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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货币A(004865)

格林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拟募集发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项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003、2005 、2007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5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9)、(12)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以上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得与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托管人仅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6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原件,该文件中应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 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传 真件或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或电子邮件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原则上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 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 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需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如交易未生效,则暂缓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自托 管人收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2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 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2 日 15:00 前从“注 册登记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在接到 指令后,正常情况下,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 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 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 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 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 认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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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 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情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 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 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