降低。 份额 拆分后,基 金份额 总额 与持有人持 4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 将发 生调整,但 调整后 的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 发生变 化。 份额拆分对 持有人 的权 益无实质性 影响, 具体 内容详见本 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等进行公告。 5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 理场 内申购 与 赎回业务 的场 所为具 有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经上 海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 理场 外申购 与 赎回业务 的场 所包括 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 构的代销网 点,投 资人 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场外申 购、赎 回业 务。本基金 场内、场外 代销机 构名 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除外。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 申请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1 个月。 暂停期间结束后, 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5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 理申 购、赎 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 和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 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5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 项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五)申 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 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超过部分需为100 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 元;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 每次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 元。投资 人 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 份,投资人单 个交易账户持有份额的最低保留 余额为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应一次性全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 申 购费率 随 申购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 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5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按 持 有期递减 。赎 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5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原 安信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安信基 金终 止上市 前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期限 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计算;投资 人通过 集中 申购和日常 申购所 得的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 登记机 构确 认登记之日 起计算 (其 中:集中申 购份额 由登 记机构在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 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扣除 相 应的费用 (若有) , 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5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9,383.07 份 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9,383 份基金份额,剩下0.07 份所对应的金额返还投资人。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3.7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5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5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告最近 一个估 值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受 理 继承、捐 赠和 司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易过 5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按其他 方式处 理。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 排本 基金上 市 交易事宜 。具 体上市 交 易安排由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提 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6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服务相关的子行业或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等) 、 债券 (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股票 资产投 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其 中, 投资于 消费服 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金、 债券 资产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5%-40%, 其中,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 理念 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 消费服务行业无疑是未来增长 前景最为确定的行业之一。 本基金将重点关于关注消费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 行业内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寻找各个时期最具发展潜力的子行业和企业作为重 点投资对象,把握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为消费服务行业带来的长期投资机会。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6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 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 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 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合适的资产配 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消费服务相关子行业 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价值。 (1)消费服务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服务行业总体来说包括消费行业和生产型服务行业两个 大方向。 所谓消费行业是指向社会大众有偿提供有形产品及无形服务的行业以及 与这些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 而生产型服务业则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 性、 促进工业技术进步、 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 在 现实经济中, 这两个行业的很多分子行业互有重叠, 同时都是中国经济未来转型 和升级过程中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 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 消费是指居民或家庭购买所有非住房的货物和服务的 行为, 这些货物和服务 包括: 食品、 服装、 家 庭用品及服务、 医疗保 健、 交通及 交通工具、 通信、 文教 娱乐用品及服务、 金融 服务、 保险服务、 租房 、 其它商品 和服务等; 而生产型服务行业是个较新的概念, 一般认为包括业务流程外包、IT 外包、定制加工、商业咨询、广告和市场调研等业务。 据此定义, 本基金借鉴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的行业分类方法, 将家用电 器、 食品饮料、 轻工制造、 医药生物、 餐饮旅游、 信息服务等六个申万一级行业 及种植业、 渔业、 畜禽养殖、 农产品加工、 采掘服务、 汽车整车、 交通设备服务、 服装家纺、 铁路运输、 环保工程与服务、 公交、 航空运输、 银行、 保 险、 零售等 30 余个申 万二级 行业 界定为消 费服务 行业。 未来,本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整体经 济、 行业的发展变化以及申万行业分类的调整, 动态调整对于消费服务行业的定 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子行业配置 6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消费服务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 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 境也各不相同, 因此, 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 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行 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总体收益, 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如下: 1)经济发展转型因素 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过程中, 消费服务行业的各子行业所面临的战略机会 及出现时点各不相同,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步伐, 前瞻 性地在各个子行业间进行布局, 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为消费服务 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2)经济周期因素 消费服务行业的各个子行业对于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不同, 因此, 在经 济周期 的不同阶段, 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发展机遇会有明显的差异, 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的判断, 重点投资那些特定时期收益较大 的子行业。 3)政策因素 消费行业的发展会受到政府产业政策、价格管制、贸易管制等政策的影响, 不同子行业会因为相关政策的出台而面临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变化, 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 期的子行业。 4)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对消费服务行业造成深远的影响, 新技术和工艺的出 现可能会改变社会消费倾向,是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和方式出现根本性的变化。 鉴于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 并重点配置于 那些受益于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子行业。 5)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的消费结构和消费习 惯的变化, 会对消费服务相关子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地跟 踪这些变化,积极配置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相关子行业。 6)市场短期因素 6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短期内, 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不相同, 基金管理人将在 分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 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 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 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消费服务行业要求的上市公司分为以 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 被界定为申万消费服务相关 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另一个层次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申万消费服务相关子 行业, 但是未来消费服务相关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基金管 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 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1)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目前已被界定为申万消费服务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先, 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 选择财务和资产状 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 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 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 现金流) 、 盈利指标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 企业净利润率) 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 形成对标的股 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 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 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 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 技术改造; ②盈利效率: 企业盈利效率较高, 财务结构合理, 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③技术升级: 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④公司治理: 企业家精神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 同时企业家致力于 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⑤短期事件: 企业是否有诸如整体上市、 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 并购重组、 股权激励等短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有正面的影响。 6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申万消费服务相关子行业, 但是未来消费服务相关业 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除了采用1) 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方法外, 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 分析公司主营业 务与消费服务相关业务的比例; 消费服务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 以及该公司 消费服务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 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固定 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 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 率债品 种时, 本产品将 重点分 析利率 债品种所 蕴含的 利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险,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构 造最佳 期限结 构的利率 债券组 合;在 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券 的市场 风险以 及发行人 的信用 资质, 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是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 由食品饮料业, 服 装及其 6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医药生物制品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 社会服务 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零售业, 以及食品、 饮 料、 烟草和 家庭用品批发行业中总市值排名前 100 的股票 构成,较为全面地覆盖了消费服务 行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 投 资于消 费服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2)现 金、债 券资产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比例为5%-40%, 其中,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6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6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 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05,431,307.76 84.87 其中: 股票 405,431,307.76 84.8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853,813.09 11.4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7,396,922.54 3.64 8 合计 477,682,043.3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3,645,112.80 9.25 C 制造业 292,117,415.64 61.92 6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339,857.53 2.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674,915.52 3.7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325,750.51 2.1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8,744,864.00 3.97 K 房地产 业 5,927,257.60 1.2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639,204.00 0.9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5,431,307.76 85.94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468 申通快 递 1,428,311 40,549,749.29 8.60 2 002120 韵达股 份 852,009 39,899,581.47 8.46 3 000661 长春高 新 265,669 29,223,590.00 6.19 4 600867 通化东 宝 1,086,956 22,065,206.80 4.68 5 002456 欧菲光 437,507 16,564,015.02 3.51 6 601666 平煤股 份 2,485,628 14,739,774.04 3.12 7 601328 交通银 行 2,255,800 14,053,634.00 2.98 8 300432 富临精 工 523,400 13,608,400.00 2.88 9 002640 跨境通 781,968 13,402,931.52 2.84 10 601225 陕西煤 业 2,122,332 13,116,011.76 2.78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 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3,449.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869,561.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68.88 7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应收申 购款 33,142.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396,922.5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640 跨境通 13,402,931.52 2.84 重大资 产重 组 7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 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6.1.1 至 2016.12.31 -2.69% 2.06% -11.85% 1.41% 9.16% 0.65% 2015.1.1 至 2015.12.31 62.96% 3.09% 23.92% 2.39% 39.04% 0.70% 2014.1.1 至 2014.12.31 4.69% 1.16% 22.10% 1.07% -17.41%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3.5.23) 起至 2013.12.31 -4.45% 1.13% 2.00% 1.37% -6.45% -0.2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7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采取红 利再投 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 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 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 7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上市交易) ;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 金 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8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余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按照本基金合同 约 定流程,根据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 执行。 8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 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 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8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 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集中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 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 事 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8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 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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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 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8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8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 券 市场,证券市场的价 格 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 政 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 、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 发 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 变化,国家经济、各 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 率 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 格 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 率风 险是债券 投资所 面临的 主要风险,息票 利率、 期限和到 期收益 率水平 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 是 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 承 诺,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 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 它债券 的信用 风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级确 定,信 用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 信用等 级水平 下债券收 益率的 变化都 会影响债 券的价 格,从 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 时 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 资 时的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 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 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 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9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的影响,如 经 营决策、技术更新、 新 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 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 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 素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 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 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 国 际市场的接轨,各种 国 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 引 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 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 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 在 几个方面:基金建仓 困 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 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9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 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本基金为主题 行 业型混合型基金,其 未 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 市 场总 体景气度的影响外, 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标的行业的未来表现, 可能与市场 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其 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 要求,本基金必须保 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 付 赎回 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 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 、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 系 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 现 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 人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9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 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 额 赎回,并导致基金管 理 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 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 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 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9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9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9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9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9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高级 管理人员 没有受 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基金份额的确权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3 年6 月27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确权业务。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基金 安信” ,基金代码:500003)转型而成。原基金安信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终止上 市后, 托管在不具备“上证基金通”资格的证券公司处的基金份额, 在实施“封 转开”时统一登记在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直销开立的“临时账户”下。 该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需要对该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后, 方可 进行华安安信消费股票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对于基金份额托管在基金 安信退市后, 新增的 “上证基金通” 资格的证券公司的投资者, 也需要对该份额 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称之为“确权”。


确权业务流程、 规则及申请确认详见2013 年6 月26 日发布的 《华安安信消 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 本公司办理 “确权” 遵从谨慎原则, 如果投资者不按照 “确权指引” 办理相 关手续或者虽按照 “确权指引” 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身份仍不能核实的, 则本公 司无法对其做“确权”登记。 3、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跨境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25 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2016.11.29 10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东海 期货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20 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邮储 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28 5


华安安信 消费服 务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摘要(2017 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07 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济安 财富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11 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泰诚 财富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18 8


安安信消 费服务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20华 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华福 证券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26 10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北京 肯特瑞 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08 1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13 1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华夏 财富为 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21 1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28 14


华安安信 消费服 务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28 1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平安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30 1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万联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0 1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 《上海证券报》、 2017.04.22 10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华安安信消 费服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7年 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4 1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微钱 宝”快速取现服务升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5 20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5 21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6 22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7 23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28 24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04.29 10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5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03 26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04 27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06 2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懒猫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09 2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10 3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联讯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16 3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国海证券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2017.05.17 10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3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 信消费服 务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17 3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武汉 伯嘉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17 3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东睦 股份”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5.20 10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0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7 日 10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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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定期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0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1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事宜;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11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11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符合会议 通知载 明形式 的前提 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11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11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 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11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2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2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12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2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等) 、 债券 (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 消费服 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消费服务相关股票库由基金管理人 定期提供,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股票库对此比例进行监督; 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40% ,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消费 服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b、现金 、债券 资产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基 金资产 比例为 5% -40% ,其 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12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 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12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12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办法。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2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3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3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32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集中申 购、申购 以及基 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3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34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35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36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37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138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告,在 月度报告 完成当 日,对 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139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2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140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41


























华安安 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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