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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A(150295)

改革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06 月 03 日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56 § 7 基金的募 集 .............................................................................................................................. 59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0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1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 63 § 11 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 ................................................................................................................ 73 § 12 基金的 投资 ............................................................................................................................ 75 § 13 基金的 财产 ............................................................................................................................ 87 § 14 基金资 产估值 ........................................................................................................................ 88 § 15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93 § 16 基金份 额折算 ........................................................................................................................ 94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100 § 18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3 § 19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4 § 20 风险揭 示 .............................................................................................................................. 109 § 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 22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5 § 23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51 § 25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3 § 26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5 § 27 备查文 件 .............................................................................................................................. 156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5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5]886 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3 日正式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 等,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 的 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国 企改革 A 份额具有低预 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国企改 革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资决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南 方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中证 国有企业改 革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南方中证 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南方中 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按 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同, 可区分为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持有人 、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及国企 改革 B 份额 持有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 场 外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 、 场 内 :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登记业 务: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登 记 在 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 称为场外份额 29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0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31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 、标的指 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4 、基金份 额:指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或国企改革 B 份额 35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 、国企改 革A 份额: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 、国企改 革B 份额: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高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业务规 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1 、自动分 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 企改革 A 份 额和 1 份国 企改革 B 份 额的行为 52 、配对转换: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的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与国企改革 A 份 额、国企改革 B 份额之 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 、分拆: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按照 2 份南方国企改 革 份 额对应 1 份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 、合并: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国企 改革 A 份额与 国 企改革B 份额按照1 份国企改革A 份额与1 份国企改革B 份额对应2 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 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 、 折 算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一定比例调整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国企改革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 国企改革 B 份额参考 净 值 , 使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额 相 应 变 化 的 行 为 , 包 括 定 期 折 算 和 不 定 期 折算 56 、定期折 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7 、不定期 折算:指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国企改革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国企 改 革 B 份额参 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8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 企改革 B 份 额)的 10% 63 、元:指 人民币元 64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6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68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式得到的 基金份额估 算价值,按 基金份额的 不同,可区 分为国企改 革 A 份额参考净值、 国企改革 B 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 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71 、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 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八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运 作 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 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 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联 合证券(现 为华泰联合 证券)董事 会秘书、合 规总监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基 金,任 职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雷俊;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雷俊、孙伟;2016 年 7 月至今 ,孙伟。 孙 伟 先 生 , 管 理 学 学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资格、注册会计师 (CPA)资格。曾任职于 腾讯科技有 限公司投资 并购部、德 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深 圳分所审 计部。2010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 员;2014 年12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南 方恒生ETF 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5 年5 月至2016 年7 月,任南方500 工业ETF 、南 方500 原材 料ETF 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至今,任改革基 金、高铁基金、500 信息 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今,任南方创业板 ETF、 南方创业板 ETF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联接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 任 500 信息 联接、深成 ETF 、南方深 成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 ,任南方全指证券 ETF 联接、南方中证全指证券 ETF 基金 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蒋 峰 先 生 ,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刘 治 平 先 生 , 权 益 研 究 部 总 监 茅 炜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张 原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夏 晨 曦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李 璇 女士。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企改革 A 份 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 】1643 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 内最早成立的 大型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A 股于2007 年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完成定向增发,H 股于 2012 年4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 95.84 亿元。 海 通 证 券 设 基 金 托 管 部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丰 富 的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 全 员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员 工 的 学 历 均 在 本 科 以 上 ,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占 25% , 专 业 分 布 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2 、主要人员 情况


周 杰先生 ,海 通证券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上 海交 通大学 管理 学院管 理工 程专业 工学硕士 。1992 年 2 月至 1996 年 6 月在 上 海万国证 券 有限公司 投 资银行部 工作 ; 1996 年6 月至2001 年12 月先后担 任上海上 实 资产经营 有 限公司投 资 部经理、 副 总 经理、董 事 长兼总经 理 ;2001 年12 月至2003 年4 月担任 上海实业 医 药科技 ( 集 团 ) 有限公司 董 事兼总经 理 ;2002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 , 先后担任 上 海实业控 股有 限 公 司(于香港 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 :0363)执 行董事兼副 行政总裁、 执行董 事 兼 常务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兼行政总 裁 ;2004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 , 先后担任 上海 上 实 (集团 )有 限公司策划 总监、执行 董事兼副总 裁、执行董 事兼常务副 总裁、 总 裁 兼党委副 书 记; 2010 年3 月至2012 年5 月 担 任上海医 药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 (于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601607 ; 于香港 联交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2607)监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事长,2012 年6 月至2013 年6 月、2016 年5 月至2016 年7 月担 任上 海医药集 团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长兼 党 委书记;2009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 中 芯国际集 成电 路 制造有限 公 司 (于 纽约 证券交易 所 上市,股 份 代号:SMI ;于香港 联 交所上市 ,股 份 代号:0981 )非执行 董 事;2016 年 7 月起担 任海通证 券 党委书记 ,2016 年 10 月起 担任海通 证 券董事长 。 陈 春 钱 先 生 , 海 通 证 券 总 经 理 助 理 , 负 责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 陈 先 生 还 兼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委员会主任、国际业务协调委员会委员、战略发展与 IT 治理委员会委员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业 专业委员会 委员。陈先 生于 1988 年 7 月获安徽财经学院 经济学硕士 学位并于 1995 年 7 月 获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拥有 17 年的证券业工作及管理经验。1997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 月,担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3 月,担 任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0 年3 月至2000 年12 月,担任深 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12 月至 2006 年 5 月,担任投 资管理部(深圳)总经理;2006 年 5 月至 2013 年 2 月,担 任销 售交易总部总经理,其间 2007 年 11 月至2009 年 3 月兼任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凌如水先生,海通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本科学历,拥有 23 年证券业工作及管理经 验。1992 年 8 月加入海通证券,曾任海通证券绍兴营业部业务经理,2001 年 5 月起任海通 证券上虞营业部总经理,2013 年 3 月起任海通证券企业及私人客户部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海通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海通证券于2013 年12 月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始 终 遵 循 “ 务 实 、 开 拓 、 稳 健 、 卓 越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规 则 和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防 范 和 化 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 切 实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 确 保 托 管 资 产 的 运 作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规 则 及 相 关 合 同 、 协 议 的 规 定 , 查 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渗 透到基金托 管业务的决 策、执行、 监督的全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 并 由 全 体 人 员 参 与 , 任 何 决 策 或 操 作 均 应 当 有 案 可查;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2 )重要性 原则。基金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应 当在全面控 制的基础上 ,关注基金 托 管 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制衡性 原则。岗位 设置应权责 分明、相对 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 切实 可行的 措 施 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4 )适应性 原则。内部 控制体系应 同基金托管 业务规模、 业务范围、 竞争状况和 风 险 水 平 及 业 务 其 他 环 境 相 适 应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出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 纠正; (5 )审慎性 原则。内控 与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增 业 务 时 , 先 做 好相关制度 建设; (6 )责任追 究原则。各 业务环节都 应有明确的 责任人,并 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 接 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 92 号令、《非银行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包括 《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 《 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海 通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规定》 、 《海通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印章及加密设备 管理规定》 、 《海通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 、 《海通证 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 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 周慕 冰



































客 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5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11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3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16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9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0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2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陈 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5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10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 03、05 、11 、12、13 、15 、16 、18、19、20、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14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华能 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 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19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 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3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4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 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 源 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28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33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 贸 易中心东 塔 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 贸 易中心东 塔 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37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0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尚 6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号楼 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4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6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47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8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9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0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 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1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52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 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 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3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 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6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 座 4 楼中天 证券经纪 事 业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http://www.iztzq.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57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8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9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60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 广播电视 新 闻中心三 、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 广播电视 新 闻中心三 、 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1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2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3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5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noah-fund.com 66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7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 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9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70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 (东方财 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张 云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2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 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3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74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5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6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7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78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9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0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1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82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3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4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85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86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7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 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8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89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90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1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2 中信期货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3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94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5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6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 新南 七道惠恒 集 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7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 纪 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 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98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99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 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0 济安财富 ( 北京)资 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1 中证金牛 ( 北京)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 华社第三 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0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4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0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 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1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 6 基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基 金份额 的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 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 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可按照 2 份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对应 1 份国企改 革 A 份额与 1 份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例分拆为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 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数量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场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只接受申购、赎回,不进行分 拆、合并。 二 、 基 金的基 本 运 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投资 人场外认购 所得 的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 自动分离为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国企改革 A 份 额在场内初始总 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国企改革 B 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 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 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 赎回, 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 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南方国企改革 份额与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 和赎回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也可选 择将其持有 的南方国企 改革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 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 、投资人可 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也可以将其持 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 并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后进行赎回。 6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 和赎回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场外认 购和申购的 南方国企改 革份 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但 《基金合 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 方国企 改 革 份额的 份 额 净值计 算 规 则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T 日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净值( T P NAV )=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 数量的总和。 四 、 国 企改革 A 份 额 和国 企 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计 算 规则 1 、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每份 国企改革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南方 国企改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 、国企改革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企改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5 % ” ,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 国企 改革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 ” 。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准日次日 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利率的 算术平均值 重新计算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 T 日,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A NAV = 365 t


R 1 ?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国企 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 为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 T 日的实 际天数累加计算。 R 为国企改 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3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国企改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据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与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 改革 B 份额 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 可以计算出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A T T T NAV NAV NAV ? P =2 - 其中: T B NAV 为 T 日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 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 7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5 月12 日证 监许可[2015]886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5 月29 日,共募 集 868,733,957.36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11189 户。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 8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 决;连续 180 个工 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 9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国 企 改革 A 份额 与国企改革 B 份额将分别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不 上 市 交 易 , 若 未 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通 了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功 能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可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公 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后,方 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已于 2015 年6 月15 日上 市交易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南方国企改革A 份额与南方国企改革B 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10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10.1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概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 赎 回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国 企改革 A 份 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不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本 章 节 中 ,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特 指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特指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 10.2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 他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10.3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南方国企改 革份额申购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南方国企改 革份额赎回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6 月15 日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10.4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 当日的开放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场外销售机 构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5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如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实 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6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均为 10 元 ,场内单笔 最低申购金 额 为 50,000 元, 基金销售机 构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次 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本基 金单笔 赎 回申请不低 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 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整。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 和 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0.7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1 、 本基金南 方国企改革 场外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M≥1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 基础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南方国企改革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 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南方高铁份额的赎回费用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0.8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对应费率为0.6%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 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 99,403.58/1.0160 =97,838.17 份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申 购 份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对 应 的 剩 余 金 额 由 场 内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退 还 投 资 者 。 退 款 金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 ,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100 ,000 =0 元 申购份额 = 100 ,000/1.0160 =98 ,425.20 份 净申购金额=98 ,425 ×1.016 =99 ,999.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9.8 -0=0.2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人申购本基 金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 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 份,赎回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南方国企改革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 、南方国企 改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外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申 购 涉 及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9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者场外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 赎回基金 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 记 手 续。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10.10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发生本基 金合同约定 的定期折算 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等基 金份额折算 事 项,根据 相 关 业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7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11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6 、发生本基 金合同约定 的定期折算 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等基 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 关 业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出 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12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下同)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 回:南方国企改革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2 个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13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 宣 布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0.14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0.15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0.16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和 解 冻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0.17 定 投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15 年6 月15 日开 放定投业务。 10.18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0.19 其 他业 务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 11 场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办 理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与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 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 、份额配对 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 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按照 1 ∶1 的份额配比 转换成 1 份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行为。 3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企 改革 A 份额 与 1 份国企 改革 B 份额 按照 1 ∶1 的基金 份额配比转换成 2 份场 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行为。 4 、场外的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 换。在场外 的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通 过 跨 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 本基金开通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 务办理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场内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必须是 偶 数。 3 、申请合并 为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4 、场外的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场 内的南方国 企 改 革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程 序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 构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 、继续接受 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的 定期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 折算等基金 份额折算事 项,根据相 关 业 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况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指 定 媒 介 予 以 公 告 。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 12 基金 的 投 资 12.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相 似 的 回 报。 12.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3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 金 , 原 则 上 采 用 指 数 复 制 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并 辅 之 以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管 理 等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 实 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 原 则 上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指 数 复 制 法 , 按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权 重 构 建 组 合 。 特 殊 情 况 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通 过 指 数 复 制 法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 、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在 建 仓 期 内 , 将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各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对 其 逐 步 买 入 , 在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 以 降 低 买 入 成 本 。 特 殊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结 合 经 验 判 断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定 期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 )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 将 根 据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3)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照其所占 标的指数权 重进行购买 时,基金管 理 人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①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 ②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长 期 停 牌 ; ③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 ④ 成 份 股 上 市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有 可 能 面 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 选 择 债 券 品 种 时 ,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再 次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在 具 体 投 资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操 作 中 , 采 用 骑 乘 操 作 、 放 大 操 作 、 换 券 操 作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操 作 方 式 , 获 取 超 额 的 投 资 收 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2.4 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决 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的 决 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 体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团 队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有 关 指 数 重 大 调 整 的 应 对 决 策 、 其 他 重 大 组 合 调 整 决 策 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 究 支 持 、 投 资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 绩 效 评 估 、 组 合 维 护 等 流 程 的 有 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 严 格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可 以 保 证 投 资 理 念 的 正 确 执 行 ,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 )研究支 持:指数化 投资团队依 托基金管理 人整体研究 平台,整合 外部信息以 及 券 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 究 成 果 , 开 展 指 数 跟 踪 、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 股 指 期 货 跟 踪 有 效 性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误 差 及 其 归 因 分 析 等 工 作 ,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 作 为 基 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 策: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 据指数化投 资团队提供 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定 相 关 事 项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进 行 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根据标 的指数,结 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以复制标的 指数成份股 的 方 法 构 建 组 合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和 偏 离 度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将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 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 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 效评估:指 数化投资团 队定期和不 定期对基金 进行投资绩 效评估,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 成 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 况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2.5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 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12.6 标 的指 数 和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95%+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5% 。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 发 布 或 授 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 大 变 更 等 事 项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基 金 名 称 。 其 中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事 项 )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2.7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 看,国企改 革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有 低 预 期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特征 ;国企改革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12.8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 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12.9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及 转 融 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自 律 规 则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的要求执行。 12.10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15,646,867.68 94.42 其中:股票


415,646,867.68 94.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5,164,007.78 1.17 8


其他资产


19,381,122.76 4.40 9


合计


440,191,998.2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2.1.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境 内股票 投 资 组合( 指 数 投资部 分 )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717,500.00 0.16 B


采矿业


21,525,391.49 4.92 C


制造业


165,246,897.16 37.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16,928,219.84 3.87 E


建筑业


72,253,496.41 16.50 F


批发和零售业


21,518,964.84 4.9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28,067,241.72 6.41 H


住宿和餐饮业


1,239,645.12 0.2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0,608,413.35 4.71 J


金融业


29,144,521.53 6.66 K


房地产业


17,261,048.39 3.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197,622.59 3.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90,650.00 0.64 S


综合


1,819,323.00 0.42 合计


414,318,935.44 94.64 2.1.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境 内股票 投 资 组合( 积 极 投资部 分 )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93,256.12 0.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87,402.98 0.04 F


批发和零售业


130,984.00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99,358.98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7,932.24 0.30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3. 报 告期 末投 资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3.1 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7,600 14,527,136.00 3.32 2 000858 五粮液 333,752 14,351,336.00 3.28 3 600050 中国联通 1,749,218 13,066,658.46 2.98 4 600104 上汽集团 508,803 12,913,420.14 2.95 5 601328 交通银行 2,017,021 12,566,040.83 2.87 6 601186 中国铁建 942,700 12,245,673.00 2.80 7 601668 中国建筑 1,257,600 11,569,920.00 2.64 8 601390 中国中铁 1,309,000 11,532,290.00 2.63 9 601088 中国神华 530,467 10,269,841.12 2.35 10 000768 中航飞机 371,136 9,144,791.04 2.09 3.2 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3833 欧派家居 2,003 192,267.97 0.04 2 603768 常青股份 2,755 104,276.75 0.02 3 601228 广州港 24,902 99,358.98 0.02 4 603717 天域生态 2,490 76,841.40 0.02 5 601366 利群股份 8,400 74,088.00 0.0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536,073.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386,580.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25.43 5


应收申购款


454,743.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81,122.76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11.5.1 期末指 数 投 资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 极 投 资前五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允


价值(元)


值比例(% )


说明


1 601366 利群股份 74,088.00 0.02 新股锁定 12.11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 - (3 ) (2 ) - (4 ) 2015.6.3-2015.12.31 -29.69% 3.29% -31.50% 3.14% 1.81% 0.15% 2016.1.1-2016.12.31 -12.25% 1.73% -14.83% 1.68% 2.58% 0.05% 2017.1.1-2017.3.31 6.94%


0.62%


6.13%


0.62%


0.81%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4.02% 2.27% -38.08% 2.18% 4.06% 0.09%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13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 14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基 金 、 衍 生 工 具 和 其 它 投 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 企改革 A 份 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 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 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 15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不 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6 基金 份 额 折算 一 、 定 期份额 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 月的除外) , 本基金将按以下 规则对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南方国企改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企改革 A 份额、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3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频率





每年折 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企改革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折算前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南方 国企改革份额分配给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南方 国企改革份额将按一份国企改革 A 份额获得新增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 折算后,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国企 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NAV 后 P =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AP 前 P 折 算 前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 )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 —1 000 2 .0 A NUM V NA NA V ? 前 P 前 后 P 其中: 后 P NAV :折算后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A NAV : 折算前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国企改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 前 P :折算前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南 方 国 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增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企改革 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 额数, 即 后 A NUM = 前 A NUM 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P (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下同; 后 A NUM :折算后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下同; (3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 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总数 折 算 后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南 方 国 企改革份额 持有人新增 的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的 份额数+国 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5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 方法,可能 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造 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 、 不 定期折 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或 当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 一 ) 当南方 国 企 改革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大于 或 等 于 1.5000 元 时 ,本基 金 将 按以 下 规 则 进 行不定 期 份 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 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 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对象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 革 B 份额。 3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 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国企改 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南方国企改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 算后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企改 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 均将折算为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分别分配给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持有人。 (1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数 = —1.0000 1.0000 P NAV NUM ? 前 前 P ( ) 其中, NAV 前 P :折算前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持 有 场 外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南 方 国 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 )国企改 革 A 份额 折算后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AA = 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前 AA ( ) (3 )国企改 革 B 份额 折算后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BB = 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B NAV NUM ? 前 前 B ( ) 其中, NUM 后 B :折算后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NUM 前 B :折算前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 前 B :折算前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 )折算后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数 折 算 后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南 方 国 企 改革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 南方国企改 革份额数+ 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数+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数





(5 )按 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 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 ,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 二 ) 当 国企 改 革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小 于 或 等于 0.2500 元 时, 本 基 金 将按 照 如 下 公 式进行 不 定 期份额 折 算 : 1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 次一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 革 B 份额。 3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方式 当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将分别 对国企 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南方国企改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比例为 1 : 1 , 份额折算后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 额数将相应缩减。


(1 )国企改 革 B 份额 1.0000 B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B = (2 )国企改 革 A 份额 折 算 后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与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保 持 1:1 不变,即 NUM NUM 后 后 AB = 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 1.0000 1.0000 A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A (3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PP P = 其中, NUM 后 P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南方 国企改革 份额的份额数 (4 )折算后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数 折 算 后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南 方 国企改革 份额的份额数+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南方 国企改革 份额数





(5 )按 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 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 ,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 、 基 金份额 折 算 余额的 处 理 方法 1 、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在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 净值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9 位, 小数点 第 9 位以后舍去。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除保 留位数因素 影响外, 基金 份额折算对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 性影响。


2 、本基金份 额在折算前后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视为改变投资人利益。 四 、 基 金份额 折 算 期间的 基 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 基 金份额 折 算 结果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至当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不满 6 个月 的,本基金不进行定期折算;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2 、 若在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七 、 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7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计 提 方 法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 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按 季 支 付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 结 合 产 品 特 点 和 投 资 人 的 需 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除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以 外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 18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19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国企 改 革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与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八)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 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国 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南方国企改 革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 20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 看,国企改 革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有 低 预 期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特征 ;国企改革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 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9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 险:是指股 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标 的 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5 ) 杠 杆 风 险 : 因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而 存 在 杠 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开 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即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有可 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 总 体 市 场 表 现 存 在 差 异 ,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不 成 熟 也 可 能 导 致 指 数 调 整 较 大 , 增 加 基 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 公 司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 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 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 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 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 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基金管 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 因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投 资 人 需 承 担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二)作为上市基金存 在的风险 1 、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 改革 B 份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基金份额 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 值 ,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 虽 然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套 利 机 制 设 计 已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溢 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三)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 、分级机制 风险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但 由 于 本 基 金 存 在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机 制 令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从 而 带 来 不 同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的 风 险 : 国 企 改 革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国企改革B 份额 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2 、份额折算 风险 (1 )本基金 份额折算时 ,投资者所 持基金份额 可能发生变 化,形成与 之前所持基 金 份 额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 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弃 并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该 尾 差 处 理 原 则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当投资 者通过不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买卖基金 份 额 时,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 、配对转换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南方国企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变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 企改革 B 份 额的市场供求 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 、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险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国 企 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 21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 22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配对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配对 转 换 、 定 投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为 支 付 本 基 金 应 付 的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18)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南方国企改革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国企改革 A 份 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 南方国企改 革份额,依 法转让其持 有的国企改 革 A 份额或国企改革 B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南 方 国 企 改 革份额、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且 相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同 等 投 票 权 不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申 购 、 场 外 认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而有所差异。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 除 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但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运作; (12) 终止国 企改革 A 份 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上 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单独或 合计持有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当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代 表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南 方国企改革 份额、国企 改革 A 份 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 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国 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国企改革份 额、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 国 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国企改革 A 份额、 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 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A 份额、国企改革B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 改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不 进行收益分配。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 结 合 产 品 特 点 和 投 资 人 的 需 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除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以 外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国企 改 革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与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 23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 】1643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 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律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1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不 对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造 成 的 损 失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不对存款银行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 遵守《关于 证 券 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 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开 户 费 用 与 网 银 费 用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设和管理的托管资金 专户进行。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九)基金财务专用章的刻制和保管 托 管 人 负 责 刻 制 基 金 财 务 专 用 章 , 用 于 本 基 金 日 常 运 作 , 如 开 立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等 用 途 。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账 户 预 留 印 鉴 为 基 金 财 务 专 用 章 壹 枚 、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名 章 壹 枚 。 财 务 专 用 印 章 、 授 权 代 理 人 名 章 由 托 管 人 保 管 、 使 用 。 同 时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网 银 登 陆 密 码、网上银行证书由托管人保管、使用。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 衍 生 工 具 和 其 它 投 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金 融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期货合 约,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南方 国企改革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 项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告,在 月度报告完 成当日,对 报告加盖业 务 章 后,以传真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章 后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出具加 盖 业 务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复核意 见 书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及 摘 要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 时 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 各自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 24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场 外 交 易 手 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 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或客户 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端 的 “ 在 线 客 服 ” 或 微 信 公 众 号 的 “ 微 客 服 ” 获 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 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 25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7-05-11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7-05-0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风险提示公 告 2017-05-02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风险提示公 告 2017-04-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风险提示公 告 2017-04-2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风险提示公 告 2017-04-26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风险提示公 告 2017-04-25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04-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 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4-10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摘要 2017-03-30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 2017-03-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3-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1-18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 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1-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开放式公募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2-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2-08 关于南方国企改革 A 份额定期折算后前收盘 价调整的公告 2016-12-05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6-12-05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 26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改革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 27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南方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南方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