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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优选(257070)

国联安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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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3 月 24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437 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5 年 8 月 8 日 公告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五只基金变更基金名称的公告》 ,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名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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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6
九、基金的投资 ...................................................................................................... 70
十、基金的业绩...................................................................................................... 79
十一、基金的财产.................................................................................................. 8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七、风险揭示...................................................................................................... 89
十八、基金的业务规则 ........................................................................................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04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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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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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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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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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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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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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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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 。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2) 谭晓雨女士, 公司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
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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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 会事务主任 、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 顾问 ,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 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 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与 政 治 学 博 士 。 2017 年 3 月 底 退 休
前, 担任 安联 投资 管理 新加坡 公司 行政 总裁 / 投资 总监 ,负 责监 督安 联亚洲 保
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19 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投资 主管 、 安 联全 球投 资亚太 区投 资总 监、 安联 苏黎世 公司 投
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 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 安联投资管
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 安联资产管理
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 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
管理) 。
(5) 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 。 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 财务总部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 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立 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 局长助理,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 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国摩根资
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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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
理 公司 担 任 Standish Mellon 量 化分 析 师 、公 司 副 总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007年11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席 , 大专学历。 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海
民生 中学 会计 、上 海城 市建 设学 院财务 科副 科长 等职 务。 1993年7 月加 入原 国
泰证券, 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际业务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
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 Uwe Michel 先 生, 监事 , 法律 硕士 。 历任 慕尼 黑 Allianz SE 亚 洲业
务 部主 管 、 主席 办 公室 主 管 、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 席及 日
本 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 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3 )朱 慧女 士, 职工 监事 ,经 济学 学士 ,历 任国 泰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监。
(4 )刘 涓女 士, 职工 监事 ,经 济学 学士 ,现 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 启斌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 博士 。历 任华 东师 范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
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
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2 )谭 晓雨 女士 ,公 司总 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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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
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李 柯女 士,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 学士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 行国
际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内
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 东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职 于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2003年 1月加 盟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
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
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的职务。 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月至 2011年 8 月, 兼任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4年 3月起 ,兼 任国 联安 新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 黎先 生, 副总 经理 ,研 究生 学历 。曾 任职 于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华东业务总部总
经理 、北 京总 部高 级董 事总 经理 ; 2012年 9月加 盟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 委员 会证 券法 修改 工作 小组 ,并曾 在南 开大 学等 从事 研究 工作 。 2016年 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潘明,硕士研究生,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在计算机科学公司担任咨询师;
1998 年 8 月 至 2005 年 5 月 在 摩 托 罗 拉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行 政 工 程 师 ; 2003 年 1 月 至
2003年12月在扎克斯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师; 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在
短剑投资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2005年5月至2009年7月在指导资本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兼大宗商品研究总监; 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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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投 资经 理; 2010年 1月至 2013 年1 月在 GCS母基 金公 司、 GCS 有限 公司 、 GCS 有
限责 任合 伙公 司担 任独 立董 事; 2010年3 月至 2012 年10月在 光大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3年12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4年 2 月起 担任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4月起兼任国联
安主 题驱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年 1月起 兼任 国联 安科 技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 经理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时间
王忠波先生 2011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
饶晓鹏先生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业务负
责人 、研 究部 负责 人及 高级基 金经 理 1-2人 (根据 需要 ) 组成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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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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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
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 具体来说, 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 立行 之有 效的 风险 控制 系统 ,确 保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健康 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 断提 高经 营管 理的 效率 和效 益, 努力 实现 公司 价值 的最 大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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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 司必 须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1)建 立以 一线 岗位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建 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2 )公 司必 须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批准 制度 和岗 位分 离制 度。 各业 务部 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 司必 须建 立完 善的 岗位 责任 制度 和规 范的 岗位 管理 措施 。在 明确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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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 司必 须真 实、 全面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充 分发 挥会 计的 核算 和监
督职能, 健全会计、 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
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 司必 须建 立严 密有 效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包 括主 要业 务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 作用 , 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 程和岗位手册 ,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 司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建 立完 善的 监察 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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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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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 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 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576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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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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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0- 365 (免长途通话费) 、 021- 38784766
网址: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z .c om
(2 ) 代 销 机 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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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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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或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 0769-22118110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96228(省内) ,4001196228(省外)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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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 7 5 5 - 2 2 1 9 7 8 7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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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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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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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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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或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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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南 昌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栋 41 层
办 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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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2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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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2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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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04) 、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或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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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联系人:王宝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95582.com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甘肃省内)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 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077278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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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4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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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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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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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08
联系人:刘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 www.tfzq.com
49)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12 层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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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 15-20 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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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 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5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联系人:朱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4)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5)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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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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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yfund.com
59)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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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4)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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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7)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68)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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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0)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1)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2)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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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4)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5)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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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6)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7)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8)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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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9)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0)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1)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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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82)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3)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4)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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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5)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6)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7)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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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网址:www.webank.com
8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9)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90)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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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91)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2)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9
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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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 021- 38992852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 22122888
传真: 0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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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经 2011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7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1 年 4 月 15 日至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1,366,884,502.21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11,710 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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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已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上述情况的原因和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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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本 合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回
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年7月15日
赎回开始日: 2011 年 7 月 15 日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指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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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 对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处 理 时 , 申 购确
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以在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
功 , 申 购 款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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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投
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 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
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
申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申 购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不 受 上 述 申 购 最 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代 销 机 构 的 投 资 者 欲 转托 管 入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交 易 的 , 要 受 直 销 柜 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时 , 若 当 日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务
( 如 赎 回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调 整 应 当 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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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1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前 端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 0.48%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32%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12%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0%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 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 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届时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 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 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各 银 行 网 上银 行 上 限 标 准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可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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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0%
1 年 ≤ 持有期 < 2 年 0.20%
持有期 ≥ 2 年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用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其 余 部
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 回 费 率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 国 证 监 会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相应 的 代 销 机 构 协 商一
致 后 , 可 以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整基
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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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 1.0 5= 46915.31 份
即 : 投 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148 = 1 1 480 元
赎回费用=1 1 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480 -57.40=1 1 422.6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 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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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 总 份 额 后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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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
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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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当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已 被 确 认 成 功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公 告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正 当 理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 法 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 一 种 指 定媒 体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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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部
份 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能
在 同 一 销 售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同 一 收 费 模 式 的开
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
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max [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转 出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作 为 依据 来 计 算 。 后 端 份 额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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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开 通 基 金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金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应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其 他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在 确定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率
时,对于转出基 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 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 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 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 低于 0.6%;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 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的,则依据标准 申购费率
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要
求进行公告。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均 以 转 出 金 额 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 某 投 资 者 于 某 日 通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将 其 持 有 的 国 联 安 精选
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 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 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 ( 非 通 联支 付 ) 。 假 设 转 换 申请 受 理 当 日 国 联 安 精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单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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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 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 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 下,国
联 安 精 选 网 上 交 易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安 心 成 长 的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0.75%-0.6%=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00,000.00 × 1.250 ×
0.5%=3,125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申 购 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500,000×1.250-500,000×1.250×0.5%) ×
0.15% / (1+0.15%)=931.42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 500,000.00 × 1.250 - 3,125 - 931.42 = 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 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
额 持 有 最 低 为 100 份 基 金 单 位 。如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出 后该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 份 时 , 需 一 次性 全 额 转 出 。 单 笔 转 入 申 请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5)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转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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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或 部 分 转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
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应
在 调 整 生 效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定
期 限 内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转
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之第 ( 四 )
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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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 转 托 管在 转 出 方 进 行 申 报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一 次完 成 。 投 资 者 于 T 日
转 托 管 基 金 份额 成 功 后 , 转 托 管 份 额 于 T+1 日 到 达 转 入 方网 点 , 投 资 者 可
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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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流 动性 周 期 、 企 业 盈 利 周 期 和 通 货 膨 胀 周 期 中 的景
气 行 业 , 优选 景 气 行 业 中 具 有 高成 长 性 的 企 业 , 在 控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努
力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
产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三 ) 投 资 理 念
把 握 流 动 性 周 期 、 企 业盈 利 周 期 和 通 货 膨 胀 周 期 下 各 行 业 不 同 表 现特
征 和 发 展 状态 , 动 态 理 解 不 同 周期 中 高 成 长 企 业 的 独有 特 质 , 在 周 期 变化
与高成长性中优选个股。
( 四 ) 投 资 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金 融 市 场 的 利 率 变 动 和 市 场 情 绪 , 综 合 运用
定 性 和 定 量的 方 法 , 对 股 票 、 债券 和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预期 收 益 风 险 及 相 对投
资 价 值 进 行评 估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类 资 产 等 资 产 类 别的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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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若 出 现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投 资 者 情 绪 急 剧 变 化 、 海 外 市 场 异 常 变 动 等因
素 导 致 投 资决 议 形 成 的 市 场 环 境发 生 改 变 , 基 金 经 理可 以 提 出 大 类 资 产配
置 的 调 整 建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召 开 会 议 , 讨 论 基 金经 理 的 建 议 并 确 定大
类资产的调整比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行 业 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投 资策 略 上 充 分 体 现 双 重 “ 优 选 ” 概 念 , 即 ,前 瞻 性 地 把 握 中 国 经
济 成 长 和 结构 转 型 过 程 中 行 业 景气 度 的 变 化 , 以 定 量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结
合的方法, 动态优选不同经济周期阶段的景气行业; 并结合价值投资理念,
挖掘该行业的成长性个股,获取超额收益率。
(1)行业配置策略
在 中 国 经 济 成 长 和 结 构转 型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 不 同 时 期 各 行 业 的 景 气度
不 同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从 中 国经 济 周 期 演 进 中 各 行业 景 气 变 化 的 机 理出
发 , 总 结 各行 业 的 市 场 表 现 与 经济 周 期 的 联 动 关 系 ,从 而 优 选 出 不 同 经济
周 期 下 的 投资 收 益 超 过 市 场 中 各行 业 收 益 率 的 平 均 值的 景 气 行 业 。 对 于在
不 同 经 济 周期 下 投 资 收 益 能 够 长期 超 越 市 场 中 各 行 业平 均 收 益 率 的 行 业,
本 基 金 立 足于 长 期 持 有 ; 对 于 在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具 有 不 同 市 场 表 现的
行 业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经 济 周期 演 进 过 程 中 根 据 这些 行 业 与 经 济 周 期的
联 动 关 系 进行 动 态 的 行 业 优 化 配置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努 力 实 现 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流 动 性周 期 、 利 润 周 期 和 通 胀 周 期 三 个 因 素 来 刻 画经
济周期,分析各行业表现与经济周期之间的相关性。
1)流动性周期
流 动 性 周 期 主 要 由 利 率走 势 所 驱 动 , 特 别 是 短 期 利 率 。 当 中 央 银 行降
息以刺激经济时, 周期往往进入了加速阶段, 当降息结束时周期到达顶点,
强的流动性增长常常导致较强的利润上升, 进而导致企业投资和就业增长;
当 中 央 银 行加 息 、 收 缩 流 动 性 时, 大 多 数 时 候 对 通 货膨 胀 及 企 业 过 度 投资
等产生抑制作用。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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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周期
利 润 周 期 通 常 落 后 于 利率 的 变 化 。 企 业 的 利 润 增 长 经 常 鼓 励 企 业 开支
和薪水增长,利润减少则正好相反。
3)通货膨胀周期
通 货 膨 胀 指 在 纸 币 流 通 条 件 下 , 因 货 币 供 给 大 于 货 币 实 际 需 求 , 导致
货 币 贬 值 , 而 引 起 的一 段 时 间 内 物 价 持 续而 普 遍 地 上 涨 现 象 ;而 当 市 场 上
流通货币减少, 货币供给小 于货币实际需求, 影响物价下跌, 就造成通货
紧 缩 。 通 货 膨 胀 与通 货 紧 缩 的 交 替 与 经济 周 期 是 交 织 在 一 起的 , 对 企 业 的
开支、产品价格以及利润率等产生重要的影响。
下 图 描 述 了 三 个 周 期 和它 们 的 相 互 关 系 。 在 一 个 典 型 的 经 济 周 期 中,
流 动 性 周 期经 常 领 先 于 利 润 周 期, 然 后 是 通 胀 周 期 。三 个 周 期 在 时 间 上 并
存 , 相 互 交织 。 每 一 周 期 的 各 个阶 段 前 后 继 起 , 但 并不 必 然 存 在 。 本 基金
将在宏观经济动态变化中前瞻性地把握三者的演变, 并从中优选景气行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定性 和 定 量 的 方 法 , 分 析 流 动 性 周 期 、 利 润 周期
和通胀周期中各行业市场表现的关键驱动因素(如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
进而判断各行业的市场择时顺序, 从而优选出不同经济周期下的景气行业,
并实现对优选行业的重点配置。
为 提 高 本 基 金 行 业 配 置的 有 效 性 , 本 基 金 还 将 从 行 业 内 各 企 业 的 财务
指 标 、 行 业生 命 周 期 与 景 气 度 的变 化 、 宏 观 政 策 影 响( 如 当 时 国 家 产 业政
流动性周期
利润周期
通胀周期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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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导向) 、 估值与成长性的最新变化, 结合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
的 发 展 态 势与 景 气 变 化 的 最 新 信息 , 把 握 各 备 选 行 业的 发 展 前 景 , 选 择成
长性行业,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2)选股策略
在 对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和 投 资 价 值 的 分 析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前 瞻 性 地 把 握
中 国 经 济 成长 及 结 构 转 型 中 受 惠的 行 业 高 成 长 公 司 ,使 投 资 者 分 享 这 些上
市 公 司 在 中国 经 济 发 展 和 结 构 转型 中 获 得 的 高 成 长 溢价 , 获 得 长 期 、 稳定
的投资回报。
在 得 到 了 最 优 化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从 已 经 优 选 出 的
行 业 中 , 挑选 高 成 长 上 市 公 司 进行 投 资 。 在 个 股 选 择上 , 主 要 对 品 质 、成
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1)品质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 如 P/E 、 P/S 、 P/EBIT 等 ) , 经 营 效 率
指标 (如 ROE、 ROA、 ROIC 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2)成长性评估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企 业 利 润 增 长 率 等 指 标以 及 成 长 性 综 合 评 价 来 评 估 公
司的成长性。
首 先 对 企 业 利 润 增 长 率、 销 售 毛 利 率 等 成 长 性 指 标 进 行 定 量 评 估 ,然
后 根 据 企 业成 长 性 评 价 体 系 , 对公 司 的 成 长 性 进 行 综合 评 分 并 排 序 , 挑选
出 其 中 最 具成 长 潜 力 而 且 成 长 质量 优 良 的 股 票 进 入 核心 股 票 池 。 企 业 成 长
性 评 价 体 系从 宏 观 环 境 、 行 业 前景 、 公 司 质 量 和 成 长性 质 量 方 面 对 企 业的
成 长 性 进 行评 价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结 合 定 量 分 析 的 方 法对 企 业 的 成 长 性 进行
综合评分。
3)估值水平
对 上 述 核 心 股 票 池 中 的重 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内 在 价 值 的 评 估 和 成 长 性跟
踪 研 究 , 在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估 基 础上 选 择 定 价 相 对 合 理且 成 长 性 可 持 续 的投
资标的。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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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债
和 可 转 换 债券 等 债 券 品 种 。 本 基金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债 券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满 足 基 金 流动 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实现 获 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的 投 资 收 益 。 主 要 的
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 对 利 率 变 化 方 向 和 趋势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确 定 恰 当 的 久 期 目 标 , 合理
控 制 利 率 风险 。 根 据 对 市 场 利 率水 平 的 预 期 , 在 预 期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组
合 久 期 , 以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减
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 过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货 币 市 场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以 及市
场 投 资 热 点, 分 析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券 等 不 同 债券 种 类 的 利 差 水 平,
评 定 不 同 债券 类 属 的 相 对 投 资 价值 , 确 定 组 合 资 产 在不 同 债 券 类 属 之 间配
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经 济 增 长 率 、 通货 膨 胀 率 和 货 币 供 应 量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分 析 来 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形 状 的 可 能 变 化 , 在 久 期 确 定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把 握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非 平 行 移动 带 来 的 机 会, 根 据 利 率 曲 线 移 动情 况 , 选
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阶梯型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 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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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的 判 断 ,将 权 证 、 标 的 股 票 等金 融 工 具 合 理 配 置 进行 结 构 性 组 合 投 资 ,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
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召 开 会 议 ,依 据 上 述 报 告 对 资 产配 置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
行 投 资 组 合方 案 设 计 ;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 议 , 参 考 上 述报
告 , 制 定 资产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和个 债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
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
个 券 种 投 资比 例 , 交 易 指 令 传 达到 交 易 部 ; 交 易 部 依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略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执行 投 资 组 合 的 买 卖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到
基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 投 资 组 合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实 时风 险 监 控 等 。 基 金 经理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六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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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 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 以 成 份 股的 可 自 由 流 通 股 数 进行 加 权 , 指 数 样 本 覆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全 称 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债 指数 ” ,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样 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制
方 法 借 鉴 了国 际 成 熟 市 场 主 流 债券 指 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和特 点 , 并 充 分 考 虑了
国 内 债 券 市场 发 展 的 现 状 , 具 备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 简便 性 和 易 于 复 制 等优
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 据 本 基 金 设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80 %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20 % 的 上 证 国债 指 数 构 建 的 复 合 指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格 基 本 一 致 , 可 以 用来 客 观 公 正 地 衡 量 本基 金 的 主 动 管 理 收益
水平。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准
的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的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货
币市场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1、禁 止行 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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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 、投 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等)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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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九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债 权 人 权 利 及 因 基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所
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一 )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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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7 5 1 , 9 3 6 , 8 2 2 . 1 6 8 9 . 7 2
其 中 : 股 票 7 5 1 , 9 3 6 , 8 2 2 . 1 6 8 9 . 7 2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 3 , 1 3 6 , 0 4 6 . 7 8 6 . 3 4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3 3 , 0 5 7 , 2 1 9 . 4 7 3 . 9 4
8
合 计 8 3 8 , 1 3 0 , 0 8 8 . 4 1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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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6 5 1 , 0 2 0 , 2 6 7 . 9 8 8 0 . 8 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 5 3 7 , 7 9 8 . 0 0 0 . 1 9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0 , 3 1 8 , 5 6 3 . 0 0 2 . 5 2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 9 , 4 8 6 , 0 3 5 . 0 0 3 . 6 6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4 9 , 5 7 4 , 1 5 8 . 1 8 6 . 1 6
S 综 合
- -
合 计
7 5 1 , 9 3 6 , 8 2 2 . 1 6 9 3 . 4 3
2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股 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 0 0 3 0 8 中 际 装 备 2 , 2 0 7 , 1 6 3 7 5 , 7 0 5 , 6 9 0 . 9 0 9 . 4 1
2 0 0 2 5 3 0 丰 东 股 份 2 , 0 5 4 , 0 2 4 7 5 , 6 7 0 , 2 4 4 . 1 6 9 . 4 0
3 6 0 0 4 8 7 亨 通 光 电 2 , 3 4 9 , 3 7 6 6 0 , 5 1 9 , 9 2 5 . 7 6 7 . 5 2
4 3 0 0 1 3 6 信 维 通 信 1 , 5 6 0 , 6 3 9 5 3 , 6 0 7 , 9 4 9 . 6 5 6 . 6 6
5 3 0 0 1 8 0 华 峰 超 纤 1 , 9 3 0 , 3 0 0 5 0 , 4 0 0 , 1 3 3 . 0 0 6 . 2 6
6 0 0 2 5 8 3 海 能 达 3 , 4 3 7 , 8 1 4 5 0 , 1 5 7 , 7 0 6 . 2 6 6 . 2 3
7 3 0 0 3 1 9 麦 捷 科 技 1 , 4 4 0 , 9 1 4 4 6 , 0 5 1 , 6 1 1 . 4 4 5 . 7 2
8 3 0 0 4 2 6 唐 德 影 视 1 , 3 0 6 , 1 0 5 3 3 , 8 5 4 , 2 4 1 . 6 0 4 . 2 1
9 6 0 3 6 2 6 科 森 科 技 5 4 3 , 7 3 3 3 1 , 9 5 5 , 1 8 8 . 4 1 3 . 9 7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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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1 0 3 0 0 6 1 2 宣 亚 国 际 3 0 1 , 3 0 0 2 7 , 8 3 7 , 1 0 7 . 0 0 3 . 4 6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 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0. 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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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1 0.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 0. 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
1 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以 及 经 核 实 托 管 人提 供 的 信 息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 1.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1 8 , 0 4 8 . 3 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0 , 5 6 0 , 1 4 2 . 4 1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2 , 0 7 5 . 0 3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 2 6 6 , 9 5 3 . 6 8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3 , 0 5 7 , 2 1 9 . 4 7
1 1.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债 。
1 1.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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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十、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代
表 未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1- 5- 23 至
2011- 1214.40% - 19.86% 5.46% 0.85% 1.07% - 0.22%
2012- 1- 1 至
2012- 12- 31 11.10% 7.04% 4.06% 1.06% 1.02% 0.04%
2013- 1- 1 至
2013- 12- 31 38.85% - 5.30% 44.15% 1.53% 1.11% 0.42%
2014- 1- 1 至
2014- 12- 31 4.29% 41.16% - 36.87% 1.64% 0.97% 0.67%
2015- 1- 1 至
2015- 12- 31 94.56% 6.98% 87.58% 3.70% 1.99% 1.71%
2016- 1- 1 至
2016- 1229.55% - 8.16% - 21.39% 2.41% 1.12% 1.29%
2017- 1- 1 至
2017- 30.13% 3.58% - 3.71% 1.08% 0.41% 0.67%
2011- 5- 23 至
2017- 3- 31 88.51% 16.69% 71.82% 2.12% 1.25% 0.87%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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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户 ,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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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负
债 的 公 允 价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应 按基 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 上 市 交 易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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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四 ) 估 值 对 象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 以 及 其 它 投
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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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程 序 复 核 无 异 议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当基金财产的 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八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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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 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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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 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
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
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内
容。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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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1 月 22 日, 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派发红利 2.01
元。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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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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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 )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敬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敬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行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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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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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后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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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 招 募 说 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事
宜予以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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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五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 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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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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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 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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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 额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括
基 金 自 身 的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者 投 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单
易 行 的 投 资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开展 基 金 募 集 或 因 拆 分、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调 整 至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或 1.00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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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 区 发 展 政策 等 ) 和 证 券 市 场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 其 收 益 水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供 求
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
的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
货 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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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能
等 , 会 影 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素 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 资 者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违
约 、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 五 )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行 业 选 择 策 略 投 资 主 要面 临 景 气 行 业 选 择 和 高 成 长 个 股 选 择 等 风 险。
在选择景气行业时, 对各种定量指标的选取要经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选 择 出 最 适合 的 指 标 。 同 时 在 基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对于 资 产 、 行 业 以 及个
股 的 配 置 都要 设 定 一 定 的 控 制 阀值 , 对 于 超 出 阀 值 的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论证
和合理的解释。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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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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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理 销 售 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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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 情 形 , 以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的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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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方
可收回。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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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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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 方 式 , 获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 取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准
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 管 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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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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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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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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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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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 费 率 及 变更 收 费 方 式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且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 设 立 新 的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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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 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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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等。 现场
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但 决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其 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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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限为 本条前述第 1 款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 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方
式 下 , 首 先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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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者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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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 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 事 项 , 召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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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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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 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 争 议 未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的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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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代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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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许
可 的 一 切 银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 票 库 、 债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并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等)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
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4)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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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
管 理 人 所 管理 全 部 基 金 财 产 的 投资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
义 务 仅 限 于监 管 由 其 担 任 资 产 托管 人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所管 理 全 部 基 金 财 产的
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 对 手 库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的
交 易 对 手 组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库
予 以 更 新 和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交 易 对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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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评 估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名
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时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 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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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履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 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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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 本 基 金 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一
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投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 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述
账 户 开 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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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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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返 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的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 基 金 净 值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也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各
自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当
得 利 。 如 果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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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 双 方 经 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管
费给予补偿。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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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9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 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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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0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服
务 , 配 备 安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 益 分 配 时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 邮 寄 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 中 心 将 向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 册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送 最 近 一 季 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基
金 份 额 , 且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客 户 的 分 红方 式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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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1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指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时
间 和 扣 款 金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直 销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期
定 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 具 体 优 惠 申购 费 率 以 相 关 公 告 为准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参
加 相 关 代 销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六 ) 网 上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持 有 相 应 借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 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2
销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定 投、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务
的 基 金 投 资人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的 优 惠 。 有 关 详 情可
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 时 扩 大 可用 于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银 行 卡 种 类 , 敬 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 七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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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3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家 文 化 和
中 科 创 达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先 导 智 能 、 中
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1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高 新 兴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2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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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3 0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0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海 兰 信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国 药 股 份 和
麦 捷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贵 州 华 阳 众 惠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2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2 - 1 0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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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2 0 1 6 年 公 司 旗 下 3 3 只 基 金 四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2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2 - 2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3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3 - 2 3
旗 下 3 3 只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3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3 - 3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0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1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康 尼 机 电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1 3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6
旗 下 3 8 只 基 金 2 0 1 7 年 一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宣 亚 国 际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华 铭 智 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6 - 0 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7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登
记 人 的 办 公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8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