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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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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 合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二 次提 示性 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 报》 及本公 司网站 (www.xyamc.com)发 布了《 鑫 元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 以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2017 年7 月5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及本 公司 网站 (www.xyamc.com) 发 布了《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一次提 示性公 告 》 。 为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 布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适用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条款,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2、 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17 年7 月7 日起, 至 2017 年8 月3 日 17 时止 (以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 关于鑫元合丰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整基 金 费 用 有 关 事 项 的议案 》
(见附件一)。 2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费
用 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为2017 年7 月7 日, 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会议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 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 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持有人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复 印件; (2 )机构持有人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 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 章” ) , 并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持 有 人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的 , 应 由 代 理 人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四)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4 )机构持有人委托 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四)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 将 填 妥 的 表 决 票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于 前 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 (以收到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联系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五 、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 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 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 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4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 完整清晰 ,所提 供文件 符合本会 议通知 规定, 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如 多选或 表 决意见空 白的表 决票, 或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则视为弃权表决, 但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 的签字或 盖章部 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 的,或 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重复 提交表 决票的 ,如各表 决票表 决意见 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 间不 是 同一天的 ,以 最后送 达 的填写有 效的 表决票 为 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 间为 同 一天的, 视为 在同一 表 决票上做 出了 不同表 决 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 则确定:专人送 达 的 以 实 际 递 交 时 间 为 准 , 邮 寄 的 以 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如提交有效表决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 、本次议案如经提交 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同意, 则视为表决通过, 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5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 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 系 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6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 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7 附件: (一) 关于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费用有关事项 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调整 基 金费用 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说 明 (三) 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8 附 件一 : 关于 鑫 元合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 基金 费用 有关事 项 的 议案 鑫元 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合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适用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的条款,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调整本 基金管理费率 , 并相应修 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本次调整 管理费率的 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 《关于鑫元合丰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费用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 月六日 9 附 件二 : 关于 鑫 元合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 基金 费用 有关事 项的 议案说 明 一 、声 明 1、 本基金是根据 约定由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6 年12月27 日转型 而来,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4年12月16 日。 由于市 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适用 转型为“鑫 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条款,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 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调整本基 金管理费率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召开, 且 《 关于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费用有关事项 的议案 》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 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方 案 说明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 0.6%调整为0.3%。 调整 后的管理费 率,将于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实施。 三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 原表述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 附件三: 鑫元 合丰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整基金费用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 12 附 件四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 生 / 女 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 的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鑫 元 合丰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 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人 证件号 码”, 仅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基金账户号” 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 授权委 托书剪 报、复印 或按以 上格式 和内容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鑫元合丰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整 基金费用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