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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004775)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添 泽 定期开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七 月 2 嘉实 新添 泽 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要 提示 1 、 嘉实 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 经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3 月 2 日《关 于准 予 嘉实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17] 303 号 )注册 募集 。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 以 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简 称: 嘉实 新添 泽 定 期混合 ,基 金代 码:004775 3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 托 管人 为 中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本 公司 。 4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是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5 、本 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通过 本公 司的 直销 中心 和代销 机 构的网 点公 开发 售。 6 、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或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 具 体认 购最 低限 额以 各代销 机构 为准 ;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 者在 认 购期内 可多 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 请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 销。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对 于超 过部 分的 认购 份额, 基金 管 理人不 予确 认。 7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须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8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 投资 者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存 在 任何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9 、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和代 销网 点 )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3 而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与 过户 机构 (即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10 、 本公 告仅 对“ 嘉实 新添 泽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售 的有关 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 嘉实 新添 泽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详细 情况 , 请 详细阅 读刊 登 在 2017 年 7 月 5 日 《上 海证 券报 》 的“ 嘉实 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11 、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www.jsfund.cn ) 。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 发售相 关事 宜。 12、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3、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 区的投 资者 , 请 拨打 本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 85712266 , 或者全 国统 一客 户热 线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咨询 购买 事宜 。 14、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5、 风险 提示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 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面临 不能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4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5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 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嘉实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以 定期 开放方 式运 作的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3 、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的 首个 年度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的 ,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 日 止。 后 续每 个封 闭期 为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至 该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12 个 月 ( 含 12 个 月) 后的 对应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或无 该对 应日 的 , 则 顺 延至下 一工 作 日) 的 前一 日止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红利 再投 资除 外) , 也不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五 个 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在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 本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次一 个工 作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到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4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 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 具 体认 购最 低限 额以 各代销 机构 为准 ;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 者在 认 购期内 可多 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 请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调 整认 购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5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6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1.00 元 人民 币 6 7 、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优 化大 类资 产配置 和选 择高 安全 边际 的证券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8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9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10 、销 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 中心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 上 海直 销中 心、 深圳、 成都、 青岛、 杭州 、 福州、 南 京、广 州分 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易 。 (2) 代销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11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本 基金的 募集期 为自 基金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2)本 基金的 发售期 为 自2017 年7 月10日到2017年7 月21日 。 在发 售期内 ,本 基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发 售时间 , 但 最长 不超过 法定 募集 期; 同时 也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结 束发 售。 (3)基 金募集 期满,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7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假 设这10,000.00 元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5.00 份基 金份 额。 3 、认 购限 制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但单 一投 资者经 登记 机构确认 的认 购份额 不得 达到或者 超过 本基金 确认 总份额的50% , 且不得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 要求, 对于 超过 部分 的认 购份额 ,登 记机 构不 予确 认 。 (2)认购最低限额 : 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构或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具体 认购最 低限 额以各 代销机 构为准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柜 台首次 认购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元。 4 、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 申 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 得 撤 销 。 5 、已 购买 过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混 合、 嘉实 货币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 混合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 选混合 、 嘉实 多元债 券 、 嘉实量 化阿 尔8 法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混合 、 嘉 实领先 成长 混合 、嘉 实深 证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混 合、 嘉 实安心 货币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 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 嘉 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 、 嘉 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债券 、嘉 实纯 债债券 、嘉 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如意 宝 定 期 债 券、 嘉 实美 国 成长股 票 (QDII ) 、 嘉 实丰 益策 略 定 期债 券 、嘉 实 丰益信 用 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活 钱包 货币 、嘉 实泰 和混合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 、嘉 实 3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 研究增 强 、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 嘉 实新消 费股 票 、 嘉实 全球 互 联网 (QDII)、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快线 货币、 嘉实 新机 遇混 合、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股票、 嘉实 环 保低碳 股票、 嘉实创 新成 长混合 、嘉实 智能汽 车股 票、嘉 实新起 航混合 、嘉 实新财 富混合 、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实 稳瑞纯 债债 券、 嘉实 新常 态混合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实 新优 选混 合、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 嘉 实稳泰 债券 、 嘉 实稳 丰纯 债债券 、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嘉实 稳盛 债券、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 嘉 实稳 泽纯 债债券 、 嘉 实优 势成长 混合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合 、 嘉 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嘉实主 题增 强混 合、 嘉 实稳 荣债 券、 嘉实 农业产 业股 票、 嘉实 价值 增强混 合、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嘉实 丰安 6 个月 定期 债券 、嘉 实物流 产业 股 票、 嘉 实新 添程 混合 、 嘉 实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新 材料 股票 、 嘉 实稳 熙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嘉实 定期 宝 6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 实现金 添利 货 币、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 实稳康 债券 、嘉 实稳 华债 券、嘉实 6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稳怡 债 券 、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 联接 的 投资 者 ,在 原开 户 机构的 网点 购 买本基 金时 不用 再次 开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 在 新的 销售机 构网 点购 买本 基金 时, 需 先办 理登 记基金 账号 业务 。 6 、缴 款方 式: 全额 缴款 。 9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只 能开 设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 不得非 法 利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2 、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 以在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基金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 直销 中 心 办 理 。 通过 代 销 机 构或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网 上 直 销 认 购的 单 笔 最 低限 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具体 认购 最低 限额 以各 代销机 构为 准 ;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的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3 、 在直 销中 心开 户的 机构 投资者 必须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账 户 , 对于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 该银 行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一 致 ,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及无效 认 (申 ) 购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 在 代销网 点认 购的 机构 投资 者请遵 循代 销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 二) 通过嘉 实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直销中 心柜 台: 机构 认购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售 日 的 9 : 30 至 17 : 00 (周 六、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机 构认 购业务 的办 理时 间为 基金 份额发 售日 的任 意时 间 (包 括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 ,每 一 发售 日 17 :00 以后提 交 的申请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交的 申请 办 理。发售 末 日截 止为 当 日 17: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的 《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2) 加盖单 位公 章版 企业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 构代码 证 、 税务登 记证 书副 本复 印件 。 如 已办 理 三证合 一, 请提 供载 有统 一社会 信用 代码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3) 本机构 法定 代表 人有 效身 份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并加 盖单位 公章 (4) 预留银 行帐 户的 银行 开户 许可证 或银 行开 户证 明复 印件并 加盖 机构 单位 公章 (5) 本机构 对授 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基 金业 务授权 委托 书 ( 法人 机构) 》 , 加盖 机 构单位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章 或法 人签 字 10 (6) 授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有效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并 加盖单 位公 章 (7) 预留《 印鉴 卡( 法人 机构 ) 》一式 三份 (8) 签署的 《嘉 实传 真委 托服 务协议 书》 一式 两份 (如 开通传 真交 易) (9) 有授权 交易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 投资 人风 险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机构 客户 版 ) 》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 立基金账户请参照嘉实网 站(www.jsfund.cn) 的机构账户类业 务指南 。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 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申 请表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机 构投 资者申 请办 理认 购申 请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的网站(www.jsfund.cn) 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 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 时 保证提交的材 料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一 致。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 、嘉实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 免 长 途话 费 ) , www.jsfund.cn 。 ( 三) 机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方 式 1 、机构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 点认购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 资金存入 指定 的资金 结算 账户, 由 代销机 构扣 款。 2 、通过 基金公 司网上 直销 认购的机 构投 资者, 应按 照基金公 司网 上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前 ,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银行 或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 机构 投资 者在 填写 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 机 构投 资者的 认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6:30 前 到帐 ,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 请; 申请 之 日 16:30 资 金未 到账 者, 如果 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 认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 作日 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 内到 账 ,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 果 投资 者不 选择 延期 、或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未到 账,该 申请 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 定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12 四、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须 事 先开立 各代 销银 行及 证券 公司的 资 金帐户 卡或 存折 ;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事 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款 账户 , 作为直 销资 金结 算账 户, 该银行 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户 名一 致。 2 、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可 以在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 网点以 及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上直 销认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 具 体认 购最 低限 额以各 代销 机构 为准 ; 通 过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 二) 通过 嘉实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客户 认 购业务 的办 理时 间为 基金 份额发 售 日 9:30 至 17:00 (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客户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 包括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 , 每一 发售 日 17:00 以后 提交的 申请 ,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提 交的 申 请办理 。发售 末 日截 止为 当日 17: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 账户 业务 申请表-个 人》 (2) 出示本 人 有 效身 份证 件 并 留存 复 印件 (3) 投资人 如未 满十 八周 岁 , 须同时 出示 未成 年人 本人 及 其监 护人 的身 份证 件以 及能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以谨 慎原 则认 为需 要提 供的 其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 复印 件 (5) 出示银 行储 蓄卡 并留 存 复 印件 (6)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基 金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 (如 开 通传真 交易 ) (7) 签署《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 力调查 问卷 (个 人客 户版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13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 准备 以下资 料: (1 ) 填妥 并由 本人 或代 办 人或监 护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 请表 》 (2 ) 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 并留 存 复 印件 (3 ) 投资 人如 未满 十八 周 岁, 须同 时出 示未 成年 人 本人及 其监 护人 的身 份证 件以及 能 证明监 护与 被监 护关 系的 有效证 件原 件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 文 件或证 件 (4 ) 委托 他人 办理 的, 须 出示代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存 复印 件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办 理认 购申 请 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 资者 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 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 柜台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个 人投 资者也 可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jsfund.cn) 上 下载 有关 直销 业 务表格 , 但必 须 在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3 )直 销中 心联系 方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免长 途 话费) , www.jsfund.cn ( 三)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四) 缴款 方式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认购 只需 准备 足额 的认 购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 由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2 、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的 个人 投资 者, 应按 照基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 认 购 的个人 投资 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 款的 方式 缴款 ,具 体方式 如 下: (1 ) 持支 持银 联的 银行 卡 通过直 销中 心 POS 机刷 卡 付款 (2 )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款 到 嘉实直 销专 户 个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下 午 16:30 之 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国 银行或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直 销专户 ,该 划款 账户 须为 投资者 本人 账户 。 14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于 申请当日 的 16:30 前到 帐 ,该申请方 为有效 申请; 申请之日 16:30 资金 未到 账者,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认 购 资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作 日仍 处 于募集 期内 ) 内 到账, 直 销中心 将把 认购 申请 转为 资金 实 际到 账的 工作 日接 受的申 请; 如果 投资者 不选 择 延 期、 或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 到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 效申 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


15 五、清 算与交割 1 、嘉实 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验 资日 以前, 全部 认购 资金 将被 冻结在 基 金募集 专户 中。 认购 资金 募集期 间的 资金 利息 转为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募集 结束 后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3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者的指 定银 行帐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帐 户划 出 。 通 过直 销机构 进行 认 购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者 的指 定银 行帐 户划出 。


16 六、基 金资产的验资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生效 条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委托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认 购资 金进 行验 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验 资 报告及 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监 会将于 收 到前述 材料 后予 以书 面确 认。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发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 能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17 七、本 次募集有关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客服电 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三)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18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19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3)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4)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5)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20 (6)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8) 其他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注册登记与过 户机 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五)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范 佳斐 21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张勇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