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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中小盘(450009)

国富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克林国 海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富 兰 克林 国 海中 小 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国 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富 兰克林国 海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55 号 文核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2010 年11 月23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某 一基 金 的 特定风 险 等 。 富兰 克 林 国海 中 小 盘 股 票型 基 金 为股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高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 金 业 绩中 的 数 据 已 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5 月2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8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9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4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 指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管理规则》; 中国 就 本 合 同 而 言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但 不 包 括 香 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根 据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内证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外 汇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存续期: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其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作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南 宁 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 1 号中 国 - 东盟 科 技企 业 孵化 基 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 权 结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原名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有 51% 股权,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 49% 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的 资 深 律 师 。 麦 敬 恩 先 生 于 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曾任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和 多 个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 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 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 尔 兰) 。 现任 富兰 克林 邓 普顿 投 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国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 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董 事 阮 博 文 (William Y. Yun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CFA 。 阮 先 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他也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 会成员,于 1992 年加 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 基金经理 8 年,之后成 为执行副总 裁,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 。他于 2002 年又担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 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 2008 年, 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 (2011 年 10 月 增 资 扩 股 并 更 名 为 国 海 证 券 ) 有 限 责 任 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兼 经 纪 业务部总经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石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 业 总 部 总 经 理 、 常 务副总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并 先 后 兼 任 总 裁 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加 入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 务 拓 展 主 管 、 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3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 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 茂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 越 南 国 家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 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 商学硕士。历任 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徐 荔蓉先生,CFA ,CPA (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 销 助 理 , 富 达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4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 和 国 富 中 证100 指数 增强 分级 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为 国富弹性 市值混 合基金 和国富潜 力组合 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助 理, 国 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基金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QDII投资总监,国 富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 国 富 焦 点 驱 动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合基金 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2、 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5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层董事 。 副 总 经 理 王 雷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华 东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技 术 安 全 部 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胡 昕 彦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 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 加 入 国 海 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 , 李 宁体 育 (上 海 )有 限 公 司法 律 顾问 。2005 年 加 入国 海 富兰 克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 , 管 理 层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秘书。自2006 年 起 , 还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6 5、基金经理 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 。历任淄博矿 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 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 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国富弹性市 值混合基金及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基金基金经理。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 监、QDII 投资总监、 职工监事,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 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及国富恒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无,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赵晓东先生任基金经理,没有发生基金经理 变更。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吴显玲女士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赵晓东 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资总监、基金 经理 、职工监事);储丽莉女士 (督察长) ;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7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8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和发 生的原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 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加以 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9 ③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人。 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 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 能 力 调 查 , 同 时 做 好 销 售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 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0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 自 有 资 金 与 基 金 资 金 分 开 并 互 为 封 闭 , 不 相 互 转 款 、 拆 借 、 垫 付 , 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 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1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 配 套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任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章 程 规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 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2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 照 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明 确 限 制 买 卖 的 股 票 , 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 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4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西南 宁 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 1 号中 国 - 东盟 科 技企 业 孵化 基 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7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 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 :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29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吴照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1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0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 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1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2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 吴嘉虹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4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 :www.nesc.cn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5 联系人: 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 :www.cfzq.com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 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陈秀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6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 全国)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38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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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46)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1 (4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2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3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邮电新闻大厦 15-1 号2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4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黄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5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0 )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61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2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6 公司网址:fund.jd.com (6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64)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 姜世斌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7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66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 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联系人:沙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6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广 西南 宁 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 1 号中 国 - 东盟 科 技企 业 孵化 基 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68880120 联系人: 胡昕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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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曹阳 联系人: 曹阳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4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9 日,本次募集的净 销售额为 3,050,679,870.8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48,688.61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87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050,679,870.87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848,688.61 份,两项合计共 3,051,528,559.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目前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 东 海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华 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大 泰 金 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深圳众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 奕 丰 金 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 司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 上海景 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和赎回自 2011 年 2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 均 作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申 请处理,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3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 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款 项, 赎 回款项 在 自 受理 投资 者 有效赎 回 申 请之 日起 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4 1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 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 易 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 金的最 低金额为 500 元 (含申 购 费 )。 直 销柜 台 投资 者 首 次申 购 本基 金 的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 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 含)-100 万 1.20% 100 万(含)-500 万 0.80% 500 万(含)-1000 万 0.30%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0% 2 年(含 2 年)以上 0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5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 元、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0.80% 0.30% 申购费(C =A-D ) 147.78 7,936.51 14,955.13 净申购金额 (D =A/ (1+B )) 9,852.22 992.063.49 4,985,044.87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826,719.58 4,154,204.05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1.2500 =12,5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12,500× 0.5% =62.5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62.5=12,437.5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6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6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8、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 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资 产净值总 额/ 基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 支付 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10 、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降 低 赎 回 费率 和收 费 方式, 费 率 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调 整 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12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1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投资者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7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包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八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8 案,并 应当 通过 邮 寄、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 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 2 日内 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金 管理人认为会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1 ) 到 (4 )情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申购公告 。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59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 金 额 ,若 出现 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投 资者 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3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则 在 暂 停 期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 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公 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 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提前 2 日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公 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0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 二、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 册登记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注 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 三、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十 四、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1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红利再投资) 一 并 冻 结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 五、 基金份 额质 押及其 他基 金业务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 户 管 理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投 资 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2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制 定 、 修 改 、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 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投 资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和 良 好 基 本 面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 力 求 在 有 效 控 制 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较高 股票投资比例,不做大幅度的资产配置调整。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 金 资 产 的 80% -95%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投 资 于 处 于 快 速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中 型 及 小 型 企 业 股 票 。 基 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 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达 到 总 流 通 市 值 2/3 的 股 票 归 入 中 小 盘 股 票 。 在 此 期 间 对 于 未 被 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 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 中小盘股票。 本 基 金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资 产投 资 于 中 小 盘股票。 此外,如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在 中 国 经 济 维 持 快 速 增 长 、 进 入 结 构 转 型 的 环 境 下 , 具 有 新 业 务 、 新 技 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竞争优势的中小市值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在深入的公司研 究的基础上, 挖 掘 具 备 可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中 小 盘股票,结合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将能获得超 越投资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4 ( 四)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适 度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 “ 市 值 筛 选 、 精 选 个 股 、 行 业优化 ” 的股票投 资策略 。 在 动 态 市 值筛 选 的基 础 上 , “ 自下而上” 运用 定 量 和 定 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识别和把握不同风格的行业和板块在不同市场 阶段的变动趋势中的投资机会,优化行业配置的比例,以谋求超越投资基准的 超额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0% -95% 。本基金通过 分析 宏观经济状况、资产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因素,仅在上述资产配置范围内适 度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 2、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范围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选个股和行业优化 的投资策略,挖掘并投资于具有良好治理结构、成长性好、估值合理及具有巨 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市值筛选策略、精选个股策略和行业优化 策略。 合 理 的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行业优化 精选个股 动态市值筛选








估值


合理的


中 小盘股票


股 票投 资策略 ( 为主 ) 资 产配 置策略 ( 适度 ) 债 券投 资策略





( 防守 性)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5 (1 )动态市值筛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 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 股总流通市值2/3 的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 市 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2 )精选个股 通过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行业发 展前景、成长速度、成长质量、成长的驱动因素这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可持续成 长能力进行评估:


①行业发展前景 主要从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产业链景气传导、行业 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②成长速度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的成长速 度,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增长、利润增长等,挖掘具有较高成长速度 的上市公 司。 ③成长质量 主要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同时考察公司 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特征,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管理能力、核心技术等竞争 优势,评估公司的成长是否来自其内在优势,以及这些支撑公司成长的因素是 否具备持续性。 ④成长驱动因素 主要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素质 等方面考察公司保持较快成长速度的驱动因素。 ? 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得以区别于其竞争对手,保持持续成长能力的来源和基 础。考 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6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 商业盈利模式 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 的趋势、是否具备长期的拓展空间、是否具有内在可复制性、是否具有竞争对 手难以模仿的独特优势等。只有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 的大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发展过程中能持续有效,而且保持对竞争 对手的领先优 势,才能保证公司在未来的持续成长。 ?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 层评价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 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 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 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 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3)行业优化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形势变化以及各个行 业的发展 趋势,合理调整投资组合在行业间的配置。 (4)估值水平分析 通过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分析股票的合理估值,筛选出市场价格低估 或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3、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的防守性措施。债 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预期策略、久期管理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 选择策略等。 4、 权证 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所 分离的权证。 5、 本基 金投资 程序 如下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7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 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等 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 监、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 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 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 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 90%+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10% 中证 7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证 7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数之一,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 证 500)和小盘指数(中证 200)的成份股一起构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 代表性。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 业,尤其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 700 指数作为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8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 体状况的基准指数,可以较合理地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 预期风险和较高 预期收 益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69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 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 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 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 第 1 项和第 2 项约定的 任何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 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0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10,443,744.20 67.95 其中:股票 2,010,443,744.20 67.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9,000.00 0.00 其中:债券 79,00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650.00 10.14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1,348,653.85 21.00 8 其他各项资产 26,923,782.43 0.91 9 合计 2,958,795,830.48





100.00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 业 114,120,280.90 4.65 B 采矿业 12,651,760.00 0.52 C 制造业 1,137,978,165.34 46.3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19,997,372.16 0.81 E 建筑业 31,731,357.52 1.29 F 批发和零售业 22,766,899.50 0.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7,521,314.89 0.31 H 住宿和餐饮业 11,298,210.00 0.4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73,395,996.71 2.99 J 金融业 497,494,882.22 20.27 K 房地产业 35,616,235.00 1.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854,339.80 1.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6,930.16 0.00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2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10,443,744.20 81.90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9,742,784 186,769,169.28 7.61 2 002308 威创股份 9,782,648 142,435,354.88 5.80 3 601009 南京银行 11,802,252 141,863,069.04 5.78 4 000063 中兴通讯 6,699,871 113,629,812.16 4.63 5 601166 兴业银行 6,948,190 112,630,159.90 4.59 6 002583 海能达 6,436,168 93,903,691.12 3.83 7 600271 航天信息 3,999,924 83,998,404.00 3.42 8 603019 中科曙光 2,999,950 78,928,684.50 3.22 9 600690 青岛海尔 6,388,878 77,816,534.04 3.17 10 600521 华海药业 2,644,266 58,173,852.00 2.37 4. 报 告期 末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3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9,000.00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9,000.00 0.0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2 骆驼转 债 790 79,000.00 0.00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 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4 11.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本期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报 告期内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说 明如 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2016 年4 月 8 日发布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 ”)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 查。随后,南京银行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 号)。决定针对南京银行个别支行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存在违规情形、未出具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两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 度未报备、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南京银行采取出具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南京银行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 加强基金代销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积极做 好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 本基金对南京银行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上述 决定是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银行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事件仅对南京银行短 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南京银行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南京 银行经营体制灵活,估值较为合理,因此买入南京银行。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 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6,829.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261,364.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8,806.13 5 应收申购款 3,106,782.29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923,782.4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7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11 月23 日- 2010 年12 月31 日 2.80% 1.14% -2.55% 1.41% 5.35% -0.27% 2011 年1 月1日 - 2011 年12 月31 日 -18.19% 1.20% -30.06% 1.32% 11.87% -0.12% 2012 年1 月1日- 2012 年12 月31 日 24.97% 1.27% 1.12% 1.34% 23.85% -0.07% 2013 年1 月1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8.18% 1.23% 9.35% 1.27% -17.53% -0.04% 2014年1 月1日- 2014年12 月31 日 32.33% 1.16% 34.33% 1.06% -2.00% 0.10% 2015 年1 月1日 — 2015 年12 月31 日 59.12% 2.85% 29.29% 2.51% 29.83% 0.34% 2016 年1 月1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3.40% 1.80% -15.60% 1.63% 12.20% 0.17% 2017 年1 月1日- 2017 年3 月31日 6.28% 0.66% 2.57% 0.62% 3.71% 0.04% 2010 年11 月23 日- 2017年3 月31日 108.64% 1.66% 13.31% 1.57% 95.33% 0.09%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 资金清算。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处分外 ,本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 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的价格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79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0 4、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 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含 第 三位 )内发 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当 估 值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 行公告。 3、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本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个市 场及其 登记结 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 法》中的 “ 指数收益 法” 进行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3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的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本部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 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7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8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89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0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1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 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基金类型中具有中高等级风 险的基金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于混合型基金。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2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 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3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高仓位股票型基金,其净值波动幅度 与股票市场整体波动相关性 较高,适宜于对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相对于大盘蓝筹上市公司存在相对的经 营风险,股价波动较为剧烈 ,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基金所投资的预计未来盈利状况良好的中小盘股票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 得到市场的认可,或者其定价能力、抵御通胀能力等实际值没有达到预期,从 而暂时影响基金净值表现。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4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 算 小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由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成 立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6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2 )、(3)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由本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 布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并有 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 担任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 监 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8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99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0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9)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1 (1 )投 资者购 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4)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2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有以 下情形 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 )除 法律法 规、证 监会规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3 (1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4 (3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委托人 身份、 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 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 )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5 (1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 ,且确定 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除采用上述通讯开会方式外,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进行。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知 后,对 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6 4)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7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席大 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 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8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照 《基金 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09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3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在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承担 的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0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 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经手费 、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1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托管人。 (3 )本条第1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用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较高 股票投资比例,不做大幅度的资产配置调整。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 金 资 产 的 80% -95%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2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基 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 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达 到 总 流 通 市 值 2/3 的 股 票 归 入 中 小 盘 股 票 。 在 此 期 间 对 于 未 被 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 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 中小盘股票。本基金不 低于 80% 的 股 票 资 产投 资 于 中 小 盘股票。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需 经 国 内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信 用 评 估 , 要 求 其 信 用 评 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 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9)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3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4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净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5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3 )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5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6 )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6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 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7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1 ) 自 基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成立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8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于由本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19 第二十 一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西南宁 市 西乡塘区 总部 路 1 号 中国-东 盟科 技企业 孵 化基地 一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0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 银 行 间 回 购 交 易 , 正 回 购 时 实 行 见 款 押 券 , 逆 回 购 时 实 行 先 押 券 后 付 款;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1 (3) 如遇特殊 情况无法 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总 监批准。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 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2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并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3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4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 除 此 以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5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6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 年 度 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定期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对 于基 金 募集期 结 束 时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7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8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式为 月度电 子邮件 形式对账 单,基 金投资 人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 。我 司 将 在 每 期 结 束 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 者发送基金 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 功 后 与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免长 途费)和 021-38789555 ),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 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29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 提醒 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 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 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 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30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31 第二十 三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1、2016 年 11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2、2016 年 11 月 3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新银联电 子支付支持的银行卡目录并 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说明公告 ; 3、2016 年 12 月 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 4、2016 年 12 月 22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5、2016 年 12 月 2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2016 年 12 月 3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2017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 7、2016 年 12 月 3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2017 年 1 月 5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2016 年第2 号); 9、2017 年 1 月 20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4 季度报告 ; 10、2017 年 2 月 23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11、2017 年 3 月 24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 12、2017 年 3 月 28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32 13、2017 年 3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4、2017 年 3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2017 年 4 月 1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6、2017 年 4 月 21 日, 富兰克 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1 季度报告 ; 17、2017 年 4 月 22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18、2017 年 5 月 5 日, 关于增加同花顺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2017 年 5 月 18 日,关于增加肯特瑞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33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1 号)






















































































134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富兰克林 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兰克林国海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