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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货币A(004865)

格林货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公证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 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 认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 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5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9)、(12)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