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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A(001021)

亚债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3 月14 日证监许可
[2011]392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5 月25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基 金和 股票 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
险、 较低 收益 的品 种。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诚信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遵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资产, 必须 恪尽 职守 ,履 行诚实 、信 用 、
谨慎、 有效 管理 的义 务。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7年5月25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6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3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87 
十、基 金的 投资 ..................................................................................................................... 8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6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9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3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亚债中 国债 券指数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 亚债中
国债券 指数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 、 《 基金 合同 》 : 指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托管协 议: 指《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管 理人对 其定
期做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并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和 结算 、 基 金销 售
业务确 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重大利 害关 系 人 : 受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控股 股东 控制 的证 券发 行人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定 的基 金备 案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案 手续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 
基金 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者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其余 额情 况的 账户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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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标的指 数: 指 Markit 指数 公司 编 制并 发布 的 iBoxx
?
亚 债中 国指 数及其 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或根 据需要 更换 的其 他债 券市 场指数 。 
成份券 : 指构成 标的 指数 的债 券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有效 申请 的 开 放日 。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本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各个 基金 份额 类别 单独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该类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 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 
不可抗 力: 指无法 预见 、 无法克 服 、 无法避 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疫情、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沈强先 生: 董事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 任浙 江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金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书记、 执行 董事,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 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 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总 监、 信息 披露 负责人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核 部高 级
副总裁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柳万军 先生 ,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金融 学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总 部副主 任科
员、泰康 资产 固定收 益部 投资经理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固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等。2013 年6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益 部研 究员等 , 现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裁 , 华夏 货
币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2月31 日起 任职) 、华 夏安康信 用优 选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5 月5日 起任 职) 、 华夏 薪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5 月26 日起 任职) 、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7 月16 日起 任职) 、 华夏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6日 起 任 职) 、 华夏 新 活 力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2 月23 日起 任职) 、 华夏 恒利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9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新 机遇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6 年3月30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11 年5 月25日至2012 年8 月1日 期间 , 董元 星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1日至2015 年7 月16 日期 间,邓 湘伟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刘鲁 旦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和社 保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执行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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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2)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3)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5)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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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订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和类 属配 置政 策 ;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范 围内 ,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 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过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 示 性控 制 。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 止 性控 制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相关 规 定, 基 金 禁 止投 资 受限 制 的证券 并禁止
从事 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禁 止进行 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 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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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 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 部门的稽核部 门,通过定期 或 不定期 检查,评价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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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 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建 后 的 交 通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成 为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的 国 有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 2005 年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2007 年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6 年英国 《 银行家 》 杂 志发 布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 交通 银行 一
级资本 位列 第13 位, 较上 年上升4位; 根据2016 年美 国 《财 富》 杂 志发 布的 “ 世界500 强公 司 ”
排行榜 ,交 通银 行 营 业收 入位列 第153 位 ,较 上年 上 升37位 。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7337.11 亿 元。2017 年 一季度 ,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193.2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 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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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88 只。 此外 , 交 通 银行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托 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 金 、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 保 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 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 部自我 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 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 权、相 互制 约的原则 ,从 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在岗位 、业 务二级 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 级内控 管 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 基金托 管规 模、业务 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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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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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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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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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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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0)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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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1)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3)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4)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5)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6)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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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8)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9)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0)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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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1)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2)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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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4)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3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4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7)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8)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0)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1)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3)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57)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8)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 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5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61)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62)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6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6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7)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6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7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1)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7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7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7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76)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7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7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7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8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8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8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8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8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9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9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9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9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9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9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9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0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01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02 )方 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03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0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5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06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07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8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9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110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11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1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1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14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15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16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117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18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9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20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21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2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23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24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25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26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27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8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29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30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31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3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33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34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35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36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37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38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39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40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41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42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43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4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45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46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4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48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4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50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51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52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晓明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亚 洲债 券基 金第 二期中 国子 基金 专户 转开 放而来 。 亚洲债 券基 金第 二期 中国 子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第二期 亚洲 债券 基金 中国 子基金 有 关问题 的函 》 ( 证监 办函[2005]68 号 ) 认 可, 由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 以 接受特 定对 象财 产委 托从 事证券 投资 活动 的形 式从 事中国 子基 金投 资管 理 。 基 金持有 人为 东 亚 及 太 平 洋 中 央 银 行 行 长 会 议 组 织 (Executives ’ Meeting of East Asia and Pacific Central Banks ,简 称“EMEAP ” ) 。基金投资主要 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 策略,跟踪 iBoxx ? 亚债 中国指 数。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经监管 部门 批准 , 亚 洲债 券基金 第二 期中 国子 基金 由专户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公 开募集 , 基 金投资方向 和投资策略与 专户阶段完全相同。EMEAP 以专户资产(含 现券和 现金)换购为 基金份 额继 续持 有。 EMEAP 的中央银行和 金融 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享有 同等权 利, 可在 基金 开放 后赎回 或转 换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而且 不需 事先 公告 。 (二)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3 月14日 证监 许可[2011]392 号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11 年4月26日至2011 年5 月23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927,413,641.76 份基金份额 ,其中包括EMEAP 以现券 和少 量 现 金的 形式认 购的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共 计2,136,796,293.57 份(含 利息结 转的份 额)。 有效 认购户 数为7,69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11 年5 月25 日 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 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第一 层101A-1单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写字 楼第50层02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 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 系统或 移动 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 司网站 查询 。本 公司 网址 :www.ChinaAMC.com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等业 务。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1 年7 月4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 转 换转出 业务 , 于2011 年9 月1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 不同 的 申购 费、 销售服务 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该 代销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的 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减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 通过本公司 网 站、客 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购 不成功 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赎回时 , 当投 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对于A 类基金 份额,投资 者在申购 时需交 纳前端申 购费,费 率按申 购金额递 减,具 体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4% 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3 、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时份 额持有 不 满 90 天 的,收 取 0.3% 的赎 回费 ,持 有 满 90 天 以上 (含 90 天 ) 的 ,赎 回费 为 0。 其中,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金 资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费 用。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如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须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施 前1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5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遵守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下, 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 取调 低基 金申购 费、 赎回 费或 调高 基金赎 回费 等措 施,基 金管 理人 须于 该等 措施实 施前 至少1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 金份 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一: 假定T 日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若三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 100 万元 和500 万元 ,则 各笔 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994,035.79 4,980,079.68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5,964.21 19,920.3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 (f=c/e ) 806.55 808,159.18 4,048,845.27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例 二: 假定T 日 基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申购金 额为10 万元 ,则 申 购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20 天 , 该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3%=37.50元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净赎回 金额 =12,500-37.5 =12,462.50 元 例 四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95 天, 该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25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0,000 ×1.225 =12,250.0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各 个基 金份 额类别 单独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 或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顺利 实施 投资策略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6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 及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有能 力兑 付时 , 应 当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当 按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已 被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量 占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受 理 赎回 申 请 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 其 余赎 回申 请则延 期办 理,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 算赎 回金 额。赎 回申 请的 延期 办理 最迟 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部 分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2 日内 通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2 个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提前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 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提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间 = 原持 有时间× 原份 额/ (原 份额+ 新增份 额)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 其中 继承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符 合条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按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 登 记 结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受理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或 委托 销售 机构代为办理。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三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经登 记结算 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它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有 关规 定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四)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追求 取得 在扣 除各 项费用 之前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券。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资 于非 成份券 ,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是 这些金 融工 具限 于 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债 券、 货币市 场金 融产 品、 现金 或类似 现金 的产 品。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 股 票。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管 理基 金, 主要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 复制策 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中具 有代 表性的 部分 成份 券, 或选 择非成 份券 作为 替代 , 使 得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总 体特 征 (如 久期 、 剩 余期限 分布 和到 期收 益率 等)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积极 参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债券回 购等 投资 ,以 弥补 基金费 用、 增加 基金 收益 。 1 、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1) 组合 构建 策略 构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3 步: 指数 成份 券流 动性筛 选、 确定 目标 组合 和逐步 调整 建仓。 ①指数 成份 券流 动性 筛选 : 通 过日 均交 易量 、 报 价 次数 、 买 卖价 差和是 否为 跨市场 债券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等定量 和定 性指 标, 筛选 具有较 好流 动性 的指 数成 份券作 为组 合备 选券 。 ②确定 目标 组合 : 使 用代 表性分 层抽 样法 确定 各备 选券权 重, 使组 合总 体特 征与指 数相 似。 ③逐步 调整 建仓 : 根 据市 场实际 流动 性情 况和 投资 机会, 进一 步调 整和 优化 组合并 逐步 建仓。 在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本基 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达到 这一 投资 比例 。 此 后, 如因 标的 指数 成 份券调 整 、 基 金 申购或 赎回 带来 资金 流动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2) 月度 组合 管理 ①根据 标的 指数 月度 调整 , 对组 合持 有的 债券 及其 权重进 行调 整 , 保证 组合 总体特 征与 调整后 的标 的指 数相 似。 ②根据 基金 费用 、 收 益分 配等支 付要 求 , 及时 检查 组合中 现金 的比 例, 进行 支付现 金 的 准备。 ③在公 司研 究团 队月 度策 略会议 上对 组合 操作 及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 分 析最 近组合 与 标的指 数总 回报 的差 异情 况,找 出相 应原 因。 ④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的 操作 进行 指导 与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决 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 工作。 (3) 跟踪 误差 目标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追求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在扣除 基金 费用 前的 总回 报与标 的 指数总 回报 之间 的年 化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50 个 基点 ( 一个基 点为 万分 之一 ) 。 如 因指数 编制 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误差 进 一步扩 大。 2 、衍 生品 投资 未来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的, 经持 有人 大会同 意 后 , 基 金可 以 参与相 关衍 生品 投资 。 基金 衍生品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或 复制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重要 特征 , 以 便更 好地 实现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与 利率 、 标的指 数、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或构 成基 金组 合的 其他 非成份 券相 关的 各种 衍生 工具, 如远 期 、 掉期 、 期 权、 期货 等。 基金 持有金 融衍 生工 具风 险敞 口的绝 对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10% 。 基金 的 衍生 品 投 资只 能用 于风险 对冲 而不 能用 于投 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 、未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并 更新和 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 决策机 构, 负责 资产 配置 和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投资 总监全 面负 责公 司的 投资 、 研究 、 交 易工 作,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所 管理 基金的 日常 投资 运作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 所 有交易 的集 中执 行。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公司研 究团 队整 合外 部信 息开展 指数 跟踪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跟踪 误差 及其 归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公司 研究团 队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投 资 决策会 议 , 决 策相关 事项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 每日 进行 基金投 资管 理 的 日常决 策。 3 、组 合构 建 根据标 的指 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 金经 理主要 以代 表性分层 抽 样复 制法 构建 组合 。 在 保 证组合 总体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 降低交 易成 本 、 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进行 风险和 绩效 评估 。 风险 评估 使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理 能 够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 实现了 投资 目标 、 组 合跟 踪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是否成 功,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检 讨投 资策 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 券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流 量情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况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 优 化 。 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 本 基金 标的 指 数为 Markit 指数 公司 (Markit Indices Limited ) 编制并 发布 的 iBoxx ?1 亚债 中国 指数 。iBoxx ? 亚债中 国指 数成 份券 包括 政府发 行的 以及由 政府 提供 信用 支持 的机构 发行 的人 民币 债券 , 例如 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和 地方政 府债 券等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变更 (包 括但 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更 ) , 则应经 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政 府债 券, 风险和 收益 低于 投资 范围 包括股 票、 可转 换公 司债 及普通 企业 债的 债券基 金。 (八) 禁止 行为 1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2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3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 5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禁 止行 为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投资 限制 1 、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非标 的 指数成 份券 发行 人发 行的 债券 。 2 、基 金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 成份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 iBoxx 是 Markit 指数公司(Markit Indices Limited )的注册商标。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3 、 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 期 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4 、基 金不 得从 事卖 空 。 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使 本基 金重新 符合 上述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 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则从 其变更 。 ( 十) 基金 的短期 融资 和 证券出 借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短期 融资 和证 券出 借 。 管 理人需 在 从事该 项业 务前 征得 持有 人大会 同意 , 具 体风 险管 理方案 亦需 经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基金 进行 债券回 购投 资不 受本 款限 制。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516,769,897.90 94.21 其中: 债券 4,516,769,897.90 94.2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0,000,000.00 3.3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238,443.23 1.1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2,596,203.44 1.3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8 合计 4,794,604,544.57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970,887,897.90 62.5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45,882,000.00 32.5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45,882,000.00 32.5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16,769,897.90 95.03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007 16 附 息国 债 07 2,700,000 265,167,000.00 5.58 2 160210 16 国开 10 1,900,000 176,377,000.00 3.71 3 160006 16 附 息国 债 06 1,600,000 156,608,000.00 3.29 4 120004 12 附 息国 债 04 1,400,000 142,744,000.00 3.00 5 160405 16 农发 05 1,400,000 131,642,000.00 2.77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525,320.88 5 应收申 购款 70,882.5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596,203.44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50% 0.14% 4.13% 0.11% 0.3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20% 0.09% 2.42% 0.07% -0.22%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29% 0.14% -2.78% 0.13% -0.51%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18% 0.19% 11.14% 0.18% 0.04%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26% 0.16% 7.56% 0.14% 0.70%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4% 0.15% 2.09% 0.15% -0.85%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79% 0.12% -0.50% 0.14% -0.29% -0.02% (二)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30% 0.14% 4.13% 0.11% 0.1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73% 0.09% 2.42% 0.07% -0.69% 0.0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61% 0.13% -2.78% 0.13% -0.83%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79% 0.19% 11.14% 0.18% -0.35%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89% 0.16% 7.56% 0.14% 0.33%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90% 0.16% 2.09% 0.15% -1.19% 0.0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1% 0.12% -0.50% 0.14% -0.31% -0.0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依 据新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2 、基金 投 资或 运作 取得 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除 《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净价 ) 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 按 公允 价值 估值 。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4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当 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而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投 资者 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按 本条 第 ( 二) 款 第5 项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价、 存款 利息收 入以 及其他 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方可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度收 益 分配不超过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15 个 工作 日 。 若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起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红 利或将 所获 红利再投 资于 本基金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对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式 的, 同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分 红资 金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该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载 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 金分 红方式 ,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手续费 ,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提 取标 准 和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示。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其他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规 定可 以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费 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方式与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3%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1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其中, 基金 管理 费中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代 Markit 指数 公司收取的 iBoxx ? 亚 债中 国指数 的 授权使 用许 可费 。指 数许 可费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收取 ,年 费率 最高 为 0.023% , 费率 随 基金规 模、 人民 币汇 率调 整 等因素 变化 而变 化; 而且, 因支付 指数 许可 费而 发生 的汇兑 费用 、 转账费 用以 及 Markit 指数 公司 在 国内 应缴 纳的 相关 税负等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其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 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A 类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4% 。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各 类别 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划出 ,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分别支 付给各个 基 金销 售机 构。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提议 须首 先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批 准。 (5) 本 条第 ( 一) 款 第1 项中第 (4) 至 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关合同 等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 ) 申 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中 的相 关规 定。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十 二 )基 金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按 照有 关规定 ,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包 括报 刊和 网站) 公告 。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代 销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关 规定 编制 ,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季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在每季 度结 束后的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并登 载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 、 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编制 完成 ,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经注册 会计 师审计 后在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90 日内编制 完成,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可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项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定 期报告 、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进行查阅。本 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与净 转出 申请之和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 投 资者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在 认购 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 售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1.00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投 资组 合风 险 (1)利 率风险 :利率 上升 时,基金 持有 的固定 收益 证券组合 的价 值将随 之下 降。本 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 不 进行 积极管 理, 在债 券市 场下 跌时, 基金 不会 采取 防守 策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2)收 益风险 :利率 下降 时,基金 再投 资收益 和利 息收入将 下降 ,基金 分红 可能随 之 减少。 (3)市 场风险 :基金 份额 净值将受 证券 市场波 动所 影响,投 资 者 可能因 债券 市场波 动 承担短 期或 长期 损失 。 (4)资 产类别 风险: 基金 主要投资 于以 人民币 计价 的国债、 央行 票据和 政策 性金融 债 等 ,这 些资 产类 别的 回报 可能高 于或 低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2 、跟 踪误 差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债 券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 金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复 制策 略, 基金 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构成 可能 存在差 异。 在抽样 复制 过程 中, 为流 动性考 虑, 基金 将可 能主 要投资 于跨 市场 债券 。 (2)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和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3)债 券利息 在指数 编制 中计算再 投资 收益 , 而基 金在再投 资中 未必能 获得 相同的 收 益率。 (4)当 指数调 整成份 券构 成时,基 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 时扩大 与标 的指数 的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构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5)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将 带来一定 的现 金流或 变现 需求,在 债券 市场流 动性 不足时 ,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 基 金组 合将存 在现 金拖 累, 或在 变现中 遭遇 一定 的变现 损失 。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基金 估值 与指数 成份 券定价的 差异 、指数 供应 商的指 数 编制错 误等 。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3 、EMEAP 投资于本基 金。 但 本基金 并非由任 何EMEAP 的中央银行 和金融当局 成员推 广、发起、推荐、发行或 保证。EMEAP 的 中央银行 和金融当局成员作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同等 权利 , 可在 基金 开放 后赎回 或转 换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而且 不 需事先 公告 。 4 、iBoxx ? 是Markit 指数公司(简称“Markit ” )的注 册商标,基金管理人已经 获得许可 使用该 商标 ,但Markit 并 未同意 、认 可或 推荐 基金 管理人 或本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是 基 于 Markit 提供 的 iBoxx ? 亚债 中国 指数进 行的 ,该 指数 是基 于被认 为 是可靠 的资 料来 源建 立的 , 但 Markit 及 其雇 员、 供 应商、 分包 人及 代理 人 ( 统称为 “Markit 关联人” )不保 证本 基金或 与基金 相关的 其他信 息的 真实性 、完整 性或准 确性 。对于 基金或 基金包 含的 数据 、 或者 与 基金有 关的 任何 人员 或机 构对基 金或 其数 据的 使用 , Markit 或 任何 Markit 关联人 不就 其状 态 、 质 量满 意、 业绩 表现 、 或 者适用 性提 供或 承担 任何 声明 、 保 证或 者条件 (不管 是明示 的或 是暗示 的、法 定的或 是其 他的) , 这些声 明、 保证或 者条件 是被排 除的, 除非 该排 除被 法律 禁止。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但如 属于 基金合 同第 九条第 ( 一) 款 第 2 项 规定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算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合 同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1)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 (6)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7)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亚债 中国 债券指 数 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决 定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前提下 销售 基金份额 ,收 取认购 费、 申购费 、 基金赎 回费 及其 它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费 用; (8)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 更 换 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 ) 自 行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登记 结算 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登 记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基 金进 行 短 期融 资、 证券 出 借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5)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营 机构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非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 金法 》 或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法 》 或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受托 资产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4)除 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0)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基金 转换转 出款 项;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因违 反 《 基金 法》 或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法》 或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金 合同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获 得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关于 基金管 理运 作的相关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申购赎 回政 策、 法律 法规 变化对 基金 运作 的影 响;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利益的 活动 , 为避 免疑 义,持 有 人根据上 述第 1 款 规定行 使权利的 行为 不应被 视为 是导致基 金或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受 损的 行为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及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或 调整各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当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生 股权 变动 、 机 构合并/ 分立 、 变 更经 营范 围、 变 更 公司形 式或 公司 名称 等事 项, 但 其基 金管 理或 托管 业务未 发生 实质 性变 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可 不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如电话 交易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9)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除 特别 说明 , “ 以上 ” 含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方式、 通知 内容 1. 通知 时间 和通 知方 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通知。 2. 通知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现场开 会方 式在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保持 不变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 通 讯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监 督人 ” )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召 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4)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 本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5)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保 持不变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本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 基金份 额持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大 会主持 人由 召集 人指 定。 大会主 持人 应按 照下 列第 (六) 款规 定程序 确定 监票 人, 然后 宣读提 案,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形 成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效 力。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 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方 式通 过。 2. 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3. 表决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 现场 开会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授 权代 表出 席, 则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与选 举出 的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督 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法律 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承 接 的;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1)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7)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 首先通过 友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协 商或者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 投 资者可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亚债 中国 债券 指 数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券。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 基金 还可 以投资 于非 成份券 ,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是 这些 金融工 具限 于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债 券、 货币市 场金 融产 品、 现金 或类似 现金 的 产 品。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 形 : 1 、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发行 人发 行的 债券 ; 2 、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的比 例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从 事卖 空交 易; 5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的 约定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对于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 集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 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 券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 时书 面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3 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则从 其变更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2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3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5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禁 止行 为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金 合同生 效后2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以上 名单 发生 变化的 ,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起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收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 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确 认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九)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同 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是 否及时开立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是否准确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如 遇到 问题是 否及 时反 馈, 是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信 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保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授权 ,不 得擅 自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人 仅 限于保 管资 产的 行使 依据 及有关 记录 , 由 于该 机构 破产、 疏忽 、 欺 诈、 故 意不 当以及 其他 违 约行为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二) 募集 资产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中 , 基金 募集 的证 券过 户至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及收 妥证 券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款 项、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企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6 、基金 托管人 应严格 管理 基金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银行存 款账 户、及 时核 查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余额 。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进 行证 券的超 卖或 超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托管 资产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5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基金的证 券交 易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本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本托 管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本 基 金签署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合 同的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盖 章后 , 将 复核 结果以 加密 传真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方采用 电子 对账 方式 进行 估值结 果的 核对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 、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登记结 算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除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 果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管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 通过 友好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调解 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托管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 发 生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2016 年12月8 日发布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二 ) 2016 年12 月22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植 信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三 ) 2016 年12 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亚 债中 国债券 指 数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 四 ) 2016 年12 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五 ) 2016 年12 月26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亚 债中 国债券 指 数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六 ) 2016 年12 月27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亚 债中 国债券 指 数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 七)2017 年1 月1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在直销 机构 及华夏 财富 调整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数 量限 制的 公告 。 ( 八)2017 年1 月19 日发 布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 ( 九 ) 2017 年2 月8 日发 布亚 债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暨决议 生 效公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十)2017 年2 月15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天津 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一)2017 年2月16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 2017 年3月7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君 德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三)2017 年3月17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四 )2017 年3月29 日 发 布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2016 年 年度 报告 。 ( 十五 ) 2017 年4月7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中银 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十六 )2017 年4月24 日 发 布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2017年第1季 度报 告。 ( 十七)2017 年5月17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在财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十八 ) 2017 年5 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亚债 中国债 券 指数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 (十九 ) 2017 年6 月16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上海 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二十 ) 2017 年6 月27 日 发 布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暨 决 议生效 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亚债 中 国债券 指数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 、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合同 》 3 、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七月 五日